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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定期宝6个月理财债券A(003880)

嘉实定期宝6个月理财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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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定期宝6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定期宝6 个月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 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2014 年 9 月28日 证监许可[2014]1001号 《关 于准予嘉实定期宝6 个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 》 注册募集 ,并于2016 年11 月21 日经机构 部函[2016]2904 号《关于嘉实定 期宝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确认。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 年3 月23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 书是对原《 嘉实定期宝6 个月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 定 期 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为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 采取对单笔认申购基金份额采用固定期限锁定持有的运 作方式,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 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 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 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 2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 收 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与投资 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 (或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23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 月30日 (未经 审计) 。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26 七、基金的募集 ............................................................................................................................. 2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十、基金的投资 ............................................................................................................................. 4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4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八、风险揭示 ............................................................................................................................. 6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9


4 一、绪言 《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 关 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嘉实定期宝 6 个 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 以及对前述文件的不时 修订或更新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6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3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29、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7 32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3、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 《业务规则》 :指《嘉 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由基金管理 人 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 、元:指 人民币元 44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摊余成 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47、7 日年 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8 48、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基金份 额分类: 本基金设 A 类和 B 类两类 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合并投资运作, 按照不同的费率标准计提销售服务费, 单独公布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50、A 类基金 份额:指按照 0.20% 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B 类基金 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 达到 B 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 B 类基 金份额 53、降级: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该类基金份 额 的 最低份额要 求时,基金 的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 投资人在该 基金账户保 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4、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 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8、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6 个 月持有周期:规则如下:


(1 )本 基金对每一份基金份额,分别计算“6 个月持有 周期”;


(2 )认 购份额的“6 个月持有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6 个月持有周期到期 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 个月对日, 无对日的, 该月月末日为到期日 (若该日不是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 ) 申 购份额的 “6 个月持有周期起始日” 为申购申请确认日; “6 个月持有周 期到期 日” 为申购申请日的 6 个月对日, 无对日的, 该月月末日为到期日 (若该日不是工作日, 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 ) 基 金份额若在 “6 个月持有 周期到期日” 有效申请赎回, “6 个 月持有周期” 终止。 9





61、6 个 月持有周期到期日:认购份额的“6 个月持有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 6 个月对 日, 无对日的, 该月月末日为到期日 (若该日不是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申购份额的 “6 个月持有周期到期日” 为申购申请日的 6 个 月对日, 无对日的, 该月月末日 为到期日(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62、6 个 月对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申 购份额而言) 后推 6 个自 然月的对应日 (若该日不是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例如: 9 月10 日的 6 个月对日为 之后每年的 3 月10 日、9 月10 日 ( 若该日不是工作日, 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10 三、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 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 德意志 资产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 30% , 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 部 设在北京并设深圳、 成都、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州、 广州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 2017 年 10 月 22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封闭式证 券投资基金、139 只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 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货币、 嘉实沪深 300 ETF 联接 (LOF ) 、 嘉实 超短债债券、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 ( QDII)、 嘉实研究精 选混合、嘉 实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 阿尔法混合 、嘉实回报 混合、嘉实 基本面 50 指数 (LOF )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 H 股指数 (QDII-LOF) 、 嘉实主11 题新动力混 合、嘉实多 利分级债券 、嘉实领先 成长混合、 嘉实深证基 本面 120ETF 、嘉实 深 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 ) 、嘉实信用 债券、嘉实 周期优选混 合、 嘉实安心货币、 嘉实中创 400ETF 、 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 嘉实沪深 300ETF 、 嘉实 优化 红 利混合、 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嘉实 纯 债债券、嘉 实中证中期 企业债指数 (LOF) 、嘉 实中证 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 债券、 嘉 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 国债 ETF、 嘉实中证金 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实 丰 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 (QDII)、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 期混合、嘉 实宝 A/B、 嘉实活期宝 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 活钱包货币 、嘉实泰 和混合、 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 嘉实中 证 主要消费 ETF 、嘉实中证 金融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 券、嘉实医 疗保健股票 、嘉 实 新兴产业股 票、嘉实新 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 逆向策略股 票、嘉实 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事件驱 动 股票、 嘉实快线货币、 嘉实新机遇混合、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 接、 嘉实新起点混合、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股票、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 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新起航混合、 嘉实新财富混合、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嘉实稳瑞纯债 债 券、 嘉实新常态混合、 嘉实新趋势混合、 嘉实新优选混合、 嘉实新思路混合、 嘉实稳泰债券、 嘉实稳丰纯债债券、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稳盛债券、 嘉实稳鑫纯债债券、 嘉实安益 混 合、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嘉实稳泽纯债债券、 嘉实惠泽定增混合、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 实 策略优选混合、 嘉实主题增强混合、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嘉实稳荣债券、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 嘉实价值增强混合、 嘉实新添瑞混合、 嘉实现金宝货币、 嘉实增益宝 货 币、嘉实丰安 6 个月定 期债券、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新添程混合、嘉实稳元纯债债券、 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嘉实稳熙纯债债券、 嘉实丰和混合、 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 嘉实 定 期宝 6 个月 理财债券、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原油(QDII-LOF )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 嘉实稳宏债券、 嘉实中关村 A 股 ETF 、 嘉实稳康纯债债券、 嘉实 稳华纯债债券、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债券、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嘉实富 时中国 A50ETF 、 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稳愉债券、 嘉实创业板 ETF 、 嘉 实新添泽定期混合、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 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 嘉实致博纯债债 券、 嘉实稳悦纯债债券、 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 其中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合、 嘉实 债 券 3 只开放 式基金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同时, 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 特12 定客户资产基金投资组合。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红国先生, 董事长, 硕 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 曾任物资部研究室、 政策体制法规司副 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银行监管一司、 银行管理司副处长、 处 长、 副巡视员;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 四部主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经济学博士, 中共党员。 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 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 鼎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今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峰先生, 董事, 美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 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 息 衍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 1996 年加 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 (纽约、 香港、 新加坡) 董事、 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 上海分行行长,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 董事,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贷部、 信托开发部、 信托事务部、 信托业务一部、 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 高级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 任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任中诚宝捷思货币经 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英国籍, 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 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 亚太区 CFO、COO,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益亚 太区 CFO、COO ,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 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 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 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 世界银行顾 问,中国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裁 ,万盟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2004 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教授、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 曾13 任上海交通 大学动力机 械工程系教 师,上海交 通大学管理 学院副教授 、副院长。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法学博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 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 副主编,汤 姆森路透集 团“ 中国商法” 丛书编 辑咨 询委员会成 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 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 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 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0 月 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 穆群先生, 监事, 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 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信息产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 国浩律师集团 (北京) 事 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 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1999 年 3 月至今 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 督察长, 中共党员, 法学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陆 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 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 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 先生, 副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历 任国 元证券 深圳 证券部 信息 总监, 南方 证 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 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14 张文玥女士 ,9 年证券从 业经历。曾 任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金融市场部 货 币 市场交易员 及债券投资 经理。2014 年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现任职于 固定收 益 业务体系短 端alpha策略 组。硕士, 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2014年8 月13日 至今任嘉实 理财 宝7 天债券、嘉 实1 个月理财 债券、嘉实3 个月理财债 券、嘉实安 心货币基金 经理,2016 年1 月28 日至今任嘉实货币、嘉实宝货币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14 日至今任嘉实快线货币基金经 理,2016 年12 月22 日至今任嘉实现金宝货币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23 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李曈先生, 硕士研究生,8 年证券 从业经历。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市场部、 机构业 务 部业务经理。2014 年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固定收益业务体系短端 alpha 策略 组。2015 年1 月28 日至 今任嘉实活钱包货币基金经理。2015 年5 月14 日至今 任嘉实安心货币、 嘉实理财宝7 天 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1 月28 日至 今任嘉实货币、 嘉实 活期宝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21 日至今任嘉 实快线货币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2 日至 今任嘉实现金宝货币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13 日至 今任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基金经理。2017年5 月24日至今任嘉实超短 债债券基金 经理。2017 年5 月25日至今任嘉实增 益宝货币、 嘉实宝货 币和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金灿先生,硕士研究生,CFA , 8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Futex Trading Ltd 期货交易 员、北京首 创期货有限 责任公司研 究员、建信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 债券交易员 。2012年8 月加入嘉实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 任债券交易 员,现任职 于固定收益 业务体系短 端alpha 策 略组。2015 年6 月9 日 至今任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宝 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1 月28 日至今 任嘉实薪金宝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2 月5日至今任嘉实快线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7 月23 日至今任嘉实理财宝7 天债券、 嘉实安心货币基金经理。 2016 年12月27日 至今任嘉实增益宝 货币基金经理。2017 年5 月24 日至今 任嘉实1个月理财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5 月25 日 至今 任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3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活期宝货币和嘉实现金 宝货币基金经理。2017 年6 月29 日至 今任嘉实6个月理财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5 月25 日至 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无。 3 、债券投资 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 席投资官经雷先生、 固定收益体系资深基金经理王茜女士、 万晓西先生、 胡永青先生、 以 及15 投资经理王怀震先生、嘉实国际 CIO Thomas Kwan 先生。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 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 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16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公司 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 基金会计、 人17 力资源管理、 资料档案管理、 业绩评估考核、 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 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制 约原则:组 织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 原则,各部 门有明确的 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 益原则: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 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维 持其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董事会 下 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 债券投 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由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 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 则。 (3 )风险控 制委员会为 公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决 策机构,由 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及 相 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督察长 积极对公司 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 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监察稽 核部:公司 管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 稽核部的独 立 性 和权威性, 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 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业务部 门:部门负 责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险 控制第一责 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 围 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岗位员 工:公司努 力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 范 意18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 “制度上控制风险、 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 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公司逐 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公司设 置的组织结 构,充分体 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 的原则,各 部门均有明 确 的 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 括 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司设 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 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 务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 知 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公司建 立有效的人 力资源管理 制度,健全 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 与 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密 的风险评估 体系,对公 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 ,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 )建立完 善的基金财 务核算与基 金资产估值 系统和资产 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 公 司 自有资产、 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及时、 准确 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19 (8 )建立科 学、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明确划 分各岗位职 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 和 清 算、基金会 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 投资、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建立和 维护信息管 理系统,严 格信息管理 ,保证客户 资料等信息 安全、真实 和 完 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 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 建立 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加强基金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宣传推介, 不得有不 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 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 监察部核查, 确保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 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 界定风险责任人, 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 并由 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 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根 据市场变化 和基金管理 人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和内 部 控 制制度。 20 四、基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信托 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 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0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21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2 五、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 京万豪中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2 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23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2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话 95580 (3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www.grcbank.com 客服电话 020-961111 (4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5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24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6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 区 8 号楼新 浪总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7 ) 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 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 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 )51150298-827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25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张勇 26 六、基金份额 的分类


(一)基 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 份额, 两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 券 A ,基金代 码:003880 ; B 类基金份 额基金简称:嘉实定期宝6 个月理财 债券 B ,基 金代码:003881 ;


(二)基 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申购 最低金额 1.00元 (直销柜台为2 万元) 500 万元 (对已持有本基金B 类份 额的 投资者可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1.00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金额 1.00元 1.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不设下限 不设下限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不设下限 不设下限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0% 0.01%


(三)基 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 万份 时, 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 额升级为B 类 基金份额。





2、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 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 额。





3 、投资 者在提交认/ 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所认/ 申购 基金份额的代码(A 类、B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 ,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 申购 申请无效或认/ 申购 为错误类别 基金的后果 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投 资者认/ 申购 申请确认成 交后,实际 获得的基 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7


(四)基 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 、根据 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 管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 调 整并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并在履行相 关程序后, 调整认(申 )购各 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至少 在一家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 、提高 基金份额升 降级的数量 限制,须先 按基金合同 履行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程 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28 七、基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9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4]1001 号文注 册, 并于 2016 年11 月 21 日经机构部函[2016]2904 号 《关于嘉 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确认。 。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 别: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份额基 金未满“6 个 月持有周期 ”不能赎回, “6 个月持有 周期到期日 ”可以申请 赎 回,即认购 份额可在基 金合同生效 日的6 个月对 日(如无对 日,则为该 月月末日) 申请赎回 (若该日不是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申购份额可在申购申请日的6 个月对 日 (如无 对日,则为 该月月末日 )申请赎回 (若该日不 是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 。 “6 个月 持有周期到期日”未有效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自动滚续。 例如: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 日是9 月10日, 那么之后每 年的3 月10日、9 月10 日可以申请赎 回 这部分认 购 份额( 若 该 日不是工 作 日, 则顺延 至 下一工作 日) ;3 月10 日未赎回的那 部 分认购 份额,9 月10 日 可以申请赎回(若该日不是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此类推。 又如: 如果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是10 月15日, 那么 之后每年的4 月15日、 10月15日可以申 请 赎回这部 分 申购份额 ( 若该日不 是 工作日, 则 顺 延至下一 工 作日) ;4 月15 日未赎回的 那部分 申购份额,10 月15日可以 申请赎回(若该日不是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此类推。 3 、基金存续 期: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 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 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29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募集期限 2017年3 月3 日至2017年3 月21日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 元,认购价 格为1.00元。


(七)募集 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视募 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八)认 购安排 1 、认 购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安 排、 认购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详见 本基 金 的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 取认购费。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保留至0.01 份基 金份额,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 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 基金, 假设这100,000 元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4 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4 )/1.00=100,00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 认购本基金, 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4份基 金 份额。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30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1 八、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 正式生效, 自 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 九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在基金份额 “6 个月持有周期到期日” 办理 相应基金份 额的赎回, 在基金份额 每个“6 个月持有周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就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一个 “6 个月持有周期到期日” 开 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7 年3 月29 日起办理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一个 “6 个月持有周 期到期日” 开始办理赎 回,在基金 份额每个“6 个月持有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自 2017 年9 月25 日起 办理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非 “6 个月持有周期到期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 该赎回申请视为该赎回份额 所适用的“6 个月持有周期到期日”的赎回申请。 基金份额基金未满“6 个 月持有周期”不能赎回,“6 个月持 有周期到期日”可以申请 赎回, 即认购份额可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 个 月对日 (如无对日, 则为该月月末日) 申请 赎33 回 (若该日不是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申 购份额可在申购申请日的 6 个月对 日 (如 无对日, 则为该月月末日) 申请赎回 (若该日不是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6 个 月持有周期到期日”未有效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自动滚续。 例如: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日是 9 月 10 日,那么之 后每年的 3 月 10 日、9 月 10 日可以 申请赎回这部分认购份额(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3 月 10 日未赎回 的那部分认购份额,9 月 10 日可以 申请赎回 (若该日不是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以此类推。 又如:如果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是 10 月 15 日, 那么之后每年的 4 月 15 日、10 月 15 日可以申请赎回这部分申购份额(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4 月 15 日 未赎回的那部分申购份额,10 月 15 日可以申请赎回 (若该日不是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以此类推。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全 部赎回其持 有的本基金 余额时,基 金管理人自 动将该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当期收益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时,当期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在支付赎回款时扣除所有负收益金额; 5 、 基金管理 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34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时, 申 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 成 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 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赎回交易确认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赎回款项。 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T 日)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 金托管人于 T +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指示基金托管人提 前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定的银行账户。 特殊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T 日) 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不晚于 T+1 日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不含 利 息)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 过代 销机构 或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销 首次 申购A 类基金 份 额的 单笔 最 低限额为人 民币1.00元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限 额为1.00元 ;首次申购B 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 但已持 有本基金B 类 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人民币1.00 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 元。 投资者通过直 销中心柜台 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20,000 元, 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 元;首次申购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 但已持有本基金B 类份额 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 元。 35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对于A类、 或B 类基金份额 , 单笔赎回不设下限; 对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也 不设下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对 申购的 金额 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计算公 式: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1.00 元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T 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 ,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 种情况处理:


(1 )部 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 币为基准计 算的价值足 以弥补其累 计至该日的 未付收益负 值时,赎回 金额如 下 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032.60 份基 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 益为 8.48 元 ,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基金份 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 ×1.00 元 = 1,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 民币 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36 付收益。 (2 )全部赎 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 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该“6 个 月持有周期”内的待支付收益,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 该“6 个月持有 周期”内的待支付收益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在该“6 个月持有周期”对应的未付收益有 15,000.00 元 。如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0.00 ×1.00 元 + 15,000.00 元 = 10,015,000.00 元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 手续,投资者自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扣 除权 益的注 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37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所对应的赎回款将延期支付, 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 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或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不含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8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消 除的,基金 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 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强制执行是指基 金登记机构根据有权行政机关或司法机构的协助执行通知, 或基于其他协助执行义务, 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9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 或开通其他 服务功能(如集中申购,或触发式自动申购赎回等) ,并提 前公告。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上市交易 在不违反监管规则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推出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并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转让其份额提供服务,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在未来系统条件充分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 本基金某一或全部类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事宜。 本基金某一或全部类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事宜无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具体上市交易安排,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的相关公告,并告知相关机构。 40 十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政策形势、 信用状况、 利率走势、 资金供求变化等的 综 合判断, 并结合各类资产的估值水平、 流动性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 比 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 、期限配置 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并调整组合的平均期限。在预期短期利率上升 时, 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 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预期短期利率下降 时,延长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3 、个券选择 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 流动性分析、 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 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 、利用短期 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 新股、 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 这种失衡将带来一 定市场机会。 本基金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 研究其中的规律, 据此调整组合配 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41 5 、其他衍生 工具投资策略 未来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衍生工具,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将制订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通过套利或避险交易, 控制基金组合 风险,谋求收益。 6 、投资决策


(1 )决 策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 运行状况, 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执 行状况,货 币市场和证 券 市 场运行状况; 3 )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 策程序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 和不定期召 开会议,根 据基金投资 目标和对市 场的判断决 定 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 )相关研究 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 )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 决议,参考 研究部门提 出的报告, 并依据基金 申 购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 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4 )交易部门 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 )监察稽核 部门负责监 控基金的运 作管理是否 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和公司 相 关 管理制度的规定; 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风险 进行风险测算, 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 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 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四)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权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 债券。 (3 )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非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42 (6 ) 以定期 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 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7 )中国证 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组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除发生巨额赎回等证 监会规定的 情形外, 货币 市场基金的 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 的 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基金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 款( 不包括有 存款期限, 但 根据协议可 以提前支取 且没有利息 损 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6) 本基金买 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11)本基金 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43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4)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44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6 个月定 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有更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理财债券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九 ) 基金投 资 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复 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报告 期末”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89,719,381.48 4.47 其中:债券 89,719,381.48 4.4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45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891,498,380.45 94.34 4 其他资产 23,834,520.39 1.19 5 合计 2,005,052,282.32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 购融资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债券回购融资交易。 3. 基金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 限 (1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6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94 注: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均未超过 180 天。 (2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 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0.58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0.5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93.5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含) 5.28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90 - 4. 报告期内投资 组合平均剩 余存续期超 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均未超过 240 天。 46 5.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9,957,041.19 0.5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9,762,340.29 4.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9,762,340.29 4.0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89,719,381.48 4.52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 - 注: 上表中, 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 和内在应收利息。 6. 报告期末按摊 余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70204 17 国开 04 800,000 79,762,340.29 4.02 2 179924 17 贴现国 债24 100,000 9,957,041.19 0.50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2 支债券。


7. “影子定价” 与“摊余成本 法”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间的 次 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00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8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095% 报告期内负偏 离度的绝对 值达到0.25%情 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负偏离度的绝对值均未达到 0.25% 。 报告期内正偏 离度的绝对 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正偏离度的绝对值均未达到 0.5%。 8.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47 9.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 基金计 价 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人民币元 。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 ) 声明本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本期是否出 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处 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3,834,520.39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3,834,520.39 48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 券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3 月23日( 基 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0495% 0.0011% 0.3545% 0.0000% 0.6950% 0.0011% 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 券 B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3 月23日( 基 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1010% 0.0011% 0.3545% 0.0000% 0.7465% 0.0011% 49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图 1 :嘉实定期宝 6 个月 理财债券 A 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 年 3 月 23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50 图 1 : 嘉实定期宝 6 个月 理财债券 B 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 走势对比图 (2017 年 3 月 23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注 1 :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3 月23 日至 报告期末未满 1 年。 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 月内为建仓期,本报告期处于建仓期内。 注 2 :2017 年 5 月25 日 ,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增聘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基金经 理的公告》 , 增聘李曈先生、李金灿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职务,与基金经理张文玥女士 共同管理本基金。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5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52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 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 协 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 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53 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是 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 额的日净收 益,精确到 小 数 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 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 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54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受 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估值 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 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 合 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2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的估值方法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5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6 十 四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 净收益不保证为正。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 类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 收益并分配, 在基金份额 “6 个月持有周期到期日” 集中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 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 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 资 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 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在基金份额 “6 个月持有周期到期日” 累计收益 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 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基金份额 “6 个月持有周期到期日” 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 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 资 人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 扣除; 6.当日申购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57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 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 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于每份基金份额 “6 个月持有周期到期日” 例行对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 遇节假日顺延) ,每份基 金份额“6 个 月持有周期到期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六)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58 十 五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 注册登记费用; 11、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59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 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 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 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60 十 六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1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62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 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 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当日 该类基金份 额的净收益/ 当日该类基 金 份 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本基金 7 日 年化收益率=[(( ∑Ri/7 )×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 最近第 i 公 历日(i=1 ,2……7)的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 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 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63 (3 ) 基金管 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4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 份额类别的调整; (22)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 (27)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8)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65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十 八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66 包括: (1 )政策风 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 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 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67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 、流动性风 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未满 “6 个月持有周期” 不能赎回。 每个 “6 个月持有周 期 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 、持有周期 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6 个月持有 周期到期日” 未有效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自动滚续, 下一个 “6 个月持 有周 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继续面临流动性风险。 3 、实际持有 期限或有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 为嘉实定期 宝6 个月理财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但考虑到每 月自然日天数不 尽相同、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期限或有不同。 (八)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68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当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9 (6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结果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布基 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为 12 个月, 但因 本基金所持资产因流动性原因不能变现, 则清算 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70 二十、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业务规则》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1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并确 定相关费率;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业 务规则》 ,包 括但不限于 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 务规则; 72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73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4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 户,按照《 基 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 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75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A.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外,当 出现或需要 决 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 规要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 准 以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调低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76 的事项。 2 、尽管存有 前述约定, 但如属于以 下情况之一 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决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不 影响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调低基 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不 影响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增 加 或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不 影响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在未来 系统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 《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9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情形 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B. 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设 日常机构。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 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77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通知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 30 日,在 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开会方式 7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1/2);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79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项、 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 “A.召开事由”所述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 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 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8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G.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计 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计票人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可以由公 证机关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81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的效力。 H.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A.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当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B.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82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结果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布基 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为 12 个月, 但因 本基金所持资产因流动性原因不能变现, 则清算 期限相应顺延。 D.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E.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83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 师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84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 】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 从事同 业 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 保险箱 服 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 款;外汇兑 换;国际结 算;同业外 汇拆借 ; 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售 汇;发行和 代理发 行 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 券;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自营 外 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 卡的发行和 代理国外信 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85 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 或参加银团 贷款;国际 贵金属买卖 ;海外 分 支机构经营 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 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 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将拟投资 的债券库等 各 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 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对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 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 券。 3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 在 AAA 级以 下的企业债券。 5 )非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 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7 )中国证监 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B 、组合限 制 86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2)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3) 除发生巨额赎回等证监会规定的情形外,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基金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 款( 不包括有 存款期限, 但 根据协议可 以提前支取 且没有利息 损 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本基金买 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0)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11) 本基金的 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资 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 的 10%;本 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 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87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 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包括 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88 等。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1 、 在本协 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各 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对基金 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 金托 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 金管理人 宣 布停止募 集 时,募集 的 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 募 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89 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 将属于本 基 金财产的 全 部资金划 入 在基金托 管 人处为本 基 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 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 金的名义 开 设本基金 的 银行账户 。 本基金的 银 行预留印 鉴 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 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 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 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 、基金证 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当 代 表本基金 , 以基金托 管 人和本基 金 联名的方 式 在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 证券账户 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托 管人以自 身 法人名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开 立结算备 付 金账户 ,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 人所托 管的 包括本 基金在内 的全部 基金 在证券 交易 所进行 证券 投资所 涉 及 的 资金结算业务。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4 )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 日之后, 本 基金被允 许 从事其他 投 资品种的 投 资业务的 , 涉及相 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根据90 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户的开立人需首先向人民银行办理备案手续, 取得 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办理开户。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 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 正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 保证 基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 的 原 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 1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 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 ) 基金管 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在盖 章后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由于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91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果基 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会 计核算 (1 )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2 )会计数 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 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 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 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 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92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 保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 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 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93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 争议解 决方式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3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八 )基金 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94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 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 质对账单且 在季度内有 交易的投资 者 寄 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 季度结束后 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 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 帐单。 3 、由于投资 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 免长途话费) 、 (010 )85712266 ,也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95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 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咨询服务 1 、 投资者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话费) 、 (010 ) 85712266, 传真:(010)65182266 。 2 、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96 二十 三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自 2017 年2 月 28 日首次 披露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至 2017 年9 月 23 日, 本 基金的临时 报 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嘉实定期宝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2017-3-21


2 嘉实定期宝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7-3-24


3 关于嘉实定期宝6 个 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7-3-28


4 嘉实定期宝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7-3-28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定期宝6 个 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业务的 公告 2017-3-30


6 关于增加天天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5-5 含本基金 7 关于增聘嘉实定期宝6 个月理财债券基金经 理的公告 2017-5-25


8 关于嘉实定期宝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恢复申购(含恢复大额申购)业务的公 告 2017-6-14


9 关于嘉实定期宝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7-6-16


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 理职责情况的公告 2017-7-5 含本基金 11 关于增加“ 凤凰金信” 为嘉实沪港深回报混 合等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7-7-20 含本基金 97 1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申购、赎回、定投、转换、最低持有数量 限制的公告 2017-8-15 含本基金 13 关于增加广州农商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7-9-1 含本基金 14 关于增加民生证券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7-9-6 含本基金 15 关于嘉实定期宝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恢复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7-9-9 16 关于增加邮储银行为嘉实定期宝6 个月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9-11


17 关于增加“新浪基金”为嘉实沪港深回报混 合等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7-9-15 含本基金 18 关于嘉实定期宝6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7-9-21


98 二十 四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99 二十 五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嘉实定期宝 6 个 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2、《 嘉实定 期宝 6 个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嘉实定 期宝 6 个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7 年11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