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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聚益定期开放(004245)

国都聚益定期开放:第二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都聚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都聚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都聚益定期开放
基金主代码 00424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5 月 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规、《国都聚益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都聚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的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17 年 11 月 10 日
赎回起始日 2017 年 11 月 10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注:本基金暂不开通基金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国都聚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安排如下: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三个月的期间。第二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
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017 年 11 月 10 日起(含)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含)期间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即自 2017 年 11 月 10 日起
(含)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含)期间的工作日可以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并自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即 2017 年
11 月 17 日(含)起进入为期三个月的第三个封闭期,即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含)起三个月内不再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业务。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
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 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比例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如果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10〈=M〈1000000 1.20% -
1000000〈=M〈5000000 1.00% -
5000000〈=M 1000 元/笔 -
 注:-
 3.2.2 后端收费
 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
金赎回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作赎回处理。
 4.2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1 天〈=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365 天 0.50%
365 天〈=N〈730 天 0.25%
730 天〈=N 0.00%
 注:本基金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
如下:持有期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 93 日的投资人收
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3 日但少于 186 日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
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6 日但少于 365 日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
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65 日但少于 7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2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30 日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其余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2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
金赎回费率。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
 7.1.2 场外代销机构
 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办公地址:详见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址:www.guodu.com
 客服电话:400-818-8118
 2 、兴业银行各分支机构
 办公地址:详见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址:www.cib.com.cn
 客服电话:95561
 3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7.2 场内销售机构
 -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本次开放期,即自 2017 年 11 月 10 日起(含)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含)的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3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2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 、本公告仅针对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详细规定,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刊登在 2017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券报》,投资者亦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uodu.com )进行查询。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
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5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的过往投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
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符,自主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应遵守“买者自负”的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封闭期将无法
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并不一定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
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