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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18个月定开债券A(003952)

兴业18个月定开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兴业18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兴业 18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6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3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7 年 3 月2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 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非 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1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 6 月30 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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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封 闭期和开放期


................................................................................................... 33 九、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34 十、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4 十三、基金资产的 估值 ................................................................................................................... 55 十四、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60 十五、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62 十六、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64 十七、基金的信息 披露 ................................................................................................................... 65 十八、风险揭示


..............................................................................................................................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 算


.........................................................................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76 二十一、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 要 ................................................................................................ 93 二十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 105 二十三、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07 二十四、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0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9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 一、 绪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17 日证监许 可[2016]1336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基金合同于2017 年 3 月20 日正式生效 。


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兴业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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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18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兴业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兴业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兴业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兴业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 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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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 14、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不包 含T 日)


34、封闭期:指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包括该 日)18 个月或自 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18 个月的期 间 。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 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 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间原则上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6、 月度对日: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 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该月度对日为该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该月 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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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兴 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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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4、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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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 号信和 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 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卓新章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曾任兴业银 行宁德分行副行长、 行长, 兴 业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行 长,兴业银行基金业务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兴业银行总行基金金融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兴业 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 明东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曾先后在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远洋运 输 (集团) 总公司资产经营中心、 总裁事务部 、 资本运营部工作, 历任中国远洋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总公司/中国远 洋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 事务 部总经理。现任 中远海运发展 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夕生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建设银行 浦东分行办公室负责人, 兴业 银行上海分行南市支行行长,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等职。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利民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国家 体改委试点司主任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国家体改委下属中华股份制咨询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副 局长、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主任、 兼投资者教育办公室主任,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监事会主席等职。 黄泽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 第十届、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 现任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 博导、 国际金融研究所 所长, 兼任上海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 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 中国国际金融学 会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常务理事, 全国日本经济学会副会长, 第十二届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曹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曾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村 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研究室副主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云南大学副校长, 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都市经济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等职。 现任北京大学经 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 , 北京大学环境、 资源与发展经 济学 系主任, 兼任北京大学数字中国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副会长, 中 国西部促进会副会长,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金融分会主任, 中央电视台财经频 道评论员, 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顾问, 互联 网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 广州市、 西安市、 哈尔滨市、 厦门市和青岛市金融咨询决策专家委员, 云南省政府经济顾 问。 2、监事会成员 顾卫平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农学院农业经济系金融教研 室主任、 系副主任,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 , 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 兴业银 行广州分行行长等职。 现任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 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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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 杜海英女士, 监事, 硕士学位。 曾任中海 (海 南) 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发 展部科长、发展 部副主任(主 持工作) 、 发展 部主任,中共中 国海运(集团 )总 公司党校副校长, 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等职。 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骏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学位。 曾任渣打银 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主任, 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经理。 赵正义女士, 职工监事, 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助理总经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稽核经理、 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 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富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薏女士, 督察长, 本科学历。 历任兴业银行 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 经理,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信用审查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小企业 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风险总监、 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 集美支行行长, 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兴 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 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兴业 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 理。 张顺国先生, 副总经理, 本科学历。 历任泰阳证 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 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深圳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 静安支行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兴晟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上 海分公司总经理,兼任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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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3 庄孝强先生, 总经理助理, 本科学历。 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 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 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 长,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 兼任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腊博先生, 硕士学位。13 年证券从业经验 。2003 年7 月至2006 年4 月 ,在 新西兰ANYING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担任货币策 略师;2007 年 1 月至2008 年 5 月, 在新西兰FORSIGHT 金融研究有限公司担任策 略分析师; 2008 年5 月至2010 年8 月,在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策略研究员;2010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 职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2010 年 8 月至2012 年 1 月担任宏观、 策略研 究员,2012 年 1 月至2013 年8 月担任中欧新 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新 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信 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8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5 月14 日起担任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21 日 起担任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8 日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担任兴业聚惠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24 日起担任兴业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3 日至 2017 年 7 月 26 日任兴业聚宝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19 日至 2017 年 5 月 9 日任 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3 月18 日至2017 年5 月 9 日任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8 日起任兴业聚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25 日起任兴业聚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30 日至 2017 年 9 月 7 日任兴 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 4 日起任兴业裕恒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20 日起任兴业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青先生,硕士学位。6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1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在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4 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 所担任债券 研究员 ,从事债券研究 工作;2014 年 2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债券组合管理部从事债券投资研 究工作, 期间担任债券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助理, 其中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8 月 担任国联安德盛增利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5 月至 2015 年 12 月担任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6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担任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6 年 9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9 日起担任兴业聚惠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9 日起担任兴业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策略委员会成员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一部总监。 冯小波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徐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二部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腊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一部投资总监。 杨志清先生,研究部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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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5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事 违反《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事 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 务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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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6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7 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 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 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 风险控制监控体系、 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 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 其中, 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 监控、 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 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 如图1 所示: 图 1: 风险 控制体系示 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风险控制监控由监察稽核部负责, 风 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 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 屏蔽保 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 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8 跟踪。 (1)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 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 对此, 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2)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 策风 险主要 是指 因投资 决策 失误 所导 致的可 能使投 资遭 受损 失的风 险。 对此, 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制度, 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 如 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 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险评估等。 (3)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公司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 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 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 性,中央交易室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4)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 并按月、 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 以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监察稽核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报告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和审议; 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 报 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 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 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 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 并提交相关报 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制 度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督察长 与监 察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4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 部门 和 岗位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 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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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9 (5 )重要性原 则: 公司的 发展 必须 建立在 风险 控制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 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 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 部稽 核人员 定期 评估公 司及 基金 的风 险状况 ,包括 所有 能对 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 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 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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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0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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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1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 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展, 规模 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持 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18 日 ,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11 月8 日 , 中国民生银 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 级债券,成 为中国第一家 在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功私 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11 月26 日,中国民生 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2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技平台、 “两 率”考核机制、 “三卡”工程 、独立评审 制度 、八大基础管理 系统、集中处 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0 年2 月3 日, 在 “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 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 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10 月 ,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 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 生银行获得评委 会奖——“中 国银行业十 年改 革创新奖” 。这 一奖项是评委 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 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方 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的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 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际经 济高峰论 坛上,民生银行贸 易金融业务 以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 业绩和产 品创新最终 荣 获“2012 年中国 卓越贸易 金融银 行” 奖项。 这也是民生银行继2010 年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 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21 世纪传媒颁发的2013 年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 行荣获 “2013?亚洲最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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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3 在中国社科院发 布的《中国 企业社会 责任蓝皮 书(2013) 》中, 民生银行荣 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 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中国银 行业协会“最佳民生 金融 奖”、“年度公 益慈善优 秀项 目奖”。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国《金 融时报》 、 《博鳌观 察》联 合授予“亚洲贸 易金融创新服 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 洲银行家 》“中国最 佳中 小企业贸易金融 银行奖” ,获 得《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 私人银行”奖, 获评 《经济观察》 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度 “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 行连续第 四次获评《 企业 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 两项大 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本科、 硕士。 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 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 具有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4 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 建立系统、 完善制度、 组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 目前共有员 工 66 人, 平均年龄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诚信、 严谨、 高效、 务实” 的 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70 只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 净值达到 4829.73 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 托管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 益优异、 流程先进、 践行社会责任 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 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 托 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 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 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5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 须覆盖资 产托管 部的所有中心和 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 设立独立 的风险 监督中心,该中 心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 :各中心在 内部组织 结构的 设计上要形成一 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 的风险 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 财务与基 金财务 严格分开;托管 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监 督中心指 导业务 中心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 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实施门 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 行定期的业 务与职业 道德培 训,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 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 与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理念 。托管业务是商 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6 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 的风险管 理体系 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 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 的风险控 制组织 结构。托管部通 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 为风险管理 的核心。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 监督是风险 控制的关 键。制 度执行比编写制 度更重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 手段运用于 风险控制 中。在 风险管理中,技 术控制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违反《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7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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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 号信和 广场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金融 广场7 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 号信和 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 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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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9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外滩中 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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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0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6 年 6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336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包括该 日)18 个月或自 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18 个月的期 间 。本基金封闭期 内采取封闭 运作模 式,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 该日)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间原则上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 据认 购费/申购费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 时收取前端认 购/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1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 前端 认购/申购费 ,而 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在 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该 计算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该计 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 金额限制、 销售费率水平等,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该等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进行发售。 募集期间, 本基金A类 份额共募集1,000,001,584.78 份,C 类份额共募集1,341.40 份,合计 1,000,002,926.18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56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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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2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2017 年3 月20 日正式生效。自 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本基 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在任一开放期到期日日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 值加上当日 有效申购申 请金额 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金额扣 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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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3 八、 基金份额的封 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包括该 日)18 个月或自 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18 个月的期 间 。本基金封闭期 内采取封闭 运作模 式,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 该日)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间原则上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比如,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2016 年8 月10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 日止,由于 2018 年 2 月 10 日为非工作日,2016 年 8 月 10 日的 18 个月后的月 度对日为2018 年 2 月10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即2018 年 2 月12 日, 即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闭期为2016 年 8 月10 日至2018 年 2 月11 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为2018 年 2 月12 日, 从该日开 始进入首个开放期, 假设首个开放 期为 10 个工作日,由于 2018 年 2 月 17 日和 2018 年 2 月 18 日均为非工作日, 则首个开放期为自2018 年 2 月12 日至2018 年2 月23 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 日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即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2018 年2 月24 日, 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即 第二个封闭期为2018 年 2 月24 日至2019 年 8 月25 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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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4 九、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 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人在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5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开 放期内的有 效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6 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 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 首次申购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 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追加申购本基 金 A 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 0.01 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 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 首次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追加申购本基金 A 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 限。 3、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 可与其他销 售机构约定 ,对投 资人委托其他销 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 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不 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 类基金在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 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 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7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人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 别 申购金额(M,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0 2、赎回费率


(1)在 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 A 类基 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份额, 赎回费率为1%; (2)其他情况的赎回费率为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 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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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 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160=48,919.0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48,919.08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 净值 例3: 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0,假设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6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160=49,212.60 元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可得到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4: 某投资者赎回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 假 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1200 元,赎回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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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9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11,2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200.00 元。 例5: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 万份,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100 元,赎回费率为1%,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100=11,100.00 元 赎回费用=11,100.00×1%=111.00 元 净赎回金额=11,100.00-111.00=10,989.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假设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989.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0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 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 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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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1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最长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 停申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2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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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3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利用定期开放、 定期封闭的运作特性,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在 严格保持资产流动性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 投资策略,通过主动管理和有效的风险控制,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的纯债部分 ) 、可交换 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资 产支 持证券、 次级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 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 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 开始前 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基金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4 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 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 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 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但 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 后一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5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 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3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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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6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 把握大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率、利差水平、风险水平 ,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基础上,对债券和货币市场 工具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进 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调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 收益的目的。 (2)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断利率变化的 方向和时间, 利用情景分析模拟利率变化的各种情形, 并在考虑封闭剩余期限的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7 基础上,最终结合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重要投资标的, 信用风险管理对于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 至关重要。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行业发展周期、 公司业务状况、 公 司治理结构、 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利 差, 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同时, 本基金将运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 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 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4)收益率利差策略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5)属类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 债券资产有必要 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 以寻求收益性、 流动性 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析、 流动性分析、 税收及 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6)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 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换债券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 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言, 由于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同时, 发 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因此普遍具有 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管理人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 所处行业、 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8 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的 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 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 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率模型、信 用风险模型 及期权调整 利差(OAS)对普通债券 和含权债券 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会议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9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 投资决策委 员会汇报 基金投 资执行情况,监 察稽核部对基 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风险管理员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 基金经 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组 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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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0 3 固定收益投资 188,279,000.00 18.59 其中:债券 188,279,000.00 18.5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07,850,000.00 79.7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59,142.35 0.25 8 其他资产 13,947,763.89 1.38 9 合计 1,012,635,906.24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10,199,000.00 10.89 6 中期票据 19,622,000.00 1.94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58,458,000.00 5.78 9 其他 - - 10 合计 188,279,000.00 18.61 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7960 17江苏紫金农 400,000 39,100,000.00 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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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1 96 商行CD055 2 0117590 33 17杭经开 SCP001 300,000 30,060,000.00 2.97 2 0117640 38 17江阴公 SCP002 300,000 30,060,000.00 2.97 3 0417550 08 17康得新 CP001 200,000 20,052,000.00 1.98 4 0117830 01 17南通经开 SCP004 200,000 20,034,000.00 1.98 5 1016710 04 16玄武国资 MTN001 200,000 19,622,000.00 1.94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 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股指期货. 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 期货 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 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 未发现本基 金 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本期出现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 日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2 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 的情形。 11.2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 未涉及 股票相关投资 。 11.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013,717.9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934,045.9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947,763.89 11.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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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3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7 年 6 月30 日。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兴业18 个月定开债券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7 年3 月20 日)起 至2017 年6 月30 日止 1.18% 0.01% -0.88% 0.08% 2.06% -0.07% 兴业18 个月定开债券C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7 年3 月20 日)起 至2017 年6 月30 日止 1.13% 0.01% -0.88% 0.08% 2.01% -0.07%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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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4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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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5 十三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 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 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 所市场发行 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固 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固定收益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6 品种,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7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 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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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8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 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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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9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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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0 十四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 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1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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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2 十五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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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0.4%÷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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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4 十六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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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5 十七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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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7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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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8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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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9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本基金将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0 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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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1 十八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策、行 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 险。随着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 险。如果发 生通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 ,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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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2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 管理中 ,本基金可能因 投资债券类资 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因投资 信用债券而面临较高的信用风 险。 在任一开放期到期日日终, 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 余额低于 2 亿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届 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2、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封闭期后开放5-20 个工作日的申购赎 回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 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3、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 券,资产支 持证券 是一种债券性质 的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 风险等。 4、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 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3 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 金投资理念 的新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后,如 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 快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影 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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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4 十九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在任一开放期到期日日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 净值加上当 日有效申购 申请金 额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金额 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 人。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 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5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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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6 二十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 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 机构,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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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7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8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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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9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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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0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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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1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 合同》终止的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2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A.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和销售服务费标准,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3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且在不影响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在任一开放期到期日日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 净值加上当 日有效申购 申请金 额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金额 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 人。 B.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4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C.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通知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5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 本人身份证明、 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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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6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与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7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8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9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 本部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 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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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0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在任一开放期到期日日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 净值加上当 日有效申购 申请金 额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金额 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 人。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 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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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1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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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2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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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3 二十 一、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 号 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 金融广场7 号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成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 特定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4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有效期至2017 年02 月18 日); 提供保 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的纯债部分 ) 、可交换 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资 产支 持证券、 次级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 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 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 开始前 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基金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2、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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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5 (1)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但 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 后一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 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3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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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6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 (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7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投资 中期票据业 务进行 研究,认真评估 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 《制度》 ” ) , 以规范对 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 于固定收益 类证券,基 金投资 中期票据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公募基金投 资于一 家企业发行的单 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3)如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8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将上述 资料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后,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 人应防范本 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流动 性风险,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 人有权根据 基金管理人 制定的 风险控制制度对 基金管理人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 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是否符合比例 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因基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险控制制度 的修订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 除外) ,导 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 金托管人须承 担连 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9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0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 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依据 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5)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1 何责任。 (8)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 人应以本基 金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 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 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2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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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3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 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兴业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4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 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 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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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5 二十 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由于投资者 提供的电子 邮箱不详、 错误、 未及时变更、通 讯故障等原因 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 取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如果想了 解申购 与赎回的交易情 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00-95561。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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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6 电子信箱:service@cib-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 任何您/贵 机构无 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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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7 二十 三、其他应披 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1 兴业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2017-03-21 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太原分公司的公告 2017-03-31 3 联合声明 2017-04-20 4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杨逸君暂停履行职 务的公告 2017-05-04 5 兴业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变更公告 2017-05-11 6 关于兴业基金暂停兴业银行直销银行兴业宝服务的 通知 2017-06-06 7 兴业基金2017 年06 月30 日基金净值(收益 ) 2017-06-30 8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执行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7-07-06 9 兴业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7-07-21 10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7-08-11 11 兴业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半 年度报告 2017-08-29 12 兴业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半 年度报告摘要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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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8 二十 四、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ib-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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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9 二十 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兴业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三) 《兴业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 (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