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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永益债券A(005073)

永赢永益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永 赢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2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四、 基金财产保管...................................................................................................... 9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2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八、 基金收益分配.................................................................................................... 25 九、 信息披露............................................................................................................ 25 十、 托管费用............................................................................................................ 28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8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9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9 十四、 禁止行为........................................................................................................ 31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2 十六、 违约责任........................................................................................................ 34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35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35 十九、 其他事项........................................................................................................ 35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210 号 21 世 纪 中心大 厦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宇晖 成立时 间:2013 年 11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许 可[2013]1280 号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1-51690188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 路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成立日 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96.53 亿元 经营期 限: 永久 存续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永 赢永益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制 定。 (二) 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间 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净 值 计 算 、 收 益分 配 、 信 息披 露 及 相 互 监督 等 有 关 事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确 保 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三) 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本着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 益的原 则, 经协 商一 致, 签订本 协议 。 (四) 其他 本基金 在募 集过 程中 (指 募集完 成进 行验 资时 ) 及 成立运 作后 ,单 一投 资者 的持有 基金 份额占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不得 达到 或者 超 过50% ( 运作过 程中 ,因 基金 份额 赎回等 情形 导 致被动 超标 的除 外 ) , 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后续 不存 在通过 一致 行动 人等 方式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 。 (五) 解释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本 协议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中 期 票 据、 地 方 政 府 债、 次 级 债 、可 分 离 交 易 可转 债 的 纯 债部 分 、 短 期融 资 券 、 超 短 期融 资 券 、 政府 支 持 机 构 债券 、 政 府 支持 债 券 、 证 券公 司 短 期 公司 债 券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债券 回 购 、 协议 存 款 、 通 知存 款 、 定 期存 款 及 其 他 银行 存 款 、 同业 存 单 、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国债 期 货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 但 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基金 合同 》 已明 确约 定基 金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 品种 , 以 便 基 金托 管 人 运 用相 关 技 术 系 统, 对 基 金 实际 投 资 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保 持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5% ,以 备支 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款 项,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基金 品种除 外。 本基金不 投资 于股票 、权 证等权益 类资 产,也 不投 资于可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可交 换 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 持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期 货,还 应遵 循如 下投 资组 合限制 :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 基金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15%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 有的债券 总市值 的30% ;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11)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2)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3)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 监督 义务,仅限于监督由 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 人托 管的全部 公 募 基 金 及 基金 专 户 产 品是 否 符 合 上 述比 例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对 本基 金 合 同 约定 投 资 组 合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制 , 如 适 用于 本 基 金 ,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则 本 基 金投 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但须 提 前 公 告, 不 需 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3)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第9 )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出现 可预 见资产规 模大 幅变动 的情 况下,至 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的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施 交 易 监 督。 (4)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 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 行或 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他 重 大 关 联交 易 的 , 应 当 符合 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和 投 资策 略 , 遵 循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优 先的 原 则 , 防范 利 益 冲 突 , 建立 健 全 内 部审 批 机 制 和 评估 机 制 , 按照 市 场 公 平 合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金 托 管 人 的同 意 , 并 按 法律 法 规 予 以披 露 。 重 大 关联 交 易 应 提交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 的 独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应 至少 每 半 年 对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中 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 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 关联 交易,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 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 手库由银 行 间 交 易 会 员中 财 务 状 况较 好 、 实 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 高 的 交 易 对手 组 成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的 变 化 , 及时 对 交 易 对 手库 予 以 更 新和 调 整 , 并 及时 书 面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据以 对基 金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 慎的 风险控制原则,对银 行间 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 进行 评估,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资 信 风 险 ,确 定 与 各 类 交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 算方 式 , 在 具体 的 交 易 中, 应 尽 力 争 取 对基 金 有 利 的交 易 方 式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 基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的 所 有 存 款银 行 的 名 单 ,并 及 时 提 供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及 时 对 存款 银 行 的 名 单予 以 更 新 和调 整 , 并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据此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 资 信控 制, 并对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 包括 但不限 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 进行 评估。 对于 基金 投资 的银 行存款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发 生信 用 风 险 事件 而 造 成 损 失时 , 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 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例 ,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和 风 险控 制 制 度 , 防范 流 动 性 风险 、 法 律 风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各 种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 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投资 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 险负 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 积极有效 的 措 施 , 在 合理 的 时 间 内有 效 解 决 基 金运 作 的 流 动性 问 题 。 如 因基 金 巨 额 赎回 或 市 场 发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因 而 导 致 基金 现 金 周 转 出现 困 难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提 供 足额 现 金 确 保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并 承 担 所有 损 失 。 对 本基 金 因 投 资受 限 证 券 导 致的 流 动 性 风险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 管 理 人 原因 导 致 本 基金 出 现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任何 责任。 8.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责任 仅限 于依据 本协 议第 二条 第 ( 一) 款 第 2 项对投资 比 例和 投 资 限 制进 行 事 后 监 督; 除 此 外 ,无 其 它 监 督 责任 。 如 发 现异 常 情 况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基 金 因 投资 中 期 票 据导 致 的 信 用 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任 何 责 任 。如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基 金出现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 金在 投资中期票据前,基 金管 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 监管部门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的 规 定 , 制 定严 格 的 关 于投 资 中 期 票 据的 风 险 控 制制 度 和 流 动 性风 险 处 置 预案 , 管 理 人在 此承诺 将严 格执 行该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露 、 基 金 宣 传推 介 材 料 中登 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 等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等 有 关 规 定时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下 一 个 工 作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进 行 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 金 业 务 的 监督 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的 书 面提 示 , 必 须 在规 定 时 间 内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 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上述 违 规 失 信 行为 给 基 金 财产 或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 后方 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 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 指令,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是 否 分 别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 户、 是 否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是否 根 据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 进行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 实 行 分 账管 理、 无 故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 式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 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人 有 重 大 违规 行 为 , 应 立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 银 行业 监 督 管 理机 构 , 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管 理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 协议 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 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 托管 人主 动扣 收的汇 划费 除外 ) 。 托管 人不对 处于 自身 实际控 制之 外的 账户 及财 产承担 责任 。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为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的 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其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独立 核算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 到 账 日基 金 财 产 没 有到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处 的 ,基 金托管人 应 及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造 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 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 人在具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 永 赢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认 购 专户 ” 。 该 账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基 金 募 集期 满 , 募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总额 、 基 金 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 为基 金 开 立 的 资产 托 管 专 户中 , 并 确 保 划入 的 资 金 与验 资 金 额 相一 致 。 基 金 托 管人 收 到 有 效认 购 资 金 当 日以 书 面 形 式确 认 资 金 到 账情 况 , 并 及时 将 资 金 到账 凭证传 真给 基金 管理 人, 双方进 行账 务处 理。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 托管 专户,并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 合 法 合 规的 有 效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 付。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及 托 管行 的 相 关 要 求 ,提 供 开 户 所需 的 资 料 并 提供 其 他 必 要协 助 。 本 基 金的 资 产 托 管专 户 的 预 留印 鉴的印 章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 户进 行。基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 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除 因 本 基金 业 务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 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立 其 他 任 何 银行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以基 金名义 开立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 理办 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专门 的 证券账 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本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本 基 金 的 任何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代 表 所 托 管的 基 金 完 成 与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 算备 付 金 、 证券 结 算 保 证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规定 和 基 金 托 管人 为 履 行 结算 参 与 人 的义 务所制 定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符 合监管 机构 要求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拆 借 市 场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的有 关 规 定 , 以 本基 金 的 名 义分 别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银 行 间 市场 清 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的 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 负责 完成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准入 备案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可 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经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为 基金 开 立 。 新账 户 按 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应比照证监会相关规 定, 就本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业 务签 订书 面协议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应 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 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 体合作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 名义 开立,账户名称为基 金名 称,存款账户开户文 件 上加 盖 预 留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印鉴及 基金 管理 人公 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 款银 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 类型、 期限 、利 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 式、 支取 方式、 账户 管理 等细 则。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 存续 期间,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 立定期对 账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 款业务 账目 及核 对的 真实 、准确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 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 托 管 人 实际 有 效 控 制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 托 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应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对应的 财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 。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 合 同 原 件应 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各自 文 件 保 管部 门15 年以 上。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 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资 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 款指 令,基金 托 管 人 执 行 基金 管 理 人 合法 合 规 且 符 合本 协 议 相 关约 定 的 指 令 、办 理 基 金 名下 的 资 金 往来 等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预留 印鉴 和被 授权 人签字 样本 ,事 先书 面通 知 ( 以下 称 “授权 通知 ”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发 送指 令的 人员 名单 ,注明 相应 的交 易权 限, 并规定 基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 指令 时 基 金 托 管人 确 认 有 权发 送 人 员 身 份的 方 法 。 基金 管 理 人 的划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款 指 令 授 权 通知 书 由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法 定代 表 人 或 其授 权 代 理 人 签署 并 加 盖 公章 , 若 由 授权 代 理 人 签 署 的, 还 应 附 上法 定 代 表 人 的授 权 书 。 基金 托 管 人 在 收到 授 权 通 知当 日 回 函 或回 电 向 基 金 管 理人 确 认 。 划款 指 令 授 权 书无 论 产 品 成立 时 或 后 续 更新 , 都 需 要在 原 件 到 达后 方可生效 。 划款 指 令 授 权书 原 件 未 按 时送 达 托 管 人的 , 托 管 人 有权 拒 绝 执 行该 授 权 书 对应 的 划 款 指 令 ,托 管 人 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损 失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授权 文 件 负 有保 密义务 ,其 内容 不得 向授 权人及 相关 操作 人员 以外 的任何 人泄 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基 金财 产时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的 付款 指令 ( 含赎 回、分 红 付款、 回购 到期 付款 指令 等) 以及 其它 资金 划拨 的指 令等,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的资 金结 算 不 需 要 基 金 管理 人 发 送 指令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相 关登 记 结 算 公 司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的 结算 数据进 行资 金结 算。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付 款 账 号 、 付 款 户 名 、 开 户 行 、 收 款 账 号 、 收 款 户 名、 开 户 行 、款 项 事 由 、 支付 时 间 、 到账 时 间 、 金 额、 账 户 等 ,加 盖 预 留 印鉴 并有被 授权 人签 字。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 “授 权通 知” 确定 的有权 发送 人 ( 下称 “被 授权人 ”) 代表 基金 管理 人用传 真的 方 式 或 其 他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 书面 确 认 过 的方 式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人有 义务在 发送指 令后及 时与 托管人 进行确 认,因 管理 人未能 及时与 托管人 进行 指令确 认,致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到 账 所 造 成的 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依 照 “ 授 权通 知 ” 规 定 的 方法 确 认 指 令有 效 后 , 方 可执 行 指 令 。对 于 被 授 权 人发 出 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否 认其 效力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 金法 》 、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在 其 合 法 的 经 营权 限 和 交 易权 限 内 发 送 划款 指 令 , 发送 人 应 按 照 其授 权 权 限 发送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发 送 指 令 时, 应 为 基 金 托管 人 留 出 执行 指 令 所 必 需的 时 间 。 由一 般 划 款 指令 (不含 银行 间指 令、 定期 存款指 令、 非担 保交 收指 令、新 债、 增发 等申 购指 令)应 在 15 点 ( 指 令 截 至 时间 ) 前 提 交托 管 人 , 如 投资 管 理 人 要求 当 天 某 一 时点 到 账 , 则指 令 需 提 前 2 个工作 小时(工 作时 间 9 点至 11 点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 交托 管人 。 新债、增 发等 申购指 令, 投资管理 人须 在申购 前 1 个工作日 向托 管人发 送指 令,如 需 在 申 购 当 日 下达 指 令 , 投资 管 理 人 应 为托 管 人 留 出执 行 指 令 所 必需 的 时 间 ,指 令 最 迟 不得 晚于上 午 11 :00 点 (指 令 截至时 间) 提交 托管 人。 如划款指 令中 给予托 管人 的划拨时 间小 于 2 个工作 小时或晚 于前 述指令 截至 时间的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托管人 应尽 力在 指定 时间 内完成 资金 划拨,但 不承 担 因时间 不足 导致 执行 失败 的责任 。 投资管 理人 于当 天 16 :30 之后发 送划 款指 令的 ,托 管人不 予执 行, 由此 造成 的相应 损 失不由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 的指 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 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 资金未能 及 时 到 账 所 造成 的 损 失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交 易结 束 后 将 同业 市 场 债 券交 易成交 单加 盖印 章后 及时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并 电话 通知托 管人 。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 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 人及 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 齐全 、印鉴与 被 授 权 人 是 否与 预 留 的 授权 文 件 内 容 相符 进 行 检 查, 如 发 现 问 题或 有 疑 问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 并 有 权 附 注 相 应 说 明 后 立 即 将 指 令 退 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要 求 其 重 新 下 达 有 效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下达指令时,应确保 相关 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 额,对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有 充 足 资 金的 情 况 下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出 的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不 予 执 行, 并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为不 执行该 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 任何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同业 市场 国债交 易通 知单 加盖 印章 后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指令执行完毕后,基 金托 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 指令 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授 权 专 人 接 收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 预 先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其 名 单 ,并 与 基 金 管理 人 商 定 指令 发送和 接收 方式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 权限 发送指令 及交割 信息错 误,指 令中 重要信 息模糊 不清或 不全,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约 定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 能时,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错误,有权拒 绝执 行,并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如 需 撤 销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出 具 书 面 说 明 ,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五)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基 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造 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 按照 基金管理 人 发 送 的 符 合本 协 议 约 定的 、 按 照 正 常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指 令执 行 , 给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应 负责 赔 偿 相应的 直接 损失 。 (六)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 权人 员、更改或终止对被 授权 人员的授权范围的, 必须 提前至少 一 个 交 易 日 ,使 用 传 真 或其 他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书 面 确 认的 方 式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出 加 盖 基 金 管 理人 公 章 , 并由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其 授 权 代理 人 签 字 的 被授 权 人 变 更通 知 , 同 时电 话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变 更通 知 应 载 明 生效 时 间 , 并提 供 新 的 被 授权 人 的 签 字样 本 。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变 更通 知 当 日 将回 函 书 面 传 真基 金 管 理 人或 通 过 电 话 向基 金 管 理 人确 认 。 授 权变 更 于 变 更 通 知载 明 的 生 效时 间 起 生 效 。若 变 更 通 知载 明 的 生 效 时间 早 于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变 更 通 知 时 间 ,则 授 权 变 更于 基 金 托 管 人收 到 变 更 通知 时 生 效 。 被授 权 人 变 更通 知 生 效 前, 基 金 托 管 人 仍应 按 原 约 定执 行 指 令 ,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否 认 其 效 力。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此 后 三日 内 将 被 授 权 人变 更 通 知 的正 本 送 交 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人 员 名单 、 权 限 有变 化 时 , 未 能 按本 协 议 约 定及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预留 新 的 印 鉴 和签 字 样 本 而导 致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受 损 的,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任 何形 式 的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更 换 接 受 基金 管 理 人 指令 的人员 ,应 提前 通过 录音 电话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七) 其它 事项 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 违法 、违规或违反《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约定的指 令 所导 致 的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执 行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按照 正 常 交 易程 序 已 经 生 效的 指 令 对 基金 财 产 造 成的 损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选 择的 标准 是: 1. 资历 雄厚 ,信 誉良 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 营行 为规范,最近一年未 发生 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 有关 管理机关 的处罚 。 3. 内 部 管 理 规 范 、 严 格 , 具 备 健 全 的 内 控 制 度 , 并 能 满 足 本 基 金 运 作 高 度 保 密 的 要 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 的高 效、安全的通讯条件 ,交 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 金进 行证券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本 基金 提供全 面的 信息 服务 。 5. 研究实力较强,有 固定 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 究人 员,能及时、定期、 全面 地为本基 金 提 供 宏 观 经济 、 行 业 情况 、 市 场 走 向、 个 券 分 析的 研 究 报 告 及周 到 的 信 息服 务 , 并 能根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据基金 投资 的特 定要 求, 提供专 题研 究报 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以上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 察后确定 代 理 本 基 金 证券 买 卖 证 券经 营 机 构 , 并承 担 相 应 责任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被 选 择的 证 券 经 营机 构 签 订 席 位 使用 协 议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 并 在 法 定信 息 披 露 公告 中 披 露 有关 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起始 运作前将 基 金 专 用 交易 单元 号 、 佣 金 费 率 等 基本 信息 以 及 变 更情况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并将 被选中 证券经 营机构 提供的 《交 易单元 租用协 议》及 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申 请接 收结算 数据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发生 的所有场内、场外交 易的 资金清算交割,全部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办 理。 2. 本基金投资于场内 交易 的投资品种前,资产 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 另行 签署托管 银行证 券资 金结 算协 议。 3. 本基金投资于非担 保交 收的投资品种时,资 产管 理人应遵守资产托管 人提 前以告客 户书形 式提 供的 书面 通知 。 4. 银行 间债 券券 款对 付结 算 银行间 上清 所划 款指 令和 成交通 知单 应在 结算 日 15 点 ( 指令 截至 时间 ) 前提 交 托管人 。 银行间 中债 登划 款指 令和 成交通 知单 应在 结算 日 15 :30 分 (指 令截 至时 间) 前 提交托 管人 。


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中 债登 、上清所提供的查询 功能 ,实时跟踪交易结算 情况 、证券与 资 金 到 账 与 余额 变 动 情 况, 便 于 监 控 结算 过 程 , 做好 资 金 与 交 易匹 配 的 前 端控 制 。 资 管理 人 应 根 据 中 债登 、 上 清 所提 供 的 查 询 功能 , 实 时 跟踪 交 易 结 算 情况 、 证 券 与资 金 到 账 与余 额变动 情况 ,便 于监 控结 算过程 ,做 好资 金与 交易 匹配的 前端 控制 。 5. 定期 投资 投资管理人与存款 行签 订的 存 款 协 议 条 款 格 式应 在定 期 存 款 起 息 日 的 前一 个工 作 日 发 送给托 管人 ,定 期存 款的 划款指 令及 存款 协议 盖章 版 (传 真件 或扫 描件) 最迟 不得晚 于起 息 日13 :00 (指 令截 至时 间 )提交 托管 人。 存款银 行无 法在 存入 17 点 前向托 管人 送达 存款 证实 书的, 投资 管理 人应 敦促 存款银 行 将 存 款 证 实 扫描 件 发 送 至托 管 人 。 存 款证 实 书 送 达托 管 人 后 , 托管 人 负 责 保管 存 款 证 实书 原 件 。 托 管 人 仅 对 存 款 证 实 书 进 行 形 式 审 核 , 形 式 审 核 内 容 为 账 户 名 称 、 起 息 日 、 到 期 日、金 额、 利率 。托 管人 不对存 款证 实书 真实 性承 担审核 职责 。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投资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存 款协 议, 应包 括 : (1)存 款银行 为托管 资产 办理定期 存款 业务的 存款 账户开立 、资 金存入 和支 取提供 必 要的支 持和 高效 的结 算服 务; (2)存 款银行 为托管 资产 所投资的 定期 存款的 存款 证明文件 提供 上门服 务, 即:定 期 存款资 金到 账当 日, 存款 银行派 授权 代理 人将 “存 款证实 书” (以 下简 称“ 证实书 ”) 妥善 送 至 托 管 人 处。 “ 证 实 书” 移 交 给 托 管人 之 前 , 因“ 证 实 书 ” 丢失 、 损 毁 而造 成 的 一 切损 失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3)定 期存款 到期日 当日 或提前支 取日 当日, 存款 银行应派 授权 代理人 前往 托管人 处 提 取 “ 证 实 书” 。 “ 证 实书 ” 移 交 给 存款 行 授 权 代理 人 之 后 , 因“ 证 实 书 ”丢 失 、 损 毁而 造成的 一切 损失 由存 款银 行承担 。 存款银行应至少提前 一个 工作日向托管人提供 对前 述授权代理人办理相 关事 务的书面 授权书 。授 权代 理人 提供 上门服 务时 ,应 出示 有效 身份证 或工 作证 。 (4)存 款银行 应保证 及时 支付存款 本金 和利息 ,于 支取当日 将本 息划付 至企 业年金 开 立在托 管人(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处的 托管账 户, 并列明 账户的 开户行 、账 号、户 名、大 额 支 付 号 。 存款 银 行 应 确认 , 定 期 存 款的 本 息 只 能划 入 开 立 在 托管 人 的 相 应托 管 账 户 或经 托管人 确认 的指 定账 户。 上述指 定收 款账 户信 息如 需变更 ,必 须经 托管 人书 面同意 。 (5)存 款银行 应为定 期存 款业务 提 供定 期对账 服务 。首次对 账应 不晚于 存款 资金存 入 后 的 一 个 自 然 月 。 除 首 次 对 账 外 , 对 账 频 率 不 少 于 每 年 一 次 。 存 款 银 行 应 配 合 托 管 人 对 “证实 书” 的书 面征 询。 (6)在 存款存 续期内 ,“ 证实书” 的预 留印鉴 发生 变更的, 存款 银行应 配合 办理变 更 手续。 (三) 可用 资金 余额 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上午 9 :30 前将 托管账 户的可用 资金 余额以 双方 认可的 方 式提供 给基 金管 理人 。 (四) 交易 记录 、资 金、 证券账 目的 核对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 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 之前 ,必须保 证当天 所有 实际 交易 记录 与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一 致。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 金 账 目 包 括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等 会 计 资 料 。 资 金 账 目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日 进 行 账 实 核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对 , 基 金 管 理人 复 核 托 管人 提 供 的 可 用头 寸 表 核 对资 金 余 额 。 银行 存 款 账 户每 日 核 对 ,做 到账账 相符 、账 实相 符。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 名义 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 和实 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 种类 、数量和 金 额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每 日 核对 证 券 账 目余 额 。 证 券 账目 的 账 实 核对 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 证 券交 易 所 证 券账 目 每 交 易 日结 束 后 核 对一 次 , 银 行 间市 场 证 券 账目 每 月 末 核对 一次, 确保 账实 相符 。 (五) 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 本基 金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起开始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办 理 时 间 以 公 告 为准 。 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的 确 认 、 清算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注 册 登 记机 构负责 。 2.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个交 易日按本协议第七条 相关 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 金管理人 确 认 的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换开 放 式 基 金 的有 关 数 据 ,并 对 上 述 数 据的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性负 责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查收 申 购 及 转 入资 金 的 到 账情 况 并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指令 及 时 划 付赎 回及转 出款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本 基金 (或 本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每个 工作 日 15:00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上 述 有 关 数 据 , 并 保 证 相 关 数 据 的 准 确 、 完 整。 3.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 基金 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 定的 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 购赎 回等有关 数 据 , 如 因 各种 原 因 , 该系 统 无 法 正 常发 送 , 双 方可 协 商 解 决 处理 方 式 。 由此 引 起 基 金或 本 协 议 一 方 损失 的 , 由 系统 无 法 正 常 传送 数 据 的 一方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但 不 可抗 力 导 致 的情 形 除 外 ; 若 由双 方 共 同 引起 , 根 据 各 自过 错 程 度 承担 相 应 责 任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其发 送的注册登记数据的 接口 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 接口 规范保持 一致。 5. 基金 注册 登记 清算 专用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等 资金 汇划的需要,基金管 理人 应开立用于基金申购 、赎 回等资金 清算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清算 专用账 户。 6.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 资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托 管 人 处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 此给 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 管 理人 应 负 责 向有 关 当 事 人追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 7. 赎回 资金 的支 付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 如 托 管 专 户 中 本 基 金 有 足 够 的 资 金,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支付; 如托 管专 户中 本基 金有足 额的 资金 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有 足 够 合 理的 时 间 进 行 划款 , 而 基 金托 管 人 未 及 时执 行 合 法 合规 的 指 令 的, 责 任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但 不 可 抗 力 导致 的 情 形 除外 。 因 托 管 专户 中 本 基 金没 有 足 够 的资 金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按 时 支 付 , 如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 责 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垫 款 义 务 ; 如 是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外 的 第 三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 责 任 由 第三 方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 垫 款 义务 , 若 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造 成 损 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向第 三方 追偿 的义 务。 8. 资金 支付 执行 和责 任界 定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 托管 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 方按 约定方式对账外,净 额划 出、赎回 资 金 支 付 时 ,应 按 照 本 协议 第 五 条 规 定执 行 。 若 本协 议 没 有 规 定的 按 双 方 协商 一 致 内 容执 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 确保 申购和赎回等资金在 本协 议第七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划 到 指 定 账户 。 但 由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之外 的 第 三 方原 因 、 不 可抗 议 力 原 因 导 致资 金 不 能 按时 到 账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 由 此 产生 的 责 任 。如 因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第三 方追偿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协助 追偿 。 9. 暂停 赎回 和巨 额赎 回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对 暂停 赎回 的情形 进行 相 应 处 理 , 并在 发 生 暂 停赎 回 的 当 日 及时 以 双 方 认可 的 形 式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对巨额 赎回 的情 形进 行相 应处理 ,并 在 决定部 分延 期赎 回的 当日 及时以 双方 认可 的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六) 申购 赎回 资金 结算 1.T+1 日前 ( 含T +1 日,T 日为 申请 日)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根 据T 日 投资 人申 购、赎 回 基 金 的 确 认 数据 汇 总 传 输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据 此 进 行申 购 的 基 金会 计处理 。 T 日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对 应款项 均 在 T +2 日进 行 交收。 基金 托管 账户 与“ 基金清 算账 户 ” 间 的 资 金结 算 遵 循 “全 额 清 算 、 净额 交 收 ” 的原 则 , 每 日 按照 托 管 账 户应 收 资 金 与应 付 资 金 的 差 额来 确 定 当 日托 管 账 户 净 应收 额 或 净 应付 额 , 以 此 确定 资 金 交 收额 。 如 存 在托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T+2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 基金托管账 户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资 金 到账 后 应 立 即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并 将 有 关书 面 凭 证 传真 给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账 务 管理 ; 如 存 在托 管 账 户 净 应付 额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前 一 工 作 日将 划 款 指 令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将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在T+2 日12:00 之 前 划 往 基 金清 算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在资 金 划 出 后立 即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并将 有 关 书 面凭 证交给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账 务管理 。 当 存 在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时 , 如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时 拨 付 ; 因 基 金 银行 账 户 没 有足 够 的 资 金 ,导 致 基 金 托管 人 不 能 按 时拨 付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如 系 基金 管 理 人 的 原因 造 成 , 责任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基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垫款 义务 。 (七)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 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办 理基 金转换 。 ( 八)基 金出 现超 买或 超卖 的责任 认定 及处 理程 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 能时,如果发现基金 投资 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 或超 卖现象, 应 立 即 提 醒 基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解 决 ,由 此 给 基 金 及基 金 托 管 人造 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如 果非 因基金托 管人 原因发 生超 买行为,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于 T+1 日上 午 12 时 之前 划拨 资金 ,用 以 完成清 算交 收。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 去 负 债 后 的价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计算 日 各 类 别基 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该 计 算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 总 数 。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合 同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以双方认 可 的 方 式发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本 基 金 的 会计 责 任 方 是基 金 管 理 人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资 产支持证券、国债期 货合 约、其它 投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权 益类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和权证,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①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 易的可转换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③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④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值 。 (4)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 交 易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估 值 。 银 行间 市 场 发 行 未上 市 , 且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未 提 供 估 值价 格 的 债 券, 按成本 估值 。 (5)对 证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国 债期货 合约以 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如 法 律 法 规 今 后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8)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 以内 ( 含第4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 大;错误偏差 达 到 或超 过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误 偏 差 达 到 或超 过 该 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 当 发 生 净 值计 算 错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 造成 损 失 的 , 应由 基 金 管 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 金 管 理 人按 差 错 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需 要 进 行 赔偿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根 据实 际 情 况 界定 双 方 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尚 不 能 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建 议 执 行, 由 此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财 产造 成的直 接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付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已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确认 后 公 告 ,而 且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对 计 算过 程 提 出 疑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书 面 说明 的 , 在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出错 且 造 成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直 接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基 金 支付 赔 偿 金 , 对于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各 自 收 取 的 管理 费 和 托 管费 的 比 例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3) 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 成一 致 时 , 为 避免 不 能 按 时公 布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情 形,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对 外 公 布 ,由 此 给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 的 直接 损 失 ,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赔付 。(4)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信 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导 致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错误 而 引 起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赔付 。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不 可 抗 力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是 仍 未能 发 现 该 错误 而 造 成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 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 、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对 相 关各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 基金 资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 册记 录 完 全 相符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内 完 成半年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告 , 在 月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告 加 盖 公 章 后,以加 密传 真方式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 核,并将 复核 结果及 时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 在季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度 报告 , 在半年 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 以相 关 各 方 认可 的 账 务 处 理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业 务 章 的 复核 意 见 书 , 相 关各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发 布 公 告 之日 之前就相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按 照 其编 制 的 报 表 对外 发 布 公 告, 基 金 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 会计 报告、半年报告或年 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 章确 认或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期 报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该次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 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 配 利 润的 20%,若《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 投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 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红 利 自 动 转为 基 金 份 额 进行 再 投 资 ;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确 定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九、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按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关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 有 关 规 定 进行 披 露 以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运 作中 产 生 的 信息 以 及 从 对方 获 得 的 业 务 信息 应 恪 守 保密 的 义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 任 何信 息 , 除 法律 法 规 规 定 之 外, 不 得 在 其公 开 披 露 之 前, 先 行 对 任何 第 三 方 披 露。 但 是 , 如下 情 况 不 应视 为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保密 义务 :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 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 等监管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信 息 披 露 职 责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负 有 积 极 配合 、 互 相 督 促 、 彼 此 监 督、 保 证 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主 要包 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定 期报 告、 临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等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负 责公 布。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严格 遵守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的 信息 披露 要求 。基 金资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和 定 期 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 开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信 息 按 有 关规 定 需 经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的 , 须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进 行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相 关 信 息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方 可 公 布。其 他不 需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内 容, 应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 告部 分,需经有证券业务 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后,方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 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报 刊 和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互 联网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应由 基 金 托 管人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将 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露 。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以 保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为宗 旨 , 诚 实 信 用 , 严 守秘 密 。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办理 应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的与 基 金 有 关的 信 息 披 露事 宜,对 于本 条第 (二) 款规 定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的事项 ,应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接到 通知 后的 规定时 间内 予以 书面 答复 。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 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 规定 需要披 露的 事项 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定 公告 。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3. 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予 以 披 露 的 信 息 文 本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营 业 场 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公 众投 资 者 可 以免 费 查 阅 。 在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 以 获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4.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停市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 信 息披露 职责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负有积 极配 合、 互相 督促 、彼此 监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根据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要求,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文件包 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金 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公 告、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等 其他 必要 的公 告文 件,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并 负责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编 制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业 绩 表现 数 据 、 基金 定 期 报 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 募 说 明 书 等公 开 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 信 息进 行 复 核 、 审查 , 并 向 基金 管 理 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 告部 分,经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的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季度 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 年度 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 文 件 中“ 影 响 投 资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要 信 息 ” 项下 披 露 该 投 资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 有份 额 及 占 比、 报 告 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 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报 刊 和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互 联网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应由 基 金 托 管人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将 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露 。 予以披露 的信 息文本 ,存 放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处,投 资者 可以免 费查 阅。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在 合 理 时 间获 得 上 述 文 件的 复 制 件 或复 印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保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证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十、托管费用 本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收 方式 如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0%÷ 当年 实际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 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 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按 照 目 前 相关 规 则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保 管方 式 可 以 采用 电 子 或 文档 的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15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 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持 有 人 名 册送 交 基 金 托管 人 , 文 件 方式 可 以 采 用电 子 或 文 档 的形 式 并 且 保证 其 的 真 实、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准 确 、 完 整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将 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 基金 托 管 业 务以 外 的 其 他用 途。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 存本 基金的基金账册、原 始凭 证、记账 凭 证 、 交 易 记录 、 公 告 、重 要 合 同 等 相关 资 料 , 承担 保 密 义 务 并按 规 定 的 期限 保 管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保 存基 金 财 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相 关 资 料 ,基 金 托 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保存 期限 不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在签署与本基金有 关的 合同文本后,应及时 按相 关法律法 规及本 协议 的规 定将 合同 正本或 副本 提交 对方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保 管 就 基 金 资 产 对 外 签 署 的 全 部 合 同 的 正 本。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发生变更,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 的接 任人接收 相应文 件。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可以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资格 ;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代 表10%以 上 ( 含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2/3 以 上 (含 2/3)表 决通过 ; (3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 (4) 核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新 任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原 任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资 产 管 理的 交 接 手 续, 并 与 基 金托 管 人 核 对 资 产总 值 。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同 时 更 换 , 由新 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和 新任 的基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 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妥 善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务 资 料 , 及时 向 临 时 基 金管 理 人 或 新任 基 金 管 理 人办 理 基 金 管理 业 务 的 移交 手续,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6)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7)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 止后,新任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 基金 管理业务 前 , 原 任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需 采取 审 慎 措 施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 不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成 损 失 , 并有 义 务 协 助 新任 基 金 管 理人 或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尽 快恢 复 基 金 财产 的投资 运作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可以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代 表10%以 上 ( 含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2/3 以 上 (含 2/3)表 决通过 ; (3 )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4) 核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5)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新 任 基 金托 管 人 与 原 基金 托 管 人 进行 资 产 托 管 的交 接 手 续 ,并 与 基 金 管理 人 核 对 资 产 总值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同时 更 换 , 由 新任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和 新 任的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 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 金财 产和基金 托 管 业 务 前 ,原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需 采 取 审慎 措 施 确 保 基金 财 产 的 安全 , 不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利 益 造 成 损失 , 并 有 义 务协 助 新 任 基金 托 管 人 或 临时 基 金 托 管人 尽 快 交 接基 金资产 。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时更 换程 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分别按照 上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更换程 序 进行。 十四、禁止行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 第三 人牟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经营 过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方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金 的情 况下 向基 金 托 管人发 出投 资指 令和 赎回 、分红 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符 合本 协议 约定 的有效 指令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行政 上、 财务 上不 独立, 其高 级基 金管 理人 员相互 兼 职。


(九 ) 基 金托 管人 私自 动用 或处分 基金 资产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 指令 、基 金合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十)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用于下列 投资 或者活 动: (1)承 销 证券; (2)向 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东 或 者 与 其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有 其 他 重 大 利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操 纵证券 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 法律 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十一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及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 协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并 需 经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加盖公 章或 合 同专用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理 人签 字 ( 或盖章 ) 确 认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 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 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 同 》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六、违约责任 (一)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 不履行本协议或者违 反本 协议约定 的 , 有 过 错 的一 方 应 当 承担 违 约 责 任 ,给 另 一 方 当事 人 造 成 损 失的 , 应 就 直接 损 失 进 行赔 偿 。 如 果 由 于双 方 的 过 错, 不 履 行 本 协议 或 者 违 反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应 根 据 实际 情 况 , 由双 方 分 别 承 担 各自 应 负 的 违约 责 任 , 给 基金 财 产 或 者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造 成 损 害的 , 应 当 分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连 带 赔 偿 责任 。 对 损 失 的赔 偿 , 仅 限于 直 接 损 失 。但 是 发 生 下列 情 况 , 当事 人可以 免责 : 1. 基金管 理人 和/或基 金托 管人按照 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2. 在没 有欺 诈或 过失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本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则 而 行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 造成的 损失 等; 3. 发 生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情形 ; 4. 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 故障、通讯故障、电 力故 障、计算机病毒 攻 击、 法律 法 规 变 化 、 注 册 与 过户 登 记 人 非正 常 的 暂 停 或终 止 业 务 、证 券 交 易 所 非正 常 暂 停 或停 止 交 易 等、 证 券 交 易 所 及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错 误 及 其 它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不 可 控 制 的因 素 导 致 业 务 出现 差 错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 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 基 金 财 产或 投 资 人 损 失,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是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由 此 造 成 的影 响。 (二 )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情 况下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下, 《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行的 应当 继续 履行 。非 违约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 , 防 止 损失 的 扩 大 。 没有 采 取 适 当措 施 致 使 损 失进 一 步 扩 大的 , 不 得 就扩 大的损 失要 求赔 偿。 非违 约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十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的 , 应 提 交上 海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根 据 该会 届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的 地 点 在 上海 ,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相 关 各 方均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 本协 议经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 章 ) 并加盖 公章 (或 合同 专用 章)后 成立 。本 协议 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二 ) 本 协议 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生效 ,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各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四 ) 本 协议 一式 陆份 ,除 上报有 关监 管机 构贰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分别 持 贰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十九、其他事项 (一 ) 双 方在 此确 认, 双方 均已充 分了 解和 知悉 各方 反对其 员工 利用 职务 之便 谋取任 何 形 式 利 益 之 立场 , 并 承 诺将 本 着 廉 洁 公平 原 则 避 免此 类 情 形 , 不向 对 方 的 员工 私 自 提 供任 何 形 式 的 回 扣、 礼 金 、 有价 证 券 、 贵 重物 品 、 各 种奖 励 、 私 人 费用 补 偿 、 私人 旅 游 、 高消 费娱乐 等不 当利 益。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二 ) 本 协议 未尽 事宜 ,当 事人依 据 《基 金合 同》 以及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定协 商办 理 。 (三) 双方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若 有)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本页 为签 署页 ,无 正文 ) 本 协 议由 下述 双方 于_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签 署 。双 方确 认, 在签 署本 协 议时 , 双 方已 就全 部条 款进 行了详 细地 说明 和讨 论, 双方对 协议 的全 部条 款均 无疑义 ,并 对本 协 议中当事人有关权利 义务 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 款的 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 的理 解。 基金管理人(公章或 合同 专用章)

















基 金托管人(公章或合 同专 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





























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人 ( 签字或盖章)






































(签 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