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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聚鑫纯债一年A(004940)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 加 聚鑫 纯 债一 年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中加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 ○一 七 年七 月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7 】 年 【5 】 月 【24 】 日 证监 许可 【2017 】 【774 】 号 文准予 募集 注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市场前 景 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险 水平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与股 票型 基金。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地方政 府债 、 次级 债、 可 转换债 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券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同业 存单 、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 存款 ( 协议 存款 、 通 知存 款、 定 期存 款) 、 国债 期货 等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买 入股 票或 权证。 但可 持有 因可 转换 债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或 可分离 交 易可转 债分 离交 易的 权证 等资产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在 其可上 市交 易 后不超 过 10 个 交易 日的 时 间内卖 出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 在每 个开 放期 的前 一 个月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 束后 一 个月 的 期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在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 5% 的限 制,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现 金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在 市场 波动因 素影 响下 , 本 基金 净值可 能 低于初 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2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1 八、基 金份 额 的 封闭 期和 开放期 ......................................................................................... 32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3 十、基 金的 投资 ..................................................................................................................... 41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8 十三、 基金 的 费 用与 税收 ..................................................................................................... 53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8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68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6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7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74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摘要 ............................................................................................................. 75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摘要 ..................................................................................................... 90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中加 聚鑫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本招募 说 明书 ” 或 “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 中 加聚 鑫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加 聚鑫纯 债一 年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 策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中加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解 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加 聚鑫纯 债一 年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加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中 加聚 鑫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加 聚鑫 纯债 一 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中加 聚鑫 纯债 一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中 加聚 鑫纯 债一 年 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或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中 加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及 转托管 业务 和交 易基 金 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33、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4、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 指 《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工作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4、定 期开 放: 指本 基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封 闭期 与封 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 的运作 模式 45、开 放期 :本 基金 自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进 入开 放期 ,期 间可 以办理 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期不 少于 五个 工作 日并且 最长 不超 过二 十个 工作日 ,开 放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期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如 封闭 期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因不可 抗力 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开 放期 自不可 抗力 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的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个 工作 日开 始。 如在 开放期 内发 生 不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期 时 间中止 计算 ,在 不可 抗力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个 工作 日 继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直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 求


46、封 闭期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 自每一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至下 一个 自然 年度 的对应 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或 日历 年 度不存 在该 对应 日期 的,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的 前一日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办 理申 购 与赎回 业务 (红 利再 投资 除外) ,且 不上 市交 易


47、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者 认购/申 购时 ,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但 不从 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48、C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者 认购/申购 时 ,不 收 取认购/申 购费 用, 但从 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49、元 :指 人民 币元 50、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1、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和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5、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6、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镇 顺泽 大 街65 号 3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纬 路 3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成立时 间:2013 年3 月 27 日 电话: 400-00-95526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13 】247 号 文批 准, 由北京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加 拿大 丰业银 行、 北京 有色 金属 研究总 院共 同发 起设 立, 注册资 本 为 3 亿元人 民币 。 目 前的 股权 比例为 :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62% 、 加 拿大 丰业 银 行33% 、 北 京 有色金 属研 究总 院 5%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 闫冰竹 先生 ,全 国政 协经 济委员 会副 主任 ,北 京银 行董事 长,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董事长 ,享 受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经济 学硕 士, 管理学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中央 财经 大 学硕士 研究 生导 师、 客座 教授, 南京 大学 校级 兼职 教授, 北京 银行 博士 后科 研工作 站指 导 教师, 中共 第十 七次 全国 代表大 会代 表, 第十 一届 、第十 二届 全国 政协 委员 ,中共 第十 届 北京市 委委 员, 北京 市人 大常委 ,中 国企 业家 协会 副会长 ,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副会长 ,中 国 企业联 合会 副会 长, 中国 青年企 业家 协会 副会 长, 北京市 金融 学会 副会 长, 中国金 融学 会 常务理 事。 金融从 业 40 余 年, 曾 在中 国人民 银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北京 分行 工作 并担 任分 理处党 支 部书记 、 主任 , 营业 部党 委书记 、 总经 理 。1996 年 组建北 京银 行并 担任 党组 书记 、 首 任行 长,2002 年至 今担 任董 事 长。 曾获 “ 全国 五一 劳动 奖章” 、 “ 北京 市先 进工 作 者” 、 “中 国十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大金融 人物 ” 、 “ 十大 中华 经济英 才” 、 “中 国银 行业 年度人 物” 、 “影 响百 姓生 活的十 大企 业 家” 、 “ 中国 十佳 金融 新锐 人物” 、 “中 国改 革贡 献人 物” 、 “ 十年 银行 家” 、 “影 响中国 年度 金 融家” 、 “2016 中国 经济 年 度人物 特别 大奖 ” 等荣 誉 。 编 著 《商 业银 行价 值管 理》 、 《破 解小 微企业 融资 难最 佳实 践导 论》 , 主 编 《转 型时 期商 业 银 行发 展理 论与 实践 》 、 《 商业银 行风 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 》等 书籍 ,发表 专业 理论 文 章100 余篇。 冯丽华 女士 , 副 董事 长, 管理学 硕士 。2013 年 3 月 加入公 司董 事会 。 自 1985 年始, 冯女士 历任 工商 银行 东城 支行计 划科 副科 长、 北京 市计委 财政 金融 处正 科级 调研员 、北 京 银行资 金计 划部 、公 司金 融部、 个人 银行 部、 财富 管理部 等部 门总 经理 。现 任北京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行 长兼 零售 业务总 监。 杨书剑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2013 年 3 月加 入公 司董 事会 。 杨 先生 现任职 于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于 2014 年 8 月 起 担任副 行长 ,2007 年 8 月 至今担 任董 事会秘 书,2014 年7 月至 今兼任 石家 庄分 行行 长。2005 年3 月至 2007 年7 月 担任北 京银 行董事 会办 公室 副主 任 (主 持工作 ) , 2004 年2 月至 2005 年2 月 担任 学院 路支 行 行长 , 2002 年5 月至2004 年1 月担 任 人事部 副总 经理 , 2000 年5 月至2002 年4 月担 任办 公 室副主 任, 1997 年7 月至 2000 年4 月担任 业务 发展 部银 行卡 业务组 组长 。 杨先 生 于1991 年获 吉林 大 学经济 学学 士学 位, 1994 年获吉 林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学位,1997 年获 中央 财经 大学经 济学 博 士学位 。 Peter Slan 先生 , 董事 ,2017 年3 月 加入 公司 董事 会。 现任 职丰 业国 际财 富 管理高 级 副总裁 , 负 责丰 业银 行在 加拿大 境外 所有 财富 管理 , 保险 , 养 老金 及资 产管 理业务 。Peter Slan 先 生在 丰业 银行 已工 作了 19 年 ,在 金融 ,财 富 管理, 全球 投资 银行 和股 权资本 市场 等业务 领域 都担 任过 领导 职位。 他的 主要 社会 工作 包括 Baycrest 基金 会董 事 , 卑街 联合 犹 太人上 诉内 阁副 主席 。Peter Slan 先生 是特 许账 户和 特许专 业会 计师 ,持 有多 伦多大 学罗 特曼管 理学 院的 工商 管理 硕士(MBA) 学位 。 周美思 女士 , 董事 ,2013 年9 月 加入 公司 董事 会 。 毕业于 香港 理工 大学 , 拥 有加拿 大 财务策 划协 会和 财务 策划 师标准 理事 会颁 发的 财务 策划证 书, 同时 也是 加拿 大银行 家协 会 院士。 周女 士拥 有25 年金 融市场 工作 经验,擅 长于 国 际商务 管理 ,合 资经 营, 基金及 经纪 业务。 在她 丰富 的职 业生 涯中, 推出 了领 先的 区域 和国际 投资 基金 ,建 立过 基金超 市, 并 在日本 建立 第一 只美 元清 算基金 ,也 曾在 香港 ,新 加坡和 日本 等跨 国金 融机 构担任 领导 职 务。目 前, 周女 士任 职加 拿大丰 业银 行亚 太区 财富 管理业 务副 总裁 ,负 责亚 太地区 全面 财 富管理 策略 的开 发和 执行 ,领导 亚洲 财富 管理 业务 ,包括 理念 构思 与设 计, 市场评 估 , 产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品开发 管理 以及 财务 ,经 营合规 性和 风险 管理 。 张少明 先生 ,董 事, 工学 博士 。2013 年 3 月加 入公 司董事 会。 自 1984 年始 , 张先生 先后在 北京 有色 金属 研究 总院( 以下 简称 :有 研总 院)208 室 、复 合材 料研 究中心 、开 发 经营处 、 投资 经营 部等 部 门担任 副主 任 、 常 务副 主 任、 处长 、 主任 等职 务,2001 年 起担 任 有研总 院副 院长 ,2006 年 起担任 有研 总院 党委 书记 、 副 院长 ,2009 年起 任有 研总院 党委 书 记、院长 ,2013 年 起任 有 研总院 院长 、党 委副 书记 至今 。 杨运杰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2013 年 3 月起 担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自 1986 年始 , 杨 先生 先后 在 河北林 学院 、 中央 财经 大 学担任 经济 学的 教学 工作 , 并 先 后 担任 系副主 任、 研究 生部 常务 副主任 、学 院院 长等 职务 ,期间 还在 深圳 经济 特区 证券公 司北 京 管理总 部担 任研 发部 经理 。 现任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院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 吴小英 女士 ,研 究生 ,2013 年 3 月起担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自 1985 年起 ,吴 女 士先后 在中国 人民 银行 廊坊 分行 人事科 、中 国银 行中 苑宾 馆、中 国民 族国 际信 托投 资公司 、中 国 民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并 先后 担任 副科 长、 人事主 管、 商贸 部总 经理 、 计划 资金 部 总经理 、董 事会 办公 室主 任 、纪 委副 书记 等职 务。 杨戈先 生 , 工商 管理 硕士 ,2013 年 3 月起 担任 公司 独立董 事。自 1993 年始 , 杨先 生 先后在 中国 航空 技术 进出 口总公 司担 任分 析员 、在 法国里 昂证 券亚 洲有 限公 司担任 经理 、 在 WI Harper Group (中 经合集 团) 担任 经理 、在 中华创 业网 担任 总经 理、 在鑫苏 创业 投 资公司 担任 合伙 人、 在北 京华创 先锋 科技 有限 公司 担任总 经理 并在 美国 纽约 证券交 易所 北 京代表 处担 任首 席代 表等 职务 , 现任 琨玉 资本 董事 长 。 2、监 事会 成员 高红女 士, 监事 。现 任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 管理部 公司 银行 部总 经理 。高女 士 自1994 年 起, 先 后担 任湖 北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营业 部总经 理、 湖北 三峡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恒惠营 业部 总经 理、 黑 龙江 佳木斯 证券 公司 总经 理、 北 京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纪 业务总 监 、 西北证 券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助理兼 合规 部总 经理 等职 务,拥 有丰 富的 金融 行业 工作和 管理 经 验。2008 年加 入北 京银 行 , 先 后任 职于 总行 公司 银 行总部 、 北京 管理 部大 企 业客户 二部 及 公司银 行部 。 希琳(Shirley She )女 士 ,监事 ,厦 门大 学学 士 , 加拿大 达尔 豪西 大学 (Dalhousie University )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拥有 CIM 、CIPM 等专业 资格 证书 ,并 长期 在国际 知名 资 产管理 机构 从事 投资 工作 , 在境 外证 券投 资及 产品 研发方 面具 有丰 富的 经验 。2000 年 4 月 至2013 年7 月历 任加 拿大 丰业银 行丰 业证 券高 级投 资顾问 、丰 业资 产管 理高 级投资 经理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2013 年7 月至 2013 年12 月任加 拿大 丰业 银行 中国 投资产 品总 监。2013 年 12 月至 今任 中 加基金 市场 营销 部副 总监 。 边宏伟 先生 ,职 工监 事, 上海外 国语 大学 学士 、美 国约翰 霍普 金斯 大学 国际 金融学 硕 士,掌 握扎 实的 金融 及财 务管理 领域 专业 知识 ,具 有丰富 的经 济金 融及 跨境 金 融管 理工 作 经验。 边宏 伟先 生自 1993 年至 1999 年 任职 于中 国日 报社,1999 年至 2003 年 任职于 世界 银行及 国际 货币 基金 组织 ,2004 年至 2013 年 于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零 售银行 部副 总 经理;2013 年3 月 加入 中 加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市场 营销 部总 监 。 王雯雯 女士 , 职 工监 事,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职于 北京 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等相 关业务 ; 2013 年5 月加 入中 加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 监 察稽 核部总 监助 理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闫冰竹 先生 ,全 国政 协经 济委员 会副 主任 ,北 京银 行董事 长,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董事长 ,享 受国 务 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经济 学硕 士, 管理学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中央 财经 大 学硕士 研究 生导 师、 客座 教授, 南京 大学 校级 兼职 教授, 北京 银行 博士 后科 研工作 站指 导 教师, 中共 第十 七次 全国 代表大 会代 表, 第十 一届 、第十 二届 全国 政协 委员 ,中共 第十 届 北京市 委委 员, 北京 市人 大常委 ,中 国企 业家 协会 副会长 ,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副会长 ,中 国 企业联 合会 副会 长, 中国 青年企 业家 协会 副会 长, 北京市 金融 学会 副会 长, 中国金 融学 会 常务理 事。 夏英先 生 ,2014 年3 月 起 任公司 总经 理 , 英 国伦 敦 大学伦 敦商 学院 金融 硕士 学位 , 于 1996 年加 入北 京银 行, 历 任办公 室员 工 , 办 公室 副 主 任, 航天 支行 行长 , 阜 裕管 辖行行 长, 资金交 易部 副总 经理 。具 有丰富 的金 融业 工作 经验 。现任 中加 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理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产 品开 发委员 会主 席。 魏忠先 生(John Zhong Wei ) ,副 总经 理, 特许 金融 分 析师(CFA) 、金 融风 险管 理经理 (FRM) 、加 拿大 投资 经理 (CIM) ;曾 任职 于富 兰克 林谭普 顿投 资公 司( 多伦 多,加 拿大 ) , 大明基 金 (Dynamic Funds , 多伦多 , 加拿 大 ) 及 丰业 银 行全球 资产 管理 ( 多伦 多 , 加拿大 ) ; 自2014 年3 月19 日 正式 担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一 职, 并主管 风险 管理 业务 。 宗喆先 生, 副 总 经理 , 中 国人民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级 经济 师。 自2004 年起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山东 淄博 高新区 支行 行长 助理 、总 行安全 与反 欺诈 部风 险管 理处副 处长 、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等 职务 ,具 有丰富 的金 融业 工作 经验 ,具备 基金 从 业资格 。 自 2017 年6 月30 日正 式 担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刘向途 先生 ,督 察长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北京 银行 董事会 办公 室证 券事 务组 负责人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投资者 关系 室经 理, 全程 参与北 京银 行IPO 及 再融 资,日 常主 要从 事北 京银 行证券 事务 、 投资者 关系 管理 、投 融资 管理等 工作 ,期 间还 从事 过北京 银行 公司 治理 工作 ,此前 ,曾 任 职于北 京银 行清 华大 学支 行 ;2013 年5 月 加入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任投 资研究 部副 总 监(负 责人 ) 。自 2016 年5 月 17 日 起, 任公司 督 察 长。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廉晓婵 女士 , 南开 大学 经 济学硕 士 , 具 有 10 年 证券 从业经 验 , 曾 担 任Copal Partners (英国 )投 资银 行部 分析 师,汤 森路 透全 球资 本市 场部固 定收 益产 品经 理, 安邦资 产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2013 年 加入 中加 基 金,任 固定 收益 投资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包括 公司总 经理 夏英 先生 , 副 总经理 魏忠 先生 , 督 察长 刘向途 先 生,市 场营 销部 副总 监希 琳女士 ,基 金经 理闫 沛贤 先生、 张旭 先生 、杨 宇俊 先生 、 廉晓 婵 女士, 投资 研究 部研 究员 李继民 先生 ,监 察稽 核部 总监助 理王 雯雯 女士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以 下 职责 :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法》 (以下 简称“ 《 证券法》 ” )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行 政 法 规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3)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1)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 过程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员 工; (2)独立性 原则: 公司根 据业务发展 的需要 设立相 对独立的机 构、部 门和岗 位,并在 相关部 门建 立防 火墙 ; 公 司设立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部 门和监 察稽 核部 门 , 保 持 高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分别 履行 风险 管 理和合 规监 察职 责 , 并 协 助和配 合督 察长 负责 对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稽 核和 检查 ; (3)审慎性 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任何 制度的 建立都 要以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4)有效性 原则: 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 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是所 有员工 严格遵 守的行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5)及时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 立应与 现代科 技的应用相 结合, 充分利 用电脑网 络,建 立电 脑预 警系 统, 保证监 控的 及时 性; (6)适时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制 订应具 有前瞻 性,并且必 须随着 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 法 规、 政策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应 的修 改 和完善 ; (7)定量与 定性相 结合的 原则:建立 完备内 部控制 指标体系, 使内部 控制更 具客观性 和操作 性 ; (8)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 (9)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2、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严格按 照《基 金法》 及其配套法 规、 《证 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 司内部 控制指 导意见》 等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按照合 法合 规性 、 全面 性 、 审 慎性 、 适 时性 原则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由内 部控 制大 纲 、 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三部 分有 机组 成。 (1)公司内 部控制 大纲是 对公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 则的细化和 展开, 是公司 各项基本 管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内部控 制大 纲对 内控 目标 、 内 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加以明 确。 (2)公司基 本管理 制度包 括风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 制度、投 资管理 制度、 基金会计 核算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 理制度 、 人力 资 源管理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3)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 设置、 岗位责 任 、 业 务流 程和 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 。 部 门业务 规章 由公 司相 关部 门依据 公司 章程 和基本 管理 制度 ,并 结合 部门职 责和 业务 运作 的要 求拟定 。 3、完 备严 密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 公司建 立独 立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董 事会 层面 设立 督 察长 , 管 理层 设立 独立 于 其他业 务部 门的监察稽 核部门 和风险 管理部门, 通过风 险管 理 制度和监 察稽核制 度两个 层面构建 独立、 完整 、 相 互制 约、 关注 成 本效益 的内 部监 督体 系 ,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 理制度 及其 执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和反 馈,保 障公 司内 部控 制机 制的严 格落 实。 风险管 理方 面由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制定 风险管 理政 策 , 由 管理 层的 风险控 制 委员会 负责 实施 , 由风 险 管理部 门专 职落 实和 监督 , 公 司 各 业务 部门 制定 审 慎的作 业流 程和 风险管 理措 施 , 全 面把 握 风险点 , 将风 险管 理责 任 落实到 人 , 实 现对 风险 的 日常管 理和 过程 中管理 ,防 范、 化解 和控 制公司 所面 临的 、潜 在的 和已经 发生 的各 种风 险。 监察稽 核 制 度在 督察 长的 领导下 严 格 实施 , 由监 察稽 核部门 协 助 和配 合督 察长 履行稽 核 监察职 能 。 通 过对 公司 日 常业务 的各 个方 面和 各个 环节的 合法 合规 性进 行评 估, 监督 公司 及 员工遵 守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定 、 公 司对 外承 诺性文 件和 内部 管理 制度 的情况 , 识别 、 防范和 及时 杜绝 公司 内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各种 违规风 险 , 提 出并 完善 公司 各项合 规性 制 度, 以充 分维 护公 司客户 的合法 权益 。 通过 检查公 司内部 管理 制度 、 资讯管 制、 投资 决策 与 执行 、 基 金营销 、 公司 财 务与投 资管 理、 基金 会计 、 信 息披 露、 行政 管理 、 电脑系 统等 公司 所有部 门和 工作 环节 , 对 公司自 身经 营 、 资 产管理 和内部 管理 制度 等的 合 法 性、 合规 性、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进 行监 督、 评价、 报告 和建 议, 从而 保护公 司客 户和 公司 股东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 会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董 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本公 司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和风 险管 理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托管 人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中 国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兑业 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加 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管业 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 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葛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是中国金 融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分,总 行设在 北京。 经国务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承继原 中国农业 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业 务、机 构网点和 员工 。 中国农业 银行网点 遍布中 国城乡, 成为国内 网点最 多、业务 辐射范围 最广, 服务领域 最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 首 届 “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 奖盛典 ” 中 成 绩突出, 获“最佳 托管银 行”奖。2010 年再次荣 获 《首席财 务官》杂 志颁发 的“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 获得 中国 债券 市场 “优 秀托 管机 构奖” ,2015 年被中 国银 行 业协会 授予 “养 老金 业务 最佳发 展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托管 业 务部/养老 金管理 中心,内 设综合管 理处、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 处、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风 险管 理处 、 技 术保 障 处、 营 运中 心、 市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以 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 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2016 年6 月30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342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会总 体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的风 险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 托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部 控制工作 进行监 督和评价 。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 处,配备 了专职内 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资料严 格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 效;业务 操作区 专门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控 ;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防止 泄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 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 示。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 告。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 算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中心 名


称: 中加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纬 路 3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镇 顺泽 大 街 65 号 317 室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 :王悦 公司网 站:www.bobbns.com 2、其 他销 售机 构 (1) 北京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4)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7)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8)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兴镇路 潘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 518 号 北美 广场 A1002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10)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http://trade.fundzone.cn (11 ) 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2)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 创 11 街 18 号京 东集 团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3)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陆家 嘴金 融区福 山 路 33 号建 工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4)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徐庄软 件园- 苏宁 大道 1 号 易购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5)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路 18 号同花 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7)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北 二 街 10 号泰 鹏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8)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1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0)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电 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2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22)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和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等的规定 ,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镇 顺泽 大 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纬 路 35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0-95526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 陈 颖华 经办律 师: 黎明 、 陈 颖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2 座办 公 楼 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 2 座办公 楼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 :管 祎铭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并 经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5】月【24】日 证监许可 【2017】【 774 】 号文准予 募集 注册 。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即本 基金 以封 闭期 和开放 期相 结合 的方 式运 作。 本基 金自《基金 合同》生效后 ,每年开放 一次申购和赎 回,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期 起始 日为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的下 一 个自 然年 度的 对 应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 日历年 度不 存在 该对应日 期的,则 顺延至 下一工作 日) ,开 放时间不 少于五个 工作日并 且最长 不超过二 十 个 工作日, 具体时间 由基金 管理人在 开始办理 申购和 赎回的具 体日期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予以公 告。 若由 于不 可抗 力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导致 原定 开 放期起 始日 不能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则开 放期 起 始日顺 延至 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的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起 的下 一个 工 作 日。 如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 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时间 中止 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个 工作 日继 续计 算该 开放期 时间 , 直 至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六)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和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本 基金 不设 募集规 模上 限。 ( 七)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心 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 八)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九) 募集 对象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 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十)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各销 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 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十一 )认 购安 排 1 、 认购 时间 : 本 基金 向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同时 发售, 具 体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中确 定 并披露 。 2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 (1)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方 式。 (2) 投资 者认 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3)投资 者在 基金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 金份额 。 认购申 请一经 登 记机构 受理不 得 撤销。 (4) 投资 者单 笔认购 最 低 金额为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 追 加认 购每 笔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 (含认 购费) 。 各销售机 构对本基 金 最低认 购限额 及交易级 差 有其他 规定的 , 以各销 售 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6)投资 者在T日 规定时 间内提交 的认购申 请,通 常 应 在T+2 日到原 认购网 点 查询认购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4、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 申 购费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在投资者 认购/申 购时, 收 取认购/申 购费用 ,但不 从 本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的, 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 取认购/申 购费 用, 但从 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称 为C 类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分 别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各类 别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数 。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 或者 调低 现有 基 金份额 类别 的申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购费率 或者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 而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调整 实施 前 基金管 理人 需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认 购时收 取基 金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购 费 用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认购费 率如 下表 : 认购金 额M (含 认购 费) A 类基金 份 额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M <100 万 0.50% 100 万≤M <500 万 0.30%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认 购金 额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费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认 购费 用用 于本 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认 购 本基金 , 认购 费 率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6 、认 购价 格及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 人 民币1.00 元。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 结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 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1)A 类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份额计 算方 法 投资者 的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如 下: 1)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A 类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2)适 用固 定费 用时 ,A 类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固定费用 认购费 用= 固定 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位 , 小数 点2 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某投资人 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的A 类 基金 份额,如果认 购期内 该笔 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 息为5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1+0.50%) =9,950.25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50.25 =49.75 元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认购份 额= (9,950.25 +5 )/1.00 =9,955.25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 份额 ,加上认购资 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 息,可 得到9,955.25 份A 类 基金份 额。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份额计 算方 法 投资者 的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如 下: 认购份 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利息)/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 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 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 息为5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10,000 +5 )/1.00=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 息,可 得到10,005.00 份C 类 基金份 额。 7 、认 购的 方法 与确 认 (1) 认购 方法 投资 者认购时间 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 的手续,由 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确 定并 披露 。 (2) 认购 确认 销售网 点 (包 括 基 金管 理 人 直销 中心 、 基金 管理 人 电子自 助交 易系 统 和 其他 销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 ) 对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并 不表 示对 该申 请 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 点确实 接 收 到认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的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 8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 基金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用账 户 ,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有效 认 购款项 在基 金募 集期 间形 成的利 息折 算 为 基金 份额 计入基 金投 资者 的账 户, 利 息转份 额的 具 体数额 ,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 十二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 披露费、律 师费和会计师 费以及其他 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 于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 起10 日内 ,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 募集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 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 基 金 合同生 效 ; 否 则基 金合 同 不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 到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存 入 专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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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一) 基金 的封 闭期 本基 金的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或 自每 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起 (包括该 日) ,至 下 一个自 然年度的 对应日( 如该日 为非工作 日 或 日历年 度不 存在 该对 应日 期的 ,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 日) 的前 一日 。 本 基金 封 闭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 二) 基金 的开 放期 本基金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 期, 期 间可 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 本基金 每个 开放 期不 少于 五个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二十 个工 作日 , 开 放期 的 具体时 间以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 封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因 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 情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 期自不 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情 形的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开始 。 如 在 开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 止计 算 , 在不可 抗力 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时 间, 直 至 满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 求,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公 告为 准。 ( 三)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示 例 比如, 本 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于 2016 年12 月2 日 生效, 则 本基 金的 首个 封 闭期为 《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包 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至下 一 个自然年 度基金 合同生效 日 对 应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日历年 度不 存在 该对 应日 期的 ,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的 前一 日 , 即2016 年12 月 2 日至 2017 年 12 月3 日(2017 年12 月2 日 ( 周六) 为非 工 作日, 则该 对 应日顺 延 至2017 年12 月4 日) ,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的第 一个 工作 日 为2017 年12 月4 日, 假设首 个开 放期 时间 为 8 个工作 日, 由于 2017 年 12 月 9 日、2017 年 12 月 10 日均 为非 工 作日, 则首 个开 放期 为自2017 年12 月4 日至 2017 年 12 月13 日; 第二 个封 闭期为 首个 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日 ) 一 年的 期间 ,即 2017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3 日,以 此类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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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3 九 、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 金的申购与 赎回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行 。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销 售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基金 投 资者应当在 销 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 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 以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内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本 基金在 开放 期办 理本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等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开 放期内 的每 个工 作日 。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本基 金每 个封 闭 期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进入 开 放期 , 开 放期 期限 不少 于 五个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二十 个工 作日 , 具体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开始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的 具体日 期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若 由于 不可 抗力 或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导致 原定开 放期 起始 日不 能办 理基金 的申 购 与赎回 , 则 开放 期起 始日 顺 延至不 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的影 响因 素消除 之日 起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 如 在开 放 期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无 法按 时 开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 开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 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 时间要 求 。 在确 定申购开 始与赎回 开始时 间后,基 金管理人 应在申 购、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确 认 接受的 ,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转换 价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转换 的 价格 。 但若 投资 人 在开放 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业务办 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 者转换 申请 的 , 视 为无 效 申请 。 开 放期 以及 开放 期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具 体事宜 见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 但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6、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在规 定时间内 全额交 付申购款 项,投资 人交付 申购款项 , 申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 包 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 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应 顺延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 投资人 。 如相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则依 规定 执行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 构 已 经 接收 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与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在 不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损害 的前提 下 , 对上述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 、 方式等 规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申 购时 , 投 资人 单笔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每次 定期 定 额最低 申购金 额为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 各销 售机 构对 本 基金最 低申 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 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但 不得 低于 基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最 低限 额。 2、投 资人 可全 部或 部分 基 金份额 赎回 。单笔 赎 回基 金份额 不得 低于 10.00 份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10.00 份 的, 在 赎回 时 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实际 操作 中,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3 、基 金管 理人 不对 单个 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进 行限 制。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 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申 购费 用 主要 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 率 如下 表: 申购金 额M (含 申购 费) A 类基金 份额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35%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费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2、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相同 的赎回 费率 。 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持有期 限 赎回费率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赎回费 同一开 放期 内将 申购 的 份额予 以赎 回的 0.50% 其他 0.00%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 、 销售、 登记 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申 购费率 、基 金赎 回费 率, 并进行 公告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投资 者申购 A 类基 金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1)若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A 类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2)若 适用 固定 费用 时,A 类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固 定费用 申购费 用= 固定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60%)=49,701.79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 额=49,701.79/1.0500=47,335.04 份 即投资 者 投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 可得 到47,335.04 份A 类 基 金份 额。 (2) 投资 者申购 C 类基 金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C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投资 者 投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 可得 到47,619.05 份C 类 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间 为一年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00% ,假 设赎 回当 日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2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 0×1 .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 间为一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A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50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00 元。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一年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00% , 假设 赎回 当 日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 间为一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C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250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公 式 : T 日某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该类 基 金资 产净 值总额/T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封闭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在 开 放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 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单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四位 ,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 四舍 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则 依规定 执行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 、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且 开放期 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顺 延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发生继 续接受赎 回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拒绝接受或 暂停 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 人应足额 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且 开放 期按 暂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的 单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工作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当基金在 开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接受并 确 认所有 的赎 回申 请 , 当 日 按比例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不 得低于 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 其余赎 回申 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缓 支付 的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予 以公告 。 延 缓支 付的 赎回 申 请以赎 回申 请确 认当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 赎回金 额。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 方法 , 同 时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 公 告。 (十一)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 公 告。 2、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 情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 (十三)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 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 期申购 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 解冻和 其他 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冻 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制定和 实 施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十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金 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地 方政府 债、 次级 债、 可 转 换债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 债券 、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 据、 同业 存单 、 短 期融 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 协议 存款 、 通知 存款 、 定期存 款 ) 、 国债 期货 等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直接 买 入股 票或 权证 。 但 可持 有因 可转 换 债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或 可分离 交 易 可转债 分离 交易 的权 证等 资产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 股票和 权证 等资 产 , 在 其 可上市 交易 后不 超过 10 个 交易 日的 时间 内 卖出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但在 每个开 放期 的前 一个 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在开 放期 内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持有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 闭期 内,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 限制,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采取不 同的 投资 策略 。 1、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内,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 国 家货 币政策 和 财 政政策 、 国家 产业 政策 及资 本市场 资金 环境 的研 究 , 积 极把握 宏观 经济 发展 趋势 、 利率走 势 、 债券市 场相 对收 益率 、 券 种的流 动性 以及 信用 水平 , 结 合定 量分 析方 法, 确 定资产 在非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等) 和信 用类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之间 的配置 比例 。 (1) 久期 策略: 本基金 将考 察市 场利率 的动态 变化及 预期 变化, 对引起 利率变 化的 相 关因素 进行 跟踪 和分 析 , 进而对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和 持仓结 构制 定相 应的 调整 方案 , 以 降低 利 率变动对 组合带来 的影响 。本基金 管理人的 固定收 益团队将 定期对利 率期限 结构进行 预判 , 制定相 应的 久期 目标 , 当 预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 上升 时, 适当 降低 组合 的久 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 将下降 时 , 适 当提 高组 合 的久期 。 以达 到利 用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和债 券组 合久 期的调 整提 高债 券组合 收益 率目 的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2) 期限 结构策 略。 通 过预 测收 益率曲 线的形 状和变 化趋 势,对 各类型 债券进 行久 期 配置 ; 当 收益 率曲 线走 势 难以判 断时 , 参考 基准 指 数的样 本券 久期 构建 组合 久期 , 确 保组 合 收益超 过基 准收 益 。 具 体 来看 , 又 分为 跟踪 收益 率 曲线的 骑乘 策略 和基 于收 益率曲 线变 化的 子弹策 略、 杠铃 策略 及梯 式策略 。 1 )骑 乘策 略是当 收益率 曲线 比较 陡峭时 ,也即 相邻期 限利 差较大 时,买 入期限 位于 收 益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 券, 通过债 券的 收益 率的 下滑 ,进而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益 。 2 )子 弹策 略是使 投资组 合中 债券 久期集 中于收 益率曲 线的 一点, 适用于 收益率 曲线 较 陡时 ; 杠 铃策 略是 使投 资 组合中 债券 的久 期集 中在 收益率 曲线 的两 端 , 适 用 于收益 率曲 线两 头下降 较中 间下 降更 多的 蝶式变 动; 梯式 策略 是使 投 资组合 中的 债券 久期 均匀 分布于 收益 率 曲线, 适用 于收 益率 曲线 水平移 动 。 (3) 类属 配置策 略: 本 基金 对不 同类型 固定收 益品种 的信 用风险 、税赋 水平、 市场 流 动性 、 市 场风 险等 因素 进 行分析 , 研究 同期 限的 国 债、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交 易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资 品种 的利 差和 变化 趋势 ,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 置 策略 , 以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 属之间 利差 变化 所带来 的投 资收 益 。 (4)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 信用品 种收 益率 的主 要影 响因素 为利 率品 种基 准收 益与信 用利 差 。 信 用利 差 是信用 产 品 相对国 债 、 央 行票 据等 利 率产品 获取 较高 收益 的来 源。 信用 利差 主要 受两 方 面的影 响 , 一 方 面为债 券所 对应 信用 等级 的市场 平均 信用 利差 水平 ,另一 方面 为发 行人 本身 的信用 状况 。 信 用 债 市 场 整 体 的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和 信 用 债 发 行 主 体 自 身 信 用 状 况 的 变 化 都 会 对 信 用 债 个券的 利差 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 因 此 , 一 方面 , 本 基金将 从经 济周 期 、 国 家 政策 、 行 业景 气 度和债 券市 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 考量 信用 利差 的整体 变化 趋势 ; 另一 方 面, 本基 金还 将 以内部 信用 评级 为主 、 外 部信用 评级 为辅 , 即采 用 内外结 合的 信用 研究 和评 级制度 , 研究 债 券发行 主体 企业 的基 本面 ,以确 定企 业主 体债 的实 际信用 状况 。 (5) 杠杆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考虑 债券 投资 的风险 收益 情况 , 以 及回 购成本 等因 素的 情况 下, 在风险 可 控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通 过债 券回 购, 放大 杠杆进 行投 资操 作 。 (6)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策略 资产支 持类 证券 的定 价受 市场利 率、 流动 性、 发行 条款、 标的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 前 偿还率 及其 它附 加条 款等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 本基 金 将在利 率基 本面 分析 、 市 场流动 性分 析和 信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 , 辅以与 国债 、 企业 债等 债 券品种 的相 对价 值比 较 , 审慎投 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类资 产 。 (7) 个券 挖掘 策略 本部分 策略 强调 公司 价值 挖掘的 重要 性, 在行 业周 期特征 、 公 司基 本面 风险 特征基 础 上 制定绝 对收 益率 目标 策略 , 甄 别具 有估 值优 势、 基 本面改 善的 公司 , 采取 高 度分散 策略 , 重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点布局 优势 债券 ,争 取提 高组合 超额 收益 空间 。 (8)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着 重对 可转 债对 应的基 础股 票进 行分 析与 研究 , 对 那些 有着 较好 盈 利能力 或 成 长前景 的上 市公 司的 转债 进行重 点选 择 , 并 在对 应 可转债 估值 合理 的前 提下 集中投 资 , 以 分 享正股 上涨 带来 的收 益 。 同时 , 本 基金 还将 密切 跟 踪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 , 从财务 压力 、 融 资安排 、 未来 的投 资计 划 等方面 推测 、 并通 过实 地 调研等 方式 确认 上市 公司 对转股 价的 修正 和转股 意愿 。 (9)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注 重风 险管 理的 前提下 ,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适 度 运 用国债 期货 。 本基 金利 用 国债期 货合 约流 动性 好 、 交易成 本低 和杠 杆操 作等 特点 , 提 高投 资 组合运 作效 率, 有效 管理 市场风 险 。 2、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 将 主要 投资 于高 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 防范 流 动性风 险 , 满 足 开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不 定 期就投 资 管 理业务 的重 大问 题进 行讨 论。 基金 经理 、 研 究员 、 交 易员在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既 密切合 作 , 又 责任明 确, 在各 自职 责内 按照业 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地 相互 制衡 。具 体的 决策流程 如下 :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依 据国 家有 关基金 投资方 面的法 律和 行业管 理法规 ,决定 公司 针 对市场环 境重大变 化所采 取的对策 ;决定投 资决策 程序和风 险控制系 统及做 出必要的 调整 ; 对旗下 基金 重大 投资 的批 准与授 权等 。 (2) 投研 负责人 在公司 有关 规章 制度授 权范围 内,对 重大 投资进 行审查 批准; 并且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在组合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上 , 制 定各 组合 资产 和 行业配 置的 偏差 度指标 。 (3) 研究 员根据 宏观经 济、 货币 财政政 策、行 业发展 动向 和公司 基本面 等进行 分析 , 提出宏 观策 略意 见、 债券 配置策 略及 行业 配置 意见 。 (4) 定期 和不定 期召开 基金 经理 例会, 基金经 理在充 分听 取各研 究员意 见的基 础上 , 确立公 司对 市场 、 资产 和 行业的 投资 观点 , 该投 资 观点是 指导 各基 金进 行资 产和行 业配 置的 依据。 (5)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管理 委员 会的要 求,结 合有关 研究 报告, 负责制 定具体 的投 资 组合方 案 , 之 后, 在债 券 研究员 设定 的债 券池 内 , 根据所 管理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流 动性 特征, 构建 基金 组合 。 (6) 基金 经理 下达 交易 指 令到交 易室 进行 交易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7) 风险 部门 负责 对投 资 组合进 行事 前、 事中 、事 后的风 险评 估与 控制 。 (8) 风险 部门 负责 完成 内 部基金 业绩 评估 ,并 完成 有关评 价报 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有权根 据市 场 变化 和实 际情 况的 需要 , 对上 述投 资管 理程 序做 出 调整 。 (五)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 在每 个开 放期 的前 一 个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 月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2) 在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 内,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的 限制,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40% ;在 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30% ; (14)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15)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16 ) 本 基金在 封闭 运作 期间 , 基 金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0% ; 在 开放 期 内,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2 ) 项 外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行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全价 (总 值) 指数 收 益率 。 本基金 选择 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原因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 值 ) 指 数 是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编 制的 综合 反映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债券 市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指 数样本 由银 行间 市场 和沪 深交易 所市 场 的国债 、 金融 债券 、 企 业 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公 司债 等组 成。 根 据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比例 ,选 用上 述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客 观合 理地反 映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若未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者 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本 业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者 合法 权 益的原 则 , 在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一致 并 按 照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适当调 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其 预期 收益 和 预期风 险水 平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与 股票 型基 金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证 券 、 银行 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项 以 及其他 资 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 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十 二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国 债期 货合 约 以 及银 行存款 本息 、其 它资 产及 负债。 (三) 估值 依据 及原 则 1、估 值依 据 估值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证监 会计 字[2007]21 号 《 关 于证券投 资基金 执行<企 业 会计准则> 估值业 务及份 额 净值计价 有关事 项的通知 》 、中国证 监 会[2008]38 号 公 告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业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 中 基 协 发 [2014]24 号 《中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业协 会估 值核 算工 作小组 关 于 2015 年1 季 度 固定收 益品 种 的估值 处理 标准 》 及其 他 法律 、 法 规、 行业 协会 自 律规则 的规 定 , 如 法律 法 规未做 明确 规定 的, 参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行业通 行做 法处 理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估 值数据 应依 据合 法的数 据来 源 独 立取 得 。 2、估 值原 则 (1)对存 在活跃市 场的投 资品种, 如估值日 有市价 的,应采 用市价确 定公允 价值。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应 采用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应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价 值。 有充 足 证据表 明最 近交 易市价 不能 真实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的 市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 (2)对不 存在活 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应采用 市场参 与者普遍 认同,且 被以往 市场实 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 用估 值技 术得 出的 结 果, 应反 映估 值 日在公 平条 件下 进行 正常 商业交 易所 采用 的交 易价 格。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时 , 应 尽 可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 价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 并 应通 过定 期校 验 , 确 保 估值技 术的 有 效性 。 (3)有充 足理由表 明按以 上估值原 则仍不能 客观反 映相关投 资品种的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进 行商 定, 按最能 恰当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四)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选 定的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 , 按成本 估值 。 (3)对在 交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全价 交易的可 交换债券 ,按照 每日收 盘 价作为 估值 全价 。 (4)对在 交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和私 募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其公 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如成 本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按 成本估 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 (4)对在 交易所市 场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债 券,对存 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 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上 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含 同业存 单) , 按 照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 选 定的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 按成本 估值 。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唯 一估 值 净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售 登记 截止 日 (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 未 上市 期间 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6、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7、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价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五)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规 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对外 公布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按 规定 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误 的,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十 三 、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及 因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费用 等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 、 期货 账户 开 户费用 、账 户维 护费 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6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0.6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0%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 3、销 售服 务费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 中划出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 第 4-10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包 括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计 师和律师 费、信 息披露 费 等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 四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对 应类 别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2、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3、A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 基 金份额 之间 由 于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取 销 售服务 费将 导致 在可 供分 配利润 上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4、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5、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红 利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对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等有 关事项 遵循 《业 务规则 》 的 相关 规定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应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 要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封闭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放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编制 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 财 产、 基金 管理业务 、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23)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11、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明 书(更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国债 期 货 交易 对本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标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 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十 七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一)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 本基 金以 定期开 放方 式运作 , 在 封闭 期内 , 本 基 金不接 受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也不上 市交 易 。 因 此, 在 封闭期 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面 临因 不能 赎回 基金 份额而 出现 的流 动性约 束。 (2)开放 期如果出 现较大 数额的净 赎回申请 ,则使 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 ,基金 可能面 临 一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 存 在 着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对于 本基 金来 说, 巨 额赎回 即单 个开 放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工作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百分 之二 十时 , 投 资人 将 可能无 法及 时 赎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3)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类证券 , 由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一般都 针对 特定 机构 投资 人发行 , 且仅在特 定机构投 资人范 围内流通 转让,该 品种的 流动性较 差,且抵 押资产 的流动性 较差 , 因此,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给 组合 资产 净值 带来 一定的 风险 。 (4)本基 金 投资国 债期货 , 国债期 货交易采 用保证 金交易方 式,基金 资产可 能由于 无 法及时筹 措资金满 足建立 或者维持 国债期货 头寸所 要求的保 证金而面 临保证 金风险。 同时 , 该潜在 损失 可能 成倍 放大 , 具有杠 杆性 风险 。 另外 , 国 债期货 在对 冲市 场风 险的 使用过 程中 , 基金资 产可 能因 为国 债期 货合约 与合 约标 的价 格波 动不一 致而 面临 基差 风险。 (二)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策风 险。因财 政政策 、货币政 策、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 家宏观 政策发 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风 险。金融 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 其 收益 水平 可 能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的目的是 基金资产 的保值 增值,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 投 资于证 券所 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 而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5、债券收 益率曲线 变动的 风险。债 券收益率 曲线变 动的风险 是指与收 益率曲 线非平 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再投资 风险。市 场利率 下降将影 响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入 的再投资 收益率 ,这与 利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率上升 带来 的价 格 风 险互 为消长 。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债 券发 行 人评级 下 降、债 券发 行人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交易 对手 违约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包 括信 用类的 固定 收益 产品 , 例 如公司 债券 , 信用 风险 是 本基金 将要 面临的 重要 风险 因素 。 (四)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否健 全 , 能否有 效防 范道 德风 险 、 操作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职业 道德 水平 等, 也会对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水 平造成 影响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在市场 或个 券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成 本地 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本基金 开放 期必 须保 持一 定的现 金比 例以 应对 赎回 要求 , 在 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 有可能 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带 来的 收益 下降 风险 。 (六)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 机 构、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和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七)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八) 模型 风险 指在估 计资 产价 值、 市场 分 析和风 险估 计中 采用 了错 误的 估 计方 法或 选择 了不 恰当的 模 型而导 致投 资结 果不 确定 风险。 (九) 其他 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 金 合同 》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二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寄 送相 关资 料。 1、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 15 个 工作日 内向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以书 面 、 手 机短 信或 电 子邮件 形式 寄送 , 年度 对 账单在 每年 度结 束后 20 个 工作 日内 向所 有 持有人 以书 面、 手机 短信 或电子 邮件 形式 寄送 。 ( 所 有联系 方式 , 以基金 管理 人获 得的 基金 持有人 信息 为准 )


2、基 金 开 户确 认书 对首次 开户 并申 购的 基金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1 个 工作 日以 电子 邮件 形 式向预 留 电子邮 箱的 客户 发送 开户 确认书 。 如果 基金 持有 人 需要提 供纸 质形 式 , 请 致 电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索取 。 提示:由 于基金持 有人提 供的邮寄 地址、手 机号码 、电子邮 箱不详或 因邮局 投递差错 、 通讯故 障 、 延 误等 原因 , 造成对 账单 无法 按时 准确 送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金 销 售网点 或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办 理相 关信 息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 (二) 基金 转换 服务 投资者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不 同开 放式 基金 间转 换基金 份额 。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销售 网点 为投资 者提 供定 期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 以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 定 期定 额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期 投资 计划的 有关 规则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公 告 。 (四) 公司 官网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人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份额持 有人可通 过登录 公司网站 首页,点 击 “ 在 线客服 ” 图标通过 网络在 线开展 相 关咨询 。服 务内 容包 括: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 2、自 助开 户交 易: 投资 人 可以在 本公 司网 站上 自助 开户并 进行 网上 交易 业务 。 3、查询服 务:投资 人可以 通过本公 司网站查 询基金 和基金管 理人各类 信息, 产品信 息 查询 、 产 品净 值查 询 、 公 告信息 查询 、 基金 资讯 、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 。 同时还 可以 查询 所持有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交易记 录等 信息 , 定制 订 阅持有 基金 净值 日报 、 基 金交易 确认 通知 等相关 服务 ,以 及修 改个 人联络 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五) 咨讯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和 赎回等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 等信息 , 请 拨打4000095526 基 金管 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009-5526 互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bobbn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bbns.com (六) 投诉 受理 投资者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致 函, 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他 销售机 构 的人员 和服 务。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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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2 二十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 决。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 的 住所 , 投 资 人可在 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 应以 招 募说明 书正 本为 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bobbns.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 说 明书。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二十四 、 备 查 文件 (一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 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的文 件 (二) 《 中 加聚 鑫纯 债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三) 《 中 加聚 鑫纯 债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以上第 ( 一) 至 ( 五 ) 、 ( 七) 项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 金管理 人办 公场 所 和 营业 场所 , 第 ( 六)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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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5 附 件 一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第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 、期 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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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6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 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户 、 资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所 需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期货账 户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因审计 、法 律等 向外 部专 业顾问 提供 的 情况除 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1)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调 整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调低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用 (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除 外)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调低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增 加或 调整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类别设 置;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 登 记 机构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8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 金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或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答 复,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 自行召 集,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4、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或 在 规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5、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 答复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 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 1/2)。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通知载 明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通知 载明 的其 他形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 1/2);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表 决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表 决意 见 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 第( 3) 项 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一(含 三分 之 一) 。 4、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可 通过 网络 、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具 体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议 应当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2/3 以 上( 含2/3 )通 过方 可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 (七) 计票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条件等 内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容,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定的 部分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定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该部 分内 容 进行修 改或 调整 ,无 需召 开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第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四部 分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第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附件二基 金 托 管协 议 摘 要 第一部 分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镇 顺泽 大 街 65 号3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纬 路 35 号 邮政编 码:100050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成立日期 :2013 年3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 】24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各 类汇 兑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组 织或参 加银 团 贷款;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外 汇汇 款;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外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 营、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币 兑换; 外汇 担 保;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服 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结 算资 金 存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产业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 资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 机银行 、 网 上 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 第二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 基金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和上市 交易 的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地 方政府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含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可交 换 债券 、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 据、 同业 存单 、 短 期融 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 ( 协议 存款 、 通 知存 款 、 定 期存 款) 、 国 债期 货等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直 接买 入股 票或 权证 。 但 可持 有因 可转 换 债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或 可分离 交 易可转 债分 离交 易的 权证 等资产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在 其可上 市交 易 后不超 过10 个 交易 日的 时 间内卖 出。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但 在每个 开放 期的 前 一 个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月 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受 上述 比 例限制 ;在 开放 期内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本 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 限制,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 融券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1 、本基金对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一个月 、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一 个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 限制,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30% ; 14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15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16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 期间,基金资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0% ;在开放 期内,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12 项外,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再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或 以 调整后 的规 定为 准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 条 第十一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及其更 新,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提交 ,确 保所 提供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真 实、 完整、 全面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该 名单 。 名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基 金管理 人 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 易规则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但 不承担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成 的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 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 确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相关交 易对 手 追偿, 基金 托管 人 应 予以 必要的 协助 与配 合。 如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经提 醒 后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五)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银行存 款 进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建立 投 资制度 、审 慎选 择存 款银 行,做 好 风 险控 制; 并按 照基金 托管 人的 要求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完 成相关 业务 办理 。 (六)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料上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将 在发现 后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复,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改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账户 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第四部 分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 货账 户及 投 资所需 的 其他账 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 金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募 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 并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托 管资金 账户 进行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3、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资金 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 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并 代表 本基 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允 许本 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五)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与 结算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 回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托管 人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保证 基 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第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及 复核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得到 的基 金份额 的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计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对 外公 布。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的 登记 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 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括 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金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任 意一 个交 易日 或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 年 6 月 30 日和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 密义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第七部 分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第八部 分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