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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健(202001)

南方稳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
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7 年09 月28 日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7 § 4 基 金托 管人 .............................................................................................................................. 17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 6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72 § 7 基 金的 投资 .............................................................................................................................. 78 § 8 基 金的 财产 .............................................................................................................................. 86 § 9 基 金资 产估 值 .......................................................................................................................... 87 § 10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1 § 11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2 § 12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4 § 13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5 § 14 风险 揭示 ................................................................................................................................ 98 § 15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100 § 16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2 § 17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113 § 18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21 § 19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23 § 20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24 § 21 备查 文件 .............................................................................................................................. 125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南方稳健 成长 证券投 资基 金(以下 简称 “南方 稳健 成长基金 ”或 “本基 金”) 经中国 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 【2001 】38 号文 批准 公开 发行 。根 据当时 生效 的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于 2001 年9 月 28 日成 立。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本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理人 ”或 “管理 人”) 保证招 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 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作 出实 质 性 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 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投资有 风险,投 资人 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现 。 本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经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作了 修订并 已于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报刊 或网 站进 行了 公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9 月28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 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届 时有效的 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为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并 于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 法》 ) 、2004 年6 月29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国 证监 会 ”) 发布 并于 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和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2004 年6 月 11 日 中 国证监 会发 布 并于2004 年 7 月1 日 起施 行的《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 露 办法》 )以 及根 据以 上法 律法规 修订 后的 《南 方稳 健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本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南方 稳健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南 方稳 健成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指 《南 方稳 健成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对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发 行公 告或 本发 行公 告:指 《 南方 稳健 成长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行 公告》 及对 本基 金公 告的 任何修 订和 补充 《托管 协议 》: 指 《南 方稳 健成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本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修 订和补 充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并 在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同 年7 月 1 日 实施 并 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 发布 修订 后的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6 月11 日 中国 证监 会发布 并于 2004 年7 月 1 日起施 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基 金发 起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持有人 基金发 起人 :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指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中国 工商 银 行”) 注册登 记人 :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销售机 构: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本 基金 销售 的代 理机 构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个人投 资者 : 指 合 法 持 有 现 时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 护 照 的中国 居民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门批 准设 立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基金成 立日 :




















指 基 金 达 到 成 立 条 件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基 金 成 立 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认 购 截 止 日 的 时 间 段,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成立 并存 续的 不定 期之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 的申请 日 认购:





























指 本 基 金 在 发 行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单 位 的行为 申购:





























指 基 金 在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 单位 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 金 在 存 续 期 间 已 持 有 本 基 金 单 位 的 投 资 者 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接 受投 资者 申请 卖出本 基金 单位 的行 为 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 人 提出申 请将 其原 有基 金 ( 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单 位转 换为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单位 的行 为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金的 所有 权凭 证 指定报 刊: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包 括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等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www.nffund.com; www.icbc.com.cn)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 法规 、业务规则的内容, 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修订 后, 如适用本 基金, 相关 内容 以修 订后 法律法 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广 西信 托投资 公司 共同发起 设立 。2000 年, 经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 行了 增资 扩股 ,注 册资本 达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 行增资 扩股,注 册资本 达 1.5 亿 元人民币 。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 文核 准深 圳市 机 场(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 持有 的 30% 股 权转让 给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2014 年 公司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目 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 海 波 先 生 , 董 事 长 ,1963 年 出 生 , 籍 贯 安 徽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十 九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曾 任 职 中 共江 苏 省 委 农 工部 至 助 理 调研 员 , 江 苏 省人 民 政 府 办公 厅 调 研 员。 1998 年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曾任 总裁 助理 、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 资银 行业 务总监 兼投 资 银 行 业 务 管 理总 部 总 经 理, 华 泰 证 券 副总 裁 兼 华 泰紫 金 投 资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 券 ( 上海 )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等职 务, 曾分 管 投 资 银 行 、固 定 收 益 投资 、 资 产 管 理、 直 接 投 资、 海 外 业 务 、计 划 财 务 、人 力 资 源 等工 作。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王 连 芬 女 士 ,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天 津 ,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 二 十 四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历 任 赛 格 集团 销 售 , 深 圳投 资 基 金 管理 公 司 投 资 一部 研 究 室 主任 , 大 鹏 证券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经 纪 业 务 部 副总 经 理 、 深圳 福 虹 路 营 业部 总 经 理 、南 方 总 部 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第 一 证券 总 裁 助 理 , 华泰 联 合 证 券深 圳 华 强 北 路营 业 部 总 经理 、 渠 道 服 务部 总 经 理 、运 营 中 心 总经 理 、 零 售 客 户部 总 经 理 、执 行 办 主 任 、总 裁 助 理 。现 任 华 泰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总 裁 助 理兼 深圳分 公司 总经 理。 张辉先生 ,董 事,1975 年 出生,籍 贯浙 江,管 理学 博士,十 九年 证券从 业经 历,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北 京 东 城 区人 才 交 流 服 务中 心 、 华 晨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京联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2003 年 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先后 担任 华泰 证券 资产管 理总 部 高 级 经 理 、 证券 投 资 部 投资 策 划 员 、 南通 姚 港 路 营业 部 副 总 经 理、 上 海 瑞 金一 路 营 业 部总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 党委组 织部 长。 冯青山 先生 ,董 事,1966 年出生 ,籍 贯江 西, 工学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 陆军 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 连副 连职 排长 、代政 治指 导员 、师 政治 部组织 科正 连职 干事 、陆 军第 42 集团 军 政 治 部 组 织 处副 营 职 干 事、 驻 香 港 部 队政 治 部 组 织处 正 营 职 干 事、 驻 澳 门 部队 政 治 部 正营 职干事、 陆军 第 163 师政 治部宣传 科副 科长(正 营职)、深圳 市纪委 教育调 研室 主任科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深 圳 市 纪委 办 公 厅 副 主任 、 深 圳 市纪 委 党 风 廉 政建 设 室 主 任。 现 任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党委副 书记 、纪 委书 记、 深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 监事。 李平先生 ,董 事,1981 年 出生,籍 贯四 川,工 商管 理硕士, 中国 籍。历 任深 圳市城 建 集团办 公室 文秘 、董 办文 秘、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信 访办) 高级 主管。 现任 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企 业三部 高级 主管 。 李自成先 生, 董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近现 代史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工会 主 席 、 党总 支 副 书 记。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总 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 出生,籍 贯安 徽, 临 床医 学博士, 中国 籍。历 任安 徽泗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生 、 瑞 金 医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 研究 所 医 药 行 业研 究 员 、 总经 理 助 理 、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券 研究 所总 经理 。 杨 小 松 先 生 , 董 事 ,1970 年 出 生 , 籍 贯 四 川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 行会计 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券 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 会 处 长 、副 主 任 、 南方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督 察长 。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 裁、 党委副 书记 。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1950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经济学硕 士, 中国籍 。历 任国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业 部 政 策 研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 司处 长 、 副 司 长、 中 国 国 际贸 易 促 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政 府副 秘 书 长 、 安徽 省 阜 阳 市政 府 市 长 、 安徽 省 统 计 局局 长 、 党 组书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记、国 家统 计局 总经 济师 兼新闻 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济 50 人论 坛成员 、中 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李 心 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湖 南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国 务 院 学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全 国 金融 硕 士 专 业学 位 教 学 指 导委 员 会 委 员, 中 国 籍 。历 任东南 大学经 济管理 学院 教授、 南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院 长。现 任南京 大学- 牛津大 学金融 创 新 研 究 院 院长 、 金 融 工程 研 究 中 心 主任 、 南 京 大学 创 业 投 资 研究 与 发 展 中心 执 行 主 任、 教 授 、 博 士 生导 师 、 江 苏省 省 委 决 策 咨询 专 家 、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委 员 会委 员 及 公 司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通 银 行 等单 位 的 博 士后 指 导 导 师、 中 国 金 融 学 年会 常 务 理 事、 国 家 留 学 基金 会 评 审 专家 、 江 苏 省 资本 市 场 研 究会 会 长 、 江苏 省科技 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先 生, 独立董 事,1951 年 出生, 中国香 港籍 ,工商管 理博 士,法 学硕 士,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学 会 杰 出资 深会 员 。 历 任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事 处 证 券 主任 、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事 务监 察 委 员 会 法规 执 行 部 总监 。 现 任 香港 金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北 京, 经济学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中 国 籍 。 历任 北 京 市 财 政局 干 部 、 深圳 蛇 口 中 华 会计 师 事 务 所经 理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 任。 现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管理 合伙 人、 中国证 监会 第三 届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 周蕊女士 ,独 立董事 ,1971 年出生 ,籍 贯广东 ,法 学硕士, 中国 籍。历 任北 京市万 商 天勤( 深圳 )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北京 市中 伦(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北京 市信利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 、 合 伙 人。 现 任 金 杜 律师 事 务 所 合伙 人 、 全 联 并购 公 会 广 东分 会 会 长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深 圳 市 中小 企 业 改 制 专家 服 务 团 专家 、 深 圳 市女 企业家 协会 理事 。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 ,1969 年 出 生 ,籍 贯 江 苏,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历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法 规 处 副 处长 、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并 购监 管 处 副 处 长、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公 司治 理 监 督 处 处 长、 发 行 监 管部 发 审 委 处 长、 华 泰 证 券合 规 总 监 、 华泰 联 合 证 券党 委 书 记 、副 总裁、 董事 长。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大学 本科学历 ,十 九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熊 猫 电 子 集团 公 司 财 务 处处 长 、 华 泰证 券 计 划 资 金部 副 总 经 理、 稽 查 监 察部 副 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华 泰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财 务 总监 、 华 泰 联合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监 事 会主 席 、 华 泰 长城 期 货 有 限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华 泰 瑞 通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姜丽花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浙江, 大学 本科学历 , 高 级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 任 浙 江 兰 溪马 涧 米 厂 主管 会 计 、 浙 江兰 溪 纺 织 机械 厂 主 管 会 计、 深 圳 市 建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 深 圳市 建 设 集 团计 划 财 务 部 助理 会 计 师 、深 圳 市 建 设 投资 控 股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 经理 助 理 、 深圳 市 投 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 计划 财 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预 算部 副 部 长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核 分配 部部 长、 深圳 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深 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国际招 标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深投 物 业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克力先 生, 监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船舶 工程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厦 门 汽 车工 业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有限 公 司 国 际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 任 、 厦 信 置业 发 展 公 司总 经 理 、 投 资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 理部 副 经 理 职务 。 现 任 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总 经理 。 林红珍女 士, 监事,1969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厦门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计 、 厦 门 中友 贸 易 联 合 公司 财 务 部 副经 理 、 厦 门 外供 房 地 产 开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 业 证券 计 财 部 财务 综 合 组 负 责人 、 直 属 营业 部 财 务 部 经理 、 计 划 财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审计 部 经 理 、 风险 管 理 部 副总 监 、 稽 核 审计 部 副 总 监、 风 险 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主持 工 作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经 理 。 现 任兴 业 证 券 财 务部 、 资 金 运营 管 理 部 总经 理、兴 证期 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苏民先生 ,职 工监事 ,1969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计 算机硕士 研究 生,中 国籍 。历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券 营 业 部 电脑 工 程 师 、 华夏 证 券 深 圳分 公 司 电 脑 部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保 障 部 副 总监 、 市 场 服 务部 总 监 、 电子 商 务 部 总 监。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先 生, 职工监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企业管理 硕士 学历, 中国 籍。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副 教 授 、 华为 技 术 有 限 公司 处 长 、 汉 唐 证 券 人 力 资源 管 理 总 部总 经 理 、 海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总 监 、 华 信惠 悦 咨 询 公 司副 总 经 理 、首 席 顾 问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人力资 源总 监、 党委 组织 部部长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林斯彬先 生, 职工监 事,1977 年 出生, 籍贯广 东, 民商法专 业硕 士,中 国籍 。历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证 券 业 务 部实 习 律 师 、 上海 浦 东 发 展银 行 深 圳 分 行资 产 保 全 部职 员 、 银 华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法 务 主 管 、民 生 加 银 基 金监 察 稽 核 部职 员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监察 稽核部 执行 总监 。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 经济师,中国籍。历 任江 苏省投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江苏 国信 高科技 创业 投资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总 经理。2003 年加入 南方基 金,曾任 南方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经济学学士 ,中 国籍。曾任职于财政 部地 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 、中 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资 公司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经 理、 产 品 开 发 部 总监 、 总 裁 助理 、 首 席 市 场执 行 官 , 现任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 籍。 历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方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 资业 务 部 总 经理 、 沈 阳 分 公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华 泰联合证 券董 事会秘 书、 合规总监 等职 务;2011 年 加入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 会秘书、 纪委 书 记 、 南 方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董事 会 秘 书 、纪 委书记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 理 、 全 国 社保 及 国 际 业务 部 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业 务 部 总 监 、固 定 收 益 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首 席投 资官 (固定 收益) 、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经 济学 硕士,中国籍。历任 财政 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师,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1998 年加入 南方 基 金 , 历 任 运作 保 障 部 总监 、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人 、 总 经 理 助理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01 年9 月至2002 年4 月 ,杜峻 、李 华;2002 年4 月至2004 年6 月, 李华 ;2004 年6 月至2005 年9 月 ,李 旭利 ;2005 年9 月至2006 年3 月,王 宏远 ; 2006 年 3 月至2007 年 5 月,王 宏远 、张 雪松 ;2007 年 5 月至 2008 年1 月, 王宏远 、张 雪 松、冯 皓;2008 年1 月至2008 年4 月 ,王 宏远 、冯 皓;2008 年4 月至2010 年1 月, 冯皓 、 马北雁 ;2010 年1 月至2010 年2 月, 冯皓 、马 北雁 、张慎 平;2010 年2 月至2010 年7 月, 马北雁 、张 慎平 ;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 马北 雁、张 慎平 、李 源海 ;2011 年 2 月至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2012 年 11 月 ,马 北雁 、 李源海 ;2012 年 11 月至 2014 年 4 月 ,马 北雁 、李 源海、 应帅 ; 2014 年4 月至2015 年 2 月,李 源海 、应 帅;2015 年2 月 至今 ,应 帅。 应帅先生,北大光华 管理 学院管理学硕士,具 有基 金从业资格。曾担任 长城 基金管理 公司行 业研 究员 ,2007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2007 年 5 月至 2009 年 2 月, 任南 方宝元 基金 经 理;2007 年5 月至2012 年11 月 ,任 南方 成份 基金 经理;2010 年 12 月至 2016 年 3 月, 任 南方宝 元基 金经 理;2012 年 11 月 至今 ,任 南方 稳健 基 金经 理;2012 年 11 月 至今, 任南 稳 贰号基 金经 理;2016 年 3 月至今 ,任 南方 驱动 基金 经理;2017 年 8 月至 今, 任南方 智造 股 票基金 经理 。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固 定收益 ) 、 南方 东英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香港 ) 董 事李海 鹏先 生,总 裁助 理兼 首席 投资 官 (权 益) 史 博先 生, 权益 专户投 资部 负责 人蒋 峰先 生,权 益研 究 部 负 责 人 茅 炜先 生 , 交 易管 理 部 负 责 人王 珂 女 士 ,权 益 投 资 部 负责 人 张 原 先生 , 指 数 投资 部 兼 数 量 化 投资 部 负 责 人罗 文 杰 女 士 ,现 金 投 资 部负 责 人 夏 晨 曦先 生 , 固 定收 益 投 资 部负 责 人 李 璇 女 士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乔 羽 夫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负 责 人 陶 铄 先 生。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组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 信息 技 术 管 理制 度 、 资 料 档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 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制订 了基 金会 计制 度、公 司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会 计 工 作 操作 流 程 和 会 计岗 位 职 责 ,并 针 对 各 个 风险 控 制 点 建立 严 密 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 括凭 证制度、复核制度、 账务 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基 金 财 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度 、 财 务 收支 审 批 制 度 和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 制 度 由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定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控 制的 机 构 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 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系 统 风 险控 制 制 度 以 及岗 位 分 离 制度 、 防 火 墙 制度 、 反 馈 制度 、 保 密 制度 等程序 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 责监 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 作的 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 风险控制 情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 名,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 体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核工 作 。 除 应当 回避 的 情 况 外 , 督 察 长享 有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调 查 权 。 督察 长 根 据 履 行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参 加 或者 列 席 公 司董 事 会 以 及公 司 业 务 、 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 等 相 关 会议 , 有 权 调阅 公 司 相 关 文件 、 档 案 。督 察 长 应 当定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期 或 者 不 定 期向 全 体 董 事报 送 工 作 报 告, 并 在 董 事会 及 董 事 会 下设 的 相 关 专门 委 员 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 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 的监 察稽核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 核 工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制 度的 建 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 4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 6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8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 的 宗旨 , 依 靠 严密 科 学 的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 人 职责 ,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全 、 高 效 、 专业 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 影 响 力 。 建立 了 国 内 托 管银 行 中 最 丰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 率先 开 展 绩 效评 估 、 风 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 可 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资 基金 745 只。 自2003 年 以来 ,本 行连续 十四 年获 得香 港 《 亚洲货 币 》 、 英国 《 全球 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 、 美国 《 环球 金 融》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等境 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的 54 项 最佳 托管 银行 大奖;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托 管银 行, 优良 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 内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 基 金托 管 人 自 有财 产 以 及 不 同的 基 金 财 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和银 行 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 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展 , 一 手 抓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的 。 资 产 托管 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 各 项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的 力 度 , 精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表 明独 立 第三方 对我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也 证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管 服 务 的 风险 控 制 能 力 已经 与 国 际 大型 托 管 银 行 接轨 , 达 到 国际 先 进 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 经营、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 成 一个 运 作 规 范化 、 管 理 科 学化 、 监 控 制度 化 的 内 控体 系 ; 防 范 和 化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 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 的 权 益 ;保 障 资 产 托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部 内 部 设 置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 的内 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 备 专职 稽 核 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 理的 直 接 领 导下 , 依 照 有 关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独 立 行 使 稽核 监 察 职 权。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查 、 评 价 部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制 定 和 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员 行 为 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 并 采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 和 管 理独 立、网 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 经 营管 理 情 况 和特 别 情 况 , 以检 查 资 产 托管 部 在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 门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防 线 ” 三 道控 制 防 线 , 健全 绩 效 考 核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 以 人为 本 ” 的 内控 文 化 , 增 强 员工 的 责 任 心和 荣 誉 感 , 培育 团 队 精 神和 核 心 竞 争 力。 并 通 过 进行 定 期 、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 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 行 检查 、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进 行 风 险 识别 、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的 完 备 的 灾 难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期 演 练 。 为使 演 练 更 加接 近 实 战 , 资 产托 管 部 不 断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 照 预 订 时 间演 练 发 展 到现 在 的 “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 面 贯彻 落 实 全 程监 控 思 想 , 确保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和 措 施 才 会全 面 、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 将 风 险控 制 责 任 落实 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 务岗 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 己 岗位 职 责 范 围内 的风险负责, 通 过 建 立 纵向 双 人 制 、 横向 多 部 门 制的 内 部 组 织 结构 , 形 成 不同 部 门 、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 、 制度 建 设 和 工作 流 程 中 。 经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作 流 程 、 稽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等 , 覆 盖 所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业 务 过 程 , 形成 各 个 业 务环 节 之 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 资 产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 工作 重 点 。 随 着市 场 环 境 的变 化 和 托 管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现 , 资 产 托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 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 基 金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其 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监 督和 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确认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联系人: 吴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庆萍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明生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4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联系电话 :021-50979384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下城 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 市下城 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震山 联系人: 金超龙 联系电话 :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东宁 联系人: 赵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18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月坛南街1 号院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月坛南街1 号院2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0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冀 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22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吴照群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3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 王 者凡 联系电话 :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24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普大 厦 办公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普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联系电话 :0532-68629925 客服电话 :(青 岛)96588 ,(全国 ) 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25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6 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胡 昇荣 联系人: 张小光 联系电话 :025-86775342 客服电话 :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7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兰山区北 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进 联系人: 田宇


联系电话 :0539-8160669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8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 市江汉 区 建设大道933 号汉 口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 武汉 市江汉 区 建设大道933 号汉 口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周田 联系方式 :027-82656785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29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施圆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30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仁康 联系人: 唐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31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联系人: 陈浩 联系电话 :0577-88996129 客服电话 :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32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甘 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3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联系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34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5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上江街888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李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682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6 乌鲁木齐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7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8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30 号广 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30 号广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39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40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0411-82311131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41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合 肥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 96588( 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2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43 天津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宗唐 联系人: 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45 金华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金华 市 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雅清 联系人: 陈秀端 电话:0579-82178271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6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联系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47 广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刘强 电话:020-22389067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48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晓勇 联系人: 李阳 电话:0755-82817529 传真:0755-82811423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客服电话 :96588(广东省外加拨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9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50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宝祥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51 杭州联合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晨 联系人: 张强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6 网址:www.urcb.com 53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55 威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 济南 市经十 路 奥体金融 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人: 武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话 :省内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56 山东寿光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法定代表 人: 颜 廷军 联系人: 武翔宇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58 浙江温州 龙湾农 村商业 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温州 市 龙湾区永 中街道 永 宁西路 555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温州 市 龙湾区永 中街道 永 宁西路 55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服电话 :4008296596 网址:www.lwrcb.com 59 浙江绍兴 瑞丰农 村商业 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绍兴柯 桥 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绍兴柯 桥 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62 西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陕西西 安 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雁塔 区 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63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64 晋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 一号丽华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 一号丽华 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阎 俊生 联系人: 卫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 电话 :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65 华融湘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 段828 号 杰座大 厦 办公地址 :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芙 蓉南路 一 段828 号 杰座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张 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 :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66 龙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67 昆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克拉玛 依 市世纪大 道 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 人: 闫宏 联系人: 张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服电话 :4006696569 网址:www.klb.cn 68 广东南粤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湛江 市经济技 术开发 区 乐山大道60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广州 江 市珠江新 城临江 大 道5 号保 利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 人: 韩 春剑 联系人: 陈静 电话:020-28099040 传真:0759 —2631600 客服电话 :4000961818 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69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桂林 市中山 南 路 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 市中山 南 路 76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71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傅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73 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技 术产业开 发区高 新 四路 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技 术产业开 发区高 新 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 人:毛 亚社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 :(029 )96669 、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74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 锦州市 松山新区 科技路6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 锦州市 松山新区 科技路6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伟 联系人: 庞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75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乐清 市城南街 道伯乐 西 路99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乐清 市 城南街道 伯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76 贵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贵州 省贵阳 市中华北 路 77 号 办公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 中华北路77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 宗权 联系人: 陈楠 电话:0851-8685867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服电话 :40011-96033 网址:http://www.gyccb.cn 80 浙江泰 隆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台州 市 路桥区南 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上城区望 江东路5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钧 联系人: 陈妍宇


电话:0571-87788979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话 :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81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南 苑街道 南 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南 苑街道 南 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 人:来 煜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 :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83 浙江富 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富阳 区 鹿山街道 依江路 501 号第1 幢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富阳 区 鹿山街道 依江路 501 号第1 幢 法定代表 人:马 富华 联系人: 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84 长春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二道区自 由大路 5755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 长春市 绿园区正 阳街 4288 号 法定代表 人:马 铁刚 联系人: 张俊峰 电话:0431-89115109 传真:0431-89115154 客服电话 :96888-0-1 网址:http://www.cccb.cn 86 齐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淄博 市 张店区金 晶大道 10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淄博 市 张店区金 晶大道 105 号 法定代表 人:杲 传勇 联系人: 焦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 :96588 网址:www.qsbank.cc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87 中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河南 省郑州 市 郑东新区CBD 商务 外环路 23 号中科 金座大 厦 办公地址 : 河南 省郑州 市 郑东新区CBD 商务 外环路 23 号中科 金座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窦 荣兴 联系人: 牛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客服电话 :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88 浙江萧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萧山 区 人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萧山 区 人民路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云龙


联系人: 冯亮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话 :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代销券 商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长柳路36 号兴 业 证券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乔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刘畅 联系电话 :010-6560823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黄埔区 中新广州 知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会 广场 5、7、8 、17、18 、19、38-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 电 各地营业 网点 网址:广 发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 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 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 处荣超商 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 、13、15 、16、18 、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心A 栋第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韩 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958 号 华能联合 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李欣 联系电话 :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www.xcsc.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18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东 海西路28 号龙翔广 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 人:宁 敏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 中心 A 座16-18 层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冯 鹤年 联系人: 韩秀萍 联系电话 :010-85127609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23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 寿险大 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尤 习贵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址 :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王雯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28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四川中路213 号 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四川中路213 号 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30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 龙江省 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 省哈尔 滨市松北 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姚志 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网址: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 津市经 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4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曹 实凡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37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中 心主塔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中 心主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梁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 治区拉 萨市柳梧 新区察 古大 道1-1 号 君泰国 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6 楼 法人代表 :林立 联系人: 郑琢 联系电话 :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9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歩 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财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41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42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大 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43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 州杭大 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 际贸易中 心东塔 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 际贸易中 心东塔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6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学 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47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 州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8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高 新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9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光 大银行大 厦 3F 法定代表 人:何 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51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坚 联系人: 张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52 财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 省石家 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 省石家 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马辉 联系电话 :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 :河北 省内:95363 ,河北 省外: 0311-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53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普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 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4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 昌市红 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 融大厦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 尚6 号楼3 层中 航证券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5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梅山路 18 号安徽 国 际金融中 心 A 座 国元证 券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人: 米硕 联系电话 :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56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 际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 际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徐丽 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7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甲6 号SK 大 厦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8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 太原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9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 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 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高 利 联系人: 丁敏 联系电话 :010-59355997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0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201 、501、502、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201 、501、502、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61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2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3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叶 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www.xsdzq.cn 64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65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66 万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3 号高 德 置地广场E 栋12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7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8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 际财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 际财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9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 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浩 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熊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70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 兰州 财富中心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19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71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2 国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 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中心 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虞 哲维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73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 十、三十 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 十、三十 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王晓静 联系电话 :0755-83007336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4 中天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 和平区 南五马路121 号 万丽 城晶座 4 楼中天 证券经 纪 事业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李泓灏 联系电话 :024-23280806 客服电话 :(024 )95346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网址:http://www.iztzq.com 75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 经贸中心 办公楼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 经贸中心 办公楼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6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 A 座-大连期货 大厦 38 、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 沙河口 区会展路129 号 大连 期货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玺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7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谭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78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 惠州广播 电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 惠州广播 电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79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www.dxzq.net 80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 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 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81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 信息大厦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珠市口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丁 奇文 联系人: 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82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83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企 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马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4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玉明 联系人: 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5 网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市 沈河 区热闹路49 号恒 信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 王媖 联系人: 贾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传真:024-22955531 客服电话 :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86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关 东园路 2 号高科 大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99 号 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夏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95391 网址:www.tfzq.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87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门 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 城 E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门 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 城 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系人: 张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88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门 外光华 路 14 号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麦子店 西路 3 号新 恒基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人: 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89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 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9-B、 C 办公地址 : 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9-B、C 法定代表 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90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91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芜湖路25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芜湖路25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 :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92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 、25、 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93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 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弘 业大 厦2-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周 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94 诺亚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 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5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6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03 ~906 室; 上海市 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法兰 桥 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7 蚂蚁 ( 杭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 州市余 杭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8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9 上 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 88 号金 座 大楼(东 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100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顺义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罗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01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五常街道 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02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新 联系人: 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103 众升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104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5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 北京 )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戎 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06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5 号(锦 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 团(锦昌 大厦)13 楼 法人:徐 黎云 联系人: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7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成华区锦 江区东 大街 99 号平安 金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108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9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10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经 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周 斌 联系人: 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11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112 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 路鲤 鱼门街 1 号 前海深 港合作 区管理局 综合办 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嘉里建设 广场 2 座 15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凤潮 联系人: 梁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13 深圳前海 汇联基 金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 路鲤 鱼门街 1 号 前海深 港合作 区管理局 综合办 公楼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铜鼓路 39 号大冲 国 际中信 5 号楼 7D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贾海霞 联系电话 : 0755-26900826 转 804 客服电话 :0755-26900826 网址:http://www.xiniujijin.com/ 114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白纸坊 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综合 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15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银 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116 北京植信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密云县 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 楼 106-6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盛世龙源 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 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117 上海大智 慧财富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浦东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申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18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长宁区 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19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杜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120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浦东 新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1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 浦区中 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22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23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124 中经北证 (北 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庄 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街 11 号 703


法定代表 人: 徐 福贺 联系人: 张巍 电话:13911775715 传真:010-5086 6173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25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工人体育 馆北路 甲 2 号盈科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表 人:胡 伟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26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27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 海珠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广场 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128 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粤海街道 科苑南 路高 新南七道 惠恒集 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高新南七 道 12 号惠 恒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系人: 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29 北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延庆 县延庆经 济开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 阳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 十一 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 人: 张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30 上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31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 建邺区 江东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中心 现代五 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峨山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132 济安财富 (北 京)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33 中证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 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宣武门 外大街 甲 1 号新华社 第三工 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34 鼎信汇 金( 北京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知春路 12 号太月 园 一区 3 号楼 5 层 法定代表 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5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136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37 北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38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福山 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39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40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41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 汇区 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徐 汇区 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 人:黄 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42 南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 市玄武 区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 人: 宋 时琳 联系人: 贺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话 :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43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崇明 县长兴镇 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泰和 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昆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 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44 深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 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 科兴 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145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 大兴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 科创 十一街 18 号院京 东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146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3 号通 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7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贵州 省贵阳 市南明区 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 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 南明区新 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 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荻 联系人: 潘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48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5.2 登记 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古 和鹏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信达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中 路东 风大 厦 21 层 负责人 :靳 庆军 电话: (0755 )83243139 传真: (0755 )83243108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麻云 燕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 6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6.1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1 、本 公司 直销 网点 ; 2 、经 本公 司委 托, 具有 销 售开放 式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或 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6.2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 时间由基 金管理 人 与 销售 代理 人约 定。 6.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更改 上述 原则。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于 新规则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的 三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报 刊 或 网 站 报 刊 或 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 6.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管理人 公布 的其 他方 式。 2 、申购 和赎回 的确认 与通 知 :基金 发售 机构对 申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 发 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 该 申 请 。申 请 的 确 认 以注 册 登 记 机构 或 基 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申 请当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之前 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者通常 可在 T+2 日到网 点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确认 情况 。 3 、申购 和赎回 款项支 付: 基金投资 者申 购时, 采用 全额缴款 方式 ,若资 金未 全额到 账 则 申 购 无 效 ,基 金 管 理 人将 申 购 无 效 款项 退 回 。 基金 持 有 人 赎 回申 请 确 认 后, 赎 回 款 项将 在T+7 日内 划往 基金 持有 人 (赎 回人) 账户 。在 发生 延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 照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6.5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 元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情 况 调 高 首次 申 购 和 追 加申 购 的 最 低金 额 , 具 体 以销 售 机 构 公布 的 为 准 ,投 资 人 需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和 调 整; 2 、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申请 不 得低于 1 份, 投资 人全 额 赎回时 不受 上述 限制 ,基 金销售 机 构 在 符 合 上 述规 定 的 前 提下 , 可 根 据 自己 的 情 况 调高 单 笔 最 低 赎回 申 请 份 额要 求 限 制 ,具 体以基 金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投资 人需 遵循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具 体内 容详见 2015 年 2 月 25 日 发布 的《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旗下部 分基 金最 低赎 回限 额的公 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申 购、赎 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调整 前的 三个工 作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4 、申购 份额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的申购 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后 , 以 当 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 准 计 算并 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小数 点 两 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5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的 赎回 金额按 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以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按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计算 并 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6.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申 购费 率按 申购 金额 的 增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6% 100 万≤M <1000 万 1.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 赎回 费率 为0.5% 。 赎回 费在扣 除手 续费 后, 余额 不得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百 分之二 十 五,并 应当 归入 基金 财产 。 3 、本基 金的实 际执行 费率 由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 。 本基 金的申 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在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需要 调整 费率 时, 必 须于 新的 费率开 始实 施日 前的 三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报刊 或网 站上 刊登公 告。 4、基金 管理人 及其 他基金 销售机 构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 相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他基 金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或通 知。 6.7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 资 1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6%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168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 10,000/ (1+1.6%) = 9,842.52 元 申购费 用 = 10,000 - 9,842.52 = 157.48 元 申购份 额 = 9,842.52/1.0168 = 9,679.90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1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168 元 ,则可 得 到9,679.90 份 基金 份额 。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 资 50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对 应费 率为 1.3% ,假 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也 是1.0168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 5,000,000/ (1+1.3%) = 4,935,834.16 元 申购费 用 = 5,0000,000 - 4,935,834.16 = 64,165.84 元 申购份 额 = 4,935,834.16/1.0168 = 4,854,282.2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50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8 元,则 可 得到4,854,282.21 份基 金 份额。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赎回费 例三、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 单位 ,赎 回 费率 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0168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 = 1.0168 ×10,000 ×0.5% = 50.84 元 赎回金 额 = 1.0168 ×10,000-50.84 = 10,117.16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单 位,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16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117.16 元。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6.8 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自动为 投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在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自动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6.9 暂停 申购与 赎回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1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代理 人或 注册登记 机构 的技术 保障 或人员 支 持等不 充分 ; (3)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4)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暂停 申购情 形; (6)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某 笔申购申 请会 影响到 其他 基金持有 人利 益时, 可拒 绝该笔 申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1) 到 (5)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立即 在指 定报 刊或 网站 报刊或 网 站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发生上 述(6) 项拒 绝申 购 情形时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 说明 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 为需要暂 停 基 金 申 购 ,应 当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经 批 准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在 指定 报 刊 或 网站 报刊或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2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3)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已接受的申请 ,基 金管理人 足 额 兑 付 ;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兑 付 , 可 兑付 部 分 按 单个 账 户 申 请 量占 申 请 总 量的 比 例 分 配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兑 付 部 分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发 生 的情 况 制 定 相 应的 处 理 办 法在 后 续 开 放日 予 以 兑 付 , 并以 该 开 放 日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依据 计 算 赎 回 金额 。 投 资 者在 申 请 赎 回时 可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 说明 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 为需要暂 停 基 金 赎 回 ,应 当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经 批 准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在 指定 报 刊 或 网站 报刊或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6.10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时,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资产 变 现 可 能 对基 金 的 资 产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申 请 ,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回 份 额 ; 未 受 理部 分 可 延 迟至 下 一 个 开 放日 办 理 。 转入 第 二 个 工 作日 的 赎 回 申请 不 享 有 优先 权 并 以 该 开 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依 据计 算 赎 回 金额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但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3)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时,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指 定报刊 或 网站报刊 或网 站、基 金管 理人的公 司网 站或代 销机 构的网点 在 3 个证 券交易 所交易日 内刊 登公告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报刊 或网 站报 刊或 网站 上进行 公告 。 6.11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一 天,第二个工作日基 金管 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 监会指定 报刊或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报刊 或网 站上刊 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 登暂停公 告 一 次 ; 当 连续 暂 停 时 间超 过 两 个 月 时, 可 将 重 复刊 登 暂 停 公 告的 频 率 调 整为 每 月 一 次。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报 刊 或网 站 上 连 续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6.12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 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 分基 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 代销 机构的基 金转换 业务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07 年8 月30 日 发布 的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 在部分 代销 机构 开展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 、2008 年3 月 11 日发 布的 《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关于调 整旗 下基 金转 换业 务规则 的公 告》 和其 他有 关基金 转换 公告 。 6.13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继承、捐赠、司法执 行和 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单 位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只 受理 基 金 持 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单位 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会 或 社 会 团体 的 情 形 。 司 法执 行 是 指 司法 机 构 依 据 生效 司 法 文 书将 基 金 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单 位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 社会 团 体 或 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相 关资 料 。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按《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管 理规 则》 的有 关规定 办理 。 6.14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 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网 点) 时 ,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 间 不 能 通 存通 兑 的 , 可办 理 已 持 有 基金 单 位 的 转托 管 。 办 理 转托 管 业 务 的基 金 持 有 人需 在原销 售机 构 ( 网点 ) 办 理转托 管转 出手 续后 可以 到其新 选择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办理 转托 管 转 入 手 续 。对 于 有 效 的基 金 转 托 管 申请 , 基 金 单位 将 在 办 理 转托 管 转 入 手续 后 转 入 其指 定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 7 基金的投资 7.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为稳健成长型 基金 ,在控制投资风险并 保持 基金投资组合良好的 流动 性的前提 下,力 求为 投资 者提 供长 期稳定 的资 本利 得。 7.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 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 上市的股 票 , 债 券 及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 其 中 又 以上 市 公 司 所发 行 的 股 票为 投 资 重 点 。 本基 金 投 资 的主 要 对 象 为 业绩 优 良 并 能稳 定 增 长 的 上市 公 司 的 股票 和 具 有 较大 成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7.3 投资 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 基金 根据上市公司的获利 能力 和成长潜力,主要可 以区 分为价值 型 股 票 和 成 长型 股 票 。 本基 金 明 确 界 定了 价 值 型 和成 长 型 股 票 的特 征 , 并 依据 该 特 征 分别 构造一 个投 资组 合。 本基 金投资 于这 两个 组合 内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 80 %。 1 、价 值型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 基金价值型股票投 资组 合的对象主要是业绩 优良 并能持续稳定增长的 上市 公司。本 基金将主 要通过 代表股 东 真实价值 的经济 附加值 (ECONOMIC VALUE ADDED 或 EVA )指 标体 系进行选 择, 即以 EVA 为 基础,建 立一 个上市 公司 投资价值 评分 体系, 并重 点选择连 续两 年EVA 排名 靠前 的公 司进 行投资 。 2 、成 长型 股票 投资 组合 成长型股票基本特征 为, 公司主导产品或服务 在市 场竞争中具有明显优 势, 使其经营 业 绩 快 速 成 长, 主 要 表 现为 主 营 收 入 和主 营 业 务 利润 的 连 续 快 速增 长 , 从 而为 股 东 带 来更 大 的 价 值 , 但这 类 股 票 往往 由 于 市 盈 率较 高 , 股 价波 动 较 大 , 因此 风 险 相 对也 较 高 , 尤其 是 在 快 速 增 长阶 段 临 近 结束 时 。 本 基 金的 成 长 型 股票 组 合 重 点 投资 于 未 来 连续 两 年 预 期主 营收入 及营 业利 润增 长率 高于我 国国 内生 产总 值(GDP )平 均增 长率 的 2 倍 的 公司股 票, 其 中尤其 重视 具备 较强 股本 扩张能 力的 公司 。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 基金 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 括国 债、金融债和企业债 (包 括可转换 债) 。本 基金 将在 研判 利率 走势的 基础 上做 出最 佳的 资产配 置及 风险 控制 。在 选择债 券品 种 时 , 本 基 金 重点 分 析 债 券发 行 人 的 债 信品 质 , 包 括发 行 机 构 以 及保 证 机 构 的偿 债 能 力 、财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务结构 与安 全性 ,并 根据 对不同 期限 品种 的研 究, 构造收 益率 曲线 ,采 用久 期(duration ) 模 型 构 造 最 佳债 券 期 限 组合 , 降 低 利 率风 险 ; 对 可转 债 的 投 资 ,结 合 对 股 票走 势 的 判 断, 发现其 套利 机会 。 7.4 投资 理念 本 基 金 秉 承 价 值 投 资 和 稳 健 投 资 的 理 念 , 通 过 深 入 的 调 查 研 究 , 挖 掘 上 市 公 司 的 价 值 , 寻 求 价 值被 低 估 的 证券 , 采 取 低 风险 适 度 收 益的 配 比 原 则 ,通 过 科 学 的组 合 投 资 ,降 低投资 风险 ,以 长期 投资 为主,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7.5 投资 决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契约 的有关 规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金 进行 投资的 前 提;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势 。这 是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 基础;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作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 、决 策程 序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2 ) 进 行 市 场 调 研 : 证 券 分 析 人 员 根 据 各 咨 询 机 构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来 源 , 选 定 重 点关 注 的 股 票范 围 ; 在 重 点关 注 的 股 票范 围 内 根 据 自己 的 调 查 研究 选 出 有 投资 价 值 的 股 票 向基 金 经 理 做出 投 资 建 议 ;根 据 基 金 经理 提 出 的 要 求对 上 市 公 司进 行 研 究 并提 出投资 建议 。 (3)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定的投 资原 则前提 下, 根据证 券 分析人 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以及自 己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具体 的投 资决 策。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管理部门 对公 司旗下 基金 投资组合 的风 险进行 监测 和评估 , 并出具 风险 监控 报告 。 (5)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3 、投 资组 合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 兼顾 稳健原则以及开放式 基金 的固有特点,通过分 散投 资降低基 金 资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1) 投资 于股 票、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2) 投资 于国 家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得 超 过 该证 券 的10% ,并 按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5)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 得展期 ;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40% ; (6) 遵守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由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 化导致 的投 资组 合超 过上 述约定 的比 例则 不在 限制 之内。 7.6 投资 限制 为维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为 : 1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 、动 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 证券买 卖; 4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6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7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9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0 、进 行高 位接 盘、 利益 输送等 损害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行 为; 11 、通 过股 票投 资取 得对 上市公 司的 控制 权; 12 、因基 金投 资股票 而参 加上市公 司股 东大会 的、 与上市公 司董 事会或 其他 持有 5% 以 上投票 权的 股东 恶意 串通 ,致使 股东 大会 表决 结果 侵犯社 会公 众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13 、证 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7.7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496,908,323.71 69.82 其中: 股票


1,496,908,323.71 69.8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28,259,828.44 19.97 其中: 债券


428,259,828.44 19.97 资产支 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0,000.00 4.6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79,401,672.74 3.70 8 其他资 产


39,487,214.94 1.84 9 合计


2,144,057,039.83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0,240,000.00 0.95 C


制造业


1,101,489,611.93 51.6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 及水生 产和 供应 业


16,446,179.79 0.7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1,522,554.00 2.8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 邮政业


3,692,000.00 0.1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 信息技 术服 务业


1,808,639.62 0.08 J


金融业


248,057,495.13 11.63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5,136,000.00 0.7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 务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 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 业


28,515,843.24 1.34 S


综合


- - 合计


1,496,908,323.71 70.17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投资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651 格力电 器 3,279,601 135,021,173.17 6.33 2 600519 贵州茅 台 167,572 79,068,848.20 3.71 3 601318 中国平 安 1,300,000 64,493,000.00 3.02 4 000404 华意压 缩 6,856,769 53,962,772.03 2.53 5 601231 环旭电 子 3,373,919 53,004,267.49 2.48 6 600036 招商银 行 2,000,000 47,820,000.00 2.24 7 002142 宁波银 行 2,430,000 46,899,000.00 2.20 8 600741 华域汽 车 1,913,935 46,393,784.40 2.17 9 603898 好莱客 1,260,637 44,059,263.15 2.07 10 002850 科达利 462,456 41,986,380.24 1.97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13,308,418.44 5.3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14,951,410.00 14.7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14,951,410.00 14.7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28,259,828.44 20.08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80220 08 国开 20 2,100,000 208,530,000.00 9.78 2 018002 国开 1302 841,500 86,287,410.00 4.05 3 019301 13 国债 01 348,510 34,791,753.30 1.63 4 010107 21 国 债⑺ 250,000 25,640,000.00 1.20 5 019546 16 国债 18 202,340 20,211,742.60 0.95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号


1


存出保 证金


802,071.4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9,674,464.1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747,764.99 5


应收申 购款


262,914.3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487,214.94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7.8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1.9.28-2001.12.31 0.37% 0.28% - - 0.37% 0.28% 2002 年 -6.71% 0.55% - - -6.71% 0.55% 2003 年 25.15% 0.76% - - 25.15% 0.76% 2004 年 2.61% 0.91% - - 2.61% 0.91% 2005 年 3.83% 0.96% - - 3.83% 0.96% 2006 年 100.97% 1.51% - - 100.97% 1.51% 2007 年 123.63% 1.73% - - 123.63% 1.73% 2008 年 -52.94% 2.02% - - -52.94% 2.02% 2009 年 44.61% 1.44% - - 44.61% 1.44% 2010 年 -7.25% 1.15% - - -7.25% 1.15% 2011 年 -20.83% 0.91% - - -20.83% 0.91% 2012 年 -0.71% 0.88% - - -0.71% 0.88% 2013 年 5.35% 1.05% - - 5.35% 1.05% 2014 年 21.07% 0.96% - - 21.07% 0.96% 2015 年 42.73% 2.35% - - 42.73% 2.35% 2016 年 -11.86% 1.40% - - -11.86% 1.40% 2017 年 11.23%


0.62% - - 11.23% 0.62%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394.44%


1.31% - - 394.44% 1.31%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 8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财 产净 值 基金财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托 管人 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 户和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以基 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方 式 开 立 基金 证 券 账 户 、以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 账户 ,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开 立 的 基 金专 用 账 户 ,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代 理 人 、 注册 登记人 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本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2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本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本基 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 4. 非因 本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 9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 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值、增值,依 据经 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 的 正 常营 业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 人进行。基金管理人 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加盖 业务公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密 传 真 至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方 法 、 时 间 、 程序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无 误 后在 基 金 管 理人 传 真 的 书 面估 值 结 果 上加 盖 业 务 公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际 发 生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 步扩 大。当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当 估 值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 者 造成 损 失 的 , 应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基金 管 理 人 对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 或代理销 售 机 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 错,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受损 方”) 按下 述“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 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 金 托 管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向 出 现 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 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 10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 卖证 券 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 、投资 者可以 选择现 金分 红方式或 分红 再投资 的分 红方式, 投资 者选择 分红 的默认 方 式为现 金分 红; 3 、基 金投 资当 年亏 损, 则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 一次, 但若 成立不 满 3 个月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的4 个 月内 完成 ; 6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7 、每 一基 金单 位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公告 基 金 收 益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等 内容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并 公告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六) 红利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红利金额按权益登记 日有 效份额以当次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为基准计算并 扣除 相应的费 用,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舍 弃,由 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 11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 (6)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 费和律 师费 ;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 计提。 具体 计算 方法 如下 :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的 年费率 计算, 计算方 法 如下: H=E×1 .5% ÷365 H 为每 日应 付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人的 管理费 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于次 月首 两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 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 2.5 ‰ 的年 费率 计 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2 .5‰ ÷36 5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每日 计算,每日计提,按 月支 付,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 首两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上 述1 中(3 ) 到 (7)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其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执行 。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 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下 调前 述费率无 须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5 、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其他 费用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执 行。 6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 12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成 立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司及 其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后 可 以 更 换。 更 换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在 五个 工 作 日 内公 告。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 13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事 项 应当 在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时 间内 , 通 过 指定 报 刊 和 网站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投 资人 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时 间 和 方 式查 阅 或 者 复制 公 开 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同 时将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 结束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募集 情况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 金募 集情况公告,并在募 集期 结束的次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前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 份 额 发 售网 点 查 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 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上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六 十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 半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足 两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半年 度 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八) 临时 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即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 重大影响 的 事 件 , 有 关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两日 内 编 制 临时 报 告 书 , 予以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 机 构 备案 。 重 大 事件 包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应当至少 提前 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等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 召集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十) 澄 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 公共报刊或网站中出 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 14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 基 金投 资 于 国 债和 股 票 , 其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 的 盈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基 金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 于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避 。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 响 基 金收 益 水 平 。因 此 , 本 基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本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 管 理 技 术 等相 关 性 较 大。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 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 受投 资者的申 购 和 赎 回 。 中国 股 票 市 场波 动 性 较 大 ,在 市 场 下 跌时 经 常 出 现 交易 量 急 剧 减少 的 情 况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赎 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四)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 五) 本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 特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 风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 险 本法律文件投资章节 有关 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 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 普 遍 规 律 等 做出 的 概 述 性描 述 , 代 表 了一 般 市 场 情况 下 本 基 金 的长 期 风 险 收益 特 征 。 销售 机构( 包 括 基金 管 理 人直 销机 构 和 代 销机 构) 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 规 对本 基 金 进行 风险 评 价 ,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采 用 的 评 价方 法 也 不 同 ,因 此 销 售 机构 的 风 险 等 级评 价 与 法 律文 件 中 风 险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可 能 存 在 不同 , 投 资 人 在购 买 本 基 金时 需 按 照 销 售机 构 的 要 求完 成 风 险 承受 能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 的匹 配检验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 15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清 算小 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之日 起三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清算 小组 必须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变 现;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清算 小组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4 、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5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 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6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 16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 决定》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本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投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本 基 金 合 同发 售 的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本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本 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 直 至 其 不再 持 有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本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并 不 以在 本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资 产; (2)依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其他 法定 收入和 法律 法规允 许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约 定收 入; (3)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4)监 督本基 金的托 管行 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法 律法规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5)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6) 发售 基金 份额 ;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8) 委托 其他 机构 担任 注 册登记 人,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更 换注 册登 记人 ; (9)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代表基金 行使 因运营 基金 资产而产 生的 股权、 债权 及其他 权 利; (10)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1)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本基 金合 同制 定或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依 据有关 的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 回申请 ; (13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决 定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4)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4)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分别 设账 、进行 基金 会计核算 ,编 制财务 会计 报告及 基 金报告 。 (5)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6)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7)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资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资 产 相 互 独立 , 保 证 不同 基 金 在 资 产运 作 、 财 务管 理 等 方 面相 互独立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8)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资 产为 自己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外 的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 (9)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10)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11)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3 ) 按 照有 关的 法律 法规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4)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5) 按规 定受 理并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 (19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发出 ;保 证基 金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与 基 金 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得 到 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20)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3 )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 ,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24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赔偿 责任 及其 他法 律责任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 产; (2)依 据本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其 他法 定收入和 其他 法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3)依 据有关 法规监 督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认为 基金管理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 (3)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4)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有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资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资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资产 相 互 独 立; 对 不 同 的 基 金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金 之 间 在 账户 设 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资产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基金 托管 专户和 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 ,以基 金托 管人及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 金 证券 账 户 , 以 基金 的 名 义 开立 银 行 间 债 券托 管 账 户 ,负 责 基 金 投资 于证券 的清 算交 割,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并负责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来 ;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11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 的方法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件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14 )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托管 情况的 报告 ,复 核基 金业 绩报告 ,并 报银 行业 监管 机构和 中 国证监 会; (15)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 (16)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15 年 以上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 依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益 和赎 回款 项自 基金 托管专 户 划出; (19)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1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2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赔偿 责任 及其 他法 律责任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 的权利 和义 务。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 益;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机 构、 注册登记 人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8)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 表共 同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一) 召开 事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或 持 有10% 以上 (不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下同 )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6)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变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更 本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赎回 费 率 或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变 更; (4)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权 益 登记 日 、 开 会 时间 、 地 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选择 确 定 , 在基 金 管 理 人未 按规定 召集 或不 能召 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 起 六 十 日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不 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 应 当 自行 召 集 并 确 定开 会 时 间 、地 点 、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 起 六 十 日内 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不 召 集 , 代表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基金份 额 10 % ( 不含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书 面 提 议 之日 起 十 日 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不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三)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 前三 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 至少一种 指定报 刊或 网站 公告 会议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将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时 间、 地点 、方式 ;(2)会 议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代 理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 (6)会 者须 准备 或履 行的 文件和 手续 ; (7)召 集人 认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项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面 表决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四)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事 宜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条件 (1) 现场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 大于 在代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不 含50%);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身 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授 权委 托 代 理 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 具 的 相 关文 件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 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 定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间 (至 少 应 在 15 个 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 通讯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 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 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占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不含50%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 表,同时 提 交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授 权 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如表决 截止 日前 ( 含当 日) 未达到 上述 要求,则 召集 人 可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时 间 (至少应 在 15 个工 作日 后) ,但 确定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登记 日不 变。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仅限于 本基 金合同第 四部 分“一 、召 开事由” 中所 指的关 系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不含10% )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向大 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案 只适 用 于现场 方式 开会 ), 临时 提案最 迟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15 日提 交召 集人 ;召 集人对 于临 时 提案应 当最 迟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10 日 公告 ; (4)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的提 案( 包括临 时提 案),大 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 则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1)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会 审 议 ; 对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求 的 , 不 提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作出 决定。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 案 人不 同 意 变 更的 , 大 会 主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 提 请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作 出决 定 , 并 按 照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变更,应 当最迟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1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在 公 证 机 构的 监督下 形成 大会 决议 。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 时, 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主 持;基金托管人召集 大会 时,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不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召集 大会 时,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 不含 50% )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身 份证号 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者 代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名 称)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 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日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不含50%)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2) 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 不含2/3 ) 通过 方可 作出。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 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合同 变更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对于 通讯开 会方式 的表 决,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即 视 为 有 效的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视为 无效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选举 两 名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举三 名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对 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没 有怀 疑 , 而 出席 会 议 的 其 他人 员 对 大 会主 持 人 宣 布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议 , 有 权 在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要 求重 新 清 点 ,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立 即 重 新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 基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过 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五日内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或 者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自 中国 证 监 会 依法 核 准 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定。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至 少一种指 定报刊 或网 站公 告。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 、变更 基金合 同应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 会批准 ,自 批准之 日 起 生 效 。 但 如因 相 应 的 法律 法 规 发 生 变动 并 属 于 本基 金 合 同 必 须遵 照 进 行 变更 的 情 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不 涉 及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而 经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四、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 同而 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 商未能解 决的,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注 册地人 民法 院起 诉。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 《 招募 说 明书 》 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代 理 人 处, 投 资 者 可 免费 查 阅 。 在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时 间 内 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 所获 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保证与所 公告文 本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 17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 币存 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 承兑、贴 现 、 转 贴 现 、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 资 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 业 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代 理 业 务 ;代 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 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 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发行 金 融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托管 业 务 ; 企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问 服 务 ; 组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款 ; 外 币 兑 换; 出 口 托 收及 进 口 代 收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担 保 ; 发 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 外的 外 币 有 价证 券 ; 自 营、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外 汇 金 融衍 生 业 务 ; 银行 卡 业 务 ;电 话 银 行 、 网上 银 行 、 手机 银 行 业 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 关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资 组 合 比 例、 基 金 资 产 核算 、 基 金 价格 的 计 算 方 法、 基 金 管 理人 报 酬 的 计提 和 支 付 、 基 金费 用 的 支 付、 基 金 申 购 资金 的 到 账 和赎 回 资 金 的 划付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基金 的融资 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违规行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要求 其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 托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二)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托 管人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投资 指 令 、 是 否妥 善 保 管 基金 的 全 部 资 产、 是 否 及 时按 照 基 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向 注册 登记 人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 项, 对基 金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对 基金 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 产进 行核查。基金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产 实 行 分 账管 理 、 擅 自 挪用 基 金 资 产、 因 托 管 人 的过 错 导 致 基金 资 产 灭 失、 减 损 、 或 处 于危 险 状 态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以 书 面 方式 要 求 托 管 人予 以 纠 正 和采 取 必 要 的补 救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求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和其 他有 关法规 的规 定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管 理 人 发出 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 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监 督 、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 有 效 监督 , 情 节 严 重或 经 监 督 方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监 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财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基金的 全部 资产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自有 资产。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 金设立独 立 的 账 户 。 本基 金 财 产 与托 管 人 的 其 他资 产 及 其 他基 金 的 资 产 应该 实 行 严 格的 分 账 管 理。 托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 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 到账日期 并 通 知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 财 产 没 有 到达 托 管 人 处的 ,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对于基 金申 (认) 购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资 产 没 有 到达 托 管 人 处 的,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 进 行催 收 , 由 此 给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 管 理 人应 负 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验 证 基金募集截止,由基 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 资 , 出 具 验 资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督 促注 册 登 记 人应 将 募 得 的 全部 资 金 存 入基 金 托 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指定 账户 中。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基金 资产 接收 报告 。 (三) 投资 人申 购资 金的 归 集和 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采 用净额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T+3 日的 赎回 款与T+3 日 申 购款进 行 轧差净 额交 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 收申 购资金是否到账,对 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 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催收 。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四)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基金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 该 基 金 托管 专 户 是 指基 金 托 管 人 在集 中 托 管 模式 下 , 代 表 所托 管 的 基 金与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进 行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账 户 的 开 设 和管 理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托管人 和管 理人不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何 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 行 本 基金 业 务 以 外的 活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 中国人 民银 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其 他规 定。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 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六)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 行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 场 进 行交 易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中国 外 汇 交 易 中心 开 设 同 业拆 借 市 场 交易 账 户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 设 债 券托 管 乙 类 账户 , 并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匹 配、 查询 及资 金的 清算。 2 、同业 拆借市 场交易 账户 和债券托 管账 户根据 中国 人民银行 、中 国外汇 交易 中心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有 关 规定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签 订补 充 协 议 ,进 行 使 用 和 管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一 起 负责 为 基 金 对 外签 订 全 国 银行 间 国 债 市场 回购主 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副 本。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 算公司或 交 易 所 登 记 结算 公 司 或 其他 的 代 保 管 库中 。 保 管 凭证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保 存 。 实物 证 券 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 理。 托 管 人 对 托管 人 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责任 。 (八) 和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除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合同 原件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保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行 。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根据基金的需要 以基 金的名义签署。合同 原件 由托管人 保管。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与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资 产 净值 并 以 加 密 传真 方 式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 后 ,签 名 、 盖 章并 以 加 密 传 真方 式 传 送 给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的 估值 对象 为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A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C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D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B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C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如 果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际 发 生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 步扩 大。当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当 估 值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 者 造成 损 失 的 , 应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基金 管 理 人 对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 或代理销 售 机 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 错,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受损 方”) 按下 述“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 料 申 报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 金 托 管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向 出 现 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帐和 对帐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 立后 ,应按照约定的记账 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独立 地设 置、登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的 全 套 账 册, 切 实 保 证 基金 资 产 的 安全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错 账 的 原 因 , 影响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和公 告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 帐册 为 准 。 由此 产 生 的 估值 错误,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五) 基金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 编制 。需要对外公布的报 表, 应在相互 核对一致 的基 础上,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 发布。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 了后 5 日内 完 成;年 中报 表的 编制 ,在 每一会 计年 度前 六个 月结 束后 20 日内 完成 ;年 终报 表的编 制, 在 每一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两个 月内完 成。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权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每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由 基 金 过 户与 注 册 登 记 人负 责 制 定 。基 金 过 户 与注 册登记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负保 管义 务。 六、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 ,双 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 愿或 者不能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的 ,可 以在有 管辖 权的 人民 法院 通过诉 讼解 决。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托 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 )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基金终 止事 项。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 18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金 包含 在中国 香港 特别行政 区销 售的 H 类份 额,则该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场外 交易 (本 基金 是否 支持场 外 交 易 , 请 以 本基 金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 相 关 条 款为 准 ) 且 有 定制 的 投 资 人寄 送 纸 质 对账 单,资 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不 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 交易 电子邮件对账单、场 外交 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 及场 外交易微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或 微 信 形 式 向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发 送,资 料( 含电 子邮 件地 址及手 机号 码等 )不 详的 、 微信 未绑 定的 除外 。 3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 含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 户端, 投资 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 站、微信公众号或客 户端 ,可享有场外基金交 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 基金 信息 查询 服务 。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 信公 众号或 客户 端办理开 户、 认购/申 购、 赎回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有 关 基 金管 理 人 电 子 直销 具 体 业 务规 则 请 参 见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相 关 公 告和 业务规 则。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及客 户端 的“在 线客 服” ,根 据提 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 题的关 键词 ,便 可自 助进 行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获得投资咨询、业 务咨 询、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微客服 、书 信、电子 邮 件 、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渠 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网 点 所 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 19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稳 健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2017-08-28 南方稳 健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 度报 告 2017-08-28 南方稳 健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7-07-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0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03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最低 申购金 额限 制的 公告 2017-06-12 南方稳 健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7-04-2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4-2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大河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04-0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4-01 南方稳 健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年度 报告 2017-03-30 南方稳 健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2017-03-30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 20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机 构的办公 场 所 , 投 资 者可 在 办 公 时间 免 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 本费 购 买 本 招 募说 明 书 复 制件 或 复 印 件, 但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稳健(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 21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南 方稳健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的 文件 (二) 《南 方稳 健成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南 方稳 健成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