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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高端装备(000534)

长盛高端装备: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1月)查看PDF公告

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长 盛高 端装 备 制造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基金 管理 人: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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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示
本基金 2014 年 1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 106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经 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证 券市 场波 动而波 动, 投资者 根
据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享受基 金收益 ,同 时承担 相应 的投资 风险 。投资 本基 金的
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管 理风 险,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和由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0%-95%、 且投资于高端装备制造的股
票 和 债 券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产 生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 债券 型基金 和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有风 险,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之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但不 保证投 资本 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25 日, 有关 财务 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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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 提示........................................................................................................................ 1
一、 绪言........................................................................................................................ 3
二、 释义........................................................................................................................ 4
三、 基金 管理人............................................................................................................ 8
四、 基金 托管人.......................................................................................................... 1 8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2 0
六、 基金 的募集.......................................................................................................... 5 3
七、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5 4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5 5
九、 基金 份额的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 定期定 额投 资、冻 结、 解冻及 质押..... 6 4
十、 基金 的投资.......................................................................................................... 6 5
十一 、基 金的业 绩...................................................................................................... 7 8
十二 、基 金的财 产...................................................................................................... 7 9
十三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8 0
十四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8 5
十五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8 7
十六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8 9
十七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9 0
十八 、风 险揭示.......................................................................................................... 9 6
十九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9 8
二十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1 00
二十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1 16
二十 二、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1 26
二十 三、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1 27
二十 四、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1 29
二十 五、 备查文 件.................................................................................................... 1 30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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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本招 募说 明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 露 办法 》 )和 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长
盛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等编写。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
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基金 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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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盛高端装备
制造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 规章 以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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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记 并存 续或经 有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现行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指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 符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 户、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及转托 管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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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 作日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相 关金融 期货 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 ,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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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 扣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 定媒 体: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1、不 可抗 力:指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件
52、中 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就 本基 金合同 而言 ,不 包括香 港特 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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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 资 比 例 为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41% ; 新 加 坡 星 展 银 行 有 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
省 投 资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13% 。 截 至 2017 年 9 月 25 日 , 基 金 管
理人 共管 理 七十 四 只开 放式 基金和 六只 社保基 金委托 资产 , 同时 管理 专户理 财
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 先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硕士 。曾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综合计 划部 副主任 科
员、 香港 南洋商 业银 行内地 融资部 副经 理、香 港中 银国际 亚洲 有限公 司企 业财
务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 业务总 部副 总经理 (期 间兼任 海南 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 、 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总 经 理 。 2004 年 10 月 加 入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现任 长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任 长盛 基金(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蔡咏先生, 董事, 学士, 高级经济师 。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 讲师 、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安 徽省国 际经济 技术 合作公 司美 国分公 司财 务经理 ,安 徽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国 际金融 部经理 、深 圳证券 部经 理、证 券总 部副总 经理 ,香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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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总裁、 党委副书记。
现任 国元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党 委书记 ,兼 任安徽 国元 控股(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委员 、国元 证券(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安 徽安元 投资 基金
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 牛先 生,董 事, 硕士 。曾任 职多 个金融 机构 ,包 括所罗 门兄 弟公司 、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 国际 控股有 限公 司、瑞 士信贷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瑞 信方 正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 元先 生,董 事, 硕士。 曾任 职多个 金融 机构, 包括 高盛 ( 亚洲) 有限 责
任公 司、 巴克莱 银行 。现任 星展银 行(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经理兼 北亚 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 先生 ,董事 ,博 士。 曾任 安徽 省政府 办公 厅综 合调研 室干 部、科 员、
副主 任科 员、秘 书一 室主任 科员、 副调 研员、 副主 任(副 处、 正处级 ); 安徽
省政 府金 融工作 办公 室综合 处处长 、副 主任、 党组 成员; 淮南 市政府 副市 长、
党组成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 副科长、 科长、
副主 任, 安徽省 政府 办公厅 综合调 研室 助理调 研员 、副主 任、 调研员 ,安 徽省
政府 办公 厅一处 处长 、助理 巡视员 兼秘 书一室 主任 、副主 任、 党组成 员, 安徽
省政 府副 秘书长 、安 徽省政 府办公 厅党 组成员 ,安 徽省委 统战 部副部 长、 安徽
省工 商联 党组书 记、 第一副 主席、 安徽 省委非 公有 制经济 和社 会组织 工作 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 富先 生,董 事,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安 徽省 信托投 资公 司国际 业
务部 科长 、副经 理、 投资银 行总部 副经 理、经 理, 国元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 2005 年 1 月 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曾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理 ,长 盛创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现
任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兼任 长盛基 金(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 强先 生,独 立董 事, 美国加 州大 学洛杉 矶分 校工 商管理 硕士 ,美国 宾
州州 立大 学政府 管理 硕士和 法国文 学硕 士。曾 任摩 根士丹 利纽 约、新 加坡 、香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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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等 地投 资顾问 、副 总裁, 花旗环 球金 融亚洲 有限 公司高 级副 总裁 ,香港 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 良先 生,独 立董 事, 博士, 公共 政策讲 座教 授。 曾任香 港消 费者委 员
会有 关银 行界调 查的 项目协 调人 、太平 洋经 济合作 理事 会( PECC )属 下公 司管
制研 究小 组主席 、上 海交通 大学管 理学 院兼职 教授 、上海 复旦 大学顾 问教 授、
香港 城市 大学讲 座教 授、香 港浸会 大学 工商管 理学 院院长 。现 任香港 教育 大学
校长、 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 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 。 2007 年被
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 梓先 生,独 立董 事, 学士, 教授 。曾任 安徽 大学 经济学 院副 院长、 院
长。 现任 安徽大 学教 授、博 士生导 师、 安徽大 学经 济与社 会发 展高等 研究 院执
行院 长、 校学术 委员 会委员 ,安徽 省政 府决策 咨询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全国 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张良 庆先 生,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安徽省 政府 办公 厅秘书 室主 任、副 秘
书长 ,安 徽省农 信联 社理事 长,安 徽省 财政厅 研究 所所长 ,安 徽省第 十一 届、
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安徽省人大财经工委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刘锦 峰女 士,监 事会 主席 ,工学 及经 济学双 学士 。曾 任国元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副总 经理、 国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总 部副总 经理 、业
务三 部总 经理兼 资本 市场部 总经理 、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证 券事务 代表 。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 增裕 基金经 理, 新加坡 毕盛高 荣资 产管理 公司 亚太专 户投 资组合 经理 、资
产配 置委 员会成 员, 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国 际策 略分析 师、 固定收 益投 资经
理。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长 盛创 富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现 任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国 际业务 部总 监,长 盛环球 景气 行业大 盘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长 盛沪港 深优 势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兼任 长盛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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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斯 诺先 生,监 事, 英国 雷丁大 学硕 士。历 任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 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 2013
年 7 月加 入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现 任社 保业务 管理 部总监 ,社 保组合 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 乐先 生,英 国籍 ,拥 有北京 大学 法学学 士学 位与 英国伦 敦政 治经济 学
院硕 士学 位,特 许另 类投 资分析 师 CAIA 。从 1992 年 9 月开 始曾 先后任 职于 太
古集 团、 摩根银 行、 野村项 目融资 有限 公司、 汇丰 投资银 行亚 洲、美 亚能 源有
限 公 司 、 康 联 马 洪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星 展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 新 加 坡 ) 。 2007 年 8 月
起加 入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现 任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 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 松先 生,大 学, 会计 师。曾 任美 菱股份 有限 公司 财会部 经理 ,安徽 省
信托 投资 公司财 会部 副经理 ,国元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清算 中心 主任、 风险 监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2004 年 10 月 起 加 入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长 盛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 先生 , EMBA。历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兴业基 金经
理等职务。 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盛
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庆可 分离 交易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长盛成 长价 值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长 盛同 庆中证 8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基金经理、
长盛 同德 主题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等 职务 。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 宾 先 生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硕 士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CFA 。 历 任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曾
任研 究员 、社保 组合 助理, 投资经 理, 长盛积 极配 置债券 基金 基金经 理, 长盛
同禧 信用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长盛 同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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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基 金经 理,长 盛同 鑫行业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鑫 二号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长盛 中小 盘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等职 务。现 任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固定 收
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冯 雨 生 先 生 , 1983 年 11 月 出 生 。 毕 业 于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 北 京 大 学
经济学硕士, CFA (特许金融分析师) 。 2007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金融工程研究员,同盛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量化投资部负责人。自
2011 年 7 月 11 日起任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 12
月 20 日起兼任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4
月 27 日 起 兼 任 长 盛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 起 兼 任 长 盛 中 证 申 万 一 带 一 路 主 题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兼任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8 月 13 日 起 兼 任 长 盛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 兼任 长盛战 略新 兴产 业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 兼任 长盛盛 世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 兼任 长盛积 极配 置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3 月 17 日起 兼任 长盛同 鑫行 业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5 月 3 日起 兼任 长盛信 息安 全主题 量化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张锦灿先生,2014 年 3 月 25 日至 2015 年 4 月 27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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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 林 建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研 究 员 、 投 资 经 理 , 新
华资 产管 理公司 高级 投资经 理,建 信基 金管理 公司 资深投 资经 理、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现任权益投资部执行
总监 ,长 盛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长盛 同德主 题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分享经济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
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 2011
年 8 月加 入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现 任研 究部副 总监 ,长盛 同鑫 行业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长盛 同益 成长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基金经理,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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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4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1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25、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 禁止将基金财产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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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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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 对独立 , 基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
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
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
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
持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
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
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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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
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 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 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做出评价, 并根据检查、 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 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 , 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 不定期的稽核, 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 不适用的, 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 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控制失效的 ,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 并出具监
察报告,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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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
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 划 、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年0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1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00只,QDII基金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
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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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 SAS 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
了基于 “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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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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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8327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电话: 010-89937369
传真: 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6)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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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7)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301、18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301、18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联系人:程芳夷/吴欣莹
电话:021-38525985/021-38968359
传真:021-38968995
客服电话:400-820-8988
公司网站:w w w . d b s . c o m . c n
(8)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9)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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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张巧慈
电话:0311-88627529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0311-96368
公司网址:www.hebbank.com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http://www.nbcb.com.cn/
(1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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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1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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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1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6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 层 、 20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 层 、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7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8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9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29)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3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 、 B01 ( b ) 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0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2)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3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1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37)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3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2
联系人:陈征
电话:010-883218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85858-8152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39)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40)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4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3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4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4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4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5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4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张于爱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6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3)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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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5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5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58)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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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5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6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6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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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6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64)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站:www.wy-fund.com
(6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6)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6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1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69)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 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7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7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7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73)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74)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3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6)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7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4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79)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0)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刘晨
电话:010-88499161
传真:010-8846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757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81)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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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周汶
电话:13810043063
传真:010-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57-8855
公司网址:www.vjinke.com
https://www.kstreasure.com/
(82)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6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83)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6598 3311
传真:010-6598 3333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8 3367
网址:www.igesafe.com
(84)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6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85)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000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8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87)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何昆鹏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7
联系人:陈茹、张烨
联系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88)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13120131908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8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90)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8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8.gw.com.cn
(91)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9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联系电话:18910449680
传真:8610-62675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93)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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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94)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国投尚科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李雪
联系电话:13426481033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https://www.lanmao.com
(9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96)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0
联系人:江辉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97)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98)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028-62825297
传真:028-62825327
客服电话:400-8557333
公司网址:www.jhjhome.net
(9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010-61840688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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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0)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科 创十 一街 十八号 院京 东集团 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联系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 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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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联系人:贺耀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3
六、 基金 的募集
本基 金由 管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1 月 20 日 证 监 许 可 【 2014 】 106
号文批准募集。
募集 期为 2014 年 2 月 24 日至 2014 年 3 月 21 日。 经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伙 )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集期
募集长盛高端装备混合基金份额 510,326,262.72 份, 有效认购户总数 4,383 户。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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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4 年 3 月 25 日起生效。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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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管 理
人在 招募 说明书 或其 他在相 关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话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话 、传 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4 年 5 月 6 日
赎回开始日:2014 年 5 月 6 日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或者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转换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6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 模限 额,但 应最 迟在新 的限额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
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 者在 申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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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人申 购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交 付申 购款项 ,
申购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若申购 资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 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遇 证券交 易所 或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延迟 、通 讯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赎回 款项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日 划出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 基金 开放日 开放 时间 结束前 成立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基 金管 理人应 以
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构 可根 据相 关业务 规则 ,对上 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 机构 对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生效 ,而 仅代表 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购、赎 回申请 。 申购、 赎回 申请 是否 生效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 于申 购、赎 回申 请的确 认情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利。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可适用以下收费
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50万 1.5% 0.45%
50万≤M<200万 1.0% 0.30%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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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M<500万 0.5% 0.15%
M≥500万 按笔收取, 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75%
30日≤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 费 ,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3 个 月 但
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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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 费用 后,以 申请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各计 算结 果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96970.6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本 基金 ,假 设赎 回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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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持有期为3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 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 .056 元
赎回金额 1 0,000 ×1.056=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 0,560.00 ×0.5%=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 0,560.00 –52.80=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益 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除 权益 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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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项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赎 回金 额。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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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或 者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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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 1 日, 则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需要增 加公 告次数 ,但 基
金管理人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或根 据实际 情况 在暂停 公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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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 金 份额的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 定期定 额投 资、冻 结、 解冻及 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等 情
形而 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或者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的 方式 进行处 理的 行为。 无论 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销 售机 构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届 时发 布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 人在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 登记 机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益 分配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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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在 于把 握中国 高端 装备制 造业 发展 带来的 投资 机会, 分
享高端装备制造相关上市公司的持续投资收益,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 、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余资产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权 证、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金融 工具 ,其
中 投 资 于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的 股 票 和 债 券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权 证 投 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策略
本基 金充 分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研 究优势 ,运 用科 学严谨 、规 范化的 资
产配 置方 法,灵 活配 置高端 装备制 造主 题的上 市公 司股票 和债 券,谋 求基 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将主要考虑 : (1)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
长率 、工 业增加 值、 PPI、 CPI、市 场利 率变化 、进 出口数 据变化 等 ; (2 )微 观
经济指标, 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 ( 3) 市场指标,
包括 股票 市场与 债券 市场的 涨跌及 预期 收益率 、市 场整体 估值 水平及 与国 外市
场的 比较 、市场 资金的 供求 关系及 其变化 等 ; ( 4)政 策因 素,包 括财政 政策 、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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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 金根 据上述 研究 ,分 析市场 风险 相对变 化趋 势, 及时确 定基 金资产 在
股票 、债 券以及 货币 市场工 具等类 别资 产间的 分配 比例, 有效 管理市 场风 险,
提高基金收益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 金的 股票投 资策 略, 分为股 票池 初步构 建、 细分 领域配 置和 个股精 选
三个方面。
(1)高端装备制造股票池的初步构建
高端 装备 制造属 于装 备制 造业的 高端 领域, 根据 《 “十二 五 ”高端 装备 制
造业 产业 发展规 划》 的界定 ,主要 包括 航空装 备工 业、卫 星产 业、轨 道交 通设
备制造业、 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 智能制造装备业等 5 大重点方向。 当前我国
正处 于工 业化推 进的 关键时 期,主 要任 务是从 一个 工业大 国转 变为工 业强 国,
在这一过程中,高端装备制造业将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 进一 步研究 界定 ,高 端装备 制造 所涉及 的上 市公 司主要 分布 在下述 几
个细分领域:
A: 航天军工: 参与研发制造航天航空设备、 卫星导航系统或军工设备的上
市公司。
B: 自动化装备: 生产具备自动检测、 传输或控制功能的设备以及与智能控
制、机器人相关的上市公司。
C: 二次电力设备 : 一次电力设备为发 、 输 、 配电的主系统上所使用的设备
(如发电机、变压器等) ,而二次电力设备为对一次电力设备的工作进行控制、
保护检查和测量的设备。
D:轨道交通设备:研发、制造或销售轨道交通相关装备的上市公司。
E: 智能仪器仪表与控制系统 : 研发生产智能化 、 数字化、 信息化的检测分
析系统或仪器仪表设备的上市公司。
F: 能源装备: 研发生产专用油田服务装备、 或提供高端油田作业服务与系
统的上市公司。
G: 通用设备: 研发生产用于制造和维修技术装备的各种生产设备的上市公
司。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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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工程机械: 研发生产建筑工程所需的综合性机械化施工工程所必需的机
械装备的上市公司。
I: 环保装备 : 研发生产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 环境监测、 防治污染的专业装
备或提供环境治理解决方案的上市公司。
如果 未来 由于技 术进 步或 政策变 化导 致本基 金高 端装 备制造 上市 公司相 关
业务 的覆 盖范围 发生 变动,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适 时对 相关定 义和 股票池 构建 标准
进行补充和修订。
(2)高端装备制造细分领域的配置
在初 步构 建高端 装备 制造 股票池 之后 ,本基 金通 过深 入分析 判断 各细分 领
域的景气状况、 产业政策变化、 生命周期, 结合可投资的规模和相对估值水平,
适时调整各子领域的配置比例。
A. 景气状况: 判断各子领域的景气特征 , 选取景气度较高, 发展前景良好,
政策 性推 动敏感 性较 高的细 分领域 重点 配置, 适度 配置技 术、 生产模 式或 商业
模式等处于培育期,虽尚不成熟,但未来前景广阔的细分领域;
B. 产业政策变化: 分析与各个细分领域相关的扶持或压制政策, 判断政策
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C. 生命周期: 判断各细分领域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 重点配置生命周期处
于成熟前期的领域;
D. 相对估值水平: 动态分析各细分领域的的相对估值水平, 提高被市场低
估的子领域配置比例,降低被市场高估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3)个股精选
在高 端装 备制造 细分 领域 配置完 成后 ,本基 金通 过公 司基本 状况 分析、 股
票估值分析进行个股精选。
1) 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经营状况分析
通过 分析 公司的 公司 治理 、经营 模式 、产品 研发 、营 销策略 、成 本控制 等
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 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 选择经营状况良好,
并符 合产 业升级 、科 技进步 、制度 创新 及体制 改革 趋势的 个股 ,构建 投资 股票
池。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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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 金将 重点关 注上 市公 司的盈 利能 力、成 长和 股本 扩张能 力、 持续经 营
力、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估值分析
通过 对内 在价值 、相 对价 值、收 购价 值等方 面的 研究 ,考察 市盈 增长比 率
(PEG) 、 市盈率 (P/E) 、 市净率 (P/B) 、 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 ( EV/EBIT) 、 自
由现金流贴现 (DCF) 等一系列估值指标 , 给出股票综合评级 , 从中选择估值水
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 金将 结合公 司状 况以 及股票 估值 分析的 基本 结论 ,选择 具有 较强竞 争
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股票库。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的 债券投 资采 取稳 健的投 资管 理方式 ,获 得与 风险相 匹配 的投资 收
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 金通 过分析 未来 市场 利率趋 势及 市场信 用环 境变 化方向 ,综 合考虑 不
同券 种收 益率水 平、 信用风 险、流 动性 等因素 ,构 造债券 投资 组合。 在实 际的
投资 运作 中,本 基金 将运用 久期控 制策 略、收 益率 曲线策 略策 略、类 别选 择策
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 金的 权证投 资是 以权 证的市 场价 值分析 为基 础, 配以权 证定 价模型 寻
求其 合理 估值水 平, 以主动 式的科 学投 资管理 为手 段,充 分考 虑权证 资产 的收
益性 、流 动性及 风险 性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种 与类属 选择 ,追求 基金 资产
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适当 参与股 指期货 的投 资。利 用股 指期货 流动 性好, 交易 成本
低等 特点 ,在市 场向 下带动 净值走 低时 ,通过 股指 期货快 速降 低投资 组合 的仓
位, 从而 调整投 资组 合的风 险暴露 ,避 免市场 的系 统性风 险, 改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并在 市场 快速向 上基金 难以 及时提 高仓 位时, 通过 股指期 货快 速提
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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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50%*上证 高端 装备 60 指数 收益 率 + 50%*中证 综合
债指数收益率。
上证高端装备 6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将沪市 A 股中属于通信
设备 ,电 气部件 与设 备,重 型电气 设备 ,工业 机械 ,建筑 、农 用机械 与重 型卡
车, 航空航天与国防等行业的股票作为高端装备制造业股票, 选择其中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 60 只股票组成,以反映沪市高端装备制造公司的整体表现。
中证 综合 债券指 数由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制 ,是 综合 反映银 行间 和交易 所
市场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央票 及短 融整体 走势 的跨市 场债 券指数 ,其 选样
是在 中证 全债指 数样 本的基 础上, 增加 了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以及 一年 期以
下的 国债 、金融 债和 企业债 ,以更 全面 地反映 我国 债券市 场的 整体价 格变 动趋
势,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 今后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或 者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股 票指
数时 ,本 基金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可以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所参照 的指 数在未 来不 再发 布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经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并按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选取 相似的 或可 替代的 指数 作为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参 照指
数。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具 有较高 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特征 ,其 风险和 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为了 保证 整个基 金投 资管 理计划 的顺 利贯彻 与实 施, 本基金 遵循 以下投 资
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和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是本 基金 进行投 资的 前提; 宏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0
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科学合理配比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本基 金实 行以投 资决 策、 研究支 持、 构建组 合、 归因 分析、 监察 稽核为 核
心的 投资 程序。 坚持 贯彻严 谨、科 学的 投资程 序是 投资取 得成 功的关 键, 也是
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
(1)投资决策
本基 金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和临 时召 开会议 ,对 阶段 性的投 资组 合整体 风
险水平和资产分配比例做出讨论和决议;
(2)研究支持
金融 工程 小组利 用数 量模 型和风 险控 制模型 对市 场、 行业、 个股 进行分 析
和预 期收 益测算 。研 究部门 从基本 面分 析对行 业、 个股和 市场 走势提 出研 究报
告。
(3)构建组合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决议 、研究 部门 及金融 工程 小组 的研究 成果 ,以及 申
购、 赎回 的动态 情况 ,基金 经理在 综合 判断的 基础 上,在 授权 范围内 设计 和调
整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基金 经理 利用投 资管 理系 统及电 子交 易系统 和银 行间 债券交 易系 统向独 立
的交易部门下达交易指令,交易部门执行指令;
(5)归因分析
金融 工程 小组利 用归 因分 析系统 对投 资组合 中整 体资 产配置 、股 票行业 配
置、 债券 产品和 期限 配置、 个股和 个券 选择、 买卖 成本等 因素 对整体 业绩 的贡
献进 行分 析。该 归因 分析系 统将为 基金 经理进 行积 极投资 风险 的控制 和调 整提
供依据;
(6)监察稽核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对交易执行等监控及合规性分析。
3、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
(1)决策机制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1
本基 金实 行基金 经理 负责 制,由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投 资协调 小组 和基金 经
理,共同决策管理的为原则,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2)决策过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研究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市场 分析报 告和数 量分 析报告 ,研 究发展 部、 基金投 资部 和固
定收 益部 提交投 资策 略分析 报告和 资产 配置建 议报 告,基 金经 理提交 基金 组合
分析报告和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 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 确
定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3) 投资协调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框架下提出重点个股、 重点券种、
配置计划。
4)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资限制,
选择基金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实行全面监控。
6)数量分析小组和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 余 资 产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权证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金融 工具; 其中 投资于 高端 装备
制造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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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 基金托 管人 在本基 金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6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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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期 货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 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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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 金可 以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及转 融通 。待基 金
参与 融资 融券和 转融 通业务 的相关 规定 颁布后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在不 改变本 基金既 有投 资策略 和风 险收益 特征 并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参与融 资融 券业务 以及通 过证 券金融 公司 办理转 融通 业务,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及 进行风 险管 理。届 时基金 参与 融资融 券、 转融通 等业 务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具体 参与比 例限 制、费 用收支 、信 息披露 、估 值方法 及其 他相关 事项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及 其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执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 金的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 资组 合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长 盛高 端装备 制造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4 0 0 , 9 3 7 , 1 8 2 . 8 3 8 2 . 0 4
其 中 : 股 票 4 0 0 , 9 3 7 , 1 8 2 . 8 3 8 2 . 0 4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 -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5
金 融 资 产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8 7 , 1 7 9 , 9 1 0 . 0 8 1 7 . 8 4
8 其 他 资 产 5 7 7 , 8 1 7 . 9 0 0 . 1 2
9 合 计 4 8 8 , 6 9 4 , 9 1 0 . 8 1 1 0 0 . 0 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1 , 6 1 3 , 4 7 9 . 1 4 0 . 3 3
B 采 矿 业 3 , 5 3 5 , 0 0 0 . 0 0 0 . 7 3
C 制 造 业 3 4 1 , 3 6 7 , 9 8 4 . 6 1 7 0 . 2 2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9 0 2 , 8 0 6 . 0 0 0 . 1 9
E 建 筑 业 1 0 , 0 2 9 , 3 9 3 . 0 0 2 . 0 6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4 , 0 7 9 , 3 6 0 . 0 0 0 . 8 4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 , 7 4 0 , 0 0 0 . 0 0 0 . 3 6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2 0 , 3 7 1 , 8 4 7 . 9 6 4 . 1 9
J 金 融 业 1 , 8 4 3 , 4 8 4 . 5 0 0 . 3 8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4 , 5 7 8 , 6 9 0 . 5 0 0 . 9 4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5 , 8 1 5 , 3 2 3 . 3 6 1 . 2 0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1 , 5 7 3 , 0 0 0 . 0 0 0 . 3 2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3 , 4 8 6 , 8 1 3 . 7 6 0 . 7 2
S 综 合 - -
合 计 4 0 0 , 9 3 7 , 1 8 2 . 8 3 8 2 . 4 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0 0 6 5 1 格 力 电 器 2 0 5 , 4 0 0 8 , 4 5 6 , 3 1 8 . 0 0 1 . 7 4
2 6 0 0 1 0 4 上 汽 集 团 2 6 6 , 5 5 5 8 , 2 7 6 , 5 3 2 . 7 5 1 . 7 0
3 0 0 0 3 3 3 美 的 集 团 1 8 3 , 3 0 0 7 , 8 8 9 , 2 3 2 . 0 0 1 . 6 2
4 6 0 0 6 6 0 福 耀 玻 璃 3 0 0 , 0 0 0 7 , 8 1 2 , 0 0 0 . 0 0 1 . 6 1
5 6 0 0 6 9 0 青 岛 海 尔 4 8 3 , 6 0 0 7 , 2 7 8 , 1 8 0 . 0 0 1 . 5 0
6 0 0 2 3 9 6 星 网 锐 捷 3 7 6 , 1 2 2 7 , 2 7 7 , 9 6 0 . 7 0 1 . 5 0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6
7 6 0 0 0 6 6 宇 通 客 车 3 0 3 , 7 0 0 6 , 6 7 2 , 2 8 9 . 0 0 1 . 3 7
8 6 0 0 0 8 9 特 变 电 工 6 3 5 , 6 0 1 6 , 5 6 5 , 7 5 8 . 3 3 1 . 3 5
9 0 0 0 6 2 5 长 安 汽 车 4 2 6 , 6 9 5 6 , 1 5 2 , 9 4 1 . 9 0 1 . 2 7
1 0 6 0 0 3 1 2 平 高 电 气 4 2 9 , 7 0 0 5 , 9 0 4 , 0 7 8 . 0 0 1 . 2 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 组 合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允 许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多 头 头 寸 比 例 限 制 为 基 金 净 值 的 1 0 % , 空
头 头 寸 比 例 限 制 为 股 票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二 季 度 本 组 合 未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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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1 存 出 保 证 金 1 2 6 , 4 2 0 . 6 0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3 3 0 , 5 1 1 . 4 3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1 3 , 1 1 4 . 2 8
5 应 收 申 购 款 1 0 7 , 7 7 1 . 5 9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5 7 7 , 8 1 7 . 9 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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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4 年 3 月 2 5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3 7 . 2 0 % 1 . 1 3 % 2 8 . 3 4 % 0 . 7 1 % 8 . 8 6 % 0 . 4 2 %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 1 . 3 4 % 2 . 5 3 % 2 3 . 3 1 % 1 . 5 5 % 8 . 0 3 % 0 . 9 8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1 4 . 5 9 % 1 . 4 4 % - 8 . 3 1 % 1 . 0 1 % - 6 . 2 8 % 0 . 4 3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 . 0 4 % 0 . 7 0 % - 3 . 3 8 % 0 . 5 9 % 4 . 4 2 % 0 . 1 1 %
2014 年 3 月
25 日(基 金
合同生效日)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5 5 . 5 0 % 1 . 7 2 % 4 0 . 2 1 % 1 . 1 1 % 1 5 . 2 9 % 0 . 6 1 %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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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
购基金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为本 基金 开立资 金账 户、证 券
账户、期 货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账 户。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财 产,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 以其 自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
原因 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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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的 交易 日以及 国家 法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原则
对于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情况 下,应 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量 日
的公 允价 值;对 于活 跃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以 确定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有价证 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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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未 经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价 未能 代表计 量日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 本应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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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 1 元,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布。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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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
值的 准确 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 错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资 料申 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 误责任 方仍 应对估 值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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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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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 按除 权日 经除权 后的 该基金 份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损 益 由 基 金 资
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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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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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律师 费、 诉讼费 和仲 裁费
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由基 金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起 2-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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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由基 金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起 2-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法 规
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此 项
调整 不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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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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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等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披 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除 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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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 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 若遇法 定节 假日指 定
报刊 休刊 ,则顺 延至 法定节 假日后 首个 出报日 。下 同)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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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 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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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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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备
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情况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等。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体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 需
要在 其他 公共媒 体披 露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 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的住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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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 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暂停 或延迟 披露 基金相 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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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风 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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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主题投资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
于高端装备制造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需承担
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债券, 故而也需承担债券
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投资人面临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还表现为本基金重点投资于
高端装备制造主题的股票和债券的风险: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
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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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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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
金财 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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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 ,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申
请;
12)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券
及转融通业务;
14)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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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期 货经 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 《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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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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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和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宜;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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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 接
受,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的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 持有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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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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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
代表 有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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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 范围 内调整 有关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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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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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 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
参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于 上述 规定比 例
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有 代 表 1/3 以 上 ( 含 1/3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 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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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的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有 代 表 1/3 以 上 ( 含 1/3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采 用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通 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7 、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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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册 。签 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员 姓
名 (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 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公 证 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 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第 ( 2)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 含 2/3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提
交符 合会 议通知 中规 定的确 认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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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可以 在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在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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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 、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凡 是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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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
金财 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 当事 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 切
争议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进 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和 律师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除争议 所涉 内容之 外, 本基
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机 构一 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人 、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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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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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
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将投资于高端装备制造的股票和债券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比例发送给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权
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高端装备制
造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的股票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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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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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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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
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B、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业 监管要 求的 基础上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必要 的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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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无 正当理 由未 执行或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期 限内聘 请具 有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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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 管理 人以基 金名 义在 符合条 件的 存款银 行的 指定 营业网 点开 立存款 账
户,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该账户 银行预 留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在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开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用于 办理基 金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金 在内 的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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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行 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有关 凭证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件 。重 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 无法 取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盖 授
权业 务章 的合同 传真 件,未 经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估值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引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估值日 结束后 计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对 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将 复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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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 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任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承 担责 任;若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 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得利 ,且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自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 商未 能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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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半 年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每
半年 度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相关 的名册 生成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如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代 为履 行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 议双 方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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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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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对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提 供。基 金
管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以下 一系 列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服务项目 :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 服务 ,客户 可以 通过电 话查询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信 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 进行咨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各 项服 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音 留
言、 传真、 Email、 网站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 客户 服务人 员联 系,基 金管理 人将 采用限 期处 理、分 级管 理的原 则, 及时
处理 客户 的投诉 ;同 时,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理建 议是基 金管 理人发 展的 动力
与方向。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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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度报告
摘要
2017/3/27
4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度报告 2017/3/27
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2017/3/28
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3/28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3/28
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
电子银行基金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4/1
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4/22
10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7/4/22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河北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以及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并参与基金申购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4/26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
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7/4/27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宁波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以及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5/26
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销售并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公告
2017/6/29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1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4
17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7/7/19
1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单笔最低金额要求的公告
2017/7/27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单笔最低金额要求的公告
2017/7/27
2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惠家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2017/8/11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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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
告
2017/8/24
22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
告 摘要
2017/8/24
2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9
2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和讯信息为销售机构并
推出转换的公告
2017/8/31
2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9/12
2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代销机构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7/9/14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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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长盛 高端装备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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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 备查文 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长 盛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的文件
(二)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 第( 六)项 备查 文件 存放在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其 他文 件存放 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基 金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内 可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