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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汇利(161014)

富国汇利: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 于 以通 讯 开会 方 式召 开 富国 汇 利回 报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公 告 
 
一 、 召 开 会议 基 本 情 况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161014 ) 由富国汇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基金转型经 2013 年 7 月 8 日至 2013 年 8 月 7
日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3 年 9 月 9
日起生效。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于 2010 年 8 月 17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
1114 号文 批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9 月 9 日起生效。 
根据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富国汇利回 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
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关于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自 2017 年 11 月 16 日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 会 议 审议 事 项 
《关于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
议案》 (见附件一) 。 
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权 益 登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 即 2017 年 11 月 15 日在注册 
2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基 金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参 加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 、 表 决 票的 填 写 和 寄交 方 式 
1 、 本 次会议 表 决 票见附 件 二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可 从 富国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下载、 从报纸上剪裁、 复印或按照附件二格式自制
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 个人投 资 者 自行投 票 的 ,需在 表 决 票上签 字 , 并提供 本 人 身份证 件 正
反面复印件; 
(2 ) 机构投 资 者 自行投 票 的 ,需在 表 决 票上加 盖 本 单位公 章 或 经授权 的 业
务公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如有)
或 由 授 权代表 在 表 决票上 签 字 (如无 公 章 ) ,并 提 供 该授权 代 表 的身份 证 件 正 反
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 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者 证 明 该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签 署 表 决 票
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 
(3 ) 个人投 资 者 委托他 人 投 票的, 应 由 代理人 在 表 决票上 签 字 或盖章 , 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
三 ) 。 如代理 人 为 个人, 还 需 提供代 理 人 的身份 证 件 正反面 复 印 件;如 代 理 人 为
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4 ) 机构投 资 者 委托他 人 投 票的, 应 由 代理人 在 表 决票上 签 字 或盖章 , 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 加 盖 公章的 有 权 部门的 批 文 、开户 证 明 或登记 证 书 复印件 等 ) ,以及 填 妥 的 授
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
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3 
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
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
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 2017
年 12 月 3 日 17: 00 前通过专人送交、 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
人的指定地址。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即: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
间 为 准 ;快递 送 达 的,以 基 金 管理人 签 收 时间为 准 ; 以邮寄 挂 号 信方式 送 达 的 ,
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计票 
1 、 本 次通讯 会 议 的计票 方 式 为:由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的两名 监 督 员在基 金 托
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
止日 (即 2017 年 12 月 3 日) 次日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2 、 鉴 于本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于 本 基 金的 开 放 期 内召开 , 故 根据《 富 国
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份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 表决票 填 写 完整清 晰 , 所提供 文 件 符合本 会 议 通知规 定 , 且在规 定 时
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
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2 ) 如表决 票 上 的表决 意 见 未填、 多 填 、字迹 模 糊 不清、 无 法 辨认或 意 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
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 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3 ) 如表决 票 上 的签字 或 盖 章部分 填 写 不完整 、 不 清晰的 , 或 未能提 供 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重 复 提 交表决 票 的 ,如各 表 决 票表决 意 见 相同, 则 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 、 决 议 生效 条 件 1 、 本 人直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具 书 面 意见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 2、 《关于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 议 案 》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 、 本 次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表决通 过 的 事项, 将 由 本基金 管 理 人在自 通 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 二 次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及 二 次 授 权 根据 《基金法》 及 《富 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 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 的 基 金 份额占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以 上 (含二 分 之 一)方 可 举 行 。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 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本基金管理人 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重新作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 5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 本 次 大会 相 关 机 构 1、召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 客服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会务常设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楼 网址:www.fullgoal.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 、 重 要 提示 1 、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在 提 交 表决票 时 , 充分考 虑 邮 寄在途 时 间 ,提前 寄 出 表决票。 2 、 本 次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有关公 告 可 通过基 金 管 理人网 站 查 阅,投 资 者 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95105686、400-888-0688 (均免 长途话费)咨询。 3、 本基金汇利 A 、 汇 利 B 的停牌时间为本公告刊登日 (2017 年 11 月 3 日) 开市起至当日 10:30 止。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 险。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期间基金业务办理事宜,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3 日


6 附 件 一 : 《关 于 富 国汇利 回 报 分级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变更 基 金 合同等 有 关 事项的议案》 附 件 二 : 《富 国 汇 利回报 分 级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通 讯 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变更说明书》


7 附 件 一: 《关于 富 国汇 利 回报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变 更 基 金 合同 等 有关 事 项的 议 案》 富 国 汇 利 回报 分 级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和 《富 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 经基金管 理 人 富 国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与 基金托 管 人 中国农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协 商 一 致 ,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本基金变更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 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将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富国汇 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取消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分级运作机制, 删除基金份额的转换、 折算和分离等规定, 调整基金的 赎回费率, 调整基金的上市交易以及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安排, 并对基金的投 资、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等内容进行变更, 同 时 相应修改因法律法规变更及前述变更而涉及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 基金合同 等变更方案 说明见附件四 《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等变 更说明书 》。 此外,为 执行本次基金变更方案 , 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 理人办理本次基金 合同等变更 的 后续相关事宜, 并根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对《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进行修改、 披露; 同时, 提 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生效前, 实施有关基金份额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托管、 转换、 终止上市等事 项 并提前公告 。


8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3 日


9 附 件 二: 富 国汇 利 回报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通 讯表 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 于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变更基金合同等 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7 年





日 说明: 1、 请就审议事项表示“ 同意 ” 、 “ 反对” 或“ 弃权” , 并在相应栏内画 “√” , 同 一议案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 的表决意见。 2 、 如 表决票 上 的 表决意 见 未 填、多 填 、 字迹模 糊 不 清、无 法 辨 认或意 愿 无 法判断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 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 3、 本表决票可从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下载 、 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 自制。


10 附 件 三: 授 权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 (或本 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7 年





日的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富国汇利回 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 盖章) :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委托日期:2017 年





日 附注: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 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 均为有效。


11 附 件 四: 富 国汇 利 回报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 等 变 更 说明 书 一、声明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富国 汇利回报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拟变更富国汇利回报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次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 变 更 方 案 需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 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合同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 变更注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 证 监 会 对 本 次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所 作 的 任 何 决 定 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基金合同等变更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 金 合同 等 变 更 方案 要 点 I. 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 “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 “富国汇利回 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变更前 变更后 基金名称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本基金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同时删除 “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级” 、 “基金份额 的转换、折算和分离”及“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等与份额分级有关的章节。 变更前 变更后


12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的名称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两年( 含两年) 的期间 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 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 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 消除 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暂 停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期 间 相应延长。 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 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为 原 富 国 汇 利 基 金 封 闭 期 届 满 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 期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原 富 国 汇 利 基 金 封 闭 期 结 束 前 公 告说明。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两年( 含两年) 的期 间。 该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开放期 。 本基 金 的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第 二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的 第 一 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两年( 含两年) 的期间, 以此类推。 一、基金名称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封闭期自每一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含该日) 至 24 个月 后的月度 对日(若不存在月度对日的,则为该对应月度的最 后一日;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期间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 期 的 期 限 为 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含该日)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 的期间相应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 式,投资者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 日) 至 24 个月 后的月度对日 (若不存在月度对日的, 则 为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 13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六)基金份额的分离 在每个封闭期首日,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按照 7:3 的 比 例 自 动 分 离 成 预 期 收 益 与 预 期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种 份 额 类别, 即优先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汇利 A 利) 和进取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汇利 B 利) , 汇利 A 、汇利 B 和 汇利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每个封闭期内, 汇利 A 与汇利 B 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汇利份额不 上市交易。 (八)场内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1 、 场 内份 额 的分 拆 , 是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 所 持 有 的场内汇利份额按照 7:3 的 比例申请转换成汇利 A 份 额与汇利 B 份 额的行为; 2 、 场 内份 额 的合 并 , 是指 场内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 其 持 有的汇利 A 份 额与汇利 B 份 额按 7: 3 的比 例申请转换 成场内汇利份额的行为; 3、 场外的汇利份额、 汇利 A 份额和汇利 B 份额不进行 份额配对转换; 4、 场外的汇利份额、 汇利 A 份额、 汇利 B 份额和场内 的汇利份额、汇利 A 份额、 汇利 B 份额可 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至场内或场外, 场内的汇利份额、 汇利 A 份额、 汇利 B 份额可 按照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九)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和开放期的安排 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具体 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公告说明。 四、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14 汇利 A 和汇 利 B 的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为本基金每个 封闭期内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基准转换日,汇利 A 与汇 利 B 将分别以各 自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NA V ) 转换为汇利份额。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者可对汇利 份额进行申购赎回。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修改基金的存续相关条款 变更前 变更后 基金 的存 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原富国汇利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 基金 管 理 人 将 向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申 请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取 得 富 国 汇 利 基 金 封 闭 期 到 期 日 登 记 在 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 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 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 根据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 公 司 提 供 的 明 细 数 据 进 行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登记。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 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若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在 开放期最后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 净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或 减 去 当 日 净 赎 回 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 金合同将于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 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但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 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应当终止本 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当日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 15 次 日 终 止 并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修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关条款 变更前 变更后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在 开 放 期 内 , 汇 利 份 额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投 资者可以在场内或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投 资 者 可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具 有 场 内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其 中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是 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 资 者 还 可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 深 圳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 场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汇 利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场 内 、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公 告中列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以公告。 (三)基金销售对象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且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进 行 , 且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具 体 的 场 内 、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16 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内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工 作 日 为 汇 利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开 放 日 。 汇 利 份 额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可 以 与 本 基 金 申 购 开 放 日 不 完 全 一 致 , 汇 利 份 额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为 自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首 个 工 作 日 起 至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止 ( 含 最 后 一 个 工作日) , 汇利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自本基金开放 期 首 个 工 作 日 开 始 至 开 放 期 到 期 前 止 , 且 在 每 个 开放期内汇利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将 开 放 期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的具体日期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 在 开 放期内,在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外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按 下 一 交 易 日 申 请 处 理 。 但 若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 或 者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赎 回 开 放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的 , 视 为 无 效 申请。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汇 利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自 基 金 进 入 开 放 期 首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汇 利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在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该 开 放 期 内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 投 资 者 在 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申请;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4、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 售 机 构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按 照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5 、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机 构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 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17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汇利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汇利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 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按 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申 购 汇 利 份 额 时 ,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 资 者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2、 申购与赎 回申请 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否 则 , 如 因 申 请 未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而 造 成 的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 资 者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若 申 购 不 成 立 或 无 效 , 销 售 机 构 将 投 资 者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回款项顺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 18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银行账户。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前 述 调 整 实 施 前 须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有 关 规 定 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进行处理,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中的规定。 (九)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申购 费率最高不 超 过申购金额 的 5%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 2、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实 际 执 行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计 算 方 式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明。 3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实 际 执 行 的 赎 回 费 率 和 计 算 方 式 在 招 募 说 明 书中载明。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结 算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其 中 不低于 25% 的 部分归入 基金 财产,其 余部 分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当日申购金额限制、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对于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 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且 未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或 开 放 期 每 个 交 易/ 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9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计 算 方 式 。 费 率 或 计 算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有 关 规 定 至 少 在 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 开通通过互联网、 电话、 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 式 实 现 的 自 助 交 易 业 务 的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对 自 助 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撤销。 2、 投资者 T 日 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 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 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 述 登 记 结 算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申 购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及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规 则 的规定。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示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购申请:


20 或 由 原 场 外 富 国 汇 利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而 来 的 汇 利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申 购 或 由 原 场 内 富 国 汇 利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而 来 的 汇 利 份 额 或 上 市 交 易 买入的汇利 A 、汇利 B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 开 放 期 内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损 害 已 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期 间 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三)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 开 放 期 内 ,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4、 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也 可 以 采 取 上 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21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且 开 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四)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相应顺延。 九、拒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告。开放期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22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 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但 对 于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赎 回 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销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并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 五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应 依 法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当 日 全 部 赎 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等 对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另 有 规 定 的 , 23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 暂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及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六)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七)基金转托管


本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包 括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不 能 通 存 通 兑 时 的 ,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受理基金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24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 易 的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可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服 务 , 具 体 实 施 方 法 以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为 准。 (二十)其他特殊交易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可 办 理 除 上 述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特 殊 交 易 业 务。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或 者 是 按 照 相 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人继承;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不 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上 市 交 易 和 申 购 、 赎 回 的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25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 。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五)修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等投资相关条款 对富国汇利回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基金合同》 中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变更前 变更后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 谋求基金资产 当期收益和长期增值的统一。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 银行票据、 企业 债券、 公司债券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资产 证券化产品、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力 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 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上市交易的债券 (国家债券、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 债券、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 可转 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 ( 含 超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 协议存 款 、 通 知 存 款 等 ) 、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国 债 期 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持有 因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26 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 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 债 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 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 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在开放期前的 3 个月、 开 放期后的 3 个月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本基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按 照 自 上 而 下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动 态 的 整 体 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 一方面根据整体资产配置要求 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主动寻找风险中蕴藏的投资机会, 发 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合适投资品种; 另一 方面通过风险预算管理、 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和个券信用等 级限定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从而在一定的风险限制 范围内达到风险收益最佳配比。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市场利率走势、 市场资金供 求情况, 以及证券市场走势、 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但因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 在开放期前的 2 个月、 开 放期后的 2 个月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比例的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 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按 照 自 上 而 下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动 态 的 整 体 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 一 方面根据整体资产配置要求 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主动寻找风险中蕴藏的投资机会, 发 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合适投资品种; 另一 方面通过风险预算管理、 平均 剩余期限控制和个券信用等 级限定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从而在一 定的风险限制 范围内达到风险收益最佳配比。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市场利率走势、 市场资金供 求情况, 以及证券市场走势、 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 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在整体资 产之间进行动 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7 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 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 益率水平、 利息税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将市场 细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 、 附 权 债 券 ( 含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 各 类 附 权 债 券 等 ) 、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 金 融 创 新 ( 各 类 金 融 衍 生工 具等) 四个子市场, 采取积极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 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 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产 信用等级、 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其次, 根据 个 别债券的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 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 与剩余期限的配比, 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 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 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 (发 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 ,决定投资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 货 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 采用久期 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期控制、 期限结 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 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 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 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 ) 久 期 控 制 是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 金 融 市 场 运 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 有效的控制整 体资产风险; (2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是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后 , 针 对 收 益 率 曲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 益率水平、 利息税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将市场 细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 、 附 权 债 券 ( 含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 各 类 附 权 债 券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金 融 创 新 ( 各 类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等) 四个子市场, 采取积极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 属 资 产 进 行 最 优 化 配 置 和 调 整 , 确 定 类 属 资 产 的 最 优 权 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 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产 信用等级、 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其次, 根据个 别债券的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 与剩余期限的配比, 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 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 (发 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 ,决定投资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 货 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 采用久期 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期控制、 期限结 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 判断等管 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 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 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 ) 久 期 控 制 是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 金 融 市 场 运 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 有效的控制整 体资产风险; (2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是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后 , 针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特 征 确 定 合 理 的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 包 括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28 线 形 态 特 征 确 定 合 理 的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 包 括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 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 从长、 中、 短 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 利。 (3 ) 信 用 产 品 , 尤 其 是 高 收 益 信 用 产 品 投 资 是 本 基 金 的 特点之一,也是封闭期内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信 用 产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银 行 间 发 行 的 企 业 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商业银行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等符 合 监 管 要 求 的 信 用 产 品 以 及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公 司 债 、 可 转 债、 可分离转债以及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债等信用产 品。 本基金认为, 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基准利率的变 动, 也取决于发行人的整体信用状况。 监管层的相关政策 指导、 信用债投资群体的投资理念及其行为等变化决定了 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 整个 市场资金面的松紧程度以 及信用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基准利率走 势、 资金面状况、 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 积极主 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 甚至在覆盖之余还存在超额收 益的投资品种; 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 久期 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 风险, 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 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场状态下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 针 对不同的表现, 管理人将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 如果信用 债一二级市场利差高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 管 理人将 在该信用债上市时就寻找适当的时机卖出实现利润; 如果 一二级市场利差处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 管理人将持 券一段时间再行卖出, 获取该段时间里的骑乘收益和持有 期间的票息收益。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以博取 进行动态调整, 从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 利。 (3 ) 信 用 产 品 , 尤 其 是 高 收 益 信 用 产 品 投 资 是 本 基 金 的 特点之一,也是封闭期内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信 用 产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银 行 间 发 行 的 企 业 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商业银行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等符 合 监 管 要 求 的 信 用 产 品 以 及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公 司 债 、 可 转 债、 可分离转债 以及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债等信用产 品。 本基金认为, 信 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基准利率的变 动, 也取决于发行人的整体信用状况。 监管层的相关政策 指导、 信用债投 资群体的投资理念及其行为等变化决定了 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 整 个市场资金面的松紧程度以 及信用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基准利率走 势、 资金面状况、 行业 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 积极主 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 甚 至在覆盖之余还存在超额收 益的投资品种; 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 久期 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利率风 险以及流动性 风险, 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 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场状态下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 针 对不同的表现,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 如果 信用债一二级市场利差高于基金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该 信 用 债 上 市 时 就 寻 找 适 当 的 时 机 卖 出 实现利润; 如果 一二级市场利差处于基金管理人判断的正 常区间, 基金管理人将持券一段时 间再行卖出, 获取该段 时间里的骑乘收益和持有期间的票息收益。 本基金信用债 投资在操作上主要以博取骑乘和票息收益为主, 这种以时 间 换 空 间 的 操 作 方 式 决 定 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体 操 作 上 29 骑乘和票息收益为主, 这种以时间换空间的操作方式决定 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体 操 作 上 必 须 在 获 取 收 益 和 防 范 信 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 跨 市 场 套 利 根 据 不 同 债 券 市 场 间 的 运 行 规 律 和 风 险 特性, 构建和调整债券债组合, 提高投资收益, 实现跨市 场套利。 (5 )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是 根 据 对 同 类 债 券 的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债券,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 信用风险三方面展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 用风险控制方 面,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 行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 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 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获取较高收 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 权 债 券 指 对 债 券 发 行 体 授 予 某 种 期 权, 或 者 赋 予 债 券 投 资 者 某 种 期 权, 从 而 使 债 券 发 行 体 或 投 资 者 有 了 某 种 灵 活 的 选 择 余 地, 从 而 增 强 该 种 金 融 工 具 对 不 同 发 行 体 融 资 的 灵活性, 也增强 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 当前附权债券的主 要种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 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 (公司) 债券, 其投 资 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 因此其理论价值 应 当 等 于 作 为 普 通 债 券 的 基 础 价 值 加 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内 含期权价值, 是一种既具有 债性, 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 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 跨 市 场 套 利 根 据 不 同 债 券 市 场 间 的 运 行 规 律 和 风 险 特性, 构建和调整债券债组合, 提高投资收益, 实现跨市 场套利。 (5 )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是 根 据 对 同 类 债 券 的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债券,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 募 债 的 投 资 主 要 围 绕 久 期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三方面展 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 对个券信用资 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业、 增信措施以 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 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 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获 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 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 或 者赋予债券投 资者某种期权, 从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 的选择余地, 从 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同发行体融资的 灵活性, 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 当前附权债券的 主要种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 (公司) 债券, 其投资 者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 因 此其理论价值 应 当 等 于 作 为 普 通 债 券 的 基 础 价 值 加 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内 含期权价值, 是一种既具有债性, 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 产品, 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 特点。


30 产品, 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 特点。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最 大 的 优 点 在 于 , 可 以 用 较 小 的 本 金 损 失, 博取股票上涨时的巨大收益。 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 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 买入低转换溢价 率的债券, 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存续期内, 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 则投资就可以 获得超额收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可 以 按 照 协 议 价 格 转 换 为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因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 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 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 会 密 切 关 注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市 场 与 股 票 市 场 之 间 的 互 动 关 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 计算含赎 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 (OAS ) , 作为此类 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 产品, 该种产品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 交易, 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 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 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 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 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全 部卖出,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 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4、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 过一定的结构化安排, 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 合, 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 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最 大 的 优 点 在 于 , 可 以 用 较 小 的 本 金 损 失, 博取股票上涨时的巨大收益。 可以充分 运用可转换公 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 买 入低转换溢价 率的债券, 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存续期内, 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 则投资就可以 获得超额收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可 以 按 照 协 议 价 格 转 换 为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因此在日常 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 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 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 会 密 切 关 注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市 场 与 股 票 市 场 之 间 的 互 动 关 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 计算含 赎 回 或 回 售 选 择 权 的 债 券 的 期 权 调 整 利 差 (OAS ) , 作 为 此 类 债 券 投 资 估 值 的 主 要 依 据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 该种产品中的公 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 即 发行时是组合 在一起的,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 过一定的结构化安排, 对资产 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 合, 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 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 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 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 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 险等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 31 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 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 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 险等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 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 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投资 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 把信用产品 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 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或者通过回购融 资来博取超额收益, 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 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6、新股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 新股发行一级市场价格通常相对二 级 市 场 价 格 存 在 一 定 的 折 价 。 在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发 展 历 程 中,参与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低、收益稳定的投资行为, 为投资人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 基本情况,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 谨慎参与新股申购, 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 收益。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 30 个交易日内全 部卖出。 7、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组 合基准久期、回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投资 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 把信用产品 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 基 金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 征, 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或者通过回 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 或 者 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 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信用风险较高、 资产规模较小等特点,本基金主要采取审慎投资的态度, 深入分析发债主体的经营情况、 偿债能力等, 从而评估信 用债的风险程度, 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选择 发行主体资质状况优良, 估值 合理且流通较好的品种进行 投资。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 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 约, 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 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 通过多 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 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 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32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 就指令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 变 化 对 指 令 执 行 的 影 响 等 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 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 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8、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 在授权范围内, 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 集中交 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市 场 的 趋 势 、 运 行 的 格 局 和 特 点 , 并 结合本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 投 资 策 略 报 告 提 交 给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 大类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 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批 准 后 的 投 资 策 略 确 定 最 终 的 资 产 分 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 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为此, 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 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或 有 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 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业绩基准的 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80% , 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在开放期前的 2 个月、 开放期后的 2 个月以及开放期 期间不受前述投资比例的限制; (2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6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33 (六)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由于本基金资产及 收益的分配安排, 汇利 A 份 额将表现出低 风险、 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征; 汇利 B 份额则表 现出较高风险、 收益相对较 高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 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 值的 30%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 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3) 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40% ;封闭 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0% ; (14)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34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1 、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述 1-3 项以及 5-11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八)禁止行为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除第(2 ) 、 (10)、( 14 ) 和 (15 ) 条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5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 券。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 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为此, 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 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可以 在与基金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变 更 业 36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 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相 关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营管理;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修改基金的估值方法 变更前 变更后 估值 方法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票按 估 值 日 其所在 证 券 交 易所的 收 盘 价 估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盘 价 估 值 ;如果 估 值 日 无交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将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 日 收 盘价, 确 定 公 允价值 进 行 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三、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 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 企 业 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 券、 资产支 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37 按 估 值 日 在证券 交 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 票的市 价 进 行 估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以 最 近 一 日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近 交 易 日 收盘价 , 确 定 公允价 值 进 行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 ,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 易所上 市 的 同 一股票 的 市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日的 收 盘 价 估值; 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对 基 金 资 产进行 估 值 , 均应被 认 为 采 用了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是 ,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按本 项 第 (1) -(2 ) 小 项 规 定 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进 行 估 值 不能客 观 反 映 其公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 并 与基金 托 管 人 商定后 ,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 价 估 值;估 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日 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果 估值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将参考 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具体估值机 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可 转 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债 券 应 收 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可 转 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3) 交易所上 市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 债除外)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估 值 全 价 中所含的债券 ( 税后)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 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38 行 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 价估值 ; 如 果 估值日 无 交 易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将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 交 易日收 盘 价 , 确定公 允 价 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8)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7)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对 基 金 资 产进行 估 值 , 均应被 认 为 采 用了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是 ,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按本 项 第 (1) -(7 ) 小 项 规 定 的方 法 对 基 金 资产进 行 估 值 不能客 观 反 映 其公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市 场 成 交 价、市 场 报 价 、流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等多 种 因 素 基础上 形 成 的 债券估 值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况与 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 后 ,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价值 的 价 格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 市 交 易 的权证 按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挂牌 的 该 权 证的收 盘 价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9 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 的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 金 资 产 进行估 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适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是,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 第 (1 )- (3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基 金 资 产 进行估 值 不 能 客观反 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可根 据 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 金托管 人 商 定 后,按 最 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变更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变更前 变更后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开放期,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 基 金 场 外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分红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 40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 至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的 认 定 方 法 将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则为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 只 能 为 现 金 分 红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公 告 并 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 限 制 )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 基 金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详 见 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1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为基金份额。 (八)调整基金的费率 本次主要对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进行了变更 。 变更前 变更后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 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和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 42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通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本基金年管 理费率为 0.6%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通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本 基金年托 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3、 上述 (一) 中 3 到 9 项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管理费的计算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 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费率计提。托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的费用;


43 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根 据 《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分 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 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 归 属 于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 投 资 回 报 和/ 或 本 金 承 担 纳 税 义 务。 因此, 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 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 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 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九)修改基金的上市交易相关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一)汇利 A 与汇利 B 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汇利 A 与汇利 B 份额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分别上市交易。 汇利 A 与汇利 B 份额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汇利份额,汇利份额不上市 交易,但可以申购赎回。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 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将依据法律 44 汇利 A 与汇利 B 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汇利 A 与 汇利 B 份额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 前 一 交 易 日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2) 汇利 A 与 汇利 B 实行价 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汇利 A 与 汇利 B 买入申 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 汇利 A 与 汇利 B 申报价 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汇利 A 与 汇利 B 上市交 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3、上市交易的费用 汇利 A 与汇利 B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4、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汇利 A 与汇利 B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 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 汇利 A 与汇利 B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6、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 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 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 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因 不 再 具 备 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转换 为非上市的两年定期开放式基金, 届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 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 45 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1、考虑到本基金基金合同变更 后,本基金不再保留汇利 A 和汇利 B 份额, 因此删除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中关于汇利 A 、 汇利 B 和分级相关的内容。 2、拟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等内容。 3、 考虑到自 《富国汇利回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修订, 基金管理人 需 要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及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后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 《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相关内容。 4、更新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信息。 综上所述, 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后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产品特征、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 II. 调整基 金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的调整主要涉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变更。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 归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相关手 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为 0。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费率如 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10% 30 天以上(含 30 天)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1)场外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10% N ≥30 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场外赎回费, 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 46 其中, 在场外认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 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 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 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的场外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 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10% N.30 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场内赎回费,将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III. 《富国 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根据法律法规及上述修改内容相应修改。 三 、 基 金 合同 等 变 更 前后 的 业 务 安排 1、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转换 在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放期内(即汇利 A 和 汇利 B 已 在 开 放期前 根 据 约定转 换 为 汇利份 额 ) ,若《 关 于 富国汇 利 回 报分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变 更 基 金合同 等 有 关事项 的 议 案 》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表 决 通 过 , 且未出现下列第 2 项所述之情况,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汇利 份 额 将 于 原 定 的 开 放 期 末 转 换 为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基金份额,具体安排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2、《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若 《关于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 议案》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未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 生效, 《 富 国汇利 回 报 分级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 同 》同时 失 效 ,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将 变 更 为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47 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 基金资 产 净 值加上 当 日 净申购 的 基 金份额 对 应 的资产 净 值 或减去 当 日 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出现以上两种情 形 之 一 的, 《 富 国 汇利回 报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将于次 日 终 止 并 根据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并不再实施转型。 自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含该日) ,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入第一个封闭期, 封闭期至 24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不存在月度对日的,则为该对应月度的最后 一日;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3、 汇利 A 和汇利 B 份额的终止上市及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变更后不再保留汇利 A 和汇利 B 份额,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汇利 A 和汇利 B 份额的 终止上市,终止上市的相关安排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 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 规定,申请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四 、 基 金 合同 等 变 更 的主 要 风 险 及预 备 措 施 (一)基金合同等变更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等变更方案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 见, 对基金合同等变更方案 进行适当的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 情况下, 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决议通过 ,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 持有人大会提交 基金合同等变更方案的 议案。


48 (二)基金合同等变更期间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等变更 期间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应付 基金合 同等变更期间 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五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的 风险 若 《关于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 议案》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净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或 减 去 当 日 净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富国汇利回报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将于次日终止并不再实施转型,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 风险。 六 、 基 金 管理 人 联 系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 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