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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丰利(620003)

金元丰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2号)查看PDF公告

 
 
 
 
 
 
 
金 元 顺安 丰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 2 号 ) 
 
 
 
 
 
 
 
基金管理人:金 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七 年 十一 月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 丰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原 名: 金 元惠 理丰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中 国 证监会 2009 年 2 月 5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下发的《 关 于同意金 元比联 丰利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的 批 复》 (证 监许可 [2009 ] 101 号) 的核 准, 进行募集 。 本基金 基 金合同于 2009 年 3 月 23 日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注册登 记 机构为金 元顺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为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金 元比 联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于经 上海市 工商行 政管理 局名 称变更 预核准 ,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更名为 金元 惠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本基金基 金名称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 相 应变更 为 “金元 惠理丰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 上述变 更事项依 据《证券 投资基 金 管理 公司 管理办 法》等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向中 国 证监会完 成备案 手续。 金 元惠 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于经 上海市 工商行 政管理 局名 称变更 预核准 ,于 2015 年 3 月 6 日更名 为金元 顺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本 基金基金 名称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相 应 变更为 “ 金元顺 安丰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上 述变更 事项依据 《证券投 资基金 管 理公司管 理办法 》等相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向中国 证 监会完成 备案手 续。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 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 益做出实 质 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 基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 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自 身的风 险承受 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素 对 证券价格 产生影 响而形 成 的系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金投 资 者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产 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 产生的基 金 管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 风险等等 。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认购 或申购本 基金时 应认真 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和 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 人建议 投资 者根据自 身的风 险收益 偏 好, 选 择适合 自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长期持 有。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 其未来表 现。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2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22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3 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4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8 九、基 金的 投资 ............................................................................................................................. 57 十、基 金的 财产 ............................................................................................................................. 71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2 十二、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9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1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3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4 十六、 风险 揭示 ............................................................................................................................. 90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2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95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128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服务 ............................................................................................... 146 二十一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 148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和查 阅方 式 ................................................................................... 151 二十三 、备 查文件 ....................................................................................................................... 152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4 一、绪 言 《金元顺 安丰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 招募说 明 书 ”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 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的 内 容与格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以 及 《金元 顺安丰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编 写。 本 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金 元顺 安丰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 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 策 有关的全 部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作 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细阅读 本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 承诺 本招募 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实 性、 准确性 、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书 所 载明的资 料 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 说明 书由金元 顺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负 责解释 。 本 基金 管理人没 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 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作任 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者依据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本 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 明其对基 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和义务 , 应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 文意另有 所指, 下列词 语 或简称具 有如下 含义: 1、基金或 本基金 :指金 元顺安丰 利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2、基金管 理人或 本基金 管理人: 指金元 顺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3、基金托 管人或 本基金 托管人: 指中国 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 金元顺 安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补 充 5 、托 管协议 或本托 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金 元顺 安丰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 议》及 对该托 管 协议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 充 6、 招募说明 书: 指 《金 元顺安丰 利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金元 比联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8 、法 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 规、司 法解释 、部 门规 章、 地 方性法 规、 地 方政 府规章及 其他对 基金合 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 的规范 性 文件及对 该 等法律法 规不时 作出的 修 订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 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 全国人 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三 十次会议 修 订通过,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十 四次会议 《 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 会关于修 改<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 的决定 》 修改 施行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1 、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及 颁布机 构 对其作出 的不时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以及 颁布机 关 对其作出 的不时 修订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6 13 、 中国: 指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就本招 募说明 书而 言, 不包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 澳 门特别行 政区和 台湾地 区 14 、中国 证监会 :指中 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5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指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16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担 义 务的法 律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17 、个人 投资者 :指符 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可 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 然 人 18 、 机 构投资 者: 指 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资 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注册登记 或经政 府有关 部 门批准设 立的机 构 19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 》 及其他相 关法律 法规的 可 投资于中 国境内 证券的 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20 、基金 投 资者 :指个 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的合 称 21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指 依招募说 明书和 基金合 同 合法取得 基金份 额的基 金 投资者 22 、 基 金销售业 务: 指基 金的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业 务 23 、销售 机构: 指直销 机 构和代销 机构 24 、直销 机构: 指金元 顺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5 、 代销机构: 指符合 《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 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6 、基金 销售网 点:指 直 销机构的 直销中 心及代 销 机构的代 销网点 27 、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基 金投资者 基金账 户的建 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基 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等 28 、 注册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构 。 基金的注 册登记 机构为 金 元顺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金 元 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9 、 基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为 基金投 资者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7 所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额 及 其变动 情 况的账 户 30 、 基金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为 基金投 资者开 立 的、 记 录基金 投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份 额的变 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 户 31 、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 期结束 后达到 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备 案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 续完毕, 并收到 其书面 确 认的日期 32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程 序终止 基金合 同 的日期 33 、 基金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 日起至 发 售结束之 日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 期:指 基金合 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 的不定 期 期限 35 、工作 日:指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的正常交 易日 36 、日: 指公历 日 37 、月: 指公历 月 38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间 受理基 金投资 者 有效申请 工作日 39 、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 日:指 为基金 投 资者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或其 他业务 的工作 日 41 、交易 时间: 指开放 日 基金接受 申购、 赎回或 其 他交易的 时间段 42 、认购 :指在 基金募 集 期间,基 金投资 者申请 购 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3 、申购 :指在 基金存 续 期内,基 金投资 者申请 购 买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44 、 赎 回: 指 在基金 存续 期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 件要求 卖 出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5 、 基 金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合 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 时的公 告 在本基 金份额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他基 金份额 间的转 换 行为 46 、 转 托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同 销 售机构之 间实施 变更所 持 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的操 作 47 、 巨额赎 回: 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8 的余额) 超过上 一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48 、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已 实现的 其他合 法 收入及因 运用基 金财产 带 来的成本 和费用 的节约 50、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51、基金 资产净 值:指 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 后的价值 52、基金 份额净 值:指 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 数的数 值 53、 基金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 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4、 指定媒体 : 指中国 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 披露的报 刊、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5、 不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且 不能克 服, 且在 本基金 合同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签 署之日 后发生 的 , 使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部或 部 分履行本 基金合 同的任 何 事件, 包括 但不限于 洪水 、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律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突 发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非正 常 暂停或停 止交易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9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金 元顺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花 园石 桥 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花园石 桥 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608 室 成立日期 :20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定代表 人:任 开宇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 会证监基 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 募 集基金 、 管 理基金和 经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 业务 (涉及 行政 许可的 凭证经营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孙筱君 联系电话 :021-68882850 股权结构 : 金元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占公司 总股本 的 51% , 上海 泉意金 融信 息服务有 限公司占 公司总 股本的 49% 。 本基金管 理人公 司治理 结 构完善, 经营运 作规范 , 能够切实 维护基 金投资 者 的利益。 股东会为 公司的 权力机 构 , 由全体 股东组 成, 决定 公司的经 营方针 以及选 举 和更换董 事、 监事等事 宜。 公司章 程中 明确公司 股东通 过股东 会 依法行使 权利 , 不以 任何 形式直接 或 者间接干 预公司 的经营 管 理和基金 资产的 投资运 作 。 董事会为 公司的 执行机 构 , 对股东会负 责 , 并向 股 东会汇报 。 公 司董事 会 由 8 名董 事组成, 其 中 3 名为 独立 董事。 根据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董事会履 行 《公司 法 》 规定 的有 关重大事 项的决 策权、 对 公司基本 制度的 制定权 和 对总经理 等经营 管理人 员 的监督和 奖 惩权。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0 公司设监 事会, 由 4 名监 事组成 , 其中 包括 2 名职 工代表监 事。 监事会 向股 东会负 责,主要 负责检 查公司 财 务并监督 公司董 事、高 级 管理人员 尽职情 况。 公司日常 经营管 理由总 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经 营运 作需要设 置基金 投资部 、 专户投 资部、 固定 收益及 量化部 、 研究部、 产 品开发 部、 市场营销 部、 专户 理财部 、 北京分公 司 (筹) 、 华 东营销 中心 、 华南营销 中心、 信 息技 术部、 基金 事务部、 交易 部、 财务部 、 人事 行政 部、 监察 稽核部 、 资产管理 部、 金融 同业 部 、 创新投 资部、 金 融市 场部、 资本 市场部 和 投资部 等 22 个 职能部门 。 此外 , 公 司董 事会下设 风险控 制与合 规 审核委员 会、 资格审查 委员会 和薪酬 管 理委员会, 公 司总经 理下 设投资决 策委员 会和风 险 控制委员 会。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成 员 任开宇先 生, 董事 长, 博 士学位。 曾 任长春 证券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新华证 券有限 公司监事 长, 金元 证券有 限公司投 行总监, 金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裁; 2016 年至 今, 任金元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调研员。2010 年 7 月出 任金元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 , 2010 年 9 月出任 金元顺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长。 史克新先 生, 董事, 学士 学位。 曾任 珠海会 计师事 务事务所 注册会 计师、 君 安证券 有限公司 审计师 、 北 大方 正投资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 兴安 证券东 莞营业 部总 经理和深 圳 丽晶生物 技术有 限公司 董 事长。 2007 年至今, 任金 元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经 纪 服务总部 总 经理、副 监事长 。 冷天晴先 生, 董事, 副 董 事长, 学士学 位。 曾长 期 在军区部 队服役 , 主 要从 事军队 内 部的管 理工作 ,后相 继于 多家大 型企业 担任总 经理 、执行 董事等 高级职 务, 于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5 月年 任云南工 投集团 动力配 煤 股份有限 公司总 经理, 现 担任云南 九 天投资控 股集团 有限公 司 总经理 , 主持 公司的 全面 工作, 此外兼 任云南 滇中 供应链管 理 有 限公司 执行董事 、 深圳滇 中商业 保理有限 公司执行 董事。 具有丰富 的企业业 务开拓 、 经营管理 经验。 李宪英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大 庆市第 一医院医 师 、 大庆 市中胜 律师事 务所律师 ,现任 上海市 锦 天城律师 事务所 高级合 伙 人。 张屹山先 生, 独立董 事 。 曾任吉林 大学数 学系助 教 , 吉林 大学经 济管理 学院 任副教 授, 日本关西 学院大 学客 座教授 , 天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 吉 林大 学商学院 院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1 长、博士 生导师 。 张嘉宾先 生, 董事, 公 司 总经理, 兼任 子公司 董事 长, 工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 深业 美 国公司 (新 泽西) 副 总裁 , 瑞银华宝 ( 纽约) 业务 经理, 富国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 助理、 市场 总监, 信 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 首席市场 官, 中国 光大 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 香港) 首席运 营 官,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总 经理。 潘书鸿先 生, 独立董 事 , 学士学位 。 曾 于 1995 年至 1999 年 任上海 功茂律 师事务所 行政主管 , 于 1999 年至 2006 年任 上海崇 林律师 事 务所 ( 后更名 为上海 海之 纯律师事 务 所) 行政主 管, 此后 自 2006 年至今 在上海 恒建律 师事务所 担任主 任律师、 首席合伙 人。 另外, 潘书鸿 先生自 2013 年至今 在第十 届上海 律 师协会担 任副 会 长, 自 2016 年至今 在 上海仲裁 委员会 担任仲 裁 员。 栗旻先生 , 董 事, 硕 士学 位。 曾 长期在 中国农 业银 行多个岗 位担任 管理职 位 , 自 1996 年始至 2012 年 在农业 银 行先后担 任了分 行营业 部 公司业务 部/ 国 际业务 部 担任副总 经理、 总经理, 在农行 云南省 分 行下属的 支行担 任副行 长 、行长等 职务。 自 2012 年始担任 深 圳滇中商 业保理 有限公 司 总经理至 今。 其长期 在银 行系统及 非银金 融领域 工 作, 并 在多 个岗位担 任管理 职位。 2、基金管 理人监 事会成 员 郭长洲先 生, 监事 会 主席 , 本科 学位 ,金元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 、财 务部总 经理 。曾任山东济南乾聚 会计 师事务所经理、BDO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业务经理、航 港金控投 资有限 公司业 务 经理 , 历任 首 都机场 集团 公司业务 经理 、 首都 机场 财务有限 公 司总经理 助理、 首都机 场 地产集团 有限公 司财务 部 总经理、 财务总 监。 李 春光 先生, 监事, 硕士学 位, 具有上 海证交 所颁发 的董 秘资格 证书。 曾于 2005 年至 2015 年在云 南凌云 律师事务 所担任 律师, 自 2015 年至 今在上 海泉意 金融信息 服务 有限公司 担任副 总经理 。 陈渝鹏先 生, 员工 监事, 兼任子公 司监事 会主席, 硕士学位, 金元顺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信 息技术 部总监 。 曾任银通 证券信 息部主 管 , 金元证 券电脑 总部助 理 主管 工程 师。 洪婷女士, 员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金 元顺安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财务 部 副总 监 。 曾任 职于昆山 组合服 饰有限 公 司出纳及 华尔街 英语金 茂 培训中心 财务会 计。 3、管理层 人员情 况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2 任开宇先 生,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张嘉宾先 生,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凌有法先 生, 督察 长, 硕 士学位。 曾 任华宝 信托有 限公司发 展研究 中心研 究 员、 债 券业务部 高级经 理, 联合 证券有限 公司固 定收益 部 业务董事 , 金 元证券 有限 公司资产 管 理部首席 研究员 ,首都 机 场集团公 司资本 运营部 专 家。 符刃先生, 副总经 理, 硕 士学位。 曾 任海南 国信资 产管理公 司总经 理助理, 香港海 信投资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历任金元 证券有 限公司 基 金筹备组 负责人 ,公司 督 察长。 邝晓星先 生, 财务总 监 , 学士学位 。 曾 任海南 省国 际信托投 资公司 上海宜 山 路证券 营业部总 经理 , 金元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宜山 路 证券营业 部总经 理, 金元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财 务总部 经理助 理 ,历任金 元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基金 筹备组 成员。 李 锐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学位。 曾任国 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金融 理财部 总经 理 , 中 国民生 银行石家 庄分行历 任金融 市场部总 经理助理 (主持 全面工作 ) 、 金融 市场部 副 总经理( 主持全 面工作) 。 陈嘉楠女 士, 副总经 理 , 硕士学位 。 曾 任上海 金元 百利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创 新金融 部副总经 理, 西南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投行 部董事 , 新兴集团 总经理 助理 , 联 想集团有 限 公司高级 经理。 4、本基金 基金经 理 (1)现任 基金经 理: 李杰先生 , 金元 顺安丰 祥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金 元顺安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金元顺安 丰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金 元顺安 沣楹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和 金 元顺安金 元 宝货币市 场基金 的基金 经 理, 上 海交通 大学理 学硕 士。 曾 任国联 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数 量策略分 析员、 固定收 益 高级研究 员。 2012 年 4 月 加入金元 顺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10 年证券、 基金等 金融行 业 从业经历 ,具有 基金从 业 资格。 (2)历任 基金经 理: 何旻先生 :200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2 月; 李飞先生 :2009 年 6 月至 2012 年 4 月; 谷伟先生 :2012 年 3 月至 2013 年 4 月。 5、投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3 张嘉宾先 生,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李杰先生 ,基金 经理, 简 历同上。 闵杭先生, 总经理 助理, 投资总监, 金元顺 安消费 主题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金元 顺安新经 济主题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金元顺 安宝 石动力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金 元顺 安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金 元顺 安金通宝 货币市 场基金 、 金元顺安 桉 盛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和 金元顺安 桉泰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经理, 上 海交通大 学 工学学士 。 曾 任湘财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上 海自营 分 公司总经 理, 申银万 国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证券 投资总 部投资 总 监。 2015 年 8 月加入 金元 顺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23 年证券 、 基金等金 融行业 从业经 历 ,具有基 金从业 资格。 侯斌女士 , 金 元顺安 核心 动力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金经 理, 上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学士。 曾 任光大 保德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行业 研 究员。 2010 年 6 月 加入金 元顺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历任 高级 行业研究 员, 金元顺 安成 长动力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助理 , 金元 顺安 核心动力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理助 理, 金元 顺安价值 增 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顺安 成长动 力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和 金元顺安 宝 石动力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 经理。 15 年基金 等金融行 业 从业 经历, 具 有基金从 业 资格。 缪玮彬 先生 , 金元 顺安 价值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金元 顺安 桉盛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复旦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华 泰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宝 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金元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助 理,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高级 投资 经理 , 华 宝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经 理。2016 年 10 月加 入金元 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9 年 基 金等金 融行 业从 业经 历,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郭建新先 生, 金元顺 安金 通宝货币 市场基 金、 金元 顺安桉盛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和 金元顺安 桉泰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西 南财经大 学经济 学硕士 。 曾任河北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资金运 营 中心债券 交易经 理。 2016 年 9 月加 入金元 顺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7 年 证券、 基金等 金 融行业从 业经历 ,具有 基 金从业资 格。 孔祥鹏先生, 金元顺安新 经济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和金元顺安成 长动力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经理,北京大学理学硕 士。曾任上海市盟洋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部 研究员 , 中 山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研究所 研 究员, 德邦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研究 所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4 研究员。2015 年 5 月加 入金元顺 安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5 年证 券 、 基 金 等 金融行业 从业 经历,具 有基金 从业资 格 。 6、上述人 员之间 均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 记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4、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 收益; 5、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7、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与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 事项; 9、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0 、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12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职责。 (四)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 事违反 《 证券法 》 的行 为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 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 《证券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行 为的发 生: (1)管理 人固有 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 产从事证 券投资 ; (2)不公 平对待 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 基金财 产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 人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 失;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5 (5)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行为 。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防 止违反 基金合 同 行为的发 生; 4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 5、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其他法 律法规 规定禁 止 从事的行 为。 (五)基 金经理 的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 2、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者 谋取利益 ;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 等 信息; 4、不以任 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或个 人进行 证券交 易 。 (六)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 制的原 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 包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涵 盖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环 节 。 (2) 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性 原则。 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资 产、自有 资产、 其他资 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 (4)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设 置 应当权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 (5) 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 益,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 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 制效果 。 2、内部控 制的主 要内容 (1)控制 环境 公司建立 健全的 法人治 理 结构, 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 和监事会 的监督 职能 , 严 禁不正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6 当关联交 易、利 益输送 和 内部人控 制现象 的发生 , 保护投资 者利益 和公司 合 法权益。 公司管理 层树立 内控优 先 的风险管 理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 建立风 险控制优 先、 风险控 制人 人有责 、 一线 人员第 一责 任的公司 内控文 化, 保证 全体员工 及 时了解国 家法律 法规和 公 司规章制 度, 使风险 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位和 各 个环节。 公司建立 决策科 学、 运营 规范、 管理 高效的 运行机 制, 确保公 司各项 决策、 决议的 执 行中, “四眼 ” 原则 贯穿 全程。 各部门及 岗位有明 确的授 权分工、 工作职责 和业务 流 程,通过 重要凭 据传递 及 信息沟通 制度, 实现相 关 部门、相 关岗位 之间的 监 督制衡。 公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资 源 管理制度, 健 全激励 约束 机制。 通过法 律法规 培训 、 制度 教育、 执业操 守教育 和行 为准则教 育等 , 确保 公司 人员了解 与从业 有关的 法 规与监管 部 门规定, 熟知 公司相 关规 章制度 、 岗位 职责与 操作 流程, 具备与 岗位要 求相 适应的操 守 和专业胜 任能力 。 (2)风险 评估 公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风 险 评估体系 , 对 公司的 业务 风险、 人员风 险 、 法律 风 险和财 务风险等 进行识 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通过科 学的风 险量 化技术和 严 格的风险 限额控 制对投 资 风险实现 定量分 析和管 理 。 通过收集与 投资组 合相 关的会计 和 市场数据 , 建 立一个 投资 风险测评 与绩效 评估的 信 息技术平 台。 由监察 稽核 部定期向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和 风险管 理 委员会提 交风险 测评报 告 。 (3)内控 机制 公司全部 的经营 管理决 策 , 均按 照明确 成文的 决策 程序与规 定进行 , 防 止超 越或违 反决策程 序的随 意决策 行 为的发生 。 操作层面 上, 公司依 据自 身经营特 点, 以各岗 位目 标责任制 为基础 形成第 一 道内控 防 线,以 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相互监督 制衡形成 第二道 内控防线 ,以监察 稽核部 、 风险管理 委员会、 督察长 对公司各 机构、 各 部门、 各岗位、 各 项业务 全面实 施监督反 馈 形成第三 道内控 防线, 并 建立内部 违规违 章行为 的 处罚机制。 同时, 按 照分 级管理、 规 范操作、 有 限授权、 业务 跟踪的原 则, 制定 公司授 权管理制 度, 并严 格区分 业务授权 与 管理授权 。 (4)信息 与沟通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7 公司建立 了内部 办公自 动 化信息系 统与业 务汇报 体 系, 通过建立 有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保 证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人员 可以充 分了解 与 其职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及时 送 达适当的 人员进 行处理 。 (5) 监督 与内部 稽核 本公司设 立了独 立于各 业 务部门的 监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稽 核人员 履行内 部 稽核职 能, 检查、 评 价公司 内部 控制制度 合理性、 完备性 和有效性, 监督公 司内部 控制制度 的 执行情况, 揭 示公司 内部 管理及基 金运作 中的相 关 风险, 及时提 出改进 意见 , 促进 公司 内部管理 制度有 效地执 行 。 监察 稽核人 员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 , 定 期不定 期出 具监察稽 核 报告。 3、基金管 理人关 于内部 控制的声 明 (1) 本 公司确 知建立 、 实 施和维持 内部控 制制度 是 本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 的 责任。 (2)上述 关于内 部控制 的披露真 实、准 确。 (3)本公 司承诺 将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 的 发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 制 度。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情况 1、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 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国 农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工 。 中国农 业银行 网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射 范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 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9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 品 牌声 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 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 行”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 的“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2012 年荣 获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 发展奖 ”称 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 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 业 务管 理 部、 客户 一部 、 客户二 部、 客 户三 部、 客 户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营 运一部、 营运 二 部、 市 场营 销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 户管 理部,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 统 。 2、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1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金托 管业务 经营情 况 截止 到2017 年9 月30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415 只。 (二)基 金托管 人的内 部 风险控制 制度说 明 1、内部控 制目标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托管 业 务的法 律 法规 、 行业 监管 规章和行 内有关 管理规 定 , 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 察 , 确保业务 的稳健 运行 , 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及时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2、内部控 制组织 结构 风险管理 委员会 总体负 责 中国农业 银行的 风险管 理 与内部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和 内部控 制工作 进 行监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门设 置了风 险管理 处 , 配备 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托 管 业务的内 控监督 工作 , 独 立行使监 督稽核 职权。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20 3、内部控 制制度 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 、 控制制度、 岗 位职责 、 业务操 作流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进 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 管理 实行严格 的复核、 审 核、 检查制度,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管 、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保 管,制 约机制严 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 设置,封 闭管理 , 实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 由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责 , 防止泄密; 业务实 现自动 化操作, 防 止人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 系统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监 督 的方法和 程序 基 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投资比例 和禁止 投资品 种 输入监控 系统, 每日 登录 监控系统 监督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运 作, 并通过基 金资金 账户、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等 监 督基金管 理人的 其他行 为 。 当基金出 现异常 交易行 为 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针对不 同 情 况进 行 以下 方 式的处 理 : 1、电话提 示。对 媒体和 舆论反映 集中的 问题, 电 话提示基 金管理 人; 2 、书 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 接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 基金管理 人进行 提示; 3 、书 面报告 。对投 资比例 超标、 清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 面提示有 关基金 管理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直 销机构 金元顺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花园石 桥 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花园石 桥 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 人:任 开宇 邮政编码 :200120 联系电话 :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 孙筱君 客户服务 专线:400-666-0666、021-68882850 公司网址 :www.jysa99.com (二)代 销机构 1、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8 号凯晨 世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联系人: 张伟 联系电话 :010-85109230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2、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22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杨菲 联系电话 :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3、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 院长安 兴 融中心 1 号楼 1115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联系人: 张静 联系电话 :010-67596219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址 :www.ccb.com 4、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作伟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 :95559 5、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23 法定代表 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于菲 联系电话 :0755-83161095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址 :www.cmbchina.com 6、华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 董金 联系电话 :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419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7、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姚磊 联系电话 :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2540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8、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24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联系电话 :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址 :www.cmbc.com.cn 9、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庆萍 联系人: 王媛 联系电话 :010-89937322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址 :bank.ecitic.com 10 、上海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煜 联系人: 王笑 联系电话 :021-68475732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1 、平 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25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深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发 展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深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发 展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0755-82080400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2 、金元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南 省海口 市 南宝路 36 号证券 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时 代金融 中心大 厦 17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址 :www.jyzq.cn 、www.goldstate.com.cn 13 、中国 民族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A 座 40-43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亚刚 联系人: 李微 联系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公司网址 :www.e5618.com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26 14 、中信 建投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许梦园 联系电话 :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15 、光大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李晓皙 联系电话 :021-2216911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6 、申万 宏源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黄莹 联系电话 :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27 网址:www.swhysc.com 17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上 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18 、兴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柯延超 联系电话 :0591-38507950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9 、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 地址: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蝉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28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20、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21 、中国 银河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2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北 路大都会 广场 36 、38、41 、42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联系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29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址 :www.gf.com.cn 23 、国元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人: 陈琳琳 联系电话 :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客服电话 :95578 、400-888-8777 24 、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侯艳红 联系电话 :010-60838995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25 、华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 省福州 市 鼓楼区温 泉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王虹 联系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0591-87383610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30 客服电话 :96326 公司网址 :www.gfhfzq.com.cn 26 、信达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27 、长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 厦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 厦 法人代表 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联系电话 :021-68751860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8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基金业务 联系人 :孙秋 月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31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zxwt.com.cn 29 、申万 宏源西 部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北 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表 人:韩 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30 、天相 投资顾 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 :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1 、上海 好买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32 联系人: 陆敏 联系电话 :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32 、诺亚 正行( 上海) 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68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33 、蚂蚁 (杭州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道 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黄龙 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37494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4 、深圳 众禄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笋岗街道 梨园路 物资控 股 置地大厦 8 楼 801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33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5 、和讯 信息科 技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联系电话 :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0806 客服电话 :010-85625158 公司网址 :www.hexun.com 36 、上海 长量基 金销售 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苗明 联系电话 :021-20691926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7 、上海 天天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34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徐汇 区宛平 南 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朱玉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38 、上海 利得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继伟 联系人: 曹怡晨 联系电话 :021-60195148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址 :www.leadbank.com.cn 39 、北京 钱景财 富投资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高静 联系电话 :010-5915828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公司网址 :www.qianjing.com 40 、北京 恒天明 泽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20 号 乐成中 心 A 座 23 层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35 法定代表 人:周斌 联系人: 祖杰 联系电话 :010-5775615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41 、海银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217 号 陆家嘴 金融服务 广场 16F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何春燕 联系电话 :021-80133828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42 、深圳 市新兰 德证券 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彦 联系人: 张燕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fund.jrj.com.cn 43 、国泰 君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 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伟镇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36 联系电话 :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服务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44 、兴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154 号 中山大 厦 办公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154 号 中山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高 建平 联系人: 曾鸣 联系电话 :021-52629999-218906 客服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45 、浙江 同花顺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文二 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西湖 区 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刘晓倩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fund.10jqka.com.cn 46 、上海 汇付金 融服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100 号 金外滩 国际广 场 1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 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金 佶 联系人: 陈云卉 联系电话 :021-33323999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www.chinapnr.com 47 、上海 陆金所 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鲍 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客服电话 :4008-6666-18 公司网址 :www.lu.com 48 、中国 国际金 融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门外 大街 1 号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建国门 外 大街国贸 写字楼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6493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 49 、大泰 金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 江东中路 222 号 南京奥 体 中心现代 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峨山路 505 号 东方纯 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21-20324155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www.dtfunds.com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38 50 、上海 联泰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兰敏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8102 客服电话 :021-52822063 公司网址 :www.91fund.com.cn 51 、北京 晟视天 下投资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 九渡河镇 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甲六号 万通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 人:蒋 煜 联系人: 徐晓荣 联系电话 :010-58170876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公司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 52 、中信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 场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 场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韩钰 联系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39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要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求 的机构 代理销 售 本基金, 并及时公 告。 53 、上海 万得投 资顾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孙骏 联系电话 :021-51327185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 :www.520fund.com.cn 54 、宁波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于波涛 联系电话 :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 :96528 公司网址 :www.nbcb.com.cn 55 、方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A 座 40F 法定代表 人:高利 联系人: 高洋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40 联系电话 :010-59355546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址 :www.foundersc.com 56 、北京 汇成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 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址 :www.hcjijin.com 57 、天津 国美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经济技 术 开发区第 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霄云路 26 号鹏润 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 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许艳 联系电话 :010-59287105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公司网址 :www.gomefund.com 58 、泰诚 财富 基 金销售 ( 大连)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星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卓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41 联系人: 姜焕洋 联系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 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59 、北京 肯特瑞 财富投 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大兴 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 科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京东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江 卉


联系人: 赵德赛 联系电话 :18600280556 客服电话 :4000988511/4000888816 公司网址 :http://fund.jd.com 60、深圳 市金斧 子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 16 号东 方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 16 号东 方科技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系人: 张烨 联系电话 :15813808579 客服电话 :400-9302-888 公司网址 :www.jfz.com 61 、珠海 盈米财 富管理 有 限公司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42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 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国 际 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62 、武汉 市伯嘉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 北省武 汉市 江汉区武 汉中央 商务区 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江汉区武 汉中央 商务区 泛 海国际 SOHO 城 7 栋 2301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联系人: 徐博 联系电话 :027-87006003-8015 客服电话 :400-027-9899 公司网址 :www.buyfunds.cn 63 、上海 中正达 广投资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 人:黄 欣 联系人: 戴珉薇 联系电话 :13774232592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67-523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43 公司网址 :www.zzwealth.cn 64 、北京 植信基 金销售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密云 区 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惠和南路 盛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表 人:于 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客户服务 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 :www.zhixin-inv.com 65 、一路 财富( 北京) 信 息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阜成门外 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阜成门外 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联系电话 :010-88312877 客户服务 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 :www.zhixin-inv.com 66 、上海 大智慧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联系人: 江恩前 电话:021-2021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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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44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 电话:021-20219988 公司网址 :www.wg.com.cn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要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求 的机构 代理销 售 本基金, 并及时公 告。 (三)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金 元顺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花园石 桥 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花园石 桥 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 人:任 开宇 联系电话 :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四)律 师事务 所 名称:上 海通力 律师事 务 所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 、陈颖 华 (五)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安 永华明 会计师 事 务所(特 殊普通 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 东 方经贸城 安永大 楼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 东 方经贸城 安永大 楼 16 层 法人代表 :吴港 平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45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汤骏 、 印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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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46 六、基 金的募集 本 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募 集 。本基金 募集申 请已经 中 国证监会 2009 年 2 月 5 日《关于 同 意金元比 联丰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募集 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09]101 号 )的核准 。 (一)基 金类型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二)基 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 放式 (三)基 金存续 期间 不定期 (四)募 集情况 经安永华 明会计 师事务 所 验资,本 次募集 的净认 购 金额为 1,474,689,552.25 元人民 币, 认购款 项在基金 验资 确认日之 前产生 的银行 利 息共计 116,929.26 元 人民 币。 上述资 金已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 全额划入 本基金 在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农业银 行开立 的 金元比联 丰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专户。 本 次募集 有效 认 购总户数 为 34,707 户, 按 照每份基 金 份额 1.00 元人民币 计算 ,本次募 集期的 有效认 购 份额 1,474,689,552.25 份 ,利息结 转的 基金份 额 116,929.26 份 , 两项合计 共 1,474,806,481.51 份基 金份额 ,已全 部 计入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基金账 户, 归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有。 其中 , 本公 司前身 金元比 联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于 2009 年 3 月 17 日 运用固有 资金通 过代销 渠 道认购本 基金 20,000,400.00 份 ( 含募 集期利息 结转的 份额, 根 据招募说 明书的 约定, 认 购费为 0.00 元) ,占 本基 金总份额 的 比例为 1.36% ; 本基 金 管 理人基金 从业人 员认购 持 有的基金 份额总 额为 10000.40 份 (含 募集期利 息结转 的份额) ,占本基 金总份 额的比 例 为 0.0007% 。按照 有关法 律规定,本基 金在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律 师费、 会计师 费 、 信息 披 露费等费 用由管 理人承 担 , 不从 基金 资产中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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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47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合同 生效时 间 本基金基 金合同 已于 2009 年 3 月 23 日生 效, 自该 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基金 。 (二)基 金存续 期内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和资 金 额 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 送解决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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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48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 购与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本 基金管理 人和本 基金管 理 人委托的 代销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销售机 构名单 和 联系方式 见上述 第五部 分 第 (一) 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情 况 增加或者 减少代 销机构 , 并另行公 告。 (二)申 购与赎 回办理 的 开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的 申购、 赎 回自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间 内开始 办 理,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的具 体日期 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 金 管理人互 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 站 ”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投 资者应 当在开 放日 办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开 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在招募 说 明书中载 明或另 行公告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 场或交 易 所交易时 间更改 或实际 情 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 申购 、 赎 回时间进 行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应在 实施日 2 日前 在 指定媒体 公 告。 (三)申 购与赎 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本 基金的申 购、 赎回 价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 算 。 2、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 申 请,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 、赎 回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照 基金投 资者 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 的时间以 内撤销 。 5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 实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 前提下调 整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 开 始实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及基 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49 (四)申 购与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与 赎回的 申请方 式 基金投资 者必须 根据基 金 销售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的 业务办 理时间 向 基金销 售机构提 出申购 或赎回 的 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本 基金时 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 足申购资 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必须有 足够的 基 金份额余 额, 否 则所提 交 的申购、 赎回的 申请无 效 而不予成 交。 2、申购与 赎回申 请的确 认 T 日规定 时间受 理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 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 +1 日内 为投资 者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 行 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者 可向销 售 机构或以 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 询申购与 赎回的 成交情 况 。 3、申购与 赎回申 请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 全额缴 款方式 , 若申购资 金在规 定时间 内 未全额到 账则申 购不成 功 , 若申 购不成功 或无效 ,申购 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 账户。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将 通过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及其相 关 基金销 售机构在 T+7 日 ( 包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项 划往基 金份额持 有人账 户。 在发 生巨额赎 回 的情形时 ,款项 的支付 办 法参照《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条款处 理。 (五)申 购与赎 回的数 额 限制 1、 代销网 点每个基 金账 户单笔申 购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代 销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通过本 基 金管理人 直销柜 台申购 , 个人投资 者首次 最低申 购 金额为人 民 币 1 万元, 追加申 购的单 笔最低限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机构 投资者 首次最 低申购金 额 为人民币 50 万元 ,追加 申购的单 笔最低 限额为 人 民币 10,000 元。通 过本 基金管理 人的 网上交易 系统申 购,首 次 最低申购 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追 加申购 的单笔 最低限额 为 人民币 1,000 元。 2、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销 售机构赎 回时, 每次赎 回 申请不得 低于 500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 或 赎回后在 销售机 构 ( 网点 ) 单个 交易账 户保留 的基 金份额余 额 不足 100 份的, 余额部 分 基金份额 在赎回 时需同 时 全部赎回 。 3、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实际情况 对以上 限制进 行 调整,最 迟在调 整生效 前 2 个工 作日至少 在一家 指定媒 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 站公告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50 (六)申 购费与 赎回费 1、申购费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申购金额 <100 万 0.6% 100 万≤ 申购金 额<500 万 0.4% 申购金额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由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并 在招募 说 明书中列 示。 净申购金 额 = 申 购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 = 净申 购金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 申购份额 计算结 果按照 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产生 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 所有。 2、赎回费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3% 1 年< 持 有期≤2 年 0.2% 持有期>2 年 0.0%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申 购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赎回 费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 担,不 低 于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财 产, 其余用于 支付注 册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最高 不 超过基金 份额赎 回金额 的 5%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赎回 费率和收 费方式 由基金 管 理人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履 行相关 手 续后,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调 整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或 调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51 整收费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有关 规定应 最迟于 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 日 前 2 个工 作 日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 人网站上 公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七)申 购份数 与赎回 金 额的计算 1、本基金 申购份 额的计 算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方 式如下: 申购份额 =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举例说明 : 假 定 T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 1.2000 元, 申 购 金额 10 万元 , 计算 如 下 : 适用申购 费率为 0.60% 净申购金 额 =100,000/ (1+0.60% )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数 =99,403.58/1.2000 =82,836.31 份 2、本基金 赎回金 额的计 算 采用 “份 额赎回 ” 方 式, 赎回价格 以 T 日的 本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 算 , 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 额 = 赎 回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 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 额 = 赎 回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举例说明 : 假定 T 日的本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 赎回份 数为 10,000 份, 各时期 赎回金额 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持有期≤1 年 0.3% 12,000 36 11,964 1 年< 持 有期≤2 年 0.2% 12,000 24 11,976 持有期>2 年 0.0% 12,000 0 12,000 赎回费用 以人民 币元为 单 位,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有。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52 3、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在 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 +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 本 基金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4、申购份 额、余 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 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 相 应的费用 后, 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计算, 计算 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 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 产。 5、赎回金 额的处 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 ,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 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 产。 (八)申 购与赎 回的注 册 登记 1、 投资 者申购 基金成 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权 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 (含该 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 额 。 2、 投资 者赎回 基金成 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扣 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 手续。 3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者 的 合法权益,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 一家指定 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公 告 。 (九)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 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 基 金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 4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障 或人 员支 持等不充 分;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53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损害 已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的申购 ; 6、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 管理人 网站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基金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将 退 还给投资 者。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并按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规 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十)暂 停赎回 或者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基金投 资 者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1、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 2、证 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连续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4、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 5、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向 中国证 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理人 应按时 足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可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户 申 请量占申 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依据 计算赎 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 3 项所述 情 形, 按 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理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 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况 消 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 办理并 公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十一) 巨额赎 回的认 定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 转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赎回 。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54 回或部分 顺延赎 回 。 (1) 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基金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顺 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而 进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造 成较大 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 例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 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回申 请 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 ,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 基金 投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 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赎回 的部 分申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申请 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 该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 础计算赎 回 金额。 如基金 投资者 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确 选 择, 投 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 赎回处理 。 3、巨额赎 回的公 告 当发生巨 额赎回 并顺延 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 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体、 基金管理 人的公 司网站 或 代销机构 的网点 刊登公 告 , 并在公开披 露日向 中国 证监会和 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 备案, 并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并说明 有关处 理 方法。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 已经接 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应当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 管理人网 站上进 行公告 。 (十二) 暂停申 购或赎 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依照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 刊 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 工作日 基金 管理人应 依照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 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 回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5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 媒体和 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刊登基 金 重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 公告, 并公告 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4、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2 个 工 作日在指 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 连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三) 基金的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之 间的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费 , 相关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制定 并公告, 并 及时 告知基金 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 前实行 份额托 管 的交易制 度。 投资者 可将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从一 个 交易账 户转入另 一个交 易账户 进 行交易 。 具体 办理方 法参 照 《金 元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开 放 式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规 则 》的有关 规定以 及基金 代 销机构的 业务规 则。 如果出现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机 构、 办理转 托管 的销售机 构因技 术系统 性 能限制 或其它合 理原因 ,可以 暂 停该业务 或者拒 绝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转托 管申请 。 (十五) 定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者 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具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届时发 布公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中确定 。 (十六)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指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受 理 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 行和经注 册登记 机构认 可 的其它 情况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 。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可以 持 有本基金 基金份 额投资 者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 体; 司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 要求提供 的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56 相关资料 ,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 请自申 请 受理日起 2 个月 内办理 , 并按基金 注 册登记机 构规定 的标准 收 费。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受理 上 述情况下 的非交 易过户, 其他销售 机构不 得办理 该 项业务。 (十七) 基金的 冻结与 解 冻 基金账户 和基金 份额冻 结 、解冻的 业务, 由注册 登 记机构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 认 可的其他 情况的 基金账 户 或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账户 或基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基金 份额所 产生的 权 益一并冻 结,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 会 或法院判 决、裁 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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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57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注重资 产安全 性和流 动 性的前提 下, 追求超 越业 绩比较基 准的稳 健收益 和 总回报。 (二)投 资理念 秉承价值 投资理 念, 宏观 与微观、 定 性与定 量相结 合, 进行主 动式投 资管理 , 从市 场失衡中 把握投 资机会 , 实现组合 增值。 (三)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固定 收 益类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公开 发行 、 上市 的国 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信用等 级为 BBB+ 及以 上的企 业 (公司) 债 、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交 易 可转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和债券 回购等, 以及股票 等权益 类品种和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它 金 融工具。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金融 工 具,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对 债券等 固定收 益 类品种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其 中对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的投资 比例不 高于基 金 资产的 40% , 对固定 收益 类以外的 其 他资产 (包括 股票、 权 证 等) 的投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产的 20% , 持有现 金 或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此外, 本基金 在对新 股的 定价因素 和预期 因素进 行 综合考察 的前提 下, 积极 参与一 级市场申 购, 获得较 为安 全的新股 申购收 益; 本基 金保留在 股票市 场系统 性 风险较低 而 且整体动 态估值 水平合 理 的前提下 进行股 票二级 市 场投资的 选择权 。 (四)投 资策略 基于 “ 自上 而下 ” 的 原则 , 本基金采 用久期 控制下 的主动性 投资策 略, 并本 着风险 收益配比 最优 、 兼顾 流动 性的原则 确定债 券各类 属 资产的配 置比例 。 经 过对 历史数据 的 统计分析 发现, 债券 市场 收益率受 到宏观 经济形 势 和债券市 场供需 两方面 不 同程度的 影 响, 因 此本基 金在债 券投 资过程中 , 将 采用若 干定 量 模型来 对宏观 和市场 两 方面数据 进 行分析, 并运用 适当的 策 略来构建 债券组 合。 1、债券投 资主要 定量模 型 (1) 宏观经 济多因 素回归 模型, 通过回 归分析 建立 宏观经 济指标 与债券 收益 率之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58 间的数量 关系。 宏观经 济 指标主要 包括消 费物价 指 数、 固定 资产投 资、 工 业 品价格指 数、 工业增加 值、货 币供应 量 、本外币 信贷、 进出口 额 和汇率等 ; (2)利率 期限结 构模型 ; (3)组合 构建模 型; (4)利差 模型; 以及 (5)信用 风险评 估体系 。 2、债券投 资主要 策略 在债券资 产配置 方面, 本 基金采用 类属配 置、 久期 管理 、 收益 率曲线 配置、 相对价 值配置等 方法决 定不同 券 种之间和 不同期 限券种 之 间的配置 比例, 制定 债券 资产配置 方 案。 (1) 类属配 置就是 通过对 债券基 准收益 率的研 究以 及各类 属债券 之间利 差的 历史 变化特征 进行分 析, 寻找 当前的市 场投资 机会。 具 体来说, 在 中国债 券市场 , 根据发行 人的不同, 一般可 以分为 国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和企业债。 当金融 债和国 债之间的 信 用利差扩 大到历 史水平 上 限时, 买入金 融债 , 卖 出 国债; 当金融 债和国 债之 间的信用 利 差缩小到 历史水 平下限 时 , 买入国债 , 卖 出金融 债 。 对于 央票和 企业债 的策 略也采取 相 同策略 。 本基 金通过 对上 述两个变 量的分 析, 来确 定这四类 券种在 债券组 合 中最优的 配 置比例。 (2) 久期 管理就 是债券 分 析员通过 对 GDP 增 长速 度、 财政政 策和货 币政策 的变化、 通货膨胀 的变动 趋势分 析 , 运用 数量模 型判断 未来 利率走势 , 提 出债券 投资 组合的久 期 的建议。 当 预测未 来市场 利率将上 升时, 降 低组合 久期; 当预 测未来 利率下 降时, 增加 组合久期 。久期 管理的 主 要目的是通 过 久期 的 主动管 理 来 增加 债 券部 分 的投资 收 益 率 。 (3) 收益率 曲线配 置是指 通过对 央行政 策、经 济增 长率、 通货膨 胀率和 货币 供应 量等多种 因素的 分析来 预 测收益率 曲线形 状的可 能 变化, 从而通 过子弹 形、 哑铃形和 梯 形 等配置 方法, 在 短、 中 、 长期债券 间确定 比例。 收益率曲 线反映 了债券 的 期限与收 益 率之间的 关系, 它随 着时 间的变化 而改变 。 本 基金 通过预测 收益率 曲线形 状 的变化 , 调 整整个债 券投资 组合中 长 短期品种 的比例 以获得 投 资收益。 当收 益率曲 线发 生陡峭化 变 形的时候, 减 少长期 债券 比重, 增加短 期债券 比重 ; 当收 益率曲 线发生 平坦 化变形的 时 候,则增 加短期 债券, 减 少长期债 券。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59 (4) 相对价 值配置 是指在 市场中 寻找其 他各个 指标 相同而 某一指 标相对 更具 有投 资价值的 债券, 并进 行投 资。 在此策 略中, 本基 金 主要衡量 这样几 方面的 指 标: 流动性、 信用度、 收 益率等。 举例 来 说, 当某 一组债 券具有 相同流动 性和收 益率时, 则选取其 中 信用度更 高的债 券; 当某 一组债券 具有相 同信用 度 和收益率 时, 则选取 其中 流动性更 好 的债券。 或者 , 衡量债 券 与市场公 允收益 率之间 的 差距。 当某组 债券偏 离市 场公允价 值 时,则抛 出其中 高估的 , 买入其中 低估的 债券; (5) 在企业 债券投 资方面 ,本基 金注重 单个债 券品 种信用 风险的 控制, 并且 结合 流动性选 择优质 债券。 鉴 于公司基 本面分 析是企 业 债 (包 括可转 债 ) 的投 资 决策的重 要 决定因素, 本基金 将对发 行债券公 司的财 务经营 状 况、 运营能 力、 管理 层信 用度、 所处 行业竞争 状况等 因素进 行 综合分析 ,准确 评价 债 券 的信用程 度。 3、债券选 择 本基金的 债券选 择通过 如 下三个环 节: 数量小 组初 步筛选 、 债券 分析员 研究 和集体 讨论。 本基金在 选择单 个企业 债 券时, 将注重 信用风 险的 分析。 信用风 险是发 行人 对其发 行 的债券 到期时不 予兑付的 风险。 债券都存 在一定的 信用风 险。根据 不同的信 用风险 , 债券有不 同的风 险溢价。 一般来看 , 国 债的信 用风 险最低 , 金融 债和市 政债 券的信用 风 险略高 。 企业 债的信 用风 险由债券 信用评 级机构 评 定, 而 国内目 前的债 券信 用评级体 系 尚待完善 。 目 前, 在 AA 级以上的 企业债 券中 , 信 用风险也 参差不 齐。 因此 在个券选 择 时, 仍 需要对 发行人 的基 本 面进行 系统的 调研与 分 析, 重 点是企 业现金 流与 资产负债 比 率等指标。 即 使是今 后有 了完善的 信用评 级体系 , 采取独立 的内部 信用分 析 , 仍能 更准 确地对相 同信用 等级的 债 券加以细 分。 4、现金管 理 在现金管 理上 , 本基 金通 过对未来 现金流 的预测 进 行现金预 算管理 , 及 时满 足本基 金运作中 的流动 性需求 。 (五)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为 中 债综合指 数。 本基金选 择中债 综合指 数 的原因如 下: 中债综合 指数由 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 公司编 制, 该指 数涵盖了 在沪深 证券交 易 所及银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60 行间市场 上市的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央行 票据 及企业短 期融资 券。 基于 本基金的 债 券投资比 例和债 券投资 市 场, 选 用该业 绩比较 基准 能够真实 、 客 观地反 映本 基金的风 险 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业 绩评价 基准自 基 金成立后 由基金 管理人 每 半年审核 一次, 如所 用基 准不再 符合本基 金的投 资策略 和 投资目标 , 将 对其进 行调 整, 新 基准将 在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中 列示。 在更具代 表性的 新债券 市 场指数推 出、 债券市 场发 生重大变 动等情 况下 , 本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本基 金的投 资 范围和投 资策略 , 确 定变 更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 业绩比较 基 准的变更 需经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最迟 应于新 的 业绩比较 基 准实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六)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系 债券型 基金 , 其 风险收益 低于股 票型基 金 和混合型 基金 ,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属于 中低风 险中低 收 益的证券 投资基 金品种 。 (七)投 资决策 依据 本基金投 资决策 主要依 据 如下: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2 、国 际国内 的宏观 经济形 势,主 要指标 有消费 物价 指数、 固定资 产投资 、工 业品 价格指数 、进出 口额和 汇 率等; 3、债券市 场各主 要收益 率曲线到 期收益 率数据 ; 4、国内外 权威专 业机构 的企业信 用评级 ; 5、国家财 政和货 币政策 ; 6、国内金 融机构 信贷投 放数据。 (八)投 资决策 流程 本基金投 资决策 流程如 下 所述: 1、债券分 析员每 月撰写 债券市场 研究报 告,对 上 月央行资 金回笼 情况、 债 券票据发 行情况 、 债 券市 场走势等 做出分 析, 对今 后半年内 收益率 曲线的 变 化做出 预测,对 当月的 债券组 合 久期提出 建议, 供投资 决 策委员会 作为决 策依据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61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每月对 债 券组合的 久期做 出决策 ; 2 、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决定的 久期来 构建 债券组 合,根 据市场 利差 情况 决定债券 组合中 的类属 配 置; 3、债券分 析员通 过对流 动性和信 用的分 析向债 券 池中加入 企业债 券; 4、基金经 理从债 券池中 挑选合适 的债券 品种构 建 组合; 5、交易室 执行基 金经理 发出的交 易指令 ; 6 、稽 核部负 责每日 对债券 组合的 久期进 行监控 ,允 许组合 久期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规定久期 的一定 范围内 有 所偏离。 为 了保障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本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债券 投资业 务的发 展情 况 , 对此流程 做出相 应的修 改 。 (九)投 资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 以下限制 : (1)本基 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券的 10% ; (3)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4) 本基金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 (5)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6) 本基金 投资权 证,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一 权 证的比例 不超过 该权证 的 10% 。投 资于其 他权 证的投资 比例, 遵从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 的相关规 定。 (7)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证 券投资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持 有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62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8)本基 金不得 违反基 金合同中 有关投 资范围 、 投资策略 、投资 比例的 规 定;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上述 比例限 制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在符 合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前提下,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非 本基金 管 理人的因 素致使 基金的 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 (1) - (3) 项以 及(5 )- (8) 项规定 的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对于因基 金份额 拆分 、 大 比例分红 等集中 持续 营 销 活动引起 的基金 净资产 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的情 形,而 导致证 券 投资比例 低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基金管理 人履行 相关程 序 后,可将 调整时 限从 10 个交易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若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 制,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金 投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制。 (十)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 从 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务 院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债券 ; 6 、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 当的证券 交易活 动; 8、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 止的其他 活动。 若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 投资 可不受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63 上述规定 限制。 (十一) 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行使 股东权 利的处 理 原则及方 法 1 、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 2、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的 控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 公司的经 营管理 ; 3、有利于 基金财 产的安 全与增值 ; 4 、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 任何不当 利益。 (十二) 基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可 以根据 有关法 律 法规和政 策的规 定进行 融 资、融券 。 (十三) 基金投 资组合 报 告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 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 , 并对其 内容的 真 实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 担个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 据本 基 金 基金合同 规 定, 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46,270,063.08 16.57 其中:股 票 446,270,063.08 16.57 2 固定收益 投资 2,208,056,046.05 82.00 其中:债 券 2,208,056,046.05 82.00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64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 计 5,723,543.79 0.21 7 其他资产 32,793,121.85 1.22 8 合计 2,692,842,774.77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21,067,292.54 13.4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 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49,876,061.28 2.10 F 批发和零 售业 24,462,000.00 1.03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8,054,520.28 0.34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 技 术服务业 42,810,188.98 1.8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65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46,270,063.08 18.75 3.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0333 美的集 团 1,437,251 61,859,283.04 2.60 2 000858 五粮液 923,460 51,399,783.60 2.16 3 600068 葛洲坝 4,437,372 49,876,061.28 2.10 4 600089 特变电 工 4,246,817 43,869,619.61 1.84 5 002705 新宝股 份 2,415,945 36,311,653.35 1.53 6 002242 九阳股 份 1,534,842 30,190,342.14 1.27 7 000568 泸州老 窖 573,729 29,019,212.82 1.22 8 300271 华宇软 件 1,557,656 25,841,513.04 1.09 9 002007 华兰生 物 697,147 25,445,865.50 1.07 10 600511 国药股 份 675,000 24,462,000.00 1.03 4.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66 1 国家债券 50,681,600.00 2.1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80,026,000.00 11.76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280,026,000.00 11.76 4 企业债券 314,043,900.00 13.19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961,475,000.00 40.39 6 中期票据 538,589,000.00 22.63 7 可转债 4,836,546.05 0.20 8 同业存单 58,404,000.00 2.45 9 其他 - - 10 合计 2,208,056,046.05 92.77 5.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120227 12 国开 27 1,000,000 100,510,000.00 4.22 2 011751024 17 邮 政集 团 SCP001 1,000,000 100,250,000.00 4.21 3 018005 国开 1701 1,000,000 99,580,000.00 4.18 4 150406 15 农发 06 800,000 79,936,000.00 3.36 5 101360021 13 陕 煤化 MTN002 500,000 51,335,000.00 2.16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投 资 资产支持 证券。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67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投 资 贵金属。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投 资 权证投资 。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指期 货持仓 和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投 资 股指期货 。 9.2 本基金 投资股 指期货 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投 资 股指期货 。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 本基金 投资国 债期货 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未投资 国 债期货。 10.2 报告 期末本 基金投 资 的国债期 货持仓 和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未投资 国 债期货。 10.3 本基 金投资 国债期 货 的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未投资 国 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 基金本 期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 中 未出 现 发行 主 体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 的 ,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受 到 公开谴责 、处罚 的 情形 。 11.2 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中, 没有投 资于超 出 基金合同 规定备 选股票 库 之外的 股票。 11.3 期 末其他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 金 394,918.57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68 4 应收利息 32,398,163.32 5 应收申购 款 39.96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793,121.85 11.4 本 报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113011 光大转 债 4,201,749.30 0.18 2 128013 洪涛转 债 177,283.75 0.01 11.5 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 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0271 华宇软 件 25,841,513.04 1.09 拟披露 重大 事项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字 描述部 分 因四舍五 入原因 ,投资 组 合报告中 分项之 和与合 计 可能存在 尾差。 (十四) 基金业 绩 本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 守、 诚实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 产 , 但 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 表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 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业 绩数据截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本报告 期基金 份额净 值增长率 及其与 同期业 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 的比较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69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09-3-23 至 2009-12-31 0.97% 0.25% 0.20% 0.05% 0.77% 0.20% 2010-1-1 至 2010-12-31 3.19% 0.29% 2.00% 0.07% 1.19% 0.22% 2011-1-1 至 2011-12-31 -11.57% 0.32% 3.79% 0.06% -15.36 % 0.26% 2012-1-1 至 2012-12-31 3.55% 0.21% 4.03% 0.04% -0.48% 0.17% 2013-1-1 至 2013-12-31 -0.54% 0.28% 1.78% 0.05% -2.32% 0.23% 2014-1-1 至 2014-12-31 19.81% 0.38% 9.41% 0.16% 10.40% 0.22% 2015-1-1 至 2015-12-31 11.68% 0.14% 5.36% 0.07% 6.32% 0.07% 2016-1-1 至 2016-12-31 -0.93% 0.26% -1.63% 0.09% 0.70% 0.17% 2017-1-1 至 2017-6-30 3.09% 0.22% -2.11% 0.008% 5.20% 0.14% 自基金合 同 生效日至 今 29.69% 0.27% 24.67% 0.08% 5.02% 0.19% 重要提示 : (1) 上述基 金业绩 指标不 包括持 有人认 购或交 易基 金的各 项费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益水 平要低 于所列 数 字; (2) 本基金 在 2015 年 11 月 27 日 将基金 业绩比 较基准由 “中 信标普 全债 指数” 更 改为“中 债综合 指数” ; (3)业绩 比较基 准日期 为 2009 年 3 月 22 日, 即以基金 合同生 效日前 一 日收盘价 格为计算 基数;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70 (4)数据 截止日 期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基 金累计 份额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动 的比较 重要提示 : 报告期末 ,投资 组合中 各 项资产的 投资比 例均符 合 各项法规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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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71 十、基 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基金 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二)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 的 金额。 (三)基 金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财 产以基 金名义 开 立银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立证券 交 易清算 资金的结 算备付 金账户 , 以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 联 名的方式 开立基 金证券 账 户, 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 管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售 机构和 注册登 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 其他基金 财产账 户相独 立 。 (四)基 金财产 的处分 基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代 销机 构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 、 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财产 和 收益归入 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约 定收取 管 理费、 托管 费以及其 他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费 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以其自 有财 产承担法 律 责任,其 债权人 不得对 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 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财产 的债权, 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 相抵销 ; 不同基 金财产的 债权债 务,不 得 相互抵销 。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 基金财产 本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财 产强制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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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72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 的估值 目的是 客 观、 准 确地反 映基金 相关 金融资产 的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提供 计价依 据。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相关 的 证券交易 场所的 正常营 业 日, 以及国家 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非 营 业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依法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权证 及其他 基金资 产 。 (四)估 值方 法 1、股票估 值方法 : (1)上市 股票的 估值: 1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 如估值 日有市 价的 ,应采 用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估值日无 市价, 但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 大变化且 证券发 行机构 未 发生影响 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应 采用最近 交易市 价确定 公 允价值; 2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 如估值 日无市 价,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 构发生了 影响证 券价格 的 重大事件, 使 潜在估 值调 整对前一 估 值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影 响在 0.25% 以 上的, 应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 变 化等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 市价,确 定公允 价值; 3 )当 投资品 种不再 存在活 跃市场 ,且其 潜在估 值调 整对前 一估值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影响 在 0.25% 以 上的 , 应采用市 场参与 者普遍 认同, 且被 以往市 场实际 交易价格 验 证具有可 靠性的 估值技 术 ,确定投 资品种 的公允 价 值。 (2)未上 市股票 的估值 : 1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价估 值; 2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73 票的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 一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市 价(收 盘 价)估值 ; 4 )非 公开发 行的且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 确定公 允价值 。 (3)在 正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2)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 法。 但 是 , 有充 足理由 表 明按以上 估 值原则仍 不能客 观反映 相 关投资品 种的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公 司应根 据具 体情况与 托 管银行进 行商定 ,按最 能 恰当反 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 估值。 (4)国家 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 估值。 2、债券估 值方法 : (1) 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 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 值; 如果估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日收 盘 价,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 估 值。 (2) 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 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 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 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估值 ; 如果估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 化 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确 定公 允价值进 行估值 。 (3) 首次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4)交 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 本进行后 续计量 。 (5) 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6)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的 市场分 别 估值。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74 (7)在 正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 法。 但 是 , 有充 足理由 表 明按以上 估 值原则仍 不能客 观反映 相 关投资品 种的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报价、 流 动性 、 收 益 率曲线等 多种因 素基础 上 形成的债 券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 商 定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 值的价格 估值。 (8)国家 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 估值。 3、权证估 值办法 : (1) 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 的该权证 的收盘 价估值 ;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2) 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估 值。 (3) 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 确认日 止,如 果收 盘价 高于配股 价, 按 收盘价 高 于配股价 的差额 估值。 收 盘价等于 或低于 配股价 , 则估值为 零。 (4)在 正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3)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是 , 有充足 理由表 明 按以上估 值 原则仍不 能客观 反映相 关 投资品种 的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 (5)国家 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 估值。 4、其他有 价证券 等资产 按国家有 关规定 进行估 值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管 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 人完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 结果以书 面形式 报给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 、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签章返 回给基 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基金 合 同和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予以公布 。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会 计 账目的核 对 同时进行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75 (六)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 性、及时 性。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 1、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或注 册登记 机构或 代 销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 过错造 成 差错, 导致其 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的 , 差 错的责 任人 应当对由 于 该差错遭 受损失 的当事 人 ( “ 受损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 , 承担赔偿 责 任。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差 错,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术 水 平不能预 见、不 能避免 、 不能克服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 资者的交 易资料 灭失或 被 错误处理 或造成 其他差 错 , 因不 可抗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承 担 赔偿责任, 但 因该差 错取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 仍应负 有返还 不 当 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 理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 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差错 发生的费 用由差 错责任 方 承担; 由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 已 产 生的差 错,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的 ,由差错 责任方承 担;若 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 并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偿责 任。 差错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得 到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 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 有关直 接 当事人负 责,不 对第三 方 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 方仍应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 当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则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 方的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额 的 范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 当 得利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 偿额加上 已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76 经获得的 不当得 利 返还 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 损失的 差 额部分支 付给差 错责任 方 ; (4)差错 调整采 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 生差错 的 正确情形 的方式 ;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 理 人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 失时, 基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 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金 托管人 的行为 造 成基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外的 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 产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向差错 方 追偿; (6)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或 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自 行或依 据法院 判 决、 仲 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赔偿 责 任,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有责任的 当事人 进行追 索 , 并有 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此发 生 的费用和 遭受的 损失; (7)按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 错。 3、差错处 理程序 差错被发 现后, 有关的 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 行处理 , 处理的程 序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任方 ; (2)根据 差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 因 差错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差 错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 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并 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 人 进行确认 。 4、基金份 额净值 差错处 理的原则 和方法 (1)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发 生差错 时,视 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 基金 份额净 值 出现错误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公司应 当及时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当 发 生净值计 算 错误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 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 向 其他当事 人追偿 。 (2) 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进 行 赔偿时,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77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双 方 承担的责 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条款 进 行赔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双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 论后,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的建 议执行 ,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赔付; 2 )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 托管人未 对计算 过程提 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 管理人 书 面说明, 份额 净值出 错且 造成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投资 者 或基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资 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 偿金额 , 其中基金 管理人 承担 50% ,基金托 管人承 担 50% ; 3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能 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人 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 布, 由 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 造成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4)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信息错 误 (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 ) , 进 而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 赔付。 (3)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结果为 准 。 (4)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果行 业有 通行 做法,双 方当事 人应本 着 平等和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原则 进 行协商 。 (七)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日 或 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已决 定 延迟估值 ; 4、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八)基 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78 管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 易结束后 将当日 的净值 计 算结果发 送 给 基金托 管人(封 闭式基金 为每周 五)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 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依据本 基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 净 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计入 基金财 产 。国家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九)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股 票估值 方法的 第 (3) 项、 债券估 值方法 的 第 (7 ) 项 、权证 估值方法 的第(4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处 理。 2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进 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造成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 由此造成 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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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79 十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 金有关的 会计师 费和律 师 费; 6、基金的 证券交 易费用 ; 7、基金财 产拨划 支付的 银行费用 ; 8、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可 以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 其 他费用。 (二) 上述基 金费用 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 法规规 定 的范围内 按照公 允的市 场 价格确 定,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时 从其规定 。 (三)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在 通常情 况下, 基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 H =E× 0.7%/ 当 年天数 , 本基金年 管理费 率为 0.7% ,其 中,H 为 每日应 计 提的基金 管理 费,E 为前 一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 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给基 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在 通常情 况下, 基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数 , 本基金年 托管费 率为 0.2% ,其 中,H 为 每日应 计 提的基金 托管 费,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 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给基 金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80 托管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 3、上述( 一) 中 4 到 7 项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按 费用支 出金额 支 付,列入 或摊入 当期基 金 费用。 (四)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 以及 处理与 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的 费 用等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集期 间 所发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 师费和会 计师费 以及其 他 费用不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 基金 收取 认购费的 ,可以 从认购 费 中列支。 (五)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 根据基 金发展 情 况调整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降低 基金管 理费率 、 基金托管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六)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根 据国家法 律法规 的规定 , 履行纳税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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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81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收益 的构成 1、买卖证 券差价 ; 2、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 ; 3、银行存 款利息 ; 4、已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 因运用基 金财产 带来的 成 本或费用 的节约 应计入 收 益。 (二)基 金净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三)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 列原则: 1、本基金 的每份 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 权; 2、基金收 益分配 后每一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 值; 3、收益分 配时所 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基金投 资者自 行承担 ; 4、基金投 资当期 出现净 亏损,则 不进行 收益分 配 ; 5、基金当 期收益 应先弥 补上期累 计亏损 后,才 可 进行收益 分配; 6、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每年 最 多 12 次, 每次分 配比例 不 低于当次 基金可 分配收 益 的 80% ,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 月则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 7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基金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按 除 息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 转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8、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酌 情调整以 上基金 收益 分 配 原则, 此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但应于变 更 实施日前 在指定 媒体和 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 告。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82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 分配 时间 、 分 配 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 、支付 方 式等内容 。 (五)收 益分配 的时间 和 程序 1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后 确定, 基金 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公 告 并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2、 在分配方 案公布 后 ( 依据具体 方案的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就支 付的现 金 红利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划 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 按 照基 金 管理人 的 指 令及 时 进行 分 红资金 的划付。 (六)收 益分配 中发生 的 费用 1、收益分 配采用 红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再 投资的 费 用。 2 、收 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 手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获 现金红 利 不足支付 前述银 行转账 等 手续费用,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将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 按除权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转为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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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83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的会 计政策 1、基金管 理人为 本基金 的会计责 任方; 2、本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 果基金 合 同生效所 在的会计 年度, 基金合 同 生效少于 3 个月 ,可以 并 入下一个 会计年 度; 3、本基金 的会计 核算以 人民币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币元 为记账 单位; 4、会计制 度执行 国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 5、本基金 独立建 账、独 立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分别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 算,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 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 金托管 人定期 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书面 确认。 (二)基 金的审 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年 度财务 报表及 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 审计。 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 师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 立。 2 、会 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3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同意 ,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换。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更换 会 计师事务 所后的 2 日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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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84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本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二)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 然人、法 人和其 他组织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时 间 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 性 报刊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网 网站等 媒 介披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承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 信息,不 得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 2、对证券 投资业 绩进行 预测; 3、违规承 诺收益 或者承 担损失; 4、诋毁其 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份 额销售机 构; 5、登载任 何自然 人、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 监会禁 止的其 他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种 文 本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 本 发生歧义 的,以 中文文 本 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 用阿拉伯 数字; 除特别 说 明外,货 币单位 为人民 币 元。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 1、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3 日前 , 将 招募说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85 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定媒 体和 基 金管理 人 网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 当将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 登载在网 站上。 (1)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 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 特性 、 风险揭示 、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服务 等内容 。本基 金 合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 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 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 和基金管 理 人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报送 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并就 有 关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 明 。 (2) 基金合 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 资者重 大 利益的事 项 的法律文 件。 (3)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 权利、 义务关 系 的法律文 件。 2、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 。 3、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 4、基金开 始申购 、赎 回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于 申购开 始 日、 赎回开始 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上公 告。 5、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申购赎 回代理 机构 以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 净 值。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8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登 载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 人网站上 。 7、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并 将 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 当 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 并将半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 站 上,将半年 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 管理人 网 站 上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指 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 派出机构备 案 。报 备 应当采 用 电 子文 本 和书 面 报告两 种 方 式 。 8、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 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 生重大 影响的下 列事件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 基金合 同; (3)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4)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 称、住 所 发生变更 ; (6)基金 管理人 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 变更;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87 (7)基金 募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发 生 变动; (9)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1 ) 涉及基 金管理 人、 基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 的诉讼; (1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 部门的 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基 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受到 严 重行政处 罚; (14)重 大关联 交易事 项 ; (15)基 金收益 分配事 项 ; (16)管 理费、 托管费 等 费用计提 标准、 计提方 式 和费率发 生变更 ; (17)基 金份额 净值计 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 净值 0.5% ; (18)基 金改聘 会计师 事 务所; (19)基 金变更 、增加 或 减少销售 代理机 构; (20)基 金更换 登记结 算 机构; (21)本 基金开 始办理 申 购、赎回 ; (22)本 基金申 购、赎 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 式发生 变 更; (23)本 基金暂 停接受 申 购、赎回 申请; (24)本 基金暂 停接受 申 购、赎回 申请后 重新接 受 申购、赎 回申请 ; (25)基 金推出 新业务 或 服务; (26)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 期支付; (27)连 续发生 巨额赎 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28)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事项 。 9、澄清公 告 在本基金 合同存 续期限 内 , 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 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88 基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 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应当 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10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应当至 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召开时 间、会 议形式 、 审议事项 、议事 程序和 表 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 信息披 露 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 关信息 披 露义务。 11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信 息披露 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 披露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 金定期报 告 和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等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金 信 息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 出具书面 文件或 者盖章 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在指 定报刊 中选择 披 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 管理人网 站上披 露信息 外 ,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 体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 指定媒 体 和基金管 理 人网站披 露信息 ,并且 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信 息 的内容应 当一致 。 (七)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发 售机构 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复 制。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89 投资者在 支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 文件复制 件或复 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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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90 十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 临的主 要风险 是 利率风险、 个券选 择风险 、 信用风险、 资产配 置风 险、 流 动性风险 等。 (一)利 率风险 利率风险 是指基 金收益 水 平受市场 利率变 化影响 的 风险。 利率上 涨, 基 金持 有债券 价格回落, 导致基 金净值 变动; 利率 下降, 基 金持 有债券及 回购所 得的利 息 收入, 或债 券到期的 本息收 入, 进行 再投资的 收益率 会受到 不 利影响 。 同时 , 利率波 动 也会影响 上 市公司融 资成本 、利息 收 益及利润 水平, 导致股 票 价格变动 。 (二)个 券选择 风险 个券 选 择 风 险 是 指 当 利 率 的 波 动 或 是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的 变 化 导 致 不 同 债 券 品 种 利 差 发生变化 时,基 金在配 置 不同比例 的资金 购买不 同 债券而隐 含的风 险。 (三)信 用风险 指基金在 交易过 程发生 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所 投资 债券之发 行人出 现违约 、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 或者上 市公 司信息披 露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和收 益 变化。 (四)资 产配置 风险 本基金是 债券型 基金 , 但 除债券外 也可能 投资股 票 等其他资 产。 该风险 是基 金在不 同资产, 如股票 、债券 和 现金中配 置不同 比例的 资 产的决策 所隐含 的风险 。 (五)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 险是指 基金资 产 在市场变 现 过程 中遭受 损 失的风险。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面临 持有人赎 回压力 时, 如难 以在合理 的时间 内以合 理 价格将其 投资组 合变现 , 将引起资 产 损失或交 易成本 的不确 定 。 (六)其 他风险 本基金除 债券外 还配置 有 一定比率 的股票 资产 , 并 参与新股 申购 , 存在 与股 票投资 相关的各 层面风 险。 金融 市场危机 、 代 销机构 违约 、 托管 人违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人自 身 直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风 险 , 可能导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战 争、 自 然灾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91 害等不可 抗力因 素的出 现 ,将会严重 影 响证 券 市场的 运 行 ,可 能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 损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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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92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下 列涉及 到基金 合同内 容变更 的事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并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同意: (1)终止 基金合 同; (2)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3)变更 基金类 别; (4)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 资策略 ; (5)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议 事程序 ; (6)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8)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9)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基金 合同等 其他事 项 ; (10)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情形。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 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变更 后公布 经修订 的 基金合同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1)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于 基金合 同 必须遵照 进行变 更的情 形 ; (2)基金 合同的 变更并 不涉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的 ; (3) 因为当 事人名 称、住 所、法 定代表 人变更 ,当 事人分 立、合 并等原 因导 致基 金合同内 容必须 作出相 应 变 动的。 2 、关 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 案, 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 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 生效。 基 金管理人 应在上 述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在 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 站 公告。 (二)本 基金合 同的终 止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93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本 基 金合同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后将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 基金管理 人承接 的; 3、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4、基金合 并; 5、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 时,成 立基金 清算小 组,基 金清 算小组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 金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基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 必要的 民 事活动。 2、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由基金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 基金财产 ; (2)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价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报 告; (5)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 (6)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审计; (7)将基 金清算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公布 基金清 算报告 ; (9)对基 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清算 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94 由基金清 算小组 优先从 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 产按下 列顺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费 用; (2)交纳 所欠税 款; (3)清偿 基金债 务; (4)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3)项 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5、基金财 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于基 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公告 ;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师事务 所 审计,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书后 ,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 公 告 。 6、基金财 产清算 账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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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95 十八、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的基 本情况 1、基金的 名称 金元顺安 丰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的 类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3、基金的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 放式 4、基金的 投资目 标 在注重资 产安全 性和流 动 性的前提 下, 追求超 越业 绩比较基 准的稳 健收益 和 总回报。 5、基金的 最低募 集份额 总额和金 额 基金募集 份额总 额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金 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6、基金份 额面值 和认购 费用 本基金份 额初始 发售面 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 收取认 购费用 。 7、基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二)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 权利与义 务 1、基金管 理人 (1) 基金 管理人 简况 名称:金 元顺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花园石 桥 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花园石 桥 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608 室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任 开宇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96 成立时间 :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 会证监基 金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产; 2)获得基 金管理 人报酬 ; 3)依照有 关规定 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所 产 生的权利 ; 4) 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管等 业务的 规则, 决定基金 的除调 高托管 费 和管理费 之 外的费率 结构和 收费方 式 ;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 基金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 大损失的 情 形, 应 及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相关 基 金当事人 的利益 ; 6)在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 停受理 申 购、赎回 和转换 申请; 7 )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构 ,并对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代理行为 进行必 要的监 督 和检查; 8 )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 销售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 9)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10 )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11 ) 选择 、 更换 律师事 务 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 外部机构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97 12 ) 根据 国家有 关规定 ,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 , 以基金 的名义 依法为 基 金融资、 融券; 13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其 他 权利。 (3)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由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 购、赎 回和注 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 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产 ;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 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 不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8)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10 )按规 定受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和 赎回申 请,及 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1 )进 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告; 13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 有规定外 , 在基 金信息 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 得 向他人泄 露; 15 )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分 配收益; (16)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98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17 )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8 ) 以 基金 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19 )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 应当承 担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按规 定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资料; 23 )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24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 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6 )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 及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利 益的活动 ; 27 ) 依 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 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所 产 生的权利 ,不谋 求对上 市 公司的控 股和直 接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以 及中国 证监会 要 求的其他 义务。 2、基金托 管人 (1) 基金 托管人 简况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8 号凯晨 世贸中心 东座九 层 法定代表 人: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金 :2600 亿元人 民币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99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23 号 (2)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1)获得基 金托管 费; 2)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 3)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保管 基金财 产 ; 4)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任基金 管理人 ;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行 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 他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 重大损失 的 情形, 应 及时呈 报中国 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 护基金及 相关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7)按规定 取得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8)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他 权利。 (3)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1)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 托管事 宜 ;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管 人 自有财产 以及不 同的基 金 财产相互 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之 间 在名册登 记、账 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 记录等 方 面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 不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 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 的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 账户 ;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予 保 密,不得 向他人 泄露;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00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 为,还 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 9)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 其他相关 资料不 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 )办 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 ; 12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13 )按照 规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14 )按规 定制作 相关账 册 并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5 )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 付基金 收益和 赎 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7 )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18 )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履 行其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 财产损失 时,应 为基金 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 19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和 托 管协议规 定建立 并保存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0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 ; 21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接 管人接 管其资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中国 银监会 ,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以 及中国 证监会 要 求的其他 义务。 3、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投资 者自依 招募说 明 书、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即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基金 合同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 其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 身即表明 其 对基金合 同的完 全承认 和 接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金合 同当事 人并不 以 在基金合 同 上书面签 章或签 字为必 要 条件。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01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益 。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 3)依法转 让或者 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代销 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款项及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费 用; 3)在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 4)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 法权益的 活动; 5)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理人 处获得 的不当 得 利; 7)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务 。 4 、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各方 的权利 义务以 本基金 合同 为依据 ,不因 基金账 户名 称而 有所改变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02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 程 序和规则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表 共同 组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每一 基金份 额拥有 平 等的投票 权。 2、召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3)变更基 金类别 ; 4)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略; 5)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事 程序; 6)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 7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的 除外; 8)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9 )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 更基金合 同等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 情形。 (2) 出现以 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费以 及其他 应由基 金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的 费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基 金的 赎回 费率或变 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必 须对基 金合同 进 行修改; 4)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 化; 5)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影 响; 6)按照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 形。 3、召集人 和召集 方式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03 (1) 除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基金 管理人 未按规 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 决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 的,应当 自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以 上含本 数,下 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收 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 决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 提议。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 同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但应当 至 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4、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 容、通知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集 人 (以下简 称 “ 召集人” ) 负 责选择 确定 开会时间 、 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 人网站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通 知 须至 少 载明以 下 内 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出席 方式; 2)会议拟 审议的 主要事 项; 3)会议形 式; 4)议事程 序; 5)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权益 登记日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04 6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7)表决方 式; 8)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 电话; 9)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 10 )召集 人需要 通知的 其 他事项。 (2) 采用通 讯方式 开会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所采取 的具体 通讯方 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书 面表达 意见的 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如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到指 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对 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 督的,不 影响计 票和表 决 结果。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 现场开 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 。 2 )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应 当 出席,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拒 不 派代表出 席的, 不影响 表 决效力。 3)通讯方 式开会 指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相 关规定 以 通讯的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 (2)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现场会议 方可举 行: A.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 部有效 凭证所对 应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B.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05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授权 委 托等文件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及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未能满足 上述条 件的情 况 下, 则 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重 新开会 的时间 (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 点,但确 定有权 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资格 的 权益登记 日 不变。 2)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通讯会议 方可举 行: A.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B.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 公 证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式 收取和 统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 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经通 知 拒不参加 收取和 统计书 面 表决意见 的,不 影响表 决 效力;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应占 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 D.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表 , 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 并 与登记 注册 机构记录 相 符; 如果开会 条件达 不到上 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新 表决的 时 间 (至 少 应在 25 个 工作日 后) , 且确定有 权出席 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资 格的权 益 登记日不 变。 6、议事内 容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及 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 会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讨论 的 其他事项 。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 益登记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通知 发出后 向大会 召 集人提交 临 时提案, 临时提 案应当 在 大会召开 日前 35 日 提交 召集人。 召集人 对于临 时 提案应当 在 大会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 期 应当顺延 并保证 至少与 临 时提案公 告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06 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的提 案 ( 包括临 时提 案) ,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人 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 及 事项与基 金有直 接关系 , 并且不 超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职权范 围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 如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上 进行 解释和 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人 可以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作出 决 定。 如 将其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 性问题 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 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 审议。 4)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 提案、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 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过 , 就同一提 案再次 提请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其时 间间隔 不 少于 6 个 月。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改, 应当最 迟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 日期 应当顺延 并保证 至少与 公 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 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序 及 注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 案, 经讨论 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执 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 成大会 决 议。 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在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以 所 代 表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 一名代表 作为该 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不出席或 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不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作出的 决议的 效力。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07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 人员的签 名册 。 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住 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 位 名称)等 事项。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 决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 所通知 的 表决截 止日期第 2 日在 公证机 构 监督下由 召集人 统计全 部 有效表决 并形成 决议。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 公告的 议 事内容进 行表决 。 7、决议形 成的条 件、表 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平 等 的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 决议和 特 别决议: 1)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 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 过 方 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 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 一般决 议 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方为有 效;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提前 终止基金 合 同必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 为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律 法规和 会议通 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即 视 为有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 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 表的基金 份 额总数。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 进行投 票 表决。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8、计票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08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 员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 集或大 会 虽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召 集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 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 人中推举 3 名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担任 监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票 的效力 及表决 结 果。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果。 3 )如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 议主持人 未进行 重新清 点 , 而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 对会议 主 持人宣布 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要 求重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即 重 新清点并 公布重 新清点 结 果。重新 清点仅 限一次 。 4)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员 在 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 (如果 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进行 计 票, 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派 代 表监督计 票 的, 不 影响计 票效力 及表 决结果 。 但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至少提 前 两个工作 日 通知召集 人,由 召集人 邀 请无直接 利害关 系的第 三 方担任监 督计票 人员。 9、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 备案后的 公告时 间、方 式 (1)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 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 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自中国 证 监会依法 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 议意见 之 日起生效 ,并在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2)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 生 效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09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 理 人网站 公告。 (4)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四)基 金的收 益分配 原 则、执行 方式 1、基金收 益的构 成 (1) 买卖 证券差 价; (2) 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 (3) 银行 存款利 息; (4) 已实 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因运用基 金财产 带来的 成 本或费用 的节约 应计入 收 益。 2、基金净 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3、收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 列原则: (1) 本基 金的每 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 面值; (3)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续 费 用由基金 投资者 自行承 担 ; (4) 基金 投资当 期出现 净亏损, 则不进 行收益 分 配; (5) 基金 当期收 益应先 弥补上期 累计亏 损后, 才 可进行收 益分配 ; (6)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每 年最多 12 次, 每次分 配 比例不低 于当次 基金可 分 配收益的 80% , 若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则可不 进行收 益 分配; (7)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为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基 金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按 除息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 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 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 现金分 红 ; (8)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10 在不影响 投资者 利益的 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酌 情 调整以 上基金收 益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整不 需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但应 于变 更实施日 前 在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 网站公告 。 4、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 分配 时间 、 分 配 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 、支付 方 式等内容 。 5、收益分 配的时 间和程 序 (1)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基 金托管 人核实 后确定 ,基 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公 告并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2) 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就 支付的 现 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划 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及时进 行 分红资 金的划付 。 6、收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1) 收益 分配采 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 再投资 的 费用。 (2) 收益分 配时发 生的银 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承担 ;如 果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获现金 红 利不足支 付前述 银行转 账 等手续费 用, 注册登 记机 构自动将 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 红 利按除权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转为基 金份额 。 (五)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1、基金费 用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人 的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人 的托管 费;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5)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 师费和 律 师费; (6) 基金 的证券 交易费 用; (7) 基金 财产拨 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8)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11 2、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在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范围内按 照公允 的市场 价 格确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从 其 规定。 3、基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人 的管理 费 在 通常情 况下, 基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 H =E× 0.7%/ 当 年天数 , 本基金年 管理费 率为 0.7% ,其 中,H 为 每日应 计 提的基金 管理 费,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 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给基 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 (2) 基金 托管人 的托管 费 在 通常情 况下, 基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数 , 本基金年 托管费 率为 0.2% ,其 中,H 为 每日应 计 提的基金 托管 费,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 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付给基 金 托管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 (3) 上述 (一) 中 4 到 7 项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根 据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定, 按费用 支出金 额 支付,列 入或摊 入当期 基 金费用。 4、不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 以及 处理与 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的 费 用等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集期 间 所发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 师费和会 计师费 以及其 他 费用不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 基金 收取 认购费的 ,可以 从认购 费 中列支。 5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 据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 降低基 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12 6、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根 据国家法 律法规 的规定 , 履行纳税 义务。 (六)基 金的投 资方向 和 投资限制 1、投资目 标 在注重资 产安全 性和流 动 性的前提 下, 追求超 越业 绩比较基 准的稳 健收益 和 总回报。 2、投资理 念 秉承价值 投资理 念, 宏观 与微观、 定 性与定 量相结 合, 进行主 动式投 资管理 , 从市 场失衡中 把握投 资机会 , 实现组合 增值。 3、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固定 收 益类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公开 发行 、 上市 的国 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信用等 级为 BBB+ 及以 上的企 业 (公司) 债 、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交 易 可转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和债券 回购等, 以及股票 等权益 类品种和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它 金 融工具。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金融 工 具,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对 债券等 固定收 益 类品种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其 中对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的投资 比例不 高于基 金 资产的 40% , 对固定 收益 类以外的 其 他资产 (包括 股票、 权 证 等) 的投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产的 20% , 持有现 金 或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此外, 本基金 在对新 股的 定价因素 和预期 因素进 行 综合考察 的前提 下, 积极 参与一 级市场申 购, 获得较 为安 全的新股 申购收 益; 本基 金保留在 股票市 场系统 性 风险较低 而 且整体动 态估值 水平合 理 的前提下 进行股 票二级 市 场投资的 选择权 。 4、投资策 略 基于 “ 自上 而下 ” 的 原则 , 本基金采 用久期 控制下 的主动性 投资策 略, 并本 着风险 收益配比 最优 、 兼顾 流动 性的原则 确定债 券各类 属 资产的配 置比例 。 经 过对 历史数据 的 统计分析 发现, 债券 市场 收益率受 到宏观 经济形 势 和债券市 场供需 两方面 不 同程度的 影 响, 因 此本基 金在债 券投 资过程中 , 将 采用若 干定 量模型来 对宏观 和市场 两 方面数据 进 行分析, 并运用 适当的 策 略来构建 债券组 合。 (1) 债券 投资主 要定量 模型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13 1 )宏 观经济 多因素 回归模 型,通 过回归 分析建 立宏 观经济 指标与 债券收 益率 之间 的 数量关 系。宏观 经济指标 主要包 括消费物 价指数、 固定资 产投资、 工业品价 格指数 、 工业增加 值、货 币供应 量 、本外币 信贷、 进出口 额 和汇率等 ; 2)利率期 限结构 模型; 3)组合构 建模型 ; 4)利差模 型;以 及 5)信用风 险评估 体系。 (2) 债券 投资主 要策略 在债券资 产配置 方面, 本 基金采用 类属配 置、 久期 管理 、 收益 率曲线 配置、 相对价 值配置等 方法决 定不同 券 种之间和 不同期 限券种 之 间的配置 比例, 制定 债券 资产配置 方 案。 1 )类 属配置 就是通 过对债 券基准 收益率 的研究 以及 各类属 债券之 间利差 的历 史变 化特征进 行分析, 寻找当 前的市场 投资机 会。 具体 来说, 在中 国债券 市场, 根据发行 人 的不同, 一 般可以 分为国 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和 企业债。 当 金融债 和国债 之间的信 用 利差扩大 到历史 水平上 限 时, 买入金融 债 , 卖出 国 债; 当 金融债 和国债 之间 的信用利 差 缩小到历 史水平 下限时, 买入国债 , 卖 出金融 债 。 对于央票 和企业 债的策 略 也采取相 同 策略。 本基金 通过对 上述 两个变量 的分析 , 来 确定 这四类券 种在债 券组合 中 最优的配 置 比例。 2)久期管 理就是 债券分 析员通过 对 GDP 增 长速 度、财政 政策和 货币政 策 的变化、 通货膨胀 的变动 趋势分 析 , 运用 数量模 型判断 未来 利率走势 , 提 出债券 投资 组合的久 期 的建议。 当 预测未 来市场 利率将上 升时, 降 低组合 久期; 当预 测未来 利率下 降时, 增加 组合久期 。久期 管理的 主 要目的是通 过 久期 的 主动管 理 来 增加 债 券部 分 的投资 收 益 率 。 3 )收 益率曲 线配置 是指通 过对央 行政策 、经济 增长 率、通 货膨胀 率和货 币供 应量 等多种因 素的分 析来预 测 收益率曲 线形状 的可能 变 化, 从 而通过 子弹形 、 哑 铃形和梯 形 等配置 方 法, 在短、 中、 长期债券 间确定 比例。 收 益率曲线 反映了 债券的 期 限与收益 率 之间的关 系, 它随着 时间 的变化而 改变 。 本基 金通 过预测收 益率曲 线形状 的 变化, 调整 整个债券 投资组 合中长 短 期品种的 比例以 获得投 资 收益。 当收益 率曲线 发生 陡峭化变 形 的时候, 减少长 期债券 比 重, 增加 短期债 券比重 ; 当收益率 曲线发 生平坦 化 变形的时 候,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14 则增加短 期债券 ,减少 长 期债券。 4 )相 对价值 配置是 指在市 场中寻 找其他 各个指 标相 同而某 一指标 相对更 具有 投资 价 值的债 券,并进 行投资。 在此策 略中,本 基金主要 衡量这 样几方面 的指标: 流动性 、 信用度、 收 益率等。 举例 来说, 当某 一组债 券具有 相同流动 性和收 益率时, 则选取其 中 信用度更 高的债 券; 当某 一组债券 具有相 同信用 度 和收益率 时, 则选取 其中 流动性更 好 的债券。 或者 , 衡量债 券 与市场公 允收益 率之间 的 差距。 当某组 债券偏 离市 场公允价 值 时,则抛 出其中 高估的 , 买入其中 低估的 债券; 5 )在 企业债 券投资 方面, 本基金 注重单 个债券 品种 信用风 险的控 制,并 且结 合流 动性选择 优质债 券。 鉴于 公司基本 面分析 是企业 债 (包括 可转债 ) 的投资 决 策的重要 决 定因素, 本 基金将 对发行 债券公司 的财务 经营状 况 、 运营能力、 管理层 信用 度、 所处行 业竞争状 况等因 素进行 综 合分析, 准确评 价债券 的 信用 程度 。 (3) 债券 选择 本基金的 债券选 择通过 如 下三个环 节: 数量小 组初 步筛选 、 债券 分析员 研究 和集体 讨论。 本基金在 选择单 个企业 债 券时, 将注重 信用风 险的 分析。 信用风 险是发 行人 对其发 行 的债券 到期时不 予兑付的 风险。 债券都存 在一定的 信用风 险。根据 不同的信 用风险 , 债券有不 同的风 险溢价。 一般来看 , 国 债的信 用风 险最低 , 金融 债和市 政债 券的信用 风 险略高 。 企业 债的信 用风 险由债券 信用评 级机构 评 定, 而 国内目 前的债 券信 用评级体 系 尚待完善 。 目 前, 在 AA 级以上的 企业债 券中 , 信 用风险也 参差不 齐。 因此 在个券选 择 时, 仍 需要对 发行人 的基 本面进行 系 统的 调研与 分 析, 重 点是企 业现金 流与 资产负债 比 率等指标。 即 使是今 后有 了完善的 信用评 级体系 , 采取独立 的内部 信用分 析 , 仍能 更准 确地对相 同信用 等级的 债 券加以细 分。 (4) 现金 管理 在现金管 理上 , 本基 金通 过对未来 现金流 的预测 进 行现金预 算管理 , 及 时满 足本基 金运作中 的流动 性需求 。 5、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为 中 债综合指 数。 本基金选 择中债 综合指 数 的原因如 下: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15 中债综合 指数由 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 公司编 制, 该指 数涵盖了 在沪深 证券交 易 所及银 行间市场 上市的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央行 票据 及企业短 期融资 券 。 基于 本基金的 债 券投资比 例和债 券投资 市 场, 选 用该业 绩比较 基准 能够真实 、 客 观地反 映本 基金的风 险 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业 绩评价 基准自 基 金成立后 由基金 管理人 每 半年审核 一次, 如所 用基 准不再 符合本基 金的投 资策略 和 投资目标 , 将 对其进 行调 整, 新 基准将 在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中 列示。 在更具代 表性的 新债券 市 场指数推 出、 债券市 场发 生重大变 动等情 况下 , 本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本基 金的投 资 范围和投 资策略 , 确 定变 更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 业绩比较 基 准的变更 需经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最迟 应于新 的 业绩比较 基 准实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 上进行 公告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6、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属 于债券 型基金 , 其风险收 益低于 股票型 基 金和混合 型基金 ,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7、投资决 策依据 本基金投 资决策 主要依 据 如下: (1)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 定 ; (2) 国际国 内的宏 观经济 形势, 主要指 标有消 费物 价指数 、固定 资产投 资、 工业 品价格指 数、进 出口额 和 汇率等; (3) 债券 市场各 主要收 益率曲线 到期收 益率数 据 ; (4) 国内 外权威 专业机 构的企业 信用评 级; (5) 国家 财政和 货币政 策; (6) 国内 金融机 构信贷 投放数据 。 8、投资决 策流程 本基金投 资 决策 流程如 下 所述: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根据债 券 分析员的 分析报 告和基 金 经理的投 资计划, 对 今后 一段时 期债券投 资组合 的参数 ( 久期、收 益率曲 线配置 、 类属配置 等)做 出决议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16 基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 委 员会决议 , 从 债券池 中挑 选债券构 建组合 , 发 出指 令由交 易室执行 。稽核 部对此 进 行监控。 详细步骤 见本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 为 了保障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本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债券 投资业 务的发 展情 况 , 对此流程 做出相 应的修 改 。 9、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 以下限制 : (1)本基 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券的 10% ; (3)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4) 本基金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 (5)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6) 本基金 投资权 证,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一 权 证的比例 不超过 该权证 的 10% 。投 资于其 他权 证的投资 比例, 遵从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 的相关规 定; (7)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证 券投资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持 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8)本基 金不得 违反基 金合同中 有关投 资范围 、 投资策略 、投资 比例的 规 定;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上述 比例限 制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在符 合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前提下,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17 金规模变 动等非 本基金 管 理人的因 素致使 基金的 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 (1) - (3) 项以 及(5 )- (8) 项规定 的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对 于因基 金份额 拆分 、 大 比例分红 等集中 持续营 销 活动引起 的基金 净资产 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的情 形,而 导致证 券 投资比例 低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基金管理 人履行 相关程 序 后,可将 调整时 限从 10 个交易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若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 制,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金 投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制。 10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 从 事下列行 为: (1) 承销 证券; (2) 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 国 务院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 法律法 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若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规定 限制。 11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 权利的 处理原 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 (2) 不谋 求对上 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 所投资 上 市公司的 经营管 理;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18 (3) 有利 于基金 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自 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存 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不 当利益 。 12 、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 以根据 有关法 律 法规和政 策的规 定进行 融 资、融券 。 (七)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 算方法和 公告方 式 1、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 的估值 目的是 客 观、 准 确地反 映基金 相关 金融资产 的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提供 计价依 据。 2、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相关 的 证券交易 场所的 正常营 业 日, 以及国家 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非 营 业日。 3、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权证 及其他 基金资 产 。 4、估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方 法: 1)上市股 票的估 值: A. 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 投资 品种, 如估 值日有 市价的 , 应采用市 价确定 公允价 值; 估 值日无市 价, 但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且证 券发行 机构未 发 生影响证 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 的,应 采 用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 价值。 B. 对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 如估值 日无市 价,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 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 发生了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 大事件, 使潜 在估值 调整 对前一估 值 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影 响 在 0.25% 以上 的, 应 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 化 等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 价,确定 公允价 值。 C. 当投资品 种不再 存在活 跃市场, 且其潜 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 估值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 以上 的 , 应采用市 场参与 者普遍 认 同, 且被以 往市场 实际交 易价格验 证 具有可靠 性的估 值技术 , 确定投资 品种的 公允价 值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19 2)未上市 股票的 估值: A.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 本价估值 ; B.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 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 C. 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D. 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 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3 )在正 常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本 项第(1) -(2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是 , 有充足 理由表 明 按以上估 值 原则仍不 能客观 反映相 关 投资品种 的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公司应 根据具 体 情况与托 管 银行进行 商定, 按最能 恰 当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4)国家有 最新规 定的, 按其规定 进行估 值。 (2) 债券 估值方 法: 1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 如果估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日收 盘 价,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 估 值。 2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未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 的债券应 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 确定公允 价 值进行估 值。 3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的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4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20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 进行后续 计量。 5 )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6)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 按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 值。 7 )在正 常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本 项第(1) -(6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是 , 有充足 理由表 明 按以上估 值 原 则仍不 能客观反 映相关投 资品种 的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 人在综合 考虑市场 成交价 、 市场报价、 流 动性 、 收 益 率曲线等 多种因 素基础 上 形成的债 券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 商 定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 值的价格 估值。 8)国家有 最新规 定的, 按其规定 进行估 值。 (3) 权证 估值办 法: 1 )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该权证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允价 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从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 于配股价 ,按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的差 额 估值 。 收盘价 等 于 或低 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 为 零 。 4 )在正 常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本 项第(1) -(3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 但是, 有充足 理由表 明按 以上估值 原 则仍不能 客观反 映相关 投 资品种的 公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5)国家有 最新规 定的, 按其规定 进行估 值。 (4) 其他 有价证 券等资 产按国家 有关规 定进行 估 值。 5、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管 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 人完成 估值后 , 将估值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21 结果以书 面形式 报给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 、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签章返 回给基 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基金 合 同和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予以公布 。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会 计 账目的核 对 同时进行 。 6、估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 性、及时 性。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或注 册登记 机构或 代 销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 过错造 成 差错, 导致其 他当 事 人遭 受损失的 , 差 错的责 任人 应当对由 于 该差错遭 受损失 的当事 人 ( “ 受损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 , 承担赔偿 责 任。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差 错,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术 水 平不能预 见、不 能避免 、 不能克服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 资者的交 易资料 灭失或 被 错误处理 或造成 其他差 错 , 因不 可抗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承 担 赔偿责任, 但 因该差 错取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 仍应负 有返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原 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方 承 担; 由 于差错 责任方 未及 时更正已 产 生的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的, 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错 责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 差错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得 到更正 ;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差 错的有 关直接 当 事人负责 ,不对 第三 方 负 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22 仍应对差 错负责。 如 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 不返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 得利造成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则 差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的 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 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 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的 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 部分支付 给差错 责任方 ; 4)差错调 整采用 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差错的 正 确情形的 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 理人 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 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金 托管人 的行为 造 成基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外的 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 产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向差错 方 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其 他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受 损方承 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有 责 任的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 由 此发生的 费 用和遭受 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错 。 (3) 差错 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 现后, 有关的 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 行处理 , 处理的程 序如下 :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差 错造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差 错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进 行更正 ,并就 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 行确认。 (4) 基金 份额净 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 法 1)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 3 位)发生 差错时 ,视为 基 金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公司应 当及时 通 知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23 0.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当 发 生净值计 算 错误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 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 向 其他当事 人追偿 。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基 金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双 方 承担的责 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条款 进 行赔偿: A.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 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 时 , 按基金会 计责任 方的建 议 执行 ,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 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B. 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人未对 计算过 程提出 疑 义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书 面 说明, 份额净 值出错 且造 成基金份 额 持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投资者 或 基金支付 赔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资者 或 基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其 中基金管 理人承 担 50% , 基金托管 人承担 50% ; C.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基 金 份额净值 的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公布 ,由此 给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和 基 金造成 的 损 失,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D.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信 息错 误(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 购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而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 赔付。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为准 。 4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双方 当事人 应本着 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原 则进行 协商。 7、暂停估 值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 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 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24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已 决 定延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 情形。 8、基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 易结束后 将当日 的净值 计 算结果发 送 给 基金托 管人(封 闭式基金 为每周 五)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依据本 基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 净 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9、特殊情 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按股 票估值 方法的 第 (3 ) 项、 债券估 值方法 的 第 (7 ) 项 、权证 估值方法 的第(4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处 理。 (2)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 关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 已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施 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而造 成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消 除由此造 成 的影响。 (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下列涉 及到基 金合同 内容变 更的事 项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并 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同意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3)变更基 金类别 ; 4)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略; 5)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事 程序;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25 6)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 7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的 除外; 8)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9 )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 更基金合 同等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 情形。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 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变更 后公布 经修订 的 基金合同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1)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并 属于基 金合同 必 须遵照进 行变更 的情形 ; 2)基金合 同的变 更并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 变化的 ; 3 )因 为当事 人名称 、住所 、法定 代表人 变更, 当事 人分立 、合并 等原因 导致 基金 合同内容 必须作 出相应 变 动的。 (2) 关于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出 具 无异议意 见之日 起生效。 基金管理 人应在 上述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 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公告。 2、本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本 基 金合同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后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而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 的基金管 理人承 接的; (3)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而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 的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4) 基金 合并; (5) 相关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况 。 3、基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1 )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 基金清 算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清 算。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26 2 )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 基金 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 作 人员。 3 )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清 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 时,由 基金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 金财产; 2)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价 和变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 5)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 计; 7)将基金 清算结 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8)公布基 金清算 报告; 9)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清算 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清 算小组 优先从 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 财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 2)交纳所 欠税款 ; 3)清偿基 金债务 ; 4)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 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3 )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于基 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公告 ;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师事务 所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27 审计,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书后 ,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 公 告 。 (6)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争 议的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有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有 约 束力。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本基金合 同适用 中华人 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十)基 金合同 存放地 和 投资者取 得基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 人之间、 基金 与基金 当事 人之间权 利义务 关系的 法 律文件。 1 、本 基金合 同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加盖 公章 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法 定代 表人授权 的代理 人签字, 在基金募 集结束 , 基 金备 案手续办 理完毕 , 并 获中 国证监会 书 面确认后 生效。 基金 合同 的有效期 自其生 效之日 起 至该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报 中国证监 会 批准并公 告之日 止。 2 、本 基金合 同自生 效之日 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内的基金 合同各 方当事 人 具有同等 的法律 约束力 。 3 、本 基金合 同正本 一式六 份,除 上报相 关监管 部门 两份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持 有两份 。每份 均 具有同等 的法律 效力。 4 、本 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册 ,供基 金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构 办公场 所 查阅。基 金合同 条款及 内 容应以基 金合同 正本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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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28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1、基金管 理人 名称:金 元顺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花园石 桥 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花园石 桥 路 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3608 室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任 开宇 成立日期 :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 文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 金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基 金管理 业务 、 发起 设立基 金及中 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2、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8 号凯晨 世贸中心 东座九 层 法定代表 人: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 :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29 据 承兑与 贴现;发 行金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 金融债券 ; 从事 同业拆 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 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 及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 金清算 ; 各类汇兑 业务; 代 理政策 性银行、 外 国政府 和国际 金融机构 贷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组织 或参加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行 、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的 外 币有价证 券; 外汇 票据承 兑和贴现;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 币兑换 ;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企业、 个人财 务 顾问服 务 ; 证券 公司 客户交易 结算资 金存管 业 务;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金 托管业 务 ; 产业投资 基 金托管业 务;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托 管业务 ; 代理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电话 银行、 手机 银行、 网 上银 行业务; 金 融衍生 产品交 易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 构等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运用 相关技 术系统 , 对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 基金合同 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 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 的 事 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固定 收 益类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公开 发行 、 上市 的国 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信用等 级为 BBB+ 及以 上的企 业 (公司) 债 、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交 易 可转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和债券 回购等, 以及股票 等权益 类品种和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它 金 融工具。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金融 工 具,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 投资范围 。 此外, 本基金 在对新 股的 定价因素 和预期 因素进 行 综合考察 的前提 下, 积极 参与一 级市场申 购, 获得较 为安 全的新股 申购收 益; 本 基 金保留在 股票市 场系统 性 风险较低 而 且整体动 态估值 水平合 理 的前提下 进行股 票二级 市 场投资的 选择权 。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相关 法 律、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 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的 投资 工具。 本基金的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等 固定收 益 类品种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其 中对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的投资 比例不 高于基 金 资产的 40% , 对固定 收益 类以外的 其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30 他资产 (包括 股票、 权 证 等) 的投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产的 20% , 持有现 金 或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因基金规 模或市 场变化 等 因素导致 本基金 投资组 合 不符合上 述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做出 调整以符 合上述 规定。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 融券比例 进行监 督。基 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调 整 期限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 与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 本基金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 (4)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 金余额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5)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本 基金与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 过该权证 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证券投 资基金 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本基金 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 其市值不 得超过 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 ; (7)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8) 本基 金不得 违反基 金合同中 有关投 资范围 、 投资策略 、投资 比例的 规 定; (9)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上述 比例限 制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1 -3 项以 及 5-8 项规定 的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对于因基 金份额 拆分 、 大 比例分红 等集中 持续营 销 活动引起 的基金 净资产 规 模在 10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31 个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的情 形,而 导致证 券 投资比例 低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基金管理 人履行 相关程 序 后,可将 调整时 限从 10 个交易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上述投资 组合限 制条款 中 , 若属 法律法 规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基 金投资 可 不受上述 规定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 见资产规 模大幅 变动的 情 况下, 至少提 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函说明 基 金可能变动 规 模和 公 司应对 措 施 ,便 于 托管 人 实施交 易 监 督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的 监督和检 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开 始。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协议第 十五 条第 九项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监督 方式对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投 资 禁止行为 和关联 交易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禁止 从事关 联交易 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相 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 的股东、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 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 有关关 联 方交易证 券名单。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责 任 确保关联 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并负 责及时 将 更新后的 名单发 送给对 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金从事 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醒 基 金管理人 采取必 要措施 阻 止该关联 交 易的发生 , 如 基金托 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法 阻 止关联交 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有 权 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管理 人已成 交的关 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阻止该 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只能 进行 事后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 损失 , 并 向中国证 监 会报告。 4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 运作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经慎重 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交易 结 算方式。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 按事前 提 供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 对手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对手 名单进 行更新 , 如基金管 理 人根据市 场情况 需要临 时 调整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 对手名单,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明理 由, 在与交易 对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基 金托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32 管人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剔 除 的交易对 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资 信 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 债 券市场成 交 单对合同 履行情 况进行 监 督, 但 不承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合同 造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托管 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 理人没 有 按照事先 约定的 交易对 手 或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不承 担由此 造 成的任何 损失和 责任。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 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 据等进行 监督和 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材料上 ,则基 金托管 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将在发现 后立即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6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进行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通知》 、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 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 原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 已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 在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制 定相关 投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 性风险 控制 预案等规 章制度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基 金的投 资 风格和流 动 性的需要 合理安 排流通 受 限证券的 投资比 例, 并在 风险控制 制度中 明确具 体 比例, 避免 基金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制 度须经 基金管 理 人董事会 批准 。 上述 规章 制度经董 事 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将上 述规章 制度以 及 董事会批 准上述 规章制 度 的决议提 交 给基金托 管人。 (4) 在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 提前两 个交易 日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有关 流通受 限证券 的 相关信息 ,具体 应当包 括 但不限于 如 下文 件(如 有 )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33 拟发行数 量、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构 的批准 证明文 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销售 协议复 印件、 缴 款通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本 、 划 款账号、 划 款金额、 划款时 间文件 等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上 述 信息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托 管人在 监督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过 程中, 如认为 因市 场出 现剧烈变 化导致 基金管 理 人的具体 投资行 为可能 对 基金财产 造成较 大风险, 基金托管 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对 该 风险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 进 行补充和 整改 ,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 否 则, 基金托管 人经事 先书 面告知基 金管理 人, 有权 拒绝执行 其有关 指令 。 因 拒绝执行 该 指令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 何 责任,并 有权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6)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基 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在本 基金名 下,并 确保 证基 金托管人 能够正 常查询 。 因基金管 理人原 因产生 的 受限证券 登记存 管问题 , 造成基金 财 产的损失 或基金 托管人 无 法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的 责 任与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7)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未按 照本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报 送相关 数据或 者报 送了 虚假的数 据或者 出现其 他 影响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 人监督职 责的行 为, 导致 基金托管 人 不能履行 托管人 职责的 , 基金管理 人应承 担相应 法 律后果 , 包括 但不限 于承 担基金托 管 人可能遭 受的监 管部门 罚 款以及基 金托管 人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的赔偿。 因投资流 动 受限证券 产生的 损失, 除 依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以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应当由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承担的 之外, 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上述 损失 。 如因 基金 管理人未 遵 守相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方案 以及投 资额度 和 比例限制 要求的 原因导 致 本基金出 现 风险损失 致使基 金托管 人 承担连带 赔偿责 任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赔偿 基金托 管 人由此遭 受 的损失。 法律法 规及监 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除外。 7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上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资 运作 中 违反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 作日前及 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 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 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 内 , 基金托管 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 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 效的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并报告中 国证监 会。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34 8 、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 对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书 面 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时间内 答 复并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 告的事项,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 料和制度 等。 9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 协议规 定 行使监督 权,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三)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的 业务核 查 1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和监 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 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 泄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 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 进行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基 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于 :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 财产的完 整 性和真实 性,在 规定时 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 人并改 正 。 3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 协议规 定 行使监督 权,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四)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会计核 算 1、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及复核程 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35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金 额 。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基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 位四舍五 入,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 计入基金 财产。国 家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每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 值及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 规定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日对 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 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 2、基金资 产估值 方法和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依法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权证 及其他 基金资 产 。 (2) 估值 方法 1)股票估 值方法 : A. 上市股票 的估值: a. 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估值日有 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 公允价 值;估 值日无市 价, 但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且证 券发行 机构未 发 生影响证 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 的,应 采 用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 价值。 b.对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 估值日 无市价,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 发生了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 大事件, 使潜 在估值 调整 对前一估 值 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影 响 在 0.25% 以上 的, 应 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 化 等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 价,确定 公允价 值。 c. 当投资品种不再 存 在活 跃市场,且其潜在 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 以上 的 , 应采用市 场参与 者普遍 认 同, 且被以 往市场 实际交 易价格验 证 具有可靠 性的估 值技术 , 确定投资 品种的 公允价 值 。 B. 未上市股 票的估 值: a. 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 本价估值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36 b.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 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 c.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d.非公开发 行的且 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股票,按 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C. 在正常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 A -B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法 。 但 是 , 有充足理 由表明 按以上 估 值原则仍 不 能客观反 映相关 投资品 种 的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公司应根 据具体 情况与 托 管银行进 行 商定,按 最能恰 当反映 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 值。 D.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 其规定进 行估值 。 2)债券估 值方法 : A.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 挂牌 交易实行 净 价交 易的债 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值 进行估 值 。 B.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 的债券应 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估值; 如 果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 确定公允 价 值进行估 值。 C. 首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 价 值进行估 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D. 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 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进 行后续计 量。 E. 在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37 F.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 两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 G. 在正常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 (1) - (6) 小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 但是, 有充足 理由表 明按 以上估值 原 则仍不能 客观反 映相关 投 资品种的 公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人 在综合 考虑市 场 成交价 、 市 场报价、 流动 性 、 收益 率 曲线等多 种因素 基础上 形 成的债券 估值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 的价格估 值。 H.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 其规定进 行估值 。 3)权证估 值办法 : A. 基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 行 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该 权证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 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 B. 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 本估值。 C. 因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从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价, 按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的差 额估值 。收盘 价 等于或低 于配股 价,则 估 值为零。 D. 在正常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 A.-C.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 但是 , 有 充足理由 表明按 以上估 值 原则仍不 能 客观反映 相关投 资品种 的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管人 商 定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 值的价格 估值。 E. 国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 其规定进 行估值 。 (3)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按股票估 值方法 的第 (3 ) 项、 债券 估值方 法的第 (7 )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 第(4)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处理 。 3、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的 处理方式 (1)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发 生差错 时,视 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 基金 份额净 值 出现错误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 人,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38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 失进一步 扩大; 错 误偏差 达到或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公司应 当及时 通 知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处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损 失 的, 应 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基 金 管理人按 差错情 形,有 权 向其他当 事人追 偿。 (2) 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进 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双 方 承担的责 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条款 进 行赔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双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 论后,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的建 议执行 ,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赔付。 2 )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 托管人未 对计算 过程提 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 管理人 书 面说明, 份额 净值出 错且 造成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投资 者 或基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资 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 偿金额 , 其中基金 管理人 承担 50% ,基金托 管人承 担 50% 。 3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能 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人 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 布, 由 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 造成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4)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信息错 误 (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申 购或 赎 回金额 等 ) , 基 金 托管人在 采取必 要的措 施 后仍不能 发现该 错误, 进 而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错误而引 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 责赔付。 (3)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 关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 已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施 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而造 成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消 除由此造 成 的影响。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结果为 准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39 (5)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法, 双方当 事人应 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的原则 进行协 商 。 4、暂停估 值与公 告基金 份额净值 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 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 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已 决 定延迟估 值时; (4)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 情形。 5、基金会 计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 计制度执 行。 6、基金账 册的建 立 基 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基 金管理 人独立 地设 置 、 记 录和保 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 册。若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 方 法为准 。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而影 响 到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和 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 的 账册为准 。 7、基金财 务报表 与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编 制 并对外提 供真实 、 完 整的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月度 报表的 编制,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 月终了后 5 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 基金合 同 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 一次, 于 该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季 度报告 应在每 个 季度结束 之 日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制 完毕并于 每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予以 公告; 半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 半年终 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 于 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6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度 终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告。 基 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者年 度 报告。 (2) 报表 复核 基金管理 人在 月 度报表 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40 人在收到 后应在 3 日内 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度 报 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 给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应 在收到 后 30 日内完 成复 核,并将 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应 在收到 后 45 日内完 成复 核,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之间 的上述 文件往 来 均以加密 传真的 方式或 双 方商定的 其 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 发现 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达成 一 致,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账务 处理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金托管 人在基 金管理 人 提供的报 告 上加盖托 管业务 部门公 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 管业务 专 用章的复 核意见 书, 双方 各自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 告之日 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 成一致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 制的报表 对外发 布公 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关 情 况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8、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周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业 绩 比较基准 的基础 数据和 编 制结果。 (五)基 金费用 1、基金管 理费的 计提比 例和计提 方法 基金管理 费按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7% 年费 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 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0.7%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7%/ 当 年天数 ,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 费, E 为 前一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2、基金托 管费的 计提比 例和计提 方法 基金托管 费按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 年费 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 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的 0.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2%/ 当 年天数 ,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 费, E 为 前一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3 、证 券交易 费用、 基金信 息披露 费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会计 师费 、律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41 师费等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列 入当期 基金费 用 。 4、不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募集 期间的 律师费 、 会计师费 和信息 披露费 用 不得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资产 的 损失, 以及 处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 事 项发生的 费用等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5、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可协商酌 情降低 基金管 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依照有关 规定最 迟于新 的 费率实施 日 前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 人网站上 刊登公 告。 6、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的复 核程序 、支付 方 式和时间 (1) 复核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 计提的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等 ,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进行 复 核。 (2)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理费 、 基 金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 作日内从 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可抗 力致使 无法按 时 支付的 ,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7、违规处 理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规 定从基金 财产中 列支费 用 时, 基 金托管 人可要 求基 金管理人 予以说 明解释 , 如基金管 理 人无正当 理由, 基金托 管 人可拒绝 支付。 (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的 更换 1、基金管 理人的 更换 (1) 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管 理 人职责终 止: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42 1)基金管 理人被 依法取 消其基金 管理资 格的; 2)基金管 理人解 散、依 法撤销或 依法宣 告破产 ; 3)基金管 理人被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解 任; 4)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情形 。 (2) 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必须依 照 如下程序 进行: 1)提名: 新任基 金管理 人由基金 托管人 提名; 2)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在 基金管 理人职 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 被提 名的新任 基金管理 人形成 决议, 新 任基金管 理人应 当符合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资格条 件; 3 )核 准:新 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管理人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应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 可执行 ; 4 )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及 时办 理基 金管理业 务的移 交手续 , 新任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 时 接收, 并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基金资 产 总值; 5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产进 行审计, 并 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审 计费 用在基金 财 产中列支 ; 6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 后,由 基金托 管人在 获得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7 )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 理人退 任后, 应原任 基金 管理人 要求, 本基金 应替 换或 删除基金 名称中 与原任 基 金管理人 有关的 名称字 样 。 2、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 (1) 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托 管 人职责终 止: 1)基金托 管人被 依法取 消其基金 托管资 格的; 2)基金托 管人解 散、依 法撤销或 依法宣 布破产 ; 3)基金托 管人被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解 任;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43 4)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情形 。 (2) 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程序 1)提名: 新任基 金托管 人由基金 管理人 提名; 2)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在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 被提 名的新任 基金托管 人形成 决议; 3 )核 准:新 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更 换基 金托管人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应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 可执行 ; 4 )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料, 及时与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办 理基金财 产和托 管业务 移 交手续,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及时 接 收,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基金资产 总值; 5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规 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审计, 并予以 公告, 同 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审 计费用从 基金财 产中列 支 ; 6 )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在 获得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同 时更换 1 )提 名: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计 持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分别 按上述 程 序进行; 3 )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人 和新任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获得中国证 监 会核 准 后依照 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联 合 公 告 。 3、 新基金管 理人接 受基 金管理或 新基金 托管人 或 接受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 业务前, 原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应继续 履行相 关职责, 并保证不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造 成损害。 (七)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 算 1、托管协 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 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 任 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后 生效。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44 2、基金托 管协议 终止的 情形 (1)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 他基金托 管人接 管基金 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 他基金管 理人接 管基金 管 理权; (4) 发生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 止事项 。 3、基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1 )基 金合同 终止后 ,成立 基金清 算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清 算。 2 )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 基金 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 作 人员。 3) 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清 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 时,由 基金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 金财产; 2)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价 和变现; 4)编制清 算报告 ; 5)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 计; 7)将基金 清算结 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8)公布基 金清算 公告; 9)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45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清算 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清 算小组 优先从 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 财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 2)交纳所 欠税款 ; 3)清偿基 金债务 ; 4)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 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公告 ;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师事务 所 审计,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书后 ,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 公 告 。 (6)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基 金托管 协议的 效 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 的效力 约 定如下: 1 、基 金管理 人在向 中国证 监会申 请发售 基金份 额时 提交的 托管协 议草案 ,应 经托 管协议当 事人双 方盖章 以 及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签字, 协 议当事 人双 方根据中 国 证监会的 意见修 改托管 协 议草案。 托管协 议以中 国 证监会核 准的文 本为正 式 文本。 2 、托 管协议 自基金 合同成 立之日 起成立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生效。 托管 协议 的有效期 自其生 效之日 起 至该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报 中国证监 会批准 并公告 之 日止。 3、托管协 议自生 效之日 对托管协 议当事 人具有 同 等的法律 约束力 。 4 、本 协议一 式六份 ,协议 双方各 持二份 ,上报 有关 监管部 门两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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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46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 系列的 服 务。 以 下是主 要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理人 根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有权增 加或修 改这些 服 务项目。 (一)电 子版资 料发送 服 务 在从销售 机构获 取准确 的 电子邮箱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将 负责发 送以下 电 子版资 料: 1、基金交 易对账 单 根据投资 人的定 制内容 , 基金管理 人向投 资人发 送 基金交易 电子对 账单 。 基 金交易 电子对账 单包括 月度对 账 单、 季 度对账 单与年 度对 账单。 在每月 结束后 的 5 个工作日 内 向定制月 度对账 单的投 资 者发送月 度对账 单, 在每 季度结束 后的 5 个工作 日 内向定制 季 度对账单 的投资 者发送 季 度对账单, 在 每年度 结束 后的 5 个 工作日 内向定 制 年度对账 单 的投资者 发送年 度对账 单 。 2、其他相 关的信 息资料 基金管理 人将不 定期为 投 资人发送 其他相 关的信 息 资料, 如基金 新产品 或新 服务的 相关材料 、基金 经理报 告 、基金周 刊等。 (二)基 金投资 类服务 1、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在技术条 件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将 利用直 销网点 或 代销网点 为投资 人提供 定 期定额 投资的服 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投资人 可以 通过固定 的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购基 金 份额,具 体业务 规则以 基 金管理人 的相关 公告为 准 。 2、基金电 子交易 服务 基金管理 人通过 本公司 网 站为投资 者提供 基金账 户 开立、 基金认 购 、 申购 、 赎回等 各项业务 。有关 基金网 上 交易的具 体业务 规则以 基 金管理人 的相关 公告为 准 。 (三)查 询及修 改服务 1、信息查 询 投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 客户 服务中 心查 询基金管 理人信 息、 基金 产品信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47 息、市场 资讯信 息、投 资 人基金账 户信息 等,并 可 以索取各 种业务 表格。 2、信息修 改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户服 务中心 人工 坐席对 其账户 的地址 、邮 编 、 电话 、邮 件地址 和寄送 状 态信息进 行修改 。 (四)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投资 人可以 通过基 金 管理人网 站、 客户服 务中 心人工坐 席提交 信息定 制 申请并 确定已预 留了正 确的电 子 邮件地址 和手机 号码 , 基 金管理人 将通过 电子邮 件 、 手机 短信 的形式定 期或不 定期的 为 投资人发 送其所 定制的 信 息。 信息定制 的内容 包括 基金份额 净 值、基金 资讯信 息、基 金 分红提示 信息、 定期基 金 报告和临 时公告 等。 (五)客 户投诉 处理 投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客 户服务 中心电话 、 信函、 电 子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基金 管理人 和销售 机 构进行投 诉。 对于投 资人 的投诉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秉承及 时 处理, 及时回 复的原 则 , 对于无法 及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 管理人 也承诺 将 在 3 个工 作日 内给予信 息反馈 。 (六)服 务联络 方式 1、客户服 务中心 电话 1)自助服 务: 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 提供 全 天候 7× 24 小时 自助查 询 服务。 2)人工服 务: 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 在每 个 交易日 9 :00-17 :30 为 投资人提 供人工 坐席服 务 。 客户服务 电话 :4006660666 客户服务 传真:021-68882865 2、网上客 户服务 公司网址 :www.jysa99.com 客户服务 邮件地 址:service@jysa99.com 投诉专用 邮件地 址:tousu@jysa99.com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48 二十一 、其它应披露事项 1、 2017 年3 月22 日, 在 《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和www.jysa99.com 上公布 金 元 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 2、 2017 年3 月25 日, 在 《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和www.jysa99.com 上公布 金 元 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将 同 业 存 单 列 为 金 元 顺 安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金 元顺安 丰祥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投资范 围 的公告; 3、 2017 年3 月29 日, 在 《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和www.jysa99.com 上公布 金 元顺安 丰利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 年 年度报告 (正文) ; 4、 2017 年3 月29 日, 在 《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和www.jysa99.com 上公布 金 元顺安 丰利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 年 年度报告 (摘要) ; 5、 2017 年3 月29 日, 在 《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和www.jysa99.com 上公布 金 元顺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旗下部 分基金 增 加万得投 顾为代 销机构 的 公告; 6、 2017 年4 月10 日, 在 《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和www.jysa99.com 上公布 金 元顺安 基金 关 于 参加广发 证券网 上、 手机 委托系统 基金申 购资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7、 2017 年4 月22 日, 在 《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和www.jysa99.com 上 公 布 金 元 顺 安 基 金 关 于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 8、 2017 年4 月24 日, 在 《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和www.jysa99.com 上公布 金 元顺安 丰利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9、 2017 年4 月27 日, 在 《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和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 元顺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旗下基 金增加 金 斧子为销 售服务 机构的 公 告; 10 、 2017 年5 月6 日, 在 《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和www.jysa99.com 上公布 金 元顺安 丰利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书[2017 年1 号]; 11、 2017 年5 月6 日, 在 《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和www.jysa99.com 上公布 金 元顺安 丰利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书摘 要[2017 年 1 号];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49 12 、2017 年 5 月 12 日 ,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 金 元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增加 中期 资产为 销售 服务 机构的公 告 ; 13 、2017 年 5 月 17 日 ,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 金 元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钱景 基金 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14 、 2017 年7 月1 日, 在 《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和www.jysa99.com 上公布 金 元 顺 安 基 金 关 于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 15 、 2017 年7 月1 日, 在 《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和www.jysa99.com 上公布 金 元顺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2017 年半 年度资 产净值 的 公告 ; 16 、 2017 年7 月7 日, 在 《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和www.jysa99.com 上公布 金 元 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伯 嘉 基 金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优 惠 的 公 告 ; 17 、2017 年 7 月 20 日 ,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 金元顺安 丰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 18 、2017 年 7 月 31 日 ,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 公布 金元顺安 基金关 于参加 华 泰证券基 金认申 购(含 定 期定额申 购) 资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 19 、 2017 年8 月4 日, 在 《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和www.jysa99.com 上公布 金 元 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天 津 万 家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服务机 构的公 告 ; 20 、2017 年 8 月 11 日 ,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 金 元顺 安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中正达 广为 销售 机构并参 与优惠 的公告 ; 21 、2017 年 8 月 24 日 ,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 元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植信基 金为 销售 机构并参 与优惠 的公告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50 22 、2017 年 8 月 26 日 ,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 金元顺安 丰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正 文) ; 23 、2017 年 8 月 26 日 ,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 金元顺安 丰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摘 要) ; 24 、 2017 年9 月8 日, 在 《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和www.jysa99.com 上 公 布 金 元 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大 智 慧 财 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与 优 惠的公告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51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及基 金销售网 点的营 业场所 ,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 费查阅 , 也可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 件 。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11 月) 152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监 会核准 金 元顺安丰 利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募 集的文 件; (二) 《金 元顺安 丰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 (三) 《金 元顺安 丰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 议》 ; (四)关 于募集 金元顺 安 丰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的法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 格批件、 营业执 照; (六)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 照; 金元顺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二〇一七 年 十一 月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