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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利A(000808)

招商招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招利 1 个 月 期 理 财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 二零 一 七 年 第 二号) 
 
 
 
 
 
 
 
 
 
 
 
 
 
 
 
 
 
 
 
 
 
 
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截 止日 :2017 年09 月25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招商招 利1 个月 期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2014 年9 月5日《 关 于准予 招商 招利1个 月期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批 复 》 (证 监许可 【2014 】929 号 ) 注 册公开 募集 。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于2014年9月25 日 正 式生效 。 本基 金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 何 疑问 ,应 寻求 独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拟 认 购 ( 或申 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属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预期收 益 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 金,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投资人 应充 分考 虑自身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对于 认购 ( 或申 购 )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 在 投资 人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本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2017 年9月25 日 ,有关 财务 和业绩 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务 和 业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于2017年10 月13 日 复 核 了本 次 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书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28 七、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0 九、基 金的 投资.............................................................. 37 十、基 金的 业绩.............................................................. 46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8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1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5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6 十七、 风险 揭示.............................................................. 61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6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4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7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9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0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等相关 法律法 规和 《 招商 招利 1 个月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招 利 1 个 月期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招 商招 利 1 个月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该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 商招 利 1 个月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招 商招 利 1 个月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招 商招 利 1 个月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 资人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的登 记机 构为招 商基 金管理有 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 公司或接 受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务的 机 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申 购、 赎回、转 换及 转托管 业务 而引起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情况 的 账户;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 规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合 法 登记并存 续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投资人 或投 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基 金合 同第八 部分 之规定召 集、 召开并 由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至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募 集达 到法律 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基金 管 理人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 毕,并 获得 中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合 同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运作期 起始 日: 对于每 份认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作 期起 始日 ,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对于每份 申购 份额的 第一 个运作期 起始 日,指 该基 金份额申 购 确认日; 对于 上一运 作期 到期日未 赎回 的每份 基金 份额的下 一 运作期起 始日 ,指该 基金 份额上一 运作 期到期 日后 的下一工 作 日; 运作期 到期 日: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 第 一个 运作期 到期 日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对 认购份额 而言 ,下同 )或 基金份额 申购 申请日 (对 申购份额 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 言,下同 )对 应的次 一月 的月度对 日( 如该日 为非 工作日, 则 顺延至下 一工 作日; 如次 一月无月 度对 日,则 该日 的下一个 工 作日为 该运 作期 的最 后一 日) , 第 二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为第一 个运 作期到期 日对 应的次 一月 的月度对 日( 如该日 为非 工作日, 则 顺延至下 一工 作日; 如次 一月无月 度对 日,则 该日 的下一个 工 作日为 该运 作期 的最 后一 日) , 以此 类推 ; 月度对 日: 指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对认 购份额而 言, 下同) 或基 金份额申 购 申请日 ( 对申 购份 额而 言 , 下同 ) 在 后续 日历 月中 的 对应日 期, 如该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下一 工作 日,如 后续 日历月无 对 应日期 ,则 该日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为该 运作 期的 最后 一日;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基 金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告 规 定的条件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变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投资人 通过 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 请, 约定每 期申购 日、扣 款 金额及扣 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人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 销售机 构: 指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符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人签 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 或 其它媒介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T 日: 指销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申 请 的开放 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 资所 得债券 利息 、买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 他合 法收入 及因 运用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 约; 摊余成 本法 : 指估值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议 利率并考 虑 其买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每日计 提 损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最近七 个自 然日( 含节 假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折算出 的 年收益 率;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购买的 各类 证券及 票据 价值、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收的 申 购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产 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基金份 额分 类: 指本基金 根据 投资者 认购 、申购的 电子 交易平 台或 销售机构 的 不同, 将 设 A 类 、B 类 和 C 类 三类 基金 份额 , 三 类基金 份额 单独设置 基金 代码, 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合并投 资运 作,并分 别 公布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巨额赎 回 :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 效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 法解释、 地 方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其 他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 民币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 ,是 中国第 一家 中 外合资 基金 管理公 司。 公 司由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由人 民币一 亿元(RMB100 ,000,000 元)增 加为人民币 二亿一 千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 %、10%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述 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 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 让给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11.7% 股 权转 让 给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述 股权 转 让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持 有全 部 股 权的 55 % ,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 为拥有 证 券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 2009 年 11 月, 招商 证 券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 代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信 、理 性 、专业 、协 作、成 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资 者创 造 更多价 值”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公 司。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 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 李浩 , 男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 级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 银行 任总 行行 长助 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 兼任招 商 银行上 海分 行行 长,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 行长,2007 年 3 月起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2007 年 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长 , 2016 年 3 月起兼 任深 圳市 招银 前海 金融资 产交 易中 心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业 于美 国 纽约州 立大 学,获 经济 学 博士学 位。2001 年加 入招 商证券 ,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 (花旗集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 官 , 分 管风 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 结 算及 培训工 作 ; 兼 任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金旭 , 女 , 北 京大 学硕 士 研 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 理、 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 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 中 国北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 至今在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工 作, 先后 担任 专职 律师、 事务 所 权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 合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今 兼 任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 司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 至今兼 任北 京墨 迹风 云科 技股份 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2016 年 12 月 至今兼 任新 世纪 医疗 控股 有限公 司 (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公司 ) 独 立 董事, 2016 年 11 月 至今 任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第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咨 询委 员 会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 放军昆 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理 研究 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行部 资金 处副 处长 ; 中 信银行 ( 原 中 信实 业银 行 ) 资 本市 场部 总经 理 、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等职 。 现 任中 国证 券市 场 研究设 计中 心 (联 办 ) 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 总经 理 ; 联办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等 。现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何玉慧 ,女 ,加拿 大皇 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26 年会 计从业 经历 。曾先 后就 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 1995 年 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 威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 部审计 、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 服 务主管 合伙 人 。 2016 年 8 月至 今任 泰康 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同时 兼任 多个 香港 政府机 构辖 下 委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 会计 师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 委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孙谦 , 男 , 新加 坡籍 , 经济 学博士 。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 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 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 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 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博 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 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赵斌 , 男 , 毕业 于深 圳大 学国际 金融 专业 、 格林 威 治大学 项目 管理 专业 , 分 别获经 济学 学士学 位、 理学 硕士 学位 。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证券 部员工 、福 田 营业部 主任 、 海 口营 业部 经理助 理、 经理 ;1999 年 1 月至 2006 年 1 月 , 历任 招商证 券经 纪 业务部 总经 理助 理、深 圳 龙岗证 券营 业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深 圳南 山南 油大道 营业 部 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9 年 4 月 ,担 任招 商证 券 私人客 户部 总经 理;2008 年 4 月至 2016 年 1 月 , 担 任招 商证 券零 售经纪 总部 总经 理, 期间 于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兼 任招 商证 券渠道 管理 部总 经理 。赵 先生亦 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 任招 商证 券 职工代 表监 事。 2016 年 1 月起 至今, 赵斌 先生担 任招 商证 券合 规总 监。 赵 斌先 生于 2008 年 7 月起担 任招 商 期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于 2015 年 7 月起 担任 招商证 券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现任公 司监 事 会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监 兼 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1 罗琳, 女, 厦门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1996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先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高级 经 理、业务 董 事;2002 年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筹备 ,公 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核 算 部高级 经理 、产 品研发 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总 监 、产品 运营 官, 现任 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 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 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 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厦门 大学 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 圳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常 务副总 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 男 , 中 国国 籍,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任 TMT 行 业研 究员 、 基 金助 理 、 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交 易部 总监 、 研 究部总 监 , 投 资总 监兼 基金 经理 , 量 化& 保 本投 资事 业 部总经 理;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公 司副 总 经理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 董事。 欧志明 ,男 ,华中 科技 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双 学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 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 ,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渺, 男, 硕士,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方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巨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历 任金 融工程 研究 员 、行业 研究 员、助 理基 金 经理。200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高级 数量 分析 师 、 投 资经 理 、 投 资管 理二 部 ( 原 专 户资 产投 资部 ) 负责人 及总 经理 助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 ,男 ,硕士 ,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务 工 作;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2 管理委 员会 深圳监 管局 ,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 员、副 处长 及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介绍 : 向霈, 女, 硕士。2006 年 加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先 后任 职于市 场部 、 股票投 资 部、交易 部,2011 年起任 固定收益 投资部 研究员 , 现任招商 招钱宝 货币市 场 基金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4 年 3 月 25 日至 今) 、 招商 招利 1 个月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 4 月 8 日 至今 ) 、 招商 信用 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管 理时 间:2015 年 6 月 9 日至 今) 、 招商 招盈 18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6 月 1 日 至今 ) 、 招商 财 富宝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 理时间 : 2016 年 6 月 30 日 至今) 、 招商 中国 信用 机会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 9 月 2 日至 今) 、 招商 招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26 日至 今) 、 招商 招泰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 12 月 23 日 至今 ) 、 招 商沪 港深科 技创 新主 题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时 间:2017 年 4 月 26 日 至今) 、招 商招 福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 6 月 13 日至 今) 及 招商 招财通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管 理时 间:2017 年 6 月 19 日至 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马龙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 2014 年 9 月 25 日至 2016 年 2 月 6 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 如下成 员组 成:总 经理 金 旭、副 总经 理沙骎 、副 总 经理杨 渺、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裴晓 辉、 交 易 部总监 路明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白 海峰 。 4、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3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 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4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4、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部控制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监 事会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法 和公 司章程 对公 司 经营管 理活 动、 董事和 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 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作 为 董事会 下设 的专 门委员 会 之一, 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5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 决定公 司风 险 管理战 略和 政策 并检 查其 执行情 况, 审查 公司 关联 交 易和检 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务 稽查 情 况等。 (3 )督 察长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公 司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司 内 部风险 控 制情况 ,并 负责 组织指 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督 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在 重 大风险 或隐 患, 或发生 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 当及 时 向 公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是总 经理 办 公会下 设的 负责 风险管 理 的专业 委 员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 和重 大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并作 出决策 , 并 针 对 公司经 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5 )监 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部 门负 责对公 司内 部 控制制 度和 风险 管理政 策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各 业务 部门 :风 险控 制是每 一个 业务部 门和 员 工最首 要的 责任 。各部 门 的主管 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 控制。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公司 规 章 制度、 道德 规范 和行 为准 则、自 己的 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 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 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括 投资 管 理制度 、基 金会计 核算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度 、监 察 稽核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由一 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成 ,具 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纲 、法 规 遵循政 策、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6 4、内部控制的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务 流 程、经 营运 作活动 进行 分 析,发 现风 险,并 将风 险 进行分 类,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 明确 , 并 有相 应的 岗位 说 明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 对 不 相容的 职务 、 岗位 分离 设 置,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b.各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 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以督 察长 、 监察 稽核 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的 第三道 监控 防线 。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7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办 公自 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务 汇报 体 系,通 过建 立有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 理 报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 总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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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18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 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系 的重 要 组成部 分,总 行设 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行 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布 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点 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广 , 服务领 域最 广, 服务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 银 行同样 通过 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 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务 品牌 ,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 质,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SAS70 审计报 告。 自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 证,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中 国农 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 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 首 届 “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 奖盛典 ” 中 成 绩 突出 ,获 “最佳 托管 银 行”奖 。2010 年 再次 荣获 《首席 财务 官》杂 志颁 发 的“最 佳资 产 托管奖 ” 。2012 年荣 获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9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 荣获 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 发展奖 ”称 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养老金 管理 中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处、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处 、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风 险管 理处 、 技 术保 障 处、 营 运中 心、 市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1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止 到2017 年6 月30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372 只。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总 体负 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风 险管 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进行 监 督和评 价。 托管 业务部 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作 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露 人 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 止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0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设 置 将《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 警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资金 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面 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 报告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 及 其他涉 嫌违 规 交 易等行 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 院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2 联系人 :冯 敏 2、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3、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4、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王 晓琳 5、 代销机构:华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仅上线 B 类基 金份额)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6、 代销机构:大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仅上线 B 类基 金份额)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7、 代销机构:中邮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仅上线 B 类基 金份额)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唐延 路 5 号 陕西 邮政 大 厦9-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英忠


联系人 :吉 亚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3 电话:18201069211 传真: 无 网址:www.cnpsec.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005


8、 代销机构:上海云湾 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9999 9、 代销机构:上海长量 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10、 代销机构:蚂蚁(杭 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韩 松志 11、 代销机构:上海利得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广 场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13、 代销机构:浙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4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14、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 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15、 代销机构:北京钱景 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 海娟 网址:http ://www.qianjing.com/ 16、 代销机构:北京新浪 仓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http ://www.xincai.com/


17、 代销机构:南京苏宁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 ://fund.suning.com 18、 代销机构:凤凰金信 (银 川)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 :张旭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5 网址:www.fengfd.com 19、 代销机构:上海中正 达广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20、 代销机构:北京晟视 天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21、 代销机构:上海基煜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 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 :吴 鸿飞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2、 代销机构:中民财富 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23、 代销机构:北京汇成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 ://www.fundzone.cn 24、 代销机构:天津国美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25、 代销机构:南京途牛 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 ://jr.tuniu.com 26、 代销机构:联储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东方 汇经中 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 :唐 露


网址:http ://www.lczq.com/ 27、 代销机构:上海华夏 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 : 吴 振宇 网址:https ://www.amcfortune.com/ 28、 代销机构:上海挖财 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9、 代销机构:北京肯特 瑞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1 号楼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 :徐 伯宇 网址:http ://kenterui.jd.com/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7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 (0755 )2547 1000 传真: (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程 海良 、吴钟 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8 六、基 金份额的分类 ( 一) 基金份 额分 类


根据投 资者 认购 、 申 购本 基 金的电 子交 易平 台或 销售 机构的 不同 , 本基金 将设A 类、 B 类 和C 类 基金 份额 , 三 类基 金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合并 投资运 作, 并 分 别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根据 基金 实际 运作 情况,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增 加新 的基 金份额 并适 用 差异化 费率 、对 现有 基金 份额分 类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无需 召开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二) 基金份 额类 别的限 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本基金 根据 实际 运作 情况 ,可对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 申赎的 金额 、 时 间与 方式 等的具 体规 则做 出限 制, 具体规 定在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在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 调整认 购、 申赎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金额 、 时 间与方 式等 的具 体规 则,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至 少在 开始 调整之 日前2日 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9 七、基 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 监 许可【2014 】929 号 文注 册 公开募 集。 募集 期从2014 年9月23 日 起到9 月23 日止 ,共募 集 203,989,849.95 份基 金份 额,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368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4 年9月25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续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 述 情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0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 一) 申购、 赎回 的场所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 转换的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销售代 理 人。 具体代 销渠 道名 单以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直销 及代 销 机构请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酌情 增加 或 减少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 金。 调 整后 的代 销机 构将 另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销售 机构 指定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如 传真、 电 话 或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 ( 二) 申购、 赎回 的开放 日期 及办理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放 日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在每 个 运作期 的到 期日办 理基 金 份额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1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份 额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方可 就该基 金份 额提 出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次一月 的月 度对 日起 开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在赎 回开 始 公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2 日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1 认接受 的, 该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提出 的有 效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及在 销售 机构支 持预 约功 能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可以 办理 集中 申 购预约 和 赎回预 约, 申购 预约 与赎 回 预约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参见 届时销 售机 构公 告或 者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 三) 申购、 赎回 的原则 1、 “确 定价 ”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1.00 元; 2、 “金 额 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全部 赎回其 持有 的本基 金基 金 份额余 额时 ,基 金管理 人 在支付 赎 回 款 时 自 动将 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未付 收 益一 并 结算 并 与 赎 回款 一 起支 付 给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部 分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时, 未 付收 益为 正时 , 未 付 收益不 进行 支 付; 未 付收 益为 负时 , 其 剩 余的基 金份 额需 足以 弥补 其当前 未付 收益 为负 时的 损益, 否则 将 自动按 比例 结转 当前 未付 收益, 再进 行赎 回款 项结 算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 但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无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 四) 申购、 赎回 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全额 交 付申购 款项 ,投资 人 交 付 申购款 项, 申购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时 , 赎回 成立 ; 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回 生 效。 投资 人 赎回申 请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 法参照 基金 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顺 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2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已 经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请 。 申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 五) 申购、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基金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网 点和 电 子商 务 网上 交易 系 统每次 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最 低 金额 为0.01 元 , 追 加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0.01 元。 具 体最低 认购 金额 限制 以销 售机构 和网 上 交 易 平 台 要 求 为 准 。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0.00 元 ,追 加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2、本 基金A 类、B 类和C 类基金 份额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数都 为0.01 份。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 金 的总规 模进 行限 制, 并在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 4、本 基金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 户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为0.01 份。 5、基金 可根 据 具 体情 况, 对基金 的净 赎回及 累计 赎 回设定 上限 ,或 对单一 账 户的净 赎 回及累 计赎 回设 定上 限并 及时披 露。 6、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1.00 元。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计算 公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3 财产。


例一: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 T 日投 资1,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 购 份额计 算如 下: 申购 份额 =1,000/1.00 =1,000.00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 额赎回 ”方 式,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1.00 元。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该 运作 期内 的待支 付收 益。 即在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提 出赎回 申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获 得当 期运 作期 的 基金未 支 付收益 。 对 于持 有超 过一 个运作 期、 在当 期运 作期 到期日 提出 赎回 申请 的基 金份额 而言 , 除 获得当 期运 作期 的基 金未 支付收 益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 获得 自申 购确 认日 ( 认购 份 额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至 上一运 作期 期末 的基 金收 益 (上 一运 作期 的基 金收 益在上 一运 作 期 期满时 结转 为基 金份额 , 计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基 金账户 )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 点后2 位, 小数 点后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财 产 。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暂 停 接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本 金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4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拒 绝 接受 或 暂 停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赎 回 申 请或 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 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 十)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工作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 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5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 3、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或 赎 回的 开 放日 公 告 最 近一 个 工作 日 的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4、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重 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6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四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解 冻与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 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十七 )基金 上市 交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 具 体上市 交易 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提 前发 布公 告, 并告知 基金 托 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7 九 、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追求 本金 安全 、 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积极主 动的 管理 , 力 争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谋 求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 二) 投资理 念 以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宏观 与微观 、 定 性与 定量 分析 相结合 , 为 投资 者实 现资 产的保 值 和 增值。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律 法规 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括 :现 金 、通知 存款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的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期 票据 、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回 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告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七天 通知 存款 基准利 率 (税后 )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 行, 约 定支 取日 期和 金额 方能支 取 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本 基 金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期风 险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 合 型 基金及 普通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六) 投资策 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8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积 极管 理型 的投资 策略 ,将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控制 在 150 天以 内, 在控制 利率 风险 、尽 量降 低基金 净值 波动 风险 并满 足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提高 基金收 益。 2、利 率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 自上 而下 ” 的债券 分析 方法 , 确定 债 券组合 , 并管 理组 合风 险 。 首 先通 过 全面分 析宏 观经 济运 行情 况和金 融市 场资 金供 求, 判 断宏观 经济 与流 动性 状况 及其变 化趋 势 , 进而对 财政 政策 、 货 币 政 策等宏 观经 济政 策取 向进 行研判 , 从 而判 断金 融市 场利率 水平 变 动 趋势 。 在 此基 础上 , 结合 期限利 差与 凸度 的综 合分 析, 确定 投资 组合 的久 期 配置 , 制 定出 具 体的投 资策 略。 具体而 言, 本基金 将首 先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研 究 方法, 综合 研究主 要经 济 变量指 标、 分析宏 观经 济情 况, 建立 经济前 景的 情景 模拟 , 进 而判断 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等宏 观经 济 政 策取向 。 同 时, 本基 金还 将 分析金 融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化 趋势 , 对 影响 资金 面的因 素进 行 详细分 析与 预判 ,建 立资 金面的 场景 模拟 。 在宏观 分析 与流动 性分 析 的基础 上, 结合历 史与 经 验数据 ,确 定当前 资金 的 时间价 值、 通货 膨 胀补 偿、 流动 性溢 价等要 素, 得到 当前 宏观 与流动 性条 件下 的均 衡收 益率曲 线。 区 分 当前利 率债 收益 率曲 线期 限利差 、 曲 率与 券间 利差 所面临 的历 史分 位, 然后 通过市 场收 益 率 曲线与 均衡 收益 率曲 线的 对比, 判断 收益 率曲 线参 数变动 的程 度和 概率 , 确 定组合 的平 均 剩 余期限 ,并 据此 动态 调整 投资组 合。 3、信 用策 略 本基金 依靠 内部 信用 评级 系统跟 踪研 究发 债主 体的 经营状 况、 财务 指标 等情 况, 对 其 信 用风险 进行 评估 , 以 此作 为个券 选择 的基 本依 据。 为了准 确评 估发 债主 体的 信用风 险, 我 们 设计了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的内部 信用 评级 体系 。 内部 信用评 级体 系遵 循从 “ 行业 风 险 ” - “ 公 司风险 ” (公 司背 景+ 公司 行业地 位+ 企业 盈利模 式 +公司 治理 结构 和信息 披 露状况 +企 业 财务状 况) -“ 外部支 持” ( 外部 流动 性支 持能力 + 债券担 保增 信 ) -“得 到 评分” 的评 级 过程。 其中 ,定 量分析 主 要是指 对企 业财 务数据 的 定量分 析, 定量 分析主 要 包括四 个方 面: 盈利能 力分 析 、 偿 债能 力 分析 、 现 金流 获取 能力 分 析、 营运 能力 分析 。 定性 分析包 括所 有非 定量信 息的 分析 和研 究, 它是对 定量 分析 的重 要补 充,能 够有 效提 高定 量分 析的准 确性 。 本基金 内部 的信 用评 级体 系定位 为即 期评 级, 侧重 于评级 的准 确性 。 因 此, 通 过全面 的 信用分 析, 我们 能够 积极 主动 的 挖掘 到风 险收 益匹 配、 甚 至存 在超 额收 益的 投资品 种, 为 信 用产品 的实 时交 易提 供参 考。 本 基金 还会 对宏 观经 济、 行 业、 公司 自身 信用 状 况的变 化和 趋 势进行 跟踪 ,并 快速 做出 反应, 及时 有效 地抓 住信 用利差 变化 带来 的市 场交 易机会 。 除了跟 踪债 券自 身的 信用 变化以 外, 本基 金还 会定 期研究 各评 级、 各期 限信 用利差 的 变 化趋势 ,分 析它 们的 相对 投资价 值, 确定 各类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和期 限选 择。 4、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普通 债券 的估 值, 主 要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的拟合 。 在 正确 拟合 收益 率曲线 的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9 础上 , 及 时发 现偏 离市 场 收益率 的债 券 , 并 找出 因 投资者 偏好 、 供求 、 流 动 性、 信用 利差 等 导致债 券价 格偏 离的 原因 ; 同时 , 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判 断出定 价偏 高或 偏低 的期 限段, 从而 指 导相对 价值 投资 ,选 择出 估值较 低的 债券 品种 。 对于含 回售 条款 的债 券, 由于目 前含 回售 条款 的多 为信用 债, 本基 金在 严格 的信用 审 查 的基础 上选 择含回 售条 款 的个券 ,同 时本基 金将 仅 买入距 回售 日不超 过 397 天以内 的, 行 权价值 为正 (即 买入价 格 低于其 回售 行权 价格) ,具 有较高 相对 投资 价值优 势 的债券 ,并 在 回售日 前进 行回 售或 者卖 出。 5、其 他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国 内各 种衍生 产品 的动 向, 一旦 有新的 产品 推出 市场 ,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 将在 届时 相应 法律 法规的 框架 内, 制订 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 略, 同 时结 合 对 衍生工 具的 研究 , 在 充分 考虑衍 生产 品风 险和 收益 特征的 前提 下, 谨慎 进行 投资。 本基 金 将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通 过利 用其他 衍生 金融 工具 进行 套利、 避险 交易 , 控 制基 金 组合风 险, 并 通过灵 活运 用趋 势投 资策 略获取 收益 。 ( 七) 投资程 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流 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 理 、 研究 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 密 切合作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 管 理程序 如下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周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 八) 投资限 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0 1、组 合限 制 ?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不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1 ) 股票 ; (2 ) 可转 换债 券; (3 )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 信用 等级 在 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50 天;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及 短期 融 资券的 比例 ,合 计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 净资产 的百 分之 一百 四十 ; (6 )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 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融 资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信 用 评级和 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1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1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但 须 提前公 告 , 不 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2、 禁 止行 为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 九)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2 1、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 ?





其 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产 (含 银 行存款 、清 算备付 金、 交 易保证 金、 证券清 算款 、买 断式回 购 履约金 )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债券 、逆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 银行 存款 、 清 算备 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款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 断式 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债 券到 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以 下情况 除 外: 允 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下一个 利率 调整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允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回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4 )回 购(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 剩余期 限以 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期 限以 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期 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 )对 其它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基于 审慎 原 则,根 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3、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3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融券 。 (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招商招利 1 个月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人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的董事 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来源于 《招商 招利 1 个月 期理财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284,391,154.22 46.34 其中: 债券 2,284,391,154.22 46.3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87,390,096.99 20.0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38,426,745.65 33.24 4 其他资 产 19,242,940.83 0.39 5 合计 4,929,450,937.69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1.8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418,239,210.88 9.2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标 情况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 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4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9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 过150 天 ” ,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标 情况 。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14.45


9.28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5.76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49.43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3.53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32.16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1.81 9.28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 超 过240 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59,962,596.91 5.7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59,962,596.91 5.7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89,919,740.73 4.21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834,508,816.58 40.69 8 其他 - - 9 合计 2,284,391,154.22 50.67 1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11710301 17 兴 业银 行 CD301 2,300,000 227,572,229.81 5.0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5 2 111720105 17 广 发银 行 CD105 2,000,000 197,996,033.58 4.39 3 111719079 17 恒 丰银 行 CD079 2,000,000 197,795,938.19 4.39 4 111712131 17 北 京银 行 CD131 2,000,000 195,604,784.29 4.34 5 111793865 17 包 商银 行 CD042 1,200,000 118,864,268.27 2.64 6 111717069 17 光 大银 行 CD069 1,000,000 98,994,430.26 2.20 7 111619148 16 恒 丰银 行 CD148 1,000,000 98,970,119.36 2.20 8 111794712 17 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CD062 1,000,000 98,890,949.77 2.19 9 111794715 17 天 津银 行 CD039 1,000,000 98,874,681.97 2.19 10 111780096 17 上 海农 商银 行 CD141 1,000,000 97,833,042.97 2.17 7. “影子定价” 与 “ 摊余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42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411%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9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未 发生 过达 到0.25% 的 情况 。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未 发生 过达 到0.5% 的情 况。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实际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 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存续期 内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基 金通 过每 日分 红使基 金份 额 净 值维持 在1.0000 元。 9.2.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 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9,206,613.52 4 应收申 购款 36,327.31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9,242,940.8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6 十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招商招 利1 个月 期理 财债 券 A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9.25-2014.12.31 1.0284% 0.0062% 0.2925% 0.0000% 0.7359% 0.0062% 2015.01.01-2015.12.31 4.2370% 0.0059% 1.3687% 0.0000% 2.8683% 0.0059% 2016.01.01-2016.12.31 3.0975% 0.0044% 1.3725% 0.0000% 1.7250% 0.0044% 2017.01.01-2017.06.30 2.0449% 0.0006% 0.6788% 0.0000% 1.3661% 0.0006% 自基金 成立 起至2017.06.30 10.7910% 0.0051% 3.7125% 0.0000% 7.0785% 0.0051% 招商招 利1 个月 期理 财债 券 B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9.25-2014.12.31 1.2419% 0.0057% 0.3675% 0.0000% 0.8744% 0.0057% 2015.01.01-2015.12.31 4.2368% 0.0059% 1.3687% 0.0000% 2.8681% 0.0059% 2016.01.01-2016.12.31 3.0938% 0.0044% 1.3725% 0.0000% 1.7213% 0.0044% 2017.01.01-2017.06.30 2.0462% 0.0006% 0.6788% 0.0000% 1.3674% 0.0006% 自 基金 成立 起至2017.06.30 11.0225% 0.0050% 3.7875% 0.0000% 7.2350% 0.0050% 招商招 利1 个月 期理 财债 券 C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7.17-2015.12.31 1.5902% 0.0078% 0.6113% 0.0000% 0.9789% 0.0078% 2016.01.01-2016.12.31 3.0975% 0.0044% 1.3725% 0.0000% 1.7250% 0.0044% 2017.01.01-2017.06.30 2.0454% 0.0006% 0.6787% 0.0000% 1.3667% 0.0006% 自基金 成立 起至2017.06.30 6.8793% 0.0050% 2.6625% 0.0000% 4.2168% 0.0050% 注:C 份额 成立 于2015 年7 月 17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4 年9 月25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购 买的 各类证券 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 金 款 以及其 他 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8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 金、保 证金 和 其 它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的 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 内 按照 实际 利率 法 摊销 , 每日计 提损 益。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应按 其他 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调整组 合,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3、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基 金份 额采 用份 额净 值 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方 法进行 估值 。 5、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9 ( 四) 估值程 序 1.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是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 精 确到小 数 点 后 4 位 ,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开始舍 去 。 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是指 最近 七个 自然 日 ( 含节假 日 ) 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折算 出的 年收益 率,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日常估值由基 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 结果签章后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至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无误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 或者基 金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公司 、 存 款银 行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或 由 于 不可抗 力等 其他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而造成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和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计 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 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 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0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损 失 ( “ 受损方 ”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 )基 金估值 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收益 的 构成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 买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收 入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作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为 基金 收 益 扣除相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本基 金根 据每 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 基金净 收益 为 基准, 为投 资人 每日计 算 当日收 益 并分配 ,并 在运 作期期 末 集中支 付。 投资 人当日 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 处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4、根据 基金 每日 收益 情况 ,按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 若当日 净收 益大 于零时 , 为投资 人 记正收 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 小于零 时 , 为 投资 人记 负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 零时 , 当 日投 资 人不记 收益 ; 5、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 累计收 益支 付 方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 ) 方 式 。 若 投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计 收益 为正 值 , 则 为投 资者 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则缩 减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可 通过在 基金 份 额 运作期 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 获得 自申 购确 认日 (认 购份额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起至 上一 运 作 期期末 的基 金收 益、 加上 当期运 作期 的基 金未 支付 收益;


6、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享 有基 金 的分配 权益 ;当 日赎回 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8、在不 影响 投资 者利 益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可酌 情 调整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 此项调 整 不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2 基金净 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 于节假 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披露 节 假日期 间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以 及 节 假日后 首个 开放 日各 级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例 行收 益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 ,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基 金合 同第十 八部 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3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费用 ;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0% 的 年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管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 延至 最 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08%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0.0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2-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顺 延 至 最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4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2-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登记 机构 , 由 登记 机构代 付给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 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上述 “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1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销 售服 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一致 , 调低基 金管 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 销售 服务费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5 十五、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审 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证 券从业 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6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 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 息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7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在开 始办 理 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当日 , 披露 截止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前一 日期 间 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前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 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基金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2 个自然 日, 公告 节假 日期 间的各 类基 金 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个 开放 日 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 ×10000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舍 去尾数 的方 法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 其 中,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 额总额 包括 截至 上一 日未 结转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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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58 基金七 日年 化 收 益率=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 :Ri 为最 近第 i 公历 日 (i=1 ,2 ??7 ) 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基金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采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后 三位 ,如 不 足 7 日 ,则采 取上 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基金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9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基 金 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费 、 销售 服务 费 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形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 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 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0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 基金 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 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八)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信 息的情 形 1、不 可抗 力; 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1 十七、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较 低风险 品种 。 本 基金 适合 具有中 等 风 险承受 能力 、并 能正 确认 识和对 待本 基金 可能 出现 的投资 风险 的投 资者 。 ( 一) 证券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国 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对 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 种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引起 基金 收益 水平的 变化 。 特 别是 短期 利率变 化以 及货 币市 场投 资工具 市场 价 格 的相关 波动 ,会 影响 基金 组合投 资业 绩。 4、通 货膨 胀风 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采取 现金 形式分 配, 如果 发生 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益 率。


5、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风险 久期等 指标 对利 率风 险的 衡量是 建立 在收 益率 曲线 只发生 平行 位移 的前 提下 。 但收益 率 曲线可 能会 发生 扭曲 或蝶 形等非 平行 变化 , 并 导致 久 期等指 标无 法全 面反 映利 率风险 的真 实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2 水平。 ( 二) 流动性 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在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 较 大数额 赎回 申请 , 则 基金 资产 有 可能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变 现为 现金 时使资 金净 值 产 生不利 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基 金资 产 变 现能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额 净值 。


( 三) 信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期 融资 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主 体信 用 状况恶 化,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 兑 付的风 险, 另外 , 信 用风 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 券交割 风险 。 ( 四) 本基金 特定 风险 1、流 动性 风险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 第 一 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对认 购份 额而 言 , 下 同) 或基 金 份额申 购确 认日 (对申 购 份额而 言, 下同 )起( 即 第一个 运作 期起 始日) ,至 基金合 同生 效 日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次一月 的月 度对 日 ( 即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 作 日, 则 顺延 到下 一工 作日 。 如次一 月无 月度 对日 , 则 该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为该 运作期 的最 后 一日 ) 止 。 第二 个运 作期 指 第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的次 一工作 日 (即 第二 个运 作期 起始日 ) 起, 至第一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对 应的次 一月 的月 度对 日 (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 下一工 作日 ; 如该月 无月 度对 日 , 则 该 日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该运 作期的 最后 一日 ) 止 , 以 此类推 。 每个 运 作期到 期日 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 申请 ,因此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2、运 作期 到期 日未 赎回 , 自动进 入下 一运 作期 风险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运作 期到 期日 未申 请赎 回, 则 自该 运作 期到 期日 下 一工作 日 起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 运作期 。 3、运 作期 期限 或有 变化 风 险 本基金 名称 为招 商招 利 1 个月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但 是考 虑到 周末 、 法定节 假 日等原 因,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实际 运作 期期 限或 有不 同,可 能长 于或 短 于 1 个 月。 ( 五)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 资收益 为 正。 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 全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 使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 成, 甚 至造 成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3 金资产 损失 。 ( 六) 其他风 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者 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来 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自决议 生 效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5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八) 基金合 并方案 本 基 金 被 其 他基 金 吸 收 合并 或 本 基 金 与其 他 基 金 合并 为 新 基 金 引起 本 基 金 基金 合 同终 止的, 本基 金剩 余财 产可 不予变 现和 分配 , 并 入其 他基金 或新 基金 资产 中。 本基金 的债 权 债 务由合 并后 的基 金享 有和 承担。 本基 金清 算的 其他 事项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约定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记 业务 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决定 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费 率、 托管 费率 和销 售服务 费 率 之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7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 不 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7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 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 基金 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履 行 信 息披 露 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 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8 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4 )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 人;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产 ;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 的其 他费用 ;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 基金 合 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9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 独 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0 理人追 偿;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 不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 提起 诉讼或 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 不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 值,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和监 管机构 依法 要求提 供的 信 息,以 及不 时的更 新和 补 充,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10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1、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 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1 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立设日 常机 构。 2、 召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 法规要 求调 整该 等报 酬标 准以 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调低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2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约定以 及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变 更申购 费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 和销 售服 务费 率 ; 4)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 情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事宜 ;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7)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会议召 集人 及 召 集方 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2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 记日。 4、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4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3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 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 关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50%)。 (2 ) 通 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 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 取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50%) ; 4) 上述 第3)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4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本 条第 (1 ) 款第2 ) 项、 第(2 ) 款第3) 项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到会者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 总数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4)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6、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 合同》的重大修改 、 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 》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8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 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 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 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集 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 位名称 )和 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5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 期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 形成决 议。 7、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分之 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 除本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 作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 基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 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符合会议通 知 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 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果 。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 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6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 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9、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10、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 由 、 召开 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 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 三)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1、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 利 息收入以及 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基金净 收 益为基 金收 益扣 除相 关规 定可以 在基 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用 后的 余额 。 2、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 利再投 资方 式; (2)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益情 况, 以基 金净 收益 为基准 ,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 日收益并分 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 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按去尾 原则 处理 , 因 去尾 形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 直到 分 完为止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7 (4) 根 据基 金每 日收 益情 况, 按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 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记正 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 零 时,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算并 分配 , 累 计收 益支 付方式 只 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 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 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 时,累计收益为正值 , 则为投资者 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 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 投资者基金份额。投 资 者可通过在 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 回基金份额获得自申购确 认日(认购份额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至上 一运 作期期 末的 基金 收益 、加 上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 付收益 ;


(6 )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分 配权 益 ; 当 日赎 回 的基 金份额 自下 一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分 配权 益;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8) 在 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酌 情调整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3、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4、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 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 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 日 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 化 收益率。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 法规有新的规定时, 从 其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例 行收 益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 ,不再 另行 公告 。 ( 四)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8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费 用; (11 )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 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 费 用。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管理费每 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08%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 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9 日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付 。 除基 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上述 “1、基金 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4、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 费、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 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销 售 服务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五) 基 金的 投资 1、 投资目 标 在追求 本金 安全 、 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积极主 动的 管理 , 力 争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谋 求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存 款 、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 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 的债 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 的债券 回购 、期 限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 类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 投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 3 )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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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80 4 )信 用等 级在 A+ 级 以下 的企业 债券 ;


5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但 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50 天;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的 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 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 净资产 的百 分之 一百 四十 ; 6 )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一 ( 指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a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b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融 资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三年 的信 用 评级和 跟踪评 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 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中 国 主权评 级 为 A- 级, 则低 于 中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1 c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d )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 降、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 易日内 予以 全部 减持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1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但 须提前 公告 ,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3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 六)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方 式 1、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购 买的 各类 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2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 的价 值总 和。 2、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在开 始办 理 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当日 , 披露 截止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前一 日期 间 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前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基金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2 个自然 日, 公告 节假 日期 间的各 类基 金 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个 开放 日 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 ×10000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舍 去尾数 的方 法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 其 中,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 额总额 包括 截至 上一 日未 结转份 额。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 :Ri 为最 近第 i 公历 日 (i=1 ,2 ??7 ) 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基金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采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后 三位 ,如 不 足 7 日 ,则采 取上 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基金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定 媒 介 上 。 ( 七)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自 决议 生 效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3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6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八) 争 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 律师 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 基 金合 同的存 放和 获得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结 汇、 售汇 ;从 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证 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各 类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 款;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 汇汇 款;外 汇借 款;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股 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担 保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企 业、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公 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5 存 管业 务;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 资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放 式 基金业 务 ; 电 话银 行、 手 机银行 、 网上 银 行业 务; 金融衍 生产 品交 易业 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 定 基 金投 资 风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按 照 基金 托 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 投资 品 种 池 和交 易 对手 库 ,以 便 基 金 托管 人 运用 相 关技 术 系 统 ,对 基 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符 合 基金 合 同 关 于证 券 选择 标 准的 约 定 进 行监 督 ,对 存 在疑 义 的 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现金 、通知 存款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剩余 期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中 期票 据、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债券 回购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中 央 银 行票 据 、短 期 融资 券 ,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本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固 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信 用等 级在A+级 以下 的企业 债券 ; 5)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 组合 限制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50 天;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3)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的 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 券的比 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6 净值 的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 资 产的百 分之 一百 四十 ; 6)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摊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8)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 且由 本 基 金 托管 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别 评 级为AAA 以上( 含AAA) 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a)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b)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融 资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信 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 例如 ,若中 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级 )。 c)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d)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证 券 发行 人 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1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7 如 果 法 律 法 规对 上 述 投 资比 例 限 制 进 行变 更 的 , 以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 准 。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投 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制 , 但须 提 前 公 告,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协议 第 十五 条 第十二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运 作之 前 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经慎 重 选 择 的、 本 基 金 适 用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并 约定 各 交 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 算 方 式。 基 金 托 管 人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 供的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进 行 交 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每 半年 对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进 行 更 新, 如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市 场情 况 需 要 临 时调 整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 应向 基 金 托 管人 说 明理 由 ,在 与 交 易 对手 发生 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托 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被 确 认 调 整的 名 单开 始 生效 , 新 名 单生 效 前已 与 本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所 进 行但 尚 未 结 算的 交 易 , 仍 应按 照 协议 进 行结 算 。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对交 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制 , 按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的 交 易 规则 进 行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则 根 据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合 同 履行 情 况 进 行监 督 , 但 不 承担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 合 同 造成 的 损失 。 如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按 照 事 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 或交 易 方 式 进行 交 易时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定 期 存 款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选择 存款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 基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 与核查 ,严 格审 查、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存 款业 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选 择 存 款银 行 时 有 违反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8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 6、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 金净 收 益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应 收 资 金到 账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 金业 绩 表现 数 据 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人 未 经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 不 实的 业 绩 表 现 数据 印 制 在 宣传 推 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 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 中违 反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 极 配合 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 查 。 基金 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在下 一 工作 日 前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回 函 , 就基 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 交 易 程序 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 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 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8、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行 核 查。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发出 的 书面 提 示,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 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规要 求 需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9、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 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指令 办理 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9 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 资料 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 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 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 催收 。 由 此 给基 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 的 , 基金 托 管人 对 此不 承 担 任 何责 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 具 有 托管 资 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 的基金 认 购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法 规及 招 募说明 书决 定基 金停止 募 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 属 于 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 立的 基 金 托 管资 金 账 户 , 同时 在 规定 时 间内 , 聘 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方为 有 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0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 基金合 同 规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基 金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 协助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 设本 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合 规 的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 付。 本 基金 的 银行 预 留 印 鉴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和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 活动 , 包 括 但不 限 于投 资 、支 付 赎 回 金额 、 支付 基 金收 益 、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资金账 户进 行。 (3 )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 的 名 义开 立 任何 其 他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5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 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自 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 并 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 金完 成 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级 法 人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金 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规定 执行。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 有 关 规 定开 设 、使 用 并管 理 ;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 申请 并 取 得 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拆借 市 场 的 交 易资 格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义 开 立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托 管账 户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 和 资 金的 清 算。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1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 在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 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的 有 关 实 物证 券 、 银 行 定期 存款存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 由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券 的 购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际 有 效控 制 下 的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期 间 的损 坏、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 任 应由 基 金 托 管人 承 担。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署 的 、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的 原 件 分别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除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理 人 在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保证 基 金一 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原件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及会 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 序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与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每 万 份 基 金 净收 益 是 按 照相 关 法 规 计 算的 每 万 份 基金 份 额 的 日 净收 益 , 精 确到 小 数点 后4 位 ,小 数点 后 第5 位 开始舍 去。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是指 最近 七个自 然日 (含 节假 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折 算出 的年收 益 率,精 确到 小数 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 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完成 估 值 后 ,将 估 值 结 果 签章 后 以 双 方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 至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方 式 发送 给 基金 管 理 人 ;月 末 、年 中 和年 末 估 值 复核 与 基金 会 计账 目 的 核 对同 时进行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 证券 以 及 银 行 存款 本 息 、 备付 金 、 保 证 金和 其 它 资 产及 负 债。 (2 ) 估值 方法 1)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率 或 协议利 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2 并 考 虑 其 买入 时 的溢 价 与折 价 , 在 其剩 余 存续 期 内按 照 实 际 利率 法 进行 摊 销, 每 日 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 价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发 生重 大 偏离 , 从 而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产生 稀 释和 不 公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每 一 估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术 , 对基 金 持有 的 估 值 对象 进 行重 新 评估 , 即 “ 影子 定价” 。 投 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与 其他 可参 考公允 价 值指标 产生 重大 偏离的 , 应按其 他公 允 指 标 对 组 合的 账 面价 值 进行 调 整 。 当“ 影 子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偏离 度 的 绝 对 值达 到 或 超过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根据 风 险 控 制 的需要 调整 组合, 其中 , 对于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应编 制 并披露 临时 报告 。 3)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基 金份 额采 用份 额净 值 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 他方 法进行 估值 。 5)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 会 计核 算 的 义 务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 产估 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 , 或者基 金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由 于 证 券 交 易所 、 登 记 结算 公 司 、 存 款银 行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 有关 会 计 制 度变 化 或由 于 不 可 抗 力等 其 他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 现该 错 误 而 造成 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 七 日 年化 收 益率 和 每万 份 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 计 算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 或 登 记机 构 、 或 销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 自身 的 过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错 误 遭受 损 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的 直 接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3 上 述 估 值 错 误的 主 要 类 型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输 差 错 、 数据 计 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时 协 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的 费 用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承 担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已 产 生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应 对 更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但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 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方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 的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和 超 过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部 分 支付 给 估 值 错误 责任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 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 和赔偿 损 失; 4)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如下: 1)基金 估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 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2)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4 4、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5、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行 基 金 会 计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 告 。 基 金 管理 人 独 立 地设 置 、记 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全 套 账册 。 若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会计 处 理方 法 存在 分 歧 , 应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处 理方 法 为准 。 若 当 日核 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到 错 账的 原 因而 影 响 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7、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及 时 编 制并 对 外 提 供 真实 、 完 整 的基 金 财 务 会 计报 告 。 月 度报 表 的编 制,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后5 工作 日 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6 个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编 制 完毕并 予以 公 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 ) 报表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月 度 报 表 完成 当 日 , 将 报表 盖 章 后 提供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到 后应 在 3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 核 , 并将 复 核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半年 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年 度报 告 完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 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报 表 存 在 不符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方 认 可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准 ; 若双 方 无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账务 处 理为 准 。 核 对无 误 后,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托 管 业 务 部门 公 章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业 务 专用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发 布 公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 关报 表 达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5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须 分别 妥 善 保 管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包 括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 金权 益 登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权 益登 记 日 、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由 登记 机 构 编 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审 核 并 提 交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任意 一 个交 易 日或 全 部 交 易日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应 于 下 月 前十 个 工作 日 内提 交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所 保 管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用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 以外 的 其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保 密 义 务 。 若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由 于 自身 原 因无 法 妥 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 七)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或 与 之 相 关的 争 议 , 双 方当 事 人 应 通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调 解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地 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方当 事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自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1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国 证监会 申请 发售基 金份 额 时提交 的托 管协 议草案 , 应经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双 方 盖章 以 及双 方 法 定 代表 人 或授 权 代表 签 字 , 协议 当 事人 双 方根 据 中 国 证监 会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 案。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2 )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托 管协议 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3 )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 对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4 ) 本 协议 一式 六份 , 协 议双方 各持 二份, 上报 有 关监管 部门 两份, 每份 具 有同等 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6 律效力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7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 一) 网上开 户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 二)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情 况, 提 供纸质 、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 2、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邮 件 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 三) 信息发 送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 可 定 制的信 息包 括: 基金净 值 、 投 研 观 点 、 公 司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 基 金 公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 实际需 要 , 适 时 调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 节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 息。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 四) 网络在 线服 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 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可享有 账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8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免 长途费 )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9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关 于招 商招 利 1 个月 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B 类 、 招商招 财通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增 加大 同证 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2017/9/25 2、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产品 参加 江 南农村 商业 银行 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7/9/19 3、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上海 云 湾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 的 公告 2017/9/15 4、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旗下相 关基 金增 加中 邮证 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2017/9/5 5、招 商招 利 1 个月 期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半年 度报 告 2017/8/29 6、招 商招 利 1 个月 期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2017/8/29 7、招 商招 利 1 个月 期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7/7/21 8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基 煜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7/7/17 9、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招 商招 钱宝 货 币 A 及 招商招 利 1 个月 期理 财 B 增加中 信 银行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7/12 10、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继 续参 加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银 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7/1 11 、 招商 招利 1 个 月期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017/5/6 12、 招 商招 利 1 个 月期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7 年第 1 号) 2017/5/6 13、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华 夏财 富等 机构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7/5/3 14、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上 海挖 财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4/28 15、招 商招 利 1 个月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7/4/21 16、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同花 顺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4/21 17、招 商招 利 1 个月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年度 报告 2017/3/31 18、招 商招 利 1 个月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2017/3/3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0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一)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登 记机 构的住 所,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 二) 招募说 明书 的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复印 件 , 但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1 二十四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申 请查 阅以 下文件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招 利 1 个 月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招 商招 利1 个月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3、 《招 商招 利1 个月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4、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关 于募 集招 商招 利 1 个 月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法律 意见 书;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