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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先锋(378010)

上投先锋: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1月)查看PDF公告

 



上 投 摩 根 成 长 先锋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字[2006]182 号文 核准日期:[2006 年 9 月 5 日 ]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 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1.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2. 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3.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 购(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当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4.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5.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6.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 截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19 日,基 金投 资组 合及 基金 业绩的 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二零一 七年 十 一 月


上投摩根成长先锋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及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3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 33 八、基 金的 投资 ............................................................................................................................. 40 九、基 金的 业绩 ............................................................................................................................. 47 十、基 金的 财产 ............................................................................................................................. 48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8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3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4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6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7 十六、 风险 揭示 ............................................................................................................................. 60 十七、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6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3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2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79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0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0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80


1 一、绪言 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 及 《上 投 摩根 成长 先锋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编 写。 招募说明书阐 述了上投 摩 根成长先锋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内容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根据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资 料发 行。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招募说 明书 主要 向投 资者 披露与 本基 金相 关事 项的 信息, 是投 资者 据 以 选 择 及 决定 是 否 投 资于 本 基 金 的 要约 邀 请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者自 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上投 摩根成 长先 锋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或 本基 金托 管人: 指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 上投 摩根 成长先 锋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 签 订之 《 上投 摩根 成长 先锋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2 6.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上 投 摩 根 成 长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说明 书是 基金向 社会公 开发售 时对基 金情 况进行 说明的 法律文 件,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每 6 个月 更新 1 次,并 于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 新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上投 摩根 成长 先锋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司 法解 释 、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并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并于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 金合同当 事人:指 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资者 : 指合法 持有现 时有效的 身份证件 的中国 公民,以 及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自然 人 17.机 构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 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 合《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 暂行办 法》 规定的 条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 险公司 、 证券 公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 或 其他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 外 的 机构投 资者


3 19.投 资人:指 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售业 务:指基 金的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上 投摩 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代 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 册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注 册登记机 构:指办 理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为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上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基 金账户: 指注册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基 金交易账 户: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投 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 金合同生 效日:指 基金募 集达到法 律规定及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基 金募 集期 限: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本 基金 在规 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日期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4 38.交 易时间: 指开放日 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段 ,具体时 间见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39.业 务规 则: 指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代 销机构 和投 资 人共同 遵守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间,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 购: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赎 回: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基金管 理人 购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基 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 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 公告在 本基 金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44.转 托管: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同一基 金的不同 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变更 的操 作 45.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基 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基 金资产总 值: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1.基 金资产估 值: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3.不 可抗力: 指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无法 预见、无 法抗拒 、无法避 免且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5 用、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为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本 信息 如下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20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25 楼 法定代 表人 :穆矢 总经理 : 章 硕麟 成立日 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 册资 本: 贰亿 伍仟 万元人 民币 股东名 称、 股权 结构 及持 股比例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56 号文 批准 ,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 成立 的合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2005 年 8 月 12 日,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了股 东之间 的股 权 变更事项 。公 司注册 资本 保持不变 ,股 东及出 资比 例分别由 上海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67%和 摩根资 产管 理( 英国 )有 限公 司 33 %变 更为 目前 的 51% 和 49% 。





2006 年 6 月 6 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 称由“ 上 投摩 根 富林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变更为“上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该更名 申请 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的批 准, 并 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在国 家工 商总 局完成 所有 变更 相关 手续 。 2009 年 3 月 31 日 , 基 金管 理人的 注册 资本 金由 一亿 五千万 元人 民币 增加 到二 亿五千 万 元人民 币, 公司 股东 的出 资比例 不变 。 该 变更 事项 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 在国 家工商 总局 完成 所有变 更相 关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受 处罚 记录。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董事:Paul Bateman 毕业于 英 国 Leicester 大学。


6 历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 , 摩 根资 产管 理全 球 投资管 理业 务 CEO 。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全 球主 席、 摩 根资 产管 理委 员会 主席及 投资 委员 会会 员。 同时也 是摩 根大通 高管 委员 会资 深成 员。 董事:Jed Laskowitz 美国伊 萨卡 学院 学士 学位 (主修 政治 )及 布鲁 克林 法学院 荣誉 法学 博士 学位 。 曾任摩 根资 产管 理亚 太区 行政总 裁。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环 球投 资管理 方案 联席 总监 。 董事: Michael I. Falcon 学士学 位( 主修 金融 ) 。 曾任摩 根资 产退 休业 务总 监。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环 球投 资管理 的亚 太区 行政 总裁 、 亚太 区基 金业 务总 监、 环 球投资 管 理营运 委员 会成 员、 集团 亚太管 理团 队成 员、 集团 投资管 理亚 太区 营运 委员 会主席 。 董事: 潘卫 东 硕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上 海市 金融 服务 办公 室金融 机构 处处 长( 挂职 )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行 长 、 上 海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长 。 董事: 陈兵 博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浦 发银 行总 行个 人银 行总部 财富 管理 部总 经理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 董事会 秘书 。 现任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党委 副书 记。 董事: 陈海 宁


研究生 学历 、经 济师 。 曾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金 融部总 经理 助理 、 公 投总 部贸易 融资 部总 经理 、 武 汉分行 副行 长、武 汉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资产 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 董事: 章硕 麟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名摩 根大 通证券) 、摩根 富林明 证券 股份有 限 7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基金管 理人 于 2017 年 7 月 29 日发 布公 告, 章硕 麟 先生 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 起代任 公司 董事长 ,代 为履 行公 司董 事长职 务。 独立董 事: 俞樵 经济学 博士 。 现任清 华大 学公 共管 理学 院经济 与金 融学 教授 及公 共政策 研 究 所所 长 。 曾 经在 加里伯 利 大学经 济系 、新 加坡 国立 大学经 济系 、复 旦大 学金 融系等 单位 任教 。 独立董 事: 刘红 忠 国际金 融系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复 旦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复 旦大 学金 融研 究中 心副主 任。 独立董 事: 戴立 宁 获台湾 大学 法学 硕士 及美 国哈佛 大学 法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台 湾财 政部 常务 次长 ,东吴 大学 法学 院副 教授 。 现任北 京大 学法 学院 及光 华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独立董 事: 李存 修 获美国 加州 大学 柏克 利校 区企管 博士( 主修 财务) 、企 管硕士 、经 济硕 士等 学位 。 现任台 湾大 学财 务金 融学 系专任 特聘 教授 。 2. 监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监事会 主席 : 赵 峥嵘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工 商银 行温 州分 行副 行长 、 浦 发银 行温 州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及 杭州 分行 行长 等职务 。 现任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 监事: 张军 曾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现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国际 投资 部总 监兼 基金经 理 , 管 理上 投摩 根亚 太优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上投 摩根全 球天 然资 源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监事: 万隽 宸 曾任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高级 法务 经理 ,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风险官 , 尚 腾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8 现任尚 腾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3. 总经理 基 本 情况 : 章硕麟 先生 ,总 经理 。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名摩 根大 通证券) 、摩根 富林明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4.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杨红女 士,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同济 大学 ,获 技术 经济与 管理 博士 曾任招 商银 行上 海分 行稽 核监督 部业 务副 经理 、 营 业部副 经理 兼工 会主 席、 零售银 行部 副总经 理 、 消 费信贷 中心 总经理 ; 曾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上海 分行 个人 信贷 部总经 理 、 个 人 银行发 展管 理部 总经 理、 零售业 务管 理部 总经 理。 杜猛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南京 大学 ,获 经济 学硕士 学位 。 历任天 同证 券、 中原 证券 、 国信 证券 、 中 银国 际研 究员;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行 业专家 、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金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国 内权益 投资 一部 总监 兼资 深基金 经理 。 孙芳女 士,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华东 师范 大学 ,获 世界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 历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研 究员 ;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行 业专 家 、 基金 经理 助理 、 研 究 部副总 监、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国 内权 益投 资二 部总监 兼资 深基 金经 理。 郭鹏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上海 财经 大学 ,获 企业管 理硕 士学 位。 历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经理 、 市 场部 副总监 , 产品 及客户 营销 部总监 、 市 场部总 监兼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 张军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同济 大学 ,获 管理 工程硕 士学 位。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 分行办 公室 秘书 、公 司业 务部业 务科 科长 ,徐 汇支 行副行 长 、 个人金 融部 副总 经理 ,并 曾担任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一职 。 邹树波 先生 ,督 察长 。 获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9 曾任天 健会 计师 事务 所高 级项目 经理 , 上 海证 监局 主任科 员,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 5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一甫 先生 自 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2 月在 国泰 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担任 助理研 究 员, 自 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 12 月 在瑞 银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自 2013 年 3 月至 2014 年 1 月在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担任 研究 员; 自 2014 年 3 月 起加 入 上投摩 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行 业专 家兼 基金 经理 助理。 自 2017 年 1 月 起担 任上投 摩根 成 长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的历 任基 金经 理为 唐建先 生, 任职 时间 为 2006 年 9 月 20 日至 2007 年 5 月 16 日 ; 王振 州先 生, 任职 时 间为 2007 年 11 月 24 日至 2008 年 11 月 29 日 ; 赵 梓峰先生, 任职 时间 为 2007 年 3 月 20 日至 2011 年 5 月 25 日 ;许 运凯 先 生, 任职 时间 为 200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1 年 12 月 7 日; 唐 倩女士,任 职时 间为 2011 年 4 月至 2013 年 7 月; 罗 建辉先 生, 任 职时间 为 2013 年 6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 月 30 日 ; 吴文哲 先生,任 职时 间为 2015 年 1 月 9 日 至 2017 年 1 月 16 日。 6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杜猛, 副总经 理兼 投资 总 监; 孙 芳, 副 总经理 兼投 资副总 监; 朱 晓龙, 研究 总监; 孟 晨 波,总 经理 助理 兼货 币市 场投资 部总 监; 赵峰 ,债 券投资 部总 监; 张军 ,国 际投资 部总 监 ; 黄栋, 量化 投资 部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2 、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定,按照招 募说明 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 及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以下简 称: 《 证券 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下列违 反《基金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禁止 行为 的发 生: (1) 投资于 其它 基金 ,但 是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违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向 第 三人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借 或者 贷款 ,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担保 的除外 ; (3) 从事有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 从事证 券承 销行 为; (5) 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6) 违反证 券交 易业 务规 则, 操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 (7) 违反法 律法 规而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8)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它行 为。 4、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行 为: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它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11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材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泄 漏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扰乱 市场 秩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0 )其 它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代理 人、 代 表人 、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它 第三 人谋 取 不当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 其它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五 ) 内部 控制 制度 :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12 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基金 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 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的 变化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合规 控制。 4、风 险管 理体 系: (1)董 事会下 设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主要 负责基 金管 理人风险 管理 战略和 控制 政策、 协 调突发 重大 风险 等事 项。 (2)董 事会下 设督察 长, 负责对基 金管 理人各 业务 环节合法 合规 运作的 监督 检查和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稽 核监 控工 作,并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和 中国 证监 会直 接报 告。 (3)经 营管理 层下设 风险 评估联席 会 议 ,进行 各部 门管理程 序的 风险确 认, 评估成 员 包括经 营管 理层 、 督察 长 、稽 核 、风 险管 理、 基金 投资 、基 金运 作等 各部 门 主管 。风 险评估 联席 会议 对各 类风 险予以 事先 充分 的评 估和 防范, 并进 行及 时控 制和 采取应 急 措施。 (4)监 察稽核 部负责 基金 管理人各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检查,定 期不 定期对 业务 部门内 部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和 遵循 国家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规定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 并 适时提 出 修改建 议。 (5)风 险管理 部负责 投资 限制指标 体系 的设定 和更 新,对于 违反 指标体 系的 投资进 行 监查和 风险 控制 的评 估。 (6)风 险管理 部负责 协助 各部门修 正、 修订内 部控 制作业 制 度, 并对各 部门 的日常 作 业,依 风险 管理 的考 评, 定期或 不定 期对 各项 风险 指标进 行控 管, 并提 出内 控建 议 。


13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 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 风险 控制委员会 风险 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14 资产负 债稳 步增 长。2016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0.96 万亿 元, 较上 年增 加 2.61 万亿 元, 增 幅 14.25% , 其中 客 户贷款 总 额 11.76 万亿 元, 较上年 增 加 1.27 万 亿元, 增幅 12.13% 。 负债总 额 19.37 万亿 元, 较上年 增加 2.47 万 亿元 , 增幅 14.61% , 其中 客户 存 款总额 15.40 万亿元 ,较 上年 增 加 1.73 万亿元 ,增 幅 12.69% 。 核心财 务指 标表 现良 好。 积极消 化五 次降 息、 利率 市场化 等因 素影 响, 本集 团实现 净 利 润 2,323.89 亿元 , 较上 年 增长 1.53% 。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 1,185.09 亿 元 , 在营业 收入 中的 占比较 上年 提 升 0.83 个 百 分点。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 1.18% ,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15.44% , 净利息 收益 率 2.20% ,成 本收入 比 为 27.49% , 资本 充足 率 14.94% , 均居 同业 领先水 平 。 2016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环 球金融 》“2016 中 国最 佳 消费者 银行” 、“2016 亚 太 区最佳 流动 性 管理银 行” , 《机 构投 资者 》“ 人 民币 国际化 服务 钻石 奖” , 《 亚洲 银行 家》“ 中国 最佳大 型零 售 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 世 界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全 球第 2 ;在 美国 《 财富》2016 年 世界 500 强 排名 第 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 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跨 境 托管运营处 、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15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 开办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 行,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不 断 加强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 各项 职责,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一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 71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财 资》 、 《 环球金 融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中国 最佳次 托管 银行” 、“ 最佳 托管专 家——QFII” 等奖项, 并 在 2016 年 被《环 球金 融》 评为 中国 市场唯 一一 家“ 最佳 托管 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 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16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 监督子 系统” , 严 格 按 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 资组 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各基 金投 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情 况进 行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 机构 : 1. 直销 机构 :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同 上) 2. 代销 机构 :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 真:010-66275654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客 户服 务电话 :95566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网址:www.boc.cn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法人代 表: 李建 红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18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虞 谷云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客 服电话 :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 )63639709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24 小时 客户 服务 热线 :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9 (12)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24 小时 客户 服务 热线 :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咨 询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6528 ( 上海 、北 京地 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17)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0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客服电 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8)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大 厦 15-20,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大 厦 15-20,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门户网 站:www.s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19)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20)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 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李 巍 (21)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21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电话:(021 53686888 传真:(021) 5368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 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http://www.gf.com.cn (2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2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魏 明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400-8888-108 ; 网址:www.csc108.com


(2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23 公司网 站: www.xyzq.com.cn (2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0)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杨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1)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李 航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区 江东 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户咨 询电 话:95597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sc.com.cn (3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4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热 线:010-95558 (34)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东方证 券网 站:www.dfzq.com.cn (35)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 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电话:0731-4403343 联系人 :郭 磊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36)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开放式 基金 客服 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37)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和 办公 地址 :山 东省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1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25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38)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或 各地 营业 网点 咨 询电话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39)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40)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电 话:021-68761616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26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毅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2)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服 务热 线:0591-96326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3)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电话:021-58881690 (4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45)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27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公司网 站:www.shhxzq.com (46)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47)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 詹露 阳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联系人 :石 静武 (48)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 www.noah-fund.com (49)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2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50)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1)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52)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53)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29 公司网 站:www.fund123.cn (54)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55)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站:licaike.hexun.com (56) 星展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301 、18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葛 甘牛


咨询电 话:400-820-8988 网站:www.dbs.com.cn (57)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站: www.yilucaifu.com (58)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35


30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59)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继 伟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网站:www.leadbank.com.cn (60)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61)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62)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63)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31 客服电 话:400-628-1176 网 站:www.jimufund.com (64)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65)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站:http://8.jrj.com.cn/ (66)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网站:www.xincai.com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67)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 院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 陈超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68)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办公楼 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32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69)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传真:010-88066552 (70)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建工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同 上) (三) 律师 事务 所与 经办 律师: 名称: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电 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33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及基 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06 」182 号 文 件批准 ,2006 年 9 月 14 日起向 全社 会公开募集,截至 2006 年 9 月 15 日 募 集 工 作 顺 利 结 束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销 售 额 为 5,480,643,191.07 元人 民币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验 资确 认日之 前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49,426.97 元人民 币。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10,569 户 ,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 募集 发 售期募 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5,480,643,191.07 份 基金 份额 , 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为 49,426.97 份基 金份额 ,两 项合 计共 5,480,692,618.04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部 计入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归 投资 者 所有。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核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06 年 9 月 20 日生 效。 本 基金 为契约 型开 放式 股票 型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根据《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自 2015 年 7 月 21 日起 ,本 基 金基金 名 称中的 基金 类型 变更 为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和转换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进行 。 具 体 的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 资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定 的代 销 机构以 电话 、传 真或 网上 等形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办 法另 行公 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间


34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90 天 开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90 天 开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开 始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35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基金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 转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基 金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2. 基 金投资者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金 按照份额 进行赎回 ,申请 赎回 份额精 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 份 ,基 金账 户余 额不 得低于 10 份, 如进行 一次 赎回 后基 金账 户中基 金份 额余 额将 低 于 10 份, 应一 次性 赎回。 如 因分红 再投 资、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巨 额赎回 、基 金转 换等 原因 导致的 账户 余额 少于 10 份 之情况 ,不 受 此限, 但再 次赎 回时 必须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费 用 =


( 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率) / (1 +申 购费 率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区 间 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 含) 以上 ,500 万元以 下 1.0%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36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3.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4.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 赎 回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6.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7.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并应 在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 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8.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基金 财产, 75%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9.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1.5%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金 额 的 0.5% 。 本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和收 费 方式 由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确 定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 日 3 个 工作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10.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1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费率 小于一 年 0.5% 大于等 于一 年小 于两 年 0.35% 大于等 于两 年小 于三 年 0.2% 大于等 于三 年 0%


37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对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 六)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3、5-7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七)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 八)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38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 执 行。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为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如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2 日内 通过指 定 媒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告 ; 并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九)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39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和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补差 和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两部 分构 成, 具体 收 取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 和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而 定。 基金 转换 费 用由基 金持 有人 承担 。 具 体费率 及计 算公 式以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公 告为 准。 ( 十一)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 以及 其他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 投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 起 2 个 月内办 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 标准收 费。 ( 十二)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三) 本 基金 管理 人为 基金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案以 招募 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公 布的 业务规 则为 准。


40 八、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内市 场上展 现最 佳成 长特 质的 股票 , 积 极捕 捉高 成长 性上 市公司 所 带来的 投资 机会 ,努 力实 现基金 资产 长期 稳健 增值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及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在正常市 场情 况下, 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中 股票投 资比 例为基金 总资 产的 70 %-95%, 债 券及其 它短 期金 融工 具 为 0-30%, 并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对 于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创新 金融产 品, 将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进行 投资 管理。 本基 金投 资重 点是 具有高 成长 潜力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 80 %以 上的 非现 金股票 基金 资产 属于 上 述投 资方 向所 确定 的内容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比例 要求有 变更 的, 在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 本基 金投 资范围 将及 时做出 相应 调整 ,以 调整 变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三) 投资 理念 把握高 成长 性上 市公 司的 升值潜 力, 通过 深刻 价值 挖掘分 享投 资标 的快 速发 展成果 。 ( 四) 投资 策略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定量 分析 与定 性分析 相结 合方 式 , 挖 掘具 有突出 成长 潜力 且被 当前 市场低 估 的上市 公司 , 主动出 击 、 积极管 理将 是本 基金 运作 的重要 特色 , 具体模 式将 主要分 为三 个层 次。 1 )自 下而 上股 票选 择 β 值 高低 将反 映证 券或 证 券组合 类型 ,体 现证 券或 证券组 合 对 市场 的敏 感度 。α 值 则以 资本资 产定 价模 型为 基础 , 表征 证券 投资 组合 收益 率与均 衡收 益率 之间 的差 额, 反 映基 金管 理人创 造主 动管 理报 酬的 能力。 本基 金将 甄别 影 响 β 值与 α 值 的具 体因 子, 形 成构建 成长 性 组合的 指标 体系 ,捕 捉高 成长潜 力的 优质 个股 。


41 建立影 响组 合 α 值和 β 值 的指标 体系 中, 涵盖 上市 公司过 去 3 年 EPS 增长 率 、主营 业 务收入 增长 率、 每股 净资 产增长 率、 净利 润增 长率 、负债 比率 等指 标以 及一 些非会 计指 标 , 如公司 市值 、 行 业特 征、 政策导 向等 。 在 自下 而上 的股票 选择 过程 同时 , 将 结合自 上而 下的 综合考 察, 构造 成长 性投 资组合 。 2 )市 场敏 感性 管 理 依据未 来市 场趋 势研 判, 基金管 理人 将适 时调 整投 资组合 的市 场敏 感性 。 如 果判断 市场 可能逐 渐上 升, 管理 人会 适度增 加投 资组 合 β 值 , 并相应 减少 现金 头寸 ; 反 之, 如 果判 断市 场被高 估及 可能 发生 衰退 ,管理 人会 减少 投资 组 合 β 值 ,并 相应 增加 现金 头 寸。 本基金 对投 资组 合 β 值 的 动态管 理, 是一 种更 有节 制的调 整, 完全 建立 在降 低预测 偏差 的基础 之上 , 包 括权 重配 置、 个 股/ 行业 集中 度调 整 、β 值 变异 系数 监测 等, 充 分体现 基金 管 理人在 寻求 更大 回报 率的 过程中 ,尽 量避 免可 能的 额外风 险。 3 )提 高主 动管 理报 酬 主动式 管理 基于 在持 续研 究过程 中产 生的 优异 判断 力, 并可 以反 映在 创造 超额 收益的 投 资组合 上, 该投 资组 合具 有高 α 值特 征。 判定 的 α 值是 基金 管理 人独 有的 投 资研究 成果 , 本身源 自于 对“ 预测” 的特 别报酬 。 本基金 的战 略目 标是 构造 可以创 造主 动管 理报 酬的 投资组 合 , 量 化指 标进 行个 股筛选 之 后, 基 础组 合即 被纳 入上 投摩根 基金 公司 策略 性评 价体系 。 研 究团 队将 对个 股进行 基本 面审 核, 对 所有 个股 进行 策略 性分类 : 优 质级 、 品 质级 、 转型 级和 交易 级。 通过 公司成 熟的 选股 流程,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检 视股票 评等 , 并 根据 行业 布局、 风险 因子 等进 行最 后阶段 筛选 , 以 确认投 资组 合核 心库 。 2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股 票投 资为 主, 一般市 场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不 会积 极追 求大 类资 产配置 , 但 为进一 步控 制投 资风 险, 优化组 合流 动性 管理 ,本 基金将 适度 防御 性资 产配 置,进 行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品种 投资 。 在券种 选择 上 , 本基 金以 中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 为基 础, 结合 经济 趋势 、 货 币 政策及 不同 债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 因素 , 重 点选 择那 些流动 性较 好、 风险 水平 合 理、到 期收 益率 与信 用质 量相对 较高 的债 券品 种。 具体策 略有 : (1)利 率预期 策略: 本基 金将首先 根据 对国内 外经 济形势的 预测 ,分析 市场 投资环 境 的变化 趋势 , 重 点 关 注利 率趋势 变化 。 通 过全 面分 析宏观 经济 、 货 币政 策与 财政政 策、 物价 42 水平变 化趋 势等 因素 ,对 利率走 势形 成合 理预 期。 (2)估 值策略 :建立 不同 品种的收 益率 曲线预 测模 型,并利 用这 些模型 进行 估值, 确 定价格 中枢 的变 动趋 势。 根据收 益率 、 流动性 、 风 险匹配 原则 以及 债券 的估 值原则 构建 投资 组合, 合理 选择 不同 市场 中有投 资价 值的 券种 。 (3)久 期管理 :本基 金努 力把握久 期与 债券价 格波 动之间的 量化 关系, 根据 未来利 率 变化预 期, 以久 期和 收益 率变化 评估 为核 心。 通过 久期管 理, 合理 配置 投资 品种。 (4) 流动 性管 理: 本基 金 会紧密 关注 申购/ 赎回 现金 流情 况 、 季 节性 资金 流动 、 日历 效 应等 , 建 立组 合流动 性预 警指标 , 实现 对基金 资产 的结构 化管 理 , 以确 保基 金资产 的整 体 变 现能力 。 (五) 投资 风险 管理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为本基 金风 险管 理的 最高 准则。 本基 金将 在总 结、 借 鉴公司 旗 下已有 开放 式基 金风 险管 理成熟 经验 基础 上 , 引 进 Barra Aegis 股 票投 资组 合 风险管 理系 统、 回报分 析和 组合 最优 化模 型, 通 过量 化的 归因 分析 和严格 的风 险预 算实 现动 态风险 控制 , 实 现组合 风险 与收 益优 化配 比。 其 中 ,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通 过 对 风 险 量 化 分 析 , 适 时 测 度 追 踪 误 差(Active Risk) 、全 风险(Total Risk) 、风险 价值(Value at Risk) 、风险 回报(Return at Risk) 等,产 生风 险 报表, 提供 风险 分解 、 风 险指标 的暴 露度 、 行 业的 暴露度 与边 际风 险贡 献的 丰富数 据, 辅助 基金管 理人 动态 和精 确地 实现投 资组 合风 险管 理。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80%+ 中 债总 指数 收益 率× 20% 沪深 300 指数 是中 证指数 公司编制 的包 含上海 、深 圳两个证 券交 易所流 动性 好、规 模 最 大的 300 只 A 股 为样本 的成 分股指 数, 是目前中 国证 券市场 中市 值覆盖率 高、 代表性 强、 流 动性 好, 同 时 公信 力较好 的股 票指 数,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的比 较基准 。 中 债总 指数是 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编制 的具 有代 表性的 债券 市场 指数 。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围和 投资 比例 ,选 用上 述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 客观 、合理 地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是 市场 中出现 更具 有代 表性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或 者更 科学 的复合 指数 权重 比例 , 本 基金将 根据 实际 情况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情况 下对 业绩 比较 基准予 以调 整 。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变 更应 履 43 行适当 的程 序,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主 动型 混合 型基 金,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较高风 险品 种, 预期 风险 收益水 平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会定 期评估 并在 公司 网站 发布 ,请投 资者 关注 。 ( 八)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百分之 十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5)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百分 之 四十; (6)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总资 产 的 70%-95% , 债 券及 其它 短 期金融 工具 为 0-30%; (7)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千 分 之五; (9)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百分 之五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0)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44 的有关 约定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 九)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与 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 (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663,186,251.61 72.57 其中: 股票 663,186,251.61 72.5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4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0,246,583.74 27.38 7 其他各 项资 产 438,645.95 0.05 8 合计 913,871,481.3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35,346,864.15 58.8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9,072,471.12 6.4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1,462,481.86 1.26 J 金融业 22,172,603.76 2.4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5,131,830.72 3.86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63,186,251.61 72.8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46 1 002332 仙琚制 药 5,880,241 50,570,072.60 5.56 2 002456 欧菲光 2,542,335 46,194,226.95 5.08 3 300284 苏交科 1,785,154 35,131,830.72 3.86 4 002589 瑞康医 药 2,248,068 34,620,247.20 3.80 5 002241 歌尔股 份 1,714,064 33,047,153.92 3.63 6 000333 美的集 团 732,198 31,513,801.92 3.46 7 000651 格力电 器 763,705 31,441,734.85 3.45 8 603027 千禾味 业 1,605,400 29,683,846.00 3.26 9 600521 华海药 业 1,370,395 28,833,110.80 3.17 10 600031 三一重 工 3,418,000 27,788,340.00 3.0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65,142.8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4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9,269.50 5 应收申 购款 24,233.6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8,645.9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无 流通 受限 情况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 五入 原因 ,投 资组 合报告 中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存 在尾 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09/20-2006/12/31 28.18% 0.99%


38.19% 1.10%


-10.01% -0.11%


2007/01/01-2007/12/31 156.73% 2.04% 110.11% 1.75% 46.62% 0.29% 2008/01/01-2008/12/31 -50.81% 2.32% -53.21% 2.44% 2.40% -0.12% 2009/01/01-2009/12/31 51.09% 1.58% 75.81% 1.67% -24.72% -0.09% 2010/01/01-2010/12/31 -9.84% 1.31% -1.91% 1.30% -7.93% 0.01% 2011/01/01-2011/12/31 -23.84% 1.06% -23.45% 1.07% -0.39% -0.01% 2012/01/01-2012/12/31 14.21% 0.81% 4.05% 1.13% 10.16% -0.32% 2013/01/01-2013/12/31 18.32% 1.26% -2.17% 1.10% 20.49% 0.16% 2014/01/01-2014/12/31 -7.31% 1.22% 42.82% 0.97% -50.13% 0.25% 2015/01/01-2015/12/31 15.39% 2.99% 5.37% 1.99% 10.02% 1.00% 2016/01/01-2016/12/31 -31.61% 1.91% -9.39% 1.12% -22.22% 0.79% 2017/01/01-2017/6/30 11.97% 0.64% 8.13% 0.46% 3.84% 0.18%


48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49 ( 二) 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计 量; 2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 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交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估值 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管 理人 与托 管人 另行 协商约 定;


(2)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固 定收 益品 种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自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固 定 收 益品 种 收 盘 价减 去 固 定 收 益品 种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固 定收 益 品 种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3)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4)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50 (6)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5)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 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1)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5.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51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52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 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53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 4.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按 股 票估 值 方法 的 第(3) 项 、 债 券估 值 方法 的 第(6) 项 或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收益的 构成 1. 买卖 证券 差价 ; 2.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行 存款 利息 ; 4.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 .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54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 于 面值 ; 3.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4.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50% ;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 基金 当年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 管 理人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划 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 用 1 、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 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披 露费用 ;


55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会 计师 费和律 师费 ; 7)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按照公允 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 金运 作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1.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2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 上述 1、中 3)到 8 )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4 、不 列入 基金 运作 费用 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 用 支 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管 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56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6 、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主 要包括 基 金 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 转 换费 等, 上述 费 用具体 的费 率、计算公式 、收取使 用 方式等内容请 参见本招 募 说明书“ 第七节 基金份额 的 申购、赎回 与 转换” 。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 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57 2 日内 公告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规定 将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在规 定时 间内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包 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基金 管 理 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58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式 。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59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 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60 管人所 在地 、 有 关销 售机 构及其 网点 , 供 公众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六、风险揭示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 对本基 金资 产 产 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 括 : (1) 政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 经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而宏 观经 济运行 状况 将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影 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产生 影响 。 (3) 利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债券 回购 ,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和 货币 市场 供求状 况的 影响 。 (4) 购买力 风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2、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都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 3、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会受 到所 投资 证券 表现的 影响 。 债 券尤 其是 国债的 表现 相对 稳定 , 但 同样会 受到 诸如宏 观经 济、 政策 以及 市场本 身的 影响 从而 造成 债券价 格变 动, 企业 债和 金融债 的投 资还 61 会受到 债券 本身 信用 评级 变化的 影响 ,这 些都 会给 投资者 带来 收益 变动 的风 险。 4、流 动性 风险 :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者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时 使资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 运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 果基 金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 可 能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5、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6、本 基金 特定 风险 :


选取高 成长 性上 市公 司股 票是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管理 的关键 环节 , 也是 影响 资产 组合业 绩 的重要 因素 。 鉴 于当 前国 内证券 市场 发展 的阶 段性 特征, 市场 存在 的非 有效 性会使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研究 与估 值方 法等 产生偏 离 , 同 时经 济景 气循 环与行 业周 期性 变化 也将 影响到 上市 公 司持续 成长 表现 , 最 终导 致所选 择的 证券 不能 完全 符合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为组合 绩效 带来 一定风 险。 7、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8、合 规性 风险 :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9、其 它风 险:





战 争 、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理商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 二) 声明


62 1、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 机构及 部门 担保。 基金 投资者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 是, 基金资 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基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 解 散、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合 并、 撤销 ; (5)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63 (4)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本上投 摩根 成长 先锋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主要 内容 如下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64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 人的代 理人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3.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 财 产 ; 2) 依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认 购和申 购费 用 、 基 金赎 回 手续费 用和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基 金份 额; 4) 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65 6)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 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8)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9) 自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换 注 册登记 机构 , 并对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10) 选择、 更换 销售 代理 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4)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4.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66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 他 人泄 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27. 法 律法 规、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5.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3)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67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资料 ; 8)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6.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0)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11)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14)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68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 17)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18)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19)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4) 法律法 规、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事 项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的,经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69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70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 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5.基金 份额 持有 大会 的表 决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A) 一 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B)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B)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71 (4) 基金合 并、 撤销; (5)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72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五)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六)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 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上投 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具体 信息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三 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7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及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在正常市 场情 况下, 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中 股票投 资比 例为基金 总资 产的 70 %-95%, 债 券及其 它短 期金 融工 具 为 0-30%, 并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对 于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创新 金融产 品, 将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进行 投资 管理。 本基 金投 资重 点是 具有高 成长 潜力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 80 %以 上的 非现 金股票 基金 资产 属于上 述投 资方 向所 确定 的内容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比例 要求有 变更 的, 在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 本基 金投 资范围 将及 时做出 相应 调整 ,以 调整 变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 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74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 过该证 券的 百分 之十 ; (4) 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 证的百 分之 十; (5)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百分 之 四十; (6)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总资 产 的 70 %-95% ,债 券及 其它 短期金 融 工具 为 0-30%; (7)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千 分 之五; (9)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百分 之五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0)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 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75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交易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 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并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6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7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8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9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76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 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77 1 )基金募 集期间的 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 金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78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 回购主 协议 。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托 管银行 的保 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 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 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 相关 法规 承 79 担责任 。 在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并 保证 其真实 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相 关规 定负 责保 管。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 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书面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 或不 定期寄送 对账单 。 2.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多种 收费 方式 选择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适时 机将 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多 种收 费方式 购买 本基 金 , 满 足基 金投资 者 80 多样化 的投 资需 求, 具体 实施办 法见 有关 公告 。 (三) 基金 电子 交易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ifm.com) 查询详情 。 (四) 联系 方式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咨询电 话:021-3879 4888 ,4008894888 网址:www.cifm.com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1. 2017 年 6 月 7 日, 关于 降 低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人 民币 份额 基金最 低交 易限 额的 公告 ; 2. 2017 年 7 月 15 日,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 告 ; 3. 2017 年 7 月 29 日,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 告 ; 上述公 告均 刊登 于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中国证 券报 》 及 基金 管理 人公司 网站 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上投 摩根 成长先 锋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上 投摩 根成 长先 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上投摩 根成 长先 锋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81 ( 七)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八)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