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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005251)

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华多 元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 示 
1. 银华 多元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的 募集 已于 2017
年9 月 27 日获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 可 【2017 】1759 号文 准予 注册。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的 注册并 不代表 其对 本基金 的风险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 推荐或 者保 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不 对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 景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2.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类别 为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本基金 采取
开放式 的运 作方 式。 
3.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为 银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本 公司” 、 “ 基 金管 理
人”或 “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招商 银行 ” ) ,
登记机 构为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4. 本基 金的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
投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 。 
5. 本基 金自2017 年 11 月13 日起至2017 年12 月 8 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包括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 网上 直销 交易系 统和 其他销 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 公 开发 售。 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仅 对机 构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业 务; 其他销 售机 构具 体名 单详 见本公 告“ 一 、
基金认 购的 基本 情况 ” 之 “ (十 五) 销 售机 构” 。 各 销售机 构认 购业 务的 办理 网点、 办理 日期
和时间 等事 项参 照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募集 情况 , 在 符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情 况下 ,在 募集 期限 内适当 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 
6. 投资 人认 购本 基金 应首 先办理 开户 手续 , 开 立本 公司基 金账 户 ( 已开 立银 华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账 户的 投资人 无需重 新开户 ) 。本 基金发 售期内 ,本基 金直 销机构 和指定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同时 为投资 人办 理开 立基 金账 户的手 续 。 投 资人 的开 户和 认购申 请可 同
时办理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 
7.投资 人不 得非 法利 用他 人账户 或资 金进 行认 购 , 也 不得违 规融 资或 帮助 他人 违规进 行
认购。 投资 人应 保证 用于 认 购的资 金来 源合 法, 投资 人 应有权 自行 支配 , 不 存在 任 何法律 上、
合约上 的瑕 疵或 其他 障碍 。 
8. 基金 按 照 1.00 元 份额 初 始面值 开展 认购 。本 基金 基金代 码 为 005251 。 
9. 投资 人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归投资 人所 有。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计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 其 中 利息 转份 额 的 具体 数额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有效认 购款 项 利
息折算 的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募 集结 束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2 
 
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
日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基 金合 同》 生效 。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若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内 返
还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 项,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税后 ) 。 
10.在本 基金其 他销 售机构 的销售网 点及 网上直 销交 易系统进 行认 购时, 投资 人以金 额
申请,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笔 认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每笔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额 为人民
币 10 元 。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仅 对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或各 销售 机
构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但 不得 低于上 述最 低认购 金额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本基 金首 笔认 购和 每笔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 
11.认 购原 则 
(1) 基金 认购 采用 “金 额 认购、 份额 确认 ”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 以多次认 购基 金份额 ,认 购费率按 每笔 认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4)认 购期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对单 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规模 和比 例设置 上限 ,且需 满
足本基 金关 于募 集上 限和 基金备 案条 件的 相关 规定 。 
如本基 金单 一投 资人 累计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数达 到或 者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 基金管 理
人有权 对该 投资 人的 认购 申请进 行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 些认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
单一投 资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 求的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者 部分 认购 申请 。 投资 人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数 以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12.对于 T 日 交易时 间内 受 理的认 购申 请 , 登 记机 构 将在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
认,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询 认 购申 请有 效性 的确 认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 请的 成功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于 投资 人怠 于 查询而 产生 的投
资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担 。 
13.本公 告仅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有关事 项和 规定予 以说 明。投资 人若 欲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
情况, 请阅 读本 公司 于 2017 年 11 月6 日 在 《上 海证 券报》 上刊 登的 《银 华多 元动力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 《 招募说 明 书 》 ” ) 及 《 银华 多元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摘要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摘要》 ” ) 。 《银 华 多元动 力灵 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基金 合同 摘要》 、 《 银华
多元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招募 说明 书》 及 本公 告将 同时发 布在 本
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 上,投 资人亦 可通 过本公司 网站下 载有关 申 请表格和 了解
本基金 募集 相关 事宜 。 
14.销售 机构销 售本 基金的 城市名称 、网 点名称 、联 系方式以 及开 户和认 购等 具体事 项
请详见 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公 告。 3 
 
在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告所 列的销 售机 构外 , 本 基金 还有可 能变 更、 增减 销售 机构, 如变
更、 增 减销 售机 构, 本公 司将及 时公 告, 请留 意近 期本公 司及 各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或拨 打本
公司及 各销 售机 构的 客户 服务电 话咨 询。 
15.投 资人 可拨 打本 公司 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或 其 他销售 机
构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认 购事宜 。 
16.基金 管理人 可综 合考虑 各种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内 对本 基金募 集安 排做适 当
调整并 及时 公告 。 
17.个人 投资者 还可登 录本 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 , 在与本 公司达 成 网 上交易
的相关 协议 、 接受本 公司 有关服 务条 款 、 了解 有关 基金网 上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后 , 通过 本
公司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办 理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 
18.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当投 资人 赎回时 , 所得 可能会 高于 或低于 投资 人 先
前所支 付的 金额 。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的 损失 。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引 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 定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 等效理 财 方 式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销售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 本公 告 以及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其他 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人自 行 负
担。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说 明书 》 及 《基 金合 同》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 本 基
金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 几个方 面: 
(1)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券价 格受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的影 响会产 生 波
动,从 而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产生潜 在风 险, 导致 本基 金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 动。 
1 )政 策风 险 
政策风 险是 指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宏观经 济政 策发 生重 大变 化而导 致4 
 
的本基 金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波动, 从而 给投 资人 带来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动 而变 动, 本 基金
所投资 的权 益类 和/ 或债 券 类相关 投资 工具 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不仅 直接 影响 着债券 的
价格和 收益率 ,还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权 益类和/ 或债 券类相 关投资
工具, 其收 益水 平可 能会 受到 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一部 分收 益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下降, 从而 给投 资人 带来 实际收 益水 平下 降的 风险 。 
5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债券 利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 
6 )债 券发 行人 提前 兑付 风 险 
当利率 下降 时 , 拥有 提前 兑付权 的债 券发 行人 往往 会行使 该类 权利 。 在 此情 形下 , 基 金
经理不 得不 将兑 付资 金再 投资到 收益 率更 低的 债券 上,从 而影 响投 资组 合的 整体回 报率 。 
7 )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8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金 融工 具的 一方到 期无 法履 行约 定义 务致使 本基 金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基 金
在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 收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人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息 等情 况 ,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9 )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10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 基金 运作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在本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本 基金 收益 水平 。 此外 ,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业 操守 和道 德标 准同样 都有 可能 对本 基金 回报带 来负 面影 响。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2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5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导 致本基 金资 产损 失,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诈 、 交 易错
误等。 
在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台 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交 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人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销售机 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 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等 等。 
(3) 其他 风险 
1 )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
基金的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算系 统无 法按正 常时 限 显
示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2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 争、代理 机构 违约、 托管 行违约等 超出 本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本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3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4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4)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混 合型 基金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将根据 资本 市场 情况 灵活 选择权 益类 、 债 券类 资产 投资比 例及
策略, 因此 本基 金将 受到 来自权 益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两方面 风险 : 一 方面 如果 债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爆 发或 对各 类债 券类 金融工 具的 选择 不准 确都 将对本 基金 的净 值表 现造 成不利 影响 ; 另
一方面 , 对 股票 市场 的筛 选与判 断是 否科 学、 准确 , 基本 面研 究以 及定 量分 析的准 确性 , 也
将影响 到本 基金 所选 券种 能否符 合预 期投 资目 标。 
2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风险 
a. 基差 风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 基 金财 产可 能因为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
格波动 不一 致而 遭受 基差 风险。 
b. 系统 性风 险 
组合现 货的 β可 能不 足或 者过高 , 组 合风 险敞 口过 大, 股 指期 货空 头头 寸不 能完全 对冲
现货的 风险 ,组 合存 在系 统性暴 露的 风险 。 
c. 保证 金风 险 
产品的 期货 头寸 , 如 果未 预留足 够现 金 , 在市 场出 现极端 情况 时 , 可能 遭遇 保证金 不 足
而被强 制平 仓的 风险 。 
d. 合约 展期 风险 
组合持 有的 主力 合约 交割 日临近 , 需 要更 换合 约进 行展期 , 如 果合 约的 基差 朝不利 的方
向变化 或流 动性 不足 ,展 期会面 临风 险。 
3 )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风险 6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可能 面临 市场风 险 、 基 差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 市 场风险 是因 期货市 场价
格波动 ,使 所持 有的 期货 合约价 值发 生变 化的 风险 。基差 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 特有风 险之 一 ,
是指由 于期 货与 现货 间的 价差的 波动 , 影响 套期 保值 或套利 效果 , 使之 发生 意外 损益的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可分 为两 类: 一类为 流通 量风 险, 是指 期货合 约无 法及 时以 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 风险 , 此 类风 险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度 导致 的 ; 另一 类为 资金量 风险 , 是
指资金 量无 法满 足保 证金 要求, 使得 所持 有的 头寸 面临被 强制 平仓 的风 险。 
4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风险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风险 主要包 括流 动性 风险 、 利 率风险 及评 级风 险等 。 由 于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投资 收益 来自 于基 础资产 产生 的现 金流 或剩 余权益 , 因此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还 面临 基
础资产 特定 原始 权益 人的 破产风 险及 现金 流预 测风 险等与 基础 资产 相关 的风 险。 
(5) 流动 性风 险 
1 )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 第六 部分 、 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和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详 细了 解本 基金 的 申购以 及赎 回安 排。 
在本基 金发 生流 动性 风险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综 合利 用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以 减
少或应 对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投 资者 可能 面临 巨额 赎回申 请被 延期 办理 、 赎 回申请 被暂 停接
受、 赎 回款 项被 延缓 支付 、 被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基 金估值 被暂 停等 风险 。 投 资者应 该了 解自
身的流 动性 偏好 ,并 评估 是否与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匹配 。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聚 焦于权 益二 级市 场流 通标 的,不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标 的 。
但是 在 发生 不可 抗力 遇到 投资标 的停 牌时 ,投 资者 可能面 临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在本基 金出 现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在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且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
申请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8% 时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全 部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 为 因 支 付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全 部赎 回 申 请 而 进行 的 财 产 变现 可 能 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提 出的 赎回 申请 中超 过上一 开放 日
基金总 份额8%以 外的 部分 (不含8%)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延期 办理 。 此 外, 当本 基金连 续2 个开
放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对 基金 投资 人潜 在影响 的风 险 
在特殊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会实 施备 用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 包括 而不 限于延 期办
理巨额 赎回 申请 、 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暂停 基金 估值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措施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实 施备用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当中 的一 种
或几种 , 基金 投资人 可能 会面临 赎回 效率 降低 、 赎 回款延 期到 账 、 支付 较高 的赎回 费用 以 及
暂时无 法获 取基 金净 值等 风险。 
19.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 份额发 售公 告的 最终 解释 权。 7 
 
 
一 、基 金认购 的基 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简 称及 代码 
基金名 称: 银华 多元 动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银华 多元 动力 灵活配 置混 合 
基金代 码:005251 
(二) 基金 类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和认购 价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面值 为 1.00 元人 民币 ;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为 1.00 元/份。 
(六)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将在 努力 控制 组合 风险并 保持 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通 过多 元化 的配 置策略 , 积
极优选 全市 场的 投资 机会 , 整体 性布 局于 具有 核心 竞争力 及比 较有 优势 的行 业和公 司, 同时
追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回 报, 力求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七)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含中 小板 股票 、 创 业板 股票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含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央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公开 发行的 次级 债券、 地方 政 府债券、 可转 换
公司债 券及分 离交易 可转 债、可 交换债 券以 及 其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债券回 购、 同 业存 单、 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 期存 款及 其他 银 行存款 ) 、 现 金、
权证、 股指期 货、国 债期 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其 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 —95%, 本基 金持 有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八) 销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
他投资 人。 8 
 
(九) 销售 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及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点发售 (具体 名单详 见本 公告“ 一、基 金认购 的基 本情况 ”之“ ( 十五 )销售 机构” 以及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基 金投 资人 在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申 请一
经受理 不得 撤销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于 投资人 怠于 查询 而产 生的 投资人 任何 损
失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十) 销售 场所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本 基金 将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 构的销 售网点 发售 (具体 名单详 见本公 告“ 一、基 金认购 的基本 情况 ”之“ ( 十五 )
销售机 构” ) 。直 销机 构的 直销中 心仅 对机 构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十一 )认 购账 户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应 首先 办理开 户手 续, 开立 基金 账户 ( 已开 立银 华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基 金账户 的投资 人无 需重新 开户) 。 本基 金直销 机构和 其他销 售机构 的销 售网点 同时为
投资人 办理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手续 。投 资人 的开 户和 认购申 请可 同时 办理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 
(十二 )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总 额和 金额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募 集 金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售情况 对本 基金 的发 售进 行规模 控制 , 敬请 投资 人关 注基金 管
理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十三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对于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日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查 询认
购申请 有效 性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 请的 成功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 投 资人 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于 投资 人怠 于 查询而 产生 的投
资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担 。 
如本基 金单 一投 资人 累计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数达 到或 者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 基金管 理
人有权 对该 投资 人的 认购 申请进 行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 些认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
单一投 资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 求的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者 部分 认购 申请 。 投资 人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数 以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 
(十四 )认 购时 间安 排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为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9 
 
本基金 认购 时间 为 2017 年11 月1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8 日。 如遇 突发 事件 ,认购 时间
可适当 调整 。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 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 投资 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 体业 务办理时
间可能 不同 ,若 本公 告没 有明确 规定 ,则 由各 销售 机构自 行决 定每 天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与《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如果 达到《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 金
合同》 经备 案后 生效 。 如 果未达 到前 述条 件, 本基 金可在 募集 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直 到达 到条
件并经 备案 后宣 布 《 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募集 情况 , 在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情况下 , 在 募集 期限 内适 当延长 或缩 短本 基金 的发 售时间 , 但 最长 不超 过法 定募集 期限 并及
时公告 。 
如遇突 发情 况, 以上 募集 期安排 可以 依法 适当 调整 。 
(十五 )销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 站点 请到本 公司 官方 网站 或各 大移动 应用 市场 下载 “银 华生利 宝” 手机
APP 或 关注 “银 华基 金” 官方微 信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具体交 易
细则请 参阅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网 址:www.yhfund.com.cn 。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渤 海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渤海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大 同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龙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 西 部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新 时代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达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河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信证 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平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申万 宏源 证券有 限公 司 、 申万 宏源 西部证 券有 限 公
司、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山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 司、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 有限公 司、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蚂 蚁 (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浙江 同花 顺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诺 亚正 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众升 财富 (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10 
 
公司、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 有 限公 司、 深 圳 市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 北 京增 财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一 路财富 (北 京)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北京
钱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中国 国
际期货 有限 公司 、 北 京创 金启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海 银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 海联 泰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北京 微动 利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北 京君德 汇富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 京虹 点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陆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大 泰金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珠 海盈 米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 凯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 汇成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北京 肯
特瑞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 天 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凤 凰金 信 ( 银川)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通华 财富 (上 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和 《 基金合 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行 公告 义务 。 
(十六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 构及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 购基 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与除 此之外的
其他投 资人 实施 差别 的认 购费率 。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将发 布临 时公 告 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认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 所
适用的 特定 认购 费率 按认 购金额 的大 小分 档, 如下 所示: 
直销养老金客
户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0.36%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24%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15% 
M≥50 0 万元 1000 元/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 户以 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 本基 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 认购 费率按认
购金额 的大 小分 档, 如下 表所示 : 
非直销养老金
客户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1.2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0% 11 
 
M≥50 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由提 出认 购基金 份额 申请 并成 功确 认的投 资人 承担 。 基金 认购 费用不 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募 集期
间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等各 项费 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若 投资 人重 复
认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时, 需按单 笔认 购金 额对 应的 认购费 率分 别计 算认 购费 用。 
(十七 )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金 额-固 定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认 购费 金额 )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基 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例: 某投 资人 (非 直销 养 老金客 户 ) 在 认购期 内投 资1,00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认 购费 率为0.80% , 假 定认购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29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 份额数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0/(1+0.80%)=992,063.49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0-992,063.49=7,936.51 元 
认购份 额= (992,063.49+295.00 )/1.00=992,358.49 份 
即: 某 投资 人 ( 非直 销养 老金客 户) 投资1,000,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 假定 认
购期内 产生 的利 息为295.00 元, 在 认购 期结 束时, 该 投资人 经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为992,358.49
份。 
(十八 )认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投资人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归 投资人 所有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有效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有 , 计 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基金 账户 ,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有效 认购款 项利 息折
算的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12 
 
 
二 、个 人投资 者办 理认购 的开 户与认 购流 程 
(一)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办 理开户 与认 购的 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份 额认 购 日24 小时 全 天认购 , 工 作日 15:00 后提 交的申 请按 下个 工作 日交 易结算 。
募集期 内节 假日 提交 的申 请按节 假日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交易 结算 。 募 集期 末日 仅受 理 15:00 之
前提交 的申 请。 
2. 开户 和认 购程 序 
2.1 开 立基 金账 户 
(1) 办理 相应 的银 行支 付 卡。 
支持本 基金 网上 交易 的银 行有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民 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通联 支付渠 道及 银联 通支 持的 银行卡 。 
(2) 登陆 本公 司网 站开 户 。 
本公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 
(3) 选择 客户 类型 。 
(4) 选择 银行 卡。 
(5) 通过 银行 身份 验证 或 开通基 金业 务。 
(6) 阅读 《投 资者 权益 须 知》并 签订 网上 交易 委托 服务协 议。 
(7) 填写 《风 险调 查问 卷 》 。 
(8) 开户 成功 。 
2.2 提 出认 购申 请 
(1) 进入 本公 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 ,登 陆网 上交易 。 
(2) 选择 认购 基金 。 
(3) 通过 银行 支付 渠道 支 付认购 金额 。 
投资人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 认购手 续。 投资 人应 在办 理认购 申请 日 (T 日) 后的 第 2 个工
作日 (T+2 日) 起 在本 公司 网站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中 打印认 购业 务确 认书 。 但 此次确 认是 对
认购申 请接 受的 确认 , 认 购的最 终结 果要 待认 购期 结束后 才能 够确 认, 对于 本基金 的已 经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能进 行撤 单交易 。 以上 网上 直销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请以 本公 司网 站最新 的说 明
为准。 
特别提 示: 
如果投 资人 在开 户时 没有 填写过 《风 险调 查问 卷》 , 在首次 办理 认/ 申购 手续 时 需要填 写
《风险 调查 问卷 》 。 
(二 ) 个 人投 资者在 其他 销售机 构 (如 有) 的开 户 与认购 程序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13 
 
 
 三 、机 构投资 者办 理认购 的开 户与认 购流 程 
(一) 通过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 本公 司的 北京 直销 中心 受理机 构投 资者 的开 户和 认购申 请。 
2. 认购 业务 办理 时间 
认购日 的9 :30-15 :00 ( 周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办理 认购 业务 ) 。 
3.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与 认购手 续 
3.1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易账 户和 基金 账户 开户 申请时 须提 交的 材料 : 
(1) 填妥 并加 盖预 留印 鉴 的《直 销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 
(2)工 商行政 管理机 关颁 发的有效 法人 营业执 照( 三证合一 )复 印件并 加盖 单位公 章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提 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部 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复 印件 ) ; 
(3)指 定银行 账户的 银行 《开户许 可证 》复印 件加 盖单位公 章( 或出示 指定 银行出 具
的开户 证明 复印 件) ; 
(4) 《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一 式两 份( 加盖 公章 及法定 代表 人/ 负责 人章) ; 
(5) 《 预留 印鉴 卡》 一式 三份; 
(6) 法定 代表 人/ 负 责人 及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加盖单 位公 章 (如是 二代 身份证 , 请
提供正 反 两 面的 复印 件) ; 
(7) 《 传真 交易 协议 书》 一式两 份( 加盖 公章 及法 定代表 人/ 负责 人章) ; 
(8) 《 机构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力 测试 问卷 》 ( 加盖 预 留印鉴 ) ; 
(9) 《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者权益 须知 》 ( 加盖 公章 及 法定代 表人/负 责人 章) ; 
(10) 机构 投资 者如 有控 股股东 或实 际控 制人 , 还 应核对 并留 存控 股股 东或 实际控 制人
的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特别提 示: 
(1)其 中指定 银行账 户是 指投资人 开户 时预留 的作 为赎回、 分红 、退款 的结 算账户 ,
银行账 户名 称必 须同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户 名一 致。 
(2) 本公 司可 根据 具体 实 际情况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的申请 资料 进行 调整 。 
(3) 如果 投资 人在 开户 时 没有填 写过 《 机构投 资者 风险承 受能 力测 试问 卷》 , 在首次 办
理认/ 申购 手续 时需 要填 写 《机构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 力测试 问卷 》 。 
3.2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时 须提 交填 妥的 《直 销认/ 申购 申请 表》 ( 加盖 预留交 易印
鉴) 、 银行 付款 凭证 复印 件 。 
4.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 
投资人 办理 认购 前应 将足 额认购 资金 通过 银行 转账 汇入本 公司 指定 的直 销专 户。 
直销专 户一 :中 国建 设银 行 
账户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建 国支 行 
银行账 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 户二 :中 国工 商银 行 14 
 
账户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长安 街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 认购 业务 时, 需要 按照 《 直销 业务 办理 指南 》 的要 求提 供划 款凭 证, 并且建 议在
“汇款 用途 ”中 注明 款项 的用途 。 
5. 注意 事项 
(1) 投资 人认 购时 要注 明 所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 
(2) 投资 人 T 日 提交 开户 申请后 ,应 于 T+2 日 后( 包括该 日) 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查 询
确认结 果 , 或 通过本 公司 客户服 务中 心 、 网上 直销 交易系 统查 询 。 本 公 司将 为开户 成功 的 投
资人寄 送开 户确 认书 。 
(3) 投资 人 T 日 提交 认购 申请后 ,应 于 T+2 日 后( 包括该 日) 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查 询
认购申 请有 效性 的确 认结 果, 或通 过本 公司客 户服 务中心 、 网上 直销交 易系 统查询 。 认购 确
认结果 可自 本公 司发 布 《 基金合 同 》 生 效公告 之日 起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查询 , 或 通过 本公 司
客户服 务中 心、 网上 直销 交易系 统查 询。 
(4) 基金 认购 期结 束, 以 下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①投资 人划 来资 金, 但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②投资 人划 来资 金, 但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③投资 人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在认 购期 截止 日下 午 5 :00 之前 资金 未到 指定 基 金销售 专户 的; 
⑤本公 司确 认的 其它 无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详 见 本 公 司 网 站
www.yhfund.com.cn 。 
(二) 机构 投资 者在 其他 销 售机构 (如 有) 的 开户 与认 购程序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 15 
 
 
四 、清 算与交 割 
本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投资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募集 账户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投资人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归 投资人 所有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有效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计 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基金 账户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16 
 
 
五 、退 款 
投资人 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认购时 产生 的无 效认 购资 金, 将于 认购 申请 被确 认无 效之日 起
3个工作 日内向 投资 人的指 定银行 账户或 指定券 商资 金账户 划出。 通过本 公司 直销机 构进行
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
出。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若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内 返
还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 项,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税后 ) 。 17 
 
 
六 、基 金的验 资 
认购期 结束 后, 由登 记机 构计算 投资 人认 购应 获得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日
内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认购款 项的 验资 。 18 
 
 
七 、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三个 月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总 额不 少于2亿 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 少于2亿 元人 民币 且 基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200 人 的条件 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发 售, 并在10 日 内聘 请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19 
 
 
八 、本 次认购 当事 人及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 是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 监基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的 股权 结
构为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 比例 49%) 、 第 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 2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出资比 例 21%) 及山 西海 鑫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 1%) 。公
司的主 要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及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公司 注册 地
为广东 省深 圳市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法 定名 称已 于 2016 年 8 月9 日起 变更为 “银 华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三)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详见 本公 告“一 、基 金认 购的 基本 情况” 之“ (十 五) 销售 机 构” 。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本基金 其他 销售 机构 详见 本公告 “一 、基 金认 购的 基本情 况” 之“ (十 五) 销 售机构 ” 。 
(四) 登记 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0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298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佳 斐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德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延 安东 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顺福 联系人 杨婧 
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003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文启斯 、杨 丽 
 
银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7 年11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