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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睿泓定期开放混合(004848)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招 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4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5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6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7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20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4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估值和 会计 核算 ............................................................................. 27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29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30 十一、 基金 费用 ........................................................................................................................ 32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3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4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5 十五、 禁止 行为 ........................................................................................................................ 36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7 十七、 违约 责任 ........................................................................................................................ 38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 式................................................................................................................. 39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40 二十、 其他 事项 ........................................................................................................................ 41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2 附件: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 结算规 定 ......................................................................................... 43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中 欧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系 一 家依 照 中国 法 律合法 成 立 并有 效 存续 的 有限责 任 公 司, 按 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具 备 担任 基 金管 理 人的 资格 和 能力 , 拟募 集 发行 中欧 睿 泓定 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鉴 于 招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系 一 家依 照 中国 法 律合法 成 立 并有 效 存续 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中欧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拟担任 中 欧 睿泓 定 期开放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基 金 管 理人 ,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拟 担任 中 欧睿 泓定 期 开放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基金托 管人 ; 为明确中欧 睿 泓定 期 开放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之间 的权利 义务 关系 ,特 制订 本托管 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 中欧 睿 泓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中定 义的 术 语在用 于本 托管 协议 时应 具有相 同的 含义 , 若有 抵 触应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也可 称资产 管理 人) 名称: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东 方汇 经大 厦5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窦玉 明 成立时 间: 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6]10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8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 售 ;资 产 管理 以 及中国 证 监 会许 可 的其 它 业务 ( 依 法 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 相关 部门 批准后 方可 开展 经营 活动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也可 称资产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 立 本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 在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投 资 运 作、 净 值 计算 、 收益 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 相 互监 督 等相 关事 宜 中的 权 利义 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本 着 平 等自 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 权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 致 ,签 订本协 议。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资比 例 、投 资限 制、 关 联方交 易等 进行 监督 。 《 基 金合同 》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 资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事先 或定 期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投资 品 种池 , 以便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包 括中小 板 、 创业 板以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 国债 、 地 方 政府债 、 金融债 、 企 业 债、 公 司债 、 公开 发行 的 次级 债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 转 换债 券 、可 交换 债 券、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的 纯债 部分 、 央 行票据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含 超短 期融 资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 回购 、 同业 存 单、 银行 存 款、 现 金、 权 证、 股指 期 货、 股 票期 权 、国 债期 货 、货 币 市场 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1)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 资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60%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开放期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和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 易 保 证 金后 , 现金 (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 等 )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 的 限制 ,但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 、 国 债期 货 和股 票期 权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 股指期 货、国 债期 货、 股票 期权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如 果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变 更 投资 品 种的 投 资比例 限 制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1)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60%;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2)在 开放 期,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和股 票期 权 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 金后 , 本基 金 持有 的现 金 (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本 基 金 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 但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 和 股票 期 权 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现 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开 放 式基 金(包 括 开放 式基 金 以 及处 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并由 本 基金 托管 人 托管 的 全部 投 资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8)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9)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 用级 别)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3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4 ) 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 购 ,本 基 金所 申 报的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 总量 ; 15 ) 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 回购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6 )封 闭期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0% ; 开放 期, 本基 金资产 总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17 ) 在 开放 期 内, 本 基金主 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资产 的 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18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手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9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股指 期货 交易 ,需 遵守 下列投 资比 例限 制: ①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②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 ③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 出 股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④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 债 券总 市值 的30% ; ⑤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 货 合约 的 成交 金 额不得 超 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⑥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国债 期 货 合约 的 成交 金 额不得 超 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⑦ 本 基 金在 封 闭期 的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 持有 的 买入国 债 期 货和 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在 开放期 的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 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⑧ 本 基 金所 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 票投 资比 例 的有 关 约定 ; 基金 所持 有 的债 券 (不 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 国 债期 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 合同 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20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期权 交易, 需遵 守下 列投 资比 例限制 : ① 本基 金因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约支 付和 收取 的权 利金 总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② 本 基 金开 仓 卖出 认 购期权 的 , 应持 有 足额 标 的证券 ; 开 仓卖 出 认沽 期 权的, 应 持 有合 约行权 所需 的全 额现 金或 交易所 规则 认可 的可 冲抵 期权保 证金 的现 金等 价物 ; ③ 本基 金未 平仓 的期 权合 约面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 中 , 合 约面 值按照 行 权 价乘以 合约 乘数 计算 ; 21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总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 的到期 日不 得超 过当 期封 闭期结 束之 日;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3.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4. 基 金 管理 人 运用 基 金财产 买 卖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 人或 者 与 其有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或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 联交 易 的 ,应 当 符合 基 金的 投资 目 标和 投 资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 范 利益 冲突 ,建 立 健全 内 部审 批机 制 和评 估 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同意 ,并 按 法律 法 规予 以 披露 。重 大 关联 交 易应 提 交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审 议 , 并经 过 三分 之 二以 上的 独 立董 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应至 少 每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除上 述第 (2) 、( 13)、 (17 ) 、 (18 ) 项以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6.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或调整 上 述 限制 , 如适用 于 本 基金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或 按照 调整 后的规 定执 行 。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 选择 存 款 银行 进 行监 督 。基 金投 资 银行 定 期存 款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符 合条 件 的所 有 存款 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据以 对 基金 投 资银 行存 款 的交 易 对手 是 否符 合有 关 规定 进 行监 督 。对 于不 符 合规 定 的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1.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资 于有 存 款 期限 , 根据 协 议可 提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例 限 制; 投资 于 具有 基 金托 管 人资 格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0% ;投资 于 不 具 有基 金 托管 人 资格 的同 一 商业 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合 计 不 得超 过 5% 。 有 关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制 定 或 修改 新 的定 期 存款投 资 政 策, 基 金管 理 人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2.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对 本基金 存 款 银行 的 评估 与 研究, 建 立 健全 银 行存 款 的业务 流 程 、岗 位 职 责、 风 险控 制 措施 和监 察 稽核 制 度, 切 实防 范有 关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对 本基 金 银行 定 期 存款 业 务的 监 督与 核查 , 审查 、 复核 相 关协 议、 账 户资 料 、投 资 指令 、存 款 证实 书 等有 关文件 ,切 实履 行托 管职 责。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 用风 险主 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能 力 等涉 及 到存 款银 行 选择 方 面的 风 险。 因选 择 存款 银 行不 当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 并承 担因 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要求 全部 提 前支 取 、部 分 提前 支取 或 到期 支 取而 存 款银 行未 能 及时 兑 付的 风 险 、基 金 投资 银 行存 款不 能 满足 基 金正 常 结算 业务 的 风险 、 因全 部 提前 支取 或 部分 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职务 行为导 致基 金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 三 ) 基金 投 资银 行 存款协 议 的 签订 、 账户 开 设与管 理 、 投资 指 令与 资 金划付 、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符 合 资格的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其 授权分 行签 订 《基 金存 款 业务总 体合 作 协 议 》 ( 以下 简称 《总 体合 作 协议 》 ) , 确 定《 存款协 议 书》 的格 式 范本 。 《 总体 合 作协 议》 和《存 款协 议书 》的 格式 范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共同 商定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存 款协 议书 》的 内容 进行复 核 ,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式 、 邮 寄 地址 、 联系 人 和联 系电 话 ,以 及 存款 证 实书 或其 他 有效 凭 证在 邮 寄过 程中 遗 失后 , 存款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等 。 (4)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以 下 简称 “存 款分 支机 构 ” ) 寄送或 上门 交 付 存款 证 实书 或 其他 有效 存 款凭 证 的, 基 金托 管人 可 向存 款 分支 机 构的 上级 行 发出 存 款余 额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 及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基 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划 转 到 指定 的 基金 托 管账 户, 并 在《 存 款协 议 书》 写明 账 户名 称 和账 号 ,未 划入 指 定账 户 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在 存 期内 ,如 本基 金银 行账户 、预 留印 鉴 发 生 变更 , 管理 人 应及 时书 面 通知 存 款行 , 书面 通知 应 加盖 基 金托 管 人预 留印 鉴 。存 款 分支 机 构 应及 时 就变 更 事项 向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出 具 正式 书 面确 认 书。 变更 通 知的 送 达方 式 同 开户 手 续。 在 存期 内, 存 款分 支 机构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指 定 联系 人 变更 ,应 及 时加 盖 公章 书面通 知对 方。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因 定 期存款 产生 的存 单不 得被 质押或 以任 何方式 被抵 押, 不得 用于 转让和 背书 。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 合 作 协议 》 、 《存 款协 议 书》 等 ,以 基 金的 名义 在存款 银 行总 行 或授 权分 行指定 的 分支 机 构开 立银行 账户 。 (2)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 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3. 存款 凭证 传递 、账 目核 对及到 期兑 付 (1)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传递 存款资 金只 能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者其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存 款 协 议书 》 中规 定 ,存 款银 行 分支 机 构应 为 基金 开具 存 款证 实 书或 其 他有 效存 款 凭证 ( 下称 “ 存 款凭 证 ” ) , 该存 款 凭证 为 基金 存 款确 认或 到期提 款 的有 效 凭证 ,且 对应每 笔 存款 仅 能开 具 唯 一存 款 凭证 。 资金 到账 当 日, 由 存款 银 行分 支机 构 指定 的 会计 主 管传 真一 份 存款 凭 证复 印 件 并与 基 金托 管 人电 话确 认 收妥 后 ,将 存 款凭 证原 件 通过 快 递寄 送 或上 门交 付 至基 金 托管 人 指 定联 系 人; 若 存款 银行 分 支机 构 代为 保 管存 款凭 证 的, 由 存款 银 行分 支机 构 指定 会 计主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管传真 一份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 认收妥 。 (2) 存款 凭证 的遗 失补 办 存 款 凭 证在 邮 寄过 程 中遗失 的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存款 银 行 提出 补 办申 请 ,基金 管 理 人应 督促存 款银 行尽 快补 办存 款凭证 , 并按 以上 (1) 的 方式快 递或 上门 交付 至基金 托管 人 ,原 存 款凭证 自动 作废 。 (3)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对于 存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存款银 行 应 于每季 末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 指 定人 员寄 送对账 单。 因存 款银 行未 寄送对 账单 造 成 的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 任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 款 银 行应 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对 存 款凭 证 的询 证 ,并在 询 证 函上 加 盖存 款 银行公 章 寄 送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4) 到期 兑付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前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通过 快 递将 存 款凭证 原 件 寄给 存 款银 行 分支机 构 指 定的 会 计 主管 。 存款 银 行未 收到 存 款凭 证 原件 的 ,应 与基 金 托管 人 电话 询 问。 存款 到 期前 基 金管 理人与 存款 银行 确认 存款 凭证收 到并 于到 期日 兑付 存款本 息事 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存款 到 期日未 收 到 存款 本 息或 存 款本息 金 额 不符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与存 款 银 行接 洽 存款 到 账时 间及 利 息补 付 事宜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接 洽结 果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 日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 中规 定 ,存 款 凭证在 邮 寄 过程 中 遗失 的 ,存款 银 行 应立 即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在 原 存款 凭 证复 印件 上 加盖 公 章并 出 具相 关证 明 文件 后 ,与 存 款 银行 指 定会 计 主管 电话 确 认后 , 存款 银 行应 在到 期 日将 存 款本 息 划至 指定 的 基金 资 金账 户 。 如果 存 款到 期 日为 法定 节 假日 , 存款 银 行顺 延至 到 期后 第 一个 工 作日 支付 , 存款 银 行需 按原协 议约 定利 率和 实际 延期天 数支 付延 期利 息。 4. 提前 支取 如 果 在 存款 期 限内 , 由于基 金 规 模 发 生 缩减 的 原因或 者 出 于流 动 性管 理 的需要 等 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监 督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进 行存 款投 资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 纠 正或 拒 绝结 算, 若 因基 金 管理 人 拒不 执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的 ,相 关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 四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资 运 作之 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 基金 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并 约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管 理人 有 责任 确保 及 时将 更 新后 的 交易 对手 名 单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 否则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应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严格 按照 交 易对 手 名单 的 范 围在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选 择 交易 对 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是否 按事 前 提供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 在基 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调整 交易 对 手名 单 ,但 应 将 调整 结 果至 少 提前 一个 工 作日 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 名 单确 定 时已 与本 次 剔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 协 议进 行结 算 ,但 不 得再 发 生新 的交 易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需 要 临时 调整 银 行间 债 券交 易 对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 说 明理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若 未履 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 间内 仍 未承 担 违约 责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 然后 再 向相 关 交易 对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 监督 。 如基 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有关 监管 规定。 1. 此 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与 上文提 及的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并不 完全 一致 ,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 证 券 发行 管 理办 法 》规 范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 股票 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 限锁 定 期的 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消 息 或其 他 原因 而 临时 停牌 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还应 遵守 《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本 基 金 可以 投 资经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 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 且 限于 由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责 任 公司 、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或银 行间 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 有限 公司 负 责登 记 和存 管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批 准的 有 关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的投 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基 金 管理 人 还应 提供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批 准的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 预案 。上 述 资料 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流 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采 取 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 在合 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 决 基金 运 作的 流动 性 问题 。 如因 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 场 发生 剧 烈 变动 等 原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提 供 足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 的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 有损 失 。 对 本基 金 因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导 致 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 法规要 求 的 有关 书面信 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 拟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 行证 券 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 定 期, 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应 划付 的 认购 款 、资 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 的真 实、 完 整, 并 应至 少 于拟 执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 工作 日将 上 述信 息 书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未 及 时提供 有 关 证券 的 具体 的 必要的 信 息 ,致 使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 审 核认 购指令 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任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 议》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的 行为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 、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有 关 规 定, 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采 取合 理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 资 人的 利 益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违 法、 违规以 及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 协议 》 的投 资 指 令不 予 执行 , 并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不 予纠 正 或已 代表 基 金签 署 合同 不得不 执行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后 两个交 易 日 内,在 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介 披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露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称 、 数量 、总 成本 、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 面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六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对投 资 中 期票 据 业务 进 行研究 , 认 真评 估 中期 票 据投资 业 务 的风 险 , 本着 审 慎、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 行 中期 票 据的 投资 业 务, 并 应符 合 法律 法规 及 监管 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 七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八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 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 应及 时 以 邮件 或 书 面提 示 等方 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督 和 核查 。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 对 并回 复 基金 托 管人 ,对 于 收到 的 书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应 以书 面 形式 给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 议的 要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若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已 经 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 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其通 知义务 后, 予以 免责 。 ( 十 一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行 托 管职 责 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 证券 账 户 和 期 货账 户 等投 资所 需 账户 、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清 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产 、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账 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托管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 书面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三 ) 基金 托 管人 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管 理 人依照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 基 金业 务 执行 核 查, 包括 但 不限 于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的 书 面提 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 管理 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的 指令 , 按照 基 金合同 和 本 协议 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 产 。未 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分 、分 配 基金 的 任何 资 产。 不属 于 基金 托 管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下 的 资产 及实 物 证券 等 在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期间 的 损坏 、 灭失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6. 对 于 因为 基 金投 资 产生的 应 收 资产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与 有 关当 事 人确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资 金 账户 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 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7. 基金托管 人 对因 为 基金 管 理 人 投资 产 生的 存 放或存 管 在 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机构 的 基 金资 产 , 或交 由 期货 公 司或 证券 公 司负 责 清算 交 收的 基金 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期货 保 证金 账 户内 的 资 金、 期 货合 约 等) 及其 收 益, 由 于该 等 机构 或该 机 构会 员 单位 等 本协 议当 事 人外 第 三方 的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基金 资产 造成 的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 理 。 2. 基 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 金停止 募 集 时, 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 额 、基 金 募集 金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托 管 人为 基金 开 立的 基 金资 金 账户 ,同 时 在规 定 时间 内 ,基 金管 理 人应 聘 请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 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 满,未 能 达 到基 金 合同 生 效的条 件 , 由基 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 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也 可 称 为 “ 托 管 账 户” ) ,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托管 账户名 称应 为 “ 中 欧睿泓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预 留印鉴 为基 金托 管人 印章 。 2. 基 金 资金 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 其他 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在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为基 金 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仅限 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出借 或 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证 券 账 户卡 的 保管 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 账户 资 产的管 理 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立结算 备 付 金账 户 , 并代 表 所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一 级法 人清 算 工作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付 金 、客 户 结算 保证 金 、交 收 价差 保 证金 等的 收 取按 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 若 中 国证 监 会或 其 他监管 机 构 在本 托 管协 议 订立日 之 后 允许 基 金从 事 其他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务 ,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 开 立、 使 用的 , 按有 关规 定 开立 、 使用 并 管理 ; 若 无 相关 规 定,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和银 行 间 市场 清 算所 股 份有 限公 司 的有 关 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 银 行间 登 记结 算机 构 开立 债 券托 管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投 资需要 按 照 规定 开 立期 货 保证金 账 户 及期 货 交易 编 码等,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规 定 开立 期 货结 算账 户 等投 资 所需 账 户。 完成 上 述账 户 开立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以 书面 形 式 将期 货 公司 提 供的 期货 保 证金 账 户的 初 始资 金密 码 和保 证 金监 控 中心 的登 录 用户 名 及密 码 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资 金密 码 和保 证 金监 控 中心 登录 密 码重 置 由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 ,重 置 后务 必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开 户 过 程中 相 互配合 , 并 提供 所 需资 料 。基金 管 理 人保 证 所 提供 的 账户 开 户材 料的 真 实性 和 有效 性 ,且 在相 关 资料 变 更后 及 时将 变更 的 资料 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2. 因 业 务发 展 需要 而 开立的 其 他 账户 , 可以 根 据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本 协议 的约 定 协商 后 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 关规 定 使用 并管理 。 3.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按 约 定由基 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 金托管 人 的 保管 库 , 或存 入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银 行间 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 的代 保 管库 ,实 物 保管 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人 持 有。 实 物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的 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办 理。 基金 托 管人 对 由上 述存放 机构 及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凭 证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 、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应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重 大 合同 签 署 后及 时 将重 大 合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 本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因 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 的合 同传 真 件与 事 后送 达 的合 同原 件 不一 致 所造 成 的后 果,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不少 于 15 年。 对 于 无 法取 得 二份 以 上的正 本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加 盖 公章的 合 同 传真 件 , 未经 双 方协 商 一致 ,合 同 原件 不 得转 移 。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的 合 同传 真 件与 基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 致的, 以传 真件 为准 。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 在 运用 基 金财产 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资金 划 拨 及其 他 款项 付 款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指 令包 括电子 指令 和纸 质指 令。 电子指 令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电子 指令 ( 采用 电 子报文 传送 的电 子指 令 、 网上托 管银 行管理 人客 户端 录入 的电 子指令 ) 、 自动 产生 的电 子 指令 (网 上托 管银 行托 管 人端根 据预 先设 定的业 务规 则自 动产 生的 电子指 令) 。 基金 管理 人在 启用电 子指 令前 应使 用传 真或其 他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方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启用 函。 启用函 应注 明启 用的 业务 类型、 启用 日期 等。启 用函 应加 盖基 金管 理人公 司公 章。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授 权 通 知的 内 容: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事先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书 面授 权 通知 ( 以下称 “ 授 权通 知” ) ,指 定指 令的 被授 权 人及被 授权 印鉴 , 授权 通 知的 内 容包 括被 授权 人 的 名单 、 签 章样 本、 权限和 预 留 印鉴 。 授权 通知 应 加盖 基 金管 理 人公 司公 章 并写 明 生效 时 间。 基金 管 理人 应 使用 传 真 或其 他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的 方式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授 权通 知 ,同 时电 话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通知 经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以电 话方 式 或其 他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认可 的 方 式确 认 后, 于 授权 通知 载 明的 生 效时 间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 在此 后 三个 工作 日 内将 授 权通 知 的 正本 送 交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通 知 书正 本 内容 与基 金 托管 人 收到 的 传真 不一 致 的, 以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的传 真为 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对授权 通知 负 有保 密 义务, 其 内 容不 得 向 授 权 人、 被 授 权 人及 相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 泄露 ,但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投资指 令是 在 管理 本 基金时 , 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 出的 交 易成 交 单、交 易 指 令及 资 金 划拨 类 指令 (以 下 简称 “ 指令 ” ) 。 指令 应 加 盖预 留 印鉴 并 由被 授权 人签章 。 基金 管 理人 发给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金划 拨类指 令应 写明 款项 事由 、时间 、金 额、 出款 和收 款账户 信息 等。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 的发 送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照 相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本 协 议的 规 定, 在 其合法 的 经 营权 限 和 交易 权 限 内 依 照授 权 通知的授 权 用传 真 方式 或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 认可 的 方式 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 。基 金管 理 人在 发 送指 令 时, 应确 保 相关 出 款账 户 有足 够的 资 金余 额 ,并 为基金 托管 人留 出执 行指 令所必 需的 时间 。 对于新 股、 新债 申购 等网 下公开 发行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网 下申 购缴 款日 的 10:00 前 将指令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期 货出 入金 业务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交 易日 期货 出入金 截止 时间 前 2 小时 将期货 出 入 金指令 发送 至基 金托 管人 。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对 于 场 内业 务 ,首 次 进行场 内 交 易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与 基 金 托管 人 确认 已 完成交 易 单 元和 股东代 码设 置后 方可 进行 。 对于银 行间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交 易 日 15:00 前 将银行 间成 交单 及相 关划 款指令 发 送 至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与基 金 托管 人 确认 基金 托 管人 已 完成 证 书和 权限 设 置后 方 可进 行本基 金的 银行 间交 易。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行 权日 15:00 前 将需 要交付 的 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16:00 前支 付至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指定 账户 。 对于指 定时 间出 款的 交易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 2 小 时将 指令 发送 至基 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 于 15:00 以 后发送 至基 金托 管人 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不保 证当 日出款 ,但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尽力 配合 出款 ,如未 能出 款时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2. 指 令 的确 认 :基 金 管理人 有 义 务在 发 送指 令 后与基 金 托 管人 进 行电 话 确认。 指 令 以获 得 基 金托 管 人确 认 该指 令已 成 功接 收 之时 视 为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对 于 依照 “授 权 通知 ” 发出 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其 效力 。 3. 指令 的执 行 :基 金托 管 人确认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指 令后 , 应对 指令 进 行形式 审查 , 验 证 指令 的 要素 是 否齐 全, 传 真指 令 还应 审 核印 鉴和 签 章是 否 和预 留 印鉴 和签 章 样本 相 符, 指令复 核无 误后 应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执行 。 正 常 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 的出入 金 指 令, 通 过期 货 结算银 行 银 期转 账系统 进行 出入 金操 作。 当 结 算 银行 银 期转 账 系统出 现 故 障等 其 他紧 急 情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使用非 银 期 转账 手工出 入金 。 非 银 期 转账 手 工出 入 金,入 金 由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基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划 款 指令通 过 结 算 银 行 的 网银 系 统划 往 期货 公司 指 定账 户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通知 期 货公 司 进行 入金 操 作, 出 金由 基 金 管理 人 通知 期 货公 司出 金 后, 再 发送 指 令给 基金 托 管人 , 由基 金 托管 人依 据 基金 管 理人 提供的 划款 指令 通过 结算 银行的 网银 系统 划往 基金 托管账 户。 执 行 完 期货 出 金或 入 金的操 作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通过 其 交 易系 统 或终 端 系统查 询 出 金划 出情况 和入 金到 账情 况。 在指令 未执 行的 前提 下 , 若基金 管理 人撤 销指 令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原指 令上 注明 “作 废” 并加盖 预留 印鉴 及被 授权 人签章 后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并 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1、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 令发 送人 员无权 或超 越权 限发 送指 令, 指令 不 能辨识 或要 素不 全导 致无 法执行 等情 形 。 2、当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所 接收 指令 为错 误指 令时 , 应 及时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电 话确认 , 暂 停 指 令的 执 行并 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重 新 发送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 相 关交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易 凭 证、 合 同或 其 他有 效会 计 资料 , 以确 保 基金 托管 人 有足 够 的资 料 来判 断指 令 的有 效 性。 基 金 托管 人 待收 齐 相关 资料 并 判断 指 令有 效 后重 新开 始 执行 指 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 理 时间 内 补 充相 关 资料 , 并给 基金 托 管人 预 留必 要 的执 行时 间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 对因 此 造成 的 延误 不承担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指 令有 可能 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 协 议或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时 ,应 暂 缓执 行指 令 ,并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纠正 ; 如相 关交 易已 生 效, 则应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纠 正 ,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对 于基 金 托管 人 事前 难以 监 督的 交 易行 为 ,基 金托 管 人在 事 后履 行 了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通 知以 及 向中 国 证监 会 的报 告义 务 后, 即 视为 完 全履 行了 其 投资 监 督职 责。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或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责 任。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对 于 基 金管 理 人的 有 效指令 和 通 知, 除 非违 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托 管协议 或 具 有第 (四 )项 所述 错误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拖 延执行 , 否则 应就 基金 或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损失 负赔 偿责 任。 除 因 故 意或 过 失致 使 基金、 基 金 管理 人 的利 益 受到损 害 而 负赔 偿 责任 外 ,基金 托 管 人对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对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基 金 管 理人 撤 换被 授 权人或 改 变 被授 权 人的 权 限,必 须 提 前至 少 一个 交 易日, 使 用 传真 方 式 或其 他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认可 的 方式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加 盖基 金管 理 人公 司 公章 的 书 面变 更 通知 , 同时 电话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被 授权 人 变更 通 知, 经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以 电话 方 式或 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认 可的 方 式确 认 后, 于 授权 通知 载 明的 生 效时 间 生 效, 同 时原 授 权通 知失 效 。基 金 管理 人 在此 后三 个 工作 日 内将 被 授权 人变 更 通知 的 正本 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 。 变更 通知 书 书面 正 本内 容 与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 的传 真 不一 致的 , 以基 金 托管 人收到 的传 真为 准。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收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指令 的保管 指 令 若 以传 真 形式 发 出,则 正 本 由基 金 管理 人 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指 令传真 件 。 当两 者不一 致时 ,以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的指 令传 真件 为准 。 (九) 相关 责任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 的 情况 下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 出 的指 令 致使 资 金未能 及 时 清算 所 造 成的 损 失 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因 造 成的 传 输不 及 时、 未能 留 出足 够 执行 时 间 、未 能 及时 与 基金 托管 人 进行 指 令确 认 致使 资金 未 能及 时 清算 或 交易 失败 所 造成 的 损失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 金 托管人 正确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有 效指 令 ,基 金 财产发 生损 失的 ,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任何 形式 的 责任 。 在正 常 业务 受理 渠 道和 指 令规 定 的时 间内 , 因基 金 托管 人 原 因造 成 未能 及 时或 正确 执 行合 法 合规 的 指令 而导 致 基金 财 产受 损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但 如遇 到不 可抗力 的情 况除 外。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本 协 议相关 规 定 履行 形 式审 核 职责,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存 在 事 实上 未 经 授权 、 欺诈 、 伪造 或未 能 及时 提 供授 权 通知 等情 形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因 执 行有 关 指令 或 拒 绝执 行 有关 指 令而 给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资产 或任 何 第三 方 带来 的 损失 ,全 部 责任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但 基金 托管 人未按 合同 约定 尽形 式审 核义务 执行 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情 形除 外 。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期 货买卖 的证 券、 期货 经营 机构 1、基 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 代理证 券买 卖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标准 和程 序 ,并 按 照有关 合同 和 规 定行 使 基金 财 产投 资权 利 而应 承 担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限 于 选择 经 纪商 及投 资 标的 等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选 择 代理 本基 金 证券 买 卖的 证 券经 营机 构 ,使 用 其交 易 单元 作为 基 金的 交 易单 元 。 基金 管 理人 和 被选 中的 证 券经 营 机构 签 订 交 易单 元 租用 协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 并将 交 易单 元租 用 协议 及 相关 文 件及 时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 确保 基金 托 管人 申 请接 收 结 算数 据 。交 易 单元 保证 金 由被 选 中的 证 券经 营机 构 交付 。 基金 管 理人 应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 基 金的 半 年度 报 告和 年度 报 告中 将 所选 证 券经 营机 构 的有 关 情况 、 基金 通过 该 证券 经 营机 构 买 卖证 券 的成 交 量、 回购 成 交量 和 支付 的 佣金 等予 以 披露 , 并将 该 等情 况及 基 金交 易 单元 号、佣 金费 率等 基本 信息 以及变 更情 况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 理本基 金期 货交 易的 期货 经纪机 构 , 并 与其 签订 期 货经纪 合同 , 其他事 宜根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 相关 规定 执 行, 若无 明确 规定 的, 可 参照有 关证 券买 卖、证 券经 纪机 构选 择的 规则执 行。 (1) 基金 管理 人所 选择 的 期货公 司负 责办 理委 托资 产的期 货交 易的 清算 交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责 成其 选择的 期货 公司 通过 深证 通向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人发 送 以 保 证 金监 控 中心 格 式显 示本 产 品成 交 结果 的 交易 结算 报 告及 参 照保 证 金监 控中 心 格式 制 作的 显 示 本产 品 期货 保 证金 账户 权 益状 况 的交 易 结算 报告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同意 ,可 采 用电 子 邮件 的传送 方式 作为 应急 备份 方式传 输当 日交 易结 算数 据。 正常情 况下 当日 交易 结算 报告的 发送 时间 应在 交易 日当日 的 17 :00 之 前 。因 交易所 原 因 而 造 成数 据 延迟 发 送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并在 恢 复后 告知 期 货 公 司 立即 发 送 至基 金 托管 人 ,并 电话 确 认数 据 接收 状 况。 若期 货 公司 发 送的 期 货数 据有 误 ,重 新 向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责 成期 货 公司 在 发送 新 的期 货数 据 后立 即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 电话 确认 数据接 收状 况。 (3) 基 金管 理人 应责 成其 选择的 期货 公司 对发 送的 数据的 准确 性、 完整 性、 真 实性 负 责 。 由 于 交 易结 算 报告 的 记载事 项 出 现与 实 际交 易 结果和 权 益 不符 造 成本 产 品估值 计 算 错误 的,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数据 发送 方追 偿,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委 托 财产 场 内 清 算 交收及 相 关 风险 控 制方 面 的职责 按 照 附件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 结算 规定》 的要 求 执 行。 (三) 基金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转换的 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负责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回 、转 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基 金 管理 人 应对 传 递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 放式 基金 的 数据 真 实性 和 准确 性负 责 。基 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查 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的 到账 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转 出款 项。 3.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本基 金(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 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 日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 相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登 记 机构 应 通过 与 基金管 理 人 建立 的 系统 发 送有关 数 据 ,由 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有关 数 据, 如 因各 种原 因 ,该 系 统无 法 正常 发送 , 双方 可 协商 解 决处 理方 式 。基 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数 据,双 方各 自按 有关 规定 保存。 5. 如 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 其他机 构 办 理本 基 金的 登 记业务 , 应 保证 上 述相 关 事宜按 时 进 行。 否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6. 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为 满 足 申购 、 赎回 、 转换及 分 红 资金 汇 划的 需 要,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立 资 金清算 的 专 用账 户, 该 账户 由登 记机 构管 理。 7. 对 于 基金 申 购、 转 换过程 中 产 生的 应 收款 ,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与 有 关当事 人 确 定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应 收款 没 有到 达基 金 资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 造成 基 金损 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8. 赎回 、转 换资 金划 付规 定 划 付 赎 回款 、 转换 转 出款时 , 如 基金 资 金账 户 有足够 的 资 金, 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时 划 付; 因 基 金资 金 账户 没 有足 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 按时 划 付,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 责 任,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9. 资金 指令 除 申 购 款项 到 达基 金 资金账 户 需 双方 按 约定 方 式对账 外 , 与投 资 有关 的 付款、 赎 回 和分 红资金 划拨 时, 基金 管理 人需向 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资金 净额 结算 基 金 资 金账 户 与“ 基 金清算 账 户 ”间 的 资金 结 算遵循 “ 全 额清 算 、净 额 交收” 的 原 则, 每 日 按照 资 金账 户 应收 资金 与 应付 资 金的 差 额来 确定 资 金账 户 净应 收 额或 净应 付 额, 以 此确 定 资 金交 收 额,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为 基 金管 理 人提 供适 当 方式 , 便于 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查 询 和账 务管理 。当 存在 资金 账户 净应收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交 收 日 15:00 时 之前 从基金 清算 账 户 划 往 基金 资 金账 户 ,基 金管 理 人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的 方式 查 询结 果 ;当 存在 资 金账 户 净应 付 额 时,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的划 款 指令 将托 管 账户 净 应付 额 在交 收日 及 时划 往 基金 清算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方式 查询结 果。 当 存 在 资金 账 户净 应 付额时 , 如 基金 银 行账 户 有足够 的 资 金, 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时 划 付; 因 基 金资 金 账户 没 有足 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 按时 划 付,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通 知基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 责任 ; 如系 基 金管 理人 的 原因 造 成, 责 任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五)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分 红方案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双方核 定 后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对 基 金分 红 进行 账 务处理 并 核 对后 ,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 金 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指 令及时 将分 红款 划往 基金 清算账 户。 3. 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指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 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 按 照 每个估值日 闭市 后 , 基 金 资产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金 份 额 的余 额 数 量计 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每个 估 值日 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 , 但 基金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除 外 。 基 金管 理 人每 个 估值 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值 后 ,将 基 金份 额净 值 结果 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3.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 基 金会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应按照 双 方 约定 的 同一 记 账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 原 则, 分 别独 立 地设 置、 记 录和 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套 账 册, 对 相关 各 方各 自的 账 册定 期 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财 务 报表后 , 进 行独 立 的复 核 。核对 不 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 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及 复核 ;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及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复 核 过程 中 ,发 现 双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共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 整 ,调 整 以国 家 有关 规定 为 准。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不 编制 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 七 ) 在有 需 要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每 季 度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基 金 业 绩 比 较基准 的 基 础数 据和编 制结 果。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收 益分 配。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的 有 关 规定 进 行信 息 披露, 拟 公 开披 露 的 信息 在 公开 披露 之 前应 予 保密 。 除按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进 行 信息 披 露外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运 作 中产 生 的信 息以 及 从对 方 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但 是,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为 遵 守和 服 从法 院 判决或 裁 定 、仲 裁 裁决 或 中国证 监 会 等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内 容 主要包 括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临 时报 告、 澄 清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信息 。 基金 年度 报 告需 经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露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个 交 易 日内 ,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介 披 露 所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名 称 、数 量 、期 限、 收 益率 等 信息 ,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情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年报及 半 年 报中 披 露其 持 有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 证 券市 值 占 基金 净 资产 的 比例 和报 告 期内 所 有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明细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季 度 报告 中 披 露其 持 有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总额 、 资产 支 持证 券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 产 的比 例和 报 告期 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定 期信息 披 露 文件 中 披露 参 与股票 期 权 交易 的 有关 情 况,包 括 投 资政 策 、 持仓 情 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 、估 值 方法 等, 并 充分 揭 示股 票 期权 交易 对 基金 总 体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明书 ( 更 新) 等 文 件中 披 露股 指 期货 、国 债 期货 交 易情 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 持仓 情 况、 损益 情 况、 风 险指 标 等 ,并 充 分揭 示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交 易 对基 金总 体 风险 的 影响 以 及是 否符 合 既定 的 投资 政策 和 投资 目标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在 信 息 披露 过 程中 应 以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为宗 旨 , 诚实 信 用 ,严 守 秘密 。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办 理与 基 金有 关的 信 息披 露 事宜 , 对于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需要 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的 信息 披露 文 件, 在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合 、 互相 监 督,保 证 其 履行 按 照法 定 方式和 限 时 披露 的义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的 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的媒 介 披 露。 根 据法 律法 规 应由 基 金托 管 人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基 金 托管 人在 指 定媒 介 公开 披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时 ; (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 程序 按 有 关 规定 须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的信 息 披露 文 件,由 基 金 管理 人 起草 、 并经基 金 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 3. 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 人处 ,投 资者 可以 免费 查 阅 。 在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获得 上 述文 件 的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十一、基金费用 基 金费 用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计 提和 支付 。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 证件 号 码和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 律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存 基 金财产 管 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账 册 、 报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料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 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将与本 基 金 账务 处 理、 资 金划拨 等 有 关的 合 同、 协 议传真 至 基 金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生变 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应 文件。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 册、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 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 妥 善保 管 基金管 理 业 务资 料 , 保 证 不做出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造 成损 害的 行 为, 并 与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 或临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及时 办 理基 金 管理 业 务 的移 交 手续 。 基金 托管 人 应给 予 积极 配 合, 并与 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 或临 时基 金 管理 人 核对 基金资 产总 值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 妥 善保 管 基金财 产 和 基金 托 管业 务 资料, 保 证 不做 出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造 成损 害 的行 为 , 并 与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或 临时 基金 托 管人 及 时办 理 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 移交 手 续。 基 金管 理人 应 给予 积 极配 合 ,并 与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或临时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产 总值 和基 金资 产净 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基 金合 同的相 关约 定。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将其 固 有财 产 或者他 人 财 产混 同 于基 金 财产从 事 证 券投 资。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公平地 对 待 其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 不 公平地 对 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 五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对他 人 泄漏 基 金运作 和 管 理过 程 中任 何 尚未按 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 六 ) 基金 管 理人 在 没有充 足 资 金的 情 况下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出 投 资指 令 和付款 指 令 ,或 违规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 七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在行 政 上、 财 务上不 独 立 ,其 高 级管 理 人员和 其 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 八 ) 基金 托 管人 私 自动用 或 处 分基 金 财产 ,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合法 指 令、基 金 合 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 九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以及 依 照 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不履行 本协 议 或履行 本 协 议不 符 合约 定 的,应 当 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 约 定 ,给 基金 财 产或 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 别对 各 自的 行 为依 法 承 担赔 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 给基 金 财产 或 者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造成 损 害的 ,应 当 根据 各 自的 过错程 度对 由此 造成 的直 接损失 分别 承担 相应 的 责 任。 ( 三 ) 一方 当 事人 违 约,给 另 一 方当 事 人或 基 金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就 直接损 失 进 行赔 偿 , 另一 方 当 事 人 有权 利及 义 务代 表 基金 向 违约 方追 偿 。但 是 如发 生 下列 情况 , 当事 人 可以 免责: 1、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2、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投资 原 则而行 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的 损失等 ; 3、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故 意或 重大 过失 造成的 计算 机系 统故 障、 网络故 障 、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计 算机病 毒攻 击及 其它 意外 事故, 所导 致的 损失 等 ; 4、不 可抗 力 。 ( 四 ) 一方 当 事人 违 约,另 一 方 当事 人 在职 责 范围内 有 义 务及 时 采取 必 要的措 施 , 尽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 五 ) 违约 行 为虽 已 发生, 但 本 托管 协 议能 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 度 地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 下,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继 续履 行 本协 议 。若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 六 ) 由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不 可控 制 的因素 导 致 业务 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基 金财 产 或投 资 人损 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本协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 协 议有关 的 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好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华 南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华 南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深 圳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不含 港澳 台立 法) 管辖。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向中国 证 监 会申 请 发售 基 金份额 时 提 交的 托 管协 议 草案, 应 经 托管 协 议 当事 人 双方 盖 章以 及双 方 法定 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签 字, 协 议当 事 人双 方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并正 式签 署托 管协议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 ) 托管 协 议自 基 金合同 成 立 之日 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生 效。托 管 协 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 协议 一式 三份 , 协议双 方各 持一 份 ,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需 要上 报监 管机构 一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二十、其他事项 如 发 生 有权 司 法机 关 依法冻 结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基金 份 额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 配 合,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 本 协 议有 明 确定 义 外,本 协 议 的用 语 定义 适 用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协 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本 协议 附件 构成 本协 议 不可分 割的 组成 部分 。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章、 签订 地、 签订日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 资金 结算规定 资 产 托 管人 和资 产 管理 人为 确 保 证券 交易 资 金结 算业 务 安 全、 高效 运 行, 有效 防 范 结算 风 险 ,规 范 结算 行 为, 进一 步 明确 资 产托 管 人与 其代 理 结算 客 户在 证 券交 易资 金 结算 业 务中 的 责 任,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 券法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 证券 登 记结 算 管 理办 法 》 、 《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结算 参 与人 管 理规 则》 等有关 法 律法 规 、部 门规章 及相 关业 务规 则 , 资产管 理人 和资 产托 管人 就参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以 下简称 “结 算公 司” )多 边 净额结 算业 务相 关事 宜规 定如下 : 第一条


资 产托 管 人系 经中 国 银监 会 、中 国证 监 会、 中 国保 监 会及 其他 相 关部 门 核准 具 备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保险 资产 、 企业 年 金基 金 以及 其他 与 结算 公 司结 算 业务 相关 的 托管 业 务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资 产管 理人 系 经中 国 证监 会 、中 国保 监 会批 准 设立 的 证券 公司 、 基金 管 理公 司、保 险公 司、 保险 资产 管理公 司等 投资 管理 机构 。 第二条


资 产管 理 人管 理并 由 资产 托 管人 托管 的 资产 在 证券 交 易所 市场 达 成的 符 合多边 净额结 算要 求的 证券 交易 ,采 取托 管银 行结 算模 式 的( 包括 公募 基金 、专 户 账户 、企 业年 金、 社保基 金等 ) , 应由 资产 托 管人与 结算 公司 办理 证券 资金结 算业 务 ;资 产托 管 人负责 参与 结算 公 司 多边 净 额结 算 业务 ,资 产 管理 人 应当 按 照资 产托 管 人提 供 的清 算 结果 ,按 时 履行 交 收义 务,并 承担 对资 产托 管人 的最终 交收 责任 。 第三条


资 产管 理人 和资 产托管 人同 意遵 守结 算公 司制定 的业 务规 则。 第四条


多 边净 额 结算 方式 下 ,证 券 和资 金结 算 实行 分 级结 算 原则 。资 产 托管 人 负责办 理 与 结算 公 司之 间 证券 和资 金 的一 级 清算 交 收; 同时 负 责办 理 与资 产 管理 人之 间 证券 和 资金 的二级 清算 交收 。 第五条


资 产托 管人 依据 交易清 算日 (T 日) 清算 结 果, 按照 结算 业务 规则 , 与结算 公 司 完 成 最终 不 可撤 销 的证 券与 资 金交 收 处理 ; 同时 在规 定 时限 内 ,与 资 产管 理人 完 成不 可 撤销 的证券 、资 金交 收处 理。 第六条


资 产管 理人 管理 资 产交 收违 约应 遵循 谁过 错谁赔 偿的 原则 。 ( 一 ) 因资 产管 理 人头 寸匡 算 错 误等 资产 管 理人 原因 导 致 的交 收违 约 实际 损失 , 由 资产 管理人 承担 。 ( 二 ) 因资 产托 管 人操 作失 误 等 资产 托管 人 原因 导致 的 交 收违 约实 际 损失 ,由 资 产 托管 人承担 。 ( 三 ) 由第 三方 过 错导 致的 交 收 违约 损失 , 按照 最大 程 度 保护 资产 管 理人 管理 托 管 资产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由双方 协商 处理 ,并 由双 方共同 承担 向第 三方 追偿 的责任 。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除 依 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和 本规 定 约 定外 ,资 产 托管 人不 得 擅 自动 用资 产 管理 人管 理 托 管资 产 的 证券 和 资金 从 事证 券交 易 。资 产 托管 人 擅自 动用 资 产管 理 人管 理 托管 资产 的 证券 和 资金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当 对资 产管 理 人管 理 资产 及 资产 管理 人 遭受 的 实际 损 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资产 托 管 人擅 自 动用 资 产管 理人 管 理托 管 资产 的 证券 和资 金 得到 盈 利的 , 所有 因此 而 取得 的 收益 归于托 管资 产, 且资 产管 理人不 承担 任何 相关 费用 。 若 资 产 管理 人过 错 且利 用自 有 资 金或 按照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使用 风险 准 备金 垫付 资 金 交收 透支,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归 托管资 产, 由此 产生 的实 际损失 由资 产管 理人 承担 。 第七条


资 产托 管 人按 照结 算 公司 的 规定 ,以 资 产托 管 人自 身 名义 向结 算 公司 申 请开立 相关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证 券交收 账户 以及 按照 结算 公司相 关业 务规 定应 开立 的其 他 结算 账户 , 用 于 办理 资 产托 管 人所 托管 资 产在 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的 证 券交 易 及非 交 易涉 及的 资 金和 证 券交 收业务 。 第八条


根 据结 算 公司 业务 规 则, 资 产托 管人 依 法向 资 产管 理 人管 理资 产 收取 存 入结算 公 司 的最 低 结算 备 付金 、交 收 价差 保 证金 及 结算 保证 金 等担 保 资金 , 该类 资金 的 收取 金 额及 其额度 调整 按照 结算 公司 规则以 及资 产管 理人 和资 产托管 人的 其他 书面 协议 或约定 执行 。 若 资 产 管理 人管 理 资产 结算 备 付 金账 户日 末 余额 低于 其 最 低结 算备 付 金限 额的 , 资 产管 理人应 于规 定时 间内 补足 款项。 第九条


资 产托 管 人收 到结 算 公司 按 照与 结算 银 行商 定 利率 计 付的 结算 备 付金 ( 含最低 备付金 ) 、 结算 保证 金等 资 金利息 后, 于收 息当 日向 资产管 理人 管理 资产 支付 。 第十条


资 产托 管人 于交 易清算 日(T 日) , 根据 结 算公司 按照 证券 交易 成交 结果计 算 的 资 金 清算 数 据和 证 券清 算数 据 以及 非 交易 清 算数 据, 分 别用 以 计算 资 产管 理人 管 理资 产 资金 和 证 券的 应 收或 应 付净 额, 形 成资 产 管理 人 当日 交易 清 算结 果 。资 产 托管 人应 及 时、 高 效、 安 全 地完 成 托管 资 产的 证券 交 易资 金 清算 交 收, 对于 结 算公 司 已退 还 各托 管资 产 的交 收 资金 应及时 计入 各托 管资 产的 银行账 户。 第十一 条 资产 托管 人完 成 托管资 产清 算后 , 对 于交 收日可 能发 生透 支的 情况 , 应 及时与 资产管 理人 沟通 。 资产托 管人 于交 收日 (T+1 日 )根据 交易 所或 结算 公司数 据计 算的 资产 管理 人 T 日交易 清算结 果, 完成 资产 管理 人管理 资产 资金 、证 券的 交收。 第 十 二条


资产 管 理人 对资 产 托管 人 提供 的清 算 数据 存 有异 议 ,应 及时 与 资产 托 管人沟 通 , 但资 产 管理 人 不得 因此 拒 绝履 行 或延 迟 履行 当日 的 交收 义 务。 经 双方 核实 , 确属 资 产托 管人清 算差 错的 , 资产 托 管人应 予以 更正 并赔 偿托 管资产 及资 产管 理人 实际 损失 ;若 经核 实, 确 属 结算 公 司清 算 差错 的, 资 产管 理 人应 配 合资 产托 管 人与 结 算公 司 沟通 。若 因 资产 管 理人 在托管 交易 单元 上进 行非 托管资 产交 易等 事宜 , 致 使资产 托管 人接 收清 算数 据不完 整不 正确 , 造成清 算差 错的 ,责 任由 资产管 理人 承担 。 第十三条 为确 保 资产 托管 人 与 结算 公司 的 正常 交收 , 不 影响 资产 托 管人 所有 托 管 资产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的正常 运作 , 正 常情 况下 , 交易 日 (T 日) 日终 资产 管理人 应保 证其 管理 的各 托管资 产资 金 账 户有足 够的 资金 可完 成与 结算公 司于 交收 日(T+1 日)的 资金 交收 。 第十四 条


若资 产管 理人 管理资 产资 金账 户 T 日余 额无法 满足 T+1 日 交收 要 求时, 资 产 管理人 应按 照《 托管 协议 》或操 作备 忘录 中约 定的 时点补 足金 额, 未有 约定 的,应 于 T+1 日 12 :00 前补 足金 额, 确保 资产托 管人 及时 完成 清 算 交收。 对于 创新 产品 ,补 足金额 的时 点 可 在托管 协议 或其 他文 件中 约定。 第 十 五条


资产 管 理人 未按 本 规定 第 十四 条约 定 时限 补 足透 支 金额 ,其 行 为构 成 资产管 理人资 金交 收违 约, 资产 托管人 依法 按以 下方 式处 理,且 资产 管理 人应 予以 配合: ( 一 ) 资产 管理 人 应在 不晚 于 结 算公 司规 定 的时 点前 两 个 小时 向资 产 托管 人书 面 指 定托 管资产 证券 账户 内相 当于 透支金 额价 值 120% 的 证券 (按照 前一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计算 ) 作 为 交 收 履 约担 保 物。 资 产管 理人 未 能按 时 指定 的 ,资 产托 管 人依 法 自行 确 定相 关证 券 作为 交 收履 约担保 物 ,并 及时 书面 通 知资产 管理 人 。资 产管 理 人未及 时 向 资产 托管 人指 定或指 定错 误的 , 相关责 任由 资产 管理 人承 担。 资 产 托 管人 可向 结 算公 司申 请 , 由结 算公 司 协助 将相 关 交 收履 约担 保 物予 以冻 结 , 资产 管 理 人应 向 资产 托 管人 出具 同 意结 算 公司 协 助资 产托 管 人冻 结 其证 券 账户 内相 应 证券 的 书面 文 件 (对 于 企业 年 金基 金等 涉 及资 产 托管 人 、资 产管 理 人及 委 托人 或 受托 人的 托 管资 产 ,资 产 管 理人 向 资产 托 管人 出具 的 书面 文 件应 经 资产 管理 人 委托 人 或受 托 人确 认。 委 托人 或 受托 人 与 资产 托 管人 、 资产 管理 人 签署 的 合同 、 操作 备忘 录 等法 律 文件 中 有相 关内 容 的, 视 为确 认) 。 (二) 资产 管理 人于 T+2 日在结 算公 司规 定时 间前 补足 相 应资 金的 ,资 产托 管人可 向 结 算 公 司申 请 解除 对 相关 证券 的 冻结 ; 否则 , 资产 管理 人 应配 合 资产 托 管人 对冻 结 证券 予 以处 置 , 如资 产 管理 人 不配 合, 资 产托 管 人依 法 对冻 结证 券 进行 处 置, 但 须及 时书 面 通知 资 产管 理人。 ( 三 ) 证券 处置 产 生的 资金 , 如 相关 交易 尚 未完 成交 收 的 ,应 首先 用 于完 成交 收 , 不足 部分资 产管 理人 及时 补足 。 第 十 六条


资产 管 理人 知晓 并 确认 , 资产 管理 人 管理 资 产中 用 于融 资回 购 的债 券 将作为 资 产 托管 人 相关 结 算备 付金 账 户偿 还 融资 回 购到 期购 回 款的 质 押券 , 若资 产管 理 人债 券 回购 交 收 违约 , 结算 公 司依 法对 质 押券 进 行处 置 ,但 须及 时 书面 通 知 资 产 管理 人。 资 产管 理 人应 就 债 券回 购 交收 违 约后 结算 公 司对 质 押券 的 处置 以及 资 产管 理 人委 托 人或 受托 人 所应 承 担的 委 托 债券 投 资风 险 ,预 先书 面 告知 资 产管 理 人委 托人 或 受托 人 ,并 由 资产 管理 人 委托 人 或受 托 人 签字 确 认。 委 托人 或受 托 人与 资 产托 管 人、 资产 管 理人 签 署的 合 同、 操作 备 忘录 等 法律 文件中 有相 关内 容的 ,视 为确认 。 第十七条 由于 资 产管 理人 原 因 ,其 管理 资 产发 生证 券 超 额卖 出或 卖 出回 购质 押 债 券而 导 致 证券 交 收违 约 行为 的, 资 产托 管 人暂 不 交付 其相 应 的应 收 资金 , 并依 法按 照 结算 公 司有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关 违 约金 的 标准 向 资产 管理 人 收取 违 约金 。 资产 管理 人 须在 两 个交 易 日内 补足 相 关证 券 及其 权 益 。资 产 管理 人 未能 补足 的 ,资 产 托管 人 依法 根据 结 算公 司 相关 业 务规 则进 行 处理 , 由此 产生的 实际 损失 由资 产管 理人承 担, 收益 归托 管资 产所有 。 第 十 八条


因资 产 管理 人原 因 发生 资 金交 收违 约 时, 资 产托 管 人依 法采 取 以下 风 险管理 措施, 但须 提前 书面 通知 资产管 理人 : (一) 按照结 算公 司标 准计 收违 约资金 的利 息和 违约 金; (二) 按结算 公司 标准 调高 资产 管理人 管理 资产 的最 低备 付金或 结算 保证 金比 例;


(三) 报告监 管部 门及 结算 公司 ; (四) 按照结 算公 司业 务规 则向 结算公 司申 报暂 停资 产管 理人的 相关 结算 业务 ; (五) 根据监 管部 门或 结算 公司 要求采 取的 其他 措施 。 第十九条 如因 资 产管 理人 原 因 造成 资产 托 管人 对结 算 公 司出 现违 约 情形 时, 结 算 公司 实 施 相关 风 险管 理 措施 引发 的 后果 由 资产 管 理人 自行 承 担, 由 此造 成 资产 管理 人 管理 资 产及 资产托 管人 实际 损失 ,资 产管理 人应 负责 赔偿 。 如 因 资 产托 管人 原 因造 成未 及 时 将资 产管 理 人应 收资 金 支 付给 资产 管 理人 或未 及 时 委托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机 构 将资 产管 理 人应 收 证券 划 付到 资产 管 理人 证 券账 户 的, 资产 托 管人 应 当对 资 产 管理 人 承担 违 约责 任; 如 因资 产 托管 人 原因 造成 对 结算 公 司交 收 违约 的, 相 应后 果 由资 产托管 人承 担。 以上 造成 的托管 资产 及资 产管 理人 的实际 损失 ,资 产托 管人 应负责 赔偿 。 第 二 十条


本规 定 任何 一方 未 能按 本 规定 的约 定 履行 各 项义 务 均将 被视 为 违约 , 除法律 法 规 或结 算 公司 业 务规 则另 有 规定 , 或本 规 定另 有约 定 外, 违 约方 应 承担 因其 违 约行 为 给对 方 和 托管 资 产造 成 的实 际损 失 。如 双 方均 有 违约 情形 , 则根 据 实际 情 况由 双方 分 别承 担 各自 应负的 违约 责任 。 第 二 十一 条


如 果 协议 的一 方 或双 方 因不 可抗 力 不能 履 行本 规 定时 ,可 根 据不 可 抗力的 影 响 部分 或 全部 免 除责 任。 不 可抗 力 是指 资 产托 管人 或 资产 管 理人 不 能预 见、 不 可避 免 、不 能 克 服的 客 观情 况 。任 何一 方 因不 可 抗力 不 能履 行本 规 定时 , 应及 时 通知 对方 并 在合 理 期限 内提供 受到 不可 抗力 影响 的证明 ,并 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第 二 十二 条


本 规 定适 用于 现 在及 以 后由 资产 管 理人 管 理、 资 产托 管人 托 管的 所 有业务 品种。 第二十 三条


本规 定有 效 期间 , 若 因法律 法规 、 结 算公司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化 导致本 规定 的 内 容与 届 时有 效 的法 律法 规 、业 务 规则 的 规定 不一 致 的, 应 当以 届 时有 效的 法 律法 规 、业 务 规 则的 规 定和 上 述协 议的 约 定为 准 ,协 议 双方 应根 据 最新 的 法律 法 规、 业务 规 则和 上 述协 议对本 规定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补 充。 中欧睿泓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中 欧 睿 泓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的签 字 盖章页 ) 基金管理 人: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法人盖 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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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基金托管 人: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法人盖 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签 字) : 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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