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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鑫回报混合A(004067)

中融鑫回报混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融鑫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 、 召 开 会 议 基本 情 况 
根 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和 《中 融鑫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 基金合 同》 ” ) 的有关
规 定, 中 融鑫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 的 基金 管理人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基金管 理人” 或 “本公 司” ) 经与 本基金 的基金托 管人中 国
工 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协 商一致, 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决 定
以 通讯方 式召开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审 议终止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会 议 的 具 体 安 排 如 下 : 
1 、会 议召开 方式: 通讯方 式。 
2、会 议 投票表 决起 止时间 : 自 2017 年 11 月 6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 17: 00 止 (送达 时间以 本基金管 理人收 到
表 决票时 间为准 ) 。 
3 、会 议计票 日:2017 年 12 月 5 日 
4 、会 议通讯 表决票 的送交 或寄达地 点: 
收 件人: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B
座 12 层 联 系人: 张放 
联 系电话 :010-85146904 
邮 政编码 :10000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决 专用 ” 。 
 
二 、 会 议 审 议 事项 
《 关于终 止中融鑫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合同有 关事项的 议案 》 (见 附件一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日 本 次大会 的权益登 记日 为 2017 年 11 月 2 日, 即在 2017 年 11 月 2 日 下午交 易时间 结束后, 在本基 金登记机 构登记 在 册 的 本 基 金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参 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表 决。


四 、 表 决 票 的 填写 和 寄 交 方 式 1 、 本次 持有人 大会 的 表决 方式仅限 于 书面 纸质表决。 本 次 会议表 决票见附 件二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从相关 报纸上 剪 裁 、 复印 或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zrfunds.com.cn)在 “ 客户服 务”- “下 载专区 ”中下载 并打印 表决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 容 ,其中 : (1 ) 个人投 资者自 行投票 的, 需在 表决票 上签字, 并提 供 本人身 份证件 ( 包括 使用的 身份 证或其 他能够表 明其身 份 的 有效证 件或证明 )正反 面复印件 ; (2 ) 机 构投资 者自 行投票 的, 需在 表决票 上加盖本 单位 公 章, 并 提供加盖 公章的 企业法人 营业执 照复印件 (事业 单 位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用加 盖公章 的有权部 门的批 文、 开 户 证 明 或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自 行 投 票的, 需在表决 票上加 盖本单位 公章 ( 如有 ) 或 由授权 代 表在 表决 票上签字 ( 如无公 章) , 并 提供该 授权代表 的身份 证 件 复印件 或者护照 或其他 身份证明 文件的 复印件, 该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所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者 证 明 该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签 署 表 决 票 的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 以 及该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的营业 执照 、 商业 登记 证或者 其 他 有效注 册登记证 明复印 件, 以及 取得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资 格的证 明文件的 复印件 ; (3 ) 个 人投资 者委 托他人 投票的, 应 由代理 人在表 决票 上 签字或 盖章, 并 提供个 人投资者 身份证 件 (包括 使用的 身 份 证或其 他能够表 明其身 份的有效 证件或 证明 ) 正 反面复 印 件 , 以及 填妥的授 权委托 书 原件 ( 可参照 附件三 ) 。 如代理 人 为 个人, 还需提供 代理人 的身份证 件 (包 括使用的 身份证 或 其 他能够 表明其身 份的有 效证件或 证明) 正反面复 印件; 如 代 理人为 机构 , 还 需提供 代理人的 加盖公 章的企业 法人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 单位可使 用加盖 公 章 的有权 部门的批 文、开 户证明或 登记证 书复印件 等) ; (4 ) 机 构投资 者委 托他人 投票的, 应 由代理 人在表 决票 上 签字或 盖章 , 并 提供机 构投资者 加盖公 章的企业 法人营 业 执 照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 单位可使 用加盖 公 章 的有权 部门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证 书复印件 等) , 以及 填 妥的授 权委托书 原件 ( 参照附件 三) 。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还 需 提供代 理人的身 份证件 (包 括使 用的身 份证或其 他能够 表 明 其身份 的有效证 件或证 明) 正反 面复印 件; 如代 理人为 机 构 , 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加 盖公章的 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复印 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单位 可使用 加盖公章 的有权 部 门 的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 记证书复 印件等 )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 资 者 委 托 他 人 投 票 的 , 应 由 代 理 人 在 表 决 票 上 签 字 或 盖 章 , 并 提供该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的营 业执照 、 商 业登 记证或 者 其 他有效 注册登记 证明复 印件 , 以 及取得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资 者 委 托 他 人 投 票 的 , 应 由 代 理 人 在 表 决 票 上 签 字 或 盖 章 , 并 提供该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的营 业执照 、 商 业登 记证或 者 其 他有效 注册登记 证明复 印件 , 以 及取得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 以 及 填 妥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如 代理人 为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人 的身份 证件 (包 括使用 的 身 份证或 其他能够 表明其 身份的有 效证件 或证明) 正反 面复 印 件; 如 代理人为 机构, 还需提供 代理人 的加盖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复印 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 用 加盖公 章的有权 部门的 批文 、 开 户证明 或登记证 书复印 件 等 ) 。 (5 ) 以上各 项中的 公章、 批文及登 记证书 , 以基金 管理 人 的认可 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 需 的相关 文件在前 述 会议 投票表决 起止时 间内 (送 达时间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表 决票时 间为准) 通过专 人送交、 快递或 邮 寄 的方式 送达至本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地址 , 并 请在 信封表 面 注 明 : “ 中 融 鑫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表决专 用” 。 五、计票 1 、 本次 通讯会 议的 计票方 式 为: 由 本基金 管理人授 权的 两 名监督 员在基金 托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授 权 代表的 监督下于 会议计 票日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过程 予以公证 。 2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份 额享有 一票表决 权。 3 、表 决票效 力的认 定如下 : (1 ) 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托 书等文 件符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 本公告的 规定, 并 与 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2 ) 表 决票填 写完 整清晰, 所提供 文件符 合本公告 规定 , 且 在规定 时间之前 送达基 金管理人 的, 为 有效表决 票; 有 效 表 决票按 表决意见 计入相 应的表决 结果 , 其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 计 入 参 加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3 ) 如表决 票上的 表决意 见未选、 多选或 无法辨认 、 表 决 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 但其 他各项 符合会议 通知规 定 的 , 视为 弃权表决 , 计入 有效表决 票, 并 按 “弃权 ” 计入 对 应 的表决 结果 , 其 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计入 参加本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表决的 基金份 额总数。 (4 ) 如表决 票上的 签字或 盖章部分 填写不 完整、 不 清晰 的 , 或 未能提 供有 效 证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或代 理人经 有 效 授权的 证明文件 的, 或未能 在规 定时间 之前送达 基金管 理 人 的, 均 为无效表 决票; 无效表决 票不计 入参加本 次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表决 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重复 提交表决 票的, 如各表决 票表 决 意见相 同, 则视 为同一 表决票; 如各表 决票表决 意见不 相 同 ,则按 如下原则 处理: ① 送达时 间不是同 一天的 , 以 最后 送达的 有效的表 决票 为 准,先 送达的表 决票视 为被撤回 ; ② 送达时 间为同一 天的 , 视为 在同 一表决 票上做出 了不 同 表决意 见, 若其 他各项 符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计 入弃权 表 决 票; ③ 送达时 间按如下 原则确 定 : 专人 送达的 以实际递 交时 间 为准, 邮寄的以 基金管 理人收到 的时间 为准。


六 、 决 议 通 过 条件 1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 日 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 2 、 《关 于终止 中融 鑫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有关事项 的议案 》 应 当由 提交有 效表决票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方为有效 ; 3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 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与注册 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


4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 起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自 通过之日 起五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七 、 二 次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及 二 次 授 权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及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 本次 持有 人大会 需要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和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含二分之一) 方 可举行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以后 、 六个 月以内, 就原定 审 议 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 分之一以 上 (含 三分之一 ) 基 金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重 新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时, 除非 授权文 件另 有载 明 ,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授权 期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做 出 的 各类授 权依然有 效, 但如果 授权 方式发 生变化或 者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重新做出 授权, 则以最新 方式或 最新授权 为准, 详 细 说明见 届时发布 的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 。


八 、 本 次 大 会 相关 机 构


1. 召 集 人:中 融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联 系人: 客户服务 部 联 系电话 :400-160-6000/(86 10) 8500 3210


传 真:(86 10) 8500 3387/(86 10) 6512 7767 网 址:www.zrfunds.com.cn 电 子邮件 :services@zrfunds.com.cn 2. 基 金 托管人 :中 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3. 公 证 机构: 北京 市 方圆 公证处


4. 见 证 律师: 上海 市海华 永泰律师 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 .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 交表决票 时, 充分 考虑邮 寄在 途 时间, 确保表决 票于表 决截止时 间前送 达。


2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阅, 投 资者如 有任何疑 问, 请 拨打中融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客户服务 电话 400-160-6000 ( 免长途 话费) , (010 ) 85003210 或 登录本 公司网 站(www.zrfunds.com.cn ) 获取相 关 信息。 3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发布本 公告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就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关 情 况 做 必 要 说 明 , 请 予以留 意。


4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中 融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 11 月 3 日


附 件一 : 《 关于终 止中 融鑫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有关事 项的议 案 》及其说 明 附 件二 : 《 中融鑫 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通讯 表决票 》 附件三 : 《授 权委托 书》


附件一: 关 于 终 止 中 融 鑫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项 的 议 案


中 融鑫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根 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和 《中 融鑫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有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 托 管 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协 商一致 , 提议终 止 《中 融 鑫 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基金 合同 终止的具 体方案 可 参见 《 关于 终止中 融鑫 回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有 关 事 项 议 案 的 说 明 》 , 详见本 议案附 件。 以 上议 案,请 予审 议。








基 金管理 人:中融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 3 日 关 于 终 止 中 融 鑫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有 关 事 项 议 案 的说 明


一、重要提示





1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和 《中融鑫 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有关规定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中国工 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协商一致 , 提议 以通 讯方式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以下 简称 “ 本次 大会” 或 “ 持有人大 会 ” ) , 审议 《 关 于 终 止 中 融 鑫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 项的议案 》 。 2 、 本次 终止中 融鑫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 中融鑫回报混合 ” 或“本基金 ” )基 金合同方案需 经参 加本次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因此终止基金合同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通过的 可 能。 3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 过之日起 生效, 且 自决议 通过之日 起五日 内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中国证监 会对本 次 大会决议 的 备案, 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 、 市场前景 或投资 者 的收益 做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 证 。





二 、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预 案 1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并公 告前的 基 金运作 在通过 《 关于终 止中 融鑫回报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有关 事项议 案》 的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生效并公 告且进 入 清算程序 前, 本基金仍 按照 《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运 作方式进 行运作 , 基金管理 人按 照 《招募 说明书 》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的 规定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办理 申 购或赎回 。 基金管理 人可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情形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请, 具体规 定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 告 。 2 、基金财产 清算 (1 )通 过《关 于终止 中融 鑫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事 项 议案》 的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本 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表决通 过之日 起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将 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2 ) 本基 金将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进 入清算程 序, 基金 管理人 不再接受 持有人 提 出的份额 申购、 赎 回 申请。 本基 金进入 清 算程序后 , 停止收取 基金管 理 费、基金 托管费 和 销售服务 费。 (3 )基 金进入 清算程 序后 ,如有 持仓股 票停 牌,为 了最大 化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提高 清算效 率, 基金管 理人将 以自有资 金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估值方 法计算 的 股票 资产 价格垫 付 基金未能 变 现的股票 资产, 具 体 清算规则 按照相 关 规定办理。 待停牌 股 票复牌后 , 基金管理 人将股 票 卖出变现 , 若变 现金 额高于基 金管理 人 垫付的金 额, 则 将差额 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 份额 比例补 偿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若变现金 额小于 基 金管理人 垫付的 金 额,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相应 损 失,不再 要求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返还 差 额。 (4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 成。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5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立 后,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 具 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 7 )对基金财 产进行 分配。 (6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7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清算 费用应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 金 财产中支 付。 考虑 到本基金 清算的 实 际情况, 从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角 度出发 , 本 基金的清 算费用 将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8 )基金财 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 剩余资 产 扣除基 金财产 清算 费用( 本基金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支付 ) 、 交 纳所欠税 款并清 偿 基金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 例进行分 配。





3 、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进行 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之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三 、 终 止 《 基 金合 同 》 的 可 行 性 1 、法律方面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第 四十 七条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 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组成, 行 使下列 职权 : …… ( 二) 决定修改 基金合 同 的重要内 容或者 提 前终止基 金合同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第 八十 六条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 当 有代表二 分之一 以 上基金份 额的持 有 人参加, 方可 召开。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就 审 议事项作 出决定,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以 上通过; 但是, 转换 基 金的运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 金托管人、 提前终 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 金合并 , 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第 四十八 条规定 ,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自 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 ……” 。 根据上述 法律法 规 及 《 基金合 同》 规 定, 终止 《 基金合 同》 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有 效表决 票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 权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 分 之一以上 (含二 分 之一) 时 , 表明 该 有效表决 票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参加 了此次 通 讯会议, 会 议有效 召开; 本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属于 特别决 议 , 在会议有 效召开 前提下, 经 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 后 ,决议即 可生效 。 因此,终 止《基 金 合同》不 存在法 律 方面的障 碍。 2 、技术运作 方面 本基金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进入 清算 程序。本 基金将 根 据《基 金合同》 中有关 基 金 财产清 算的规 定 , 成立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 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 员 。 本基金的 管理人、 托管人已 就 财产清算 的有关 事 项进行了 充分准 备 , 技术可行。 清 算报 告将由会 计 师事务所 进行外 部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因此,终 止《基 金 合同》不 存在技 术 方面的障 碍。 四 、 终 止 《 基 金合 同 》 的 主 要 风险 及 预 备 措 施 1 、议案被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否决 的 风险 在提议终 止 《基 金 合同》 并 设计 具 体 方案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已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进 行了走访, 认真听 取了相关 意见, 拟 定议案综 合考 虑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要求。 议案公 告后, 基金 管理人 还将再次 征询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意见。 如有 必要, 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意见, 对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方案 和程序进 行适当 的 修订, 并重 新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 可在必要 情况下 , 预留出足 够的时 间 , 以做二 次召 开或推迟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 开 的充分准 备。 如果议案 未获得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计 划在规 定时间内, 按照有 关规定重 新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提 交终止 《基 金 合同》的 方案议 案 。 2 、持有人集 中赎回 基金份额 的流动 性 风险 在 本基 金关于 以通讯 方式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及《 关 于 终 止 中 融 鑫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的议案》 公 告后, 部 分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可能选择 提前赎 回 其持有的 基 金份额。 在 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 效并 公告前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仍需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方 式进行。 同 时, 基 金管理人 也会 提前做好 流动性 安 排,对资 产进行 变 现以应对 可能的 赎 回。 在全部基 金份额 均 被赎回的 情形下 , 本基金仍 将在 12 月 11 日进 入财产清 算程序 。 同时, 由 于所有 清 算费用将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 因 此不存在 基金资 产 不足以支 付清算 费 用的风险 。 附件二: 中 融 鑫 回 报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表 决 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营 业执照 号) 基金账 户号


受托人 (代 理人 )姓 名/ 名 称: 受托人 (代 理人 ) 证 件号 码 (身 份证 件号 / 营业 执照 注册 号)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 关于终 止 中 融 鑫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受 托人 签 名或盖 章











日 说明: 请以打 “√ ” 方 式在 审议 事项后 注明 表决 意见 。 持 有人必 须选 择一 种且 只能 选择一 种 表 决意见 。 表 决意 见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全 部基 金份额 的表 决意 见。 如表 决票上 的表 决 意 见未选 、 多选 或无 法辨 认、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 但 其他 各项 符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计入 有效 表决票 , 并 按 “ 弃权 ” 计 入对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计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账户 号 ” 仅 指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账 户号 , 同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拥 有多个 此类 账户且 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基 金份 额分 别行 使表 决权的 ,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 户号; 其他 情 况 可不必 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填、 错填、 无法 识别 等 情况的 ,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rfunds.com.cn )在“客户服务” ——“下载专 区”中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 本人 (或本 机构 )参 加投 票截 止日 为 2017 年12 月4 日的 以通 讯 方 式 召开 的中 融鑫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代 为全权 行使 对所 有议案 的表 决权 。 授 权有 效期自 签署 日起 至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会 议结 束之日 止。 若中融 鑫 回 报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重 新 召 开审 议相 同 议 案 的持 有 人 大会 的, 本 授 权 继续 有 效。 委托人 (签 字/ 盖章) :















































委托人 身份 证号 或营 业执 照注册 号 :



































委托人 基金 账户 号:






























































受托人 签字/盖 章:



























































受托人 身份 证明 编号 :




























































































委托 日期 :








日 附注: 1、此授权 委托 书可剪 报、 复印、登 录本基 金管理 人 网站(www.zrfunds.com.cn )在“客 户 服务” —— “下 载专 区” 中 下载并 打印 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在填 写完 整并 签字 盖章后 均为 有 效。 2、 “基金 账户 号” ,仅 指持 有本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账户 号,同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拥有多 个此类 账户且 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基 金份 额分 别行 使表 决权的 ,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 户号; 其他 情况 可不必 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填、 错填 、 无 法识 别等 情况的 ,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3、受 托人 的表 决意 见代 表 委托人 本基 金账 户下 全部 基金份 额的 表决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