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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金小宝(000797)

方正金小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方 正 富邦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方 正 富 邦 金小 宝 货 币 市场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方 正 富邦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七年 十一 月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 2014 年 6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84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者购买货币 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 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 。 投 资 人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收益的同时, 亦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 说明书 中涉 及与 基金托 管人相 关的 基金 信息已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23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计) 。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九、基金的投资 .......................................................................................................... 33 十、基金的业绩 .......................................................................................................... 4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十七、风险揭示 .......................................................................................................... 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5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7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9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 一 、绪 言 《方正 富邦 金小宝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以下简 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 施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方正富邦金小宝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方 正富邦 金小 宝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方 正富 邦金小 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方 正富 邦金小 宝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方正 富邦金 小宝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包括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及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指 《 方正富 邦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 券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3、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12 号东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8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成立时间:2011 年7 月8 日 注册资本:肆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303828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戴兴卓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1〕 103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 董事长, 硕士。 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 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 泰阳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 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 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 、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执行委员会 副主任 ,方正 中期 期货 有限公 司董事 ,瑞 信方 正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湖南省 证券业协会会长。 史 纲 先生 , 董事 , 博士。 曾 任 Bridgewater Group(USA) 副 总经 理 、台 湾 中 央大学教授 , 台湾国际证券副总经理 , 富邦综合证券(股)公司副总经理 , 富邦综 合证券(股)公司顾问 ,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富邦综合证券(股)公司代 理董事长、副董事长 , 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Fubon Securities(BVI)Ltd 董事 ,富 邦金 融控 股股份 有 限公 司财 富管 理事业 群 功能 性 主管。 现任 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台 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证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胡德兴先生, 董事, 硕士 。 曾任台湾华信证券投 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襄理、 副理, 摩根证 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摩根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协理、 副总经理, 摩根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富邦证 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邦证券投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硕士。曾任 IBM 公司企业咨询顾问 主管, 国信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顾问部总经理,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 部副总 经理、 零售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零 售业务 部总 经理 、零售 与互 联网金 融部总 经理 (兼 ) 、公 司助理 总裁 ,分 管财富 管理业 务、 投资 顾问业 务、 零售业务、 互联网金融业务等。 现任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北京方 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匡时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曾任台湾中山大学教授、 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 考核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台湾交通部 部长。 现 任台湾 银行独立董事 和审计委员会 委员 、 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 教授、 太平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祝继高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 教授及博士生导师、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青木数字技 术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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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8 李庆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 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员、 北京市广 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及 总裁、 北京安贞东方医院 ( 筹备) 投资总监。 现任 东方安贞 (北 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明乾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曾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部 部长、 资深副总经理、 执行副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 董事,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 雍苹女士, 监事, 硕士。 曾任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 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 (兼) 、 行政负责人, 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高蕾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美国 MSC 软 件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职员、 北京理想产业发展 (集团) 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管、 北大方正集团及所属企业 行政人事专员、 人事主管、 战略 经理。 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负责人。 3、公司高管人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李长桥先生,总经理 ,简历同上。 吴辉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曾任 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郑州亚龙湾证券营 业部综合部职员、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营销部总监、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 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曹磊先生, 督察长, 学士。 曾任 湖南电梯厂财务部财务主管、 泰阳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 稽核审计部初级业务经理、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 与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 总监、 副总经 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董事、 执行董事。 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健先生,经济学硕士,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于包商银行债 券投资 部担任执行经理助理;2015 年 1 月至2015 年3 月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部担任拟任基金经理; 2015 年3 月起, 任本基金经理; 2016 年6 月起, 任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监职务。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李长桥 先生,总经理。 委员: 沈毅先生,基金 投资部兼研究部总监 兼基金经理; 巩显峰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兼基金经理 ; 王健先生,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监 兼基金经理 ; 黎司晨女士,交易部助理总监(主持工作) 。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1 法律行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2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基金经理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资 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3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除为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投 资外, 不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权威 性原则 :公 司颁布 实施 的各项 制度 具有高 度的 权威性 ,是 公司所 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渗透 到公司 的决 策、执 行、 监督和 反馈 层次, 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 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风险点, 消灭控制 盲点的存在。 (3) 有效 性原则 :各 项内控 制度 必须符 合法 律法规 的要 求,不 得与 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 独立 性和相 互制 约原则 :要 作到公 司决 策、执 行、 监督体 系的 独立和 分离, 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 形成权责分明、 相 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 ) 及 时 性原 则 : 公司 树 立 “ 内 控 优先 ” 的 思想 。 在 发 生 机构 调 整 、新 业务 开办等情况时, 首先建章立制, 将其纳入内控体系; 同时,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 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 防火 墙原则 :公 司基金 资产 、自有 资产 和其他 资产 的运作 严格 分离, 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将 充分 发挥各 部门 及广大 员工 的工作 积极 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 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公司 管理层 牢固 树立内 控优 先的风 险管 理理念 ,培 养全体 员工 的风险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4 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 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3) 公司 设置的 组织 结构充 分体 现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各 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 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 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 岗位 职责明 确, 有详细 的岗 位说明 书和 业务流 程, 各岗位 人员 在上岗 前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 立重 要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沟 通制 度,相 关部 门和岗 位之 间相互 监督制衡。 3)公 司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部 独立 于其他 部门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公司 建立有 效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度 ,健 全激励 约束 机制, 确保 公司人 员具备 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 公司 建立科 学严 密的风 险评 估体系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和管 理层充 分履 行各自 的职 权,建 立健 全公司 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 司实 行董事 会领 导下的 总经 理负责 制,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各级 分支机 构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各 项经 营业务 和管 理程序 遵从 公司制 定的 操作规 程, 经办人 员的 每一项 工 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公 司重 大业务 的授 权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须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经 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5 5)公 司对 授权的 实施 情况建 立有 效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对已不 适用 的授权 及时修改或取消。 (8) 公司 建立科 学、 严格的 岗位 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 责, 投资和 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 ) 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 司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 持内部 控制 制度是 本公 司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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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16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 之一 。1987 年 重新组 建后 的交通 银行 正式对 外营 业,成 为中 国第一 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6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 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 较上年上升 4 位; 根据 2016 年美国《财 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 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上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9308.38 亿元。2017 年 1-6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389.75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 金、证 券和 银行 的从业 经验, 具备 基金 从 业资格 ,以 及 经 济师 、会计 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 创新、 奋发 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7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 尔滨工 业大 学管 理学院 技术经 济专 业,获 硕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 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 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98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 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 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8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 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 法性 原则: 托管 中心制 定的 各项制 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 面性 原则: 托管 中心建 立各 二级部 自我 监控和 风险 合规部 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 立性 原则: 托管 中心 独 立负 责受托 基金 资产的 保管 ,保证 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 衡性 原则: 托管 中心贯 彻适 当授权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从 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 效性 原则: 托管 中心在 岗位 、业务 二级 部和风 险合 规部 三 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 益性 原则: 托管 中心 内 部控 制与基 金托 管规模 、业 务范围 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 ,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9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 金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 的申 购 资金 的到账 与赎 回 资 金的划 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 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 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12 号东侧 8 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03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陈淑娟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代销机构 (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10-59355546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2)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客服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e5618.com (二)登记机构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1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电话:010-57303918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潘英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30 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文启斯、杨丽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2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依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4 年6 月12 日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58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进行发售。 本基金自2014 年9 月11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14 年9 月19 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446,047,326.60 份,有效认购户数 为5,605 户。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3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9 月24 日正式生效。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4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12 号东侧 8 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03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陈淑娟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 住所等信息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 机构” 中“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代销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 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5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 申 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5、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决 定本基 金的 总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的 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成 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生效。 正 常情况下,T 日申购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 T+1 日确认,基 金份额 T+1 日可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6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 情况, 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1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2、投 资人 将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3、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个账户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上限、单 日累计赎 回金额/ 净赎回 金额上 限、单个账户 单日累计赎回金额/ 净赎回金额上限、单笔申 购赎回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7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依 照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在 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净 申 购 金 额、赎回金额/ 净赎回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发生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 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 化的情形除外。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 方式 ,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 1.00=5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50,000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计 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8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假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则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0× 1.00=100,000.00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理份额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 T+1 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 配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对 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份额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1 日起不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得对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7 、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本 基金 出现当 日净 收益或 累计 未分配 净收 益小于 零的 情形, 为保 护投资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9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0、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9、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 基金 出现当 日净 收益或 累计 未分配 净收 益小于 零的 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当 影子 定价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 交易日超过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 适 当程序终 止 基金合同的。 7、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5、9 项情形之一切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对于上述第 6、 7、8 项拒绝 赎回 的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将 于每 一开放 日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布 相关赎回上限设定。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0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1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 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2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3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 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对短期货币市场利率的走势进 行预测 和判断 ,采 取积 极主动 的投资 策略 ,综 合利用 定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方 法, 力争获取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和短期资金供 给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优先考虑安全性和流动性因素,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的基础上, 通过比较或合 理 预期不同的各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 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优先配置的资产 类别和配置比例。 2、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表现受到基础利率及信用利差两方面影响。 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位、 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 政策面、 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 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 此外, 信用债发行主体差异较大, 需要自下而上研究 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企业的实际信用风险, 通过比较市场信用 利差和个券信用利差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个券。 本基金将通过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 进行分散化投资, 同时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和主体的前提下, 适度提高组合收益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4 并控制投资风险。 3、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 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 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债券回购策略 首先, 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 确定回 购期限的选择。 在组合进 行杠杆 操作时 ,若 判断 资金面 趋于宽 松, 则在 运作初 期进行 短期 限正 回购操 作; 反之, 则进行长期限正 回购操作, 锁定融资成 本。 若期初资产配置有 逆回购比例 , 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 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 反之, 则进行 短期限逆回购操作。 其次, 本基金在运作期内, 根据资金头寸, 安排相应期限的 回购操作。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类工具, 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根据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情况的动态预测, 主动调整组合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重, 通 过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 合理分配基金的 未来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 基础上争取超额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 外宏观 经济 形势、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以 及产 业政策 对中 国证券 市场和行业的影响; (3)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4)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五)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整合投资研究团队整体力量, 充分发挥宏观策略分析师、 研究员、 基金经理等不同岗位的角色参与能力。 注重建立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 为基金份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5 额 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1、宏 观策 略分析 师就 宏观、 政策 、市场 运行 特征等 方面 提交策 略报 告并讨 论; 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 调研,并提供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决策支持。 2、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定 期审议 基金 经理提 交的 资产配 置建 议,并 确定 下一阶 段资产配置比例的范围; 3、在 充分 研究和 讨论 的基础 上, 研究部 提交 核心研 究池 和研究 池, 通过基 金合同筛选,决定基金核心投资池和投资池; 4、基 金经 理在考 虑资 产配置 的情 况下, 经过 风险收 益的 权衡, 决定 投资组 合方案; 5、在授权范围内,基金经理实施投资组合方案; 6、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7、绩效评估人员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 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 使本 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 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6 3)信用等级在 AA+ 级 以下的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5)以 定期 存款利 率为 基准利 率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已 进入 最后一 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中 期票 据,不 超过 该中期票据的 10%; 3)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4)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 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 基金 投资于 有固 定期限 的银 行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 该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 8)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五 个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7 9)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银 行定期 存款 等流动 性受 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7)、 11 )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8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与平均剩余存续期 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 年)的银行存款、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 剩 余 期 限 ( 或 回 售 期 限 ) 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 计算 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 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方法 (1) 银行 活期 存 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银行 定期存 款、 同业存 单 的 剩余期 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购 产生的 负债+债券 正 回 资产-投资 于 金融工具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 生的 剩余期 限 债券正 回购 + 剩余期 限 负债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 生的 剩余期 限 资产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 生的 ? ? ? ? ? ? ? 购 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 + 剩余存续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存续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39 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存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3) 组合 中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 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 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 银行票 据的 剩余期 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 以计 算日 至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回 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基于 审慎原 则, 根据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 平均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0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 定, 于2017 年7 月18 日复 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3,002,355,889.83 22.78 其中:债券 3,002,355,889.83 22.78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304,284,026.43 32.6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805,369,443.30 44.05 4 其他资产 67,577,588.56 0.51 5 合计 13,179,586,948.12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3.7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432,668,041.37 12.2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0.00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1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应取报告期内每个交易 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 只要其投资 的市场(如银行间市场)可交易,即可视为交易日。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45.22 12.2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 含) —60天 4.2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 含) —90天 23.2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 含) —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 -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2 的浮动利率债 5 120天( 含) —397天(含 ) 38.9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1.67 12.20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240 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40,464,454.39 7.1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40,464,454.39 7.1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161,891,435.44 18.41 8 其他 - - 9 合计 3,002,355,889.83 25.5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6 、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3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70408 17农发08 6,000,000 598,327,619.21 5.10 2 111719199 17恒丰 银行 CD199 5,000,000 477,490,672.26 4.07 3 111717121 17光大 银行 CD121 3,000,000 297,581,950.54 2.53 4 111717075 17光大 银行 CD075 3,000,000 296,922,743.34 2.53 5 080205 08国开05 2,400,000 242,136,835.18 2.06 6 111715190 17民生 银行 CD190 2,000,000 198,088,602.56 1.69 7 111699446 16包商 银行 CD064 2,000,000 197,785,848.19 1.68 8 111780056 17广东 南粤 银行 CD085 2,000,000 190,943,290.40 1.63 9 111780036 17富滇 银行 CD164 2,000,000 190,907,841.33 1.63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4 10 111780052 17广东 南粤 银行 CD084 1,800,000 173,889,499.53 1.48 7 、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 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09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35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52%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0.2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0.5%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0%。 8、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 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 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 新评估 ,即 “影 子定价 ” 。投 资组 合的 摊余成 本与其 他可 参考 公允价 值指 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 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调整差额确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5 认为“ 公允价 值变 动损 益” , 并按其 他公 允价 值指标 进行后 续计 量。 如基金 份额 净值恢复至 1 元, 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 报告期内, 本基 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未发现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 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67,577,588.56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6 待摊费用 7 其他 - 8 合计 67,577,588.56 (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6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 年9 月24 日, 基金业 绩数据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09/24-2014/12/ 31 1.0549% 0.0044% 0.0949% 0.0000% 0.9600% 0.0044% 2015/01/01-2015/12/ 31 3.7717% 0.0043% 0.3500% 0.0000% 3.4217% 0.0043% 2016/01/01-2016/12/ 31 2.9956% 0.0020% 0. 3510% 0.0000% 2.6446% 0.0020% 2017/01/01-2017/06/ 30 1.8867% 0.0009% 0.1736% 0.0000% 1.7131% 0.0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09/24 ) -2017/06/30 10.0455% 0.0034% 0.9695% 0.0000% 9.0760% 0.0034% 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现金; 通知存款; 短 期融资券;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 余期限在397天(含397天)以内的债券; 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397天(含 397 天)以内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7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8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 在 资产损失,将负偏离 度 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 内。当负 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 易日超过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 允 价值 估值 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49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0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1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估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本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3 项 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2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 配、 按日 结 转份额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益 情况 ,以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为 基准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 日收益 并分配 ,并 每日 进行支 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 资人 记正 收益;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于 零时, 为投 资人 记负收 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日 收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 不 缩减投 资人基金份额, 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 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 额。 若投资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 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负收益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 中扣除; 6、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3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个工作 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五)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 招募说明 书 第十五部分。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4 十 四、 基金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6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7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已实现收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9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额 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额。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0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1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2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3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 申购、 赎回 和基 金间转 换 。由 于应 对基 金赎回 和基金 间转 换的 经验不 足,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4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以及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5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6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7 十九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有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68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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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69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0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1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及 其他有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2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审 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收费 方式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置;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4 4)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5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6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7 意见; 4)上 述第 3)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可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式 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4)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 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8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 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特 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79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0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 部分 关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 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1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2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3 二 十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成立时间:2011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03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 肆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 允许 投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现金 , 期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银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银 行票 据、 同业存 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②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 不超过该中 期票据的 10%; ③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④除发生巨额赎回 、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30% 以上 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⑤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⑥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 比例限制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5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⑦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⑧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⑨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⑩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7、11 项 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对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6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 以下的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5)以 定期 存款利 率为 基准利 率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已 进入 最后一 个利 率调整 期的 除外;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 理人应 定期 和不 定期对 银行间 市场 现券 及 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7 2)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款 银行 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 金划拨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付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证 实书 的开 立、传 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 金托 管人应 加强 对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 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8 3、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 规定 的行 为,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及 债券 托管账 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89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的,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开 立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和债 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0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 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等, 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行资 金支付 ,并 使用 交通银 行企业 网上 银行 (简称 “交通 银行 网银 ” )办 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人 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的 有关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1 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人 民 银 行 进 行 报 备 , 并 在 备 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 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 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交 易 主 协 议 , 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2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 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 在 资产损失,将负偏离 度 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 内。当负 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 易日超过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 允 价值估值 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3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 基金管理人于 《基 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 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 上述 约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商议 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4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或 者调 解解 决。托 管协议 当事 人不 愿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或者协 商、 调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 被依法 取消 基金托 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 被依法 取消 基金管 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 法》 、 《销售 办法》 、 《 运作办 法》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项。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5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变 化,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 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 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每季度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选择的方式向本季度有交易的 投资者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每年度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选择的方式 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资料不详导致无法寄送 及投资者主动要求取消寄送的除外。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180990 (免长途话费) 享受 以下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 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该 热线 享受业 务咨询 、信 息查 询、服 务投 诉、信息定制 、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 可享受以下服务: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6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 人登录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 , 通过基 金账号 (或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 2、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告、最新动态等。 (五)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登 录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founderff.com ) ,或 拨打客 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每日基金 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笔交易确认、 电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六)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基金管理人网站 留言栏目、 信函及电子邮件、 传真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7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期公告事项 :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 告 2017-03-27 2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 告摘要 2017-03-27 3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17-04-21 4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 要更新 2017-04-21 5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1 季 度报告 2017-04-22 6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2017-05-06 7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2017-05-06 8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7 年6 月30 日 资产净值公告 2017-07-01 9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二季 度报告 2017-07-19 10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2017-07-26 11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2017-08-03 12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2017-08-17 13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2017-08-24 14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 2017-08-24 15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更正公告 2017-08-26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8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ounderff.com ) 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方正富 邦金 小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9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 2、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查询。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 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