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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量化智选混合A(004212)

中融量化智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融量 化智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7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 人:中 融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重要提 示 
 
中融量化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1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17〕71 号文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7 年3 月22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中融量化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 募说 明书与本招 募说明 书不 一致的,以 本招募 说明 书为准。基
金管理人保 证本招 募说 明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本 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
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投资 价值、 市场 前景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证 券 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生 波 动,投
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享受基 金收益 ,同 时承担相应 的投资 风险 。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应当 认真阅 读基 金合同、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风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 与 预期 收益 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 、债券型 基
金,但低于 股票型 基金 ,属于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中高风险 和中高 预期 收益产品。
投资人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请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 书及基 金合 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由于 发行人 自身特 点 ,存在
一定的违约 风险。 同时 单只债券发 行规模 较小 ,且只能通 过两大 交易 所特定渠道
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 者 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 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2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7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2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6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7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7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9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8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7 3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一 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 及《中融量 化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本 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何 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 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 请 募集的 。本招 募说明 书 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 释。本 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本 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量化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 指《中 融量化 智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融量化智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招 募说明书 》 :指 《中融 量化智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融量化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 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 关 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 和 国港口法> 等 七部法律的 决定》 修改 的《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 构投资 者:指 依 法可以 投资证 券投资 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指 符合现 行有效 的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 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合 法取得 基金份 额 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机构 :指中 融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以 及 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业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理、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 记机构 :指办 理 登记业 务的机 构。基 金 的登记 机构为 中融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账户 :指登 记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 的、记 录投资 人通过 该 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而引 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并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的 6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日期 28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 金 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 金募集 期:指 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至 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 易所及 相关金 融期货 交 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由基 金管理人制 定并不 时修 订,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 购:指 在基金 募 集期内 ,投资 人根据 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指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指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销 售服务 费:指 从 基金资 产中计 提的, 用 于本基 金市场 推广、 销 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1 、基 金份额 类别: 指 根据认 购费用 、申购 费 用、销 售服务 费收取 方 式的不 同,将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类别, 各基金 份额 类别代码不 同,并 分别 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 42、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3、C 类基金份额: 指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而申购时不收取 7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4 、基 金转换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基金 合 同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 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 托管: 指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施 的 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关 销 售机构 提出申 请,约 定 每期申 购日、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 金收益 :指基 金 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 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 券、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 债的价 值,以 确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 定媒介 :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 露的报 刊、互 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 、不 可抗力 :指基 金 合同当 事人不 能预见 、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服 的 客观事 件 8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经理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年5 月31 日 注册资本 11.5 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资 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 托有限公 司 占注册资本 的 51% ,上 海融晟投资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85003333 传真 (010)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7 月至2013 年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 年 5 月加入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 总经理, 自2015 年2 月起至今任 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 董事, 工商 管理硕士。1993 年7 月至1998 年6 月在湖南工程学院 担任教师。 1998 年7 月至2001 年8 月在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产品部营销经 9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理。2003 年7 月至2016 年8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 历任市场开发 部执行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 年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刘洋先 生,董 事,毕 业 于英国 曼彻斯 特大学 , 工商管 理博士 。曾任 职 于中国 工商银行黑 龙江省 分行 国际业务部 、中植 高科 技投资有限 公司、 上海 中植金智科 技投资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骥先生, 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获学士学位, 曾任西 安飞机工业 公司法 律顾 问、中国管 理科学 研究 院投资与市 场研究 所办 公室主任、 银川经济技 术开发 区投 资控股有限 公司总 裁。 现任中农科 创投资 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 科技大 学硕 士学位以及 北京大 学学 士学位。任 职于北 京大 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并拥 有英国 剑桥 大学经济学 硕士学 位以 及中国人民 大学学 士学 位。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 士,监 事,法 学 学士。 曾任职 于北京 市 君泰律 师事务 所、甘 肃 太平洋 律师事务所, 2013 年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 总经理, 工 商管理硕士。1993 年7 月至1998 年6 月在湖南工程学 院担任教师。 1998 年7 月至2001 年8 月在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产品部营销 经理。2003 年7 月至2016 年8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 历任市场开 发部执行总 监、特 定客 户资产管理 部总监 、研 究部总监、 分管投 资研 究部任公司 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 司总经理。 向祖荣 先生, 督察长 , 法学博 士。曾 就职于 北 京建工 集团总 公司、 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4 年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自2014 年10 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侯利鹏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1996 年8 月至2004 年6 月任沈阳诚 10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浩证券公司西顺城营业部客服部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 在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北京分公司高级经理、 北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市场管理部总监; 2015 年12 月加入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6 年5 月起至今任公 司副总经理。 曹健先 生,副 总经理 , 工商管 理硕士 ,注册 税 务师。 曾任黑 龙江省 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 券部财 务负 责人、天元 证券公 司财 务负责人、 江海证 券有 限公司财务 负责人。2013 年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 自2014 年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代宝香女士, 副总经理, 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1990 年10 月 至 1999 年 5 月曾任哈 铁分局五营车务段主管会计;1999 年 5 月至 2003 年 3 月曾 任中植集团驻哈办会计; 2003 年3 月至2006 年2 月曾历任哈尔滨盟科置业发展有 限公司财务经理、 主管会计;2006 年2 月至2016 年3 月任职于中融国际信托, 历 任财务部副经理、 财务总监兼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财务总监、 财务管 理部总经理、 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兼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2016 年3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自2016 年6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易海波先生,中国国籍,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企业管理专业, 硕士研究生学历, 取得基金业从业人员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10 年。2007 年4 月至2016 年11 月曾就 职于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历任 研究发 展中 心金融工程 研究员 、理 财投资部量 化投资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6 年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 量化投资部工作。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成 员 包括: 主席总 经理杨 凯 先生; 常设委 员研究 部 黄震先 生和风险管 理部李 晓伟 先生;一般 委员易 海波 先生、权益 投资部 孔学 兵先生、量 化投资部赵 菲先生 、策 略投资部田 刚先生 、国 际业务部付 世伟先 生、 创新业务投 资部吴刚先生、固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1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 《销售 办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信息 ,或泄 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所 业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等非 法手段 操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或利用 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 两部 门保持独 立性,负责 对公司 各部 门风险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检查; 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 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13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 风险管 理体系 结 构是一 个分工 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织 结构, 由 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各个 业务部 门负 责本部门的 风险评 估和 监控,法律 合规部、风 险管理 部负 责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 措施的执行 。具体 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 从 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内 控及风 险管理 委员会: 分为内 控和风 险管理2 个专业 小组, 其中,内 控小组主要 负责研 究审 议公司内控 机制( 包括 但不限于公 司制度 、业 务流程)建 设等内部管 理方面 的事 项;风险管 理小组 主要 负责研究制 订公司 业务 风险政策, 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 法律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部 门的风 险管 理提供合规 控制标 准, 使公司在一 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管理部: 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 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 资比例合规 ;参与 各投 资组合新股 申购、 一级 债申购、银 行间交 易等 场外交易的 风险识别与 评估, 保证 各投资组合 场外交 易的 事中合规控 制;负 责各 投资组合投 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部门负 责人对本部 门的风 险负 第一责任, 负责履 行公 司的风险管 理程序 ,负 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14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 岗位员工: 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 ,营造 一个 浓厚的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全体员 工及时 了解 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 ,使 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 司各 个部门、各 个岗位 和各 个环节。员 工在其岗位 职责范 围内 承担相应的 内控责 任, 并负有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 险控制 的目标 为 严格遵 守国家 法律法 规 、行业 自律规 定和公 司 各项规 章制度,自 觉形成 守法 经营、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和经营 风格; 不断 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 风险最 小化 的前提下, 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最大 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 制机制 和制 度,确保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的健康 运行与 公司 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 公司信 誉, 保持公司的 良好形 象。 针对公司面 临的各 种风 险,分别制 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 核工作 是公司 内 部风险 控制的 重要环 节 。公司 设法律 合规部 落 实具体 监察稽核工 作,其 依照 国家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 ,检 查、评价公 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 法性 、合规性, 揭示公 司内 部控制及基 金运作 中的 合规及运营 风险;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 规性 和完备性, 监督、 检查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 管人员关于 内控有 明确 的分工,确 保各项 业务 活动有恰当 的组织 和授 权,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 到基金经理 分开、 投资 决策分开、 基金交 易集 中,形成不 同部门 、不 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 报, 以防范和减 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险 15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管理委员会 ,使用 适合 的程序,确 认和评 估与 公司运作有 关的风 险; 公司建立了 自下而上的 风险报 告程 序,对风险 隐患进 行层 层汇报,使 各个层 次的 人员及时掌 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 理人特 别声明 以 上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 披露真 实、准 确,并 承 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6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5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 实信用、勤 勉尽责 ” 的 宗旨,依靠 严密科 学的 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 系、规 范的 管理模式、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专业 的服务 团队 ,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 的托管 服务 ,展现优异 的市场 形象 和影响力。 建立了 国内 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 成熟的 产品 线。拥有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信托 资产、 保险 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证券 公司定 向资 产管理计划 、商业 银行 信贷资产证 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展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等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3 月, 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9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管人》 、 香港《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17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行 资产托 管 部自成 立以来 ,各项 业 务飞速 发展, 始终保 持 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成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托管部 “一手 抓业 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 设”的 做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重视 改进和 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 积极拓 展各 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 加强风险防 范和控 制的 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 化,完 善风 险控制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 理作 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号) 审阅后, 2015 年、2016 年 中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均通 过ISAE3402(原SAS70 )审阅 ,迄 今已第十次 获得无 保留 意见的控制 及有效 性报 告,表明独 立第三 方对 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 制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 性的全 面认 可,也证 明 中国工 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 风险控 制能 力已经与国 际大型 托管 银行接轨, 达到国 际先 进水平。目 前,ISAE3402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作 严格遵 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强化和 建 立守法 经营、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和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 系;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 险, 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 全完 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行 资产托 管 业务内 部风险 控制组 织 结构由 中国工 商银行 稽 核监察 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 组成。 总行 稽核监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风险管 理政策 ,对 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 指导 、监督。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作的内 部风险控制 处,配 备专 职稽核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 ,依 照有关法律 规章,对业 务的运 行独 立行使稽核 监察职 权。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 职责 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规及 监管机 构的监 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18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监督制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到托管 业务的 全过 程和各个操 作环节 ,覆 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 则, 新设机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必须 做到已 建立 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 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 度的 检查、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内控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 、科学 的业 务流程、详 细的操 作手 册、严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 并采取 了良 好的防火墙 隔离制 度, 能够确保资 产独立 、环 境独立、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 ,要 求下级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理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 实现内 部控 制目标方面 的进展 ,并 根据检查情 况提出 内部 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 员工 的责任心和 荣誉感 ,培 育团队精神 和核心 竞争 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 业务 与职业道德 培训、 签订 承诺书,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 理各项 事务 ,从而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织资源 ,达到 资源 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19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险管理,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业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监控 ,指导 业务 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 部不断 提高 演练标准, 从最初 的按 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 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 ,依 照有关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落实全 程监控 思想 ,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 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措施才 会全面 、有 效。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将风险控 制责任 落实 到具体业务 部门和 业务 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 岗位职 责范 围内的风险 负责, 通过 建立纵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法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建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过多年 努力,资产 托管部 已经 建立了一整 套内部 风险 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 稽核监 察制 度、信息披 露制度 等, 覆盖所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 风险控 制始 终是托 管部 工作重 点之 一,保 持与 业务发 展同 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兴的中 间业务 ,资 产托管部从 成立之 日起 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 建立 一个系统、 高效的 风险 防范和控制 体系作 为工 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 的变化 和托 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 ,新 问题、新情 况不断 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 险管理 放在 与业务发展 同等重 要的 位置,视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0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 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 对象、基金 投融资 比例 、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基 金资 产净值的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其 中对 基金的投资 比例的 监督 和核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 函确 认。在限期 内,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1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 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35、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010-65127767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郭丽苹、赵静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 直销电 子交易 包 括网上 交易、 移动客 户 端交易 等。投 资者可 以 通过中 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交易系统 或移动 客户 端办理业务 ,具体 业务 办理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22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95566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 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 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张鹏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7)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23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电话:024-23280810 联系人:王力华 客服电话: (024)95346 8)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客服电话:40018-40028 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24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95548 1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1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1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1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021-33389888 1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95390/400-898-9999 2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26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4000-188-288 2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281963 联系人: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2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9742 联系人:夏锐 客服电话:400-8888-993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 址:广 州市天 河 北路183 号大都 会广场5 、18 、19、38 、39 、40 、41 、 42、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27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95575 2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2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2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010- 65051166 28)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客服电话:4008-366-366 2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3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31)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媖 电话:024-22955449 联系人:贾丽媛 客服电话:400-618-3355 32)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电话:010-59366070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620-0620 33)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29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3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35)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6389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3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3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30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400-818-8118 3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95376 3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客服电话:4008323000 4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41)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电话:010-56075718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42)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31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870662 联系人:刘美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43)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联系人:殷雯 客服电话:400-818-8866 4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电话:010-53509644 联系人:张鼎 客服电话:4008-980-618 45)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4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32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4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杜娟 客服电话:400-001-8811 4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5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51)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 层1008-1012 33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服电话:400-893-6885 5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95105885 53)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8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5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5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联系人:陈云卉 34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400-820-2819 5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66-6618 5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葛亮 客服电话:400-618-0707 5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59)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6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35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6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3 联系人:苗明 客服电话:400-820-2899 6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电话:4006-433-389 63)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客服电话:400-684-0500 6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淀 区东 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东北 旺西 路中关 村软 件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36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联系人:吴翠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6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露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6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4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67)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电话:010-58527835 联系人:李雪 客服电话:4001-500-882 6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8028 37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6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921-7755 70)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联系人:马力佳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71)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72)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0224 联系人: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7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38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021-52822063 74)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75)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365558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服电话:400-804-8688 76) 深圳前海财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088号南园枫叶大厦15层15K室 法定代表人:孙方厚 电话:0755-86575665 联系人:李军 客服电话:400-699-0071 77)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39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联系人:张晓辉 客服电话:400-6411-999 7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821-0203 7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80)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500-888 8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010-89181356 40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联系人: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82)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办一22层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51455516 联系人:周雯 客服电话:400-829-1218 8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8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400-820-5369 85)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联系人:张旭 41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400-810-5919 8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87)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电话:0411-66661322 联系人:王清臣 客服电话:4007-903-688 88)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18500501595 联系人:宋子琪 客服电话:400-088-8080 89)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0-618-518


90)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2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 (一期) 第7栋23 层1号、4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 (一期) 第7 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027-9899 91)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105 联系人:许艳


客服电话:400-111-0889


92)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010-85594745 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400-066-8586 93)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晴晴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94)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 43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95)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96)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97)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服电话:95156 9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 二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99)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44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电话:021-68757102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100)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电话:0731-84409106、0731-84409130


联系人:马科、王霞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要 求,选 择 其他符 合要求 的其他 机 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85003333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鞠帅平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华阳路112 号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 座15 层 负责人:张诚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联系人:张兰 45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2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陈大愚 联系人:杨伟平 46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 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一 、基 金类别 及存 续期限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三 、募 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2017 年2 月14 日至2017 年3 月17 日。 四 、募 集方式 及场所 通过各 销售机 构的基 金 销售网 点公开 发售, 各 销售机 构的具 体名单 见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 、募 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 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 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他投资 人。 六 、认 购时间 本基金 发售募 集期间 每 天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 ,由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 售机构 在本基 金 发售募 集期内 对于个 人 投资者 或机构 投资者 的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可能不 同, 若本招募说 明书或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没有 明确 规定,则由 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 、认 购的数 额限 制 认购以 金额申 请。投 资 人认购 基金份 额时, 需 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 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 ,投资 人在 基金募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本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用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 ,认 购申请一经 受理不 得撤 销。基金管 理人对 募集 期间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 认购金 额不 设限制。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销机构 或网上 交易 平台认购本 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人民币,其 47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认 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外) , 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认购 费由投 资 人承担 。基金 认购费 用 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 要 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各项 费用。 募集 期间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 、会计 师费 和律师费等 各项费 用, 不从基金财 产中列 支。 若投资人重 复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九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 用、净 认购金 额 以人民 币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 方 法,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认 购份额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金财产 所有。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 48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为1.20%。假 定 该笔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 元 , 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886.42 份。 十 、认 购的方 法与 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 认购时 间安排 、 投资人 认购应 提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手 续,由 基 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该 申 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认购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 权利 ,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 、 募集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的有效 认购款 项 在募集 期间产 生的利 息 将折算 为基金 份额归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 募集期 内募 集资金 的管理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 金存入 专门账 户,在 基 金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用。 49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3月22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 元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 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0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 金 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 的销售 机构开 通电话 、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基金份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具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或相关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申 购和赎 回等业 务的具 体 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交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告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外。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 同生效 后,若 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7 年4 月24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对 上 述原则 进行调 整。基 金 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1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 据销售 机 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交 申购申 请 时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 方式备 足申购 资金, 投 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购 款 项,投 资人交 付申购 款 项,申 购成立;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若申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延迟、 通讯系 统故 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 其它 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 回款项 顺延 至下一个工 作日划 出。 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 基金 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应 以交易 时 间结束 前受理 有效申 购 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作 为 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 未生 效,则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 构对申 购、赎 回 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申 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 、赎 回申请。申 购、赎 回的 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 请及 申购、赎回 份额的 确认 情况,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 内,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 相关业 务规则 ,对上 述 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52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 单 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 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或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余额不 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和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类 别。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时 ,收取 申购 费用,申购 费率随 申购 金额增加而 递减( 适用 固定金额费 率的申购除外) ; 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按每日累计申购 金额确定,每笔申购费用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3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赎回费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按 照 持有时 间递减 ,即基 金 份额持 有时间 越长, 所 适用的 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30 日 0.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 年 0.50%


Y≥30 日 0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Y:持有时间;1 年=365 日) 投资者 可将其 持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赎 回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期少于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对 于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 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 不少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注:1 个月=30 日)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定期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 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 行必 要手续后, 对投资 人适 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54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投资 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 算结果 均按照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00=42,835.7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0 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1500=43,478.26 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500 元,则可得到43,478.26 份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赎 回 本基金 时缴纳 赎回费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 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55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人 民币元 为 单位, 计算结 果按照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 数点后 两位;赎回 净额结 果按 照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期 3 个月 ,赎回适 用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0%=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例2: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20 天, 赎回适用 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0%=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56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 上述登 记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 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选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57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当发生 上述延 期赎回 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通过邮 寄、传 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 构或登记 机构的异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售系统 、基金 销售 支付结算系 统、基 金注 册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 一、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58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决定 开办本 基 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59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是 指 基金登 记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执 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 其他非 交易 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 或国 家有权机关 要求的 方式 进行处理的 行为。 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 投资 人,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办 理 已持有 基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为投 资 人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具 体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另 行规定。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质押 基金登 记机构 只受理 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益分配 ,被冻 结部 分产生的权 益一并 冻结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在对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的情 形下, 办理 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 务或 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 理人可 制定 相应的业务 规则, 并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允 许且条 件 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受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通 60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 的交 易场所或者 交易方 式进 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 并由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 登记 。基金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 基金管 理人可 在 不违反 相关法 律法规 、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根 据具体情况 对上述 申购 和赎回的安 排进行 补充 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61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多 因子量 化 选股模 型,精 选具有 超 额收益 的股票 组合进 行 投资, 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稳定的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为 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金 融债券 、地 方政府债、 央行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中期 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 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次级债) 、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股指 期货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数 量化选 股 模型驱 动的选 股策略 进 行个股 选择, 并结合 适 当的资 产配置策略 搭建基 金投 资组合。本 基金所 指的 数量化选股 模型是 建立 在已为国际 市场上广泛应用的多因子阿尔法模型(Multiple Factors Alpha Model )的基础 上,根据中 国资本 市场 的实际情况 ,由本 基金 管理人量化 团队开 发的 具有一定针 对性及实用 性的动 态多 因子选股模 型。在 股票 投资过程中 ,本基 金将 保持通过模 型选股,结 合风险 模型 及优化,构 建股票 投资 组合的策略 ,强调 纪律 、降低随意 性投资带来的风险,力争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资产 配置上 采 取“自 上而下 ”和“ 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方 式 ,以宏 观经济数据、 上市公司相关数据、 资本/资金市场相关数据为研究与分析对象, 运 用多因素分 析的决 策支 持,结合定 性分析 与定 量分析,对 股票资 产和 固定收益类 62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资产的风险 收益特 征进 行分析预测 ,确定 中长 期的资产配 置方案 ,形 成对大类资 产收益率在 不同市 场周 期的预测和 判断, 从而 在一定范围 内确定 组合 中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适度降低组合系统性风险。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以多因 子选股 模 型为基 础,结 合强大 的 优化系 统,同 时注重 量 化及定 性相结合, 在坚持 模型 驱动的纪律 性投资 的基 础上,辅以 定性分 析, 遵循精细化 的投资流程 ,严格 控制 组合的多维 度的风 险暴 露,并不断 精进因 子的 选取和模型 的修正,每日进行详细的组合风险分析、定期进行业绩归因分析。 (1)多因子选股模型 本基金股票部位的构建采用 Alpha 多因子选股模型。根据对中国证券市场运 行特征的长期研究, 通 过大量实证, 选取估值(Valuation)、成 长(Growth)、质 量 (Quality)、市 场(Market)、 和一致预期(Forecast)等几大类对股票超额收益具有 较强解释度的因子,建立 Alpha 多因子模型,从全市场可投资股票中优选股票组 合进行投资 。同时 ,量 化投资经理 和研究 人员 根据市场状 况的变 化,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模型 进行复 核和 改进,发掘 影响股 票超 额收益的有 效因子 信息 ,适时调整 多因子的具体组成及权重,以不断改善模型的适用性。 (2)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本基金通过量化技术, 对上述量化选股模型和定性因素筛选的结果进行优化, 以确定个股 权重, 构建 风险收益最 优的组 合。 具体的,本 基金将 综合 考虑预期回 报,风险及 交易成 本进 行投资组合 优化。 运用 最小化预期 风险、 最大 化预期收益 的优化模型 进行整 体组 合优化,使 股票投 资组 合的风险调 整后收 益最 大化。通过 此稳健优化 的模型 ,对 组合进行优 化的权 重构 建,可以获 取更加 分散 化,交易成 本和换手率更低的最优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债券 投资方 面 ,通过 深入分 析宏观 经 济数据 、货币 政策和 利 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 同类属 的收 益率水平、 流动性 和信 用风险等因 素,以 久期 控制和结构 分析策略为 主,以 收益 率曲线策略 、利差 策略 等为辅,构 造能够 提供 稳定收益的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中小 企业私 募 债的投 资综合 考虑安 全 性、收 益性和 流动性 等 方面特 63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征进行全方 位的研 究和 比较,对个 券发行 主体 的性质、行 业、经 营情 况、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 施等进 行全 面分析,选 择具有 优势 的品种进行 投资, 并通 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 持证券 主要包 括 资产抵 押贷款 支持证 券 (ABS ) 、住房 抵押贷 款 支持证 券(MBS) 等证券品种。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 偿还率 、风 险补偿收益 和市场 流动 性等影响资 产支持 证券 价值的因素 进行分析, 并辅助 采用 数量化定价 模型, 评估 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 对投 资价值并做 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本着 谨慎原 则 ,适度 参与股 指期货 投 资。通 过对现 货市场 和 期货市 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 合基金股票 组合的 实际 情况及对股 指期货 的估 值水平、基 差水平、流 动性等 因素 的分析,选 择合适 的期 货合约构建 相应的 头寸 ,以调整投 资组合的风 险暴露 ,降 低系统性风 险。基 金还 将利用股指 期货作 为组 合流动性管 理工具,降 低现货 市场 流动性不足 导致的 冲击 成本过高的 风险, 提高 基金的建仓 或变现效率。 7、现金管理策略 本基金 综合股 票组合 及 股指期 货套期 保值对 资 金的需 求,对 闲置资 金 投资债 券等现金管理工具做出规划。 例如债券投资, 包括对债券组合的规模、 投资期限、 投资期间的 流动性 安排 等;在这些 约束条 件下 ,综合运用 估值策 略、 久期管理策 略、利率预 期策略 等多 种方法,结 合债券 的流 动性、信用 风险分 析等 多种因素, 对个券进行积极的管理,以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管理人 将以价 值 分析为 基础, 在采用 权 证定价 模型分 析其合 理 定价的 基础上,充 分考量 可投 权证品种的 收益率 、流 动性及风险 收益特 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 在投资 策略上 兼 顾投资 原则以 及开放 式 基金的 固有特 点,通 过 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好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资组合 64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基金 财产参 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 本 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 持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65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资产净值的10%; 2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 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 含 质押式回购) 等;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12 )项以 外 ,因证 券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对上 述投资 组合比 例 限制进 行变更 的,以 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但须提 前公 告。如本基 金增加 投资 品种,投资 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6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或调 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金 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 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 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防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 执行。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中证500 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中证 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 券市场, 其成份股包含了500 只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 代表性强的 小市值 股票 ,综合反映 了沪深 证券 市场内小市 值公司 的整 体情况。中 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企 业债、 央票 及短融整体 走势的 跨市 场债券指数 ,较全 面地 反映我国债 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债券回购、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因此,“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 益率×20%”适合作为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上 述基准 指数停 止 计算编 制或更 改名称 , 或者今 后法律 法规发 生 变化, 又或者市场 推出更 具权 威、且更能 够表征 本基 金风险收益 特征的 指数 ,或者本基 金业绩比较 基准所 参照 的指数在未 来不再 发布 时,则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后, 按监 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以调 整或变 更本 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7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金 , 理论上 长期来 看,其 预 期风险 和预期 收益低 于 股票型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 董事保 证本报 告所载 资 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7 年


10 月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37,598,609.09 93.24 其中:股票 237,598,609.09 93.2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8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6,871,268.61 6.62 8 其他资产 367,896.55 0.14 合计 254,837,774.25 100.00 2 .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序号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4,693,036.08 5.80 C 制造业 105,858,810.81 41.80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868,825.00 1.13 F 批发和零售业 12,620,805.90 4.9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319,954.00 4.4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7,782.62 0.00 J 金融业 48,675,150.80 19.22 K 房地产业 38,054,905.88 15.0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12,700.00 0.4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2,286,638.00 0.90 69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7,598,609.09 93.83 5.2.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沪港通 投资 股票投 资组 合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092 中泰化学 391,200 4,968,240.00 1.96 2 600153 建发股份 384,000 4,965,120.00 1.96 3 600808 马钢股份 1,385,600 4,905,024.00 1.94 4 000338 潍柴动力 368,300 4,861,560.00 1.92 5 600036 招商银行 203,100 4,856,121.00 1.92 6 002078 太阳纸业 659,200 4,845,120.00 1.91 7 002142 宁波银行 249,300 4,811,490.00 1.90 8 601166 兴业银行 280,400 4,727,544.00 1.87 9 000030 富奥股份 528,800 4,727,472.00 1.87 10 601636 旗滨集团 1,048,100 4,726,931.00 1.87 4 .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70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内, 本基 金投资决策 程序符合 相 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未 发现本基金 投 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期出 现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前 一 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基 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未 超过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1.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32,932.0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28,795.4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61.52 5 应收申购款 1,407.5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71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8 合计 367,896.55 11.4 报 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72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基 金业绩数据截至2017年6月30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3月22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比 较 中融量化智选混合A 阶段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201 7年6月30日 -1.4 3% 0.53% -4.54% 0.79% 3.11% -0.26% 中融量化智选混合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2017年6 月30日


- - - - - - 二、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73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注: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 仓期, 截至本报告期末仍在建仓期内。 自2017 年6 月26 日,本基金增加C 类基 金份额,截至报告期末,C 类基金份额未有申购,因此无C 类份额业绩情况。 74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 是指购 买 的各类 证券价 值、银 行 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收 的 款项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和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销售 机构 的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 利。除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 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5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本 基 金相关 的证券 交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法 律 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价格估 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 )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76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 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7、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8、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 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按照 77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于 每个工 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误 的主要 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资 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输 差 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造 成 投资人 的交易 资料灭 失 或被错 误处理 或造成 其 他错误 等,因不可 抗力原 因出 现估值错误 的当事 人不 对其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但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78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因更正 估值错 误发 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进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错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任 一类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79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基 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计 算,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 同和 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0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息 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 利润指 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基 金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 利 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金 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 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 多为 12 次,每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低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每份基金 份额该 次可 供分配利润 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该类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若 投资者 不选 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该类基 金 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 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不同, 本基金 同一 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 提下并 按照 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 适当 程序后酌情 调整以 上基 金收益分配 原则,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但应于 变更实 施日 前在指定媒 介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中 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81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配 时所发 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 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额,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 为相 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2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提 , 按月支 付。由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与基金 管理人 核 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 资 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 定 节假日、公 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数据不 符,及 时联 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83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提 , 按月支 付。由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与基金 管理人 核 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数据不 符,及 时联 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务 费每日 计 提,按 月支付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与 基金管 理 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划拨指 令。若 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 核对 ,如发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84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 计和 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5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金 信 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 应当在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 的 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金公 开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中 文文本 。 如同时 采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除 特 别说明 外,货 币单位 为 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重大利 86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申 购和赎 回安 排、基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性、风 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就基 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宜 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 次日(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指定报 刊休刊,则 顺延至 法定 节假日后首 个出报 日。 下同)在指 定媒介 上登 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 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 人 应当至 少每周分别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 介, 分别披露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 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 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或自然 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7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基 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 金 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有关申 购、赎 回费 率,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将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 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88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 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 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理 人及其 董 事、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 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 和 销售 服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 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存 续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介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场 上流传 的 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动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89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年 报及半 年报中 披露其 持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季 度报告 中披露 其持有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 中披露 股指 期货交易情 况,包 括投 资政策、持 仓情况 、损 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 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 建立健 全信息 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应 当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基 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 法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但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 90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告 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住 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可暂停 或延迟 披露基 金 相关信 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91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 蓄和 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 益预期 的金 融工具,投 资人购 买基 金,既可能 按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 投资运 作过程 中 可能面 临各种 风险, 既 包括市 场风险 ,也包 括 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 险、技 术风 险和合规风 险等。 巨额 赎回风险是 开放式 基金 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对 于本基 金来 说,巨额赎 回即当 单个 交易日基金 份额的 净赎 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 为股票 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金等 不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将承担 不同程 度的 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 应当认 真阅读 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 基金法 律文件 ,了解 基 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资目 的、投 资期 限、投资经 验、资 产状 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 应当充 分了解 基 金定期 定额投 资和零 存 整取等 储蓄方 式的区 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以诚 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往业绩 及其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 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 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 遭受损失的风险。 92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 受到各 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基 金 收益水 平变化 而产生 风 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 策(如 货 币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 的周期 性 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 水平也 呈周期 性变化 。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 险。金 融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导 致证券 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 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 ,并 通过对股票 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 金投资 于证券 所获得 的 收益可 能会被 通货膨 胀 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 营好坏 受 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 理 能力、 财务状 况、市 场 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发生变 化。如 果基 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 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 风险反 映了利 率 下降对 固定收 益证券 利 息收入 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 、信 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 指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等信用 证 券发行 主体信 用状况 恶 化,导 致信用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能履行 合约进 行兑 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 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93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是 指因证 券 市场交 易量不 足,导 致 证券不 能迅速 、低成 本 地变现 的风险。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 ,致使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 、操 作风险 操作风 险是指 基金运 作 过程中 ,因内 部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 、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 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的研究 水 平、投 资管理 水平直 接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 基金 管理人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场判断 不准确 、获 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 、合 规风险 合规风 险指基 金管理 或 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 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作为混 合型基 金 ,具有 对相关 市场的 系 统性风 险,不 能完全 规 避市场 下跌的风险 和个券 风险 ,在市场大 幅上涨 时也 不能保证基 金净值 能够 完全跟随或 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 可投资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是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 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发行的 债券。 由于 不能公开交 易,一 般情 况下,交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的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由此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 投资资 产支持 证 券,主 要包括 资产抵 押 贷款支 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证券品种, 是一种 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 付的本息来 自于基 础资 产池产生的 现金流 或剩 余权益。与 股票和 一般 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 券不是 对某 一经营实体 的利益 要求 权,而是对 基础资 产池 所产生的现 金流和剩余 权益的 要求 权,是一种 以资产 信用 为支持的证 券,所 面临 的风险主要 包括交易结 构风险 、各 种原因导致 的基础 资产 池现金流与 对应证 券现 金流不匹配 94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 可投资 于股指 期 货,股 指期货 作为一 种 金融衍 生品, 具备一 些 特有的 风险点。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临的主 要风险 是市 场风险、流 动性风 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95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96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重 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基 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97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 为 基金的 利益对 被投资 公 司行使 股东权 利,为 基 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 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 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 师 事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 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98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6 ) 在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 下,制 订 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99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基 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 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 金 投资者 提供的 各项文 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 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 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方处 理 时,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 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100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资金 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按照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 以保 密,不得向 他人泄 露, 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101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会 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 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运 作; (17 ) 参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应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 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基 金 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持 有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即视 为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 受,基 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基 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02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 ) 提供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监管 机 构依法 要求提 供的信 息 ,以及 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3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成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未设日 常机构 。在本 基 金存续 期内, 根据本 基 金的运 作需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以 设立日 常机 构,日常机 构的设 立与 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下 同)就 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基 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4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或销 售服务费、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105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式、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等 法律法 规 、监管 106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 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 人或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 本 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 一,召 集人 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到会 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 不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 告载明 的其 他方式在表 决截止 日以 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不 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 107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一)基 金份 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面意 见; (4 )上 述第(3 )项 中 直接出具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托出 具意见 的代 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 其他 非书面方式 授权其 代理 人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在会 议召开方式 上,本 基金 亦可采用其 他非现 场方 式或者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会 议程 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以采 用书面 、网 络、电话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 系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大 事 项,如 基金合 同的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更 换基 金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 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议 的 通知后 ,对原 有提案 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式下 ,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按 照 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序 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授权 108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应 当制作 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议 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 时,除 非在计 票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提 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应 当 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09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重新 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 情况下 , 计票方 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 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 110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 由、召 开条件 、议事 程 序、表 决条件等规 定,凡 是直 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的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 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和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 生效后 方可执 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11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重 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基 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同 意,因 基 金合同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决,协 商、调 解不 能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仲裁 的地点在北 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 对相 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112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争议处 理期间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 的 职责, 继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 同适用 于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律 (就本 基 金合同 而言, 不包括 香 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并从其解释。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册 ,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 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3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 二十 部分


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 2013 年5 月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 围:基 金募集 、 基金销 售、特 定客户 资 产管理 、资产 管理和 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85003333 传真: 010-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 立机关 和批准 设 立文号 :国务 院《关 于 中国人 民银行 专门行 使 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114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 立机关 和设立 文 号:国 务院《 关于中 国 人民银 行专门 行使中 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经营范 围:办 理人民 币 存款、 贷款、 同业拆 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贴现 、转贴 现、 各类汇兑业 务;代 理资 金清算;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 务;代 理发 行、代理承 销、代 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 行、 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融债券; 买卖政 府债 券、金融债 券;证券投 资基金 、企 业年金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 ;年 金账户管理 服务;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记、认 购、申 购和 赎回业务; 资信调 查、 咨询、见证 业务;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 务;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 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 换; 出口托收及 进口代 收; 外汇票据承 兑和贴 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 卖;外 汇金 融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 务;电话银 行、网 上银 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为 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金 融债券 、地 方政府债、 央行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中期 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 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次级债) 、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股指 期货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不得投 资于相 关 法律、 法规、 部门规 章 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 资的投 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115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基金 规模或 市场变 化 等因素 导致投 资组合 不 符合上 述规定 的,基 金 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的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 许本基 金投资 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资范围 ,并可 依据 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适 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 托管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 同一原 116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 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 含 质押式回购) 等; ③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 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④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关规定 ;17 ) 本基 金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除上述第 1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资范围 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的约 117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对上 述投资 组合比 例 限制进 行变更 的,以 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须经与 托管 人协商一致 ,方可 纳入 监督范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 告。如 本基 金增加投资 品种, 投资 限制以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的规 定为准。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或调 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 按调 整后的规定 执行。 上述 调整与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方可纳入 投资监督范围。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银 行间市 场 交易对 手的名单, 并按照 审慎 的风险控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约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 或不定 期对 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对手的 名单进 行更 新,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手时 须提前 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 到后,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开始生 效,新 名单 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与不 在名单 内 的银行 间市场 交易对 手 进行交 118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易,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撤销交 易,经 提醒 后基金管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 发生 此种情形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易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方式, 经提醒 后仍 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农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基金管 理人在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后,可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况调整 核心交 易对 手名单。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 信风险 ,在 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 时, 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于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审核交 易对手 是否 在名单内列 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 信用风 险主要 包括存 款 银行的 信用等 级、存 款 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选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金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 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交通 银行, 本基 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风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赔偿 ,之 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管 理人 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 据当 时的市场情 况对于 核心 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 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 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 行 未上市证券、 119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基 金管理 人还 应提供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 。上 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于 首 次执行 投资指 令之前 两 个工作 日将上 述资料 书 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核。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主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 量、发 行价 格、锁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已持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占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并应 至少于 拟执 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书面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 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规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 人认为 上述 资料可能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 就该 风险的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 资料 的权利。否 则,基 金托 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 有关 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 实履 行监督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进 120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下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基 金托 管人有义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赔偿因 其违反 《基 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 据交易 程序尚 未 成交的 且基金 托管人 在 交易前 能够监 控的投 资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违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 须于估 值完成 后 方可获 知的监 控指标 或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成 交 的投资 指令,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资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 督和核 查,必 须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121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无故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提 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 损失 的,基金托 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122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售 机构按 销 售与服 务代理 协议的 约 定,将 认购资 金划入 基 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行开设 的中融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基金 募集期 满,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 数符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 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 开设资 产托管 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银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 专户的 管理应 符合《人 民币银 行结算 账户管理 办法》 、 《现 金 管理暂 行条例》 、 《人 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 、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 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经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23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以基 金的名义 申请并 取得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托 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账户的 开设和 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 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关 实 物证券 由基金 托管人 存 放于基 金托管 人的保 管 库;其 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 入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 失,由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 的证 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应 由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方式 将合同 原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对于无 法取得 二份以 上 正本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加 盖 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 复印件 或传 真件,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124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时间和程序 由于基 金费用 的不同 , 本基金 各类基 金份额 将 分别计 算基金 份额净 值 。各类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数值。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 金合同 》 、 《证 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引》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125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的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价格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估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 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 以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估 值。 如使用 的估 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126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8)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 的,由 此造 成的投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的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 方当事 人提供 的 信息错 误,另 一方当 事 人在采 取了必 要合理 的 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 ,进 而导致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 ,以 及由此造成 以后交 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 失, 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 当事 人一方负责 赔偿。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期 货交易 所 或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 数据错 误等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与 基金托 管 人的计 算结果 不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重新计 算核对 ,如 果最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 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 成的 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托 管人 不负赔偿责 任。 127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在《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应 按照相 关各方 约 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以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相 关各方 的 账目存 在不符 的,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 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表 由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每 月 分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 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 中,发 现相关 各方的 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进行 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报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者出具 128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核意见 书,相 关各 方各自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在 对财务 会 计报告 、半年 报告或 年 度报告 复核完 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须分 别妥善 保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权益登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由 基金的 基金注 册登记 机 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 令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 目前 相关规则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权益登记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 于 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 交;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基金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 于发 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以 电子版 形 式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并 定期刻 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法 妥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事 人同意 , 因本协 议而产 生的或 与 本协议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有效的 129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 并对 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 ,相关 各 方当事 人应恪 守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 受中国 法律( 就 本托管 协议而 言,不 包 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 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的 内容进 行变更 。变更 后 的托管 协议,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突。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注册或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130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重 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基 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31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以 下一系 列 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市场状况 以及基 金管 理人服务能 力的变 化, 增加、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 、主 动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人通 过短信 、 电子邮 件、邮 寄信件 或 主动致 电等方 式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意愿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各 项主动 通知 服务。主动 通知服 务内 容包括账户 交易确认通 知、纸 质账 单寄送失败 通知、 与基 金份额持有 人相关 的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 、查 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以上方 式进行 基金 管理人信息 查询和 持有 人账户信息 查询。 客服 专员在工作 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 询内容 :最新 公 告、各 基金产 品介绍 、 基金管 理人介 绍等基 金 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 、资 料索取 服务 为方便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办理各 种直销 交易手 续 ,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 提 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 、资 讯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提升 服务品 质 ,满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个性化 需要, 基金管 理 人推出 全方位资讯 服务定 制计 划。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通过客户服 务热线 、客 服邮箱定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 理人会 按照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要求通 过 电子邮 件、短 信等方 式 提供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 理人可 不定期 发 送其他 资讯, 以便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及 时了解 基 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 、基 金理财 业务 咨询 为更好 地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沟 通,客 服专员 可 以在工 作时间 内为基 金 份额持 132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 、投 诉建议 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 件、客 服热 线等方式随 时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 基金管 理人 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 、互 动活动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定 期或不 定 期地举 办各种 互动活 动 ,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联系方 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33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自2017年3 月22日至2017年9 月22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证券日报 》 。 序号 临时 报告 名称 披露 日期 备注 1 中融量化 智选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2017-03-23


2 中融量化 智选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开放日 常申购 、 赎回、 转换 、 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 公告 2017-04-21


3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北 京蛋卷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及 开通定投、 转换业 务、 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 动并调 整 交易金额 下限的 公告 2017-05-10 含本基金 4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国 都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通 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7-05-15 含本基金 5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武 汉市伯嘉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为销售 机构 及开通定 投、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7-05-17 含本基金 6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民 生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通 定投、转 换业务 的公告 2017-05-22 含本基金 7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天 津国美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及 开通定投 、转换 业务并 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6-02 含本基金 8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大 有期货有 限公司 为销售 机 构及开通 定投 、 转换业务 并参加 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6-16 含本基金 9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上 海长量基 金销售 投资顾 问 有限公司 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6-20 含本基金 10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注 册资本 的公告 2017-06-22


11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北 京格上富 信投资 顾问有 限 公司为销 售机 构及开通 定投、 转换业 务 并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7-06-23 含本基金 12 关于中融 量化智 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新 增 C 类 基金份额 并修改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的 公 告 2017-06-24


13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手 机 银行申购 及定 期定额投 资手续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7-07-03 含本基金 14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网 上 银行申购 手续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7-04 含本基金 134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5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停 牌 股票估值 方法 的公告 2017-07-08


16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上 海挖财金 融信息 服务有 限 公司为销 售机 构及开通 定投业 务并参 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7-25 含本基金 17 关于旗下 基金增 加上海 华 夏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及 开通转换 、定投 业务并 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8-08 含本基金 18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增加 中民财 富 管理 (上海) 有 限公司为 销售机 构及开 通 转换、 定投业 务并参 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8-28 含本基金 19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公司旗 下基金 投资资 产 支持证券 的公 告 2017-08-30


20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增加世 纪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为销 售机构 及开通 定 投、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7-08-31 含本基金 21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增加广 发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为销 售机构 及开通 定 投、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7-09-01 含本基金 22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增加 国金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为销售机 构及开 通定投 业 务的公告 2017-09-08 含本基金 23 关于旗下 基金增 加喜鹊 财 富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通 转换、定 投业务 并参加 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9-13 含本基金 24 关于旗下 基金增 加通华 财 富 (上海)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为销 售机构 及开通转 换、定 投业务 并 参加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7-09-22 含本基金


135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书 存放在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及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 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 阅。在 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6 中融量 化智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第二 十四 部分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量化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 《中融量化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融量化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融量化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六) 项备查 文 件存放 在基金 托管人 的 办公场 所,其 他文件 存 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投资人 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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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1 月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