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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217015)

招商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 商 全球 资源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QDII )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一七年第 二 号)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截止日 :2017 年9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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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 重要提示 招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2009 年12月31日 《 关 于核准 招商 全球 资源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字 〔2009 〕1500 号 文 )核 准公 开募 集。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于2010 年3月25 日正式 生 效。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 本基 金管 理人 ” 或“ 管理 人” )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表 明 其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收 益 作出 实 质 性 判断 或 保证 , 也不 表 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全 球 证 券 市场 , 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 所 投资 证 券 市 场 波动 等 因 素 产生 波 动。并 且 ,本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中 包 含原 油 、金 属 、农 产 品 等 大宗 商 品相 关 行业 中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这 些行 业 受全 球 经 济 发展 状 况和 市 场变 化 的 影 响较 大 ,具 有 较强 的 周 期 性 , 体 现 为商 品 价格 的 大幅 波 动 , 致使 相 关 上 市 公司 的 股 价 经常 会 随着 公 司盈 利 的 变 化 而 出 现 较大 幅 度的 波 动, 进 而 影 响基 金 净值 的 表现 。 投 资 者投 资 本基 金 可能 面 临 的 风险包括: 一 是 全球 投 资风 险 , 包 括海 外 市场 风 险、 新 兴 市 场投 资 风险 、 政府 管 制 风 险、 汇率 风险 、政 治和 法 律风险 、 会计 核算 风险 、 税务风 险等 ; 二是 本基 金 投资风 险, 包括投 资标 的风 险 、利 率 风险 、衍 生品 风险 、信 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交 易 结算风 险、 金 融 模 型 风险 等 ;三 是 管理 风 险 、 操作 和 技术 风 险以 及 不 可 抗力 风 险 。 本 基金 属 于 具 有 较 高 风 险和 较 高收 益 预期 的 证 券 投资 基 金品 种 , 投 资 者 在 投资 本 基金 之 前 , 请仔细 阅 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和 基 金 合同 , 全 面认 识 本基 金 的 风 险收 益 特征 和 产品 特 性 ,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 场 ,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当 投 资人 赎 回 时 ,所 得 或会 高 于或 低 于 投 资 人 先 前 所支 付 的金 额 。如 对 本 招 募说 明 书有 任 何疑 问 , 应 寻求 独 立及 专 业的 财 务 意 见。 投 资 有 风 险 ,过 往 业 绩 并不 预 示 其 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 其 它 基 金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对 本 基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 证。 投 资人 在 认购 ( 或 申 购) 本 基金 时 应认 真 阅 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7 年9 月25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 据截 止日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 务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于2017年10 月16 日 复 核 了本 次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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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风 险揭 示 ................................................................. 9 四、基 金的 投资 .............................................................. 13 五、基 金管 理人 .............................................................. 28 六、境 外投 资顾 问 ............................................................ 39 七、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41 九、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51 十、基 金的 业绩 .............................................................. 54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5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7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2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3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4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0 十七、 基金 托管 人 ............................................................ 73 十八、 境外 托管 人 ............................................................ 78 十九、 相关 服务 机构 .......................................................... 80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3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9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5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7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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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合 格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试行 办 法 》 ” ) 等 相 关 法律 法 规和 《 招 商全 球 资源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 料 申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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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招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 章 及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试行 办法 》














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通知 》




















《 关于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 资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招募说 明书














指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即供 基金投 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出 基金 认购 或申 购申 请的要 约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基金合 同


指《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招商 全球 资源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指《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指《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 机 构 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及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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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 基金管 理人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签订 的 合同, 为本 基金 提供 境外 资产托 管服 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与其 签订 的 合同, 为本 基金 境外 证券 投资提 供证 券买 卖建 议或 投资 组 合管理 等服 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 运作情 况选择 、 更换 或撤 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及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 业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部门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办 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境内


























是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不包 括香 港、 澳门 、台 湾 地 区 境外


























是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外 的任何 国家 与地 区 , 包括 但不 限 于香港 、澳 门、 台湾 地区 等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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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 国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购买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合同 备案 手续 ,获 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基金中 的基 金














指投资 对象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 其投 资组 合由 各种 基 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n 指 自然 数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者 根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金 管理 人 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 定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 日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 办 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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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 日本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的情形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给投 资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份 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 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 同一 基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 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务 基金转 换 指投资 者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请 将其 所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 投资方 式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截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银行 存款 、可 转让 存单 、银行 承兑 汇票 、银 行票 据、 商 业票据 、 回 购协 议、 短期 政府债 券等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具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证券 发行 人所 公告 的会 或将会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的 价值 及 权益的 任何 未完 成或 已完 成的行 动, 及其 他与 本基 金持 仓 证券所 投资 的发 行公 司有 关的重 大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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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 益派发 、配 股、 提前 赎回 等信息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 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 件或因 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疫 情、 骚乱 、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 券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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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主 动管 理的 全球 配置型 股票 基金 ,主 要投 资方向 为能 源和 材料 等资 源相 关 行业, 属于 具有 较高 风险 和较高 收益 预 期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品种 ,本 基金 力争 在严格 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为 投资 人谋 求资本 的长 期增 值。 投资 者投资 本基 金 可 能面 临的 风险 包括: (一)全 球投资风险 1、海 外 市 场风 险 海外投 资受 到各 个国 家/ 地 区宏观 经济 运行 情况 、货 币政策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税法、 汇率 、交 易规 则、 结算、 托管 以及 其他 运作 风险等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 上述因 素 的 波动和 变化 可能 会使 基金 资产面 临潜 在风 险 。 此 外 , 海外 投资 的成 本 、 海外 市 场的波 动 性也可 能高 于国 内A 股市 场 ,存 在一 定的 市场 风险 。 2、政 府管 制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全 球不 同国 家的市 场, 各国 对市 场的 管制程 度和 具体 措 施 不同 ,可 能 通过该 国该 地区 的财 政、 货币、 产业 等方 面的 政策 进行管 制, 由此 导致 市场 波动而 影 响 基金收 益。 3、政 治风 险 基金所 投资 的国 家/ 地区 因 政治局 势变 化( 如罢 工 、 暴 动、 战争 等) 或法 令的 变动 , 可 能导致 市场 的较 大波 动 , 从而给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造成直 接或 间接 的影 响。 此外 , 基金 所投资 的国 家/ 地区 可能 会 不时采 取某 些管 制措 施 , 如资本 或外 汇管 制、 对公 司或行 业的 国有化 以及 征收 高额 税收 等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以及 基金资 产带 来不 利影 响。 4、法 律和 政治 风险 由于各 个国 家/ 地区 适用 不 同法律 法规 的原 因 , 可 能导 致本基 金的 某些 投资 行为 在部 分国家/地 区受 到限 制或 合 同不能 正常 执行 , 从 而使 得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的可 能。 5、新 兴市 场投 资风 险 与成熟 市场 相比 ,新 兴市 场往往 具有 市场 规模 较小 、发展 不完 善、 制度 不健 全、 流 动性较 差、 波动 性较 高等 特点 , 投资 于新 兴市 场的 风险可 能高 于成 熟市 场 , 使得基 金 资 产面临 更大 的波 动性 和潜 在风险 。 此外 , 新兴 市场 的 经济环 境 、 政 治环 境往 往 更不稳 定 , 进一步 加大 了新 兴市 场的 潜在投 资风 险。 6、汇率 及 外汇 管制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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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 ,经 过换 汇后 投资 于全 球市场 以多 种外 币计 价的 金融 工 具。外 币相 对于 人民 币的 汇率变 化将 会影 响本 基金 以人民 币计 价的 基金 资产 价值 , 从而 导致基 金资 产面 临潜 在风 险。此 外 ,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全球 成熟 市场 和新 兴市 场 ,部分新 兴市场 国家/地 区可 能对 外 汇实施 管制 , 从 而带 来一 定的货 币汇 兑风 险。 7、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操 作形 成的 风险 或错 误 。 由 于各个 国家/地 区对 上市 公 司日常 经营 活动 的会 计处 理、 财务 报表 披露 等会 计核 算标准 的 规定存 在一 定差 异 , 可能 导致基 金经 理对 公司 盈利 能力、 投资 价值 的判 断产 生偏差 , 从 而给本 基金 投资 带来 潜在 风险。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计算、 整理 、制 证、 填单 、登账 、 编 表、保 管及 其相 关业 务处 理中 , 可能 由于 客观 原因 与非主 观故 意造 成行 为过 失 ,从而对 基金收 益造 成影 响。 8、税 务风 险 由于各 个国 家/ 地区 在税 务 方面的 法律 法规 存在 一定 差异 , 当投 资某 个国 家/ 地 区市 场时 , 该 国家/地 区可 能会 要求基 金就 股息 、 利息 、 资 本利得 等收 益向 当地 税务 机构缴 纳 税金 , 该 行为 会使 基金 收 益受到 一定 影响 。 此外 , 各 个国家/地 区的 税收 规定 可 能发生 变 化, 或者 实施 具有 追溯 力 的修订 , 从而 导致 基金 向 该国家/地 区缴 纳在 基金 销 售、 估值 或 者出售 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 的额外 税项 。 (二)基 金投资风险 1、投 资标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中 包含 原油、 金属 、农 产品 等大 宗商品 相关 行业 中的 上市 公司 股 票,这 些行 业受 全球 经济 发展状 况和 市场 变化 的影 响较大 ,具 有较 强的 周期 性,体 现 为 商品价 格的 大幅 波动 ,致 使相关 上市 公司 的股 价经 常会随 着公 司盈 利的 变化 而出现 较 大 幅度的 波动 ,进 而影 响基 金净值 的表 现。 2、流 动性 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 由于全 球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较大, 在市 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如 果 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赎 回申 请, 则基 金资 产仓 位调 整 和/或 变现 困难 , 或成 本很 高, 基金 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可能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同时 ,由 于本基 金涉 及跨 境交 易, 其赎回 到 帐 期通常 需要 比现 有开 放式 基金更 长的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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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 3、衍 生品 风险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应 ,价 格波 动较 为剧 烈 ,在 市场 面临 突发 事件 时 , 可 能会导 致投 资亏 损高 于初 始投资 金额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带 来不 利影 响。 此外 ,衍生 品 的 交易可 能不 够活 跃 , 在市 场变化 时 , 可能 因无 法及 时找到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对 手方压 低 报 价,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额外 损失。 4、金 融模 型风 险 投资管 理人 在有 时会 使用 金融模 型来 进行 资产 定价 、趋势 判断 、风 险评 估等 辅助 其 做出投 资决 策。 但是 金融 模型通 常是 建立 在一 系列 的学术 假设 之上 的 , 投资 实践和 学 术 假设之 间存 在一 定的 差距 ;而且 金融 模型 结论 的准 确性往 往受 制于 模型 使用 的数据 的 精 确性。 因此 ,投 资者 在使 用金融 模型 时 , 面临 出现 错误结 论的 可能 性 , 从而 承担投 资 损 失的风 险。 5、证 券借 贷风险 作为证 券借 出方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 即证 券借 入方) 违约, 则基 金可 能面 临到 期无 法 获得证 券借 贷收 入甚 至借 出证券 无法 归还 的风 险 ,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发 生损 失。 6、正 回购/ 逆回 购风险 在回购 交易 中 , 交 易对 手方 可能因 财务 状况 或其 它原 因不能 履行 付款 或结 算的 义务 , 从而对 基金 资产 价值 造成 不利影 响。 7、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基 金在 交易 过程发 生交 收违 约 , 或者 基金所 投资 债券 之 发 行人 出现 违 约、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一 般认 为: 国债的 信 用 风险较 低 , 而其 它债 券的 信用风 险可 按专 业机 构的 信用评 级确 定 , 信用 等级 的变化 或 市 场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 平下 债券率 的变 化都 会迅 速的 改变债 券的 价格 ,从 而影 响到基 金 资 产。 通 常来 讲 , 低 信用 级别 机构所 发行 的债 券会 提供 高于其 他优 质信 用级 别债 券的回 报 , 但也会 伴随 着更 大的 损失 的风险 。 8、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息 票利 率、 期限 和到 期 收益率 水平 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率 风险 水平 ,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 和 债券回 购 , 其收 益水 平可 能会受 到利 率变 化和 货币 市场供 求状 况的 影响 。 9、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 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 完全由 市场 供需 关系 形成 ,可能 与市 场价 格存 在差 异,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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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 而导致 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 非正常 损益 。 10、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 的投 资交 易中 ,因 交易的 对手 方无 法履 行对 一位或 多位 的交 易对 手的 支付 义 务而使 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受 损失 的可 能性 。 (三)其 他风险 1、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经 验、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 相关信 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本基 金将通 过 对 市场走 势的 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的 绝对 回报 ,但 并不 保证基 金投 资收 益为 正。 管理人 可 能 因信息 不全 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误 , 使 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法 完成 , 甚 至造 成基 金资产 损 失 。 2、操 作风 险和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能 引致 风险 ,例如 , 越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 等风 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 管 理人、 境外 投 资 顾问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登 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等 。 3、不 可抗 力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金 融市 场危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机构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 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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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 在全 球范 围内 精选 优质的 资源 类公 司进 行投 资,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资产 配置 和 组合管 理, 追求 有效 风险 控制下 的长 期资 本增 值。 (二)投 资理念 全球资 源的 稀缺 与 需 求持 续增长 的矛 盾凸 显资 源行 业的长 期投 资价 值。 把握 全球 资 源行业 的投 资机 会, 精选 持续为 股东 创造 价值 的优 质公司 进行 积极 投资 ,可 以创造 超 额 收益。 (三)投 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场 中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 普 通股 、优 先 股、存 托凭 证 等 权益 类证 券;银 行存 款、 可转 让存 单、回 购协 议、 短期 政府 债券等 货 币 市场工 具; 政府 债券 、公 司债券 、可 转换 债券 等 固 定收益 类证 券; 以及 基金 、金融 衍 生 品和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在正常 的市 场状 况下 , 本 基金将 会投 资于 多元 化的 全球股 权资 产组 合, 投资 于成 熟 市场和 新兴 市场 国家 发行 的资源 类股 票 。 本 基金 至 少将股 票等 权益 类证 券资 产的 80 %投 资于全 球资 源类 相关 产业 的上市 公司 , 主 要包 括 (1 ) 能源, 如石 油和 天然 气 的开采 、 加 工、销 售及 运输 等; 能源 设备及 服务 ; (2 )材 料, 如金属 非金 属及 采矿 、化 工、建 材 、 林产品 及造 纸、 容器 及包 装等; (3) 新能 源及 替代 能源, 如风 能、 太阳 能、 其他环 保 能 源及可 再生 能源 ; (4 )公 用事业 ,如 电力 、燃 气、 水务等 ; (5 )农 产品 等行 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现金 头寸 可存 放于 境内, 满足 基金 赎回 、支 付管 理 费、托 管费 、手 续费 等需 要,并 可以 投资 货币 市场 工具。 (四)投 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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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4 我们认 为股 东价 值的 创造 将推动 公司 股价 的上 涨, 因此本 基金 致力 于寻 找那 些能 为 股东带 来回 报, 创造 股东 价值的 资源 类上 市公 司股 票,并 且其 创造 股东 价值 的潜力 尚 未 反映在 其股 价上 。本 基金 将投资 分为 两类 :核 心投 资和机 会投 资。 其中 ,核 心投资 指 投 资于股 东价 值呈 现持 续增 长趋势 的上 市公 司; 机会 投资指 投资 于未 来具 有股 东价值 改 善 潜力的 上市 公司 ,且 这些 公司未 来股 东价 值提 升空 间较大 。 本基金 通过 “自 下而 上” 和“自 上而 下” 的分 析方 法以及 数量 测算 的综 合运 用, 筛 选出那 些股 东价 值或 股东 价值增 长潜 力被 错误 判断 ,且这 种误 判反 映于 股价 的股票 。 根 据境外 投资 顾问 丰富 的全 球投资 经验 ,使 用本 策略 构建由 优质 资源 类股 票组 成的分 散 化 的投资 组合 ,可 以在 全 球 资源类 投资 环境 中产 生较 高的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为 投资人 创 造 较高的 当期 收益 和长 期资 本增值 。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如下 表所 示。 资产类 别 资产配 置低 限 资产配 置高 限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 60% 100% 现金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0% 40% 本基金 至少 将股 票等 权益 类证券 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 全球资 源类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主 要包括 (1) 能 源, 如 石油 和天然 气的 开采、 加工、 销 售及运 输等; 能源 设备 及 服务; (2) 材料, 如金 属非 金属 及采 矿、化 工、 建材 、林 产品 及造纸 、容 器及 包装 等; (3)新 能源 及替代 能源 ,如 风能 、太 阳能、 其他 环保 能源 及可 再生能 源; (4) 公用 事业 ,如电 力 、 燃气、 水务 等; (5) 农产 品等行 业。 本基金 投资 团队 在 研 究全 球资本 市场 和资 源市 场状 况的前 提下 , 确定 资产 配置 比例 , 如国家 或地 区配 置、 行业 配置等 。ING 战 术资 源配 置委员 会将 在决 策过 程中 提供建 议 。 资产配 置策 略主 要包 含宏 观经济 趋势 分析 、资 本市 场状况 分析 、主 要驱 动因 素分析 和 行 业配置 目标 四个 环节 : (1) 宏 观经 济趋 势分 析。 采用 “ 自上 而下” 分析 方 法, 目 标是 捕捉 那些 影响 股票表 现的宏 观经 济因 素, 以有 效评估 单个 国家 和行 业的 宏观经 济环 境和 政治 环境 ,对基 金 资 产在不 同国 家之 间 的 配置 比例做 出投 资建 议 。 我 们将 利用 ING 开 发的 国家/地 区 分析模 型 CRS(Country Research Summary )进 行“ 自上 而下 ” 分析, 该模 型综 合考 虑 了GDP 增长 率、CPI 、 利 率、 失业 率、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 货币 前 景、 金融 流动 性、 市场 收 益修正 和估 值等分 析 确 定资 产在 不同 国家和 地区 之间 的配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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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5 (2 ) 资 本市 场状 况分 析 。 对不同 国家 或地 区的 资本 市场状 况进 行回 顾和 预测 , 判 断 在投资 期间 资本 市场 是否 会发生 有利 或不 利变 化, 进而影 响在 该市 场交 易的 资源类 股 票 的市场 表现 ; (3) 主 要驱 动因 素分 析。 主要分 析影 响投 资范 围内 各行业 景气 程度 和商 品价 格涨 跌 的驱动 因素 ,进 而分 析该 驱动因 素对 各个 相关 行业 、相关 商品 以及 相关 上市 公司带 来 的 影响, 包括 收益 率、 收益 增长率 、市 场的 未来 发展 状况等 ,分 析投 资于 某种 资源类 商 品 相关上 市公 司的 相对 价值 ,确定 基金 资产 在不 同行 业内的 配置 ; (4) 行 业配 置目 标。 在上 述分析 的基 础上 , 使 用 “ 细分行 业筛 选方 法” 确定 细分行 业在组 合中 的权 重 (超 配 或低配 ) 。 该 方法 有效 结合 了基础 分析 和数 量分 析 , 由策略 分析 师辨识 重要 因子 ,数 量分 析师利 用“ 细分 行业 筛选 方法” 输入 因子 并获 取风 险调整 后 收 益的最 佳组 合。 2、股票 投资 策略 股票投 资策 略使 用“ 自下 而上” 分析 法选 择个 股, 以发现 最具 投资 吸引 力的 个股 , 创造超 额收 益。 主要 包括 : (1) 股票 初选 本基金 利用 多因 子筛 选模 型选取 成长 因子 、价 值因 子、市 场因 子等 定量 指标 ,对 备 选股票 按流 动性 、成 长性 、投资 价值 等进 行评 分排 序。当 某只 股票 的投 资吸 引力增 加 或 降低时 ,模 型将 实时 提示 ,并给 出导 致变 化的 具体 原因。 成长因 子 价值因 子 市场因 子 其他因 素 ? 净利润 增长 率 ? 市盈率 ? 流动性 ? 净资产 收益 率 ? 调整后 的净 利润 增长 率 ? 股利收 益率 ? 价格趋 势


(2) 研究 分析 本基金 在股 票选 择上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 流程 和分 析方法 。 a. 基本 面 分析 对于初 选股 票, 行业 研究 员通过 公司 经营 状况 分析 和公司 财务 指标 分析 来评 估公 司 未来发 展潜 力, 同时 借鉴ING 分 布在 全球 不同 市场 的行业 研究 员和 投资 经理 提供的 公 司 分析和 投资 建议 进行 分析 和决策 : ? 对 公 司 经营 状 况 进行 定 性分 析 。 主要 是 了 解上 市 公司 经 营 管理 状 况 ,从 行业 与 经 济 相 关度 、 公司 商 品或 服 务 的 市场 地 位、 资 源储 量 、 产 量增 长 、产 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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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6 需 状 况 、 生产 成 本和 管 理层 经 营 能 力等 多 方面 进 行综 合 分 析 和对 比 ,对 公司 层面各 种因 素做 出整 体判 断,筛 选投 资机 会。 ? 对 公 司 财务 状 况 、盈 利 能力 等 进 行定 量 分 析。 通 过对 公 司 财务 指 标 的分 析了 解 上 市 公 司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 盈利 增 长情 况 等行 为 , 结 合行 业 特性 和同 业 平 均 水 平, 对 上市 公 司资 产 状 况 、盈 利 能力 、 偿债 能 力 、 流动 性 、增 长速 度 等 指 标 进行 分 析和 同 业比 较 , 从 微观 上 把握 公 司经 营 状 况 。 主 要 分析 指标 包括 EPS 增 长率 、主 营收 入增长 率、 净利 润增 长率 、资本 回报 率、 每股 自 由 现金流 、NPV 、EV/EBIT 、EV/EBITDA 、EV/Sales 等。 对公司 基本 面分 析所 得出 的数据 将被 输 入SRS 股票 评级工 作表 ,供 基金 经理 参 考 。 b 定价 分析 在基本 面分 析的 基础 上利 用各种 定价 方法 确定 公司 合理股 价。 一般 而言 ,研 究员 利 用P/CF 、P/E 、P/B 、P/资 源储量 、 自由 现金 流折 现 模型 、 股 利折 现模 型等 指 标对上 市公 司进行 估值 。 研 究员 在综 合考虑 个股 和行 业驱 动因 素后, 确认 一个 可供 参照 的估值 标准 , 然后使 用合 适的 估值 方法 计算出 股票 的合 理价 格, 综合比 较股 票价 格和 合理 价值之 间 的 差异来 确定 股票 是高 估还 是低估 。定 价分 析有 利于 发掘“ 估值 洼地 ”或 剔除 股价已 提 前 反映公 司未 来增 长的 股票 。 c. 研 究员 建议 研究员 根据 对公 司基 本面 的定性 研究 和定 量分 析, 根据上 市公 司及 相关 机构 的拜 访 结果, 做出 对公 司经 营状 况和盈 利能 力的 评价 意见 ,研究 员建 议反 映研 究员 基于个 股 的 投资建 议 , 列 明股 票的 正 面和负 面因 素 、 投 资风 险 因素 、 退 出标 准和 最近 重 大变动 情况 。 (3) 组合 构建 本基金 使用ING 开发 的一 系列投 资工 具来 构建 组合 并及时 修正 投资 策略 。基 金经 理 将结合 市场 情况 、 行业 和 其他宏 观因 素 , 综 合考 量 组合的 矩阵 输出 结果 , 构 建投资 组合 。 (4) 组合 回顾 和调 整 本基金 运用 ING 的 成熟 模 型对组 合进 行持 续的 风险 控制和 组合 调整 ,风 险度 量除了 常 用的夏 普比 例、 信息 比例 等指标 外, 本公 司主 要运 用跟踪 误差 指标 进行 风险 评估和 控制 。 风险分 析主 要专 注于 分析 市场的 流动 性、 组合 的集 中度、 跟踪 误差 情况 、货 币的风 险 暴 露、风 格的 一致 性、 授权 的执行 情况 等等 。 3、货币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主 动管 理的 方式进 行货 币管 理, 其目 的是为 了在 组合 中保 留合 理的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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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7 币币种 ,在 一定 程度 上避 免因为 汇率 变化 而产 生的 损失。 (1) 货币 管理 决策 分析 本基金 认为 货币 管理 主要 决定于 全球 宏观 经济 因素 、估值 因素 和心 理因 素, 因此 分 别采用 宏观 经济 分析 方法 、数量 模型 以及 定性 分析 方法来 确定 货币 管理 策略 。 a. 宏 观经 济分 析方 法。 首 先利用 经济 基本 面分 析 , 判断 利 率 , 经 济增 长 , 政 治稳定 性、财 政前 景和 其他 一些 宏观经 济因 素对 货币 长期 价值的 影响 ;在 此基 础上 利用技 术 分 析作为 时间 选择 辅助 工具 ,在定 价周 期中 的不 同的 时间和 水平 下更 好的 预测 价格行 为 ; 同时对 资金 流动 来源 进行 监控, 分析 货币 市场 参与 者的结 构和 行为 ,辨 识市 场趋势 及 持 续时间 。 b. 数 量模 型分 析。 基 金管 理人自 主开 发的 一系 列货 币 模型 将提 供数 量化 支持 , 包 括 四个核 心数 量化 货币 模型 及其他 模型 。这 些模 型主 要从宏 观经 济基 本面 、技 术分析 、 资 金流动 分析 、价 格行 为、 关键事 件等 方面 进行 考量 。四个 核心 数量 货币 模型 ,包括 : 回 归模型 、购 买力 平价 模型 、市场 趋势 模型 和舆 论预 测模型 ,将 提供 对战 略性 和战术 性 货 币管理 的评 估。 c. 定 性分 析。 主 要确 认不 同时间 哪些 基本 面因 素应 超越其 他基 本面 因素 , 以 及不 同 条件下 哪些 技术 分析 更适 用等等 。 (2) 货币 头寸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管理人 利用“ 市场 量表” 系统确 定货币 的资 产配置 比例, 再从战 略性 和战 术 性角度 对货 币头 寸进 行配 置。 a. 战 略性 头寸 配置 战略性 头寸 配置 反映 了对 货币长 期变 动趋 势的 预期 , 经济 基本 面将 最终 决定 某一 货 币的相 对价 值和 对应 的权 重配置 。 长期 货币 配置 结果 将由资 产配 置委 员会 每月 进行回 顾 , 以确保 决策 流程 的有 力性 、与分 析结 论及 其他 资产 配置的 一致 性。 b. 战 术性 头寸 配置 可自由 兑换 货币 市场 的发 展经验 显示 , 货 币变 动的 长期趋 势是 明显 的, 但并 非直 线 变动, 因此 可以 利用 短期 市场错 误定 价 的 投资 机会 使收益 最大 化。 货币 短期 变动主 要 取 决于价 格、 交易 量和 投资 者心理 ,而 非长 期基 本面 。技术 分析 可以 观察 和衡 量短期 市 场 压力及 买卖 方心 理, 决定 交易时 机和 目标 ,有 助于 提高投 资收 益。 货币头 寸管 理可 使用 远期 货币协 议、 互换 、外 汇期 货和期 权等 金融 衍生 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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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8 (五)投 资程序 1、决策 依据 (1 ) 国 家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依 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 投资的 前提; (2 ) 全 球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区域 经济 发展 情况 , 各 国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 券市 场走势 等因 素是 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基 础; (3) 投 资对 象收 益和 风险 的配比 关系 。 在 充分 权衡 投资对 象的 收益 和风 险的 前提 下 作出投 资决 策 , 是本 基金 维护投 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4 ) 团 队投 资方 式 。 本 基 金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境 外 投资顾 问组成 投资 团队 , 通 过投 资团队 的共 同努 力与 分工 协作 , 由基 金经 理具 体执 行投资 计划 , 争取良 好投 资业 绩。 2、决策 程序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采 取投 资决策 委员 会集 体决 策和 基金经 理授 权决 策相 结合 的投 资 决策模 式。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 资 产配置 策略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召开 一次会 议或 根据 市场 及突 发状况 不定 期召 开。 会议 根据 境 外投资 顾问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团 队提 供的 投资 策 略报 告、 上期 投资 绩效 检讨报 告 及 投资风 险管 理团 队提 供的 风险评 价与 绩效 评估 报告 等资料 ,在 充分 讨论 的基 础上, 制 定 未来一 至三 个月 内海 外投 资投资 策略 及重 大事 项。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基 金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境外 投资顾 问的 建议 ,参 考境 外证券 服务 机构 、境 外经 纪商 提 供的相 关研 究报 告, 形成 对海外 市场 宏观 经济 的看 法,并 据此 确定 大类 资产 配置比 例 、 不同证 券市 场资 产配 置比 例、不 同行 业的 配置 比例 等。 3、股 票/固 定收 益分 析周 会讨论 ,投 研团 队构 建股 票/固 定收 益模 拟组 合。 股票/ 固定 收益 分析 周会 定 期召开 或根 据市 场状 况 不 定期召 开 , 投 研团 队在 周会 讨论 结果以 及境 外投 资顾 问提 供的海 外市 场投 资组 合建 议的基 础上 ,确 定本 基金 的模拟 投 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在参 考境 外投 资顾问 建议 的基 础上 , 制 定基金 实际 的投 资组 合及 执行 方 案,并 负责 组织 投资 方案 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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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9 5、 基金 经理 向交 易部 发送 交易指 令, 交易 部审 核投 资指令 后通 过海 外投 资交 易系 统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 6、投 资方 案执 行完 成后 , 由数量 分析 人员 进行 事后 的分析 和评 价。 (1) 由数 量分 析人 员定 期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 监控 和绩效 评估 ;


(2) 基金 经理 在数 量分 析 人员分 析结 果的 基础 上对 当期投 资情 况进 行总 结和 检讨。


7、 投资 团队 根据 境外 投资 顾问的 咨询 建议 , 每月 对 宏观经 济情 况 、 基 金或 委 托资产 风险监 控、 业绩 评估 、绩 效检讨 等内 容进 行汇 总和 分析, 形成 下一 阶段 投资 策略建 议 , 并以投 资策 略报 告的 形式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交, 以供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使用 。 投资过 程进 入下 一循 环周 期。 (六)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投 资基 准为 :25% ×摩根 斯坦 利世 界能 源指 数(MSCI World Energy Index ) +75% ×摩 根斯 坦利 世界 材 料指数 (MSCI World Material Index ) (七)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主 动管 理的 全球 配置型 股票 基金 ,主 要投 资方向 为能 源和 材料 等资 源相 关 行业, 属于 具有 较高 风险 和较高 收益 预期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品种 ,本 基金 力争 在严格 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为 投资 人谋 求资本 的长 期增 值。 (八)投 资限制 下列投 资限 制( 包括 禁止 行为、 投资 组合 限制 、投 资境外 基金 的限 制、 金融 衍生 品 投资限 制、 证券 借贷 交易 限制、 回购 交易 限制 等) 为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的有 关限 制性 规定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下 列限 制性 或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 金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1、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购买 不动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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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0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债券 。 (14)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16)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2、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在 基金 托管 账 户的 存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 政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 (3 ) 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其 中持 有任一 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4) 基 金不 得购 买 证 券用 于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同一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同 一机 构10% 以 上具 有 投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同 时应 当一 并计 算 全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所 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设 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 换 。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前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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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1 (6)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持有 货币 市 场基 金可以 不受 上 述 限制 。 (7)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 份 额的20 %。 (8 ) 为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1) — (8)项 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 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 日 内采 用合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3、金融 衍生 品投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 不 得用 于投 机或 放大交 易 , 同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本 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 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2)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始 保证 金 、 投 资期 权 支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台 交易衍 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总 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本 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①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②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 公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③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生 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报 告。 4、本基 金可 以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下 列规定 : (1 )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2 ) 应 当 采 取市 值 计 价制度 进 行 调 整 以确 保 担 保物市 值 不 低 于 已借 出 证 券市值 的 102%。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 分 红。 一 旦借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和 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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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2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 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① 现 金; ② 存 款证 明; ③ 商 业票 据; ④ 政 府债 券; ⑤ 中 资 商 业 银行 或 由 不低于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可 的 信用评 级 机 构 评 级的 境 外 金融机 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信 用证 。 (5)本 基金 有权 在任 何时 候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 正常市 场惯 例的 合理 期限 内要 求 归还任 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6)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7 ) 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 , 所 有已 借 出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有 已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不 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50%。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 不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5 、 基 金 可 以 根据 正 常 市场惯 例 参 与 正 回购 交 易 、逆回 购 交 易 , 并且 应 当 遵守下 列 规定: (1 ) 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 除外 )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益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 低 于已售 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一 旦买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 处 置卖出 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期内 及时 向 本 基金 支付 售出 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 和分红 。 (4) 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 当对购 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度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 证 券市值 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 或处置 已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需 要。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参与 证券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购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 损失 负 相应责 任。 6 、 基 金 参 与 证券 借 贷 交易、 正 回 购 交 易, 所 有 已借出 而 未 归 还 证券 总 市 值或所 有 已售出 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不 得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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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3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 不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九)代 理投票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作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 行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基 金管 理 人将本 着维 护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勤 勉尽 职地 代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在 履 行 代理投 票职 责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操作 需要 ,委托 境外 投资 顾问 、境 外资产 托 管 人或其 他专 业机 构提 供代 理投票 的建 议、 协助 完成 代理投 票的 程序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 对 代理机 构的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 (十)证 券交易 基金管 理人 有严 密的 券商 选择、 评价 及交 易量 分配 管理制 度。 1、经 纪商 选择 的标 准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根据 经纪 商的研 究质 量和 服务 质量 来对经 纪商 进行 评分 ,并 据评 分 排名选 择经 纪商 。 其中研 究质 量评 分标 准包 含: (1 )综 合实 力: 包括 产品的 全面 性、 核心 研究 员的 人 数、上 市公 司的 覆盖 面; (2)准 确性 :盈 利预 测、 推 荐评级 ; (3 )及 时性 :第 一时间 进 行沟通 研究 成果 。 服务质 量评 分标 准包 含: (1 )推 介服 务: 电话 沟通 、 研讨会 议、 电子 邮件 、上 门推 荐、联 合调 研; (2)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的额 外项 目的能 力, 等等 。 2、交 易量 的分 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选取 研究 和服 务评 分排 名靠 前 的经纪 商进 行合 作, 并据 此各个 经纪 商的 交易 量。 基金管 理人 将遵 循最 有利 于基金 持 有 人利益 的基 本准 则, 尽可 能降低 交易 成本 。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管 理人 -招 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 来源于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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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4 券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 。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6,581,022.23 83.57 其中: 普通 股


24,861,881.05 78.17








优先 股


-


-











存托 凭证


1,719,141.18 5.41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


-


2


基金投 资


1,417,746.44 4.46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202,068.31 6.92 8


其他资 产


1,605,616.03 5.05 9


合计


31,806,453.01 100.00 2.


报告期 末在 各个国 家( 地 区)证 券市场 的股 票及存 托凭证 投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13,197,081.64 42.04 英国 7,680,328.20 24.47 香港 2,045,404.70 6.52 日本 1,540,099.31 4.91 德国 867,172.49 2.76 瑞士 530,646.11 1.69 荷兰 406,930.76 1.30 澳大利 亚 313,359.02 1.00 合计


26,581,022.23 84.68 3.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及存 托凭证 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能源 5,494,737.35 17.50 原材料 10,905,085.29 34.74 工业 2,344,831.27 7.47 非必需 消费 品 2,332,222.23 7.43 医疗保 健 175,915.92 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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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5 金融 75,073.90 0.24 信息科 技 4,124,534.96 13.14 电信服 务 60,407.23 0.19 公用事 业 1,068,214.08 3.40 合计


26,581,022.23 84.68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4.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明 细


序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


1 SHIN-ETSU CHEMICAL CO LTD - 4063 JP 东京 证券 交易 所 日本 2,500 1,540,099.31 4.91 2 TESLA MOTORS INC - TSLA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500 1,224,845.39 3.90 3 HILONG HOLDING LTD - 1623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香港 1,000,00 0 1,171,692.00 3.73 4 APPLIED MATERIALS INC - AMAT US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4,000 1,119,401.86 3.57 5 3M CO - MMM US 美国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700 987,253.64 3.15 6 SINOPEC ENGINEERI NG GROUP CO - 2386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香港 140,000 855,421.95 2.73 7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 控股 有限 公司 700 HK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香港 3,500 848,131.42 2.70 8 EXXON MOBIL CORP - XOM US 美国 纽约 证券 交易 美国 1,500 820,345.97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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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6 所 9 BASF SE - BAS GR 德国 证券 交易 所 德国 1,100 691,256.57 2.20 10 DOW CHEMICAL CO/THE - DOW US 美国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1,600 683,618.25 2.18 5. 报告期 末按债 券信 用等级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金融 衍生 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基金 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


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


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 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例(% )


1 VANGUARD MATERIALS ETF ETF 交易型 开 放式 VANGUARD 988,520.45 3.15 2 ISHARES U.S. ENERGY ETF ETF 交易型 开 放式 ISHARES ETF Trust 192,392.96 0.61 3 ALERIAN MLP ETF ETF 交易型 开 放式 ALPS ETF Trust 162,043.65 0.52 4 VANECK VECTORS GOLD MINERS E ETF 交易型 开 放式 VanEck Vectors ETF Trust 74,789.38 0.24 10.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中发行主体未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 ,不存在报 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证 券。


10.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的股 票。 10.3. 其他资 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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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7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485,239.16 3


应收股 利


120,302.93 4


应收利 息


73.94 5


应收申 购 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05,616.03 10.4. 报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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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8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文批准 设立, 是中 国第 一 家中外 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司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 兰投资 )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司 、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任 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同 投资 组建 。经 公司 股东会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公 司的注 册资 本金 已经 由人 民币 一 亿元 (RMB100 ,000 ,000 元) 增加 为人 民 币二亿 一千 万元(RMB210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及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的 公司 10 %、10 %、10%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 外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 受 让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的 股权。 上述 股权 转让 完成 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持 有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 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21.6% 股 权转 让给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11.7% 股权转 让给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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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9 上述股 权转 让完 成后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全 部股 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 总 行设 在深 圳, 业 务 以中国 市场 为主 。招 商银 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股票代 码 :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 拥 有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券 商。 2009 年 11 月, 招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 价 值”为 使命 ,力 争成为 中 国资产 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竞 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资 产 管 理公司 。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男,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常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美 国南 加 州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 高级会 计师 。 1997 年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 , 2000 年4 月至2002 年3 月 兼任 招商银 行上 海分 行行 长, 2001 年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 2007 年 3 月 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2007 年 6 月起 担任 招商银 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招 商银 行常 务副 行长 ,2016 年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银 前海 金融 资产 交易 中心有 限 公 司副董 事长 。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邓晓力 , 女 , 毕 业于 美国 纽 约州立 大学 , 获经 济学 博 士学位 。2001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 并于2004 年1 月至2004 年12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至 南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任接 管组成 员。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 集团) 风险 管理 部高 级分 析师。 现 任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兼 首席 风险 官, 分管 风险管 理、 公司 财务 、结 算及培 训 工 作;兼 任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财务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委 员。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总 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 梅隆 全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表 。2007 年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2015 年1 月 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董事 兼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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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0 吴冠雄 ,男 ,硕 士研 究生,22 年法 律从 业经 历。1994 年8 月至 1997 年9 月 在中国 北方工 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 律顾 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元 律师 事务 所工 作, 先后担 任专 职律师 、事 务所 权益 合伙 人、事 务所 管理 合伙 人、 事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 理委 员会成 员 。 2009 年9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 市华远 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4 月至 今兼 任北京 墨迹 风云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2016 年 12 月至 今兼任 新世 纪医 疗控 股有 限公司 ( 香 港联交 所上 市公 司) 独立 董事,2016 年 11 月 至今 任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三 届 上 市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 昆明军 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员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处 干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国 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行 部资 金处 副处长 ;中 信银 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 本市 场部 总经理 、 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等职 。现 任中国 证券 市场 研究 设计 中心( 联办 )常 务干 事兼 基金部 总 经 理;联 办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等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何玉慧 , 女 , 加 拿大 皇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 ,26 年会 计从业 经历 。 曾先 后就 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 入香 港毕 马威 会计师 事 务所,2015 年9 月 退休前 系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 所金融 业内 部审 计、 风险 管理和 合 规 服务主 管合 伙人 。2016 年8 月至 今任 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同时兼 任多 个香港 政府 机构 辖下 委员 会的委 员和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纪律 评判 小组 委员 。现 任公司 独 立 董事。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 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工 商 管理硕 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 位。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 大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 大学任 财 务 管理与 会计 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现 任复旦 大 学 管理学 院特 聘教 授和 财务 金融系 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和 上 海期货 交易 所博 士后 工作 站导师 ,科 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小 型科 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平 台 项 目负责 人。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赵斌, 男, 毕业 于深 圳大 学国际 金融 专业 、格 林威 治大学 项目 管理 专业 ,分 别获 经 济学学 士学 位、 理学 硕士 学位。 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证 券部员 工、 福田营 业部 主任 、海 口营 业部经 理助 理、 经理 ;1999 年 1 月至 2006 年 1 月 , 历任招 商 证券经 纪业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 深 圳龙 岗证 券营 业部 副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深 圳南山 南油 大道营 业部 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9 年 4 月 ,担 任 招商证 券私 人客 户部 总经 理;2008 年4 月至 2016 年1 月, 担 任招商 证券 零售 经纪 总部 总经理 , 期 间 于 2013 年4 月至 2014 年1 月 兼任 招商 证券 渠道 管理部 总经 理。 赵先 生亦 于 2007 年7 月至 2011 年5 月担 任招 商证券 职工 代表 监事 。2016 年1 月起 至今 , 赵斌 先生 担任招 商证 券合 规总 监 。 赵斌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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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1 于2008 年7 月 起担 任招 商 期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于 2015 年7 月 起担 任招 商证 券 资产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2 月至 2006 年6 月历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2006 年6 月至 2007 年7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2007 年7 月至 2008 年7 月 任招商 银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 。 2010 年 6 月 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4 年 6 月 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资 产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同 业金 融总部 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2016 年 1 月 起任招 商 银 行总行 投行 与金 融市 场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女,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先后担 任项 目经 理、 高级 经理、 业务 董事 ;2002 年 起参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 备, 公司成 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产 品研 发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产 品 运营官 ,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场 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任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 2006 年12 月于 韬睿惠 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顾 问 ;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怡 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任 咨询 总监 ;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倍 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力 资 源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兼任 招商财 富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李扬 , 男 , 中 央财 经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 金核算 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总 监, 现任 产品 研发 一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男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于中 国农 村发 展信托 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江 营业 部总 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 厦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 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资 公司 副总经 理;2004 年1 月至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08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理 ;2015 年 6 月 加入 招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常务 副总经 理兼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沙骎, 男, 中国 国籍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 11 月 加入 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TMT 行 业研究 员 、 基 金助 理 、 交 易主管 ;2008 年2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交 易部 总监、 研究 部总 监, 投资 总监兼 基金 经理 , 量 化& 保 本投资 事业 部总经 理 ;2015 年 加入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招 商资 产管理 (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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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2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 ;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经 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任风 险 控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2004 年7 月 加入 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法 律合规 部 高 级经理 、副 总监 、总 监、 督察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董 事会 秘书 ,兼 任招 商财富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 , 男 , 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巨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金 融工 程研 究 员、 行业 研 究 员 、 助 理基 金经理 。2005 年 加入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高 级数 量分 析师、 投资 经理 、投 资管 理二部 (原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负 责 人 及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潘西里 , 男 , 硕 士,1998 年 加入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法律 部, 负责 法务 工作 ; 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任 副主 任科 员 、 主 任科员 、 副处 长及 处长 ;2015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督 察长 。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 白海峰 , 男 , 硕士 。 曾 任 职于新 东方 教育 科技 集团 ;2010 年 6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管理 培训 生、宏 观经 济研 究高 级经 理、首 席经 济学 家助 理、 国际业 务 部 负责人 ;2015 年加 入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兼招 商资 产管理 ( 香 港)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招商 标普金砖四 国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管 理时 间 为 2016 年 11 月 8 日 至今) 、招 商全 球 资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基金经理 ( 管 理时 间 为 2016 年 11 月 8 日 至今 ) 、 招商 中国信 用机 会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QDII ) 基金经理 ( 管 理时 间 为 2016 年 11 月 8 日至今 ) 及 招商 沪 港深科 技创 新主题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时 间 为 2017 年 5 月 13 日至今 )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章宜 斌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0 年 3 月 25 日至 2010 年 12 月 14 日; 张国 天先 生 , 管理 时间 为 2010 年 6 月 3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8 日; 牛 若磊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0 年 6 月 3 日至 2015 年 7 月 3 日 ;邓 栋先 生 , 管理 时间 为 2015 年 7 月 3 日至 2016 年 11 月 8 日 。 3、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 杨 渺、总 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负 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 助理 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人 裴 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4、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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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3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 益 ;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价 格;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 法 律 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 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 但是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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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4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 限 制。 4、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的 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 挠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 职权;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 金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 或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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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5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内 部控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部 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 从 决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面 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监事会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 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董事会 合规 与审 计委 员会 :合规 与审 计委 员会 作为 董事会 下设 的专 门委 员 会 之一, 负责 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合 法性 、合 理性 和 有 效性, 负责 决定 公司 风险 管理战 略和 政策 并检 查其 执行情 况, 审查 公司 关 联 交易和 检查 公司 的内 部审 计和业 务稽 查情 况等 。 (3) 督察长 :督 察长 隶属 于董 事会合 规审 计委 员会 ,对 董事会 负责 。负 责对 公 司 的日常 经营 管理 活动 进行 合规性 监督 和检 查, 直接 向公司 董事 长、 副董 事 长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下 设的 风险控 制部 门, 主要 负 责 对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并 作出 决策 ,并 针 对 公司经 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 理 机制。 (5) 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和 风险 管理 政策 的 执 行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向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总 经理 报告 。 (6) 各业务 部门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各 部门 的 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员工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 规、 公司 规章 制度、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 3、内部 控制 制度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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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6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 部 门 管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公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规 遵循 政策( 风险 管理 制度 ) 》 , 它们 是 各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和 危 机 处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 岗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理 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 政 策、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制 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管 理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 依 据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和 适 当 的方法 对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包括 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的 健 全 性、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检 查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进行日 常 风 险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执行 公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计 、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案 件 等 。 4、内部 控制 的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 控 。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 一个浓 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围 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管 理 层 的经营 思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并 自觉 遵循 ,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 位 和各个 业务 环节 。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 分 类,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并 对风险 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 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采取 定 性 定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任人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险 防 范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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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7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各 部门 的操作 相 互 独立、 相互 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报 告系 统, 形成 了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 线 : a.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明 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明 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置 , 使 不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 险 。 b. 各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 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位 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c. 以 督察 长 、 监 察稽 核部 对各岗 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 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如 标准 化 业务 流程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 隔离制 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保 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保 全 制 度、客 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险 。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公 司会 计核 算 与基金 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行 严格 区分 。公 司对 所管理 的 不 同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账 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整 和 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 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 道,保 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及 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 制 度按照 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不 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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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8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理报 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公 司员工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察 稽核 部 门向总 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报 送董 事会 合规 与审 计委员 会、 董事 长、 副董 事长 和 中国证 监会 ;如 发现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向 董事 长、副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促 使公司 员工 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 控制制 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施 。公 司监 事会 、董 事会合 规与 审计 委员 会、 督察长 、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监察 稽核 部门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持续 地进行 检验 ,检 验其 是否 符合规 定 要 求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及 时反映 政策 法规 、市 场环 境、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趋 势,保 证 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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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39 六、境外投资顾 问 本基金 自成 立起 至 2011 年11 月30 日 , 聘 请 ING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澳 洲) 为境外 投资顾 问。 根据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本 基金 的实 际情 况,经与 ING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 澳 洲) 协商 一致 , 双方 决定 自2011 年11 月30 日起 解 除投资 顾问 协议 , 自该 日 起 ING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澳洲 )不 再担任 本基 金 的 投资 顾问 。 具体 情况 请参 见本 公司 2011 年 12 月 1 日 发 布 的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解 除 招 商 全 球 资 源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投 资顾 问协 议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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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0 七、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及 《 基 金合同 》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09 〕1500 号文核 准公 开募 集。 募集 期从 2010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3 月19 日止, 公开 发售, 共 募集552,973,176.41 份 基 金份额 ,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6,739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0 年3 月 25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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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1 八、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 (一)申 购、赎回的场所 1 、 办 理 本 基 金的 申 购 与赎回 的 销 售 机 构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委 托 的代销 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规 章规 定, 酌情 增加或 减少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 销售本 基金 。新 增加 的代 销机构 将另 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2、 投资 者应 当通 过销 售机 构指定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 如 传真、 电话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理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 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 办理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不 超过3 个 月开始 办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日 期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时 除外 ) , 投 资者 应当 在开放 日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 理 人与代 销机 构约 定, 每交 易日交 易时 间以 后提 交的 申请, 按下 一交 易日 的业 务申请 处理 。 如遇下 列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可决定 是否 顺延 至下 一开 放日: 1、国 内的 节假 日 ; 2、中 国外 汇市 场暂 停交 易 日 ; 3、境 内商 业银 行暂 停对 公 业务 。 一般情 况下 ,如 基金 投资 所处一 个或 多个 市场 遇节 假日休 市或 暂停 交易 ,致 使本 基 金接近 或超 过资 产净 值 40% 的资 产无 法交 易或 估值 , 本基金 将决 定是 否暂 停申 购或赎 回。 资产净 值比 例以 本基 金在 决定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前一 个估值 日的 投资 组合 为基 础。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 申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前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投资人 在 开 放日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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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2 (三)申 购、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折 算为 人民币 )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先进 先出 原则 , 即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对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赎回 处理时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认 购 、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 前 提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 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四)申 购、赎回的有关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平 台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均 为10 元;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申 购,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50 万元人 民币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 金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 实际 操作中 ,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 合上述 规定 的前提 下, 可根 据情 况调 高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具体 以销 售机 构公布 的 为 准,投 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原则上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赎 回的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额 不得 低于1 份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 份的 ,在 赎回时 需 一 次全部 赎回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平 台赎 回, 每次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 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 的 办 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 款处理。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回 份额 的 数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在调整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4、本 基金 开放 转换 业务 的 具体日 期及 实施 细则 以转 换业务 开通 公告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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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3 (五)申 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它方 式。 2、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 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帐户 中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请 无 效 而不予 成交 。 3、 申购、 赎回的 确认 与通 知 :T日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之前 提交的 申购 、 赎回 的申 请, 本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在T+2 日内 为投 资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 者通常 可 在T+3 日后 (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或 通过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情况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4、 申购 、 赎 回款 项支 付: 基金份 额投 资人 申购 时, 采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 金未在 规定的 时间 内全 额到 账则 申购无 效, 申购 无效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投 资者 T 日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 T+10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如基 金投 资所处 的主 要市 场休 市时 ,基金 管 理 人将通 过注 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最迟 不超过T+13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划 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 在发 生延期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的有 关 条 款处理 。 5、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申 购、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费率 如下: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6%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5% M≥10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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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4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从申 购金 额中 扣除 ,由 基金 管 理人及 代销 机构 收取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按持 有时 间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连续持 有时间 (N) 赎回费 率 N<1年* 0.5% 1年 ≤N <2 年* 0.3% N≥2年* 0 注:1 年指365天,2 年为730 天, 依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75% 作 为 注册登 记费及 其他 相关 手续 费, 剩余25% 归 基金 资产 所有 。 3、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 交 易, 详细 费率 标准 或费 率 标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 易平台 及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申 购、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并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开始 实施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域 范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交 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 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 调整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如 因 此或其 他原 因导 致上 述费 率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新 费率 实施 日2 个工作 日 前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届 时将 提 前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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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5 (七)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3、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公式 仅适 用于 前端收 费及 销售 服务 费模 式的情 况, 若 未来 本基 金或/ 及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开通 后端 收费 , 则 本基 金可以 在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许 可的 情况下 ,对 基金 申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进 行调整 , 并 在调整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4、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T+1 日计算 , 并在T+2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第3位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资 产。 5、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第2 位, 小数点 后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 分 归基金 财产 。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第 2 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开 始舍 去 ,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财 产 。 (八)申 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2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3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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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6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2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 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九)基 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资者 可以 依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 本基 金和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基 金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等 具 体 规定可 以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行 规定 并公 告。 (十)基 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 布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确 定。 (十一) 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 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 和处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本 基金 进行 交易 的主 要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证 券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的 公众节 假日 , 并 可能 影响 本基 金 正常估 值时 ; (4 ) 因 基金 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发 生重 大事 项可 能导 致净 值 的较大 波动 等原 因, 使基 金管理 人认 为继 续接 受申 购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 (5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 册登记 机构 因技 术保 障或 人员伤 亡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6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7) 基 金资 产规 模或 者份 额数量 达到 了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上限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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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7 外管局 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调 整) ; (8)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9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时;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第 (1 )- (8 ) 条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 办 理。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申购 款项 退回 至投 资者 账 户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和 处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本 基金 进行 交易 的主 要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3) 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证 券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的 公众节 假日 , 并 可能 影响 本基 金 正常估 值时 ; (4)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 继 续接 受赎 回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 册登记 机构 因技 术保 障或 人员伤 亡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6)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导致 本基 金连 续 2 个开放 日 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7)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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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8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项 , 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处 理办 法 在 20 个工 作 日内予 以 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第 (6 ) 款的情 形时 ,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最长不 超过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日 ,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 停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3、 基金 暂停 申购 、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新 开 放 申购、 赎回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总份 额加 上基金 转出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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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49 额及基 金转 入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超过 本基 金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时, 即 认为本 基 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 的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基金总 份额 的 10%的 前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予以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 定 该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 份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并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邮 寄 、 传真或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2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若本基 金连续 两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 受本基 金 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正常 支 付 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十三)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投 资者 可将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以及 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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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0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 继承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 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无论 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 本基金 份 额 的投资 者的 条件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 他销售 机构 不得 办理 该项 业 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十五)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 益 按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在 国家有 权 机 关作出 决定 之前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 收 益 分配与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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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1 九、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列示: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含 境外投 资顾 问收 取的 费用 )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含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收取 的费 用)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税务顾 问费 等; (7) 基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因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 而产生 的费 用 (包 括但 不 限于经 手费 、 印花 税 、 证 管费、 过户 费、 手续 费、 券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及 其他 类似 性质 的 费用等 ) ; (9) 基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费 用; (10) 与基金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手 续费、 汇款 费等 ; (11) 代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基 金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费 用; (12)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 他 费 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费 基金的 管理 费包 含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和 境外 投资 顾问的 投资 顾问 费两 部分 ,其 中 境外投 资顾 问的 投资 顾问 费在境 外投 资顾 问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的《 顾问 协议 》中进 行 约 定。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1.80 % , 即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8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1.80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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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2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托 管费 本基金 的基 金托 管费 年费 率为0.35% , 即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35 %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3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前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 一 次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三 ) 上述 (一) 中(3) 到(11)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费 用 实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当 期 基金 费 用 , 由 基金 托 管 人从 基 金 财产中支 付 。 (四)下 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 息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五 ) 基 金 管 理费 和 基金 托 管 费 的 调 低: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可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 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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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3 ( 六 )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主 体 ,其 纳 税 义 务 按各 个 国 家税 收 法 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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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4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投 资 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 益率 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03.25-2010.12.31 21.90% 0.72% 14.23% 1.44% 7.67% -0.72% 2011.01.01-2011.12.31 -19.85% 1.27% -20.71% 1.79% 0.86% -0.52% 2012.01.01-2012.12.31 -2.87% 0.98% 6.34% 1.15% -9.21% -0.17% 2013.01.01-2013.12.31 1.79% 0.70% 1.50% 0.83% 0.29% -0.13% 2014.01.01-2014.12.31 -8.59% 0.72% -8.32% 0.77% -0.27% -0.05% 2015.01.01-2015.12.31 -3.28% 1.07% -14.10% 1.29% 10.82% -0.22% 2016.01.01-2016.12.31 12.06% 0.92% 29.33% 1.14% -17.27% -0.22% 2017.01.01-2017.06.30 5.75% 0.61% 0.91% 0.67% 4.84% -0.06%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6.30 1.20% 0.92% 0.49% 1.21% 0.71% -0.29%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0 年 3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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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5 十一、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购 买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 购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基 金投 资及 收益 以及 估 值调整 ; 7、股 票 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 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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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6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 依 法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 财 产。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 消;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 并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本基 金事 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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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7 十二、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 资 产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价 格 的 基础。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境 内证 券交易 所的 工作 日且 同时 为其主 要投 资市 场的 交易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四)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②首次 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 票,按 成本 价估 值; 首次 发行且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 估值 。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对 于上 市流 通的 债券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证 券交易 所 市 场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所含 的最 近交易 日 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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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8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 其中成 熟市 场的 债券 按估 值日的 最近 买价 估值 ;新 兴市场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的 最近买 价 和 卖价的 均值 估值 。 3、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衍生 品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 未 上市 衍生 品按 成本 价估值 , 如成 本价 不能 反 映公允 价值 , 则采 用估 值 模型确 定公允 价值 。 4、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基 金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的基 金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其他 基金 按公 布的 最 近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6、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流 通 受限 、 或 暂停 交易 的证 券 , 应参照 上述 估值 原 则 进行 估值。 如果上 述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上 述 第1-6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8、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10、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1) 估 值 计 算中 涉及 美元 、 港币、 日元、 欧元 、 英 镑 等五种 主要 货币 对人 民币 汇 率 的,将 以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人民 币与 主要 货币汇 率为 基准 。





(2) 其他 货币 采用 美 元作为 中间 货币 进行 换算 。若无 法取 得上 述汇 率价 格信息 时 , 以托管 银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或境外 托管 人所 提供 的合 理公开 外汇 市 场 价格 为准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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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59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 值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在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允许的情 况下,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可以各 自 委托第 三方机 构进 行基 金资 产估 值,但 不改 变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各 自 承 担的责 任。 (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 关 的主 要证券 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休 市或 暂停 交 易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 或 无法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 值 出现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立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 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估 值错 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公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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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0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人 、或 代理 销 售机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 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当 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 调 各方 , 及 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 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 仍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 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 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 三 方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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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1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 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 失 ;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人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人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处理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相 应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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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2 十三、基金的收 益 分配 (一)基 金收益的 构成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是 指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二)收 益分配原则 1、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自行 选择 收 益分配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可 供分 配的 收益 为 正的情 况下 ,方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 于面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即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5、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 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12 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20% ; 6、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2 位 , 小 数 点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四)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日 内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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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3 十四、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 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 方式确 认; 8、基 金管 理人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后60 个 工作 日内 向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 险分析 年度 报告 。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 人网站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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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4 十五、基金的信 息 披露 ( 一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合 格 境 内机 构投 资 者 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 生歧 义 的, 以 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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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5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 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 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 说明。 (2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 的 法律文 件。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 等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每 个估 值日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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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2 个工 作日 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 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 工作 日内 向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 风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 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 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 更换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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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7 (5) 对基 金投 资可 能产 生 重 大影 响的 境外 投资 顾问 主要负 责人 员发 生变 更; (6)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或 境外 投资顾 问的 法定 名称 、 住 所发 生 变更; (7)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8)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9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 分之三 十; (12)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或境 外 投资顾 问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5)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6)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7)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8)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9)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20)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1)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2)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3)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5)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 (28)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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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8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 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 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召 集 人应当 至少 提 前40 日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 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 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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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69 查阅、 复制 。 本基金 的交 易管 理、 佣金 返还安 排、 代理 投票 政策 、流程 、记 录等 文档 ,应 当置 备 于基金 管理 人住 所, 以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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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0 十六、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 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金 合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2 、 关 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生 效 后方可 执 行,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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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1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将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的清算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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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2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 行 分配。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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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3 十七、基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主 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 年6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8 人 ,平 均年 龄 30 岁, 95%以 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 以上学 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究 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 称 。 (三)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745 只 。 自 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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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4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 保 持在 资产 托管 行 业的优 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得 ,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控 建设 ” 的做法 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 各 项托管 业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 善风险 控 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 权 威的 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审 阅后 ,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 管部 均 通过ISAE3402(原 SAS70 )审阅 ,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 , 表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全 面 认 可。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 接轨, 达 到 国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格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化 的 内 控体系 ;防 范和 化 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保 障 资 产托管 业务 安全 、有 效、 稳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 同 组成。 总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制 定全 行风 险管 理政 策,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 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配备 专 职 稽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 的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行 使 稽 核监察 职权 。各 业 务 处室 在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托管 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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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5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 制 约;监 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节 ,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位 和 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 控 优先”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 或新增 业务 品种 时, 必须 做到已 建立 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 审慎 性原 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适 时 修改 完善,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 独 立性 原则 。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须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 和 执 行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的 操作 手册 、严 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并 采取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 业务制 度 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 (2)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 定 者和管 理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部 在 实 现内部 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部门改 进。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监控 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控 文化 , 增强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 业 务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 承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营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 等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 评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评 估 , 制定并 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 线 路的冗 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据 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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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6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演 练 更 加接近 实战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现 在 的 “随机 演练 ” 。 从 演练 结果 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时 内 恢 复业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 依照 有关 法 律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 程监控 思想 , 确保 资产 托 管业务 健康 、 稳定地 发展 。 (2 ) 完 善组 织结 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共 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施 全 员 风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位 职 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通过 建立纵 向双 人制 、横 向多 部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不 同 部 门、不 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结 构。 (3 )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和控 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位 职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资 产 托 管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 察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 (4 )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业务 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业 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变 化 和 托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在 与 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视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 证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的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基 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赎 回 资 金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 证 券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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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7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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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8 十八、境外托管 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 : 渣 打银 行 (香 港) 有限公 司[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法定代 表人 : 陈 秀梅 女士/Ms.May Tan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成立时 间: 渣打 银行 ( 香港 ) 有限 公司 于2004 年7 月1 日完 成在 香港 本地 注册 的手 续。 办 公 地 址 : 香 港 九 龙 官 塘 道 388 号 渣 打 中 心 十 五 楼 15/F., Standard Chartered Tower, 388 Kwun Tong Road, Kowloon, Hong Kong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四至 四 A 渣打银行大厦三十二楼 32/F.,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Building, 4-4A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已发行 及缴 足股 本 :HKD20,256,000,000.00 截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渣打银 行 在1853 年 获得 英 国皇家 特许 状注 册成 立, 至今已 有超 过150 年 的历 史。 渣 打集团 的业 务遍 及全 球增 长最快 的市 场, 拥有 超过 1700 个 经营 网点 ( 包括 子公 司、 关 联 公司和 合资 公司 ) , 涉 及 亚太地 区 、 南 亚、 中东 、 非洲 、 英 国和 美国 等 70 多 个国家 。 渣 打银行 现有 超 过88,000 名 雇员, 来 自115 个国 家, 遍布 70 个市 场。 渣打银 行 ( 香港) 有限 公司 的证券 资产 托管 规模 截 至2015 年12 月31 日维 持在2,817 亿美元 以上 。 (二)托 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渣打银 行证 券托 管业 务是 渣打银 行的 核心 业务 之一 ,主要 提供 托管 和投 资组 合会 计 服务, 机构 客户 群广 泛分 布在北 美, 欧洲 及亚 洲。 渣打银 行在 香港 有超 过五 十年的 证 券 托管经 验, 是亚 洲区 具备 较强实 力的 托管 银行 之一 ,也是 全球 笫一 家拿 到 ISO 国际 认证 的托管 银行 。证 券托 管服 务业务 不仅 是渣 打银 行的 核心业 务之 一, 该部 门也 是 渣打银行 主要的 利润 来源 部门 。渣 打银行 集团 董事 会对 证券 托管业 务提 供了 巨大 支持 ,为证 券 托 管业务 发展 提供 相应 的财 务支持 。


渣打银 行( 香港 )有 限公 司作为 渣打 银行 的地 区托 管运作 中心 ,支 持该 行在 美洲 、 欧洲、 澳洲、 非洲 、 中 东 和亚洲 的托 管业 务。 渣打 银行也 在亚 洲, 非洲 和中 东 40 个国 家 和地区 通过 本地 分行 提供 托管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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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79 (三)境 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委 托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计 算 境 外 基 金 资 产 的 资 产 净 值 ; 3.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4.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和 所 适 用 国 家 、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开 设 基 金 资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5.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 提 供 与 基 金 资 产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会 计 记 录 、 交 易 信 息 ; 6. 保 存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7. 其 他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其 履 行 的 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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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0 十九、相关服务 机 构 (一)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免 长途 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1 号 院 3 号 楼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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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1 地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科 苑路 科兴科 学 园 A3 单元3 楼 招 商基金 客服 中心 直销 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2. 代销机 构: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3. 代销机 构: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 构: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伟 5.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6. 代销机 构: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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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157 联系人 :朱红 7. 代销机 构: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8.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婷 9. 代销机 构: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10. 代销机 构: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1. 代销机 构: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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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3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 王 佳毅 12. 代销机 构:大 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13. 代销机 构: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14. 代销机 构:江 苏江 南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15. 代销机 构:渤 海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16. 代销机 构: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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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4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17. 代销机 构: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18. 代销机 构: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19. 代销机 构: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20. 代销机 构: 平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 (0755)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21. 代销机 构: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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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5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22. 代销机 构: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23. 代销机 构: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13764105212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 :王 虹 、 高文 静 24. 代销机 构: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 庞 晓芸 25. 代销机 构:大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A 座- 大连 期 货大 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 : 谢 立军


26. 代销机 构:华 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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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6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 :021-20515593 联系人 :刘 闻川 27. 代销机 构: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28. 代销机 构: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29.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辛 国政 30.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31. 代销机 构 : 华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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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 :孙 燕波 32. 代销机 构 : 中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原 齐鲁 证券 ) 注册 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 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33. 代销机 构:国 元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安徽 省合 肥市梅 山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 —62207773 34. 代销机 构:西 藏同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6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 汪 尚斌 35. 代销机 构: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36. 代销机 构: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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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37. 代销机 构: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38. 代销机 构: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39. 代销机 构: 华 龙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范 坤、 杨力 40. 代销机 构:恒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41. 代销机 构: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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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89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42. 代销机 构:民 生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43. 代销机 构: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罗 艺琳 44. 代销机 构: 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45. 代销机 构:万 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 路4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 :黎 元春 46. 代销机 构: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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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0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47. 代销机 构:五 矿证 券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立 功 电话:0755- 83219194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 : 王 鹏宇 48. 代销机 构: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49. 代销机 构: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 刘 婧漪 、贾 鹏 50. 代销机 构:国 都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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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1 51. 代销机 构:浙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52. 代销机 构: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53. 代销机 构:英 大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 传真 :0755-83007034 联系人 :吴 尔晖 54. 代销机 构: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55. 代销机 构: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6433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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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2 56. 代销机 构: 新 时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 田 芳芳 57.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58. 代销机 构: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59. 代销机 构: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李 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60. 代销机 构: 九 州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10-57672224 ,17888805198 传真:0755-33329815 联系人 :郭 小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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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3 61. 代销机 构:万 联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 :王 鑫 62. 代销机 构:太 平洋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谢 兰 63. 代销机 构:大 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 :薛 津 64. 代销机 构: 中 信证 券(山 东)有 限责任 公司 (原中 信万通 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65. 代销机 构:联 讯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66. 代销机 构:中 信期 货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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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4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67. 代销机 构:杭 州科 地瑞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5267500 68. 代销机 构:东 海期 货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69. 代销机 构:银 河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16 号1 栋13 层13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姚 广 联系人 :董 建业 电话:86-021-51635191 传真:86-021-51635151 70. 代销机 构: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71. 代销机 构: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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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5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72. 代销机 构: 蚂 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 韩 松志 73. 代销机 构: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 周 文婕 74. 代销机 构:诺 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娟 75. 代销机 构: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76. 代销机 构: 中 期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1 幢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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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6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77.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78. 代销机 构: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 人 :吴 阿婷 79. 代销机 构: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宁 80. 代销机 构: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81. 代销机 构:北 京唐 鼎耀华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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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7 法定代 表人 :张 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 :刘 美薇 82. 代销机 构: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83. 代销机 构:北 京乐 融多源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84. 代销机 构: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85. 代销机 构:深 圳富 济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86. 代销机 构:嘉 实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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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8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www.harvestwm.cn


87. 代销机 构:珠 海盈 米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www.yingmi.cn


88. 代销机 构:上 海汇 付金融 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 ://tty.chinapnr.com/


89. 代销机 构 :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东方 路989 号 中达 广 场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0. 代销机 构: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 海娟 网址:http ://www.qianj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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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99 91. 代销机 构: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http ://www.xincai.com/


92. 代销机 构:南 京 苏 宁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 ://fund.suning.com 93. 代销机 构:奕 丰金 融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 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94. 代销机 构 :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 ://www.ncfjj.com/ 95. 代销机 构:上 海万 得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http ://www.520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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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0 96. 代销机 构:上 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97. 代销机 构: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 ://www.fundzone.cn 98. 代销机 构:天 津国 美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 发区南 港工 业区 综合 服务 区办公 楼D 座二 层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99. 代销机 构:南 京途 牛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 ://jr.tuniu.com 100. 代销机 构:北 京晟 视天下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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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1 网址:www.gscaifu.com 101. 代销机 构:上 海基 煜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 经济发 展区 )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吴 鸿飞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2. 代销机 构:中 民财 富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 :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103. 代销机 构:北 京创 金启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网址:www.5irich.com 104. 代销机 构:上 海挖 财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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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2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 :王 明涛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曾 顺福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坚 、 吴凌志 联系人 :陶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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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3 二十、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和 义 务 A、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 产 ;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 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 合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委托 、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 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业 务规 则》 , 决定 和 调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 托 管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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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4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7)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 (1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B、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构 违反 基金 合同 、基 金销售 与 服 务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 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 露 ; (13)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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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5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9) 面临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 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但 因第 三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而 基 金管理 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向第 三方 追偿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与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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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6 A、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依 基 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 托 管 费 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 管 部门 批 准 的其他 收 入;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 (5)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B、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 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 独 立;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 在 名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确保 基金 份额 净值 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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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7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1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对基 金的 境外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可 授权 境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忽 原因而 导致 的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 况 实施监 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资 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应 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外 管 局 报告; (24) 安全 保护 基金 财产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确保 基金 及时 收 取所有 应得 收入 ; (25) 每月 结束 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局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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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8 情况, 并按 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收 支申 报; (26)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 金 结算业 务。 (27)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汇入、 兑换 、收 汇、 付汇 、资 金 往来、 委托 及成 交记 录等 相关资 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不 少 于 20 年;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以 及 中 国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根 据审 慎监 管 原则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职 责。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与 义务 A、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B、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 机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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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09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A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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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0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B


会议 召集 人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 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 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 答 复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 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 记日 。 C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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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1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 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表决 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 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结果 。 D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 人 出席 或授 权委 派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 派 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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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2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表决 意见 以书 面形 式 或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 或 会议通 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其 他形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含 50% ) ;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 决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如果 出现 任何 不符 合上 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条件 的情 况, 则对 同一 议题 可 履行再 次开 会程 序。 再次 开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40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 再 次开 会仍然 必须 达到 上述 所有 相关条 件 , 才能视 为有 效。 E


议事 内容 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含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 交召 集人 并 由召集 人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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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合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 告 。 大 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 审 核: (1 ) 关 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 合 上 述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 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2 ) 程 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决 定 。 如 将提 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 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 行 审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 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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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4 位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按照 前述 约定 公布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 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内 在 公证 机 关 监 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计 全 部 有 效表 决 并 统计 全部 有 效 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经 参 加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 的 50%以 上 ( 含50% )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第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 议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决符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表决 。 G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 票 的效力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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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5 票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H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 束力。 (三)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及 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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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6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2 、关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生 效 后方可 执 行,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B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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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7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比例 进 行 分配。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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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8 (四)争 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 败 诉方承 担。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本 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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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19 二十一、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它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99596 联系人 : 赖 思斯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 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 决定》 (国 发[1983]146 号)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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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0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场 中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包 括 普 通股、 优先股 、 存托凭 证 等 权益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 可转 让存 单、 回购协 议、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货币 市 场 工具; 政府 债券 、公 司债 券、可 转换 债券 等固定 收 益类证 券; 以及 基金 、金 融衍生 品 和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现金 头寸 可存 放于 境内, 满足 基金 赎回 、支 付管 理 费、托 管费 、手 续费 等需 要,并 可以 投资 货币 市场 工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在正常的 市场 状况下 ,本 基金将会 投资 于多元 化的 全球股权 资产 组合, 投资 于成熟 市 场和新 兴市 场国 家发 行的 资源类 股票 。 本基 金至 少 将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资产 的80 %投 资 于全球 资源 类相 关产 业的 上市公 司 , 主 要包 括 (1 ) 能源 , 如 石油 和天 然气 的 开采 、 加 工、 销售及 运输 等; 能源 设备 及服务 ; (2 )材 料, 如金 属非金 属及 采矿 、化 工、 建材、 林 产 品及造 纸、 容器 及包 装等 ; (3) 新能 源及 替代 能源 , 如风能 、太 阳能 、其 他环 保能源 及 可再生 能源 ; (4 )公 用事 业,如 电力 、燃 气、 水务 等; (5 )农 产品 等行 业。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 理的期 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 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下列投 资限 制( 包括 投资 组合限 制、 投资 境外 基金 的限制 、金 融 衍 生品 投资 限制 、 证券借 贷交 易限 制、 回购 交易限 制等 )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 有 关规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下列 限制 性规 定,本 基金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不 受 下 述规定 的限 制 。 1)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 款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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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1 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任 一 国 家或地 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4)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 发 行总 量。 上述投 资比 例 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同 时应 当一 并计 算 全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所 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设 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 换 。 5)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上述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资 产。 6) 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持 有货 币市 场 基金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7)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 金,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20 %。 8) 为 应付 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9)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1)-8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 超过比 例后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 理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10)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 交易, 同时 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规 定: A.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B.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C.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 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 b.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 c.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 11)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A.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B.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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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2 102%。 C.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向 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 利 息和 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D.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现金 ; b.存款 证明 ; c.商业 票据 ; d.政府 债券 ; e.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信 用证 。 E.本基 金有 权在 任何 时候 终止证 券借 贷交 易并 在正 常市场 惯例 的合 理期 限内 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F. 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 正回 购交 易, 所 有已 借 出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50%。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 不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12)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购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 规定: A.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B.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 于 已售出 证 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或 处 置 卖出收 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C.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 分红。 D.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应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 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 处置已 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13)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正 回购 交易 ,所 有已 借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 有 已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不 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 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 不得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14)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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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3 起开始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下列投 资禁 止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下列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下列规 定的限 制。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a) 承销证 券; b)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c)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d) 购买不 动产 ; e)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f)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g) 购买实 物商 品 ; h)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i)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j)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k) 购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l) 直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生 品; m) 向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债 券; n)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o)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p)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 其他 行 为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 限制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 其 更新, 加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 面性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真 实、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函 确 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规 进 行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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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4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对于交 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 能 力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的 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 其基 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供 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进 行 监 督。本 基金 投资 除提 供的 存款银 行名 单 以 外的 银行 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险 而 造 成的损 失时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对 于 存 款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6、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7、 基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和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或 电话 或双方 认可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限 期 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如基 金管理 人未 予纠 正,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监 管部 门。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授权 投资 机构 有重 大违法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有 关监管 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有 关 机 监管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 等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合规监 管系 统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受限于 基金 管理 人、 经纪 人及其 他中 介机 构提 供用 于该系 统的 数据 和信 息, 合规投 资 责 任方为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对 这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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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5 作任何 担保 、暗 示或 表示 ,并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损失不 负 任 何责任 。 9、无 投资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应 理解, 托管 人对于 基金管 理人的 交易 监督服 务 是一 种加工 应用 信息的服 务,而 非投 资服 务。 除下 列第( 六) 项外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 将 不会因 为 提 供交易 监督 服务 而承 担任 何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规 投资 所产生 的 有 关责 任, , 也没 有义务 去 采 取任何 手段 回应 任何 与 合 规分析 服务 有关 的信 息和 报道, 除非 接到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 授 权 机构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针对 某个 信息 和报道 作回 应的 书面 指示 。 10、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应本 着诚 实尽 责的 原则, 采取 合理 的手 段、 方法 和 实施工 具, 来提 高交 易监 督服务 的质 量, 除非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因 疏忽、 过 失 或故意 而未 能尽 职尽 责, 造成交 易监 督结 果不 准确 ,并进 而给 基金 管理 人造 成损失 , 否 则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不 应就 交易 监督 服务 承担任 何责 任。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在 本协 议有 效期 内, 在 不违反 公平 、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的 接受 基 金管理 人监 督与 检查 与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相 冲突 的基 础上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对基 金 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与检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 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须向 基金 托管 人作 出书 面提示;基 金托管 人在 接到 提示 后, 应立即 对提 示内 容予 以确 认,如 无异 议, 应在 基金 管理人 给 定 的合理 期限 内改 进, 如有 异议, 应作 出书 面解 释。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 正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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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6 证券账 户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除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本协 议约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或第 三方 谋取利 益, 违反 此义 务所 得利益 归于 基金 财产 ,由 此造成 的 直 接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该等 责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基 金财 产的 原状 、承 担因此 所 引 起的直 接损 失的 赔偿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自身 ,并 尽商 业上的 一切 努力 确保 境外 托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 配托管 证券 ; 除非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同意, 基金 托管 人和 境外 托管人 不得 在任 何托 管资 产上 设 立任何 担保 权利 ,包 括但 不限于 抵押 、质 押、 留置 等; 对于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本协议 项下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没有 到达 托管 账户 的,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1)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 合《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效 。 (2) 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 为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款 事宜 。 3、资 产保 管内 容和 约定 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现 金账 户中的 现金 将由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的银 行身 份持有 。 除非授 权人 士按 指令 程序 发送的 指令 另有 规定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授 权人 士的 指令 后, 按下 述方 式支 付现 金 、 售出或 交付 证券 :(a) 按照 交 易发 生 的司法 管辖 区或 市场 的有 关惯常 和既 定惯 例和 程序 作出 ; 或(b) 就通 过证 券系 统进行 的 买 卖而言 ,按 照管 辖该 系统 运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作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境 外托管 人 应 不时将 该等 有关 惯例 、程 序、规 则、 条例 和条 件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清 盘或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终 止 清算时 ,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清算 财产 ,境 外托 管人所 在地 法律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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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7 基金托 管人 应自 身, 并确 保其境 外托 管人 尽商 业的 合理努 力建 立安 全的 数据 管理 机 制,安 全完 整地 保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财 产相 关的 业务数 据和 信息。 4、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或其 境 外托管 人开 立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基 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的营 业机构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 行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相 关监 管机 构的 有关 规 定。 5、基 金 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所 投资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适 用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基金 开立 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名义或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由 基金 托管人 或 其 境外托 管人 负责 办理 与开 立证券 账户 有关 的手 续。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以及 各自 境外 托管人 均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双方同 意 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相关 证明 文件 的保 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 户 资产的 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于合 法合规 、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非交 易所 市场 的投 资品 种时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根 据投资 所在 市场 以及 国家 或地区 的 相 关规定 ,开 立进 行基 金的 投资活 动所 需要 的各 类证 券和结 算账 户。 (5)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投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负责 开立 。 (2 )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区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证 券登 记 (1) 境外 证券 的注 册登 记 方式应 符合 投资 当地 市场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市场 惯 例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确 保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始终 是所 有证 券 的实益 所有 人(beneficial owner) 的 方式 持有 基金 财 产中的 所有 证券 。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该 :(a) 在其帐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列 记属于 本基 金的 证券 , 并 且(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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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8 要求和 尽商 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保 其境 外托 管人 在其 各自帐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清 楚列记 证 券 不属于 境外 托管 人, 不论 证 券以 何人 的名 义登 记。 而且, 若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境 外 托 管人以 无记 名方 式实 际持 有,要 求和 确保 其境 外托 管人将 这些 证券 和基 金托 管人、 其 境 外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 、任 何其他 人的 资产 分别 独立 存放。 (4) 除非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 境外托 管人 存在 过失 、 疏 忽、 欺 诈或 故意 不当 行为 , 基金 托管人 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管 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证 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真 实 性 (包括 是否 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 存 放在 证券 系统 的证 券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的指 示为 基金 的实 益 所有人 持有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系 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条 件。 (6)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为 基金 的利 益而 持有的 证券(无 记名 证券 和 在证 券系统 持有 的证 券除 外) 应 按本协 议约 定登 记。 (7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委托 应就其 为基 金管 理人 利益 而持有 证券 的市 场有 关证 券登 记 方式的 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应基 金管 理人 要求将 这些 市场 发生 的事 件或惯 例 变 化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若基 金管理 人要 求改 变本 协议 约定的 证券 登记 方式 ,基 金托管 人 及 其委托 应就 此予 以充 分配 合。 8、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保 管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办 理。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 间 的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及 其 境 外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9、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涉及 基金 财产 投资运 作的 书面 协议 的副 本。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 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合 同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保 存 时间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要求 。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 核算 1、基金 资产 估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会计 核算 和估 值的 处 理原则 ① 基 金资 产的 会计 责任 主 体为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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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29 定的会 计原 则和 核算 方法 进行会 计处 理。 监管 部门 或行业 组织 另有 约定 的从 其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与基 金管 理人协 商确 定的 会计 原则 和核算 方法 对本 基金 进行 会计处 理、 对资产 净值 计算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本基金 的 净 值计算 复核 和本 基金 进行 信息披 露所 需要 的相 关信 息。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据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商确 定的 会计 原则 和会 计准则 进行 会计 处理 。监 管部门 或行 业组 织另 有约 定的, 从 其 约定。 基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应按国 家规 定和 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对基 金资 产中 的证 券账 户 和现金 账户 进行 帐实 核对 。 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委托 第 三方独 立机 构进 行会 计核 算, 并认 可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独立 机构所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认 可的 第三 方独 立机 构所计 算 的 资产净 值进 行复 核。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会计 核 算处理 ① 在 遵守 相关 会计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定 的会 计核 算方 法和 处理原 则进 行会 计核 算, 并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资产 的划分 , 分 别对基 金财 产单 独建 账、 独立核 算, 并应 指定 专门 人员负 责会 计核 算与 会计 资料保 管 。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收益 应全 额计入 会计 账簿 ,不 得与 其他托 管资 产的 收益 相混 淆。 ② 基 金资 产核 算的 内容 包 括但不 限于 : 证券 买卖 业 务的核 算 、 持 有资 产的 付 息、 兑 付、分 红等 业务 的核 算、 证券发 行认 购业 务的 核算 、货币 市场 工具 买卖 业务 的核算 、 银 行存款 计息 、 存款 账户 间 的资金 划付 业务 的核 算 、 支付费 用的 核算 、 汇兑 损 益的核 算等 。 (3) 净值 计算 ①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0.001 人民 币 , 小 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②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日 为每一 工作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收集 净值 计算 日估值 价格 截止 时点 所估 值证券 的最 近市 场价 格后 ,对各 类估 值资 产进 行估 值,计 算 出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 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 值 出现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 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估 值错 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公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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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0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 理 销售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错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 水 平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 并不能 克服 的客 观情 况, 按下列 有关 不可 抗力 的约 定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当 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①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 生 的差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并 且 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 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②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③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 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方 。 ④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⑤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 造 成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⑥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⑦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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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1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①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 任方; ②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③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④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⑤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暂停 估值 的情形 (1 )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主要证 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休市 或暂 停 交易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 或无法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5)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特殊 情况 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估值 方法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由于 各家 数据 服务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5、基金 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 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账册 ,对 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 原 因并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相符 。 6、基金 定期 报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1) 基金 托管 人法 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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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2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 下内容 : ①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之 日起 5 日内 ,将 有关 账户 的详情 报告 外管 局; ②每月 结束 后7 个工 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境外 投资 情况 ,并 按 相关监 管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③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指 令或资 金汇 出违 法、 违规 的,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或 外管 局 报告;


④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管 局规定 的其 他报 告事 项; 上述报 告应 同时 抄送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提供上 述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 以支持 和配 合。 (2) 定期 信息 和报 告 ①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本协 议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与基金 财产 托管 业务 相关 的信 息 报告, 包括 但不 限于 定期 报告的 基金 财产 账户 的相 关评估 报告 、会 计报 表、 估值报 告 、 监管报 告; ②应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基 金托管 人及 境外 托管 人可 以就有 关法 律规 定和 市场 惯例 等 事项向 咨询 机构 进行 咨询 ,但应 谨慎 处理 该等 咨询 事项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报告 有关 结 果 。 7、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和准 则执 行。 8、基金 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基 金托 管人 对本 基金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基金托 管 人 应向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本基 金的 净值 计算复 核和 本基 金进 行信 息披露 所 需 要的相 关信 息。 9、基金 财务 报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 符 时,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同 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①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 审 计。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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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3 ②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 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期限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十 个 工 作日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管期限 为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 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 有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七)争 议的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 商可以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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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4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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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5 二十二、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 资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以 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整 。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 易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 情况 , 提 供纸质 、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 方式对 账单。 客户 可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或者 网站 进行账 单服 务定 制或 更改 。服务 费 用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需 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的通 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并及 时进 行更 新。 本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原 则 上 采用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不对 邮寄 资料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资 料 出 现遗漏 、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任 。 3、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 可 能因 邮件 服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 常显 示原 发 送内容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安全 性与 及时 性。 因此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件 或 短 信息电 子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互联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息 不 完 整、泄 露等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4、 根据 客户 的需 求,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提 供如 资产 证明 书等其 它形 式的 账户 信息 资 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 客 户服务 热线 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式 发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 可定 制的信 息 包括: 基金 净值 、 投 研观 点 、公 司最 新公 告提 示等 ,基金 公司 还将 根据 业务 发展的 实 际 需要, 适时 调整 定制 信息 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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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6 除了发 送基 金持 有人 定制 的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司 也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机 号 码及EMAIL 地址 的基 金持 有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节日 问候、 产品 推广 等信 息。 如基金 持 有 人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 信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四)网 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基金 账号/ 开户 证件 号码 及登录密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 可 享有 账户查 询、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改 、理 财刊 物查 阅等 多项在 线服 务。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进行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查 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每天 不少 于 7 小时 的人 工 咨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通 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信 息 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热 线 、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销 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基 金 公司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理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 进 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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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7 二十三、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产 品参 加江 南农村 商业 银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2017/9/19 2、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2017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7/8/29 3、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2017 年 半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7/8/29 4、关 于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8 月 23 日 暂停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2017/8/24 5、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与华 泰证券 基金 定投 及申 购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2017/8/1 6、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2017/7/21 7 、 关 于 招 商 基金 旗 下 部分基 金 增 加 基 煜为 代 销 机构并 参 与 其 费 率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7/7/17 8、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继 续参 加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 行渠道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7/7/3 9、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继 续参 加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 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7/1 10、 招商 全球 资源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号)2017/5/6 11 、 招 商 全 球 资 源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摘 要 (2017 年第 1 号) 2017/5/6 12、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上海 挖财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 并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4/28 13、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 机 银行渠 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4/22 14、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1 季度报 告2017/4/21 15、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 报告2017/3/31 16、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 报告摘 要2017/3/31 17、关 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金 继续 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个 人电 子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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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8 二十四、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 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 印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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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全球 资源股票型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139 二十五、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 查阅以 下文 件: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全 球资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5、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协 议》 6、 《律 师事 务所 法律 意见 书》 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和公司 章程 8、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