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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科技领先混合(00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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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1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 理人: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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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2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 依法募集 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 份额;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7 ) 在基金托 管人更 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 (8 ) 选择、更 换基金 销 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决定基 金 收益的分 配方案 ; (11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 利; (13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4 ) 选择 、更 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期货 经纪 商 或其 他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 转换和非 交易过 户的业 务 规则;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16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3 )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 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 理, 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 财产; (7 )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 净值, 确定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 )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 付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时 间和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金 有关的 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 (18 )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 益时,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 息 在基金募 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 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 (4 ) 根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 为基金办 理证券 交易资 金 清算。 (5 ) 提议召开 或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 在基金管 理人更 换 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 以诚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 人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 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 人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之 间 在账户设 置、资 金划拨 、 账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 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6 )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 及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 (7 )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 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 (8 ) 复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9 ) 办理与基 金托管 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基 金 管理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 施;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11 )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 (14 ) 依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或配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 务, 基 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 者持有 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 行为即 视为对 《 基金合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基 金合同》 取得的 基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 》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金合 同 》 上书面签 章或签 字为必 要 条件。 每份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的合 法 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 (2 )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 剩余基金 财产;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3 ) 依法申请 赎回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 按照规定 要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者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 )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仲 裁; (9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 认真阅读 并遵守 《 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做出 投资决 策,自 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 ) 关注基金 信息披 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 务; (4 ) 缴纳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 金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合法 权益的 活动; (7 )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8 )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 当得利; (9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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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9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 拥有平等 的 投票权。 本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不 设日常 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 终止《基 金合同 》 ,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 外 ; (2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3 )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4 )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5 ) 调整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6 ) 变更基金 类别; (7 )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 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9 )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1 ) 单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 的其他事 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事 项。 2 、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法律法规 要求增 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 取;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或调 整收费 方 式; (3 )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 合同》进 行修改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 变化; (5 )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3 、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 出现如 下情形 之一的 ,基 金合同 将根据 基金合 同第 十九 部分的约 定进行 基金财 产 清算并终 止,而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2 )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少 于 200 人。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2 、基 金管理人 未按规 定 召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3 、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应当配 合 。 4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 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 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决 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配合。 5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 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 扰 。 6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 会议召开 的时间 、 地点和会 议形式 ; (2 ) 会议拟审 议的事 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 有权出席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益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5 )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 ) 出席会议 者必须 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 续; (7 ) 召集人需 要通知 的 其他事项 。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联 系 人、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不 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 意 见的计票 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或通讯 开 会方式或 法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其他 方式召 开,会 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 确定。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1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 表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 派代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下条 件 时,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 金管理 人 持有的登 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 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 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 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到会者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 2 、 通讯开 会。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 表决截至 日以前 送达至 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以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 在同 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 通讯开 会 的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集 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 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 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议 通 知规定的 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 不 参加收取 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影响 表 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 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 分之一 以 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 金份 额的持有 人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 (4 ) 上 述第 (3 ) 项 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 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 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构 记 录相符; 3 、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本基 金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方式 或者以 现场方 式 与非现场 方式相 结合的 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 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 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采用 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非 书面方式 授权他 人代为 出 席会议并 表 决。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 事内容及 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 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讨论 的 其他事项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修改 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前及 时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 先公告的 议 事内容进 行表决 。 2 、议 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决 议。 大 会主持人 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 的代表 ,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 出席会 议 的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 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拒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会 议人员 姓名(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 、 委 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 称 )和联系 方式等 事项。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 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1 、 一般决 议,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议通 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 特别决 议,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运 作 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 式进行投 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进 行 表决时 , 除非 在计票 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 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 通知中 规 定的确认 投 资者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 有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 表决意见 视 为有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 为 弃权表决 , 但 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 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 案 或同一项 提 案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应 当 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 七)计票 1 、现 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 召 集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未出席 大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 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中选举 三名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果 。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 以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 进行重 新 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点 ,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 限。重 新 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 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 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为 :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 授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 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书 面 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自表 决通过 之 日起生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 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 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 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用 法律 法规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修改 导致相 关内容 被 取消或变 更 的, 基金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修改 和调整 , 无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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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17 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孰 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有关 基金分 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 年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 次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 润的 10% , 若 《基 金合同 》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 2 、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分 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 3 、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4 、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 同 等分配权 ; 5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不违反 法规的 规定且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 质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可在按 照监管 部门 要 求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对基金 收 益分配原 则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 及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 分配基准 日 ( 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 截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 不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 他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构可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 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 照 《业务规 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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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19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 2 、基 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 3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 披露费 用 ; 4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诉 讼费; 5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费用; 6 、基 金的证券/ 期 货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银行 汇划费 用 ; 8 、基 金的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0% 年 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 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 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假 等,支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 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 一 次性支取 。 若遇 法定节 假 日、 公休 日等,支 付日期 顺 延。 上述 “ (一) 、 基金 费 用的种类 中 第 3 -9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 列 入当期费 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 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 1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损失 ; 2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 用; 3 、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用 ; 4 、其 他根据相 关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 定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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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21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上 市的股 票 (包括 中 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 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政府支持 机构债 券 、 政府 支持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券 、 证 券 公司短 期公司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 换债券 ) 、次 级债、 短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融 资券、中 期票据及 其他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 的债券 或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权 证、 股指期 货、 货币 市场 工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其它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范围 为 0%-95% ,权证 投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保 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权 证、股指期货 及其他金 融 工具的投资 比例符合 法律法 规和监 管 机构的规 定。 (二) 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3 ) 本基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 证,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9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11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债 券回购 最 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 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15 )本基 金参与 股指期 货投资的 ,应遵 循下列 限 制: 1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 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 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 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不 含质押 式回购 ) 等; 3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 4 ) 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95% ; 5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16 )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 事 先根据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 定, 与 基金托管 人在本 基金托 管 协议中明 确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 的比例, 根 据比 例进行投 资。 基金管理 人应制 订严格 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控 制 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 和 操作风险 等各种 风险; (17 )基 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投 资证券衍 生品种的 ,应当 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 则,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并制定严 格的授 权管理 制 度和投资 决策流 程。 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 财产投 资 证券衍生 品 种的具体 比例, 应当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18 )本基 金资产 总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 如 果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上 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 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 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2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1 )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 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 )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 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 基金份 额 ,但是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5 ) 向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 )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7 ) 法律、行 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 者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大 关 联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 遵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优先的原 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 到基金 托 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交 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 立 董事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至 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 进 行审查。 法律 、 行政法 规 或监管机 构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方 式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公 告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 对于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的 事项,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后变 更 并 公告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2 、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 两 日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 的; 3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4 、相 关法律法 规和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5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 基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产清 算程序 : (1 ) 《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 对基 金财 产和债 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 值和变现 ; (4 )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 将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 对基金财 产进行 分 配; 5 、基 金财产清 算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 五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 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财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6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 ( 七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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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27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的 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 经友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 任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 委员会 ,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 按 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约 束力。 除非仲 裁 裁决另有 规定, 仲裁费 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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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28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 可印 制成册 , 供投资者 在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和营 业场所 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