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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聚鑫纯债一年A(004940)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基金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 中 加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加 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 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七月 十九 日 中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2 中加聚鑫 纯债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重 要提 示 1.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774 号文准予 注册。 中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准予 注 册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4. 本基金自 【2017】年【8】月【8】 日起至 【2017】年【9】月 【8】 日 止, 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本公 司直销中心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即符合《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代销机构包括:北京银行 等接受本公司委托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6.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中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3 8.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追 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万元(含认购费) ,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 。 投资者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 9.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 限制, 但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 10.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 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 金 账户, 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为投 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1.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 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 销 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 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 确认凭证, 或通过中加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 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 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 基 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 细 阅读刊登在 【2017】年 【7】月【19 】日《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报》 、 《证券时报》 上 的 《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3.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bbns.com ) 。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 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 本基金通过代销机构 和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中 心 进 行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 销 售 机 构 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 网点名称、 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中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4 15. 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 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 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 务 号码:400-00-95526 咨 询购买事宜。 1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 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就本基金而言,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 基金所特有的一种 风险 ,即 开 放 期 的 单 个开 放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收回全部赎回款项。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 资不同 类型的 基金将获 得不同 的收益 预期,也 将承担 不同程 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 基金 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提 示基金投 资者充 分了解 基金投资 的风险 和收益 特征,根 据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力,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募集, 并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7 】774 号文注册。 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中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5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通过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日报》 、 《证券时报》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bobbns.com 进行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中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6 一 、本 次发售 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 称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简 称 : 中加 聚鑫 纯 债 一年, 基金代码: 中加 聚鑫纯债一年 A 类: 004940; 中加聚鑫纯债 一年 C 类: 004941 ) 2. 基 金的 类别 债券型基金 3. 基 金的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4. 基 金的 封闭期 与开 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 或自每一 开放期 结束之 日次日起 (包括 该日) ,至下一 个自然 年度的 对应日(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 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本基 金每个 开放期不 少于五 个工作 日并且最 长不超 过二十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5.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6.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中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7 7. 基 金的 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 和募 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 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 投 资目 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 资产 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益。 9. 投 资范 围和对 象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 、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 债) 、 可交换 债券 、央 行票据 、中期 票据、同 业存单 、短期 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协 议存款 、通知存 款、 定 期存款 ) 、国债期 货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 直接买入股票或权证。 但可持有因可转 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或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 。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的时间 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一个 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 放期内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0.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11. 销 售机 构 1) 本公司直销中心 中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8 2)代销机构包括:北京银行 等接受本公司委托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12. 发 售时 间安排 与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7】年【8】月【8】 日起 至 【2017】年【9】月 【8】日 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发售时间内, 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若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 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 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 退还给基金 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 若基金 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 (即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且认购基金的 投资人不少于 200 人, 下同) ,基 金管理人 依法向 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自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 管理人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予以公告 。 13. 基 金认 购方式 与费 率 (1)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 额 M (含 认购 费 ) A 类 份额 认购 费率 认购费 M <100 万 0.50% 1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中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9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结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适用比例费率时,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 笔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 =9,950.25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50.25 =49.75 元 认购份额=(9,950.25 +5)/1.00 =9,955.2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55.25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中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0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 笔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 +5)/1.00=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 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4 )基 金份额 的认购 采用金额 认购方 式。投 资人认购 本基金 时,需 按照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 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 资 者 通 过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单 笔 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每 笔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 直销柜 台认购 ,单个基 金账户 的首次 最低认购 金额为100 万 元(含认购 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 (5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多次 认购, 认购期 间单个投 资人的 累计认 购规模 没有限制。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 发 售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和代销机构面向 个 人 投 资 人 和 机 构 投 资 人 发 售 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 投 资 人 在 发 售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 不 可以撤销。 三 、个 人投资 人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 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二) 中加基金直销中心 中加基金直销中心包括中加基金的直销柜台以及中加基金的电子自助交易 系统。 个人投资者 可以在中加基金直销 柜台办理基金账户 开户、认购申请。 中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1 (一) 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1、 填妥并投资者本人签字 的《个人开户申请 表》 ; 2、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户口本和港澳通行证、台胞证、外国 护照等) 及签字复印件; 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 投资者提交其它 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注意事项: 针对持港澳通行证、 台胞证的投资者, 应同时提供港、 澳、 台居 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表以及其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 年的证明; 3、提供 同名银行存折/ 卡原件及加上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 4、 银行卡相应证明资料( 如该卡以往任何业务的银行回执单, 回执单内容中 必须包含客户名称、证件号码、银行卡号、银行签章) ; 5、 填妥并签字的 《个人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 《投资者权益须知》 、 示书》 6、 如果投资人开通网上交易需要填写 《网上交易委托协议书》 (一式两份) ; 7、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二) 开户业务流程 柜台办理 1、投资人(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至直销柜台。 2、填写《开户申请表》等材料提交给直销柜台。 3、直销柜台打印开户业务受理回单,由投资人(经办人)确认签字。 4、投资人(经办人)可于T+2日起查询开户 是否成功。 (三)认购须提交资料 1、个人身份证件 2、 填妥并签字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3、 填妥并签字的 《风险揭示书》 (四) 认购业务流程 柜台办理 1、投资人将认购款划入指定直销专户。 2、投资人携带相关资料,填妥《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 交 由 柜 台 人 员 处 理 。 中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2 3、直销柜台打印认购业务受理回单,交由投资人。 4、 投资人T+2 日起可查询认购是否成功, 认购份额须基金成立后方可查询。 个人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中加基金的 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 根据电子 自助交易系统提示的操作步骤进行开户及认购操作。 四、 机 构投资 人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机构投资人可以 在 中加基金直销柜台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 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正/ 副本; 2、 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如 《开户许 可证》 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等) ; 3、加盖 单位公 章的法 定代表人 和经办 人有效 身份证件 复印件 (二代 身份证 需正反面) ; 4、填妥 并加盖 单位公 章的《机 构开户 申请表 》 、 《机 构投资 者风险 承 受能力 评估问卷》 、 《投资人权益须知》 5、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印鉴卡》一式三份; 6、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7、如开 通传真 交易, 还须提供 加盖单 位公章 的《传真 交易协 议书》 一式两 份 8、如为 非金融 机构, 需提供填 妥并加 盖单位 公章的《 机构税 收居民 身份声 明文件》 ;如为 消极非 金融机构 ,需额 外提供 填妥并加 盖单位 公章的 《控制人税 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9、如为 合伙企 业形式 ,提供加 盖公章 的企业 合伙人名 录及各 合伙人 身份证 件证明; 10、如为 QFII 机 构客 户,提供加盖公章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 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11 、 如以产品为开户主体, 除需提供 《产品开户申请表》 外 , 还需提供以下 资料: 中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3 ◆如为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计划, 提供该资管计划相关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通过的文件; ◆如为信托公司产品,提供该产品获得银监会核准或备案通过的文件; ◆如为保险公司产品,提供该产品获得保监会核准或备案通过的文件; ◆如为银行理财产品, 提供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发放的的该产品登 记通知书; ◆如为企业年金/ 社会 保障基金/ 养老金产品 ,管理人应提供加盖 公 章的管理 人资格证书、 该年金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确认函、 托管行应提供加盖公 章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专业投资者 ◆符合 《证券期货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 八条第 (一) (二) (三 ) 项规 定的专业投资者条件的, 应当出示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 立的批准文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符合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 (四) 项所规定的专业 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报表内容应列示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金融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 ②证明至 少两年 前,公 司有投资 金融产 品、证 券的记录 (如仍 为财务 报表) 或其他投资经验证明文件 (二) 开户业务流程 非临柜办理 1、经办 人将开 户资料 及填妥的 《机构 开户申 请表》 、 《传真 交易协 议 书》等 资料邮寄或传真到直销柜台。 2、经办人打电话至直销柜台,确认资料无误。 3、直销柜台根据客户需要打印开户业务受理回单,回传给经办人。 4、经办人可于 T+2 日 起查询开户是否成功。 柜台办理 1、投资人(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至直销柜台。 2、填写《开户申请表》等材料提交给直销柜台。 中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4 3、直销柜台打印开户业务受理回单,由投资人(经办人)确认签字。 4、投资人(经办人)可于 T+2 日起查询开户 是否成功。 (三) 认购须提交资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揭示书》 (四) 认购业务流程 传真办理 1、经办人将认购款划入指定直销专户。 2、经办人将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等资料传真至直销柜台。 3、经办人打电话至直销柜台,确认资料传真无误。 4、直销柜台根据客户需要打印认购业务受理回单,传真至经办人。 5、经办人将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等原件邮递至直销柜台。 6、 经办人 T+2 日起可查询认购是否成功, 认购份额须基金成立后方可查询。 柜台办理 1、投资人将认购款划入指定直销专户。 2、投资人携带相关资料,填妥《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交由柜台人员处理。 3、直销柜台打印认购业务受理回单,交由投资人。 4、 投资人 T+2 日起可查询认购是否成功, 认购份额须基金成立后方可查询。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基 金 合 同 正 式 生 效 前 ,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 认 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投 资人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六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1.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对 认 购 资 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中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5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 募集期限届满, 若 本 基 金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的 条件,基 金 管 理 人 将 : 以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 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七 、本 次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 一) 基 金管 理人: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 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00-95526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 二)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 三) 销售机 构 1、 直销 中心: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包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电 子 自 助 交 易系统 。 (1 )本公司直销柜台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中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6 联系人:王悦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 代 销机 构 (1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中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7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7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8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trade.fundzone.cn (11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2 )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 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 11 街 18 号京东集 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3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金融区福山路 33 号建工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 苏宁大道 1 号易购楼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中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9 网址:www.snjijin.com (15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 10 号泰鹏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琪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悦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1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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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售公 告 20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0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2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22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 四) 登记机 构: 中加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电话:400-00-95526 中加聚鑫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21 传真:010-66226080 ( 五) 律师事 务所 : 上海 市通 力律师 事务 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 六) 会计师 事务 所:毕 马威 华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7929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管祎铭 中 加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零一七年七月 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