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诺安优选回报(001743)

诺安优选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 优选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2017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渤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 重要提 示 (一 ) 诺 安优 选回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2015 年 7 月 21 日证 监许 可 【2015 】 1743 号文及 2016 年 3 月 29 日 机 构部 【2016 】 642 号函 核 准募 集,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正 式生 效。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 人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公 示的 《风 险说 明书》 、 基金 产品 风险 等级 划分 方 法及说 明等,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 投资人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于认 购 (或申 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 出独立 决策 。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者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 须承 担 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及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等 。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属于 中高 风险 、中 高收益 的基 金品 种。 (四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五)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投 资者适 当性 管理 办法,对 投资者 进行 分类 。 投资 者 应当如 实提 供个人 信息 及证 明材 料 , 并对所 提供 的信 息和 证明 材料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整性 负责 。 投 资者应 知晓 并确 认当 个人 信息发 生重 要变 化 、 可 能 影响投 资者 分类 和适 当性 匹配的 , 应及 时 主动进 行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已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22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1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9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诺安优选 回报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涵 盖 诺安优 选回 报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投资 理念、投 资策略、 风险以 及认购、 申购和赎 回的程 序及费率 等 与 投资本 基金 有关 的所 有相 关事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 并 注 意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披 露的 更新 信息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注册。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诺 安 优 选回 报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 下列词 语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诺安优 选回报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诺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渤海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诺安优 选 回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及对本基 金合同 的任何 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之 《 诺 安 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管 协 议 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诺安 优选 回报 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诺安优 选 回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8、法 律法 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 并公布 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 规、 规 范性文件、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有约 束 力 的 决定、决 议、通 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 会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 做 出 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 做 出 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 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利 并 承 担义 务 的 法 律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自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 或其他组 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 资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法 募 集 的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 国境外 的机构 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 他 投资 人 的 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 书合法取 得基金 份额的 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 非 交 易过 户 、 转托 管 及 定 期定额投 资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 诺 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代 理协 议 , 代 为 办 理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 额登 记 、 基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和 办理非 交 易过户等 24、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为 诺 安 基金 管 理 有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 限公 司 或 接 受 诺安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 为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其 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买 卖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变动 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条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毕 , 并 获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 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完毕,清 算结 果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的 日 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 起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 间的不定 期期限 31、工 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定 时 间 受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 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 申购、赎 回或其 他业务 的 工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放日 基金接 受申购 、 赎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6、 《 业务 规则 》 指 《诺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 是规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由基 金管理 人和投 资 人共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 资 人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38、申 购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39、赎 回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 现 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按 照 本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 有 效 公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41、转 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构 之 间 实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 份额销 售机构 的 操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 约定 每 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申 请 的 一种 投 资 方 式 43、巨 额赎 回 指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 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10% 44、元 指人民币 元 45、基 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红 利 、 股息 、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实 现 的 其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运 用 基 金财 产 带 来 的成本和 费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 申 购 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 负债后的 价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 以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过 程 50、指 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报 刊 、 互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媒 体 51、不 可抗 力 指本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 见 、 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事件。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 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五十 三只开 放式 基金 : 诺安 平 衡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价值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诺 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成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中 小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主 题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全 球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新 兴产 业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诺安行 业轮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多 策略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LOF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新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 动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创 业 成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汇鑫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双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小 板等 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研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纯 债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信 用债 券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稳 固收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泰鑫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诺安 中证 5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优 势行 业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天 天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 诺安 理财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 诺 安永 鑫收 益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聚 鑫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稳 健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新 经济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低 碳 经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诺安 创 新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先进 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利鑫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景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益 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安 鑫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精选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和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积极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优选 回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进取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高端 制造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诺 安改 革趋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北京 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昌 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新纪 元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伊力扎提? 艾合买提 江先生 ,副董事 长,历任 吉通网 络通信股 份有限公 司人力 资源部 副 总经理 , 中化 国际 石油 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公 司 副总 经理 , 中国 对外 经 济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赵忆波 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 南方航空公司规 划发展部 项目经理,泰信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翰 伦投 资 咨询公 司 (马 丁可 利基 金 ) 投 资经 理, 纽银 西部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现任 大恒 科技 副董事 长 。 齐斌先 生,董事,硕士 。历任中 国国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会秘书,中国中 化集团公司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战 略规 划部副 总经 理。 现担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 李清章 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 天津电视台总编 室副主任 ,天津广播电视 台宣传管理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 部副 主 任。 现任 上海 钟表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上 海摩 士达钟 表进 出口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奥成文 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 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经营部 副经 理 ,中国 对外经济 贸易信 托有限公 司投资银 行部副 总经理,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 察 长,现 任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汤小青 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国家计委财 政金融司 处长,中国农业 银行市场开 发部副 主任 , 中国 人民 银 行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中 国人民 银行 合作 司副 司长 , 中 国银 监会 合 作金融 监管 部副 主任 , 内 蒙古银 监局 、 山西 银监 局 局长 , 中 国银 监会 监管 一 部主任 , 招商 银 行副行 长。 史其禄 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外汇业 务管理处处长, 中国工商银 行伦敦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 中国工 商银 行新 加坡 分行 总经理 ,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 人金融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机 构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金融 业务 部资 深专家 。 赵玲华 女士,独立董事 ,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解 放军空军 总医院新闻干事 ,全国妇女 联合会 宣传 部负 责人 , 中 国人民 银行 人事 司综 合处 副处长 ,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政策法 规司 副处 长,中 国外 汇管 理杂 志社 社长兼 主编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国 际收 支司 巡视 员。 2. 监 事会 成员 李京先 生 , 监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历任 中国 中化 集 团总裁 办公 室部 门经 理 , 中化集 团香 港立丰 实业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化 汇富 资产 管理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化 欧洲 资 本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世盈 (厦 门) 创业 投资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中 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赵星 明先生, 监事,金融学硕 士。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特 区分行证券管理 处副 处长、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理 事会秘 书长 、君 安证 券香 港公司 副总 经理 等职 。 戴宏明 先生 ,监 事。 历任 浙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主管、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部门主 管 , 现任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易 中心 总监 兼首 席交 易师( 总助 级) 。 梅律吾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鹏 华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数 投 资组副 总监 ,现 任指 数组 负责人 。 3. 经 理层 成员 奥成文 先生 ,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 始参 加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 企 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2003 年 8 月 加入 诺 安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CFA 。 曾任 平 安证券 公司 综合 研究 所研 究员 、 西 北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研究 员。 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投资一 部总 监、 权益 事业 部总经 理、 诺安 先锋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勇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经 济学硕 士 , 注 册会 计师 。 曾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固 定收益 部业 务董事 、 资 产管 理部 基金 经理、 民生 证券 公司 证券 投资总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10 月加入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究 部总 监 、 督 察长 、 合规与 风险 控制 部总 监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固 定收 益事 业部 总经 理 。 曹园先 生, 副总 经理 ,本 科。曾 任职 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从 事于 TA 交易 中 心交易 员、 销售 部北 方区 副总经 理、 北京 公司 副总 经理的 工作 。2010 年 5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华 北 营销中 心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 营 销事 业 部总经 理 。 马宏先 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 曾 任中 国新 兴 ( 集团 ) 总公司 职员 、 中化 财务 公 司证券 部职 员、 中化 国际 贸易 股份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证券 部投资 总监 、资 产管 理二 部副总 经理 、投 资发 展部 总经 理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基金 经理 李玉良 先生 , 博士 , 曾 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从事 内部 风险 管 理及稽 核工 作。2010 年6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产品经 理、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5 年 3 月 起任诺 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7 月 起任 诺 安多策 略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3 月 起任 诺安 精 选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6 年 9 月起 任 诺安积 极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诺 安优 选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诺安 进 取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 体如 下: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 成 文先生 担任 , 委 员包 括: 杨 谷先生 , 副总经 理 、 投 资一 部总 监、 权益事 业部 总经 理 、 基 金 经理 ; 韩 冬燕 女士 , 投 资二 部执行 总监 、 基金经 理; 王创 练先 生, 研究部 总监 兼首 席策 略师 (总助 级) 、基 金经 理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 司总 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 委 员 包括 : 杨谷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 一 部总监 、 权益 事业 部总 经 理、 基金 经理 ; 谢 志华 先 生, 固定 收益 事 业 部副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总裁助 理;王创 练先生 ,研究部 总监兼首 席策略 师(总助 级) 、 基金经 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4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 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规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 禁 止性 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5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 为及基 金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 、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 稳 健运 作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通 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 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效 、 持 续健康 发展 的资 产管 理实 体, 在充 分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 护公司 的良 好声 誉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 目 标 为 : 1) 确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形 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3) 不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 率 和效益 ,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 努 力实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 最大化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6 4)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和管理 措施 , 保 障公 司发 展 战略的 顺利 实施 和经 营目 标的 全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立高 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科学 合理 、切 实有 效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及时 查错 防弊 、 堵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务 稳 健运行 ; 6) 借鉴和 引用 国际 上成 熟 、 先进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技 术, 不断 提升 公司 国际 化 经营水 准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 公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首要性原则: 公司经营 管理层将始终把 风险管理 置于公司经营中 的战略层 面并作 为 首要任 务; 2)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 制度应覆盖公司 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审慎性原则: 公司组织 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 度的建立都要以 防范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4)独立性原则: 合规审查 与风险控制委员 会、风险 控制办公会、督 察长和 监 察稽核 部 应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5)有效性原则: 风险管理 制度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 规章,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适时性原则: 风险控制 制度的制订应当 具有前瞻 性。同时,随时 对各项制 度进行 适 时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 势和最 新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7)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业 务部门,应当在 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 风险防 范 的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确 立加 强风 险控 制的 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建 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 立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建 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5)制 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7 a . 董事会 下设 合规 审查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 经营管 理和 基金 投资 管理 中的 合法 、 合 规性 进行 全面 、 重点的 检查 分析 评价 , 对 公司经 营和 基金 投资 管理 中的风 险进 行合 规检查 和风 险控 制评 估。 并出具 相应 的工 作报 告和 专业意 见提 交董 事会 。 b.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对 董事会 负责 , 按照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和督 察长 的职 责进行 工作。 c . 公司设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 在总经 理的 领导 下制 定公 司风险 管理 制度 和 政 策 , 对公司 风险控 制部 提交 的风 险评 估报告 作出 全面 的讨 论和 决定, 从而 使风 险政 策得 到有力 的 执 行 。 d. 公司设 监察 稽核 部 , 直 接 对总经 理负 责 , 同 时协 助 督察长 开展 工作 。 监察 稽 核 部在 各部门 自我 监察 的基 础上 依照所 规定 的职 责权 限 、 工作程 序进 行独 立的 再监 督工作 , 对公 司 经营的 法律 法规 风险 进行 管理和 监察 ,与 公司 各部 门保持 相对 独立 的关 系。 e .公司设风险控制部, 负 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 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险 领域(投 资、 运作 、 信用 等) 的风 险管理 和绩 效评 估方 法 , 并监督 其执 行 ; 定 期向 管 理层提 交风 险评 估报告 。 2) 为最 大限 度地 实现 风险 管 理的 目标 , 公 司以 上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 建了科 学 严密,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面: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b.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 监 察稽核 部、 风险 控制 部 ;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公 司各风 险管理 机构及 职能 部门在 上述三 个层面 上协 同运作,建 立了严 密的风险 控 制防线,能 及时 有效 地发 现 、识别 、防 范及 化解 公司 运营中 存在 的各 种不 同类 型风险 。 3) 数量 化的 投资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中 风险 和事 后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化 风险 控 制 体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细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性 与定 量相结 合的 方法 来 实 现 。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 是在 交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基 金 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令 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技 术上 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 为的发 生 。 第 二是 高频 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随 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 集中度 、 流动 性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8 (1) 内部 控 制 的目 标 为在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基础 上, 实现 持续 、 稳 定 、 健 康发 展的 经营 目标, 公 司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为 : 1)使公司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地为投资者 服务,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不 受 侵犯; 2)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 ,建立符合现代 管理要求 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科 学合理 的 决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制 ; 5)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 人员,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原则: 一方面, 通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另 一 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 理制 度 的高度 权威 性 , 任 何人 不 得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 保持相 对独 立性 ; 内部 控 制的检 查、 评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 建立 、 执行 部门 , 公 司 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以 及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 设置必须 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并 通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约 措施 来消 除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 5)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管理 方法降低 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环境控制:指 与内部控 制相关的环境因 素相互作 用的综合效果及 其对业务 、员工 的 影响力 , 环境 控制 构成 公 司内部 控制 的基 础 。 公 司 致力于 从治 理结 构 、 组 织 机构 、 企 业文 化、 员工素 质控 制等 方面 实现 良好的 环境 控制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9 2)业务控制:包 括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信 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 会计系 统 控制、 监察 稽核 控制 及其 它方面 的内 部控 制等 。 a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 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 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 业务控制 和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公司的 研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 观, 为 公司 基金 投资 运作以 及公 司业 务的 全局 发展 提 供 全方位 的支 持 ; 建 立科 学 的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 和投 资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 建 立 研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量 评价 体系 。 II) 投资决策业 务控 制主 要 包括: 严格遵 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投资目 标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 投 资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 实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基 金经 理 负责制 ;投 资决 策应 当有 充分的 投资 依据 ,重 要投 资要有 详细 的研 究报 告和 风险分 析支 持 , 并保留 决策 记录 ; 建立 投 资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 业绩 评价体 系 ; 督 察 长和 监 察稽 核 部 对投 资决 策和投 资执 行的 过程 进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 相 关业 务 人员应 遵循 良 好的职 业道 德规 范, 严禁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事件的 发生 。 III) 基金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 实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决策和 交易 执行 实行 严格 的人员 和空 间分 离制 度, 建立交 易 执 行的权 限控 制体 系和 交易 操作规 则 ; 建 立完 善的 交 易监测 、 预警 和反 馈系 统 ; 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 确保 不同 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 录制度 , 及时 核 对并存 档保 管每 日投 资组 合列表 等文 件 ; 制 定相 应 的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建 立科 学的 交 易绩效 评价 体系 ;建 立关 联方交 易的 监控 制度 。 b. 信息披 露控 制: 公司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建 立完善的 信息 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按 照程 序进 行信 息 的组 织 、 审核 和 发布 。 公 司制 定了 严格 的 保密制 度 。 公 司掌 握内 幕 信息的 人员 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不 得泄 露其 内容。 c.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公司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可 操作 性原则 , 制定 了信 息系 统 的管理 制度 。 公司 信息 技 术系统 硬件 及软 件的 设计 、 开 发均 符合 国 家、金 融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要 求并 实现 了全 面的 业务电 子化 ;公 司实 行严 格的授 权制 度 、 岗位责 任制 度 、 门 禁制 度 、 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 信 息 数据的 保存 和备 份制 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稽核检 查制 度等 管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0 d. 会计系 统控制 :公司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 家 有关法 律 、 法 规制 定了 基 金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务 制度 、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 点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面 : 明确职 责划 分与 岗位 分工 ; 对 所管 理的 基金 以基 金 为会计 核算 主体 , 独立 建 账、 独立 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名册登 记 、 账 户设 置 、 资 金划拨 、 账簿 记录 等方 面 相互独 立 ; 基 金 会计核 算独 立于 公司 会计 核算 ; 采 取适 当的 会计 控 制措施 ; 建立 凭证 制度 , 确保正 确记 载经 济业务 , 明确 经济 责任 ; 建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 体系 , 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 程序 ; 建 立复 核 制度 ; 采 取合 理的 计价 方 法和科 学的 计价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计价 时点 的价值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 割工作 ,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 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 前、 事 中和事 后监 督 ; 制 定完 善 的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物交 接制度 , 严格 会 计资料 的调 阅手 续, 防止 会 计数据 的毁 损、 散失 和泄 密 ;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 财经纪 律。 e. 监 察稽 核控 制: 公司 设立 督 察长 ,督 察长 直接 对董 事 会负 责, 经董 事会 聘任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公司 设 立 监察 稽核 部 , 对 公司 经 营层负 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 并 保证 监 察 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确 保公 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f. 其他内 部控制 机制: 其 他内部控制 包括对 销售和 客户服务的 控制、 对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等 合作 方的 控制、 授权 控制 、危 机处 理控制 、持 续的 控制 检验 等。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1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 东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成立时 间:2005 年12 月3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0 】89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捌 拾伍 亿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0]893 号 联系人 :阮 劲松 联系电 话:010-66270109 发展概 况: 渤海银 行是 1996 年 至今 国 务院批 准新 设立 的唯 一一 家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是第 一 家在发 起设 立阶 段就 引进 境外战 略投 资者 的中 资商 业银行 , 是 第一 家总 部设 在 天津的 全国 性 股份制 商业 银行 。 渤海银 行由 天津 泰达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 、 渣 打银 行 ( 香港 ) 有 限公 司、 中国 远洋 运输( 集 团)总公司 、国家 开发投资 公司、宝 钢集团有 限公司 、天津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 和天津商 汇 投 资(控股)有 限公 司 等7 家 股东发 起设 立。2005 年 12 月 30 日成 立,2006 年 2 月正式 对外 营 业。 渤海银行 在发展规 划中确 定了成为 “最佳体 验现代 财资管家 ” 的长远 发展愿 景,明 确 了以客 户为 中心 , 通过 特 色化 、 综 合化 、 数字 化 、 国 际化四 大抓 手 , 建 立人 才 、 科 技 、 财 务、 风险和 机制 五大 保障 , 持 续推动 转型 的战 略定 位 , 树立了 “ 客户 为先 、 开 放创 新、 协作 有为、 人本关 爱 ” 的 企业 核心 价 值观 。 自 成立 以来 , 在制 度、 管理 、 商业 模式 和科 技平台 创新 上进 行了不 懈地 探索 , 实现 了 资本 、 风 险和 效益 的协 同 发展 , 保 持了 包括 规模 、 利润等 成长 性指 标和风 险控 制指 标的 同业 领先水 平。 2016 年 , 渤 海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达 到 8561.20 亿 元 , 较 年 初 增 长 12.02%; 实 现 营 业 收 入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2 218.65 亿 元, 同比 增长18.32% ; 实 现净 利润64.73 亿元 , 同 比增 长13.80% 。 截至 2017 年 7 月末, 渤海 银行 已在 全国 设立 了 26 家一 级分 行、22 家二 级分 行、125 家 支行 、82 家 社区 小 微支行 , 并在 香港 设立 了 代表处 , 下辖 分支 机构 网 点总数 达 到 256 家 , 网 点 布局覆 盖了 环渤 海、长 三角 、珠 三角 及中 西部地 区的 重点 城市 。 2017 年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公布 的“ 全球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 渤海 银 行综合 排 名逐年 大幅 提升 , 从 2009 年 的 603 位 ,提 升 至 200 位;亚 洲银 行综 合竞 争力 排名 第 50 位。 在《金融 时报》主 办的“ 中国金融 机构金牌 榜·金 龙奖”评 选中,荣 获 “年 度十佳互 联 网 金融创新 机构” 奖,以及 在《中国 经营报》 、 《21 世 纪经济报 道》 、 《每 日经济 新闻》等 组织 的一系 列评 选活 动中 , 先后 获得 “卓 越竞 争力 个人 贷款 业务银 行” 、 “ 卓越 金融 市场 业务银 行” 、 “卓越 资金 存托 管银 行” 等多项 殊荣 。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付钢先 生 , 渤 海银 行行 长 。 曾 任辽 宁省 锦州 市财 贸 办财金 处处 长 , 辽 宁省 锦 州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管委 会党 委委 员、 副主任 ,交 通银 行锦 州分 行副行 长, 交通 银行 营口 分 行党 委书 记 、 行长 , 交 通银 行福 州分 行 党委书 记 、 行 长 , 交 通银 行天津 市分 行党 委书 记 、 行长 。2015 年 2 月起任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行 长。 王锦虹 先生 ,渤 海银 行副 行长, 分管 托管 业务 。曾 任深圳 发展 银行 天津 分行 行长助 理 、 副行长 ; 历任 本行 国有 和 大型企 业部 总经 理 , 天 津 分行行 长兼 滨海 新区 分行 书记 、 行 长, 总 行行长 助理 兼天 津分 行、 滨海新 区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2014 年 2 月起 任渤 海银行 副 行 长 。 赵亚萍女士 ,渤海 银行托 管业务部总 经理,30 余 年 金融从业经 历,具 有丰富 的托管业 务管理 经验 , 曾任 中国 农 业银行 信托 投资 公司 信贷 员、 部门 副经 理、 部门 经 理, 中国 农业 银 行基金 托管 部资 金清 算处 处长 、 核 算处 兼市 场处 处长 , 天 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2007 年起任 渤海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总经 理。 渤海银 行总 行设 托管 业务 部,下 设市 场营 销、 产品 及业务 推动 、托 管运 作、 稽核监 督 、 需求与 运维 、基 金业 务外 包服务 六个 团队 ,配 备有 人员 60 余 人。 部门 全体 人 员均具 备本 科 以上学 历和 基金 从业 资格 ,高管 人员 和团 队负 责人 均具备 研究 生以 上学 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渤海银 行 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获得 中国 证监 会、 银监 会 核准开 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 2011 年 5 月 3 日获 得中 国 保监 会 核准 开办 保险 资金 托管业 务。 渤海 银行 始终 秉承“ 诚实 信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3 用、 勤勉 尽责 ” 的 宗旨 , 严 格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 为投资 者和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构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并依据 不同 客户 的需 求 ,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和 增值服 务 , 获 得 了合作 伙伴 一致 好评 。 目前 , 渤 海银 行托 管业 务 已涵盖 信托 计划 保管 、 商 业银行 理财 产品 托管 、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 基 金管 理公 司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托 管 、 证 券 公司客 户资 产管 理托 管 、 私募 投 资基 金托 管、保 险资 金托 管、 客户 资金托 管 、 互联 网金 融托 管 等业 务品 种。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渤海 银 行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业 监 管规章 和行 内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渤海银 行设 有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 险管 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 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 置了 稽核 监督团 队 , 配 备了 专职 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督 工作的 职权 和能 力。 3、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 施 托管业 务 部 具备 全面 、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格 ; 业务 管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 管 理, 全程 监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人员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 动化操 作 , 防 止人 为事 故 的发生 , 技术 系 统完整 、独 立。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业 内普遍 使用 的基 金监 控系 统,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并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 监督报 告,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 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4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控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5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中 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北京 、上 海 、广 州 、 成都 开设 五个 直销 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和申购、 赎回 等 业务 : (1) 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 祁 冬灵 (2)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甲 14 号 诺安 大厦 8-9 层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 佳 (3) 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210 号 21 世纪 中 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王 惠如 (4)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908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 :黄 怡珊


(5) 西部 营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府城大 道西 段 399 号 天府 新谷 9 栋 1 单元 1802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6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 :裴 兰 (6)个人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 直销交 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的开户 和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 ,具 体交 易细 节请参 阅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基金 代销 机构 (1)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842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7 联系人 :汤 嵩彦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010 -66107900 传真:010 -66107914 联系人 :田 耕 客户服 务热 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6)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苏州 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兰 凤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7)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98 ( 全国) 、96198 (北 京 ) 网址:www.bjrcb.com (8)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8 注册地 址: 中国 浙江 省宁 波市鄞 州区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浙江 省宁 波市鄞 州区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 昆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克拉 玛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 克拉 玛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尚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569 网址: www.klb.cn (10)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联系人 :兰 奇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1)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汤 嘉惠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2)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广 州市越 秀区 东风 东 路 713 号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9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联系人 :江 璐、 罗环 宇 电话:020-38323704 、38322730 、38323206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 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网 址: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 址:www.jjm.com.cn (1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0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7)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16-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曹 实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18)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 市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31-8128390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0)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1 网址:www.dtsbc.com.cn (2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2) 上海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服服 务热 线: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3) 第一创 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 东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5) 华龙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2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全 国) 、95368 ( 甘肃 ) 网址:www.hlzqgs.com (26) 信达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7)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8)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2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3 电话:021 -68419974 联系人 :杨 盛芳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0591-87580107 网址:www.xyzq.com.cn (30)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2222 联系人 :楼 斯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3)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4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户服 务热 线:95318


网址:www.hazq.com (34)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李 颖 联系电 话: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35)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联系电 话: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36)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 田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晧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7)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电 话:010-62680527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38)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人代 表: 王兴 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39)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代 表: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40) 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 务秘书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建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1)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6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2)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95021 网址 : www.1234567.com.cn (43)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4)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5)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7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顺义 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振 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7)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2704 法人代 表人 :马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money.jrj.com.cn (48)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www.licaike.com (49)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52855713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50)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 层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1)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 自由 贸 易试验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 话:021-20665952 传 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2)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黄浦 区延 安东路 一号 凯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 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53)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9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54)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1003 单元 ; 上海浦 东新 区峨 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55)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拱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金诚 集 团 10 楼 法定代 表 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周 立枫 联系电 话:0571-883377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56)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 心 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57)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0 网址:www.niuji.net (58)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人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59) 北京广 源达 信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永霞


联系电 话:1520158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60)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北旺 东 路10 号 院西 区8 号楼 新浪 总 部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1) 泰信财 富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1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石景 山 区实兴 大 街 30 号院3 号楼 8 层8995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西四环 北 路 69 号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静 联系人 : 周栋 电话: 010-88499161-8006 传真: 010-884600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62) 凤凰金 信( 银川 )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凤凰 金融18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63)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138183066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64)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65)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F 座 12 层 B 区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2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 黄 翠茹


联系电 话:010-561761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66) 和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外大 街 6 号安 邦保 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联系电 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67)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区 石景山 路 31 号 院盛 景国 际 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国投 尚科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王 芳芳 联系电 话: 18519215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68)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9)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3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18 或 400 098 8511 ( 个人 业 务) 、 400 088 8816 (企 业 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70) 通华财 富( 上海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庄 洁茹 联系电 话:021-608182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56-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71)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 518 号北美 广 场 A1002-A10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2)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邵 玉磊 电话:1851129087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73)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高淳区 砖墙 镇 7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龙华东 路 868 号 绿地 海外 滩办 公 A 座 1605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联系人 :李 跃 电话:021-53086966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4 客户服 务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74)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基金,并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7 号光 华长 安大 厦 2 座1908-1911 室 法定代 表人/负 责人 :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 师: 虞荣 方 、 侯金 刚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 师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5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 E2 座8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邹 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 :左 艳霞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左 艳霞 张品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6 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过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15 】1743 号文 及 机构部 【2016 】 642 号 函核 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到 2016 年 9 月 19 日向 全社会 公开 募集 , 本基 金募 集工 作 已 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 结束 。 本基金 募集 的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398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1.00 元 人民 币 计 算,募 集期 募集 金额 及利 息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 1,034,170,048.07 份。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7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 金 满足基金合同生效 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 生效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8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场 外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具 体 的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的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 构” 或其 他公告 中 列 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生效 ,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开始 办理 日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价 格为 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9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在 规定 时间 内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款 项 , 申购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遇证 券交 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 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 赎回款 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划 出 。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或本 基金 合同 载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包 括该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购 申请及 申购 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000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 通过 本公 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目 前仅 对 个人投 资者 开通 ) 每个 基 金账户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人民 币(含 申购 费) ,追 加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 )。 2、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 其他销 售机 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 份基金 份额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直 销平 台赎 回上 述基 金,单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 份额不 作限 制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 某笔赎 回导 致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一 个 网点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相应的 最低 赎回 限额 时, 余额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各代销 机构对上 述最低 申购限额 、交易级 差、最 低赎回份 额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费 率 投资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应 交纳 赎回 费。 对持 续 持有本 基金 少 于 7 日 ( 不 含 7 日 ) 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1.5% 的 赎回费 ,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 金不少 于7 日但 少 于30 日 (不 含 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0.7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本 基 金不少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 月 (不 含3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0.5% 的赎 回 费, 并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75%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金不 少 于 3 个 月但 少 于6 个月 (不 含6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本 基金 不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 , 应 当将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未 计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T < 7 日 1.50% 7 日 ≤ T < 30 日 0.75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1 30 日≤ T < 6 个月 0.50% T ≥ 6 个月 0 注: 1 年指 365 天。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 调整 实施 日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和赎 回金 额的 数额和 价格 1、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赎 回 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1)申购 份额及余 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 四舍 五入法 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2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1+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 假 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450 元。 某 投 资人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 基金, 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450=6794.63 份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2 即: 投 资人 投 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其 对应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4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6794.63 份基 金份 额。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三 :假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450 元。 某 投 资人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 三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450=14,500 元 赎回费 用=14,500 ×0.5 %=72.5 元 赎回金 额=14,500-72.5=14427.5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45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4427.5 元。 4、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T 日基 金 份额总 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 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 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3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 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4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 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投 资者 在持 有 基金 管理 人 发 行的 任一 开放式 基金 后 , 可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直接 转换 成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开放 式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而不 需要 先赎 回 已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再申 购目 标基 金的 一种业 务模 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诺安平衡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01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A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320002 ,B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 :320019 ) 、 诺安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320003 ) 、 诺 安优 化 收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5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代码 :320004 ) 、诺 安 价值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代 码:320005 ) 、 诺 安灵 活配 置混合 性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代 码 :320006 ) 、 诺安 成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320007 ) 、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A 级基 金份 额代 码: 320008 , B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320009 ) 、 诺 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10 ) 、 诺 安 中小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代码:320011 ) 、诺 安主题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代 码:320012 ) 、 诺 安上证新 兴产业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基金 代码 :320014)、 诺安 行业 轮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320015 ) 、 诺 安多策 略精 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代码:320016)、 诺安 新 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代码 :320018)、 诺 安汇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320020 ) 、 诺安双 利债 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代码 :320021 ) 、诺 安 研究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代 码:320022 ) 、 诺 安鸿 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代 码 :000066 ) 、 诺安 天天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A 类基 金代 码:000559 ,E 类 基金 代码 :000560 ) 、诺 安优 势行 业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A 类 基金 代码:000538 ,C 类 基金 代码:002053 ) 、诺 安稳 健 回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基金 :000714 ,C 类基 金代码 :002052 ) 、 诺安 新 经济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000971 ) 、 诺安 聚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A 级基 金份 额代 码: 000736 , C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000737 ) 、 诺 安低 碳经 济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1208 ) 、 诺 安中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代 码:001351 ) 、 诺安创 新驱 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A 类基 金代 码:001411 ,C 类基 金代 码:002051 ) 、 诺安 聚 鑫宝货 币市 场基 金(A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000771 ) 、 诺安先 进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码 :001528 ) 、 诺 安利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2137 ) 、 诺安景 鑫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 :002145 ) 、 诺 安安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2291 ) 、 诺安 益鑫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代码 :002292 ) 、 诺安 和鑫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002560 ) 、 诺安 积极 回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1706 ) 、 诺安 进取 回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1744 ) 、 诺安高 端制 造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 :001707 )等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一) 、基 金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少于 7 日 (不 含 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对 持续 持有本 基金 不少 于 7 日但 少于 30 日( 不 含 30 日 )的 投资 人收 取 不低 于 0.75% 的赎 回费 ,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6 续持有 本基 金不 少 于30 日 但少 于3 个 月 (不 含3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于0.5% 的赎 回费, 并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本 基金 不少 于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 (不 含6 个 月 ) 的 投资 人 收取不 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 , 并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不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 应当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 金持有 人承 担。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 补 差 , 即 “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 当转入 基金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等 于或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二) 、转 换份 额计 算公 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 ,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G 为申 购费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 (仅限转 出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金) 。 具体份 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转 入份额的 计 算 结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1: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 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优选 回 报混合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份 诺安 优化 收益债 券, 至 T 日 其持 有 期未满 31 个自然 日 , 现拟 在 T 日 全 部转换 为诺 安优 选回 报混 合。 T 日 , 诺 安优 化收 益债 券 的净值 为 1.1000 , 赎回 费 率为 0.5% ,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0; 诺安 优选回 报混 合的 净值 为 1.2000 ,T 日 该代 销机 构的 适 用申购 费率 为 1.5% 。 则计 算如下 : 1.5% >0 ,收 取申 购费 补差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1.5% -0=1.5% 转 入 诺 安 优选 回 报 混合 的基 金 份 额 =转 出 诺 安优 化收 益 债 券 的基 金 份 额×T 日诺安优 化收益 债券 的净 值× (1- 诺安优 化收 益债 券的 赎回 费率) ÷ (1+ 申购 费补 差 费率) ÷ T 日 诺安优选回报混 合的净值=50000 ×1.1000×(1 -0.5% )÷(1+1.5% )÷1.2000 =44930.21 份 例 2: 诺安 优选 回报 混合 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货币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 份诺 安优 选 回报混 合, 至 T 日其 持有 期大于 7 日且未 满三 十日 ,现 拟 在 T 日 全部 转换 为诺 安货 币 。 T 日, 诺安 优选 回报 混合 的净值 为 1.2000 ,赎 回费 率为 0.75% ,T 日该 代销 机构的 适 用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7 申购费 率 为 1.5% 。则 计算 如下: 因诺安 货币 的申 购费 率 为 0, 低于 1.5% , 故本 次转 换 不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即 申 购费补 差 费率 为 0) ;而 诺安 货币 的 面值( 即净 值) 为 1.0000 。 转 入 诺 安 货币 的 基 金份 额= 转 出 诺 安优 选 回 报混 合的 基 金 份 额×T 日诺 安 优选 回 报 混 合的净 值× (1 -诺 安优 选 回报混 合的 赎回 费率 ) ÷ (1+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T 日 诺安 货币 的净值 =50000 ×1.20×(1-0.75% ) ÷(1 +0 )÷1 =59550.00 份 三、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8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大类 资产 的优 化 配置 和个 股精 选 , 在 有 效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谋 求基金 资产 的长期 增值 ,力 争实 现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 行并上 市的股票)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公 司 债/ 企业 债、 次级 债、 可 转 换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 资券、中 期票据等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 股指期货 、 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待基金 参与 期权 、 融资 融 券、 转融 通业 务的 相关 规 定颁布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不 改变 本基金 既有 投资 策略 和风 格收益 特征 并在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参与期 权投 资 、 融 资融 券 业务以 及通 过证 券金 融公 司办理 转融 通业 务 , 以 提 高投资 效率 及进 行风险 管理 。 届时 基金 参 与期权 、 融资 融券 、 转 融 通等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 体参 与比 例 限制 、 费 用收 支、 信息 披 露、 估值 方法 及其 他相 关 事宜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其 他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执 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积极 配置 大类 资产 , 动 态控 制组 合风 险 , 并 在各 大类 资产 中进 行 个股 、 个 券 精选。 以获 取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9 1、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采用 “ 自上 而下 ” 的分析 视角 , 综合 考量 中 国宏观 经济 发展 前景 、 国 内股票 市场 的估值 、 国 内债 券市 场收 益率的 期限 结构 、CPI 与 PPI 变动 趋势 、 外 围主 要经 济体宏 观经 济 与资本 市场 的运 行状 况等 因素 , 分 析研 判货 币市 场、 债券市 场与 股票 市场 的预 期收益 与风 险 , 并据此 进行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与组 合构 建 , 合 理确 定 本基金 在股 票 、 债 券、 现 金等金 融工 具上 的投资 比例 , 并随 着各 类 金融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相对 变化 , 适 时动 态地 调整 各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2、股 票投 资分 析 本基金 将结 合定 性与 定量 分析,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研究 团队 和投 资团 队“ 自下而 上 ” 的主动 选股 能力 , 选择 具 有长期 持续 增长 能力 的公 司。 具体 从公 司基 本状 况 和股票 估值 两个 方面进 行筛 选:


(1) 公司 基本 状况 分析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上 市公 司的经 营模 式 、 产 品研 发 能力 、 公 司治 理等 多方 面 的运营 管理 能力, 判断 公司 的核 心价 值与成 长能 力, 选择 具有 良好经 营状 况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经营模 式方 面 , 选 择主 营 业务鲜 明 、 行 业地 位突 出 、 产 品与 服务 符合 行业 发 展趋势 的上 市公司 股票 ; 产品 研发 能力 方面 , 选 择具 有较 强的 自主 创新和 市场 拓展 能力 的上 市公司 股票 ; 公司治 理方 面, 选择 公司 治理结 构规 范, 管理 水平 较高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上 市公 司的盈 利能 力 、 成 长和 股 本扩张 能力 以及 现金 流管 理水平 , 选 择优良 财务 状况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 盈 利能 力方 面, 主 要考察 销售 毛利 率、 净资 产 收益率 (ROE ) 等指标 ; 成长 和股 本扩 张 能力方 面 , 主 要考 察主 营 业务收 入增 速 、 净 资产 增 速、 净利 润增 速、 每股收 益 (EPS ) 增速 、 每 股现金 流净 额增 速等 指标 ; 现 金流 管理 能力 方面 , 主要考 察每 股 现金流 净额 等指 标。


(2) 股票 估值 分析


本基金 通过 对上 市公 司内 在价值 、 相 对价 值、 收 购价 值等方 面的 研究 , 考 察市 盈 率 (P/E)、 市净率 (P/B ) 、企 业价 值/ 息税前 利润 (EV/EBIT ) 、 自由现 金流 贴现(DCF )等一系 列估 值 指标, 给出 股票 综合 评级 ,从中 选择 估值 水平 相对 合理的 公司 。


本基金 将结 合公 司状 况以 及股票 估值 分析 的基 本结 论, 选 择具 有竞 争优 势且 估 值具有 吸 引力的 股票 ,组 建并 动态 调整股 票库 。基 金经 理将 按照本 基金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审 慎精 选 , 权衡风 险收 益特 征后 ,根 据市场 波动 情况 构建 股票 组合并 进行 动态 调整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0 3、固 定 收 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过程中 , 将采 用积 极主 动的 投资策 略 , 结 合宏 观经 济政 策分析 、 经济周 期分 析 、 市 场短 期 和中长 期利 率分 析 、 供 求 变化等 多种 因素 分析 来配 置债券 品种 , 在 兼顾收 益的 同时 , 有效 控 制基金 资产 的整 体风 险 。 在个券 的选 择上 , 本基 金 将综合 运用 估值 策略 、 久 期管 理策 略、 利 率预期 策略 等多 种方 法 , 结合债 券的 流动 性 、 信 用 风险分 析等 多种 因素, 对个 券进 行积 极的 管理。 4、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着重 对可 转债 的发 行条款 、 对应 基础 股票 进 行分析 与研 究 , 重 点关 注 那些有 着较 好盈利 能力 或成 长前 景的 上市公 司的 可转 债, 并 选 择具有 较高 投资 价值 的个 券进行 投资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其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有利 于 加强基 金风 险控制 。 本基 金在 权证 投 资中将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进行 研究 , 同时 综 合考虑 权证 定价 模型、 市场 供求 关系 、交 易制度 设计 等多 种因 素对 权证进 行定 价。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 合约 , 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 与 现货 资产 进 行匹配 ,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 险性特 征 , 运 用 股指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 如大 额申 购赎 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 生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的 。 未来 , 根 据市 场情 况,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中公 告。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 金股 票 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缴 纳的保 证金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 及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1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购 ) 等, 本基 金未 投资 股指期 货时 , 基金持 有的 有价 证券 市值 比例不 受本 条款 的限 制; (17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2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8)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但 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3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 数与 中证 全债 指数的 混合 指数 , 即 :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60%+ 中证 全债 指 数×40% 沪深 300 指数 为中 证指 数 公司 于 2005 年 4 月 8 日发 布的综 合反 映沪 深证 券市 场整体 状 况的指 数, 指数 基期 为 2004 年 12 月 31 日 ,基 点 为 1000 点。 其选 样方 法是 对样本 空间 股 票在最 近一 年 (新股 为上 市以来 ) 的日 均成交 金额 由高到 低排 名 ,剔除 排名 后 50% 的股 票 , 然后对剩 余股票按 照日均 总市值由 高到低进 行排名 ,选取排 名在前 300 名 的 股票作为 样本 股。 同时, 中证 全债 指数 是中 证 指数公 司编 制的 综合 反映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债 券 市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也是中 证指 数公 司编 制并 发布的 首只 债券 类指 数 。 该指数 的样 本由 银行间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的 国债 、 金融 债券 及 企业债 券组 成 , 中 证指 数 公司每 日计 算并 发布中 证全 债的 收盘 指数 及相应 的债 券属 性指 标, 为 债券投 资者 提供 投资 分析 工具和 业绩 评 价基准 。 该指 数的 一个 重 要特点 在于 对异 常价 格和 无价情 况下 使用 了模 型价 , 能 更为 真实 地 反映债 券的 实际 价值 和收 益率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属于 中高 风险 、中 高收益 的基 金品 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4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一)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0,920,513.23 6.47 其中: 股票


80,920,513.23 6.4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148,119,594.10 91.83 其中: 债券


1,148,119,594.10 91.8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20,365.83 0.23 8 其他资 产


18,432,081.63 1.47 9 合计





1,250,292,554.7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731,880.00 0.0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3,831,223.27 4.25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845,915.04 0.0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533,270.00 0.3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037,004.00 0.1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986,498.23 0.29 J 金融业 13,885,059.38 1.35 K 房地产 业 5,773,113.00 0.5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069,504.00 0.2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01,685.00 0.0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725,361.31 0.56 S 综合 -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5 合计 80,920,513.23 7.85 (三)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801 皖新传 媒 301,400 4,165,348.00 0.40 2 600176 中国巨 石 338,940 3,721,561.20 0.36 3 601166 兴业银 行 218,300 3,680,538.00 0.36 4 000895 双汇发 展 143,962 3,419,097.50 0.33 5 600030 中信证 券 186,400 3,172,528.00 0.31 6 600594 益佰制 药 190,000 2,899,400.00 0.28 7 600887 伊利股 份 130,000 2,806,700.00 0.27 8 600197 伊力特 114,000 2,226,420.00 0.22 9 600048 保利地 产 216,000 2,153,520.00 0.21 10 601799 星宇股 份 47,700 2,109,294.00 0.20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4,950,500.00 4.3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9,410,000.00 5.7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9,410,000.00 5.77 4 企业债 券 172,060,000.00 16.7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50,973,000.00 53.47 6 中期票 据 130,630,000.00 12.68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006,094.10 0.29 8 同业存 单 187,090,000.00 18.16 9 其他 - - 10 合计 1,148,119,594.10 111.42 (五)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1707139 17 招 商银 行CD139 500,000 49,450,000.00 4.80 1 111710284 17 兴 业银 行CD284 500,000 49,450,000.00 4.80 1 111711245 17 平 安银 行CD245 500,000 49,450,000.00 4.80 2 170210 17 国开 10 500,000 49,375,000.00 4.79 3 019546 16 国债 18 450,000 44,950,500.00 4.36 4 127464 16 京 投债 01 400,000 39,808,000.00 3.86 5 111695711 16 温 州银 行CD099 400,000 38,740,000.00 3.76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6 (六)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 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十)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 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 除益佰制药外, 本报 告期 没有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情 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 、 处罚的情 形。 2016 年8 月19 日, 贵州 益 佰制药 股份 有限 公司 收到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贵州 证 监局出 具的 《关 于贵 州益 佰制药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监 管关注 函》 ,主 要是 因为 公 司募集 资金 的 使用不 规范 , 不符 合 《 上市 公司监 管指 引 第 2 号-上 市公司 募集 资金 管理 和使 用的监 管要 求 》 第四 、 第 五条 规定 的内 容 。 贵 州证 监局 要求 公司 改 正不规 范行 为 , 并 加强 法 律法规 学习 , 提 高合规 意识 , 对募 集资 金 管理情 况进 行进 一步 梳理 , 杜 绝不 规范 情况 再次 发 生, 提高 规范 运 作水平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7 贵州益 佰制 药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16 年 8 月 3 日已 将 益佰制 药清 镇提 取中 心分 公司在 工商银 行开 立的 银行 帐户 资金余 额以 及清 镇市 政府 的借款 归还 到募 集资 金专 户。 截至本 报告 期末 , 益佰 制 药 (600594 ) 为 本基 金前 十大重 仓股 。 从投 资的 角 度看 , 我 们认为 该公 司正 处于 转型 过程中 , 我们 看好 公司 在 肿瘤医 疗服 务领 域内 的发 展, 上述 行政 监 管措 施 并不 影响 公司 的长 期竞争 力 。 因 此本 基金 继 续持有 益佰 制药 。 本基 金 对该股 票的 投资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制度 。 2、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 的 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 出基 金合同规定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94,726.9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207,209.7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830,144.8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432,081.6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的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8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 代表 未来表 现。 一、 诺安优选 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报告期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业绩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9.22 ~2016.12.31 -0.30% 0.08% 0.22% 0.45% -0.52% -0.37% 2017.1.1~2017.6.30 1.50% 0.09% 6.30% 0.35% -4.80% -0.26% 2016.9.22 ~2017.6.30 1.20% 0.09% 6.53% 0.39% -5.33% -0.30%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300 指数 ×60 % + 中证 全债 指数 ×40% 。


二、 自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增长率变动 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 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注: ①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6 年9 月22 日 生效 , 截 至 2017 年6 月30 日 止, 本基 金成 立 未满1 年。 ②本基 金的 建仓 期 为6 个 月,建 仓期 结束 时各 项资 产配置 比例 符合 合同 规定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股 指 期货 、 权 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最 近交 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去 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 日的 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1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股票 指数期货 合约以 结算价格 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小 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2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3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4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 股 指期 货估 值 方法的 第 (2 ) 小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 期货 交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不 可抗 力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 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7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 不可抗 力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8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费 率 投资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应 交纳 赎回 费。 对持 续 持有本 基金 少 于 7 日 ( 不 含 7 日 ) 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1.5% 的 赎回费 ,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 金不少 于7 日但 少 于30 日 (不 含 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0.7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本 基 金不少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 月 (不 含3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0.5% 的赎 回 费, 并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75%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金不 少 于 3 个 月但 少 于6 个月 (不 含6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本 基金 不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 , 应 当将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未 计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T < 7 日 1.50% 7 日 ≤ T < 30 日 0.75 % 30 日≤ T < 6 个月 0.50 % T ≥ 6 个月 0 注: 1 年指 365 天。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9 3、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少于 7 日 (不 含 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对 持续 持有本 基金 不少 于 7 日但 少于 30 日( 不 含 30 日 )的 投资 人收 取 不低 于 0.75% 的赎 回费 ,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本基 金不 少 于30 日 但少 于3 个 月 (不 含3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于0.5% 的赎 回费, 并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本 基金 不少 于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 (不 含6 个 月 ) 的 投资 人 收取不 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 , 并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不少 于6 个 月的 投资 人 , 应当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 金持有 人承 担。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 补 差 , 即 “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 当转入 基金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等 于或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2) 转换 份额 计算 公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 ,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G 为申 购费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 (仅限转 出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金) 。 具体份 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转 入份额的 计 算 结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1: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 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优选 回 报混合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 份诺 安优 化 收益债 券, 至T 日其 持有期 未满一 年 , 现拟 在 T 日全 部转 换为 诺 安优选 回报 混合 。 T 日 , 诺 安优 化收 益债 券 的 净值 为 1.1000 , 赎回 费 率为 0.5% ,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0; 诺安 优选回 报混 合的 净值 为 1.2000 ,T 日 该代 销机 构的 适 用申购 费率 为 1.5% 。 则计 算如下 : 1.5% >0 ,收 取申 购费 补差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1.5% -0=1.5% 转 入 诺 安 优选 回 报 混合 的基 金 份 额 =转 出 诺 安优 化收 益 债 券 的基 金 份 额×T 日诺安优 化收益 债券 的净 值× (1- 诺安优 化收 益债 券的 赎回 费率) ÷ (1+ 申购 费补 差 费率) ÷ T 日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0 诺安优选回报混 合的净值=50000 ×1.1000×(1 -0.5% )÷(1+1.5% )÷1.2000 =14930.21 份 例 2: 诺安 优选 回报 混合 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货币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 份诺 安优 选 回报混 合, 至 T 日其 持有 期大于 7 日且未 满三 十日 ,现 拟 在 T 日 全部 转换 为诺 安货 币 。 T 日, 诺安 优选 回报 混合 的净值 为 1.2000 ,赎 回费 率为 0.75% ,T 日该 代销 机构的 适 用 申购费 率 为 1.5% 。则 计算 如下: 因诺安 货币 的申 购费 率 为 0, 低于 1.5% , 故本 次转 换 不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即 申 购费补 差 费率 为 0) ;而 诺安 货币 的 面值( 即净 值) 为 1.0000 。 转 入 诺 安货 币 的基 金 份额= 转 出 诺安 优 选回 报 混合的 基 金 份额 ×T 日 诺安 优选 回 报混 合的净 值× (1 -诺 安优 选 回报混 合的 赎回 费率 ) ÷ (1+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T 日 诺安 货币 的净值 =50000 ×1.20×(1-0.75% ) ÷(1 +0 )÷1 =59550.00 份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自 调整 实施 日 起2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1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3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 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4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6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或者 仲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信息 披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7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息 披露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8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基金风 险表 现为 基金 收益 的波动 , 基金 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影响 基金 收益 的因 素都 是基 金 风 险的来 源 。 作 为代 理基 金 投资人 进行 投资 的工 具 , 科学严 谨的 风险 管理 对于 基金投 资管 理成 功与否 至关 重要 。 因此 在 基金管 理过 程中 , 对风 险 的识别 、 评估 和控 制应 贯 穿基金 投资 管理 的全过 程 。 基 金的 风险 按 来源可 以分 为市 场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策 略风 险和 其他风 险。 (一) 市场 风险 金融资 产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资产 价 格的变 化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化 ,产 生风 险。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价 格及 利息 收益 的变动 , 同时 直接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 成 本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和债 券,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 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 到 期本息 ,或 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4、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 固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以 前 少的收 益率 。 6、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 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9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 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可 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1、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 大量 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 人被 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 以应 付基金赎回的 现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2、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四)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风 险 1、基差风险。标 的股票指 数价格与股指期 货价格之 间的价差被称为 基差。在 股指期 货 交易中 因基 差波 动的 不确 定性而 导致 的风 险被 称为 基差风 险。 2、合约品种差异 造成的风 险。合约品种差 异造成的 风险,是指类似 的合约品 种,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 价格 变 动不同 。 表现 为两 种情 况 :1) 价格 变动 的方 向相 反 ;2) 价格 变动 的幅度 不同 。 类似 合约 品 种的价 格 , 在 相同 因素 作 用下变 动幅 度上 的差 异 , 也构成 了合 约品 种差异 的风 险。 3、标的物风险。 股指期货 交易中,标的物 风险是由 于投资组合与股 指期货的 标的指 数 的结构 不完 全一 致, 导致 投资组 合特 定风 险无 法完 全锁定 所带 来的 风险 。 4、衍生品模型风 险。本基 金在构建股指期 货组合时 ,可能借助模型 进行期货 合约的 选 择。 由于 模型 设计 、 资 本 市场的 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 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仓比例 也可 能将 给本 基金 的收益 带来 影响 。 (五)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存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 风险 , 有 可能 受到 经济 周 期、 市场 环 境或管 理人 对市 场所 处的 经济周 期和 产业 周期 的判 断不足 等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的 大类 资 产配置 比例 偏离 最优 化水 平,给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绩 效带来 风险 。 (六) 其他 风险 1、技 术风 险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0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统 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 示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2、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 重影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3、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 争、代理机构违 约、托管 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 自身直 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 何一级政 府、机构及部门 担保。投 资者自愿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 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代销机构 销售,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销 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1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程 序进行 。 二、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后生 效,自 决 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2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3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4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5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 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 限 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6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 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7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 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8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9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0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1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 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2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 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的 除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3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 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5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2%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或不 可抗力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 托 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6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采取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下 , 追求 超越 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报 和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并上 市的股 票 ) 、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权 益类 投 资工具 , 国债 、 金 融债 、 公司债 、 企业 债、 可转 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债) 、 可交换 债券 、 央 票、 中期 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短 期融资 券 、 正 回购 、 逆回 购 、 定 期存 款、 协议存 款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权 证、股 指 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依 照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7 (三)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95%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缴 纳的保 证金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 及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6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基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8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购 ) 等, 本基 金未 投资 股指期 货时 , 基金持 有的 有价 证券 市值 比例不 受本 条款 的限 制 ; (17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8)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 但 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9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股 指 期货 、 权 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最 近交 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去 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 日的 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0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股票 指数期货 合约以 结算价格 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小 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1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 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2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估 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3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 股 指期 货估 值 方法的 第 (2 ) 小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交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不 可抗 力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程 序进行 。 (二)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后生 效,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4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5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6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成立时 间: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 元 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基 金募 集、基 金销售 、资产 管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依法 须 经批准 的项 目, 经相 关部 门批准 后方 可开 展经 营活 动】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成立时 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捌 拾伍 亿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7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 】893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 证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 付、承 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 政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行 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 证服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提供 保 管箱业 务 ;保 险兼 业 代 理 ;经国 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构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 行并上 市的股票)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公 司 债/企 业债 、 次 级债 、 可 转 换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 央行 票据 、 短 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中 期票据等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 股指期货 、 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待基金 参与 期权 、 融资 融 券、 转融 通业 务的 相关 规 定颁布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不 改变 本基金 既有 投资 策略 和风 格收益 特征 并在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参与期 权投 资 、 融 资融 券 业务以 及通 过证 券金 融公 司办理 转融 通业 务 , 以 提 高投资 效率 及进 行风险 管理 。 届时 基金 参 与期权 、 融资 融券 、 转 融 通等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 体参 与比 例 限制 、 费 用收 支、 信息 披 露、 估值 方法 及其 他相 关 事宜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其 他相 关法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8 律法规 的要 求执 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 融 券 、转 融通 比例 及投 资限 制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投 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1、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95%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缴 纳的保 证金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 及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9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16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购 ) 等, 本基 金未 投资 股指期 货时 , 基金持 有的 有价 证券 市值 比例不 受本 条款 的限 制; (17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任 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8)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2、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限制 , 但须 提 前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 (二) 款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0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 担交 易 对手不 履行 合 同造成 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 进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 人 未 经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传 推 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1 (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 与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相应 的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管理制 度。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 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2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3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 管人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进行 。 3、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专用 账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 北京公 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 理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4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保 证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4、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结 算账 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5 件。 对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 上的正 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合同 复印件 , 并在 复 印件上 加盖 公章 , 未经 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2、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 价格。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6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最 近交 易日 的估 值净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 近交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或估 值全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7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 值方法 :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 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 估值,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 体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8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托管 协议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 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 差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 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估 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受损 方应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9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 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 确定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 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 时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0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 记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 暂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月度 报表 的 编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 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每 6 个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于 该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内 公 告;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 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后 应 在 3 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7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30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基 金托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1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 无法达 成一 致,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务 处理为 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专 用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 自留存 一 份。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至 少应包 括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 理人审 核并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提 供任 意一 个交 易日 或 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 金 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2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 身 原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当 事人均 有 约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 从 其解 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经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应 当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本 基金 和其 他基 金合 并 ,且合 并后 不由 本托 管人 进行托 管的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3 5、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4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对账服务 1、对 账信 息; 2、其 他资 料。 三、查询服务 1、账 户信 息查 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了 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 户服 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基金 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解 账 户信息 , 包括 本人 的基 本 资料 、 基 金品 种 、 基 金份 额、 基金 投资 收 益率等 。 2、客 户账 户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 如 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 供相 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信 息定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 、 市场行 情、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求 将定 期 或 不定 期 向 客户发 送信 息 ,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 果客 户不 需要 或需 要 调整 , 也 可以 直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5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 费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2、定期定 额计划服 务: 基 金管理人 通过直销 网上交 易系统以 及渤海银 行、 广 发银行 、 华信证 券、 联储 证券 、 中 信期货 、广 源达 信、 新浪 仓石、 泰信 财富 、凤 凰金 信、 万 得投 顾 、 国美基 金 、 电 盈基 金、 和 谐保险 、 懒猫 金融 、 肯特瑞 、 长量 基金 、 汇 林保 大 等代销 机构 为投 资者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开 放时 间和 规则 请查阅 本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 营销 服务 部 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6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3/29 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投 、 转换 业务 及开 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 2017/3/29 3


诺 安 优 选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016 年度 报告 摘要 《证券 时报 》 、 《 中 国证券 报》 2017/3/30 4


诺 安 优 选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016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3/30 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购费 率优 惠 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 2017/3/31 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投 申 购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 2017/4/22 7


诺 安 优 选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证券 时报 》 、 《 中 国证券 报》 2017/4/24 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改 聘会计 师事 务所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 2017/4/29 9


诺 安 优 选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1 期- 正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5/6 10


诺 安 优 选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1 期- 摘要 《证券 时报 》 、 《 中 国证券 报》 2017/5/6 1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联 储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 通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 2017/6/8 1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通 华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 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 2017/6/8 1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基 煜 基 金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转 换 业务及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 2017/6/15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7 14


诺安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泰 证 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 2017/6/28 1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投 申 购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 2017/6/30 1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7/1 1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 2017/7/3 18


诺安优选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证券 时报 》 、 《 中 国证券 报》 2017/7/20 1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通定 投、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 2017/8/1 2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天 津 万 家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通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 2017/8/15 2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转 换业 务及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 2017/8/15 2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在华 安证 券开 通转 换、 定投业 务并 开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 2017/8/22 23


诺 安 优 选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8/28 24


诺 安 优 选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 《证券 时报 》 、 《 中 国证券 报》 2017/8/28 2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江 苏 汇 林 保 大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转换业 务的 公 告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 2017/8/29 2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单 笔 定 投 申 请 最 低 金额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 2017/8/31 2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通 过 中 泰 证 券 定 投 申 购 起 点 金 额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 2017/9/6 2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 通定 投、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 2017/9/8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8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安优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9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关于 准予 诺安优 选回 报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注 册 的 批复 二、 《 诺安 优选 回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 诺安 优选 回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