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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新兴产业(519120)

浦银新兴产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浦 银 安盛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浦 银安 盛 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2017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 止日:2017 年 9 月 25 日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重 要提 示 基金募集 申请核 准文件 名称: 《 关于核 准浦银 安盛 战略 新兴产 业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2】1522 号) 核准日期:2012 年11 月15 日 成立日期:2013 年3 月25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产 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 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 平的 投资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 判断市 场,谨 慎做出投 资决策 。 投 资有风险 ,投资 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如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 大数量的买入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7 年9 月25 日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3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6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4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5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46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56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7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8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8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8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85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90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9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6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4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4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36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39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40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5 第 一部 分


绪言 《浦银安 盛 战略 新兴产 业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本 招募说明 书” ) 由浦银 安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治 理准则 (试 行)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浦银安盛 战 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 《基 金合同 》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浦 银安盛战 略新兴 产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浦银安 盛战略 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浦银安盛 战略新 兴产业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浦 银安盛 战略新 兴产业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7 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1、 销售机构: 指 浦银安盛基金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8 不得超过 3 个月 2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 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 务规则 》 :指 《 浦银安盛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 元:指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9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0、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0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法定代表人: 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28,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 构 :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以下简称 “浦发 银行” )持有 51%的股权; 法国安盛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安盛投资” ) 持有 39%的股 权; 上海 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国盛资产” )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 徐薇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 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 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 发展管理部、 大客户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 董 事会秘书 , 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自 2017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自 2017 年 4 月起兼任本 公司董事 长。 Bruno Guilloton 先 生 ,副董 事长 ,法国 国籍,毕业 于国 立巴黎 工艺 技术学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1 院。 于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 (巴黎) 公司, 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 安盛投 资管理 公司的亚 洲区域 董事。2005 年起, 担任安 盛 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 计全球 主管。2009 年起任 安盛投 资 管理公司 亚洲股 东代表 。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 年 2 月起 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 亚太 区 董事。 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 Fuji Oak Hills 公司 董事。 自 2009 年 3 月 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 长。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杰先生, 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先后就职于上海上菱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神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 (医药) 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 2011 年 5 月进入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3 月起至 今担任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自 2014 年9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 董事 。1998 年至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 年至2005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2008 年担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 货结算 部总经 理,2008 年 起担任 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总行公 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 年至 2012 年 11 月兼 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 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自2011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显峰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 行办公室 副主任 、副主 任(主持 工作) 、主任 兼党办主 任,北 京分行 王府井支行 党委书记、 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干部, 北京分行党委委员、 纪委书 记、副行 长,上 海浦东 发展银行 信用卡 中心党 委副书记 (主持 工作)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信用卡 中心党委 书记、 总经理 。现任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零售业务 总监,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2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起兼任 本公 司旗下 子 公司 ——上 海浦 银安盛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 。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 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 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家祥女士, 独立董事。1980 年至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 年至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 年至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 (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2000 年至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 自 2011 年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 1 月至2011 年9 月, 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11 月起至今, 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自 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 副院长、 同济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BOSCH 讲席教授。自 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欧国 际工 商学院 EMBA ,上海 机械 学院机 械工程 学士。 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 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业 经历, 曾任IDG 资本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合伙人及 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宏力半导体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3 制造有限 公司、MSN ( 中国)有 限公司 、南 通 联亚药业 有限公 司等公 司董事长。 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 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 统、 中联汽车电子、 联合汽车电子系统、 延峰伟 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 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 , 监事长, 澳大 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4 月至2014 年6 月就职 于上海盛 融投资 有限公 司,曾先 后担任 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 监事。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 本部党支部书 记。 自 2015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生 ,澳 大利亚/英国 国籍 。澳 大利亚 莫纳什 大学 法学 学士、 文学学士。2003 年 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 (英国伦敦) , 历任固 定收益产品 专家、 固定收益产品经理、 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 、 首席运营官。 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 自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7 月至2003 年 6 月, 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7 月至2007 年 9 月, 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研究部主管。2007 年10 月至今, 任浦银安 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 300 增强型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本面4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27 日起 兼任浦银安盛 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 本科学历。2000 年至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 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副总监。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 公司职工监 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 行上海 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4 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 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 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 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 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勇,上 海交 通大学 工 商管理硕 士, 上海交 通 大学材料 工程系 学士 ,CPA, CFA , 中国注册造价师。1993 年8 月至2002 年12 月在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 司任预算主管,2003 年1 月至2007 年8 月在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任评审经 理,2007 年 9 月起加 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研究员,2009 年 8 月起 担任浦银安盛精致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0 年2 月至4 月, 担任浦银安盛红利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浦银红利股票基金) 基金经理助 理。 2010 年4 月至 2016 年1 月, 担任浦银安盛红利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原 浦银红利股票基金) 基金经理。2011 年 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精致生活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1 月起, 担任本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 自 2013 年 3 月起担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消费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睿智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起兼任公司投资总监。 (五)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5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 ,董事,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吴勇先生, 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精致生活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 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浦银安盛中 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并兼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蒋建伟先生, 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钟明女士,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杨岳斌先生,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 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一)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6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 章、 《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 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 证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等手 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7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 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8 4、确保 基金管 理人成 为一个决 策科学 、经营 规范、管 理高效 、运作 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 权分工 ,操作 相互独立 。其次 ,基金 管理人更 注重“ 软控制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 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9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 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 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部控制 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 的内部 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 :各机 构、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 效益原 则:基 金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 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 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 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 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 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20 金投资运作和内 部 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董事 会专 门委员 会 及督察长 —— 根 据董事 会的授权 对 基 金管理 人 的 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 和评价 ; 3、 监察 稽核 部 ——根 据总经理 及督 察长的 安 排,对 基 金管 理人的 经 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 控制 层次 1、 员工 自律和 部门主 管的监控 。所有 员工上 岗前必须 经过岗 位培训 ,签署 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 理 负直接 责任; 2、管理 层 的控 制。管 理层采取 各种控 制措施 ,管理和 监督 各 个部门 和各项 业务进行, 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 董事 会 及其 专门委 员会的监 控和指 导 。所 有员工应 自觉接 受并配 合董事 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督察 长、 监 察稽核 部负责对 基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和 风险控 制的充 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 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21 1、 《公 司章程 》 —— 指 经股东会 批准的 《公司 章程》 , 是基金 管理人 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内部控制大纲 ——是对 《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 基本管 理制度 ——是基 金管理 人在经 营管理宏 观方面 进行内 部 控制 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 监察 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行 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 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 规章制 度以及 业务流程 ——部 门规章 制度以及 业务流 程是在 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免工 作 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进行拟订、 修改, 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 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22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 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 一。1987 年 重新组建 后的交 通银行 正式对外 营业, 成为中 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6 年英国 《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较上 年上升 4 位;根据 2016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上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9308.38 亿元 。2017 年1-6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389.75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23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 毕业 于哈 尔滨工业 大学 管理学 院 技术经济 专业 ,获硕 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4 月至 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 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98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24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制定 的各项 制度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建立 各二级 部自我 监控和风 险合规 部 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独立 负责受 托基金 资产的保 管,保 证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 适当授 权、相 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在岗 位、业 务二级 部和风险 合规部 三级内 控管理 模 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内部 控制与 基金托 管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 , 确保基金托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25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 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 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26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电话: (021)23212899 传真: (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联系人:徐 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目前支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 广发银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交通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 光大银行借记卡、 民生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邮政储 蓄银行借记卡 、上海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 (AXASPDB-E) 客服电话 :400-8828-999;( 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A. 银行、券商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27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热线: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2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 www.cmbc.com.cn (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咨询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层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29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1001A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30 客户服务热线 :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31 (2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400-88-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客服电话:400 -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6)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2001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7)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32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0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41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31 )万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32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4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33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服务热线: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3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服务热线: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3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www.zszq.com.cn (3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层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服电话:4001962502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34 公司网站:www.ajzq.com (4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306 号荣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客服电话:95511-8 (4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B.第三方销售机构 (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咨询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 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35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服务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服务热线: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服务热线:400-001-8811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36 网址:www.zcvc.com.cn (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 市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梁越 服务热线: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12)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3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2405 法定代表人: 郭海霞 客服电话:4008-955-811 公司网站:www.yitfund.com (1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https://tty.chinapnr.com (1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17 )大泰金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95 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1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19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38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2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2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2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2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39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 www.jinqianwo.cn (25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2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2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彦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8.jrj.com.cn (2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40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站: www.jnlc.com (29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30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站: https://fund.shengshiview.com/ (31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1 号楼13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站: www.qiandaojr.com (3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路 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路 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41 (3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http://www.hcjijin.com (34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fund.jd.com 2、场内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 “上证基金通” 办理本基金 (基金代码:519120 ) 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 可办理 “上证基金通” 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具体名单可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或减少具有“上证基金通” 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请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市 严义明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1033 号徐家汇国际大厦 12 楼B 座 负责人:严义明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42 电话: (021)51087770


传真: (021)51087769


联系人: 严义明 经办律师:司马炜娜、朱桀禹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振波 五 、其 他服务 机构 及委托 办理 业务的 有关 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 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 网络集成系统, 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 维 护 管 理 由 公 司 负 责, 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 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 直销系 统、 资金清算系统、 投资交易系统、 估值核算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呼叫中心系 统、 外服系统、 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 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 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 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 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 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 与系统 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 持。 除上述情况外, 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 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 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 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 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43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44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浦银安盛 战略新 兴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22 号文批准, 于 2013 年2 月20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 截止到2013 年3 月 21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募集有效认购户 数为 9463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 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为 1,291,090,674.37 ,已全 部计 入投资 者账 户,归 投资 者所有 。其 中基金 管理 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浦银安盛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为690.047.10 份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为0.05 %。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45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 《 浦银安盛战略新 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 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 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3 年 03 月 25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46 第 八部分


基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47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投资 者场外 通过代 销机构和 电子直 销渠道 首次申购 单笔最 低金额 为人民 币 1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柜台方 式)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48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3、本基 金不设 单笔 赎 回份额下 限,单 个交易 账户最低 持有份 额余额 下限为 5 份。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 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 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1.5%


100 万元≤M 〈300万元


1.0%


300万元≤M 〈500万元 0.3%


M ≥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2、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 <1年


0.5%


1 年≤N<2年


0.25%


N ≥2年


0


3、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49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3、 上述 申购费 用以四 舍五入的 方法保 留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上述 场外申 购份额 的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小 数点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如 果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 则 该 投 资 人 可 获 得 申 购 份 额 为 46,915.31 份;如果 投资 人通过 场 内申购, 则该 投资人 可 获得申购 份额 为 46,915 份,其余 0.31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二)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 用 “ 份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进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50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 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10,000 ×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5%=56 元 赎回金额=11,200-56 =11,144.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份本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1,144.00 元。 (三)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不 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五)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51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一)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予以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52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53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工作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下一工作日为开放日, 则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工作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目前, 本基金在交通银 行、 上海银行、 浦发银 行、 招商银行、 中信银 行、 宁 波银行、 蚂蚁基金销售、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海通证券、 银河证券、 国泰君安证 券、 爱建证券、 中国银行、 和讯信息科技 、 凯石财富、 平安证券、 上海 农商银行、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54 申万宏源证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德邦证券 、 盈米财富、 上海联泰 、 肯特瑞 开 通了基金转换业务。 目前本公司在电子直销渠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 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 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交通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 光大银行借记卡、 民生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上 海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已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 。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目前本基金已在 本 公 司电 子 直 销 渠 道-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借 记 卡 、 中国 农 业 银行借记卡 、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中国工 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 光大银行借记卡、 民生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55 借记卡、 上海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 、 交通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及代销渠道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上海 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宁波银行、 银河证券、 中泰证券、 爱建证券、 上海证券、 蚂蚁基金销售、 好买基 金销售、 北 京展恒、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众升财富、 同花顺基金销售、 北京增财、 和讯信息 科技、华泰证券、东北证券、广州证券、北京恒天明泽、钱景财富、广发证券、 招商证券、海通证券、中山证券、一路财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宜投基金、 上海汇付金融、 利得基 金、 盈米财富、 凯石财 富、 诺亚正行、 虹点基 金 、 众禄金 融、 富济财富 、 奕丰金 融 、 平安证券、 上海农商 银行、 申万宏源证券 、 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 中信建投证 券、 德邦证券、 陆金所 资管、 上海联泰、 新兰 德、 中证金 牛 、 创金启富、 晟视天 下、 乾道金融、 新浪基 金、 汇成基金、 肯特瑞 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 。 十 七 、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56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在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 现金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 并通过重 点关注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 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中小企业 私募债 、中期 票据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的其他 固定收 益类投 资品种)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及 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3% ;现金、债券资产、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及其他 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为 0% -95% ,其中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采用浦银安盛资产配置模型, 通过宏观经济、 估值水平、 流动 性和市场政策等四个因素的分析框架, 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价值、 投资 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进行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 产的合理 配置, 在严 格控制投 资风险 的基础 上追求基 金资产 的长期 持续稳定增 长。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主要采用主题投资策略, 通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持 续跟踪研究,依据对国家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政策、中长期规划的跟踪,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57 结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的研究分析, 上市公司发展战略、 商 业模式、 技术、 工艺的分析, 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范畴的上市公司进 行重点投资。 1、战略新兴产业的界定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 对经济社会全局 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 知识技术密集、 物质资源消耗少、 成长潜力 大、 综合效益好 的产业。 根据 “十二五” 规划 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 展战略性 新兴产 业的决 定》(国 发〔2010 〕32 号), “十二 五”期 间,节能环 保、 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 高端装备制造、 新能源、 新材料、 新能 源汽车是国 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这些产业将成为推动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的新兴力 量, 孕育着资本市场巨大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国家政策、 产业 发展趋势、 科技技术、 工艺、 商业模式的最新变化,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围进 行动态调整。 2、战略新兴产业主题投资 根据 “十二五”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未来战略性新兴产业规 模年 均增长率保持在20% 以上, 形成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引领作用的骨 干企业,一批特色鲜明的产业链和产业集聚区。到 2015 年,战略性 新兴产业增 加值占国 内生产 总值比 重达到 8% 左右, 对产 业结构升 级、节 能减排 、提高人民 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的带动作用明显提高。到 2020 年,力争使战 略性新兴产 业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 15% ,部分 产业和 关键 技术跻身 国际先 进水平 ,节能环 保、新 一代信 息技术、生 物、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新能源、 新材料、 新 能源汽车产 业成为国民经 济先导产业。





为达到上 述发 展 目标, “ 十二 五”国 家 战略性新 兴产 业发展 规 划在节能环 保、 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 高端装备制造产 业、 新能源、 新材料、 新能源汽车 产业七大产业中, 提出了 24 个重点发展方向, 本基金将首先重点投资于上述 24 个重点发展方向的优质上市公司,分享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的重大投资机 遇。 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在国家政策、 产业发展趋势、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58 科技技术、 工艺、 商业模式的最新变化,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最新投资主题进行 动态调整。 表 1:新兴产业发展体系表 七大产 业 24 个 重点 方向 支 柱产 业 节能环 保 高效节 能产 业、 先进 环保 产业、 资源 循环 利用 产业 新 一 代 信 息 技术 下一 代信息网络产 业、电子核 心基础产业、 高端软件和 新兴信息 服 务产业 生物 生物医 药产 业、 生物 医学 工程产 业、 生物 农业 产业 、生物 制造 产业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航空 装备产业、卫 星及应用产 业、轨道交通 装备产业、 海洋工程 装 备产业 、职 能制 造装 备产 业 先导产 业 新能源 核电技 术产 业、 风能 产业 、太阳 能产 业、 生物 质能 产业 新材料 新型功 能材 料产 业、 先进 结构材 料产 业、 高性 能复 合材料 产业 新能源 汽车 新能源 汽车 产业 3、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 作为主要投资于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行业的主题基金, 行业在产业 链上的位置、 行业定价能力、 行业发展趋势、 行业景气程度、 行业成熟程度、 行 业内竞争格局等因素都构成本基金进行行业精选时考虑的因素。 ①基于行业定位和定价能力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各个相关行业的定位与定价能力, 重点关注那些可顺利将上游成本转化、 产品提价能力强, 保持较高毛利率的行业。 ②基于全球视野下的 行业发展潜力和行业景气程度 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 借鉴全球范围内各国家新兴产业发的国际经验, 再 结合 对国内宏观 经济、 行业政策、 产业发展规律、 居民收入支出变化 等经济因素 的分析, 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 并从中找出 最具发展潜力 以及 处于 高景气中的行业。 ③基于行业生命周期的分析 和判断 由于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行业的外延在不断发展变化, 各行业发展成熟度 不尽相同,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快速成长期、稳定成长期的相关行业。 ④基于行业竞争结构的分析 本基金重点通过波特的竞争理论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a, 成本控制能力; b, 现有竞争状况 ;c,产品定价能力;d,新进入者的威胁;e,替代品的威胁等。 本 基金重点投资那些 行业内竞争规范、 行业中上市公司具有一定市场份额集中度 的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59 行业。


4、 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精选个股的策略, 并辅之以公司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 型 基本面财务 对拟投资的上市公司加以甄别。 具体策略上, 主要从定量分析、 定 性分析和估值水平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1 )定量分析 主要通过运用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 基本面财务, 结合 上市公司的 财务数据, 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增长趋势 、 运营能力、 偿债能力和现金流指 标 等5 个方面 对相关上市公司 进行量化筛选 , 挖掘财务健康度很高, 数据可以信 赖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作为进一步选 择的目标。主要指标包括有: ①盈利能力指标 a,毛利率 b,息税前利润(EBIT) c,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EBITDA) d,净资产收益率(ROE) e,总资产收益率(ROA) ②增长趋势指标 a,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b,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EBITDA)增长率 c,净利润增长率 d,净现金流增长率 ③运营能力 指标 营运资金周转天数 ④偿 债能力指标 a,财务杠杆系数指标(EBIT/I)


b,净负债/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指标(NET DEBT/EBITDA) ⑤现金流指标 经基本面财务 模型调整后的现金流指 标(NCF) (2 )定性分析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60 ①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主要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 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内容, 同时 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或是子行业中的地位。 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主要体现在公司是否 在经营许可、 规模、 资源、 技术、 品牌、 创新能 力 和成 本控制 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 并重点关注公 司的 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 , 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的主营产 品或服务 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在产品 或服务提供方面是否 具有成本优势, 是否 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 体系及团队 , 是否 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足 够的研发投入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 ③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关注公司是否具有 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 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诚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 能 率 领 公 司 不 断 制 定 和 调 整 发 展 战 略 , 把 握 住 正 确 的 发 展 方 向, 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 充分发挥; 同时良好的治理结构能 促使公司 管理层诚信尽职 、 融洽稳定、 重视股 东利益 并使得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 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④公司的历史表现 我们关注有良好历史盈利记录和管理能力的公司, 同时也关注和历史表现相 比,各方面情况正在得到改善的上市公司。 (3 )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 主要 分析方法包括对市场中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和对拟投资上市公司 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两种方法。 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有: 市净率 指标 (PB) 、 市盈率指 标 (PE)、 市盈率/盈利 增长比率 指标 (PEG ) 、 市值/标准化 的净现金流指标(MV/Normalized NCF)、 经 济 价 值/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指标 (EV/EBITDA)。 本基金认为, 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可筛选出那些财务健康、 获利能力强、 核心竞争优势明显、 成长性高、 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 再将筛选出的上市公 司纳入估值指标进行考察, 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 选择出最具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61 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结合行业配置计划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 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 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采取自上而下的策 略构造组合。 (1 )期限结构策略 ①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 确定资产组合的久期配置。 ②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情景的分析 , 分别采用子 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 合理配置, 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 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 到期收益 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2 )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 动性的 基础上 ,本基金 将通过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企 业(公 司)债、 可转换债、 资产支持证券、 回购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①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 之间的信用利差、 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 ,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 ②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对内外部评级、 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 策略。 (3 )个券选择策略 ①流动性策略 通过对流动性做针对性地分析,考察个券的流动性。 ②信用分析策略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62 本基金对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短期融资 券等高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 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a,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b, 第三方担保情 况;c,基于基本面财务 模型的内部评价。 基本面财务模型在信用评价的主要作用 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发 行 债 券 企 业 未 来 出 现 偿 债 风 险 的 可 能性,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 NET DEBT/EBITDA 、EBIT/I 、资 产负 债率 、流 动资产/流 动负 债、经 营活动 现金 流/总负债。 其中资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静态的债务水平 与结构,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 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 基金投资的可 转债可以转股,以保留 分享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 ①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 资价值的关键因素。 本基金将采取积 极管理策略, 重视对可转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选择那些公司行业景气趋势 回升、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②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 可转债均采取定价发行, 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 期权价值较高、 公 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 因供求不平衡, 会产 生较大的一、 二级市场价差。 因此, 为增加组合收益, 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 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5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严谨的研究, 综合考 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 选择具有相对 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投资。 同时, 通过期限 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信用风险一般情况下高于其他公募债 券,其流动性一般情况下弱于其他公募债券。 (6 )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63 投资策略通过浦银安盛信用分析系统, 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价 的中期票据, 兼顾流动性, 以持有到期为主, 波段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票居 的投资。 (7 )根 据基金 申购、 赎回 等情 况,对 投资组 合进行流 动性管 理,确 保基金 资产的变现能力。 四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 对象的 预期收 益和预期 风险的 匹配关 系,本基 金将在 承担适 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程序分为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 投资跟踪与反馈、 投资 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如市场波动剧烈及其它特殊情况下 可开特例 会) 。 主要就 目前宏观 经济、 金融形 势与展望 、货币 政策方 向及利率水 准等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 作为拟订投资策略之参考; 就基金经理提 交的《投资策略报告》进行讨论,审定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部、 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对宏观经济、 证券市场、 上市公司、 债券及权证等研究对象进行 交流讨论, 并提出近期或重点 研究计划。 研究部根据自身研究计划, 结合联席会议讨论结果制定 《研究计划表》 , 开展系统性和针对性相结合的研究; 金融工程部汇报研究部工作进展情况、 数据 库建立、 运行情况; 基 金经理及研究部对金融工程部提出的反馈意见及进一步工 作提出建议。 金融工程部对基金投资风险及业绩进行定时分析, 向 分管投研的高 管 汇报,并在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简要汇报。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64 2、投资决策 每月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 果拟定阶 段《投 资策略 报告》 , 阐述自 身的投 资策略, 并明确 下一阶 段股票、固 定收益证券 、 现金和融资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的投资比例。 《投资策略报告》 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 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投资授权方案的 规定报首席投资官审批。 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 基金经理需制订 《重 大投资项目建议书》 ,并附有关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 《投资策略报告》 、 《重大投资项目建议 书》 ,经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讨 论修改 ,并签 字确认后 形成投 资决议 。其它投资 决定,由基金经理在权限范围内下达操作指令。 3、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 《投资策略报告》 和 投资组合方案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 室下达交易命令; 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复核交易指令无误后, 分解交易指令并下 达到集中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 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并就交易状 况进行反馈。 4、投资跟踪与反馈 分管投研的高管或股票投资总监负责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会议。 各基金经理相 互交流研究成果, 对市场趋势、 行业发展状况、 公司基本面情况以及基金表现进 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 金融工程部人员参与并提供定量化分析数据, 及为投资部 提供优化建议。 投资部、 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以及月度、 季度 和年度投资总结 会议。 基金经理 每月提 交所管 理基金的 《投资 总结报 告》 。并 在相关 会议上 根据金 融工程人员提供的数据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和市场表现进行分析, 对基金表 现与业绩基准、 相类似基金的表现差异说明原因, 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 进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 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和重大投资项目方 案的,应 先起草 《投资 策略报告 》或《 重大投 资项目建 议书》 ,经批 准后报投资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65 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 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 如发现有 违反《证 券法》 、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公 司相关管 理制度的 交易 操作,须立 刻向分管投研和分管运营的高管汇报, 并同时通报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相 关基金经理、 集中交易室。 集中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 监控。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 一个层面是由部门内部金融 工程人员, 通过对基金组合进行初步的合规合法分析, 并对投资绩效与业绩基准 及市场相类似基金比较, 提出投资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另一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 风险管理机构 (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 部) 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五 、 业 绩比较 基准 55% ×中证新兴产业 指数+ 45% ×中证全债指 数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精选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中上市 的规模 大、流 动性好的 100 家新 兴 产业公司作 为样本, 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中新兴产业公司的整体表现。 中证全债指数是 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 债券指数, 指数编制方法先进, 指数信息透明度高, 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 投资回报情况, 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本基 金的投资主要以战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中的优质企业股票为主, 并对固 定收 益类资产进行资产配置和主动投资, 以获取良好收益。 为此, 综合基金资产配置 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 本基金选用中证新兴产业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加权作 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66 六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 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 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 投 资禁止 行为 与限制 1、 为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的股票 投 资比例 为基金 资产的 0%-95% ,其中 投资 于战 略新兴 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3% ;现金、债券资产、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及其他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为 0% -95%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67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16)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7) 本基金 投资于 单只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市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1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68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 后,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 一)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738,915,420.92 91.30 其中:股票 738,915,420.92 91.3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9,767,814.48 7.38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69 8 其他资产 10,660,812.52 1.32 9 合计 809,344,047.92





100.00 (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813,160.00 0.7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06,928,153.30 63.3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87,339,763.40 10.91 F 批发和零售业 9,744,964.00 1.2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401,146.81 0.05 J 金融业 55,907,055.94 6.98 K 房地产业 51,222,168.52 6.4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1,847.12 0.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79,160.00 0.3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938,001.83 2.37 S 综合 - - 合计 738,915,420.92 92.28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 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股票。


(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明 细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70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600309 万华化 学 1,195,180 34,229,955.20 4.27 2 600409 三友化 工 3,157,391 31,794,927.37 3.97 3 300100 双林股 份 1,096,225 28,841,679.75 3.60 4 600230 沧州大 化 923,447 27,444,844.84 3.43 5 600742 一汽富 维 1,381,703 26,404,344.33 3.30 6 300323 华灿光 电 1,758,600 24,409,368.00 3.05 7 300197 铁汉生 态 1,819,900 24,168,272.00 3.02 8 600966 博汇纸 业 4,599,922 23,873,595.18 2.98 9 000671 阳光城 4,099,400 23,858,508.00 2.98 10 002717 岭南园 林 886,700 23,763,560.00 2.97 ( 四)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报 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八)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71 2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的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 十)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的 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 一 )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1.1 本 基 金 投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编 制日 前一 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11.2 本 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 没有 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的 范围。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95,151.5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788,033.1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028.52 5 应收申购款 264,599.3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660,812.52 11.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72 1 300100 双林股份 28,841,679.75 3.60 临时停牌 11.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 十 二、 基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浦银新兴产业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3 年03 月25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13.30% 1.91% 5.45% 0.86% 7.85% 1.05% 2014 年01 月0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12.09% 1.71% 20.64% 0.68% -8.55% 1.03% 2015 年01 月0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142.83% 2.46% 24.56% 1.58% 118.27% 0.88% 2016 年01 月0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22.67% 2.45% -8.87% 0.96% -13.80% 1.49% 2017 年01 月01 日至 2017 年06 月30 日 -7.38% 1.07% 2.87% 0.41% -10.25% 0.66% 2013 年03 月25 日至 2017 年06 月30 日 120.90% 2.08% 48.53% 1.03% 72.37% 1.05% (二)浦银 新兴产业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3 年3 月25 日至 2017 年6 月30 日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73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74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 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75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76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 起的损失。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77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78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79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80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81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8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 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83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84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 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85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86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87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88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8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 在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 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90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 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 投资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 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 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等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91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 4、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或 由于债 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收 益 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的 影响而 导致购 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 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 时的收益 率的影响。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以前低 的收益率。 二 、流 动性风 险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 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 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加剧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 风险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 和控制,努力去克 服流动性风险。 三 、管 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因 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92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违规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五、 合 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 、本 基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会由于受到市场环境、 公司治理、 制度建设 等因素 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 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 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坚持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 运用公司内部的 基本面财务 模型 对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 的分析和估值。 然而, 宏观经济、 行业生命周期和模型参 数的估计等将给基金在个股投资决策中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而存在个股选择 的风险。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过程中, 由于利率变动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 基于预期的利率变动而采取的债券投资策略也面临一定的个券选择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如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 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七 、其 他风险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93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94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95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96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投资 者 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97 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 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98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 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99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00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法》 及托 管协议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01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02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03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04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05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06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07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0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 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09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 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10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在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 现金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 并通过重 点关注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 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中小企业 私募债 、中期 票据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的其他 固定收 益类投 资品种)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11 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及 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3% ;现金、债券资产、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及其他 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为 0% -95% ,其中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为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 基金的 股票投 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95% ,其 中投 资于战 略 新兴产 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3% ;现金、债券资产、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及 其他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为 0% -95%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12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16)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 及相关规定执行; 17) 本 基金投 资于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 市值,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13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2、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14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15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人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16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981 号3 幢316 室 法定代表人: 谢伟 设立日期: 2007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3212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 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17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中小企业 私募债 、中期 票据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的其他 固定收 益类投 资品种)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0%-95% , 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及 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3% ;现金、债券资产、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及其他 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为 0% -95% ,其中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 本基金 的股票 投 资比例 为基金 资产的 0%-95% ,其中 投资 于战 略新兴 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3% ;现金、债券资产、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及其他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为 0% -95% 。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战 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股票池,如有变更需及时提供给托管人;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18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16)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7) 本基金 投资于 单只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市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19 净值的10%;


(1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 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 金合同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 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20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 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或 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规 范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证 券 行 为 的紧 急通 知》 、《关 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 问 题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21 的 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签 订《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 可 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 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 料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两个 工作日 内,以 书面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 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 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已 持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资 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 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出 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 资 料 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22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若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 (2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经董事会 批准的 相关投 资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度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 人对 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金 投资出现 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 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 的消除 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 金投资 中期 票 据出具的 风险评 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 利。否 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因 拒绝执 行该指 令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23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监督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10、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 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24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的,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25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26 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行资金 支付, 并使用 交通银行 企业网 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 行网银 ”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人 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 定》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监督 银行业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 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募 集 资 金 经 验 资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 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 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27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 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 以约定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28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2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 值。 (6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 采用本 协议第 八章“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与 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 (1) - (4)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 算出错,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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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30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 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 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度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31 报告在基金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 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 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32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 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33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基 金法》 、《销售 办法》 、《运 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34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 、资 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 的定制情况, 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 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 、 红 利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不 收取手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 电 子化服 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 码, 我们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 到点提示、 查询密码修改等短信通知服 务,持有人可自行定制以上服务或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 如基金 份额每周净值、电子对账单、到点提示等 。 3、微信服务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35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 (可搜索 “浦银 安盛基 金”或“浦银安盛微理财” ) ,可查阅基金净值、基金动态及活动、服务资讯等; 如通过 “浦银安盛微理财” 绑定个人账户, 还可享有基金交易 (仅限电子直销投 资人) 、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等专项服务。 四 、客 户服务 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 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 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 “账户查询” 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 金持有情况、 基金交易明细、 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此外, 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 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五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 、服 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 (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浦银安盛微理财 6、其他,如邮寄等。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36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 2017 年3 月26 日至2017 年9 月25 日刊登于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公告事项 公告类型 披露形式 披露时间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 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7-03-30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 年度报 告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3-30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 年度报 告摘要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7-03-3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广发证券基 金申购业 务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7-04-0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业务 、 基 金转换 业务 并参加其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7-04-1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基金定投业务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7-04-22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告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7-04-24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 金行业高 级管理 人员变 更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7-04-28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摘 要 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7-05-06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正 文 更新 (2017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5-06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37 年第 1 号)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珠海盈米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并 参加费率 优惠的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7-05-11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基金定投 申购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7-06-30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基金申购及基金定投业务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7-06-30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基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7-07-01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 金经理休假由他人代为履行职责的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7-07-01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7-07-20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在中泰证券开通基金定 投业务并参加其网上基金申购及网 上基金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7-07-25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基金申购 及基金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7-07-31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7-08-24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38 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中泰证券基金定 投业务定 投起点 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中信期货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7-08-25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 正文 )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7-08-28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摘要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7-08-28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 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最低申购金 额与最低 持有份 额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网站 2017-09-12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39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正文 (更新) 140 第二 十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盛 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