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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鑫安保本(000749)

国金鑫安保本:关于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届满后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 国金 鑫安 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个 保本周期到期 期间 届满后基金合同终 止及基金财产清算 的 
第一次 提示性 公告 
 
国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基金管 理 人” )已 于2017 年10月27 日在
指定媒体上发布了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金 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第三个 保本周 期到期 期间 届满 后基金 合同终 止及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 为了
更好地提醒投资者相关事宜, 现发布 《国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金 鑫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届满后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
清算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 期间届满后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本基金将依法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 基金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金鑫安保本 
基金主代码 00074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8 月2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担保人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2017年11 月7日 
 
 二 、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 
根据2017年1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
布的 《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 有关规定, 对于 《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
导意见 》 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保本基金, 如不符合 《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
的有关规定, 应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对法律文件予以修订并变更注册为避险策略基
金, 未按照 《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 的要求进行修订的, 应当转为其他
类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


结合市场情况,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时, 根据 《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 指导意见 》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运作机制进行调整存在 一定困难。 为了更好地保 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规定 , 我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遵守 《基金合同》 对于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存 续形式的约定 ,终止 《基金合同》并进入清算程序。 三、 保 本周期 到期 后的安 排 (一 )保本周期到期后的赎回安排 1 、保本周期到期后的赎回安排 (1 )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一年, 第三个保本周期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起 至 2017 年 11 月 7 日止。 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 (含第 5 个工 作日) , 即 2017 年 11 月 7 日 ( 含)至 2017 年 11 月 14 日(含)。在到期期间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选择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赎回 。 投资 者 在 本基金 到期 期间未 赎回 的基 金份额,将全部进入清算程序,按照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清算 款项到 达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时间 以实际 到账 时间 为准 。 鉴于本基金将触发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为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本基金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起将不再 开放申购业务。 2 、保本周期到期 期间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期间 开放赎回业务,不收取赎回费用。 3 、保本周期到期 期间的赎回机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在第 三个保本 周期到 期期间 正常交易 时间内 ,办理 基金份 额赎回。 通过 直销渠道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直销中心及 电子直 销 办理; 通过其他销售渠道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在原销售渠道办理。 4 、赎回的处理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准 ; (2)“ 份额赎回”原则,即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5 、第三 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本基金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的 保本金 额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本基金 过渡期 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 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第三个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第三个保 本周期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第三 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三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3 )担保 人承担保 证 责任的金 额最高不 超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 金过渡期内 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 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 对应的基金份额) 。 四 、基 金财产 清算 (一 )基金财产清算安排 1、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 结束 下一工作日即 2017 年 11 月 15 日 起,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约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基金清算费用将 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承担。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 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五、 特 别提示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投资者欲了解详情, 可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0-2000-18 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