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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诚(168108)

九泰锐诚: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九泰锐 诚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0 月 8 日证 监许可【2016】2283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
场 , 基 金净值 会 因 为证券 市 场 波动等 因 素 产生波 动, 投资者 在 获 得基金 投 资 收 益
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市场风险、流动 性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政策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等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 风
险 揭 示 ”部分 ) 。 基金 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者 基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 投 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两年的封闭期, 封闭期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可上市交易。 在场内交易过程中, 可能出现基 金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持
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在本基金 在封 闭 期 内以及 转 为 上市开 放 式 基金(LOF ) 后, 基 金 投资有 明 确
锁定期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时,按 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净 值 可 能 由 于 估 值 方 法 的 原 因 偏 离 所 持 有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所 对 应
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申购赎回时, 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
影响。 另外, 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
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和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可能给本基金
带来额外风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7 年 9 月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30 日 (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第 一 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2 号金泽大厦西区6 层 设立日期:2014 年7 月3 日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2014 年7 月3 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传真:010-52601699 联系人:黄涛 股权结构: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九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分别占注 册资本的 26%、25%、25%和24%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强先生, 管理学硕士, 董事长。 曾任 万联证券投行部业务经理, 宏源证券 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 安信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 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现任九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刚先生, 管理学硕士, 董事。 曾 任闽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中国证 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伟忠先生, 金融学硕士, 董事、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曾任金瑞期货研究 员, 安信证券股指期货 IB 业务专员, 安信期货办公室主任, 安信期货 IB 业务部 总经理,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 安信乾盛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 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袁小文女士,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独立董事。 曾任广东万通期货公 司副总经理, 浙江金马期货公司常务副总, 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后更名 为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执行副董事长,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阳富教 育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徐艳女士, 经济学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长春税务学院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 室主任, 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 现任海南大学 MBA 教育 中 心主任职务, 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陈 耿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教 授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青 岛 崂 山 区 政 府( 高 科 技 开 发区) 职 员 , 重 庆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博 士 后 科 研 站 博 士 后 , 重 庆 大 学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院教师,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EMBA 中心主任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徐磊磊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监事。 曾任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助 理、 行政经理,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 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刘开运先生, 金融学硕士, 监事。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昆 吾九鼎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经理、 合伙人助理。 现任战略投资部定增业务组 (锐 系列)执行投资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卢伟忠先生,简历同上。 王玉女士, 涉外经济本科, 副总经理。 曾任陕西群力子弟学校教师, 北京 思 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 海 淀支公司总经理、 分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吴祖尧先生, 工学硕士, 副总经理 。 曾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研究部 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研究主管、 董事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投行内核 小组成员, 中国银河证券投资顾问部董事总经理, 中 国银河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王彦斌先生, 经济学硕士, 董事会 秘书。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邯郸市分行科员,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科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 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总监,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谢海波先生, 经济学硕士, 督察长。 曾任南宁铁路局助理工程师, 广西斯 壮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中国证 监会青海监管局局长助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严军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总经理助理。 曾任天津证券深圳营业部电脑部总 经理, 渤海证券电子商务部银证通中心总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维主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郑立昌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总经理助理。 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审计经理,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人。 现任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 泳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总 经 理 助 理 。 曾 任 深 圳 清 华 大 学 研 究 院 国 际 教 育学院办公室主任, 安信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渠 道组经理、 渠道组总监、 渠道和营 销团队组负责人、 财富管理中心产品总监, 安信乾盛结构融资部总经理, 安信乾 盛总经理助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刘开运先生, 金融学硕士, 中国籍,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6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合 伙人助理。2014 年7 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7 月16 日至2016 年 7 月16 日) 基金经 理, 现任战略投资部定增业务组 (锐系列) 执行投资总监, 九泰锐 智定增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8 月14 日至今) 、 九 泰锐富事件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2 月4 日至今)、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8 月11 日至今) 、 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8 月30 日至今) 、 九泰 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12 月 19 日至今)、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3 月24 日至今) 的基金经理。 5、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祖尧先生(委员会主 席) 、张勇先 生、刘开运 先生、刘心任先生 。 吴祖尧先生,同上。 张勇先生,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14 年证券从业经验,9 年基金经理任职经 验。 历任南京市商业银行信贷员、 债券交易员,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 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总监、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7 月至2015 年 5 月) 、博时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8 月至2015 年5 月) 、博时稳 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8 月至2014 年2 月) 、博时安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3 年 4 月至2015 年5 月)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2 月至2015 年5 月)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2014 年8 月至2015 年6 月)基金经理、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14 年9 月至2015 年6 月) 基金经理、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9 月至 2015 年6 月)基金经理、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4 年11 月至 2015 年6 月) 基金经理。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绝对 收益部总经理。 刘开运先生 ,同上。 刘心任先生, 北京大学、 香港大学 经济金融双硕士, 中国籍,6 年证券从业 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 年5 月加 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发展部总监兼定增投资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九泰 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11 月15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6、公司董事长吴强先生与公司董事吴刚先生系兄弟关系。除此以外,上述 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 息 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严 格 遵 守现行 有 效 的相关 法 律 、法规 、 规 章、基 金 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 、 本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及 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 务 便利获 取 的 未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 信 息从事 或 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 行为。 3 、 本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加 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业 操 守 ,督促 和 约 束员工 遵 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违反现 行 有 效的有 关 法 律、法 规 、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 国 证监会 的 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违反证 券 交 易场所 业 务 规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 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 则 为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 现 行 有效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 中 国证监 会 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 公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 组织机构的设计、 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 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 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 并充分发挥各机构、 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成本, 提高经营效益,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 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 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 基金投资、 交易执行、 基金清算岗位之间, 基金会计和公 司 会计之间、 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 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 建立以 各 岗 位目标 责 任 制为基 础 的 第一道 监 控 防线。 各 岗 位均制 定 明 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 建立相 关 部 门、相 关 岗 位之间 相 互 监督的 第 二 道监控 防 线 。公司 在 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 建立以 督 察 长、监 察 稽 核部对 各 岗 位、各 部 门 、各机 构 、 各项业 务 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 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 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 制 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 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 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根 据 市 场变化 和 基 金管理 人 业 务发展 不 断 完善内 部 控 制制度。 第 二 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 、 基 本 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 、 投 资 与托 管 业 务 部部 门 及 主 要人 员 情 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 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 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 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副主席, 中国光大 (集团) 总 公 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等职务。 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十 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 长 张 金 良 先 生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财 会 部 会 计 制 度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总 经 理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光 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 、 证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 情 况 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摩 根 士 丹利华 鑫 资 源优选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LOF) 、 工 银瑞信丰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87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 金资产规模 1,914.93 亿元。 同时, 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 业年金基金、QDII、 银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 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 、 托 管 业务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 人 有 关 基 金 托 管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渗 透 到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 死角。 (2 ) 预 防 性 原 则 。 树 立 “ 预 防 为 主 ” 的 管 理 理 念 , 从 风 险 发 生 的 源 头 加 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机 构 独 立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执 行 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 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与 托 管 业 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严 格 遵 照 《 基 金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 管业务部保密规定》 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 算、 基金核算、 监督稽核)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 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 、 托 管 人对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三 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 2 号通港大厦812-818 室 电话:010-83369933 传真:010-52601225 邮箱:service@jtamc.com 网址:www.jtamc.com 联系人: 潘任会 2)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jtamc.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1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www.hexun.com 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网址:http://8.jrj.com.cn/ 1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1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4.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1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传真:010-6595188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chinapnr.com 1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金牛理财网)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传真:010-59336586 网址:www.jnlc.com 19.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20.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胡旦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www.gw.com.cn/ 2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 服务电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fundzone.cn 22.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邮编 518054)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23. 京东金融-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2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jinqianwo.cn 25.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罗曦 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电话:400-999-8877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2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8.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客服服务电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29.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宁 夏 回 族 自治 区 银 川 市金 凤 区 阅 海湾 中 央 商 务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客服服务电话:400-810-5919 传真:010-58160168 网址:www.fengfd.com 3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馆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网址:https://www.dts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3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 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32.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址:http://www.jzsec.com/


3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s://www.htsec.com/


3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3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路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路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http://www.i618.com.cn/ 3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网址:http://www.cz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3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网址:http://www.sywg.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3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李季 网址:http://www.hy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39 39.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https://www.cd121.com/ 4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 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https://www.chtfund.com/ 41.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 楼A-1 (811-812)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 1910 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户服务电话:4007-903-688 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4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https://www.chinastock.com.cn/ 4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4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或 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45.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46.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s://trade.xincai.com/


47.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办公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4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http://www.998fund.com/ 48.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4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5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5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http://www.csco.com.cn/ 52.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3.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调整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并及时 履行公告义务。 2 、 场 内销售 机 构 :本基 金 办 理场内 认 购 业务的 发 售 机构为 具 有 基金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会员。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程爽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 层 负责人:朱 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联系人:李晗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负责人: 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文启斯、杨丽


第 四 部分


基 金 的名 称 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第 五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基于对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的分析和理解, 深入挖掘国内经济增长和结构转 型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力争 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为契约型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2016 年10 月8 日证监许可【2016】2283 号文注册。 募集期从2016 年12 月26 日至2017 年3 月17 日止, 共募集214,875,296.42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结转份额 369,640.38 份) ,募集户数为2,858 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3 月24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七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 并更名为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转 换后本基金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情况暂 停上市与交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7 年7 月11 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份额上市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 本 基金上 市 交 易遵循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规 则 》 、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和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内容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以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运 作 方 式 、 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两年的封闭期, 封闭期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 封 闭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并 更 名 为 九 泰 锐 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接 受 场 内 、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 并 继 续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情况暂停上市与交易, 恢复时间以本基金 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转为上 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后 , 投资者 办 理 本基金 场 外 申购、 赎 回 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投资者办理本 基金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转为上 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后 , 投资者 在 开 放日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 起,不 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 理场内与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本 基 金 申购与 赎 回 的处理 原 则 仅适用 于 本 基金转 为 上 市开放 式 基 金(LOF ) 后的情况。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两年内, 本基金不开放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赎回业务。 1、 “未知价” 原则, 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即 按 照 投资 者 认 购 、申购 的 先 后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 投 资者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 统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场 内 申 购、赎 回 业 务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 基 金 转为上 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后 , 基金投 资 者 需根据 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 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 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将款项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 付 办 法按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 定 处理。 如 遇 证券/ 期 货 交易所 或 交 易市场 数 据 传 输 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申购基金,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申购没有最低金额限制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5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 不设级差限制 ; 通过基 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每个交易账户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 没有最低金额限制 。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会 员 单位场 内 申 购基金 , 单 笔申购 最 低 金额为 1,000 元 或 其 整 数 倍。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办 理基金 份 额 场外赎 回 时 ,赎回 的 最 低份额 为 5 份基 金 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 户 的 基金份 额 余 额少于 5 份 时, 剩 余 基金份 额 将 与该次 赎 回 份额一 起 全 部 赎 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 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 、 对 于场内 申 购 、赎回 及 持 有场内 基 金 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办 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申购费 (场外) M<50 万元 1.5% 50 万元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场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约定的 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同时是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时, 其场内申购费率优先取其场外申购费率。 (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持有期限(N) 收费标准 赎回费(场外)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0% 365 日≤Y<730 日 0.25% Y≥730 日 0 赎回费(场内) 0.5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日以上 (含) 且少于90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 少于180 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含)的投资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 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并进行公告。 3、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 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证券经营机构退还 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份额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费=100,000×1.5%/ (1+1.5%)=1,477.83元 申购份额=(100,000-1,477.83 )/1.628=60,517.3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投资10万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628 元,可得到60,517.30 份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 份额为60,517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 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60,517 ×1.628=98,521.68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68-1,477.83=0.49元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场外基金份额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场内基金份 额以赎回 总额为基数采取固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确认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确认比例 赎回费=∑(赎回明细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惩罚性费用=Σ (赎回明细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惩罚性费用费率)


赎回确认金额=赎回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赎回惩罚性费用 赎回惩罚性费用仅适用于场外份额赎回申请,不适用于场内份额赎回申 请。 例:某投资者场外一笔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2年以上,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且当日赎回全部确认成功,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 =152,800.00元 赎回费用=152,800.00×0% =0元 赎回 确认金额=152,800.00 -0=152,800.00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持有时间2年以上,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800.00 元。 例:某投资者场内一笔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 元,且当日赎回全部确认成功,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 =152,800.00元 赎回费用=152,800.00×0.50% =764.00元 赎回 确认金额=152,800.00 -764.00=152,036.00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2,036.00 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可抗 力 导 致基金 无 法 正常运 作 或者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管理 人 接 受某笔 或 某 些申购 申 请 可能会 影 响 或损害 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登 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 因 不可抗 力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不能 支 付 赎回款 项 , 以及 因 不 可 抗力导 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继续 接 受 赎回申 请 将 损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 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 回 部 分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存在巨额赎回的情形, 本基金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仅适用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 情况。 具体的申购赎回情 形及处理方式,参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原则与申购赎回程序执行。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者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者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的时间 , 依 照《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或最近1 个工作日 (暂停 时间超过1 日时 适用) 的基金份额 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确定方式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募集期内本基金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托管。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根 据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及 登 记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决 定 是 否 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股票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发 行 的 股票) , 债 券(国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可转 换 债 券(含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短 期 融 资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期票 据 等 ) 、资 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款 , 股 指期货 , 货 币 市 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内,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 投资策略 (一 ) 封闭期内, 通过对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 深入挖 掘 并充分理解国内经济增长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行业分析轮动效应与 定向增发项目优势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定向增发项目的事件性特征与折价 优势, 优选能够改善、 提升企业基本面与经营状况的定向增发主题相关证券进行 投资。 将定向增发改善企业基本面与产业结构作为投资主线, 形成以定向增发为 核心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 结合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 合理确定基金 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 并在基金合同投资范围约定 的范围下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出发, 分析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 对企业基本面与所处行业的影响。 采 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影响上市 公司定向增发项目未来的价值进行全面的分析, 精选股价受益或未能充分体现定 向增发项目发展潜力的股票, 在严格掌控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 对行业 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法将在现有定向增发项目的基础之上, 分析市场现 有定向增发项目中各行业公司的估值指标 (如 PE 、PB 、PE/G 、PS、 股息率等) 、 成长性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毛利率增长率、 净利润现 金 保 障 倍 数等) 、 现 金流量 指 标 和其他 财 务 指标, 从 中 选出价 值 相 对低估 、 成 长 性 确定、 现金流量状况好、 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 作为本基金的备选定向 增发股票; 再通过分析备选股票所代表的公司的资产收益率、 资产周转率等变量 的时间序列, 以及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水平、 主要竞争对手估值 水平的比较,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其投资价值。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 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从定向增发项目目的, 定向增发对象结构, 定向增发项目 类别,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平台和产业投资平台, 多层面地分析备选定 向增发项目所对应的公司的业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分析定向增发项 目对公 司未来的影响, 公司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劣势, 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所处行业的波 特五力结构与上下游产业的影响。 经过严格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并适时进行投资 组合调整。 本基金将定向增发根据其本身的性质, 发行对象, 项目类别, 对企业的实际 影响细化为如下几个方面: (1 )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投资 大股东 主导的定向增发项目包括集团 公司整体上市,实际控制人资产注入, 公司间资产 置换重组中发行对象 包含大股东或者大股东关联方, 以及融资收购资 产中收购大股东资产的 几种定向 增发项目。 从根本上来说, 此类 项目不仅直接改 变公司的资产结构, 同时也会对企业未来在生产、 经营、 管理等多个方面产生影 响。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大股东 的增资目的、增发资产的 质量等方面, 对定向增发 项目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模拟分析, 挑选具有绝对或相对估值吸引力 的公司股票, 再通过分析和评估股权变化,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 择优 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2 )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 投资 项目融资 类的定向增发项目为 定向增发项目中最常见的类别 , 目前市场上近 一半的定向 增发项目为项目融资类 。 项目融资类的定向增发项目 的特点在于公司在融资项目完成 后, 无法在短期 显现其盈利能力 。 在项目完工后, 公司的财务绩效逐步体现, 公司盈利能力逐步 改善。 同时, 募集资金的规模, 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比例对公司 财务表现有一定的 影响。 本基金对 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项目 将详细评估项目具体投资 方向, 预测其对 企业基本面指标的影响, 将通过筛选与分析业绩变化情况, 自下而上评估, 结合 公司基本面情况,择优选取成长性好,安全边际高的公司进行投资。


(3 )非大股东方参与资产重组的 定向增发投资 通过定向增发项目实现资产重组是企业与其他主体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 进行重新组合、 调整、 配置的过程, 或对设在企业 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 过程。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由于此类资产 重组为非大股东 方参与, 通常会对公司带来正面 影响, 本基金 将关注资产重组类定向增发 项目对 增发公司业务范围、 行业地位 与市场份额的变 化, 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在市场上收集公开的事件信息, 对事件影响中的公司进 行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4 )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 的定向增发投资 对于 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项目, 长期来看, 公司能够通过定 向增发项目 中收归的资产实现 企业基本面指标的优化, 通过上下游 产业并购、 合 并同业竞争对 手或跨行业并购实现 公司主营业务的拓展, 减少 公司运营成本或大 幅提升市场占有量 来重组企业现有资源 , 提升经营业绩。 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 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本基金将着重 关注此类定向增发 项目对增发公司业务范围 、 行业地位与市场 份额的变化, 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 在市场上收集公开的事件信息, 对事件影响中 的公司进行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5 )壳公司重组的定向增发投资 由于 A 股市场上市公司的稀缺性,壳公司重组 类的定向增发对壳 公司的基 本面产生 重 大 改 变 。 其 具 体 运 作 模 式 为 非 上 市 公 司 购 买 壳 收购目标成为上市公 司, 本基金在投 资壳公司重组的定向增发项目 时, 会考察借壳 公司过往业绩, 股 东情况, 业务 前景,壳 公司资产负债剥离情况 等一系列财务与基本面指标 , 并结 合行业分析与估值,挑选具有吸引力能够带来长期 稳定收益的股票。 本 基金将 深入研究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在不同期限内对公司基本面的 影响, 分析 基本面变化, 根据定向 增发项目类别择优参加, 尽可能 获取定向增发 项目给投资者 带来的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将运用多种 策略配置非投资于 定向增发项目的基金资产, 在保持 久期匹配的情况 下,尽可能提高 闲置资金的收益率 。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 预期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 二)本基金 转 为 上市开 放 式 基金(LOF ) 后, 通 过 深入挖 掘 并 充分理 解 国 内经济增长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 股票进行投资, 力争获取超越各阶段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 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 市场相对收益率的基础上, 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等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 策略方面,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策略 进行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 基 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法将分析备选股票的估值指 标 (如PE、PB、PE/G 、PS、 股息 率等) 、 成长性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 利 润 增 长率、 毛 利 率增长 率 、 净利润 现 金 保障倍 数 等 ) 、现 金 流 量指标 和 其 他 财 务指标, 再通过比较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水平、 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 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 备选股票价值提升带来的投资机会。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 杠杆放大 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 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 预 期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 大 量 分 红 等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进 行 有 效 的 现 金 管 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第 十一部分


基 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指数 (总值) 财 富指数收益率×40%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选取沪深 300 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该指数能够较为 全面地反映中国股票市场的状况; 债券投资部分选择中债总指数 (总值) 财富指 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该指数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状况, 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 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1,692,142.24 5.40 其中:股票


11,692,142.24 5.4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0,000,000.00 87.8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730,583.85 6.81 8 其他资产


-69,755.33 - 9 合计





216,352,970.76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284,304.44 1.9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407,837.80 3.4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692,142.24 5.44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300347 泰格医药 306,109 7,407,837.80 3.44 2 002611 东方精工 298,766 4,284,304.44 1.99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两只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9,755.3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755.33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300347 泰格医药 7,407,837.80 3.44 非公开发行 2 002611 东方精工 4,284,304.44 1.99 非公开发行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起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0.09% 0.07% 3.62% 0.38% -3.53% -0.31%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期货等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费用自动扣 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 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前的相 关 费 用 ,包 括 但 不限于 验 资 费、会 计 师 和律师 费 、 信息披露费用等 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第 十 六 部分


对 招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部 分 的 说 明 1、 在“三、基金管理人”中,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更新; 2、 在“四、基金托管人”中, 对托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 了更新; 3 、 在 “五、 相 关 服务机 构 ” 中,更 新 了 相关服 务 机 构的内 容 , 各新增 代 销 机构均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列示; 4 、 在 “六 、 基 金 的募集 与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中 , 更 新了相 关 募 集与生 效 内 容; 5、 在“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中更新了上市交易的时间内容。 6 、 在 “八、 基 金 份额的 运 作 方式、 申 购 与赎回 ” 中 更新了 投 资 者份额 持 有 时间记录规则 的相关表述。 7、在“九、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 8、 在“十、基金的业绩” 部分 ,新增了基金业绩; 9、在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新增了估值调整的相关表述 ; 10、 在 “二 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部分, 根 据相关公告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上述内容仅为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详细资料须以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正文所载内容为准。 欲查询本招募说明书更新详细内容, 可登陆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