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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月添利E(001497)

大成月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期)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七 年 十 一月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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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月添利 理财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经 中国证 监会 2012 年 8 月 27 日证 监许 可【2012 】1155 号文 核准 募集 ,基 金 合同 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是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 其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 于股票 基金 、 混合 基金 和 普通债 券型 基金, 属于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较 低的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20 日 ( 其中 人员 变动 信 息以公 告日 为准)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基 金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报 告中 所 列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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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


录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5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7 六 、 基 金份 额 的分 级 ............................................................................................................................ 44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6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47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55 十 、 基 金的 业 绩 .................................................................................................................................... 65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68 十 二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69 十 三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72 十 四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75 十 五 、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76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7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83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86 十 九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88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112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28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130 二 十 三 、对 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部 分 的 说明 .......................................................................................... 131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31 二 十 五 、备 查 文件 .............................................................................................................................. 132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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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关 规定 及 《大 成月 添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月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是 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资 者 取得依 基金 合同 所发行 的基 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 者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大成 月添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月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 :指《 大成月 添利理财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议 或本托 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大 成月添利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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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大 成月 添利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月添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 :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 就 基金 合同 而言 ,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注 册 登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的机 构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可 投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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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理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基金 投资 者: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直 销机 构: 指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代销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注册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8、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9、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30、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 该销售 机构 办理交 易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案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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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 运作 期起 始日 : 对 于 每份认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 作期起 始日 , 指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对 于每份 申购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期 起始 日 , 指 该基 金 份 额申 购确 认日 ; 对于 上 一运作 期到 期日 未赎回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下一运 作期 起始 日 , 指 该基 金份额 上一 运作 期到 期日 后的下 一工 作 日


35、 运作 期到 期日 : 对 于 每份基 金份 额 , 第 一个运 作期到 期日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对 认 购份额 而言 , 下同 ) 或 基 金份额 申购 申请 日 (对 申 购份额 而言 , 下同 ) 对 应 的次一 个月 的月 度对日(如 该日为 非工作 日,则顺延 至下一 工作日) ,第二个 运作期到 期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 日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对应的 次二 个月 的月 度对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 作日) , 以此 类推 36、 月 度对 日: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对 认购 份额 而言, 下同 ) 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 对 申购份 额而 言 , 下 同) 在 后续日 历月 中的 对应 日期 , 若 该日 历月 实际 不存在 对应日 期的 ,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37、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8、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9、日 :指 公历 日 40、月 :指 公历 月 41、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42、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3、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4、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 的时 间段 45、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6、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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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47、 赎回 :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8、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9、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50、巨额赎 回:本 基 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情 形 51、元 :指 人民 币元 52、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利 息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3、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4、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5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56、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7、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存续 期内 平均 摊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58、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59、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指 以月结 转份 额方 式将 最近 七个自 然日 ( 含节 假日 ) 的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折 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60、 销售 服务 费: 指从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 销 售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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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61 、基金份额分级:指 本基 金 分 设 三 类 基 金 份 额 :A 类基金份额、B 类 基 金 份额 和 E 类基金 份额 。 三类 基金 份 额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 并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62、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30%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63、B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64、E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30%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 服务费 ,并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销 售渠道 或销 售方 式办 理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65、 基金 份额 的升 级: 指当 投资者 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某 级基 金份 额达 到上 一级基 金 份额的 最低 份额 要求 时 ,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 将投 资者 在该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该级 基金份 额全 部 升级为 上一 级基 金份 额。 其中,E 类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于基 金份 额的 升级 66、 基金 份额 的降 级: 指当 投资者 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某 类基 金份 额不 能满 足该类 基 金份额 最低 份额 要求 时 ,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 将投 资者 在该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全 部 降级为 下一 类基 金份 额。 其中,E 类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于基 金份 额的 降级 67、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68、 《业务 规则》 :指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投资 者共 同 遵守 69、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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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50%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比 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2007 年6 月 , 任 哈尔 滨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2008 年8 月 , 任 哈尔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2012 年4月 , 任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 2012 年11月 至今 , 任中 泰 信托有 限 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12 月15 日 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董 事长 , 国际法 学硕 士 。1991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 任职 于共 青 团河南 省 委;1993 年3月至12月, 任 职于深圳市 国际经 济与法 律咨询公司 ;1994 年1月至6月,任职 于 深圳市 蛇口 律师 事务 所 ;1994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 任 职于蛇 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司 ;1997 年5月至2015 年1 月 , 先 后 任光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南方总 部研 究部 研究 员 , 南方总 部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 资产 管理 总 部投资 部副 总 经 理 ( 主持 工作 ) , 法律 合 规部副 总经 理, 零售 交易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2014 年10月 , 任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2015 年1月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罗登攀先生 ,董事、 总经 理,耶鲁大 学经济 学博士 。具注册金 融分析 师(CFA) 、金融风 险管理师(FRM) 资格。曾 任毕马威(KPMG )法律诉 讼部资深咨 询师、 金融部 资深咨询师 , 以及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询 公司合 伙人 ;2009 年至2012 年,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规划 委 专家顾问委 员,机 构部创 新处负责人 ,兼任 国家“ 千人计划” 专家;2013年2 月至2014 年10 月, 任中 信并 购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 委会委 员 。2014 年11 月26日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15 年3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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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EMBA ) , 上 海市 黄浦 区 政协委 员 。1987 年8 月至1993 年4 月, 任厦 门大 学财 经 系教师 ;1993 年4月至1996 年8 月 , 任 华 夏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 分公 司经理 ;1996 年8月至1999 年2月 , 任 人民 日报社事业 发展局 企业管 理处副处长 ;1999 年2月 至 今任职于中 泰信托 有限责 任公司,历 任 副总裁 、总 裁, 现任 中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 二部总 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副主 任。2012 年6 月起 , 兼任镇 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 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 (博 士生 导 师 ) , 金 融系 联合 系主 任, 院 长助理 , 北京 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 生 , 监 事长 , 中 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专业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2006 年 被亚洲 风险 与危机管理 协会授 予“企 业风险管理 师”资 格。2000 年1月,先 后任中国 银河 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审计部 、合规 (法律 )部总经理 ;2007 年1月 , 任中国银河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董事、 常 务副总裁、 党委委 员;2010 年7月,兼 任吉林省 国家 生物产业创 业投资 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 长 兼总经理、 吉林省 国家汽 车电子 产业 创业投 资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2012 年6 月 ,兼任镇江 银 河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2012 年7 月,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2015年1月 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长 。 蒋卫强先生 ,职工监 事, 经济学硕士 。1997 年7月至1998 年10 月任杭州 益和电 脑公司开 发部软件工 程师。1998 年10 月至1999 年8月任 杭州新 利电子技术 有限公 司电子 商务部高级 程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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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序员。1999 年8月 加入大 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 信息技术部 系统开 发员、 金融工程部 高 级工程 师、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理 、 信 息技 术部 副总 监、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监、 风 险管 理 部总 监, 现任信 息技 术部 总监 。 吴萍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深圳分 行、日 本三和 银行深圳分 行、普 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 所深圳 分所。2010 年6月加 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计 划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总 监助 理, 现任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监 。 2016 年10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 办 公室 副 主任 , 深 圳市 广聚 能源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深 圳 市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副处 长 、 处 长。2015年1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温智敏先生 ,副总经 理, 哈佛大学法 学博士。 曾任 职于Hunton & Williams 美 国及国际 律师事 务所 。 曾任 中银 国 际投行 业务 副总 裁 、 香 港 三山投 资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标 准银 行亚 洲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 理兼中 国投行业务 主管。2015 年4 月加入大成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任首 席 战略官 ,2015 年8月 起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2016 年10 月 起兼任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 2005年1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客 户服 务中 心总 监助 理、 市场 部副 总经 理、 上 海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 客 户 服务部 总监 兼上 海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 理总经 理,2015 年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行 司科长 , 世 界银行 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财政 部办 公厅 处长 , 全国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长 、 海外 投 资部副 主任 。2016 年7 月 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委 企业司 、 美 国花旗 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 任世界 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 际货币 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部 和非 洲部 经济学 家 , 原 黑龙 江省 招 商局副 局长 , 黑龙 江省 商 务厅副 厅长 , 中国 人民 银 行货币 政策 二司 副巡视员, 中国人 民银行 货币政策司 副司长 ,中国 人民银行金 融研究 所所长 。2016年9 月加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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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首 席经 济学 家,2017 年2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陈翔凯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曾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海 南分公 司 , 平安保 险集 团公 司 。 曾 任 华安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资 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招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11 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17 年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赵冰女 士 , 督 察长 , 清 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部 、 专 业联络 部 、 基 金公 司会 员 部, 曾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分析师 委员 会委 员 、 基 金 销售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参与 基金 业协 会 筹备组 的筹 备工 作 。 曾 先 后任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投 教与 媒体 公关部 负责 人 、 理 财及 服 务机构 部负 责人 。 2017 年7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17 年8 月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会荣 先生 ,中 央财 经大 学经济 学学 士, 证券 从业 年限 10 年。2007 年10 月 加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 基金运 营部 基金 助理 会计 师、 基金 运营 部登 记清 算 主管 、 固 定收 益 总部助 理研 究员 、固 定收 益总部 基金 经理 助理 、固 定收益 总部 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8 月6 日起任 大成 景穗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自2016 年8 月6 日 起任大 成丰 财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9 月 6 日起 任 大成恒 丰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11 月2 日起 任大 成惠利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惠益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自2017 年 3 月1 日 起任 大成 惠祥 定期 开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7 年3 月22 日 起任 大成月 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慧成 货币 市场基 金和 大 成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国 籍: 中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陶铄 2012 年 9 月 20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 王立 2013 年 2 月 1 日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 杨雅洁 2015 年 3 月 21 日至 2017 年 3 月 27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4 名 成员 组成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3 名。 名单 如下 : 陈翔凯 , 公司 副总 经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王 立, 基金 经理 , 固定收 益总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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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部总监 , 固定 收益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谢 民, 交 易管理 部副 总监 , 固定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张 文平 ,基 金经 理,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和、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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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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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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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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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 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 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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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 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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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 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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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 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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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 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 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 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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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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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 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事 会聘 任 , 对 董事会 负责 。 督 察长 应当 经中国 证监会 相关 派出机 构认 可后 方可 任职 。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的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 董 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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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批 准,中 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 依法成 立。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承继原 中国 农业 银行 全部 资产 、 负 债、 业务 、 机 构网 点和员 工 。 中 国农业 银行 网点 遍布 中国 城乡 ,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多 、 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 务领域 最广 , 服 务对象 最多 , 业务 功能 齐 全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 银 行同样 通过 自己 的努力 赢得 了良 好的 信誉 ,每年 位居 《财 富》 世界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 城乡并 举、 联 通国际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一 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经 营理 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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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 全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 “ 最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 中国农 业银 行通 过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 审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SAS70 审计 报告 。 自2010 年起 中国 农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国 农 业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 的 健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 中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牌 声 誉进一 步提 升 , 在2010 年 首届 “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奖 盛典 ” 中 成绩突 出 , 获 “最 佳托 管 银行 ” 奖 。2010 年 再次 荣 获 《 首席 财务 官》 杂志 颁 发的 “最 佳资 产 托管奖 ”。2012 年荣 获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年至2016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托 管银 行优 秀奖 ”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 称号 ;2015年、2016 年 荣获 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发 展奖” 称号。


中国 农业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部 于1998 年5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处 、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风 险管 理处 、 技 术保 障 处、 营 运中 心、 市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140 名, 其中 具 有高级 职称 的专 家30 余名 , 服 务团 队 成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务 素 质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 级 管理层 均有20年 以上 金融 从业经 验 和 高级 技术职 称, 精通 国内 外证 券市场 的运 作。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6 月 30 日 ,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共 372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管理 委员会总 体负责中 国农业 银行的风 险管 理与 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 风险管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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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理 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 行监督 和评价。 托管业务 部专门 设置了风 险管理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 资料严格 保管,制 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 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 责,防 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告 。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1、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乐 园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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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联系人 :林 葛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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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 王 晓琳 联系电 话:010-89937325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www.citicbank.com (5)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6)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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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7)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李佳 程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8)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9)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 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0)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遇 玺 联系电 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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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11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1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 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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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客服电 话: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1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刚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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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瞿 秋平 (代 为履行 法定 代表 人职 责)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1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 (2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电 话:95562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2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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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23)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24)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2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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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7)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8)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服电 话:95503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29)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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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30)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3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2)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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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网址:www.gzs.com.cn (3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34)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5)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36)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95563 ( 全国) 、0771-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刘峻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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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网址:www.ghzq.com.cn (37)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8)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1380351267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stock.com (39)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40)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邮政 编码 :570206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楼( 邮政 编码 :518034 )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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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41) 华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 B 栋一 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李 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42)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0571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43)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冯 爽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4)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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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45)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联系人 :陈 敏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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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48)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网址:www.tfzq.com (49)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50) 和讯 信 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51)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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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5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54) 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5)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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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6)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丹 棱 soho)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57)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济发 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安 彬 客服电 话: (021 )6537 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8)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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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黄 慕平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 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俞伟 敏


六、基 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 份额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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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的 金额 , 对投 资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用 ,因 此形 成不 同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将 设 A 类、B 类和 E 类 基金份 额, 三 类基金 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并单 独公 布基 金份 额净值 。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90021 ,B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代码 为 091021 ,E 类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代 码 为001497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等级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二) 基金 份额 等级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等 级 , 不 同基 金份 额等级 之间 不得 互相 转换, 但依 据 招募说 明书 约定 因申 购、 赎回、 基金 转换 等交 易而 发生基 金份 额自 动升 级或 者降级 的 除 外 。 份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E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申 购最 低金额 0.01 元 500 万 元( 但已 持有 本基 金 B 类份 额的 投资 者可 以适 用 首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人 民币 1,000 元) 0.01 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额 0.01 元 1000 元 0.01 元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0.30% 0.01% 0.30%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 调 整申 购各 级基 金份额 的 最低金 额限 制及 规则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开始 调整 之日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 500 万 份时 ,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在 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A 类基 金份 额升 级 为B 类 基金份 额。 2、若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 于 500 万 份时 , 本基金 的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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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B 类 基 金份额 降级 为 A 类 基金 份 额。 3、因 申购 、赎 回、 基金 转 换等交 易,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之 间可以 发 生基金 份额 自动 升级 或者 降级 , 而E 类 基金 份额 不可 以与其 他两 类基 金份 额发 生升级 或 降 级 4、 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等 交 易申请 时 , 应 正确 填写 基 金份额 的代 码 (A 类、B 类、E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代 码不 同) , 否则 , 因 错误 填写 基金 代 码所造 成的 认/ 申购 等交 易 申请无 效的 后 果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月 添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的 有关 规 定, 基金 合 同已 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 正式生 效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1)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能提 出赎回 申请


对于每份基 金份额 ,第一 个运作期指 基金份 额申购 确认日起( 即第一 个运作 起始日) , 至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次 一个月 的月 度对 日 (即 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 如 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到 下一 工作日 ) 止 。 第 二个 运作 期指 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的 次一 工作日 起 , 至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申 请日 对应 的次 二个 月的月 度对 日 (如 该日 为 非工作 日 , 则 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止 。以 此类推 。 其中, 月度 对日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 对认 购份 额而 言, 下 同) 或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日 (对 申购份 额而 言 , 下 同) 在 后续日 历月 中的 对应 日期 , 若 该日 历月 实际 不存在 对应日 期的 ,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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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例 1: ( 后续 日历 月中 存 在对应 日期 ) : 如基 金份 额 申购申 请日 为 2012 年 2 月 2 日, 则该日 次一 个月 的月 度对 日为 3 月 2 日。


例 2: ( 后续 日历 月中 不 存在对 应日 期) :如 基金 份 额申购 申请 日为 2012 年 1 月 31 日 ,则 该日 次一 个月 的月 度对日 顺延 至 3 月 1 日。


(2)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提 出赎 回申请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起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提出 赎回 申请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当 期运 作期到 期日 未申 请赎 回, 则自该 运作 期到 期日 下一 工作日 起该 基金 份额 进入 下一个 运 作 期 。 在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每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该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 付收益 的 结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运 作期 到期日 申请 赎回 的,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的 约定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赎 回。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集 中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 资者 在开 放申 购日 申请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在每个 运作 期的 到期 日申 请办理 相 应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 基 金 份额申 购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基金开 放申 购后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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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 2012 年 10 月 10 日起开 放日 常申 购业 务 。 已 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起 开 放日常 赎回业 务。 基金份 额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方 可 就该基 金份 额提 出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次一个 月的 月度 对日 起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回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转 入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 的价格 。基 金投 资者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赎 回 或 转换 转出申 请。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份 额 1.00 元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的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 ,登记 机构按 “先进先出 ”的原 则,对 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4、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其 持有的本基 金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在结 算该基 金份额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5、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最 迟应 在新的 原 则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予 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 申购 (赎 回) 日的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赎 回) 的申 请。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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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 项, 基金 投资 者交 付款 项 , 申 购申 请 即为有 效。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 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基 金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基 金投 资者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 构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 A 类份 额的最 低金 额均 为人 民币 0.01 元; B 类 份额 的首 次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500 万元 ,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E 类份额 的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0.01 元 ,具 体申 购金 额以 各 家代销 机构 公 告为准 ;直 销网 点最 低申 购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制定 和调整 。 2、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3、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例 或数 量不 设上 限限制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数量或 比例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价 格均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1.00 元;


2、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每 个运作 期到 期日 提出 赎回 申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将获得 当期 运作期 的基 金未 支付 收益 。 对 于持 有超 过一 个运 作 期、 在当 期运 作期 到期 日 提出赎 回申 请的 基金份 额而 言 , 除 获得 当 期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 付收 益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还 可以获 得自 申购 确认日 ( 认购 份额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 起至 上一 运 作期期 末的 基金 收益 , 赎 回金额 的单 位为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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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人民币 元 , 计 算结 果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 以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 涉及金 额 、 份 额的 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采用 “ 金额 申购” 方式, 申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例一: 假 定 T 日申 购金 额 为 10,000 元, 则投 资者 可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1.00 元。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公 式为: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该 运作 期内 的未 支付 收益


即在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提 出赎回 申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将 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未 支 付收益 。 对于 持有 超过 一 个运作 期 、 在 当期 运作 期 到期日 提出 赎回 申请 的基 金份额 而言 , 除 获得当 期运 作期 的基 金未 支付收 益外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还 可以 获得 自申 购确 认日 (认 购份 额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至 上一运 作期 期末 的基 金收 益。 例二 : 例 1 : 投资 者 A 于 2012 年 9 月 25 日申 请购 买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 该申购 份 额的第 一个 运作 期为 2012 年 9 月 26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5 日 (周 四) , 第 一个 运作期 共 30 天,基 金年 化收 益率 为 5% 。


若投资 者 A 于 10 月 25 日 提出赎 回申 请, 则该 日投 资者可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为 :


10000 份*1+10000*5%*30 天/365 天=10041.10 元。


例三: 投资 者 B 于 2012 年 9 月 25 日 申请 购 买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则 该申 购 份额的 第 一个运 作期 为 2012 年 9 月 26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5 日 ( 周四) , 第 一个 运作 期共 30 天 , 基 金 年化 收益 率为 5% 。


若投资 者 B 未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 提出赎 回申 请 ,则第 一期 收益 结转 后的 基金份 额 变为:10000 份* (1+5%*30 天/365 天)=10041.10 份。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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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该基金 份额 自 2012 年 10 月 26 日 起进 入第 二个 运 作期 , 第 二个 运作 期到 期 日为 2012 年 11 月 26 日( 申购 申请 日,即 9 月 25 日 ,次 二个 月的月 度对 日 11 月 25 日 为非工 作日 ,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即 11 月 26 日) , 第二 个运 作 期共 32 天 ,第 二个 运作 期 基金年 化收 益 率为 5.5% 。


若 投资者 B 于 11 月 26 日 提出赎 回申请, 则该日投 资者 B 可获得 的赎回金 额为 : 5.5%*10041.10 份*32 天/365 天+1 元*10041.10 份=10089.51 元。


若投资 者 B 未于 11 月 26 日提出 赎回 申请 , 则自 11 月 27 日起 进入 第三 个运 作 期, 第 三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为 12 月 25 日, 即 申购 申请 日 (9 月 25 日) 次三 个月 的月 度对日 (周二 ) 。 投资 者 B 可于 12 月 25 日 赎回基 金份 额, 若不 赎回 则于 12 月 26 日进 入下 一 个运作 期。 以 此类推 。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 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1.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在 每个 运作 期的开 放日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2.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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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仅可 在该 基金份 额每 个开 放赎 回日 办理赎 回 。 发 生下 列情 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依 法决定临时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赎 回。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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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3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投资 者 在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基金份额单个开放赎回日 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基金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 顺延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基 金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 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基 金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工 作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以该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 赎回金 额 。 如 基金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 基 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的 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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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进 行公 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工 作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及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工作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工作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投 资者 。 “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 自然人 、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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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十七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以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和适当流动性为首要目标 ,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稳定收 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知 存 款, 短期 融 资券 , 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 存单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 券 回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剩 余期限(或 回售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 证券、 中期 票据, 中国 证 监会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固 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 投资 策略 1、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决 策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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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 率、 债券 供求 、 情 景分 析 、 申 购、 赎回 现金 流情 况 等因素 的综 合分析 ,决 定债 券、 逆回 购、银 行存 款等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保 持组 合的 合理 剩余期 限。 2、类 属配 置


本基金 将短 期金 融工 具按 剩余期 限分 为 4 类,3 个 月以下 、3 -6 个月 、6 -9 个 月、9 个月以 上品 种 , 而 各期限 品种内 部按 投资 工具 的特 征可划 分为 回购 、 短期债 (含 国债 、 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央行 票据 三 类。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评估 各品种 在流 动性 、 收益率 稳定性 基础 上, 结合预 先制 定的 组合 平 均 期限范 围确 定类 属资 产配 置。 3、品 种选 择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综 合考 虑品种 流动 性 、 收 益率 的 基础上 , 选择 品种 构建 组 合。 具体 来 说,遵 循以 下原 则:


(1)对于短 期信用 债券和 央行票据原 则上采 取买入 并持有的投 资策略 ,但持 有过程中 会结合 短期 资金 利率 走势 、 信用度 和与 回购 收益 率比 较分析 综合 评估 其在 收益 性和流 动性 方 面投资 价值 。选 择到 期收 益率高 于回 购收 益率 或者 预期收 益率 有下 降空 间的 品种。 (2)回购以 短期品 种为主 ,具体期限 的选择 可评估 品种间利率 期限结 构的合 理性,选 择收益 率相 对高 的品 种进 行投资 。 (3) 对于 含回售 条款 的债 券, 本 基金 将仅 买入 距回 售日不 超 过 397 天 以内 的 债券, 并 在回售 日前 进行 回售 或者 卖出。 4、其 他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国 内各 种衍生 产品 的动 向 , 一 旦 有新的 产品 推出 市场 ,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在届 时相 应法 律 法规的 框架 内 , 制 订符 合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 略, 同时 结合 对 衍生工 具的 研究 , 在充 分 考虑衍 生产 品风 险和 收益 特征的 前提 下 , 谨 慎进 行 投资 。 本 基金 将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通 过利 用其他 衍生 金融 工具 进行 套利 、 避 险交 易, 控制 基 金组合 风险 , 并 通过灵 活运 用趋 势投 资策 略获取 收益 。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家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其 对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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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页 3.利 率走 势与 通货 膨胀 预 期。 4.地 区及 行业 发展 状况 , 市场波 动和 风险 特征 。 5.发 债主 体基 本面 研究 和 信用利 差分 析。 (五) 投资 决策 流程 1、基 金经 理根 据利 率监 测 报告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研究部 策略 分析 师在 广泛 参考和 利用 公司 内 、 外 部 的研究 成果 , 了解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基础上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撰 写宏观 策略 分析 报告 ; 固定 收益部 根据 研究 部宏 观报 告和短 期利 率 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 报 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 部 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 制 定资产配置方 案。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基 金资产 配置 方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基金 经理提 供的 市场 研究 报告 、 资产配 置方 案决 议确 定基 金总体 投 资计划 。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确 定整 体资 产配 置、 类属资 产 比例, 选择 券种 构造 投资 组合。


4、交 易执 行


交易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 易。


5、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风 险 管理部 提出 风险 控制 建议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 , 提 出风 险防 范 措施 , 风 险 管理部 对计 划的 执行 进行 日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根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 基 金 申购 、 赎 回现 金流 情况 , 结合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对各 种风险 的监 控和评 估结 果, 基金 经理 对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7、本基金管 理人在 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 市场环 境变化 和实际需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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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流程 。 (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七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 率。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取 时需 提前 通知 银 行, 约定 支取 日期 和金 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 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 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 代表性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或者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应 调整 并 及时公 告,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为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种 。 本基 金的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八) 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150天; 2、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 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397 天 ; 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3、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回售 期限 )不 超过397 天 但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 浮动利 率债券 的摊 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4、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 率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5、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为 具 有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或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本 基金 存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 行的存 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30 % ; 存放 在 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7、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 发行的 短期 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资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 8、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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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券规模 的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受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受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A-1级或相 当于A-1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 免信用 评级 的短 期融 资券 , 其 发行 人最 近3年 的信 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评级 。 同一 发行 人同时 具 有国内 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 评级 的 , 以 国内 信用 级 别为准 。 本基 金持 有的 短 期融资 券信 用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20 个交 易日内 对其 予以 全部卖 出;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AAA 级或相 当于AAA 级 的信 用 级别。 本基 金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评估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对 其予 以全 部 卖出; 1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除上述11 、12 、13 之条 款 外, 因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导致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以 上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已 达到上 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若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 , 基 金管 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投 资组合 限制 规定 。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该 等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投资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限 制。 九、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的计 算方 法 1.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 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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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证券清 算款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 、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额存 单、 债券 、中 期票 据、逆 回购 、 中央银 行票 据 、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存款 、 清 算备 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期 限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 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 组合 中债 券、 中期 票 据的剩 余期 限是 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 止所 剩余 的天数 , 以下情 况除 外 : 允 许投 资的 浮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下一 个利 率调 整日的 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允 许投 资的 含回售 条款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 算; (4) 回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 )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 对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于审 慎原 则,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 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至整 数位 , 小 数点 后 四舍 五入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对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十 ) 禁 止行 为 1、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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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其 他重大 利害 管理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6) 权证 ; (7) 股指 期货 ; (8)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9)中 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本 基金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不 受上 述限 制制约 。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所 投资 证券 项下 权利 的原则 及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下 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发 债公 司 的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 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三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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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 净 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大 成月 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截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95,794,975.71 32.50 其中: 债券 495,794,975.71 32.50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98,784,378.18 13.03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825,281,167.72 54.10 4 其他资 产 5,628,521.29 0.37 5 合计 1,525,489,042.90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7.6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96,015,701.99 14.7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0.00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的说 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标 情况 。 3.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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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未 超过 120 天。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10.48


14.77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0.00 2 30 天( 含)-60 天 2.26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0.00 3 60 天( 含)-90 天 101.82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0.00 4 90 天( 含)-120 天 0.00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0.00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0.00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0.00 合计 114.56 14.7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标 情况 。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9,928,422.02 3.01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30,033,525.28 2.2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033,525.28 2.26 4 企业债 券 -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9,996,070.73 2.26 6 中期票 据 - 0.00 7 同业存 单 395,836,957.68 29.84 8 其他 - 0.00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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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9 合计 495,794,975.71 37.37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0.00


5.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1715178 17 民生 银行 CD178 1,500,000 148,471,917.61 11.19 2 111719185 17 恒丰 银行 CD185 1,500,000 148,428,685.66 11.19 3 111799954 17 宁波 银行 CD112 1,000,000 98,936,354.41 7.46 4 140220 14 国开 20 300,000 30,033,525.28 2.26 5 041656027 16 大宁 资产 CP001 300,000 29,996,070.73 2.26 6 179917 17 贴现 国债 17 200,000 19,972,545.53 1.51 7 179919 17 贴现 国债 19 200,000 19,955,876.49 1.50 6. “ 影 子定 价 ” 与“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46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210%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40%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均未 达 到 0.25%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 说明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均未 达 到 0.5% 。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8.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估 值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 期内按 照实 际利 率法 每日 计提损 益 。 本 基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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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金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 并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 额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 1.00 元,该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价 格的 基础 。 8.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未 出现 本期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9.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4,402,321.29 4 应收申 购款 1,226,200.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628,521.29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 收益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2 年 9 月 20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大成月 添利 债 券 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09.20-2012.12.31 1.0351%


0.0011%


0.3810%


0.0000%


0.6541%


0.0011%


2013.01.01-2013.12.31 4.7613% 0.0109% 1.3500% 0.0000% 3.4113% 0.0109% 2014.01.01-2014.12.31 5.2352% 0.0092% 1.3500% 0.0000% 3.8852% 0.0092% 2015.01.01-2015.12.31 4.5218% 0.0179% 1.3500% 0.0000% 3.1718% 0.0179% 2016.01.01-2016.12.31 2.7451% 0.0047% 1.3500% 0.0000% 1.3951% 0.0047% 2017.01.01-2017.06.30 1.7206% 0.0009% 0.6695% 0.0000% 1.0511% 0.0009% 2012.09.20-2017.06.30 21.6760% 0.0110% 6.4504% 0.0000% 15.2256% 0.0110%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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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页 大成月添利债券 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1) -③ ②-④ 2012.09.20-2012.12.31 1.1175%


0.0010%


0.3810%


0.0000%


0.7365%


0.0010%


2013.01.01-2013.12.31 5.0643% 0.0109% 1.3500% 0.0000% 3.7143% 0.0109% 2014.01.01-2014.12.31 5.5406% 0.0092% 1.3500% 0.0000% 4.1906% 0.0092% 2015.01.01-2015.12.31 4.8247% 0.0179% 1.3500% 0.0000% 3.4747% 0.0179% 2016.01.01-2016.12.31 3.0416% 0.0047% 1.3500% 0.0000% 1.6916% 0.0047% 2017.01.01-2017.06.30 1.8670% 0.0009% 0.6695% 0.0000% 1.1975% 0.0009% 2012.09.20-2017.06.30 23.3683% 0.0110% 6.4504% 0.0000% 16.9179% 0.0110% 大成月添利债券 E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06.16-2015.12.31 1.9172% 0.0077% 0.7249% 0.0000% 1.1923% 0.0077% 2016.01.01-2016.12.31 2.7407% 0.0047% 1.3500% 0.0000% 1.3907% 0.0047% 2017.01.01-2017.06.30 1.7200% 0.0009% 0.6695% 0.0000% 1.0505% 0.0009% 2015.06.16-2017.06.30 6.5110% 0.0053% 2.7444% 0.0000% 3.7666% 0.0053% 注: (1)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 基金收 益情 况 , 以 基金净 收益为 基准 , 为投 资者每 日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期末 集中支 付。 (2) 本表 净值 收益 率的 计 算所采 取的 运作 周期 , 是 以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起始 日并持 有至 报告期 末的 基金 份额 所经 历的运 作周 期。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收益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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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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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页 注: 1、本 基金 于2015 年 6 月16 日 起增 加E 类份 额。 2、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仓期 结束 时, 本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 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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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 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券 以及 银行 存款 的本 息、 备付 金、 保证 金和 其他 资产和 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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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估 值,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 或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其 剩余 存 续 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每 日计 提损益 。 本基 金 不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在有 关法 律法规 允许 交 易所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成本 法估 值前 ,本 基金 暂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 2、为了避免 采用摊 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 从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 理 人于每一估 值日, 采用估 值技术,对 基金持 有的估 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根 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 调整组 合,其中, 对于偏 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 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 管 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参 考成交 价、市 场利率等信 息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 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更能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同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 临时 报告。


3、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4、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额的 日净收 益,精 确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是 指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含节 假日 )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折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 精 确到 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并按 规定 公 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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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页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 财产估 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导致 本基金 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 第 4 位) , 或 者基 金7 日年 化 收益率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 视为 估值 错 误。 当估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 并 报告中国证 监会; 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通报 基金托管人 , 按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进 行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基金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 给予 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3、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 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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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4、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如果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 况,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 四)项第 2、3 条款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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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7 %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08 %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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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30% ,B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01% ,E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在通 常情况 下,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一定年 费率 计提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R÷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 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支 付日 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 -7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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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同 一类 别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采 取 红利再 投资 的方 式; 3、本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以 基金净 收益为 基准,为投 资者每 日计算 当日收益 并分配,并 在运作 期期末 集中支付。 投资者 当日收 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 采用 “截 位 法”处 理, 余额 划归 基金 资产, 留待 下次 分配 ; 4、本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净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记 负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等 于零时 , 当日 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5、本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 配, 累计收 益支付 方式只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 额 ) 方 式。 若投 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计 收益 为正值 , 则 为投 资者 增 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 ,其累 计收益为负 值,则 缩减投 资者基金 份额。 投 资者可 通过在基 金份 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 金 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 基 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 有 超过一个运作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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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期、 在当 期运 作期 到期 日 提出赎 回申 请的 基金 份额 而言 , 除 获得 当期 运作 期 的基金 未支 付收 益外 , 投 资者 还可 以获 得 自申购 确认 日 (认 购份 额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起 至 上一运 作期 期末 的基金 收益 ; 6. 当日申 购的基 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 日起享 有基金 的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份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按日 分配 收益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日 各级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 净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 第2 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假 日 期间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节假 日最 后一 日各 级基 金份额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 首个开 放日 各级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末 例行 收益结 转, 不再 另行 公告 。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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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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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在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时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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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公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 始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当 日 , 披露截 止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基金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2 个自然 日 , 公 告节 假日 期 间的各 类基 金份 额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节 假日最后一 日的基 金七日 年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日 后首个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4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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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页 本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ΣRi/7 )×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近 第 i 公 历日(i=1 ,2??7) 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 益,基 金七日 年化收益 率采取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点 后三 位, 如不 足 7 日,则 采取 上述 公式 类似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 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 率。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将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级基金每万份基金净 收 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中 国 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 5、基 金定 期 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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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页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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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17)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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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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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发生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 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本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避 免。 (二) 流动 性风 险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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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页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 低 成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导致 收益 下降 的风 险。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 违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 发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债券 本 息, 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风险。 (四)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1) 无法 及时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风 险 本基金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起 、 封闭 期结 束后每 日打开 申购 , 对每 一基金 份额每 封闭 一月开 放赎 回一 次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面临 不能 及时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本 基金以 开放 日常 申购但 定期 开放 赎回 的方 式运作 。 每个 份额 的运 作 期内不 开放 当期 的日 常赎 回, 仅在 其赎 回 开放日 开放 当期 赎回 。 (2) 没有 及时 提交 赎回 申 请的风 险 本基金 对每 一基 金份 额仅 在运作 期末 开放 赎回 一次 , 如投资 者在 运作 期末 未提 出赎回 申 请, 则基 金份 额自 动滚 入 下一运 作期 。 若投 资人 没 有按规 定及 时提 交有 效赎 回申请 , 则将 无 法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 投 资人应 提前 做好 投资 安排 , 避 免因 未及 时赎 回基 金 份额而 带来 的风 险。 (3) 运作 期期 限或 有变 化 风险


本基金 名称 为大 成月 添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但 是考 虑到 周末 、 法 定节 假日等 原 因,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实际 运作期 期限 或有 不同 ,可 能长于 或短 于一 个月 。 (五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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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页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六)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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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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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页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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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页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注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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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页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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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页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 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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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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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页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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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页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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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页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类别设 置、销售 服务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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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页 (6)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本 数)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本 数)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本数)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本数)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碍 、 干 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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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页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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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页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 (含本 数) 。 2、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 (含本 数) ; (4) 上述 第 (3)项 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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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页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本数 ) 选举产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本数 ) 通 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本数 ) 通 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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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页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 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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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页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 原则 : 1、本 基金 的同 一类 别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采 取 红利再 投资 的方 式; 3、本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以 基金净 收益为 基准,为投 资者每 日计算 当日收益 并分配,并 在运作 期期末 集中支付。 投资者 当日收 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 采用 “截 位 法”处 理, 余额 划归 基金 资产, 留待 下次 分配 ; 4、本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净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记 负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等 于零时 , 当日 投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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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页 资者不 记收 益; 5、本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配, 累计收 益支付 方式只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 额 ) 方 式。 若投 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计 收益 为正值 , 则 为投 资者 增 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 ,其累 计收益为负 值,则 缩减投 资者基金 份额。 投 资者可 通过在基 金份 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 金 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 基 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 有 超过一个运作 期、 在当 期运 作期 到期 日 提出赎 回申 请的 基金 份额 而言 , 除 获得 当期 运作 期 的基金 未支 付收 益外 , 投 资者 还可 以获 得 自申购 确认 日 (认 购份 额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起 至上一 运作 期期 末的基 金收 益; 6. 当日申 购的基 金份额自 下一 个工作 日起享 有基金 的分配权益 ;每日 收益结 转的份额 自下一 个工 作日 其享 有基 金的分 配权 益 ; 当 日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自下 一工 作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 的分配 权益 。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按日 分配 收益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日 各级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 净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 第2 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假 日 期间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 各级基 金份额 的 七日年化 收益率 ,以及节 假日 后首个 开放 日各 级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 规有 新的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末 例行 收益结 转, 不再 另行 公告 。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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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页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7%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08 %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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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页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30% ,B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01% ,E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 费率为 0.30% , 。 在通常 情况下, 基金销售服 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一定 年费 率计 提。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R÷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 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支 付日 期 顺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7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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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页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知 存 款, 短期 融 资券 , 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 存单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 券 回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剩 余期限(或 回售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 证券、 中期 票据, 中国 证 监会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固 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50 天; 2、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 得 超过 397 天; 在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3、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回售 期限 )不 超 过 397 天但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 利率债 券的 摊余 成本 总计 不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4、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 率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5、本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具 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人资 格、证券投 资基金 代销业 务资格或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本 基金 存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存放 在 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 一商业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7、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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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页 8、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9、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受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受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 免信用 评级 的短 期融 资券 ,其发 行人 最 近 3 年的 信 用评级 和 跟踪评 级应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评级 。 同一 发行 人同时 具 有国内 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级 的 , 以 国内 信用 级 别为准 。 本基 金持 有的 短 期融资 券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 易日内 对其 予 以全部 卖出 ;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 别。 本基 金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评估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对其 予以 全部卖 出; 1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除上述 11 、12、13 之 条款 外,因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导致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以 上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已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若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 , 基 金管 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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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页 后,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投 资组合 限制 规定 。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该 等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投资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限 制。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的本 息、 备付金 、保 证金 和其 他资 产和 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估 值,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 或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每 日计 提损益 。 本基 金 不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在有 关法 律法规 允许 交 易所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成本 法估 值前 ,本 基金 暂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 2、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发 生重大 偏离, 从而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 公平的 结果,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价” 。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根 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 调整组 合,其中, 对于偏 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 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 管 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参 考成交 价、市 场利率等信 息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 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更能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同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 临时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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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页 3、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4、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额的 日净 收 益,精 确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是 指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含节 假日 )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折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 精 确到 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并按 规定 公 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 财产估 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导致 本基金 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 第 4 位) , 或 者基 金7 日年 化 收益率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 视为 估值 错 误。 当估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 并 报告中国证 监会; 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通报 基金托管人, 按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估 值错 误类 型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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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页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基金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 给予 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3、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4、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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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页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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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页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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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页 对于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协 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 愿或 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效 。 2、 《 基金 合同 》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 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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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 国内外 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券 ;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融债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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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页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 业 务; 贷款 承诺 ; 组 织或 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借款 ; 发行 、 代理发 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币兑 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企业 、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证 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 电 话银 行 、 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投 资于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构 允许 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现 金, 通知存 款 , 短期 融资 券 ,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 的 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 回购,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剩余 期限(或回 售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中 期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其 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50 天; 2、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在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3、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回售 期限 )不 超 过 397 天但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 利率债 券的 摊余 成本 总计 不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4、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 率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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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页 5、本基金存 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6、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7、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9、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受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受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 或相 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 免信用 评级 的短 期融 资券 ,其发 行人 最 近 3 年的 信 用评级 和 跟踪评 级应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评级 。 同一 发行 人同时 具 有国内 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级 的 , 以 国内 信用 级 别为准 。 本基 金持 有的 短 期融资 券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 易日内 对其 予 以全部 卖出 ;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相 当 于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 本 基金 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评 估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对其 予以 全部 卖出; 1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除上 述 11 、12 、13 之 条款 外,因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导致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以 上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已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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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页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若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 , 基 金管 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投 资组合 限制 规定 。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该 等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投资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而 只能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 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 供经慎重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更 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 在 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据 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 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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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页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 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 人 未 经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传 推 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 可交易证 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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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页 证券。













































































3、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一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有 关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 如 认为 因市 场出 现剧烈 变 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 造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经 事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 并 确保 证基 金托管 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 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或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 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 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 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 运作中 违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结束 前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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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页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与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结束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金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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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页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为 基金认 (申) 购、赎回和 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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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页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托管 资金帐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 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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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页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 以 基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 但 应代 表基 金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违反 保管责 任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行 为进 行 追偿。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 若只 有一 份正 本原 件 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 限 为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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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3 页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 为 1.00 元。 每工作 日计 算本 基金 各类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并按 规定 公 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与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外 公布 。 3、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 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决 定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的本 息、 备付金 、保 证金 和其 他资 产和 负 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 成本法 估值,即 估值 对象 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 按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 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 期内按 照实 际利 率法 每日 计提损 益 。 本 基 金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在 有关 法律法 规允 许 交易所 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估值 前, 本基 金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 易市价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发生重 大偏离 ,从而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 不 公平 的结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其 中, 对于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或 超过 0.5% 的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参 考成 交价 、市 场利率 等信 息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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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 页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 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更能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同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 临时 报告。


(3)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4)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 估值 。


根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出具 加盖 公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此 导致的 损失 不 承担责 任。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以 约定 的 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 以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上述 估值方 法的第 (2)、( 3)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 所、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本 基金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 益的计 算采 用四 舍五 入方 式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当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 差 错时 , 视 为估 值 错误。 或者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采用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错 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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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页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 当 估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按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3、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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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6 页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4、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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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7 页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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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页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 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9.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 线 400-888-5558 (国 内免长 途 话费) 可享 有如 下服 务: A 、 自助 语音 服务 :提 供 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的 服务, 可进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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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 页 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 B 、人工坐席服务:提 供每周五天, 每 天不少 于 8 小时 的人 工坐 席服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 获得业 务咨 询、 基金账 户查 询、 交易 情况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 对账单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其中 ,纸 质对 账单邮 寄仅 限 70 岁以 上持 有人、 或确 有需 要并 已订 制纸质 对账 单 的持有 人。 (三 ) 财 经汇 资讯 服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 财 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家 、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并采 用分级 服务方 式提 供差 异化 资讯 服务 。 投 资者 可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 汇 平台或 下载 财经 客户 端, 免费使 用。 ( 四)网 站自 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撤 单、 基 金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 资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各地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 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 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 在约定 的最 晚 主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 告知 客户。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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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 页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三)2017 年 3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 发布 的公告 : 1.2017 年 3 月 23 日《 大 成月添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增 聘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 2. 2017 年 3 月 25 日 《大 成 月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年度 报告 摘 要》、 《 大 成月添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 3.2017 年 4 月 14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撤销北 京理 财中 心的 公告》。 4.2017 年 4 月 21 日《 大 成月添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 报告》。 5.2017 年 5 月 4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 上直销 系统 建行 直联 渠道 基金交 易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6. 2017 年 5 月 5 日《 大 成 月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 1 期) 》 、 《 大 成月 添利 理财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摘要 (2017 年 1 期) 》。 7.2017 年 6 月 20 日《 关 于大成 月添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大 额申 购业务 公 告 》 8.2017 年 6 月 28 日《 关 于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上 海基 煜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9.2017 年 7 月 7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通 过网上 直销 系统 适用 渠道 的大成 钱 柜交易 实施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10.2017 年 7 月 7 日《 关 于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上 海长 量基金 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 11 .2017 年 7 月 19 日《 大成月 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 。 12.2017 年 8 月 12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任 职公 告》。 13. 2017 年 8 月 24 日《 大 成月添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 、 《 大成 月添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 度报告 》 。 14.2017 年 9 月 2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深 圳众 禄金融 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15.2017 年 9 月 13 日《 关 于大成 月添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恢 复大 额申 购业务 公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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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页 告》。 (四) 《招募 说明书 》与本 更新招募说 明书内 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 ,以本 更新招 募说明书 为准。 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未尽 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 二十三 、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对 2017 年 5 月 5 日 公布 的《 大成月 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 1 期) 》 进行 了更 新, 本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主要 更新 的内 容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 根据 最新 数据 , 更 新了 “ 八、 基 金的 投资 ” 部分。 更 新了 “ ( 十三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告 ” 部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业绩 ” 部分 。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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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 页 二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月添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大 成月 添利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四) 《大 成月 添利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十一 月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