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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科技领先混合(002707)

大摩科技领先混合: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 理人: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1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3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14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 22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29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36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3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 记 ....................................................................................................... 4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9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55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57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59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60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5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67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 68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效力 ................................................................................................... 69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70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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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 的、依据 和原则 1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的 是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明确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 利义 务,规范 基金运 作。 2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公 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和 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3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 原 则是平等 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 益。 二、 基 金合同 是规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间 权利义 务 关系的基 本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基 金相关的 涉及基 金合同 当 事人之间 权利义 务关系 的 任何文件 或表述, 如 与基 金合同有 冲 突,均以 基金合 同为准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包括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本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 额, 即 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 受。 三、 摩 根士丹 利华鑫 科技 领先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募集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投 资价值 、 市 场前 景和收 益做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 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投资 于本基 金一定 盈 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投资者应 当认真 阅读基 金 合同、 基金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 资 决策,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 四、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在本 基金合 同之外 披 露涉及本 基金的 信息 , 其 内容涉 及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 间权利义务 关 系的 , 如与基 金 合 同有 冲 突, 以 基金合 同 为 准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五、 本 基金按 照中国 法律 法规成立 并运作 , 若 基金 合同的内 容与届 时有效 的 法律法 规的强制 性规定 不一致 , 应当以届 时有效 的法律 法 规的规定 为准。 六、 本 基金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数不 得达到 或 超过基金 份额总 数的 50% , 但在 基金运作 过程中 因基金 份 额赎回等 情形导 致被动 达 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 若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管 要求 发生 变化 ,则 以新的 监管 要求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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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 合同中 ,除非 文 意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 简称具有 如下含 义: 1 、基 金或本基 金:指 摩 根士丹利 华鑫科 技领先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 、基 金管理人 :指摩 根 士丹利华 鑫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3 、基 金托管人 :指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4 、 基金合 同或本 基金合同 :指《 摩根士 丹利华 鑫科 技领先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本 基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 订 和补充 5 、 托管协 议: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科技 领先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 何有效 修 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 明书: 指《摩根 士丹利 华鑫科 技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 、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指 《摩根 士丹利 华鑫科 技领 先灵 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 、 法律法 规: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 规、规 范性文 件、 司法 解释、行 政规章 以及其 他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有约 束 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三十次 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 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 会第十四 次会议《 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 共和国 港 口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 《销 售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 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3 、 《流动 性规定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14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5 、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指中国 人民银 行和/ 或 中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16 、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担 义 务的法 律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17 、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投 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 的自然 人 18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 法人、 事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其他 组 织 19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格 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 称 2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指 依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 合法取得 基金份 额的投 资 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 指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宣 传 推介基金 , 发售 基金份 额 , 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 转换、转 托管及 定期定 额 投资等业 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 摩根士 丹利华鑫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以及符 合 《销 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 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基 金 销售服务 代 理协议, 办理基 金销售 业 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 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务 ,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售 业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理发放 红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和 办理非 交 易过户等 25 、 登记机 构: 指 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的 登 记机构为 摩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或接 受摩根 士 丹利华鑫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委托代 为办理 登记业 务 的机构 26 、 基金账 户: 指 登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的 、 基金 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 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 易账户 :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售 机 构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务而 引起的 基金份 额 变动及结 余 情况的账 户 28 、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规 规 定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 , 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管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 毕,并 获 得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的 日期 29 、 基金合 同终止 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的 日 期 30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 结束之日 止的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 存续期 :指基 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 的不定 期 期限 32 、 工作日 :指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的正常交 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申请 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 、 开放日 :指为 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或其他业 务的工 作日 36 、 开放时 间:指 开放日 基金接受 申购、 赎回或 其 他交易的 时间段 37 、 《 业务规则 》 :指 《摩根 士丹利华 鑫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则 》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 记方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人 和 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 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 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条 件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换 为 现金的行 为 41 、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合 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 时有效 公 告规定 的条件 , 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转 换为基 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42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同 销 售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更 所 持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3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人 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 提出申 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 扣款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扣 款 日在投资 人指定 银行账 户 内自动完 成 扣款及受 理基金 申购申 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4 、 巨 额赎 回 : 指 本基 金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45 、 元:指 人民币 元 46 、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已 实现的 其他合 法 收入及因 运用基 金财产 带 来的成本 和费用 的节约 47 、 基金资 产总值 : 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48 、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 后的价值 49 、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 数 50 、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1 、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 披露的报 刊、 互 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2 、 不可抗 力:指 本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 免且不能 克服的 客观事 件 53 、 流动 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 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 行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54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开放式基 金遭遇 大额申 购 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 金调整 投资 组合的市 场冲击 成本分 配 给实际申 购、 赎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不受损 害 并得到公 平 对待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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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 第三部 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一、基金 名称 摩根士丹 利华鑫 科技领 先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二、基金 的类别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 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 放式 四、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本基金采 取主动 管理的 投 资策略 , 在控 制风险 的基 础上, 通过大 类资产 配置 和个券 精选,力 争获取 超额收 益 与长期资 本增值 。 五、基金 的最低 募集份 额 总额 本基金的 最低募 集份额 总 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 份额面 值和认 购 费用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面 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 体认购 费率按 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 执行。 七、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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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1 第四部 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一、基金 份额的 发售时 间 、发售方 式、发 售对象 1 、发 售时间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最 长不 得 超过 3 个 月 ,具 体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 2 、发 售方式 通过各销 售机构 的基金 销 售网点公 开发售, 各 销售 机构的具 体名单 见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以及 基金管 理人届 时 发布的增 加销售 机构的 相 关公告。 3 、发 售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个 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人 。 二、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认 购费用 本基金的 认购费 率由基 金 管理人决 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中列 示。 基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 、募 集期利息 的处理 方 式 有效认购 款项在 募集期 间 产生的利 息将折 算为基 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有, 其 中利息转 份额以 登记机 构 的记录为 准。 3 、基 金认购份 额的计 算 基金认购 份额具 体的计 算 方法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 。 4 、认 购份额余 额的处 理 方式 认购份额 的计算 保留到 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担 。 5 、认 购申请的 确认 基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 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到认 购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 果为准 。 对于 认购申 请及 认购份额 的 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 时 查询。 三、基金 份额认 购金额 的 限制 1 、投 资人认购 时,需 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全 额 缴款。 2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每个 基金交 易账户 的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请参看招 募说明 书。 3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募集 期间的 单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金 额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 和处理方 法请参 看招募 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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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3 第五部 分 基金备 案 一、基金 备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 日起 3 个月内 , 在基 金募 集份额总 额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 元人 民币且基 金认购 人数不 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基 金 管理人依 据 法律法规 及招募 说明书 可 以决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 验资 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 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 基金募集 达到基 金备案 条 件的, 自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 备案手 续并取 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生效; 否则《基 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 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 次日对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事宜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基 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存 入 专门账户 ,在基 金募集 行 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 用。 二、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时 募集资金 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 期 限届 满,未 满 足募集生 效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承担下 列责任 : 1 、以 其固有财 产承担 因 募集行为 而产生 的债务 和 费用; 2 、 在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投 资者已 缴纳的款 项, 并 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金 募集失 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请 求报酬 。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销 售 机构为基 金募集 支付之 一 切费用应 由各方 各自承 担 。 三、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和资产 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定期报 告 中予 以披露 ; 自基金合 同 生效日起 , 出 现如下 情形 之一的 , 基金 合同将 根据 基金合同 第十九 部分的 约 定进行基 金 财产清算 并终止 ,而无 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2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少 于 200 人。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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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4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理 人 在招募 说明书或 其他相 关公告 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 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机 构 提供的其 他 方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二、申购 和赎回 的开放 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 日的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要 求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 告暂停申 购、赎 回时除 外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日 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2 、申 购、赎回 开始日 及 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申 购, 具 体业务 办 理时间 在申购开 始公告 中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赎 回, 具 体业务 办 理时间 在赎回开 始公告 中规定 。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 始时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申购 与 赎回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 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 提出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且登记 机 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金 份 额申购、赎 回 价格 为 下一开 放 日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价 格 。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2 、 “金 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 申 请,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 、当 日的申购 与赎回 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 的时间以 内撤销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4 、 赎回遵 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进 行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须 在 新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四、申购 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 购和赎回 的申请 方 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 序, 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 出 申购赎 回的申请 。 2 、申 购和赎回 的款项 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 必须全额 交付申 购款项 , 投资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基 金份额 时 , 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 请, 赎回 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时 ,赎回 生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 条 款处 理 。如 遇证 券/ 期 货 交易 所 或交 易市 场正常 或 非正 常 停市 、或 其交易 清 算规 则 变更, 或其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讯 系统故 障 、 银行 交 换系统故 障或其 他非基 金 管理人及 基 金托管人 所能控 制的因 素 影响了相 关业务 流程, 则 赎回款项 划付时 间相应 顺 延。 3 、申 购和赎回 申请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 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确认 。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请 ,投 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日) 及 时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 请的确认 情况。 若申购 不 成功,则 申购款 项退还 给 投资人。 基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 购 、 赎回申请 的确认 以登记 机 构的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的确 认 情况,投 资者应 及时查 询 。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1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定投 资人首 次申购 和每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以 及每次 赎回 的最 低份额, 具体规 定请参 见 招募说明 书 或相 关公告 。 2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3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定投 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 具体 规定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请参见招 募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4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定单 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明书 。 5 、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1 、本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 算,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2 、 申 购份额 的计算 及余额 的处理方 式: 本基金 申购 份额的计 算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由基 金 管理人决 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中列 示。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 以当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按 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 担。 3 、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 理方式: 本 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详 见 《招募 说明书 》 。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率由 基金管 理 人决定 ,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其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人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 金额单 位为元 。 上 述计算结 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4 、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 担,不列 入基金 财产。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应 根据法律 法规规 定的比 例 归入基金 财产 , 具体 比例 详见招募 说 明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 部分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 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6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申 购份额 具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费 率、赎 回金额 具体 的计 算方法和 收费方 式由基 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 定确定 ,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率 或 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率或 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 7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 促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 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 手 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 费率和 基 金赎回费 率。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8、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时 , 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值 的 公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规 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自律 规则的 规定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3 、 证券/ 期货交 易所交 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或无 法办理 申购业 务 。 4 、基 金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 会损害 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 5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6 、 因基金 收益分 配、基金 投资组 合内某 个或某 些证 券即将 上市、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重要部分 发生暂 停交易 或 其他重大 事件等 原因, 使 短期内继 续接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7 、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因技 术故障 或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基 金会计 系统或 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无法正 常 运行。 8 、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基 金 份额总数 的 50% , 或 者有 可能导致 投资者 变相规 避 前述 50% 比 例要求的 情形。 9 、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除第 4 、8 项外 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当发生 上述 第 8 项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该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的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 证券/ 期货交 易所交 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或无 法办理 赎回业 务 。 4 、连 续两个或 两个以 上 开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 基金投 资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 生暂停 交易或 其他 重大事 件,继 续接受 赎回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或是 发生 其他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 损害现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形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6 、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因技 术故障 或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基 金会计 系统或 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无法正 常 运行。 7 、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发 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对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应将 可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 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 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 的 办理并公 告。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 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 回。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而 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 基 金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 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余赎 回 申请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回 申 请总量的 比 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选 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申 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础计 算 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当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情形 下,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对于 其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20%以 上部 分的 赎回申 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只接 受其 基金 总份 额 20% 部分 作为 当日 有效赎 回申 请。 对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2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延 期赎 回 。 延 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延 期部 分如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 暂停赎 回: 连 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赎 回, 如 基金管 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介 上进行 公 告。 3 、巨 额赎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 述巨额 赎回并 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定的 其他方 式 (包括 但不限于 短信 、 电子 邮件 或通过基 金销售 机构通 知 等方式 )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 方法,同 时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暂停 申购或 赎回的 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 的公告 1 、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并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定 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 告。 2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最 迟于重 新开放 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 告; 也可 以根据实 际 情况在暂 停公告 中明确 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 , 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 重新 开放的公 告。 十一、基 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之 间的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费 , 相关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制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金 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二、基 金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条件 具 备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过户登 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 转让业 务 的, 将 提前公 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应 根据基金 管理人 公告的 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 份额转 让 业务。 十三、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法 强制执 行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非交 易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种 情 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基 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 是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 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 其 合法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 给福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 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 、 法人或其 他组织 。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 记机构 要 求提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件 的 非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金 登 记机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 基金登记 机构规 定的标 准 收费。 十四、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 的转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 取转托管 费。 十五、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具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时 可自行 约定每 期 扣款金额, 每 期扣款 金额 必须不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额。 十六、基 金份额 的冻结 和 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 金 份额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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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2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摩 根士丹 利华鑫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中 心 四路 1 号嘉里 建设广 场第 二座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四路 1 号 嘉里建 设广 场第二座 第 17 层 法定代表 人:YU HUA ( 于华) 设立日期 :2003 年 3 月 14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 文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 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22,750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50 年 联系电话 :0755-88318883 (二)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 依法募集 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 份额;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7 ) 在基金托 管人更 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 (8 ) 选择、更 换基金 销 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决定基 金 收益的分 配方案 ; (11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 利; (13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行 使诉 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4 ) 选择 、更 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期货 经纪 商 或其 他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 转换和非 交易过 户的业 务 规则; (16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3 )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 理, 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 财产; (7 )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 )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10 )编制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 付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时 间和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金 有关的 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 理成 本 的条件 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 (18 )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 益时,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 息 在基金募 集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设 立 文号:中 国银监 会银监 复 20091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 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 (4 ) 根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 为基金办 理证券 交易资 金 清算。 (5 ) 提议召开 或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 在基金管 理人更 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于: (1 ) 以诚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 人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 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 人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之 间 在账户设 置、资 金划拨 、 账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 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6 )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 及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 (7 )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 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 (8 ) 复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9 ) 办理与基 金托管 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基 金 管理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 施; (11 )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或配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行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监管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 务, 基 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 者持有 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 行为即 视为对 《 基金合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基 金合同》 取得的 基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和《基 金合同 》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金合 同 》 上书面签 章或签 字为必 要 条件。 每份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的合 法 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 (2 )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 依法申请 赎回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 按照规定 要求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者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仲 裁; (9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 认真阅读 并遵守 《 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做出 投资决 策,自 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 ) 关注基金 信息 披 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 务; (4 ) 缴纳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 金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合法 权益的 活动; (7 )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8 )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 当得利; (9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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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9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 拥有平等 的 投票权。 本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不 设日常 机构。 一、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 终止《基 金合同 》 ,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 外 ; (2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3 )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4 )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5 ) 调整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6 ) 变更基金 类别; (7 )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 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9 )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1 ) 单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 的其他事 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事 项。 2 、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法律法规 要求增 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 取;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或调 整收费 方 式; (3 )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 合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及《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 变化; (5 )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3 、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 出现如 下情形 之一的 ,基 金 合同 将根据 基金合 同第 十九 部分的约 定进行 基金财 产 清算并终 止,而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2 )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少 于 200 人。 二、会议 召集人 及召集 方 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2 、基 金管理人 未按规 定 召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3 、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应当配 合 。 4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出 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 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 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决 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配合。 5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 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 扰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6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 容、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 会议召开 的时间 、 地点和会 议形式 ; (2 ) 会议拟审 议的事 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 有权出席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益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5 )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 ) 出席会议 者必须 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 续; (7 ) 召集人需 要通知 的 其他事项 。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联 系 人、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不 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 意 见的计票 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或通讯 开 会方式或 法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其他 方式召 开,会 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 确定。 1 、 现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 表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 派代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下条 件 时,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 金管理 人 持有的登 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 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 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 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到会者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 2 、 通讯开 会。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 表决截至 日以前 送达至 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以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 在同 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 通讯开 会 的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集 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 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 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议 通 知规定的 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 不 参加收取 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影响 表 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 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 分之一 以 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 金份 额的持有 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 (4 ) 上 述第 (3 ) 项 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 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 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构 记 录相符; 3 、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本基 金可采 用其 他非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现场方式 或者以 现场方 式 与非现场 方式相 结合的 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 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 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采用 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非 书面方式 授权他 人代为 出 席会议并 表 决。 五、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容及 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 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讨论 的 其他事项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修改 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前及 时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 先公告的 议 事内容进 行表决 。 2 、议 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决 议。 大 会主持人 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 的代表 ,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 出席会 议 的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 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拒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 会 议人员 姓名(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 、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 称 )和联系 方式等 事项。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 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1 、 一般决 议,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议通 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 特别决 议,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运 作 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 式进行投 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进 行 表决时 , 除非 在计票 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 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 通知中 规 定的确认 投 资者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 有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 表决意见 视 为有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 为 弃权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 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 案 或同一项 提 案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应 当 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 、现 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 召 集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中选举 三名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果 。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 以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 进行重 新 清点。 监票 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点 ,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 限。重 新 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 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 讯开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为 :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 授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公 证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 计 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自表 决通过 之 日起生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 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 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 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用 法律 法规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修改 导致相 关内容 被 取消或变 更 的, 基金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修改 和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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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6 第九部 分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一、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情形 (一)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 : 1 、被 依法取消 基金管 理 资格; 2 、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3 、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 销或被依 法宣告 破产; 4 、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情形 。 (二)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 1 、被 依法取消 基金托 管 资格; 2 、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3 、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 销或被依 法宣告 破产; 4 、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情形 ; 二、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 程序 1 、提 名:新任 基金管 理 人由基金 托管人 或由单 独 或合计持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名; 2 、决 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在 基金管 理人职 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 名的基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表决通 过 ; 3 、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新任 基金管 理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4 、备 案: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选 任基金 管理人 的 决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5 、公 告: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后,由 基金托 管人在 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 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6 、 交接: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妥 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 时向临时 基金管 理人或 新 任基金管 理人办 理基金 管 理业务的 移交手 续, 临时 基金管理 人 或新任基 金 管理 人应及 时 接收。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金托 管人核 对基金 资 产总值和 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7 、 审计: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产进 行审计, 并 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审 计费 用在基金 财 产中列支 ; 8 、 基金名 称变更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 金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 要求替换 或删除 基金名 称 中与原基 金管理 人有关 的 名称字样 。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 程序 1 、提 名:新任 基金托 管 人由基金 管理人 或由单 独 或合计持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 持有人 提 名; 2 、决 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在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 名的基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表决通 过 ; 3 、 临时基 金托管 人:新任 基金托 管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4 、备 案: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更 换基金 托管人 的 决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5 、公 告:基金 托管人 更 换后,由 基金管 理人在 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 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6 、 交接: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料, 及时办理 基金财 产和基 金 托管业务 的移交 手续, 新 任基金托 管人或 者 临时 基 金托管人 应 当及时接 收。新 任基金 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基 金资产总 值和净 值; 7 、 审计: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产进 行审计, 并 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审 计费 用从基金 财 产中列支。 。 (三)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同 时更换 的条件 和 程序。 1 、 提名: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计 持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名新的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 2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分别 按上述 程 序进行; 3 、 公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获得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 上联合 公 告。 (四) 新基金 管理人 接收 基金管理 业务或 新基金 托 管人接收 基金财 产和基 金 托管业 务前, 原任基 金管理 人或 原任基金 托管人 应继续 履 行相关职 责, 并保证 不得 损害基金 份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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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9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 托管协 议。 订 立托管 协议的 目的 是明确基 金托管 人与基 金 管理人之 间在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 配、 信息披 露及相 互监督 等相关事 宜中的 权利义 务 及职责,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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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登 记 一、基金 的份额 登记业 务 本基金的 登记业 务指本 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 资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 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 、 建立 并保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和办 理 非交易过 户等。 二、基金 登记业 务办理 机 构 本基金的 登记业 务由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 理人委 托 的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办 理。 基 金管理人 委托其 他机构 办 理本基金 登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理人 签订委 托代理 协 议, 以 明确 基 金管理 人和代理 机构在投 资者基 金账户管 理、基金 份额登 记、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认 、 发放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等事 宜 中的权利 和义务 , 保 护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 登记机 构的权 利 基金登记 机构享 有以下 权 利: 1 、取 得登记费 ; 2 、建 立和管理 投资者 基 金账户; 3 、保 管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开户资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等; 4 、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 登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于开始实 施前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5 、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权利 。 四、基金 登记机 构的义 务 基金登记 机构承 担以下 义 务: 1 、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 员 办理本基 金份额 的登记 业 务; 2 、严 格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办理本基 金份额 的登记 业 务; 3 、 妥善保 存登记 数据,并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称、 身份信 息及基 金份额 明细 等数 据备份至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机构。 其保存 期限自 基 金账户销 户之日 起不得 少 于 20 年; 4 、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基 金账户 信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 反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 或基金带 来的损 失, 须承 担相应的 赔偿责 任, 但司 法强制检 查情形 及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除外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5 、 按《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 规定为 投资者 办理 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 要的服务 ; 6 、接 受基金管 理人的 监 督; 7 、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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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采 取主动 管理的 投 资策略 , 在控 制风险 的基 础上, 通过大 类资产 配置 和个券 精选,力 争获取 超额收 益 与长期资 本增值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上 市的股 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发行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政府支持 机构债 券 、 政府 支持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券 、 证 券 公司短 期公司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 换债券 ) 、次 级债、 短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及 其他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 的债券 或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权 证、 股指期 货、 货币 市场 工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 的其它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 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范围 为 0%-95% , 投资 于基金 合同界定 的科技 领先主 题 类股票占 非现金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 权证 投资比例 不 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 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保 证金后,本 基金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权 证、 股指期 货及其 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 比例符合 法律法 规和监 管 机构的规 定。 三、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将 结合对 包括宏 观 经济形势 、 政策 走势 、 证 券市场环 境等在 内的因 素 的分析, 主动判断 市场时 机, 进行 积极的资 产配置 策略 , 合 理确定基 金在股 票、 债券 等各类资 产 上的投资 比例, 最大限 度 地降低投 资组合 的风险 , 提高收益 。 2 、股 票投资策 略 本基金通 过 “自上而 下” 及 “自下而上” 相结合 的 方法挖掘 优质的 上市公 司 , 构建 股票投资 组合: 自 上而下 地分析行 业的增 长潜在 空 间、 竞争结 构、 增长 节奏 、 潜在风险 等方 面, 把 握投资 机会; 自下而上 地评判 企业的 核 心科技和 创新优 势、 管理 层、 治理结 构以及其 提供的 产品和 服 务是否契 合科技 领先的 大 趋势, 通过对 企业基 本面 和估值水 平 进行综合 研判, 深度挖 掘 优质个股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1 ) 科技领先 主题的 界 定 本基金所 指的 “科 技领先 ” 主题以采 用先进 技术方 法、 生产工 艺及流 程、 生 产组织 方法等可 以切实 影响企 业 的生产和 经营 、 有独 特竞 争力, 生产能 力发生 革新 和改善的 上 市企业为 投资标 的。其 中 ,此类型 企业分 为两个 维 度进行挖 掘: 1 ) 从行业 角度: 重点挖掘 在主营 业务构 架和价 值链 中,科 技因素 占据主 导地 位的 行 业内的 上市公司 ,如机械 制 造、 航天军工 、新能源 、新材 料、生物 科技、海 洋工程 、 节能环保、 信 息技术 、 医 疗保健等 及实现 技术升 级 的先进制 造业等 , 将 是本 基金重点 关 注的行业 。 2 ) 从技术 层面角 度:重点 挖掘受 益于技 术创新 给企 业带来 实质性 生产力 和效 率提 升因素的 上市公 司, 如技 术、 制度、 管理、 服 务 、 商业模式 等方面 的创新 给 公司带来 实 质性利润 前景与 成长性, 包括受益 于技术 创新、 专 利发明、 激励 模式、 设 计 流程、 营销 模式、 产业链 整合优 化等 的企业 。 在科 技不断 发展 、 创新 持续涌 现以及 经济 转型的大 背 景下, 以科技 和创新 为动 力和支撑 , 掌 握核心 科技 领先优势 的行业 和上市 公 司将迎来 全 新的发展 机遇 。 本基 金将 通过对影 响科技 领先的 因 素进行持 续跟踪 研究 , 结 合多维度 研 究成果 , 并参 照国家 相关 新兴科技 的政策 动向 , 甄 选科技领 先类的 优质上 市 公司进行 投 资。 未 来如果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更 适当的 科技领 先 维度界定 标准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对 相 关界定方 法进行 变更 , 不 需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通过, 但应及 时告知 基金 托管人并 在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 。 (2 ) 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 综合考 虑以下 四 个方面因 素,进 行股票 资 产在各细 分行业 间的配 置 。 1 ) 行业潜 在空间 :本基金 通过研 判行业 未来发 展空 间,确 定投资 行业。 本基 金将 重点配置 具有巨 大潜在 增 长空间的 细分行 业。 2 ) 行业竞 争结构 :本基金 将综合 对行业 内部竞 争力 量、潜 在竞争 因素、 行业 上下 游相对力 量等层 面的研 究 ,精选行 业。 3 ) 行业增 长的时 点:本基 金将结 合行业 所处生 命周 期以及 未来成 长的持 续性 进行 行业甄选 ,重点 选择成 长 具有持续 性且处 于高速 增 长前期的 行业。 4 ) 行业的 潜在风 险:本基 金将努 力识别 不同行 业发 展的不 确定性 ;重点 选择 受益 于科技发 展、 经济结 构转 型、 政策推进, 且长潜 力 大、 综合效益 较高 、 自 身 行业发展 趋 势良好稳 定,潜 在风险 低 的行业。 (3 ) 个股选择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本基金行 业配置 的基础 上 , 依靠 定量与 定性相 结合 的方法进 行 个股 精选 。 基 金经理 将结合定 量指标 以及定 性 指标的基 本结论 选择受 益 于科技领 先、 具有竞 争优 势且估值 具 有吸引力 的股票 , 组 建并 动态调整 本基金 股票组 合 。 基金 经理将 按照本 基金 的投资决 策 程序, 审慎精 选 , 权衡 风 险收益特 征后 , 根据 市场 波动情况 构建股 票组合 并 进行动态 调 整。 1 ) 行业地 位分析 :行业地 位是公 司在行 业中的 影响 力和竞 争优势 的体现 。行 业地 位 分析主 要包括公 司在行业 中的市 场占有率 ,公司产 品定价 在行业中 是否具有 影响力 , 公司在规 模、 成本、 资源 、 品牌等方 面在行 业中是 否具有优 势, 公司 在产品 和技术方 面 是否引领 行业标 准和发 展 趋势等。 2 ) 公司能 力分析 :本基金 主要从 生产能 力、营 销能 力、财 务能力 、组织 管理 能力 等方面对 公司的 能力进 行 综合分析 。 3 ) 估值分 析:估 值分析主 要是对 公司的 投资价 值进 行评估 ,判断 股票估 值是 否合 理。 本基金 将针对 不同行 业特点采 用相应 的估值 方 法, 如市盈 率、 市净 率等 ; 本基金通 过对市场 整体估 值水平、 行业估值 水平 、 主要 竞争 对手估值 水平的 比较 , 筛 选出具有 合 理估值的 公司。


3 、衍 生品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 衍生品 投资将 严 格遵守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合 理利用 股指期 货、 权证等 衍 生工具 ,充分考 虑衍生品 的收益 性、流动 性及风险 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品 种选择 , 谨慎进行 投资, 追求稳 定 的当期收 益或降 低投资 组 合的整体 风险。 (1 )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 进行权 证投资 时 , 将通 过对权 证标的 证券 基本面的 研究 , 结合 权证 定价模 型寻求其 合理估 值水平 , 利用正股 和权证 之间的 不 同组合来 套取无 风险收 益 。 (2 ) 股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 以套期 保值为 主 要目的 , 有选 择地投 资于 股指期货 。 套 期保值 将主 要采用 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本基 金在进 行股 指期货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证券市场 和 期货市场 运行趋 势的研 究 ,并结合 股指期 货的定 价 模型寻求 其合理 的估值 水 平。 (3 ) 资产支持 证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通 过对资 产支持 证 券的发行 条款 、 基础 资产 的构成及 质量等 基本面 研 究, 结 合相关定 价模型 评估其 内 在价值, 谨慎参 与资产 支 持证券投 资。 4 、债 券投资策 略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本投资组 合对于 债券的 投 资主要为 久期管 理策略 、 收益率曲 线策略 、 个券 选 择策略、 跨市场套 利策略 等,并 择 机把握市 场有效 性不足 情 况下的交 易机会 。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 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 投 资于基金 合同界 定的科 技 领先主题 类股票占 非现金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3 ) 本基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 证,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 同一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1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1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5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6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17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债 券回购 最 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 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18 )本基 金参与 股指期 货投资的 ,应遵 循下列 限 制: 1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 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 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 4 ) 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95% ; 5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19 )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 事 先根据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 定, 与 基金托管 人在本 基金托 管 协议中明 确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 的比例, 根 据比 例进行投 资。 基金管理 人应制 订严格 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控 制 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 和 操作风险 等各种 风险; (20 )基 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投 资证券衍 生品种的 ,应当 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 则, 并制定严 格的授 权管理 制 度和投资 决策流 程。 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 财产投 资 证券衍生 品 种的 具体 比例, 应当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21 )本基 金资产 总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22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投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9)、( 10 ) 、 (15 )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 上述 期间内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的 约 定。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本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对上述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 2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1 )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 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 ) 从事承 担 无限责 任 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 基金份 额 ,但是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5 ) 向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 )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7 ) 法律、行 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 者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大 关 联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 遵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优先的原 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 到基金 托 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交 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 立 董事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至 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 进 行审查。 法律 、 行政法 规 或监管机 构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五、业绩 比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80%+ 中证 综合债 指数收 益 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 由中证 指 数有限公 司编制, 从 上海 和深圳证 券市场 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 本的综 合性指 数 ; 样本选 择标准 为 规模 大 、 流动性 好的股 票, 目前 沪深 300 指 数样本覆 盖了沪 深市场 六 成左右的 市值 , 具有 良好 的市场代 表性 。 中证 综合 债券指数 由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中证数有 限公司 编制, 是 综合反映 银行间 和交易 所 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央票及 短融整体 走势的 跨市场 债 券指数 , 其选 样是在 中证 全债指数 样本的 基础上 , 增加了央 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以 及一 年期以下 的国债 、 金 融债 和企业债 , 以 更全面 地反 映我国债 券 市场的整 体价格 变动趋 势 , 为债 券投资 者提供 更切 合的市场 基准 。 选用 上述 业绩比较 基 准能够真 实、 客观地 反映 本基金的 风险收 益特征 。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 化, 又 或者 市场推出 更具权 威 、 且更 能够表征 本基金 风险收 益 特征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本 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本基金 的投资 范 围和投资 策略 , 依据 维护 投资者合 法权益 的原则 ,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按照监 管 部门要求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调整本基 金的业 绩比较 基 准, 而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 并应及 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同 时在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中 列示。 六、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理 论上其长 期平均 预期风 险 收益水平 低于股 票型基 金 , 高于 债券型基 金和货 币市场 基 金。 七、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 行使股东 或债权 人权利 的 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股东或债 权人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2.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的 控 股,不参 与所投 资上市 公 司的经营 管理; 3. 有利于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与增值; 4. 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自 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何 不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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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购买 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收 的 申购基 金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形 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 机构自 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基 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 财产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销 售机构 以其自 有 的财产承 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 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 基 金财 产不属于 其 清算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的债 务 相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运作不同 基 金的 基 金财产 所 产 生的 债 权债 务 不得相 互 抵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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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一、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 交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约、 权 证、 债券 和 银行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 方法和 原则 1 、本 基金所持 有的投 资 品种,按 如下原 则进行 估 值: 对于存在 活跃市 场的情 况 下, 以活跃市 场上未 经调 整的报价 作为计 量日的 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 表计量日 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 对市场报 价进行 调整 以确定计 量 日的公允 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场活 动或市 场活动 很 少的情况 下,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其 公允价值 。 2 、估 值方法 (1 )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①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 大变化或 证 券 发行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 价格; ②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 易的债券 , 对 于存在 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 按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价 进 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 的,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③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全价 减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去收盘价 或估值 全价中 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 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④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2 )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 处理: ①送股、 转增 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 法估值 ;该日 无 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 价(收盘 价)估 值; ②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 股票、 债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 ③首次公 开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 ,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协会 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 价 格数据进 行估值 。 (4 ) 同一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的 市场分 别 估值。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货 等衍生 品种合 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的 ,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 价估值。 (6 ) 持有 的银 行定期 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 本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 息。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与 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 (8 )当发 生大额 申购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时 ,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基金资 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 算 , 并担 任基金 会计责 任方 。 就与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 上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 意 见,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 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 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 程序 1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每个工 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 告。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份 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 后,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 布。 五、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 性、及时 性。当 基金份 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 时,视为 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 1 、估 值错误类 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 销 售 机构、 或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 估值错误 ,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应当 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 据传输差 错、数 据计算 差 错、系统 故障差 错、下 达 指令差错 等。 2 、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 用 由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值 错 误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已 产 生的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对 直 接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 估值错误 责任方 已经积 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有 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 更 正, 则 其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更正 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估值 错误的 有关直 接 当事人负 责,不 对第三 方 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错误责任 方仍应 对估值 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返 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 得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 付不当得 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损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分支付 给估值 错误责 任 方。 (4 ) 估值错误 调整采 用 尽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 值错误的 正确情 形的方 式 。 3 、估 值错误处 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 理,处理 的程序 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 确定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造 成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 机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 人 进行确认 。 4 、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 误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2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3 ) 前述内容 如法律 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理 。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涉 及 的证券/ 期货 交 易市 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 或因 其 他原 因 暂停营 业 时 ; 2 、因 不可抗力 致使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 ;4、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它情 形。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七、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管 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 放日交 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 值并发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 发 送给基金 管 理人,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 八、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上 述 “ 三、 估 值原 则和估值 方法 ” 中 “2 、 估 值方法” 的第(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处理。 2 、 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或 由于证 券、期 货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免除赔偿 责 任。但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应当 积 极采 取 必要的 措 施 减轻 或 消除 由 此造成 的 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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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 2 、基 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 3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 披露费 用 ; 4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诉 讼费; 5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费用; 6 、基 金的证券/ 期 货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银行 汇划费 用 ; 8 、基 金的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 计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0% 年 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 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 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假 等,支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 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 一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次性支取 。 若遇 法定节 假 日、 公休 日等,支 付日期 顺 延。 上述 “一 、 基金费 用 的种类中 第 3 -9 项费用 ” , 根据有 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 当 期费用 ,由 基金托管 人从基 金财产 中 支付。 三、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 1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损失 ; 2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 用; 3 、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用 ; 4 、其 他根据相 关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 定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 各纳税主 体,其 纳税义 务 按国家税 收法律 、法规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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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7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1 、在 符合有关 基金分 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 年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 次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 润的 10% , 若 《基 金合同 》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 2 、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分 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 3 、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4 、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 同 等分配权 ; 5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不违反 法规的 规定且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 质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可在按 照监管 部门要 求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对基金 收 益分配原 则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四、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 及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 五、收益 分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 分配基准 日 ( 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 截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六、基金 收益分 配中发 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 不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 他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构可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 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 照 《业务规 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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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9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 策 1 、基 金管理人 为本基 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基 金的会计 年度为 公 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算以 人民币 为 记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 为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度执 行国家 有 关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独立 建账、 独 立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 算,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 基 金会计报 表;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 度财务 报 表进行审 计。 2 、会 计师事务 所更换 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 得基金管 理人同 意。 3 、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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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0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 符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于 信息 披露的 披露方 式、披 露内 容 、 登载媒介 、报备 方式等 规 定发生变 化时, 本基金 从 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 然人、法 人和其 他组织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时 间 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披 露 ,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 时间和方 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 信息资料 。 三、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不得 有下列 行为: 1 、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 证券投资 业绩进 行 预测; 3 、违 规承诺收 益或者 承 担损失; 4 、诋 毁其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 售机构; 5 、登 载任何自 然人、 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荐 性的文 字 ; 6 、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 其 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保证 两种文 本 的内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 , 以 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 拉 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外 , 货币单位 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 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性等 涉及基 金投资 者 重大利益 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 2 、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金认购、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 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 特 性、 风险揭示 、 信息披 露 及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服 务等 内 容。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 在 其网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媒介上 ; 基 金管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报 送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 明。 3 、 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 等活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募集 申请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 登载在 指 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 在指定 媒 介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 媒体上。 (三)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 体上登 载《基 金合 同 》 生效公告 。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回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 赎回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开 放 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其 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者 能够在 基金份 额 发售网点 查 阅或者复 制前述 信息资 料 。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并 将 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媒介上 。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计 报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告应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 并将半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 站 上,将半 年度报 告摘要 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指 定 媒介上。 本基金持 续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 风险分析 等。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 管理 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 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 内持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 品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 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制 当 期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度 报 告。 基金定 期报告 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 理人主要 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 派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 采用电子 文本或 书面报 告 方式。 (七)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 会 派出机构 备案 。 前款 所称 重大事件 ,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或者 基 金份额的 价 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 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召开; 2 、终 止《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 4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 生变更; 6 、基 金管理人 股东及 其 出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 金募集期 延长; 8 、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 变 动; 9 、基 金管理人 的董事 在 一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 十;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 超 过百分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之三十; 11 、 涉及基 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 的诉讼或 仲裁; 1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 13 、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严 重 行政处 罚,基金 托管人 及其基 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 行政处罚 ; 14 、 重大关 联交易 事项; 15 、 基金收 益分配 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 费等费 用计提标 准、计 提方式 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7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价错 误达基金 份额净 值百分 之 零点五; 18 、 基金改 聘会计 师事务 所; 19 、 变更基 金销售 机构; 20 、 更换基 金登记 机构; 21 、 本基金 开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 本基金 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 23 、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 24 、 本基金 连续发 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 25 、 本基金 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 购、赎回 ; 26 、 本基金 发 生 涉 及 基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28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项 。 (八)澄 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 存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的 消 息可对 基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 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应当 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核 准 或者备 案,并予 以公告 。 (十)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信息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季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 基金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 中披露股 指期货 交易情 况 ,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 情 况、 损 益情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况、 风 险指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股指 期货交 易对基 金 总体风险 的影响 以及是 否 符合既定 的 投资政策 和投资 目标等 。 本基金投 资资产 支持证 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年 报 中披露其 持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占基 金净资 产的比 例 和报告期 内 所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明 细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告中 披露其 持有的 资 产支持证 券 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 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的 比例和 报 告期末按 市值占 基金净 资 产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明细 。 六、信息 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事务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的 规 定。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申 购赎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 金 信息进行 复 核、审查 ,并向 基金管 理 人出具书 面文件 或者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在指 定媒体 中选择 披 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除 依法在 指定媒 体上披 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媒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于 指 定媒体披 露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媒介 上 披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应 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出具审计 报 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 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 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 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 披露文 件的存 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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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 对于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的 事项,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后变 更 并 公告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2 、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 两 日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2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 的; 3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4 、相 关法律法 规和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 基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产清 算程序 : (1 ) 《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 对基金财 产和债 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 值和变现 ; (4 )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6 ) 将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 对基金财 产进行 分 配; 5 、基 金财产清 算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 七、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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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7 第二十 部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在履 行各自 职责的 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 等 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 《基 金合同 》 约定,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害 的, 应当分 别对各自 的行为 依法承 担 赔偿责任; 因 共同行 为给 基金财产 或者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 害的,应 当承担 连带赔 偿 责任,对 损失的 赔偿, 仅 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 下列情 况的, 当 事人免责 : 1 、不 可抗力; 2 、 基金 管理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的 规 定作为 或不作为 而造成 的损失 等 ; 3 、 基金管 理人由 于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 则行 使或不 行使其 投资权 而造 成的 损失等 。 二、 在 发生一 方或多 方违 约的情况 下, 在最大 限度 地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 够继 续履行 的应当继 续履行。 非违约 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 围内有 义 务 及时采 取必要的 措施,防 止损失 的扩大。 没有采取 适当措 施致使损 失进一步 扩大的 , 不得就扩 大的损 失要求 赔 偿。 非违约方 因防止 损失 扩大而支 出的合 理费用 由 违约方承 担。 三、 由于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不可控 制的因 素 导致业务 出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 查,但是 未能发现 错误的 , 由此造成 基金财 产或投 资 人损失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 赔 偿责任 。 但是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或 减 轻由此造 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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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8 第二十 一部分 争 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的 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 经友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 任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 委员会 ,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 按 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约 束力。 除非仲 裁 裁决另有 规定, 仲裁费 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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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9 第二十 二部分 基 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之 间、 基金与 基金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关 系 的法律 文件。 1 、 《基金 合同》 经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 授权代 表签字并 在募集 结束后 经 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监 会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并经 中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后生效 。 2 、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 产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 批准并 公告之日 止。 3 、 《基金 合同》 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 内的《基 金合同 》各方 当 事人具有 同等的 法律约 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正 本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 律效力 。 5 、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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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0 第二十 三部分 其 他事项 《基金合 同》 如有未 尽事 宜, 由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 各方按有 关法律 法规协 商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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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1 第二十 四部分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以下内容 摘自《 摩根士 丹 利 华 鑫 科技 领 先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一、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义 务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 份额;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7 ) 在基金托 管人更 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 (8 ) 选择、更 换基金 销 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决定基 金 收益的分 配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 利; (13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4 ) 选择 、更 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期货 经纪 商 或其 他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转换和非 交易过 户等业 务 规则; (16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 理人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 理, 分 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运作 基 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 )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 付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16 ) 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时 间和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金 有关的 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 复印件 ; (18 )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合法权 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 加 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 息 在基金募 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 管理 人 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 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 金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 (5 ) 提议召开 或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 在基金管 理人更 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 以诚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 人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 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 人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之 间 在账户设 置、资 金划拨 、 账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 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7 )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 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 (8 ) 复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9 ) 办理与基 金托管 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基 金 管理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 施;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11 )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 (14 ) 依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 务, 基 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与义 务 基金投资 者持有 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 行为即 视为对 《 基金合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 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 当事人, 直 至其不 再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 金 合同 》 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 为必要 条 件。 每 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合法 权 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 (2 )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 依法申请 赎回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 按照规定 要求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者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表 决权; (6 )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仲 裁; (9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 认真阅读 并遵守 《 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做出 投资决 策,自 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 ) 关注基金 信息披 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 务; (4 ) 缴纳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规定 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 金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合法 权益的 活动; (7 )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8 )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 当得利; (9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 拥有平等 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 设日常机 构。 (一)召 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 终止《基 金合同 》 ,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 外 ; (2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3 )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4 )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5 ) 调整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6 ) 变更基金 类别; (7 )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 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9 )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1 ) 单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 的其他事 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事 项。 2 、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法律法规 要求增 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 取;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或调 整收费 方 式; (3 )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 合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 变化; (5 )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3 、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 出现如 下情形 之一的 ,基 金合同 将根据 基金合 同第 十九 部分的约 定进行 基金财 产 清算并终 止,而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 (2 )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少 于 200 人。 (二)会 议召集 人和召 集 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2 、基 金管理人 未按规 定 召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3 、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应当配 合 。 4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 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 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决 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配合。 5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 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 扰 。 6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三)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 间、通 知 内容、通 知方式 1 、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 会议召开 的时间 、 地点和会 议形式 ; (2 ) 会议拟审 议的事 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 有权出席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益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5 )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 ) 出席会议 者必须 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 续; (7 ) 召集人需 要通知 的 其他事项 。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联 系 人、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不 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 意 见的计票 效力。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或通讯 开 会方式或 法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其他 方式召 开,会 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 确 定。 1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 表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 派代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下条 件 时,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 金管理 人 持有的登 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 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 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 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到会者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 2 、 通讯开 会。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前 送达至 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 开 会应以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通讯开会 的方式 视为有 效 : (1 ) 会议召集 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 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 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议 通 知规定的 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 不 参加收取 书 面表决 意 见的, 不影响 表 决效力;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 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重新召集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应 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一 )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直接 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 (4 ) 上 述第 (3 ) 项 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 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 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基金 登记机 构记录 相 符。 3 、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本基 金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方式 或者以 现场方 式 与非现场 方式相 结合的 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 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 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采用 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非 书面方式 授权他 人代为 出 席会议并 表 决。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 事内容及 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 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讨论 的 其他事项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修改 应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前及 时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 先公告的 议 事内容进 行表决 。 2 、议 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决 议。 大 会主持人 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 的代表 ,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 出席会 议 的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 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拒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 会 议人员 姓名(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 、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 称 )和联系 方式等 事项。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 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形 成决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 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 1 、 一般决 议,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议通 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 特别决 议,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运 作 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决 。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会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议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为 有 效出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会议通 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 有效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 权表决 , 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 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 召 集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中选举 三名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果 。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 以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 进行重 新 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点 ,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 限。重 新 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 点结果 。 (4 )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 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 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为 :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 授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书 面 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自表 决通过 之 日起生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 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 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 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 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规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修 改导致 相关内 容 被取消或 变 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 执行方式 (一)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 余额。 (二)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 金收益 分配原 则 1 、在 符合有关 基金分 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 年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 次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 润 10% ,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 收益分配 ; 2 、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分 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 3 、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4 、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 同 等分配权 ; 5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不违反 法规的 规定且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 质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可在按 照监管 部门要 求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对基金 收 益分配原 则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象、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 及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 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润 计 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 金收益 分配中 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 不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 他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构可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 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 照 《业务规 则》 执行。 四、与基 金财产 管理、 运 作有关费 用的提 取、支 付 方式与比 例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 2 、基 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 3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 披露费 用 ; 4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诉 讼费; 5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费用; 6 、基 金的证券/ 期 货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银行 汇划费 用 ; 8 、基 金的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0% 年 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 次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 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 一 次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 日、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 顺延。 上述 “一 、 基金费 用的种 类中第 3 -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规 定, 按 费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 当 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 1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损失 ; 2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处理 与基金 运 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 用; 3 、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用 ; 4 、其 他根据相 关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 定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四)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 各纳税主 体,其 纳税义 务 按国家税 收法律 、法规 执 行。 五、基金 财产的 投资方 向 和投资限 制 (一)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上 市的股 票 (包括 中 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 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政府支持 机构债 券 、 政府 支持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券 、 证 券 公司短 期公司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 换债券 ) 、次 级债、 短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融 资券、中 期票据及 其他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 的债券 或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权 证、 股指期 货、 货币 市场 工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其它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范围 为 0%-95% ,权证 投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保 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权 证、股指期货 及其他金 融 工具的投资 比例符合 法律法 规和监 管 机构的规 定。 (二)投 资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3 ) 本基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 证,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11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债 券回购 最 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 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15 )本基 金参与 股指期 货投资的 ,应遵 循下列 限 制: 1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 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 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 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不 含质押 式回购 ) 等; 3 ) 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 4 ) 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95% ; 5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16 )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 事 先根据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 定, 与 基金托管 人在本 基金托 管 协议中明 确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 的比例, 根 据比 例进行投 资。 基金管理 人应制 订严格 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控 制 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 险 、 法律风险 和 操作风险 等各种 风险; (17 )基 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投 资证券衍 生品种的 ,应当 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 则, 并制定严 格的授 权管理 制 度和投资 决策流 程。 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 财产投 资 证券衍生 品 种的具体 比例, 应当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18 )本基 金资产 总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 如 果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上 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 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 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2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1 )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 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3 )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 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 基金份 额 ,但是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5 ) 向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 )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7 ) 法律、行 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 者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大 关 联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 遵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 到基金 托 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交 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 立 董事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至 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 进 行审查。 法律 、 行政法 规 或监管机 构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六、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 方法和公 告方式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 露基 金 净值的 非 交易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约、 权 证、 债券 和 银行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原则 和估值 方 法 1 、本 基金所持 有的投 资 品种,按 如下原 则进行 估 值: 对于存在 活跃市 场的情 况 下, 以活跃市 场上未 经调 整的报价 作为计 量日的 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 表计量日 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 对市场报 价进行 调整 以确定计 量 日的公允 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场活 动或市 场活动 很 少的情况 下,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其 公允价值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2 、估 值方法 (1 )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 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 未发生 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或 证 券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证 券 价格的重 大 事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②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 易的债券 , 对 于存在 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 按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价 进 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 的,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③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全价 减 去收盘价 或估值 全价中 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 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④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2 )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 处理: ①送股、 转增 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 法估值 ;该日 无 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 价(收盘 价)估 值; ②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 股票、 债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 ③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 ,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协会 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第三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 价 格数据进 行估值 。 (4 ) 同一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的 市场分 别 估值。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货 等衍生 品种合 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的 ,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 价估值。 (6 ) 持有的银 行定期 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 本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 息。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与 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 应立即通 知 对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 方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基金资 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 算 , 并担 任基金 会计责 任方 。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 上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 意 见,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 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 外予以公 布。 (四)估 值程序 1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每个工 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 告。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份 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 约定对 外 公 布 。 (五)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 性、及时 性。当 基金份 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 时,视为 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 1 、估 值错误类 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 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 估值错误 ,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应当 对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 据计算 差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2 、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估值 错误发 生 的费 用 由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值 错 误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已 产 生的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对 直 接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 估值错误 责任方 已经积 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有 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 更 正, 则 其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更正 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估值 错误的 有关直 接 当事人负 责,不 对第三 方 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误责任 方仍应 对估值 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返 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 得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 付不当得 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损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分支付 给估值 错误责 任 方。 (4 ) 估值错误 调整采 用 尽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 值错误的 正确情 形的方 式 。 3 、估 值错误处 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 发现 后,有 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 理,处理 的程序 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 定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造 成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机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 人 进行确认 。 4 、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 误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2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3 ) 前述内容 如法律 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理 。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涉 及 的证券/ 期货 交 易市 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 或因 其 他原 因 暂停营 业 时 ; 2 、因 不可抗力 致使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 3 、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决定 延 迟估值时 ; 4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 同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基 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 易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 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净值按 约定予 以 公布。 (八)特 殊情况 的处理 1 、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上 述 “ 三、 估 值原 则和估值 方法 ” 中 “2 、 估 值方法” 的第(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处理。 2 、 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或 由于证 券、期 货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免除赔偿 责 任。但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应当 积 极采 取 必要的 措 施 减轻 或 消除 由 此造成 的 影 响 。 七、基金 合同解 除和终 止 的事由、 程序以 及基金 财 产的清算 方式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案。 2 、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 议生效后 两日内 在指定 媒 介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 的; 3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4 、相 关法律法 规和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 基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依 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产清 算程序 : (1 ) 《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 对基金财 产和债 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 值和变现 ; (4 )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出 法律意 见书 ; (6 )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 对基金剩 余财产 进 行分配。 5 、基 金财产清 算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 算费用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在 进行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 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