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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005286)

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163000 (二)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 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 转换);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除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则和支付方式;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 知的非现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 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为准。 (七)计票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 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 费、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 管费、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投资相关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自动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在首期支付基 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 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自动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 获取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依法投资于国内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市场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次开放 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 此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5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6 个月内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 届满日,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等), 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 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7、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7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