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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A(003246)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华 泰 柏瑞 天 添宝 货 币市 场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江苏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年 十一月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华 泰柏 瑞 天 添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重 要提 示 华泰柏 瑞 天 添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根 据 2016 年 8 月 15 日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证 监会 ”) 《关 于准予华泰柏 瑞 天 添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注册 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6 】1838 号) 的注册, 进 行募 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正 式 生效。 自 2017 年 4 月 6 日至 2017 年 5 月 5 日本 基金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会 议审议 通过 了 《 关于 调整 华泰柏 瑞天 添宝 货币 市场 基金管 理费 率、 托管 费率 的议案 》 , 内 容包 括 降低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 。 上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事 项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 自2017 年5 月8 日起, 由原 《 基 金合同 》修 订而 成的 《 华 泰柏瑞 天添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 原《 基金合 同》 失效 。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 人 ”或“管理人 ”或“本 公司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等 等 。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并通过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基 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注 意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 担。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9 月 21 日,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止 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 务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 合报告和业绩 表现进 行了 复核 确认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6 四、 基 金托 管人.................................................................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3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9 九、基 金的 投资................................................................. 47 十、基 金的 业绩................................................................. 5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0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1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5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7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0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1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6 二十一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3 二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4 二十三 、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5 二十四 、 备 查文 件 .............................................................. 116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与 格式>》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 《华 泰柏瑞 天添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 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在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募集 ,并 在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 泰 柏瑞天 添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泰 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江苏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华 泰柏 瑞天添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泰 柏瑞天 添宝 货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华 泰 柏瑞天 添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华泰 柏瑞 天添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经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 十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 资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 华 泰柏 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华 泰柏 瑞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或 转托 管业务 而引 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33、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 华 泰柏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 基 金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申购金 额 , 对 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用, 因此 形成 不同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 本 基金 将设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 金份 额 , 各 类基 金份 额类别 分别 设置 代码 并分 别计算 和公 告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41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 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 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47 、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 按 实际 利率 法 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8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9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 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50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1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 过程 55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6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17 层(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 【2004 】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汪 莹白 联系电 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权结 构: 柏瑞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原 AIGGIC )49%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苏 州新区 高新 技术 产业 股份 有限公 司 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贾波先 生: 董事 长, 学士 ,曾任 职于 工商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经纪业 务总 部技 术主 办、 零售客 户服 务总 部地 区经 理、 南宁 双拥 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 南 京长 江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 企 划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北京 分公 司总经 理、 融资融 券部 总经 理等 职务 。2016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翟军先 生: 董事 ,学 士, 曾任职 于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信泰 证券 ,2009 年 9 月 进入华 泰证 券工 作, 曾任 零售客 户服 务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业 务总部 副总 经理 、 浙 江分 公 司总经 理等 职务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Rajeev Mittal 先生 :董 事 ,学士 ,1992 年加 入美 国 国际集 团,2009 至2011 年担任 柏 瑞投资 (欧 洲分 公司 ) 总 经理, 新兴 市场 投资 主管 , 全球 固定 收益 研究 团队 主管和 行政 总裁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欧洲 分公 司) 。2011 年至 今担任 柏瑞 投资 亚洲 有限 公司业 务行 政总 裁 (亚 洲 , 日本除 外) 、 总经理 、新 兴市 场投 资总 管,全 球固 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管 。 杨智雅 女士 : 董事 , 硕 士 , 曾就职 于升 强工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之 杰国 际商 业 顾问有 限 公司, 1992 年4 月至1996 年12 月任AIG 友邦 证券 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 部经理, 1997 年1 月至 2001 年7 月任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信 托股 份 有限公 司管 理部 经理 、 资深 经理 、 协 理, 2001 年7 月至2010 年2 月任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顾 问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董 事 长暨总 经理。 2010 年2 月 至今任 柏瑞 证券 投资 顾问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暨总 经理、 总 经 理 。 韩勇先 生 : 董 事, 博士 , 曾 任职于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和 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杨科先 生: 独立 董事 ,学 士,2001 年 至今 任北 京市 天元 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至今 任该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亦宜 女士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职 于Lazard & Co. 旧 金山 办事 处以 及Lazard Asia 香港办 事处 ,2010 年至 2013 年 曾担 任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董 事。2002 年至 今历 任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金 经理 、执 行董 事 ,2006 年至 今同时 担任 新加 坡上 市公 司 TIH Limited 董事 。 文光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1983 年至2015 年 先 后任中 国 人 民大 学会 计系 助教、 会 计系讲 师、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院 会计 系副 教授 、硕 士生导 师,1989 年 12 月至 1991 年 6 月 期间兼 职于 香港 普华 会计 公司审 计部 。2015 年 3 月 从中国 人民 大学 退休 。 沈志群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学士 ,1978 年至 1987 年 先后在 中国 建筑 科学 研究 院、 国家 建 委政策 研究 室、 国家 建设 部经济 研究 所从 事研 究工 作, 任 研究 室副 主任,1987 年至1997 年 先后任 国家 计委 投资 研究 所研究 室主 任 、 所 长助 理 、 副 所长 ( 副司 级) ,1997 年任国 家计 委 宏观经 济研 究院 科研 部主 任 ( 正司 级) ,2000 年 任国 家计委 ( 国家 发改 委 ) 宏 观经济 研究 院 院长助理 ,2001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国 宏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宏 观院下 属) 总经理。2014 年退休 ,现 任中 国投 资协 会副会 长。 2、监 事会 成员 吴海云 女士 : 监事 长, 硕 士, 于香 港银 行与 资产 管 理业拥 有丰 富经 验 。 曾 任 汇丰环 球投 资管理 财务 部副 总裁 , 以 及曾在 富国 银行 , 瑞 银全 球资产 管理 , 瑞 信私 人银 行, 东 方汇 理资 产管理 等公 司任 多个 重要 职位。2017 年 6 月起 任柏 瑞投资 财务 总监 –亚 洲( 日本及 台湾 除 外)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刘晓冰 先生 : 监 事, 二 十 二年证 券从 业经 历。1993 年 12 月进 入公 司, 曾 任无 锡解放 西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 , 无 锡永 乐路营 业部 负责 人, 无锡 城市中 心营 业部 总经理 ,无 锡分 公司 总经 理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苏 州分 公司 总经理 。 柳军先 生:监 事, 硕士,2000-2001 年任上 海汽车 集 团财务 有限公 司 财 务,2001-2004 年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基金 核算 员, 2004 年7 月 加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事 务部 总监 、上 证红利 ETF 基 金经 理助 理 。2009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 瑞(原 友邦 华 泰) 上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 10 月起 担任 指数 投资 部 副总监 。 2011 年 1 月起 兼任 华泰 柏瑞 上 证中小 盘 ETF 基金 、华 泰 柏瑞上 证中 小 盘 ETF 联 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 5 月 起担 任华 泰柏 瑞沪 深 300ETF 及 华泰 柏瑞 沪深 300ETF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2 月 起任 指数 投资 部总 监。 2015 年5 月起 任华 泰 柏 瑞中 证500ETF 及 华泰 柏 瑞中 证 500ETF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童辉先 生: 监事, 硕士。1997-1998 年 任上 海众 恒信 息产业 有限 公司 程序 员,1998-2004 年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经 理, 2004 年4 月 加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信 息技 术与 电子 商务 部总监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韩勇先 生 : 总 经理 , 博 士 , 曾任职 于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和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王溯舸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2000 年 任深 圳 特区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 理,2001-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受 托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 年 任 江 苏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代 表 , 1999-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总 部总 经理。 房伟力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1997-2001 年任 上海 证券交 易所登 记结 算公司 交收系 统 开发经 理,2001-2004 年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登 记及 结算 部门 总监 ,2004-2008 年 5 月任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田汉卿 女士 : 副总 经理 。 曾 在美国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BGI ) 担任 投 资经理 , 2012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8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 化 增强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2014 年 12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量 化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 化先行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和 华 泰 柏 瑞 量化 驱 动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2015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智 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和华泰 柏瑞 量 化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6 年 5 月起任 华泰 柏 瑞量化 对冲 稳健 收益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7 年 3 月起 任华 泰柏瑞 惠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5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量 化创 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本 科与 研究生 毕业 于清 华大 学,MBA 毕 业于 美国 加州大 学伯 克利 分校 哈斯 商学院 。 高山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博 士。2001 年 5 月至 2013 年7 月 任职 于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 任处 长;2013 年 7 月起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本 科毕 业于山 东大 学 经济管 理学 院, 硕士 毕业 于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 博士 毕业 于财 政部 财政 科学研 究所 研究 生部。 董元星 先生 , 副总 经理, 博士。2006.9-2008.12 任 巴克莱 资本( 纽约 )债券 交易员 , 2009.3-2012.8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2012 年8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2013 年 10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稳健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 经理 。 2014 年2 月 起任 总 经理助 理 。 2015 年12 月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纽约大 学STERN 商学 院金 融学博 士。 程安至 先生 , 副总 经理, 硕士。1997.9-2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行 上海 市分行 信贷经 理, 2001.2-2012.4 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销 售总监 。 2012 年5 月加 入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任 总经 理助 理。2015 年1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本科 毕业 于华 东师范 大学 国 际金融专 业, 硕士毕 业于 上海财经 大学 国民经 济学 专业,EMBA 毕业于 上海交 通大学中 欧国 际工商 学院 。 4 、本 基金 基 金 经理 郑青,12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经验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职于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平安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2008 年 3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 中海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交易 员, 2010 年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债 券研 究员。2012 年 6 月起 任华 泰柏瑞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信用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5 年1 月 起任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监。2015 年 7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交易 型货 币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9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天添 宝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席: 总经 理韩 勇先 生; 成员 : 副 总经 理王 溯舸 先 生; 副总 经理 高山 先生 ; 副总经 理田 汉卿 女士 ; 副 总经理 董元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星先生 ; 投 资部 总监 方伦 煜先生 ; 投 资部 总监 吕慧 建先生 。 列席人 员: 督察 长陈 晖女 士;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指定的 其他 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建 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 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按 规定受 理申 购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 放式基 金份 额认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各个 部门 和各级岗 位, 并渗透 到各 项业务 过 程,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在 精简的基 础上 设立能 够充 分满足经 营运 作需要 的机 构、部 门 和岗位 , 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于 内 部控制 的建 立和 执行 部门 ; (4)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内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应 权责分明 、相 互制衡 ,消 除内部 控 制中的 盲点 ; (5)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 当分离 ,基 金投资 研 究、 决 策、 执 行、 清 算、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 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以达 到风 险 防范的 目的 ; (6)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下 设风 险管理 与审 计委员会 ,全 面负责 公司 的风险管 理、 风险控 制和 财务监控 , 审查公 司的 内控 制度 , 并 对重大 关联 交易 进行 审计 ; 董 事会 下设 薪酬 、 考 核 与资格 审查 委员 会, 对 董事 、 总 经理、 督察 长、 财 务总 监和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候选 人进 行资 格审查 以确 保 其具有 中国 证监 会所 要求 的任职 资格, 制定 董事、 监事、 总经理 、 督察 长、 财务总 监、 其 他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基金 经理 的薪酬/报 酬计 划或 方案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就 基金 投资 和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 危机 处理 等政 策、 程序或 措施 。 自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 是内 部控 制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 公司 内部建 立科 学、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 通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任 , 使 相互 监督 制衡 的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的 第二 道防 线。 充分 发挥督 察长 和法 律监 察部 对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 项业 务全 面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制 的第 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 传播渠 道 和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渠 道。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保 证 了公 司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的 信息 ,并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风险 管理 与审计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和 法律 监察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监察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2)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江 苏银 行” )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成立时 间:2007 年1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15.44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 】619 号 联系人 :赵 越 电话:025 ‐585881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 行托 管业 务条 线现 有员工 47 名 ,来 自于 基金 、券商 、托 管行 等不 同的 行业, 具 有会计、 金融 、法律 、IT 等不同的 专业 知识背 景, 团队成员 具有 较高的 专业 知识水平 、良 好的服 务意 识、 科学 严谨 的态度 ; 部 门管 理层 有20 年以上 金融 从业 经验 ,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 市场的 运作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2014 年 ,江 苏银行 先后获 得基金托 管业 务资格 及保 险资金托 管业 务资格 。江 苏银行 依 靠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以 及先 进的 营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 产托管 人职 责, 为境 内外 广大投 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 效、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 目 前江 苏银 行的托 管业 务产 品线 已涵 盖公募 基金 、 信 托计 划、 基金专 户、 基金 子公司 专项 资管 计划 、 券 商资管 计划 、 产 业基 金、 私募投 资基 金等 。 江 苏银 行将在 现有 的基 础上开 拓创新 继续完 善各 类托管 产品线 。江苏 银行 同时可 以为各 类客户 提供 提供现 金管理 、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1) 确保 有关 法律 法规 在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 (2)确 保我行 有关托 管的 各项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操作 规程在托 管业 务中得 到全 面严格 的 贯彻执 行; (3) 确保 资产 安全 ,保 证 托管业 务稳 健运 行。 2 、内部 风险控 制组织 结构 由江苏 银行内 审部和 资产 托管部内 设的 监察稽 核人 员构成。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 , 在总 经理 的直接 领导 下 ,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 对 业 务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权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 “ 实行 全员、全 程风 险控制 方法” ,内部控 制必 须渗透 到托 管业务 的 各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的岗位 ,不 能留 有任 何死 角。 (2)预 防性原 则。必 须树 立“预防 为主 ”的管 理理 念,以业 务岗 位为主 体, 从风险 发 生的源 头加 强内 部控 制, 防患于 未然 ,尽 量避 免业 务操作 中各 种问 题的 产生 。 (3) 及 时性 原则。 各团 队 要及时 建立 健全 各项 规章 制度, 釆取 有效 措施 加强 内 部控制 。 发现问 题, 要及 时处 理, 堵塞漏 洞。 (4)独 立性原 则。托 管业 务内部控 制机 构必须 独立 于托管业 务执 行机构 ,业 务操作 人 员和检 查人 员必 须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投 资监督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督 。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1 、直 销机 构: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楼1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楼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电话: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汪 莹白 客服电 话: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2 、代 销机 构 A 类基 金份 额: 1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 (0431 )85096517 传真: (0431 )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 址:www.nesc.cn 2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华 融大 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 (010 )58315221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3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云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 深 圳)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4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周 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 话:95584 公司网 址:www.hx168.com.cn 5 )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 座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俞 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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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6 )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7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联系人 : 付文 红 电话:010-60616511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8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8720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客服电 话:95319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9 )华 泰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61 号丽 丰大 厦 20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61 号丽 丰大 厦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代 为履 职) : 徐炜中 联系人 :黄 韵钰/刘昆/张帆 电话:0755-23887950/0755-23887975/0755-82776680 传真:0755-82777490 客服电 话:400-628-0888 公司网 址:www.htfc.com 10 )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鹤 年 联系人 : 李微 电话:010-85127570 传真:010-85127641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11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一 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12 )金 惠家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升园 公 寓1 号楼 1 层南 部 办公地 址: 北 京西 城区 阜 成门外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A2106 法定代 表人 : 夏予 柱 联系人 : 胡明 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服电 话:400-855-7333 公司网 址: www.jhjfund.com 13 )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武 汉中 央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 第七幢 23 层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武 汉中 央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 第七幢 23 层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沈 怡 电话:027-87006009-8027 传真:027-87008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址:http://www.buyfunds.cn/ 14 )大 有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二 段128 号现代 广场 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二 段128 号现代 广场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众辉 联系人 :马 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 话:4006 365 058 公司网 址:www.dayouf.com 15 )联 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 B 座 26 楼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公司网 址:www.lczq.com 16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17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陆 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18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二 号 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北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19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20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址:www.myfp.com


21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吴 杰


电话:0571 —88911818 —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22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23 )众 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 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址:www.zscffund.com 24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张 得仙 电话:010- 5241339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25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公司网 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26 )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郭 爱丽 电话:010-66154828-8013 传真:010-63583991 公司网 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27 )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54677088-6732 传真:021-33323830 公司网 址:tty.chinapnr.com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28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61 号 1 幢 12 层(陆家 嘴软 件园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联系人: 陈 孜明 公司网 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29 )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车 倩倩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 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30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杜 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公司网 址: www.zcvc.com.cn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31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杨 浦区昆 明 路 508 号B 座 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35882830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32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程 晨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33 )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法定代 表人 : 胡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公司网 址:www.pintec.com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34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楼 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35 )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山 南 路1 号 南京 中心 66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联系电 话:021-2032417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36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37 )北 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联系人 :张 林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 话:010-82350618 38 )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 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杨 涛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11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39 )海 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40 )北 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京 广中 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京 广中 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赵 立芳 联系电 话:010-56176104 公司网 址:www.dianyi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41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凯 石大 厦 4F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公司网 址: www.vstonewealth.com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42 )北 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是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永霞 联系电 话: 010-82055860 公司网 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43 )深 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44 )上 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黄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801 公司网 址: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400-6767-5263 45 )浙 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拱墅区 登云 路 43 号 金诚 大厦 3F 法定代 表人 : 徐黎 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联系电 话:0571-88337717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46 )中 证金 牛(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孟 汉霄 联系电 话:010-59336498 公司网 址: www.jnlc.com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47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超 联系人:赵 德赛 公司网 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95518 48 )上 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锦 康 路308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 泽杰 联系电 话:021-20530186 公司网 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49 )天 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许艳 公司网 址:www.gome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50 )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林 联系人: 李颖 联系电 话: 021-38784818-8508 公司网 址: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51 )上 海朝 阳永 续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廖 冰 联系人: 裘 爱萍 联系电 话: 021-80234888-6693 公司网 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 话:400-998-7172 B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B 类 基金 份额 目前 销售渠 道为 本公 司的 直销 柜台 , 适 用于 首次 申购500 万元及 以 上的投 资者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17 层(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电话: (021 )38601777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 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 峰、 曹阳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 于 2016 年8 月 15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准予 华泰 柏瑞 天添 宝 货 币市 场基金 注册 的 批复》 (证 监许可 【2016 】1838 号) 注册 募集 。 (一)基金类型 货币市 场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募集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公 开发 售 , 投 资者还 可 在与本 基金 管理 人达 成网 上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接受 本基金 管理 人有 关服 务条 款后, 通过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http://www.huatai-pb.com ) 办 理开户 、 认 购等 业务 , 有 关基金 网上 交 易的开 通范 围和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查 询。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 式以 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增 加本 基金销售 机构的 公告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 本 基 金的实 际发 售时 间 为2016 年 9 月 19 日。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应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八)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申 购金 额 , 对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 服务费 用 , 因 此形成 不同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 基金 将设 A 类基 金份 额 和B 类 基金份 额 , 各 类 基金份 额类 别分 别设 置代 码并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本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且不 损害 已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或者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 围内变 更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费 率水 平 、 收费 方式 等, 无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但 调 整前基 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九)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认购费用及认购份 额的 计算 1 、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3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算 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 的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认 购期利 息)/基 金份 额发 售 面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份额 , 如 果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 的利息 为 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认购金额 = (10,000+5 )/1.00=10,005.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假设 该笔 认购 资 金在认 购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为5 元, 则可得 到10,005.00 份基 金份额 。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十)投资人对本基 金的 认购 1 、认 购时 间安 排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2 、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应 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应 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3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投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请 一经受 理, 不得 撤销 。 投资人 在T 日规 定 时 间内 提交的 认购 申请 , 应 于 T+2 日 ( 包括 该日 ) 后 及时 在 原申请 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务 中心 查询 认购 申请 是否被 成功 受理 。 销售 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且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 生效 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 或通 过基金管理 人 的 客 户服 务中 心 查 询 认购确 认份 额。 4 、认 购的 限额 本基金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认购本 基金 最低 金额 为单 笔 1 元 , 追 加认购 最低 金额 为单 笔1 元; 直 销机 构每 个基 金账 户 首次认 购本 基金 最低 金额 为单笔50,000 元,追 加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10 元。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最高累 计认 购 金额不 设限 制。 各销 售机 构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 整认 购金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在调 整实 施前两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十 一 )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项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动用。 (十二)募集结果 本基金 募集 工作 已 于 2016 年9 月19 日顺 利结 束。 经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01,930,396.50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201,930,396.50 份 ;认 购 款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 日之 前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0 元人民 币, 折 合基金 份 额0 份 。 本次 募集 的所有 资金 已均 于2016 年 9 月20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 金在基 金托 管 人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740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1.00 元人 民币 计算, 本 次募集 资金 及其 产生 的利 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 201,930,396.50 份 ,已 分别 计入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 归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从业 人员认 购持 有的 基金份额 总额 为 1,155,163.50 份 (含 募集期 利息结 转的份额),占 本基金 总份 额的比例 为 0.57%。 按照 有关法 律规定 ,本基金 募集 期间的 信息 披露费、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管 理办法 》 和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的 有关 规 定, 本 基金 募集符 合有 关条 件, 本基 金管理 人已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 获确 认, 基金 合同 自该日 起正 式生 效。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10 日 内聘 请法 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并 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确 定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3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日 的申购 、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 规定的 , 以基 金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 进行调 整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 回成 立;基 金份 额登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交易 确认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登记 机构按 规定 向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赎 回款项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如 遇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障 、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他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 赎回款 项的 支 付时间 可相 应顺 延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 情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者 应及时 查询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本 基金 A 级基 金份 额在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上交 易系 统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1 元 人民 币, 追加 申购 的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 元人民 币; 代销 机构 的最 低申购 金额 以代 销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中心 每个 基金 账户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5 万元 人民 币, 已在该 直销 中心 有认 购本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单 笔申购 最低 金 额为1 元人 民币 。 本基金 B 级基 金份 额在销 售机构和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上交易系 统每 个基金 账户 的首次 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500 万 元。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的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对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申请 不得 低 于0.01 份基 金份额 。若 某笔 份额 减少 类业务 导致 单个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0.01 份的, 登记 机 构有权 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做 全部 赎回处 理 ( 份额 减少 类业 务指赎 回、 转换 转出、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具体 种类 以相 关业 务规 则为准 )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 金 各类 基金份 额 不 收取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但在满 足相 关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要 求的前 提下 , 当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的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具占 该类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 低于 5% 且偏 离度为负 时,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 金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征收 1%的 强制赎 回费 用,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用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法 无 益 于本 基金 利益 最大化 的情 形 除外 。 2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单 位1.00 元。 3 、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的 申购 份额 保留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4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 的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1.00 元。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计算 公式 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例:假 定T 日申 购金 额 为10,000 元 ,则 投资 者可 获 得的基 金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1.00=10,000.00 份 2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的 方式 ,赎回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1.00 元,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公 式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例: 某 投资 者T 日持 有本 基金份 额 20,000 份,T 日 该投资 者赎 回10,000 份, 则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0=10,000.00 ( 元) 即: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 10,000.00 份基 金份额 ,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0,0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或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小 于零的 情形 , 为保 护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 、 (5) 、 (6) 、 (7 )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本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 、当本 基金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 值与摊 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正偏 离 度绝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 请并根 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发 生继续 接受赎 回申 请将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6)本 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 益或累计 未分 配净收 益小 于零的情 形, 为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本 基金 的赎 回。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 (2) 、 (3 ) 、 (5) 、 (6) 、 (7 ) 项 项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赎 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2 、发生 本基金 影子定 价确 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负 偏 离度绝对 值连 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的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有权 暂停接 受所 有赎回申 请并 终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但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 延 期赎 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 与下 一开放 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十一)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本 基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开 放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10%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参照 上述 第 ( 十) 条 的规 定 延期办 理部 分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按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制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四)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 的 冻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争 保持 基金 资产 安全 和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追求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稳健 投资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现金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存 款、 债 券回购 、 中央银 行票 据、 同 业存 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及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主 动的 投资 管理策 略对 短期 货币 市场 工具进 行投 资 , 在 投资 中将 充分利 用 现代金 融工 程理 论以 及数 量分析 方法 来提 高投 资决 策的及 时性 与合 理性 , 在保 证基金 资产 的 安全性 和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获得 稳健 的投 资收 益。 1 、利率预期策略:本基金将首先采用利率预期策略(Interest-Rate Expectation Strategy ) , 通过利 率分 析 系统,综 合研 究国内 外宏 观经济趋 势、 财政及 货币 政策导向 、短 期资金 的 供 求状 况等 因素 从而对 货币 市场 利率 走势 进行预 测 。 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的 科学 预 测最终 形成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 若 预测 未来 利率将 上升 , 则 降低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 反 之, 则增 加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 本 基金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将控 制 在120 天 之内 。 2 、估值 中枢策 略:运 用不 同品种的 收益 率曲线 预测 模型,对 货币 市场工 具进 行合理 估 值, 确 定价 格中 枢的 变动 趋势。 综合 考虑 基金 资产 组合的 流动 性、 收益 率、 风险等 因素 以及 债券的 估值 原则 , 合 理选 择不同 市场 中有 投资 价值 的券种 , 并 根据 投资 环境 的变化 作相 应调 整。 3 、类属 配置策 略:在 保持 组合资产 相对 稳定的 条件 下,本基 金在 实际操 作中 将主要 依 据各类 短期金 融工具 细分 市场的 规模、 流动性 和当 时的利 率环境 , 决 定不同 类属的 配置比 例; 再 通过 评估 各类 资产 的流动 性和 收益 性利 差, 确定不 同期 限类 别品 种的 具体资 产配 置比 例。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4 、流动 性管理 策略: 本基 金将在动 态测 算基金 投资 者净赎回 资金 需求、 季节 性资金 流 动等因 素的 前提 下,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合理 配置 , 通 过实时 追踪 基金 资产 的现 金库存 、 资产 变 现能力 等因 素 , 合理 配置 和动态 调整 组合 现金 流, 在保持 基金 财产 高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 确 保 基金的 稳定 收益 , 结 合持 续性投 资的 方 法 , 将 各类 属资产 的到 期日 进行 均衡 等量配 置 , 以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整 体变 现能 力。 5 、 跨市 场套 利策 略: 短 期 资金市 场由 交易 所和 银行 间市场 构成 , 由 于其 中的 投 资群体 、 交易方 式等 市场 要素 不同 , 使 得两 个市 场的资 金面 、 短 期利 率期 限结构 、 流 动性都 存在 着一 定的差 别 。 本 基金将 在充 分论证 套利 机会 可行 性的 基础上 , 寻找 合理的 介入 时机 , 进 行跨 市 场套利 操作 。 6 、跨品 种套利 策略: 由于 投资群体 存在 一定的 差异 性,对期 限相 近的交 易品 种同样 可 能因为 存在 流动 性、 税收 等市场 因素 的影 响出 现内 在价值 明显 偏离 的情 况。 本基金 将在 保证 高流动 性的 基础 上进 行跨 品种套 利 操 作, 以增 加超 额收益 。 7 、正回 购放大 操作策 略: 当预期市 场利 率下跌 或者 利率走势 平稳 时,通 过将 剩余期 限 相对较 长的 短债 券进 行正 回购质 押, 融资 后再 购买 短期债 券。 在融 资成 本低 于短期 债券 收益 率时, 该投 资策 略的 运用 可实现 正收 益。 (四)投资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及 股指 期 货;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 资工具 ; (4) 信用 等级 在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但需提 前公 告。 2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比 例限 制: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240 天;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 本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6)本 基金存 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 同 业 存单,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7)本 基金投 资于现 金、 国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 易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10%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 购、 银 行定 期存 款等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AAA 以上( 含AAA)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债 券回购 的 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2) 本基 金的 基金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13)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第 (10 )项另 有约 定以及第 (7) 项外,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在 履行相 关 法律程 序后 , 本基金 可相 应调整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上述 限制。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按照 取消 或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当期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合 理的 市场 化利 率基 金推出 的 情况下 , 可 根据 投资 目标 、 投资 方向 和投 资策 略, 确定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须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较高流 动性 、 低 风险 的品 种,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都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 期计 算方法 1 、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 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负 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 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 的资产?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债+ 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司计 算平 均剩余 存续 期: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 剩余存 续期 限? 投资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负债× 剩余存 续期 限+ 债券正回 购× 剩余存 续期 限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 投资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负债+ 债券正 回购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证券 清算 款、 买断 式 回购履 约金 ) ,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同业存 单, 剩余期 限 在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逆回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正 回购 、 买 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及剩 余存 续期 的确 定方 法 (1 ) 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付金 、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2)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 存续期 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通 知期 计算 ;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 续 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债 券到 期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 数, 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 许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 调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允许 投资 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4)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5)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中 央银 行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6)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为 该基础 债券 的剩余 期 限;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8)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如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 法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行 使权力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 基金 管理 人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权 人权 力,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投资组 合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7 年6 月 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238,283,234.08 46.55 其中: 债券 3,238,283,234.08 46.5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61,441,666.66 9.5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2,991,238,385.95 43.00 4 其他资 产 64,937,556.08 0.93 5 合计 6,955,900,842.77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2.4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金额( 元)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674,283,942.85 674,283,942.8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的 情况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 明 注: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未超 过 120 天。 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22.41


11.04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22.49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32.7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9.5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23.5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10.82 11.04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48,909,891.97 3.9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2,767,881.62 1.3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2,767,881.62 1.32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49,977,749.98 2.39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2,756,627,710.51 44.02 8 其他 - - 9 合计 3,238,283,234.08 51.71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5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1710324 17 兴业 银行 CD324 3,500,000 342,359,878.86 5.47 2 111710291 17 兴业 银行 CD291 2,500,000 247,426,730.20 3.95 3 111780017 17 宁波 银行 2,000,000 197,889,769.92 3.16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CD113 4 111715195 17 民生 银行 CD195 2,000,000 197,810,402.65 3.16 5 111780429 17 中原 银行 CD152 2,000,000 195,492,633.46 3.12 6 011753042 17 国电 集 SCP003 1,000,000 99,992,473.67 1.60 7 111790902 17 厦门 银行 CD038 1,000,000 99,655,259.30 1.59 8 111709173 17 浦发 银行 CD173 1,000,000 99,641,222.86 1.59 9 111780314 17 盛京 银行 CD132 1,000,000 98,891,589.36 1.58 10 111780296 17 长沙 银行 CD062 1,000,000 97,770,939.66 1.5 6 、 “影 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1%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计价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商定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每 日计 提收 益。 本基金通 过每 日计算 基金 收益并分 配的 方式, 使基 金份额资 产净 值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元。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剩余期 限小 于397 天 但剩 余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率 债券 的摊余 成本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的 情况 。 2 )本基 金本报 告期内 不存 在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9,082,612.23 3 应收利 息 15,270,129.69 4 应收申 购款 534,054.13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50,760.03 7 其他 - 8 合计 64,937,556.08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基 金的 业绩报 告截 止日 为2017 年 6 月30 日。 1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 收益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华泰柏 瑞天 添宝 货 币 A 级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1.0478% 0.0011% 0.0885% 0.0000% 0.9593% 0.0011% 华泰柏 瑞天 添宝 货 币 B 级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1.1072% 0.0011% 0.0885% 0.0000% 1.0187% 0.0011% 注:本 基金 于2016 年11 月23 日新 增B 类份 额。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净 值收 益率变 动及 其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 的比较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注:1 、本 基金 于2016 年11 月 23 日 新增B 类 份额 。 2、上述 A 类指 标计 算日 期 为 2016 年9 月22 日至 2017 年6 月 30 日 ,上 述B 类指标 计算 日 期为2016 年11 月 23 日至 2017 年6 月30 日 。截 至报告 期末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已 达到 基金合 同投 资范 围中 规定 的比例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 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十二、 基金 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非 交 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即 估值对 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剩余 存续 期内 按 实际利 率法 摊 销, 每日计 提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 “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 当 “ 影子定价 ” 确 定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法 ”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负偏离 度绝 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 内。 当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申购 并 在 5 个交 易 日内将 正偏 离 度绝对 值调 整到 0.5% 以内 。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风 险准 备 金或者固 有资 金弥补 潜在 资产损失 ,将 负偏离 度绝 对值控制 在 0.5% 以 内。当 负偏离度 绝对 值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用公允价 值估 值方法 对持 有投资组 合的 账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或者 采取暂 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 产 清算 等措施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及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 万 份 基金已实 现收 益是按 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 每 万份 基金 份额的 日 已实现 收益 ,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 小数点 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 收 益分配 是按 日 结转份 额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是以 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 率, 精 确到 0.001%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任 一类 基金 资产 的计价 导致 每 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或7 日年 化收 益 率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3 位 以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该类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与面 值保 持一致 。 该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计算 基金 申购与 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 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计 入投 资人 收益账 户,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付 ” 。本基 金根 据每日 基金 收益情况 ,以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为基 准 , 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且 每日进 行支 付 。 投资 人当 日收益 分配 的 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 第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 行再次 分配 , 直到分 完为 止;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收 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即 红 利转基 金 份额)方 式,投 资人 可通过 赎回基 金份额 获得现 金收 益;投 资人在 当日累 计收 益支付 时,若 当日净 收益 大于 零, 则增 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 额; 若当 日净 收益等 于零 时, 则保 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不变 ;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 必要 措施尽 量避 免基 金净 收益 小于零 , 若 当日 基金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缩 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 额;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四)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束 后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假日 期间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节 假日 最后一 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 以 及 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 配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本基金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 见基 金合同 第 十八部分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19%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19%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核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 自动 在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费 用自 动划 扣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0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05 %÷ 当年 天数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核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 自动 在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费 用自 动划 扣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0.25% , 本 基金B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务 费 率为0.01% 。两 类基 金份 额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 相同, 计算 公式 如下 :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与 基金 管理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 据, 自动 在次 月 首日 起3 个工作 日内 、 按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无 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费用 自动 划扣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或 者摊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信 息披 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指 定媒介” )等 媒 介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 在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指 定报 刊休刊 , 则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后 首个 出报日 。下 同) 在指 定媒 介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 益 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1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当日基 金份 额的 已实 现收 益/当日 该类 基 金份 额总 额 ×10000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2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按 日结 转 的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公 式为 : 按日结 转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应于 节假 日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节 假日 期 间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节假 日 最 后一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 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 、临 时报 告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业务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0.5%;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0.5% 的情形 时; (27)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8) 本基 金遇 到极 端风 险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股东使 用固 有资 金从 本基 金购买 相关 金融工 具;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信息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十七、 基金的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 市 场风险 、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合 规性 风险 和 其它 风险 。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影 响市场 整 体 的因 素如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监 管制度 等的 影响 而引 起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 , 使本 基金资 产面 临的风 险 。 主 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券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经 济运 行具有周 期性 的特点 ,证 券市场的 收益 水平受 到宏 观经济 运 行状况 的影 响, 也呈 现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发 生变化 ,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债券 市场 的价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同时直 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平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 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 从 而 产生风 险 。 4 、债券 市场流 动性风 险。 由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深度 和宽度相 对较 低,交 易相 对较不 活 跃,可 能增 大银 行间 债券 变现难 度,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变 现能 力的 风险 。 5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 互为 消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 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 得到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6 、信用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 如出现 违约 、无法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由于债 券 发行人 信用 等级 降低 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 将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 (二)管理风险 基金的管 理风 险主要 包括 两个方面 :一 是在基 金管 理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以及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另一方 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基金的 管理 风险 包括 以下 几种具 体风 险: 1 、交 易风 险 由于交 易权 限或 业务 流程 设置不 当导 致交 易执 行流 程不畅 通 , 交 易指 令的 执行 产生偏 差 或错误 ; 或 者由 于故 意或 重大过 失未 能及 时准 确执 行交易 指令 , 事 后也 未能 及时通 知相 关人 员或部 门; 或者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未能 履约 导致基 金利 益的 直接 损失 。 2 、系 统故 障风 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通信 网络 等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 算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 限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3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的 投资 交易中, 因交 易的对手 方无 法履行 对一 位或多位 的交 易对手 的支 付义务 而 使 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失 的可 能性 。 4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算 风险 主要是 指由 于会计核 算及 会计管 理上 违规操作 形成 的风险 或错 误,通常 是 指基金 管理人 在计算 、整 理、制 证、填 单、登 账、 编表、 保管及 其相关 业务 处理中, 由于 客 观原因 与非 主观 故意 所造 成的行 为过 失, 从而 对基 金 收益造 成影 响的 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四)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基金 收益 受货 币市 场流 动性及 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影响 较 大: 一 方面 , 货 币市 场利 率的波 动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益 , 另 一方 面, 在为 应付基 金赎 回而 卖出证 券的 情况 下, 证券 交易量 不足 可能 使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而货 币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也 会影响 证券 公允 价值 的变 动及其 交易 价格 的波 动, 从而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 可能面 临较 高流 动性 方向 以及货 币市 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险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五)投资合规性风 险 投资合规 性 风险 是指 因公 司及员 工违 反法 律法 规、 行业准 则、 职业 操守 和职 业道德 而可 能引起 法律 制裁 、重 大财 务损失 或者 声誉 损失 的风 险,主 要合 规风 险包 括如 下具体 风险 : 1 、法 律风 险 法律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从 而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带来损 失 的风险 。 2 、道 德风 险 道德风 险是 指员 工违 背职 业道德 、 法规 和公司 制度 , 通 过内 幕信 息、 利用 工 作程序 中的 漏洞或 其他 不法 手段 谋取 不正当 利益 所带 来的 风险 。 (六)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 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且 自决议 生 效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及 业务 规则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 赎回 和转 换 申 请; (12)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4)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4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进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6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同 一类 别 每 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 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日常 机构 , 如今 后设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日 常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机构, 日 常 机构 的设 立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 行。 2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法 律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3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以 及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 前提 下,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 销 售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5)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以 及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6)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以 及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的前提 下,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构、 登记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4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 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 3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所持有的 有效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在重 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大 会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 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4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所持有的 有效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在重 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5 )上述 第 3) 、4) 项 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3)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方式进 行表决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方式 ,具 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9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 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 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8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11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应当报 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且自决 议 生效之 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一方提 出 协 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 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应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 会按照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17 层(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17 层(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 【2004 】178 号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江 苏银 行)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邮编210005 )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邮编210005 )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成立时 间:2007 年1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B0243H232010001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 】619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115.44 亿元 人 民币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现金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 银行 存款 、 债 券回 购、 中 央银 行票据 、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①股票 、权 证及 股指 期货 ; ②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③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 超过397 天的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④信用 等级 在AA+ 以 下的 债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⑤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⑥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⑦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但需提 前公 告。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①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 得超 过240 天;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②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③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 投资于 有 存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④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3 个交易 日累 计赎 回20% 以上 或者连 续5 个 交易日 累计 赎回30% 以上的 情形 外 , 本 基金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⑤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构 发行的 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 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10%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 债券除 外; ⑥本基 金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 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合 计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存 放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⑦本基 金投 资于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 ⑧本基 金投 资于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⑨本基 金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银行 定期 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30% ; ⑩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10%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别 评 级为AAA 以上(含AAA)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 购的 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本基 金的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⑩ 项另 有约 定以 及第⑦ 项外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在履行 相 关法律 程序 后 , 本基 金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上 述限制 。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 投 资按照 取消 或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本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以 双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并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1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符 合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标准的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的 名 单。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 不 定 期 对 银行 间 市 场 现券 及 回 购 交 易对 手 的 名 单进 行 更 新 。 基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 电话 或书 面回 函确认 , 新 名单 自基 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时, 有责任 控 制 交易对手 的资 信风险 ,由 于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人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6)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 义务和 职责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7)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认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 业绩 表现数 据印 制 在宣传 推 介 材料 上, 则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在 发现 后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或双方 约定 的其 他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电话或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反 馈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 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 户, 是 否及 时、 准 确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是否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是 否按 照 法 规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进行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账 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5)对 于因为 基金 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和基金 申购 过程中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如基金 托 管人无 法从 公开 信息 或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书面 资料 中获取 到账 日期 信息 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银 行存 款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内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到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中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 金当日 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 3 、基 金 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存 款账户 ,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指定 、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管理应符 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票据 法》 、 《 人民 币银 行账户 结 算管理 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规 定。 4 、基 金证 券交 收账 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证券 交易 资金 的结 算 。 基 金托管 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 管人 处开立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算 的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在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和 银行间 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及资金 的清 算 。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向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中 心开 设 同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7 、基 金 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本基 金 资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保 管。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计算 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按规 定公 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相 关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金 份额 的 日 净 收益,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入 。 基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当日 基金份 额的 基金已实 现收 益/ 当日 基金 份额总额] ×10,000 其中,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不包括 当日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基金 份额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最 近七 个自然 日 ( 含节 假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折 算出的 年收 益率。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公历 日(i=1 ,2 ??7) 的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 年化收 益 率采取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点 后三 位。 如果 基金 成立不 足七 日, 按类 似规 则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估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以 约定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予 以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剩余 存续 期内按 实际利 率法摊 销 , 每日计 提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 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25% 以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内。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并 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风 险 准备金或 者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值连 续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有投 资组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 或 者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清 算等 措 施。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计价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计价 。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2 、净 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导致 本基 金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 或7 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号 内小 数点后 3 位以 内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估 值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方 法,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如 下: 1 )基金 估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2 )错误 偏差达 到 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3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投 资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4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5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6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7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月 公 告一次 , 于 截止 日后 的45 日内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基金会 计年 度 前6 个 月结 束后 的 60 日内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供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度 报 表 完 成当 日 , 以 约 定方 式 将 有 关报 表 提 供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在 5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15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反 馈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20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 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复 核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检 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人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包 括基金募 集期 结束并 确认 认购申请 后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 由 基金注 册登 记人负 责编 制和 保管 , 并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真实性 、 完整 性 和准确 性负 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 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 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 、 基 金管 理人 于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及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后10 个工 作日 内 向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 注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3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 册登记 人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除上 述约定 时间外 ,如 果确因业 务需 要,基 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商 议一 致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注 册 登记 人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 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一方 提出协商 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应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 照当时 有效 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上海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和 律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 终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1 本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自 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发生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 清理 和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4 )基 金清 算组 做出 清算 报 告; 5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6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基金 清算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8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2 所审计 、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进 行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3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发售 代理机 构 、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提 供 。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1、呼 叫中 心 呼叫中 心 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的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客 户可通 过 电话收 听最 新 公 告信 息 , 并 可自助 查询 基金 账户 余额 信息等 。 同 时, 呼叫 中心 提 供工作 日 9 : 00 -17 :30 的 人工 服务 。 呼叫中 心电话 :400 -888 -0001 (免长 途费) ,或 021-38784638 ,按 “0” 可 转人工 坐 席 传真:021-50103016 2、网 上客 户服 务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人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 讯服 务以 及 与基金 管理 人一 对一 的 相 互交流 平 台。登 录网站 后,投 资人 可以 通 过输入 账号及 密码 查询个 人账户 资料, 包括 基金持 有情况 、 基金交 易明 细 、 基金 分红 实施情 况等 ; 并享受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各 种理 财资 讯服务 ; 投资 人 还可以 查询 热点 问题 及其 解答, 并一 对一 的向 基金 管理人 提交 投诉 和建 议。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3、客 户投 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 目 、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 言 、 呼叫中 心人 工坐席 、 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投 资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4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自 2017 年3 月22 日至2017 年9 月 21 日 ) , 下 列公 告刊登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和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 公告内 容 披露时 间 华泰柏 瑞天 添宝 货币 基 金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2017-08-26 华泰柏 瑞天 添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7 年半 年报 2017-08-26 华泰柏 瑞天 添宝 货币 基 金2017 年第2 季 度报 告 2017-07-20 华泰柏 瑞天 添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限 制大 额申 购(含 转换 转入 ) 业务的 公告 2017-07-13 华泰柏 瑞天 添宝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公证 书 2017-05-09 华 泰 柏 瑞 天 添 宝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结 果 暨 决 议 生 效 的 公 告 2017-05-09 华泰柏 瑞天 添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2017 年 1 号 2017-05-04 华泰柏 瑞天 添宝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7 年 1 号 2017-05-04 华泰柏 瑞天 添宝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1 季 度报 告 2017-04-24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华 泰 柏 瑞 天 添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第二 次提示 性公 告 2017-04-08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华 泰 柏 瑞 天 添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第一 次提示 性公 告 2017-04-07 天添宝 货币 修改 管理 费率 托管费 率持 有人 大会 公告 2017-04-06 华泰柏 瑞天 添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2017-03-29 华泰柏 瑞天 添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 2017-03-29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5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6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在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华泰柏 瑞 天 添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 (二) 《华 泰柏 瑞 天 添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华 泰柏 瑞 天 添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如 需了解 详细 的信息 , 可 在营业 时间 前往 相应 场所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十一 月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