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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新旺(005293)

诺德新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诺 德 新旺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 诺德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信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已获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5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7】716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
节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
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
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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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九、基金的投资.......................................................................................................... 38
十、基金的财产.......................................................................................................... 4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2
十三、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十六、风险揭示.......................................................................................................... 6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8
二十二、备查文件.................................................................................................... 108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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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本招 募说 明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以及《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或“基金 ”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投 资决 策有关
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
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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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 指 《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诺德新旺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 规章 以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四次 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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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合 法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 (包括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资 于中 国证券 市场, 并取 得国家 外汇 管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 、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按 照《人 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试点 办法 》(包 括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并取得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批准的 投资 额度, 运用 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 资人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和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23 、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 管理人 或销 售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 售机 构:指 诺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 符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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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 户、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诺 德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而 引起 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 : 指 销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5 、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 规则》 :指 《诺 德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及 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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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期
申购 日、 扣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牌 股票 、流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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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受 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摆 动定 价机制 :指 当开 放式基 金遭 遇大额 申购 赎回 时,通 过调 整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式 ,将 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不利影 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指 定媒 介: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5 、不 可抗 力:指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件
56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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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6] 88 号
经营 范围 : 基金 管理 业务; 募集 、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 689851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福祥先生, 董事长, 清华大学学士 、 硕士 ,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
历任 清华 大学经 济管 理学院 院长助 理、 安徽省 国投 上海证 券总 部副总 经理 和清
华兴 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清华 大学经 济管 理学院 和国 家会计 学院 客座
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 伟先 生,董 事, 总经 理,代 任督 察长, 南京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历任 江
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银 行部业 务经 理,亚 洲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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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理, 2005 年 8 月加入诺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 , 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
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薛嘉 麟先 生,董 事, 华中 理工大 学工 学学士 ,北 京邮 电大学 工学 硕士。 现
任清 控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曾任 朗讯科 技( 中国) 有限 公司贝 尔实 验室
高级 研究 员,中 关村 科技软 件有限 公司 咨询服 务总 监、副 总裁 、总裁 ,北 京通
软联 合信 息技术 有限 公司首 席执行 官, 中国通 关网 首席运 营官 ,启迪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启 迪金控 投资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清控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业务总监。
唐 宁 先 生 , 董 事 , 美 国 T he U ni ve r s i t y of t he S out h 经 济 学 学 士 。 现 任 宜 信
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 、 总经理, 华创资本 ( C G C ) 董事长,
宜信 (香 港)控 股董 事长, 富安易 达( 北京) 网络 技术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喆颢
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总经理 。 曾任美国 D L J 投资银行 部 ( D L J I n ve s t m e nt
B a nk )投资分析师,亚信( A s i a I n f o )战略投资部总监。
侯琳 女士 ,董事 ,北 京大 学法学 学士 、硕士 。现 任宜 信惠民 投资 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F r a nk F ux i ng W a ng ( 王 福 星 )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加 利 福 尼 亚
大学硕士学 位和加利福尼亚大学伯 克利 ( U C B e r ke l e y ) 分 校 H a a s 商学院的 M B A
学位 。现 任普信 恒业 科技发 展(北 京) 有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曾先后 任职 于百
诚集 团 ( P a r s ons B r i nc ke r hof f ) 、 美国 运通 ( A m e r i c a n E x pr e s s ) 、 U B S 瑞士 银
行、 花旗 北美 公司 ( C i t i c or p N or t h A m e r i c a I n c ) 、 N a pi e r P a r k G l oba l C a pi t a l 和
花旗集团( C i t i g r oup )。
陈 达 飞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学 士 , U ni ve r s i t y of M i nne s ot a
L a w S c hool 硕士。 现任北京市汉坤律 师事务所律师 , 曾任北京金杜律师 事务所
律师,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岚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法学 学士 , 法国巴黎商学 院 ( P a r i s S c hool of
B us i ne s s ) 及美国 华盛顿大 学 ( U ni ve r s i t y of W a s hi ng t on ) 访问学 者 。 现任北 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等职务。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 M B A 。
现任 合一 资本创 始管 理合伙 人、光 影工 场董事 长, 兼任北 京外 商投资 企业 协会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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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 长, 科技部 产业 化促进 会理事 ,哈 佛大学 北京 校友会 副会 长,清 华企 业家
协 会 ( T E E C ) 北 京 分 会 副 主 席 , 曾 任 永 新 视 博 早 期 共 同 创 始 人 , 英 特 尔 ( 中 国 ) 公
司高 级财 务分析 师、 战略项 目经理 ,鼎 晖投资 从事 风险投 资工 作,永 新视 博公
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大 伟先 生,监 事, 西安 交通大 学学 士,国 防科 技大 学硕士 ,清 华大学 硕
士。 现任 宜信惠 民投 资管理 (北京 )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曾任 北京军 区自 动化
站主 任, 北京市 天元 网络技 术有限 公司 经理助 理, 宜信汇 才商 务顾问 (北 京)
有限公司渠道总监。
耿凯 先生 ,监事 ,清 华大 学自动 化专 业工学 学士 、清 华大学 自动 化专业 工
学硕 士。 现任清 控资 产管理 (上海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曾 任启 迪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泰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和董事总经理。
冯奕 先生 ,监事 ,北 京广 播学院 (现 更名为 :中 国传 媒大学 )学 士,清 华
大学 经管 学院硕 士。 现任诺 德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总 经理, 曾任 清华
兴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培训 部经理 、赛 尔教育 科技 发展有 限公 司培训 部总 监、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
刘静 女士 ,监事 ,清 华大 学本科 毕业 。现任 职于 诺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公司,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福祥先生, 董事长。 清华大学学士 、 硕士 ,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
历任 清华 大学经 济管 理学院 院长助 理、 安徽省 国投 上海证 券总 部副总 经理 和清
华兴 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清华 大学经 济管 理学院 和国 家会计 学院 客座
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 伟先 生,董 事, 总经 理,代 任督 察长, 南京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历任 江
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银 行部业 务经 理,亚 洲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高级经理, 2005 年 8 月加入诺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 , 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
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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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凯 先生 ,副总 经理 ,清 华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江 苏省 交通产 业
集团投资发展处。 2007 年 7 月加 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先后担任华北区渠
道经 理、 华北区 总监 、市场 总监助 理、 市场副 总监 兼专户 理财 部负责 人、 市场
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 倩 女 士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 2009 年 7 月 至 2016 年 6 月 , 先 后
于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万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农银 汇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任债券交易员。 2016 年 6 月 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担任基金经理助
理职 务。 张倩女 士具 有基金 从业资 格, 现任诺 德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及 诺德
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 总经 理胡志 伟先 生、 投资总 监朱 红先生 、研 究总 监罗世 锋先 生、固 定
收益部总监赵滔滔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 1
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 2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根据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证券法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 3
(10 )用 基金 财产从 事内 幕交 易、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动;
(1 1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 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 4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 代理人 、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资产的行为。
(5)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 独立 , 公司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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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管 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组成 。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是 对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内 控目 标、内 控原 则、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 等内容 。基 本管理 制度包 括风 险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度 、业 绩评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应 变制 度。部 门业 务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础 上, 对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岗 位设 置、岗 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 、 法规、 规章和各
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 的内 部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相互 牵制 、完 备严密 的系 统。公 司
董事 会对 公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 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内 部控 制,督 察长和 稽核 风控部 负责 检查公 司的 内部控 制措 施的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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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 公司 及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对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执行 情况进 行
监督 检查 。督察 长对 董事会 负责, 将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制
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稽核风控部
稽核 风控 部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内 部控 制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稽 核风控 部
对总 经理 负责, 将定 期和不 定期对 各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和 遵守
国家 法律 法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查 ,适 时提出 修改 建议, 并定 期向
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 是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各部门 总监 对本 部门的 内部 控制负 直
接责 任, 负责履 行公 司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执 行和 维护本 部门 的内
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 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控 制
制度 是董 事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董 事会 承担最 终责 任;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 确,并 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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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款 项;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结汇 、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
的新 兴商 业银行 之一 ,是中 国最早 参与 国内外 金融 市场融 资的 商业银 行, 并以
屡创 中国 现代金 融史 上多个 第一而 蜚声 海内外 。伴 随中国 经济 的快速 发展 ,中
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
更 名 " 中 信 银 行 " 。 2006 年 12 月 , 以 中 国 中 信 集 团 和 中 信 国 际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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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为 股东 ,正式 成立 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同年 ,成功 引进 战略投 资者 ,与
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 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
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简称 : 中信国金) 70.32%股权。
经过 二十 多年的 发展 ,中信 银行已 成为 国内资 本实 力最雄 厚的 商业银 行之 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洪 先生 ,现任 中信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硕士 研究生 ,
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 1983 年参加工作, 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
四川分行、 工商银行四川分行。 1997 年进入中信银行工作 , 历任成都分行西月
城支 行行 长、党 支部 书记, 分行信 贷部 总经理 、零 售银行 部总 经理; 总行 零售
银行部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贵阳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3 月任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批 准, 取得基 金托管 人资 格。中 信银 行本着 “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
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中信 银行 已托 管 136 只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并
托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产品 、 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
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 7.4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严 格的 贯彻执 行;建 立完 善的规 章制 度和操 作规 程,保 证基 金托
管业 务持 续、稳 健发 展;加 强稽核 监察 ,建立 高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及时 有效
地发 现、 分析、 控制 和避免 风险, 确保 基金财 产安 全,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结 构。 中信银 行总 行建立 了风 险管理 委员 会,负 责全 行
的风 险控 制和风 险防 范工作 ;托管 部内 设内控 合规 岗,专 门负 责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 对基金 托管 业务的 各个工 作环 节和业 务流 程进行 独立 、客观 、公 正的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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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 定, 以控制 和防 范基金 托管业 务风 险为主 线, 制定了 《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中 信银 行基金 托管业 务内 部控制 管理办 法》 和《中 信银行 托
管业 务内 控检查 实施 细则》 等一整 套规 章制度 ,涵 盖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
等, 从制 度上、 人员 上保证 基金托 管业 务稳健 发展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对 业务 运行场 所实行 封闭 管理, 在要 害部门 和岗 位设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安 装了录 像、 录音监 控系统 ,保 证基金 信息 的安全 ;建 立严密 的内 部控
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 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
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运作、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的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在 限期 内,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或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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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0009 0 21- 68604888
传真:021- 68985121
联系人:熊凌燕
网址:w w w .nuode f und.c om
2、代销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 54509998
传真:021- 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w w w .1234567.c om .c n
客服电话:400- 1818- 188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的 调
整销 售机 构的相 关公 告。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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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 0009 0 21- 68604888
传真: 021- 68985121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 w w w .nuode f und.c om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都晓燕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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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经 2017 年 5 月 15 日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可【2017】716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运作方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
本基 金通 过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投 资人 公开 发售, 具体 情况和 联
系方 法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以及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 金募 集期限 自本 基金 发售之 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具 体发售 时间 由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确定 ,并在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具 体募集 方案 以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为准 ,请 投资者 就发 售和认 购事 宜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 金份 额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和人 民币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场所
本基 金通 过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网 点公 开发 售,详 情见 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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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3 、认购费用
基金 认购 费用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主要 用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等募集 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 费用 在投资 人认 购基 金份额 时收 取,多 次认 购的 ,按单 笔认 购金额 对
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募集期内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 500 万元 0.70%
500 万元≤ M 1000 元 / 笔
4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金额(含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当认购金额(含认购费)适用固定费率时: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 费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第 3 位四 舍
五入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第 3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计 算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 1 :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20% , 假设
认购资金利息为 1.98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00/ ( 1+ 1.20% )=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 100,000.00 - 98,814.23 = 1,185.77 元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2 4
认购份额=( 98,814.23 + 1.98 ) / 1.00 = 98,816.21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若 该笔 资金 在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为 1.98 元,则可得到 98,816.21 份基金份额。
举例 2 : 某投资人投资 7,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每 笔 1,000.00
元,假设认购资金利息为 138.08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7,000,000.00 - 1,000.00 = 6,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6,999,000.00 + 138.08 ) / 1.00 = 6,999,138.08 份
即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7,000,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若 该 笔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为 138.08 元,则可得到 6,999,138.08 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 金募 集期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具 体认购 时间 安
排请 见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实际 情况
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 投资 人可在 募集 期间 到基金 销售 网点认 购本 基金 ,按照 销售 机构的 规
定办 理基 金认购 手续 ,填写 认购申 请书 ,并足 额缴 纳认购 款( 具体请 参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首 次认购 之前必 须持 有效证 件开 立诺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可于 T + 2 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 销售 机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 申请。 认购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 人可 于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原 申请 网点或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客 户服务 中
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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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认购限额
在本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通过 直销 机构、 其他 销售 机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网
上直销系统 (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 者开通 ) 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 含认购费 )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 含认购费) 。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认 购费用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计 算, 已受
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单一投资 者持有本基金 份额集中度不 得达到或者超 过 50% ,对于可 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 款项在 基金 募集 期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有。认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一)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投资 人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入 有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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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基 金
募集 期届 满或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 募集 达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并 取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基 金合 同生效 ;否 则基金 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国 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 生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销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一 切费 用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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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金 合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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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书 或其 他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 及相 关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 他 特殊情 况,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管理 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 定申 购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回 或者 转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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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
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若 申购资 金在 规定时 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成 立。投 资人 全额交 付申 购款项 ,申 购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 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系 统故 障、银 行数 据
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它 非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赎回款 项 划付 时间 相应顺 延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 或基 金合 同载明 的其 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同 有关 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请的 当天 作为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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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 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因投 资人 怠于履 行查 询等各 项义务 ,致 使其相 关权 益受损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其他基 金销售 机构 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或不利 后果 。如
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须 在调整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 基金 的直销 网点 和代 销机构 的首 次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赎 回 不 得 少 于
1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 1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
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 、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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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 M 1000 元 / 笔
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 N ) 赎回费率
N < 7 日 1.50%
7 日≤N < 30 日 0.75%
30 日≤N < 180 日 0.50%
180 日≤ N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 ( 含) 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
于 90 日(含)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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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范 ,遵 循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以 申请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各 计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金额(含申购费)适用于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金额(含申购费)适用于固定金额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 例 : 假 定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 , 某 投 资 人 当 日 申 购 本 基 金 10
万 元 , 对 应 的 本 次 申 购 费 率 为 1.50% , 该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费 用 及 可 获 得 的 基金 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 ( 1+ 1.5 0% )=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 100,000.00- 98,522.17 = 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 1.050 0 = 93,830.64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申购费用为 1,477.83 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3,830.64 份。
7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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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 除
相应 的赎 回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为 元。 各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 假定某投资人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为 179 日, 对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50% ,该日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800 元,则 其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总额= 10,000.00 × 1.2800 = 12,800.00 元
赎回费用= 12,800.00 × 0.50% = 64.00 元
赎回金额= 12,800.00 - 64.00 = 12,736.0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为 179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0% ,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800 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2,736.00
元。
(七 ) 本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收 益 或 损 失由 基 金 财 产 承担 。 T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在当 天
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 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 、 投 资 人 T 日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内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2 、 投 资 人 T 日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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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7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该退 回款项 产生 的利息 等损 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 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的措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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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若进 行上 述延期 办理 ,对于 单个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部 分,将自动
进行 延期 办理。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 自 动延 期办理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账 户 非
自动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量占 非自 动延 期办理 的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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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或 者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最 迟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也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在暂 停公 告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定 开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交易 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 份额转 让的 申请并 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过 户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则 办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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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等 情
形而 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或者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的 方式 进行处 理的 行为。 无论 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销 售机 构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
另行 规定 。投资 人在 办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 金登 记 机 构只 受 理 国家 有 权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 与解 冻 ,以
及 登记 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其 他 情况 下 的冻 结 与解 冻 。基 金 账户 或 基金
份 额被 冻 结的 , 被冻 结 基金 份 额 所产 生 的权 益 一并 冻 结 , 被冻 结 部分 份 额仍 然
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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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各大类资产的动态灵活配置,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把握市场投资机会,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 、 债券 ( 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地方 政府 债、短 期公 司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分 离交易 可转 债、央 行票 据、中 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等) 、 债券回购 、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银行存款、 股指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限
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 严格控 制下 行风 险的基 础上 ,力争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在
资产 配置 策略方 面, 主要采 用自上 而下 的投资 策略 ,通过 动态 调整资 产配 置比
例以 控制 基金资 产整 体风险 。在股 票投 资策略 方面 ,结合 当时 的市场 背景 ,运
用多 种投 资策略 ,多 维度分 析股票 的投 资价值 ,充 分挖掘 市场 中潜在 的投 资机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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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在债 券投资 策略 方面, 本基金 将综 合运用 久期 策略、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信
用策 略、 杠杆策 略、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投资策 略及 可转换 债券 投资策 略, 在获
取稳定收益的同时,降低基金资产净值整体的波动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根 据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和 资 本 市 场 变 动 特 征 的 观 察 和 研
究,结合 定量 分析 和定性 分析 , 并综 合 考虑 经济 环境、 政策 取向、 资金供 求状
况 和 流 动 性 因 素 , 以 判 断 类 别 资 产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 追 求 最 佳 的 风 险 收 益
比,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配置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 依据风 险管 控以 及收益 目标 的要求 ,结 合当 时的市 场背 景,动 态
选择股票投资策略。
(1)主题投资策略
通过 分析 实体经 济中 结构 性、周 期性 及制度 性变 动趋 势,发 掘经 济体的 发
展趋 势及 趋势背 后的 驱动因 素,寻 找符 合产业 升级 要求、 符合 经济增 长、 受益
于政策趋势或确定性事件的主题性机会,进行阶段性的布局。
(2)趋势投资策略
本基 金通 过评估 社会 发展 趋势、 行业 发展趋 势、 公司 成长趋 势以 及价格 趋
势, 从而 确定本 基金 重点投 资的具 有趋 势型的 成长 企业, 并根 据定期 分析 和评
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3)价值投资策略
价值 投资 策略是 通过 寻找 价值被 低估 的股票 进行 投资 ,以谋 求估 值反转 带
来的 收益 。通 过运 用多项 指标 如 PE、 PB、 EV/EBITDA 等进 行相 对估 值, 通过与
国内 同行 业其它 公司 估值水 平以及 国外 同行业 公司 相对估 值水 平等进 行估 值比
较,找出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 本基 金资产 总体 配置 计划, 债券 资产投 资组 合的 构建将 通过 “ 自上 而
下” 的过程,即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 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
势, 重点 关注利 率趋 势变化 ;其次 ,在 判断利 率变 动趋势 时, 全面分 析宏 观经
济、 货币 政策与 财政 政策、 债券市 场政 策趋势 、物 价水平 变化 趋势等 因素 ,对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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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走势 形成合 理预 期。然 后,在 此基 础上本 基金 将使用 “ 自下 而上 ” 的投 资
策略 ,考 虑债券 的信 用等级 、期限 、品 种、流 动性 、交易 市场 等因素 ,依 据收
益率 曲线 、久期 、凸 性等指 标和相 对价 值分析 研究 建立以 严格 控制久 期、 控制
个券 风险 暴露度 和控 制信用 风险暴 露度 为核心 的由 不同类 型、 不同期 限债 券品
种构 成的 债券资 产投 资组合 ,并动 态实 施对投 资组 合的管 理调 整,以 获取 超出
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可转 换债 券兼具 股性 和债 性的双 重特 征,其 内在 价值 主要取 决于 其股权 价
值、 债券 价值和 转换 期权价 值。同 时, 由于市 场的 流动性 因素 影响, 可转 换债
券的 市场 交易价 格相 对于其 内在价 值会 存在不 同程 度的溢 价。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可转换债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相对低估的可转换债券。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定价 受市 场利率 、发 行条款 、标 的资 产的构 成及 信用风 险
和提 取偿 还率等 多种 因素影 响,其 估值 方法主 要是 以根据 长期 历史统 计数 据建
立的 数量 化模型 为基 础。本 基金将 分析 资产支 持证 券的资 产特 征,估 计违 约率
和 提 前 偿 付 比 率 , 并 利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和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进 行 估
值。 本基 金将严 格控 制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总体投 资规 模并进 行分 散投资 ,以 降低
流动性风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以 非公开 方式 发行和 转让 ,所 以与传 统的 信用债 券
相比 ,整 体表现 出高 风险和 高收益 的特 征。本 基金 对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投资
将采 取更 为严谨 的投 资策略 ,着力 分析 个券的 实际 信用风 险, 并从多 维度 分析
发行 人的 企业性 质、 所处行 业、资 产负 债状况 、盈 利能力 、现 金流、 经营 稳定
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
7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 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 在注 重风险 管理 的前 提下, 以套 期保值 为
目的 ,适 度运用 股指 期货。 本 基 金 利用 股指 期货 合约 流动 性好、 交易 成本低 和
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8 、权证投资策略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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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将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进 行权 证投 资。基 金权 证投资 将
以价 值分 析为基 础, 充分考 虑权证 资产 的收益 性、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通过
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该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 10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 1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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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1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5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 为 B B B 以上 (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6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7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8 )本 基金 持有的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 1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20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将 遵守下 述比 例限制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 交 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 21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可 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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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2 ) 、 ( 7 ) 、 ( 15 ) 、 ( 21 )项另 有约定 及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外 ,因
证券 / 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在 上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如法 律、 行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调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
金, 则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按照 调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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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 律、 行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在适 用于本 基
金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30%。
中证 全债 指数是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的综 合反 映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和沪 深
交易 所债 券市场 的跨 市场债 券指数 。该 指数的 样本 由银行 间市 场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金 融债 券及企 业债券 组成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每 日计算 并发 布中
证全 债的 收盘指 数及 相应的 债券属 性指 标,为 债券 投资人 提供 投资分 析工 具和
业绩 评价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中证指 数有 限公司 编制 ,从上 海和 深圳证 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 A 股作 为样 本的综 合性 指数, 具有 良好的 市场 代表性 。本 基
金运 用大 类资产 配置 策略, 严控下 行风 险,以 为投 资者创 造稳 定的较 高收 益为
投资目标, 因此选取“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未 来市 场发生 变化 导致此 业绩比 较基 准不再 适用 或者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较 基准适 用于本 基金 时,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高于债 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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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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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是 指 基金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为本 基金 开立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
原因 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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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的 交易 日以及 国家 法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股 指期货 合
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债 券应收 利息后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未 发生 影响公 允价值 计量 的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 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有充足 证
据表 明估 值日 或最 近交 易日的 报 价 不能真 实反映 公允 价值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场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交 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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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 1 ) 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 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
公允价值;
( 2 )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 当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 9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 并担任 基金 会计责 任
方。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 含 第 4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 错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资 料申 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承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5 0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 误责任 方仍 应对估 值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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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的;
3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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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5 3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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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基 金的 费用 和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60% ÷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起 第 3 个工 作日 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10% ÷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5 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第 3 个工 作日 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
期顺延。
3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 -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法 规
执行。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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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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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对 信息 披露的 披露方 式、 登载媒 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等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披 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
信息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披露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除 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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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登载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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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基金 运作 期间, 如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 投 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 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中 披露 基金组 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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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 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基 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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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发 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回 等的 重大
事项;
(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介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 金在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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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 需
要在 其他 公共媒 介披 露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 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 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暂停 或延迟 披露 基金相 关
信息: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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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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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风 险揭 示
本 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 金 ,其 预 期风 险 与 预期 收 益 高于 货 币市 场 基 金和 债 券型
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 券市 场 价 格因 受 经 济因 素 、政 治 因 素、 投 资 心理 和 交易 制 度 等各 种 因素
的影响而 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 币政 策 、 财政 政 策 、产 业 政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 变化 对 证券 市 场 产生 一 定的
影响,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 场 是 国民 经 济 的晴 雨 表, 而 经 济运 行 具 有周 期 性的 特 点 。宏 观 经济
运行状况 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 率波 动 会 导致 股 票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 的价 格 和收 益 率 的变 动 ,同
时 直接 影 响企 业 的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水 平 。因 此 基金 投 资收 益 水平 会 受到 利 率变
化的影响 。
(4 )购买力风险
如果 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 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信用风险
指基 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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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 流动性风险
指 基金 资 产 不能 迅 速 转变 成 现金 , 或 者不 能 应 付可 能 出现 的 投 资者 大 额赎
回的风险 。
在 本基 金 交 易过 程 中 ,可 能 会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 情形 。 巨额 赎 回 可能 会 产生
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 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 股票市场流动性风险
股 市 流 动 性 风 险 指 的 是 由 于 将 股 票 变 成 现 金 方 面 存 在 的 潜 在 困 难 而 造 成 的
投 资者 收 益的 不 确定 性 以及 在 不改 变 当前 股 价的 前 提下 以 较 低的 成 本迅 速 完成
大 量交 易 的 可 能 性 方 面存 在 的 风险 。 和 美国 等 成熟 市 场相 比 我 国 的 流动 性 系 统
风 险比 例 占比 仍 然较 高 , 因 此该 特 点 决 定了 波 动率 也 较高 , 随 着目 前 市 场政 策
的 完善 以 及 流 动性 较 好的 股 票得 到 投资 者 青睐 程 度的 提 升 , 流 动性 系 统性 风 险
呈 显著 下 降 的 趋势 , 为 投 资者 通 过 组 合投 资 把流 动 性风 险 的 分 散 提 供了 越 来越
大的可行 性。
2 )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债 券 市 场流 动 性 风险 是 指 通过 该 市场 来 出 售与 购 买 债券 方 面 存 在的 困 难 而
对 投 资者 所 形成 的 风险 。 因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具有 交 易 频 繁 、 交易 金 额较 大 、交
易 链条 较 长的 特 点, 若 个别 机 构 因流 动 性不 足 ,则 有 可能 造 成后 续 交易 链 条中
的其他机 构收到牵连,将会对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回 。同 时,对 于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部 分 , 将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其余 当日 非自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非 自动 延期办 理赎 回申
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 金可 能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 ,以 更好 地应对 流动 性风险 。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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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在确 保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提 下, 可依
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综 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等 进行 适度调 整, 作为特 定情形 下基 金管理 人流 动性风 险管 理的辅 助措 施,
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4) 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 于 1.50%的赎 回费 ; 5 )暂 停基 金估值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
当 基金 管 理 人实 施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工 具时 , 可 能对 投 资者 产 生 一定 的 潜在
影 响, 包 括但 不 限于 不 能申 购 本 基金 、 赎回 申 请不 能 确认 或 者赎 回 款项 延 迟到
账 、如 持 有期 限 少于 7 日 会产 生 较高 的 赎回 费 造成 收 益 损失 等 。提 示 投资 者 了
解自身的 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4 、 管理风险
在 基金 管 理 运作 过 程 中, 可 能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 经济 形 势和 证 券 市场 等 判断
有 误、 获 取的 信 息不 全 等影 响 基 金的 收 益水 平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管
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 、 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关 当 事 人在 业 务 各环 节 操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控 制 存在 缺 陷 或者 人 为因
素 造成 操 作失 误 或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引 致 的风 险 ,例 如 ,越 权 违规 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诈、 交易错误、 I 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 本基 金 的 各种 交 易 行为 或 者后 台 运 作中 , 可 能因 为 技术 系 统 的故 障 或者
差 错而 影 响交 易 的正 常 进行 或 者 导致 投 资者 的 利益 受 到影 响 。这 种 技术 风 险可
能 来自 基 金管 理 公司 、 注册 登 记 机构 、 销售 机 构、 证 券交 易 所、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机构等等 。
6 、 合规性风险
指 基金 管 理 或运 作 过 程中 , 违反 国 家 法律 、 法 规的 规 定, 或 者 基金 投 资违
反法规及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 、 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 个工作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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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 基金 属 于 混合 型 基 金, 股 票、 债 券 和货 币 等 大类 资 产之 间 的 配置 策 略受
宏 观经 济 、微 观 经济 、 市场 环 境 、技 术 周期 等 各类 因 素的 影 响, 配 置策 略 的错
误将导致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 1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在 于 该 类 债 券 采 取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交
易 ,由 于 不公 开 资料 , 外部 评 级 机构 一 般不 对 这类 债 券进 行 外部 评 级, 可 能会
降 低市 场 对该 类 债券 的 认可 度 , 从而 影 响该 类 债券 的 市场 流 动性 。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券的 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同 时, 各 类材 料 (包 括 招募 说 明 书、 审 计报 告 )不 公 开发 布 ,也 大 大提 高 了分
析并跟踪 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 2 )金融衍生品风险
金 融衍 生 品 是一 种 金 融合 约 ,其 价 值 取决 于 一 种或 多 种基 础 资 产或 指 数,
其 评价 主 要源 自 于对 挂 钩资 产 的 价格 与 价格 波 动的 预 期。 投 资于 衍 生品 需 承受
市 场风 险 、信 用 风险 、 流动 性 风 险、 操 作风 险 和法 律 风险 等 。由 于 衍生 品 通常
具 有杠 杆 效应 , 价格 波 动比 标 的 工具 更 为剧 烈 ,有 时 候比 投 资标 的 资产 要 承担
更 高的 风 险。 并 且由 于 衍生 品 定 价相 当 复杂 , 不适 当 的估 值 有可 能 使基 金 资产
面临损失 风险。
股 指期 货 采 用保 证 金 交易 制 度, 由 于 保证 金 交 易具 有 杠杆 性 , 当出 现 不利
行 情时 , 股价 指 数微 小 的变 动 就 可能 会 使投 资 者权 益 遭受 较 大损 失 。股 指 期货
采 用每 日 无负 债 结算 制 度, 如 果 没有 在 规定 的 时间 内 补足 保 证金 , 按规 定 将被
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 3 )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 基金 投 资 资产 支 持 证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具 有 一定 的 价格 波 动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 、 信用 风 险等 风 险。 价 格 波动 风 险指 的 是市 场 利率 波 动会 导 致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收 益率 和 价格 波 动。 流 动 性风 险 指的 是 受资 产 支持 证 券市 场 规模 及 交易
活 跃程 度 的影 响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可能 无 法在 同 一价 格 水平 上 进行 较 大数 量 的买
入或卖出 ,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
之 债务 人 出现 违 约, 或 在交 易 过 程中 发 生交 收 违约 , 或由 于 资产 支 持证 券 信用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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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降低 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9 、 其他风险
战 争、 自 然 灾害 等 不 可抗 力 因素 的 出 现, 将 会 严重 影 响证 券 市 场的 运 行,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 、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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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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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
金财 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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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期 货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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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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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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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规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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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因审 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及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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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
代表 有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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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如 今后 设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 1 )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但法律法规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 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 含百 分之十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 2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调 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率 或在 不影 响现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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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下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 构、 基金销 售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集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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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8 0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 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
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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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三 分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的程序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网 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决 ,或 者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通 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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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 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第 7 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
公布 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五 十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册 。签 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员 姓
名 (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公 证 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 含百 分之五十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 除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合 同另 有规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提
交符 合会 议通知 中规 定的确 认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8 3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出 具表 决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 在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在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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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 、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凡 是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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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
金财 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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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 当事 人同意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按 照该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束 力, 除非仲 裁裁 决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用 、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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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 代表人:潘福祥
设立 日期:2006 年 06 月 08 日
批准 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 88 号
组织 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 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 电话:021- 68985199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款 项;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结汇 、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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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
的股票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地方 政府 债、短 期公 司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分 离交易 可转 债、央 行票 据、中 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等) 、债 券回购 、货 币市场 工具、 资产 支持证 券、 权证、 银行 存款、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 金参 与股指 期货 交易 ,应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 限
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本基 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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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10)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1)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3)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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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 基金 持有的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将 遵守下 述比 例限制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1)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 律、 行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调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
金, 则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按照 调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在 上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除上述第 2 ) 、 7 ) 、 15 ) 、 21 ) 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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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 律、 行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在适 用于本 基
金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更 新, 加盖公 章并书 面提 交,并 确保 所提供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于 2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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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回函 确认已 知名单 的变 更。名 单变 更时间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的交 易
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无 法阻 止该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由此 造成的 损失和 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对 于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
标准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的 名单 ,并按 照审 慎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名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管 理人 应定期 或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加 或减 少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后 ,对名
单进 行更 新。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被 确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单 内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
进行 交易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基 金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易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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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交易 对手 重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并 负责 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行 合
同而 造成 的纠纷 及损 失。若 未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时 间内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及 其他 相关法 律责任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手 追偿。 基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进 行监 督。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流通受限证券指由
《上 市公 司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上 述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 额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前 2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资料 书面 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 求的 有关必 要书 面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 度情 况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基金 托管 人认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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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 述资 料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否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令 。因 拒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及 时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求 解
决。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切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
规、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制定 严格的 关于 投资中 期票 据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书 面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件 对基 金管
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 有关额度、
比例 限制 的执行 情况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违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以及本 协议 的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相 关托 管协
议要 求向 基金托 管人 及时发 出回函 ,并 及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未能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2) 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前 ,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 的规 定,制 定严 格的关 于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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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
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 投资 银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符 合条 件的所 有存款 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 书面 协议, 明确 双方在 相关协 议签 署、账 户开 设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资 金划拨 、账 目核对 、到期 兑付 、文件 保管 以及存 款证 实书的 开立 、传
递、 保管 等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付 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的监 督应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的符合 条件 的存款 银行的 名单 执行, 如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将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该名 单之外 的存款 银行 ,有权 拒绝 执行。 该名 单如有 变更 ,基
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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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改 正,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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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本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或未在 合理 期限内 确认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5、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约定 及基 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外,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协助开立
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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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或在 其他 银行开 立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登记 机构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确 认文 件。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指 令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出 借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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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 托管 协议生 效之 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用 ,由 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其中 实物 证券也 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由 基金 管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应 由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原 件,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
方式 将合 同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合 同应 存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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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 人提 供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合同 传真 件,未 经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份额 后的 数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后 4 位 ,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外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基金 合同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 股指 期货 合
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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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③对在 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可转 换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利 息后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未发 生影 响公允 价值计 量的 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减去
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有充足 证据
表明 估值 日 或最 近交 易日的 报价 不能真 实反映 公允 价值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场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交 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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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①评估 金融 衍生品 价值 时, 应当采 用市 场公认 或者 合理 的估值 方法 确定公
允价值;
②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当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估值差错处理
(1)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的 ,由 此造成 的投资 人或 基金的 损失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人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际 向投 资人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误, 进而导 致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人 或基金 的损 失,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人或 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错 误信 息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赔偿。
(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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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5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 为准对 外公 布,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的,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账册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计 处理原 则,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纠 正,保 证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记 录完 全相符 。若 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 金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进 行更新 ,并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全 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在收 到报告 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表的 复核; 在收 到
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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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6)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的;
(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式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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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 当事 人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如经 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规
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议 的内 容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托
管协 议, 其内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本托 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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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需要 和 市场 的 变 化, 有 权增 加 或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 要服 务 内容
如下:
(一 )对账单服务
基 金投 资 人 对账 单 包 括电 子 对账 单 、 短信 对 账 单、 纸 质对 账 单 ,服 务 形式
为 账单 定 制服 务 。投 资 人可 以 根 据个 人 需求 , 选择 获 得账 单 的形 式 。本 公 司将
根据投资 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供对账单。
投资 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1 、 通 过 拨 打 本 公 司 热 线 电 话 4008880009- 0 转 人 工 坐 席 , 告 知 客 服 专 员 选
择的对账 单服务方式。
2、 通 过本公 司网站( w w w .nuode f und.c om )“ 客户 服务 ”页面 ,输入 开户
证 件或 基 金账 号 登录 基 金账 户 ( 初始 密 码开 户 证件 后 六位 ) 进入 “ 服 务定 制 ”
栏目进行 定制。
3 、 投 资 人 也 可 直 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到 本 公 司 客 服 邮 箱
( s e r vi c e @ nuode f und.c om ) , 在 邮 件 中 注 明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 姓 名 、 持 有 基 金 名
称、 手机号码或 E - m a i l 地址, 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 (二者可一并定制) 。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的 适 当 时候 将 为 投资 人 办理 基 金 间的 转 换业
务,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 )网络在线服务
通 过本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的 留 言板 和 客 户服 务 信 箱, 投 资人 可 以 实现 在 线咨
询、投诉 、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提 供 了基 金 公告 、 投 资资 讯 、 理财 刊 物、 基 金 常识 等 各种
信息,投 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将 为 投资 人 提供 基 金 账户 查 询 、交 易 明细 查 询 、对 账 单寄
送方式或 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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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网址: ht t p: / / w w w .nuode f und.c om
(四 )信息定制服务
在 技术 条 件 成熟 时 , 基金 管 理人 还 可 为基 金 投 资人 提 供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讯 、 E - M A I L 定
期 为客 户 发送 所 定制 的 信息 , 内 容包 括 :每 笔 交易 确 认查 询 、每 月 账户 余 额与
损 益查 询 、最 近 季度 的 基金 投 资 组合 、 公司 最 新公 告 、新 产 品信 息 披露 、 基金
年化收益 率查询等。
(五 )客户服务中心( C A L L - C E N T E R )电话服务
投 资人 拨 打 客户 服 务 电话 可 通过 自 动 语音 或 人 工座 席 获得 基 金 信息 查 询、
账户信息 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 服务电话: 400- 888- 0009 , 021- 68604888
客户 服务传真: 021- 68985121
(六 )投诉受理
投 资人 可 以 通过 呼 叫 中心 或 公司 网 站 ,以 电 子 邮件 、 信件 、 传 真来 访 等形
式 ,进 行 投诉 , 所有 渠 道的 投 诉 设有 专 人登 记 ,专 人 处理 ; 普通 投 诉一 个 工作
日 内答 复 ,重 大 投诉 五 个工 作 日 内答 复 。若 规 定时 间 内无 法 处理 完 毕的 , 应及
时答复进 展状况。
(七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 技术 条 件 成熟 时 , 诺德 基 金及 其 合 作机 构 将 为投 资 人提 供 方 便快 捷 的网
上在线开 户交易服务。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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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基 金招 募 说 明书 存 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 销 售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和
营 业场 所 ,在 办 公时 间 内可 供 免 费查 阅 。投 资 人也 可 以直 接 登录 基 金管 理 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 投资 人 按此 种 方式 所 获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保
证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二、 备查 文件
备 查文 件 等 文本 存 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 销 售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和
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 一) 中 国 证监 会 准 予诺 德 新旺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募集 注 册的
文件
(二 )《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 1 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