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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精选(501001)

财通精选: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1 
 
合同编码: 光 银 托管 2015J011 
 
 
 
 
财 通 多 策 略精 选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财 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一 五年 六 月 2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31 十一、基金费用-----------------------------------------------------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7 十五、禁止行为----------------------------------------------------- 4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2 十七、违约责任----------------------------------------------------- 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7 二十、其他事项----------------------------------------------------- 4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9 3 鉴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财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财 通 多 策 略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基金 管理人 ,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拟担 任 财通 多策略 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财 通多 策略精 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 约定 , 《 财 通 多策略精 选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 同》(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中定义的 术语在 用于本 托管协议 时应具 有相同 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4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505 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设立日期:2011 年6 月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40 号 组织形 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88 6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联系人:林迈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5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 有关法律法规、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 以下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6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权 证、债 券、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95% ; 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封闭期内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受此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a、 股票资产比例为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95%; 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 ~70%; b、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封 闭期内 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受 此限制) ; c、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g、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7 h、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o、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p、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审议。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8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 , 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9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约定时 间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拟发 行证券 主体的中 国证监 会批准 文件、拟 发行数 量、定 价依据、锁 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基 金管 理人应 根 据本协议 的规 定与基 金 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后两个交 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人10 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 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 投资比 例、 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在投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 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七 )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本 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 在 投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 核。 (八)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 议。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资产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制度。 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应合理控制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 基金托管人按照补充协 议中的约定对相关投资进行监督和审核。 (九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十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一)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11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 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2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3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室 14 1.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设基金托 管专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以 及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15 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银行 间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托管人委 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基金 托管人 处。重 大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 后15 年。 对于无法 取得 二份以 上正本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与 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16 六 、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及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授权文件 原件并 经基金 管理人电 话确认 后,授 权文件 即生效。 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前述时间,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 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授权文 件负有 保密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 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 包括赎 回、分 红付款指 令、回 购到期 付款指令 、与投 资有关 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 管理人 发给基 金托管人 的指令 应写明 款项事由 、支付 时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用深证通或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方式或传真的方式向资 产托管人发送,传真为备份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 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17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 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 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 均时间) 。基金 管理人 发送有效 指令( 包括原 指令被撤 销、变 更后再 次发送的新 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交 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进行电话确认。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 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17:00 前将新股申购 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10:00 时。 对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认购权证行权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 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 司指定账户。 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 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由于基金托管人 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 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 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18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 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 权限、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与基 金管理人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 人仍应 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电话确认。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 责任; 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导致基金财产遭 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19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 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 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 成交 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结算备 付金管理 办法》 ,在每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额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 结算备付金当日, 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 管理人应预留最 低备付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 金数 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 调整互保基金基数, 基金托 管人在调整当日, 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 够头寸。 若基金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 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 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 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20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并确保于交收日 11 点 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 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 算(RTGS )。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的15:30 分,为保证RTGS 交易成功, 管理人应于交易T 日的 15:00 之前, 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人 (非担 保交收业务联系人:李国强 010-63639184 ;周晓漫 010-63639155 ;传真 01063639145 、46、47 )。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 私募债, 结算 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最终交收时点为T 日 16:00, 因此管理人应于T 日15:3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 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 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 。 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 理时间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 时间) 。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21 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 助。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 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保 证 当 天 所 有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簿 上 的 交 易 记 录 完 全 一 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确认 、清算 由基金 管理人或 其委托 的注册 登记机 构负责。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工作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基金 管理人 或其委 托注册登 记机构 应通过 与基金托 管人建 立的数 据传输 系统发送 有关数 据(包 括电 子数 据和盖 章生效 的纸制清 算汇总 表) , 如因各种原 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的 注册登记 业务, 应保证 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2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款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 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 算、 净额交收” 的原则, 每个开放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 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将 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 应付额在 T+3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 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基金托管人不 承 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23 1.在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它 基金开 展转换业 务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 托管人 将根据 基金管理 人传送 的基金 转换数据 进行账 务处理 ,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 金开展 基金转 换业务应 按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 管理人 确定分 红方案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双方核 定后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分 红进行 账务处理 并核对 后,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24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日基金份额 的总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25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同一 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估 值。如 使用的 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5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26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27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28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29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30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金收益分 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25%; 3、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31 十 、基 金信 息披 露 (一 )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 拟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在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应 予 保 密 。 除 按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或 裁定、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 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 、临 时报告 、澄清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股指期货、 资产支 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 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按 照法定方式和时限32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 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于 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 的信息 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33 十 一、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 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托管费收入帐户 户





名:基金托管费收入 账





号:10010117380000001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系统支付号 303100000006 ) (三 ) 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 费用及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基金上市初费和月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4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 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八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35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 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 或 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36 十 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 管理人 签署重 大合同文 本后, 应及时 将合同文 本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2.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与本基 金账务 处理、 资金划拨 等有关 的合同 、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 变更, 未变更 的一方有 义务协 助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 义务并保存至少15 年以上。


37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告。 (6 )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8 3、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任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临时 管理人 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告。 (6 )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后, 新任基 金托管 人或临时 基金托 管人接 受基金39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0 十 五、 禁止 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 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 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1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 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42 十 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备 案 后 执 行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各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 要包括: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3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44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 及义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4. 基金 托管人 对于不 在其能控 制范围 内的基 金财产中 证券、 债券等 有价证 券等实物的毁损造成的损失。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45 影响。 46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47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备存二份, 上报 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8 二 十、 其他 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49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为《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 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 签订地:





附 件: 各方 业务人员联系 核 实信息 表 投 资 管 理 人


XX 公 司 业务人 员及 其 工作职 责 办公电 话 手机














指定邮 寄地 址及 邮编 指定传 真





托 管 人


中国 光大 银行 总行 业务人 员及 其 工作职 责 办公电 话 手机 总行业 务处 长 高迎春 010-63639166 13901007606 总行( 核算 、系 统)李 瑞涛 010-63639149 18911315017 总行核 算 凌冶凇 010-63639141 13488775165 总行清 算( 非担 保交收 ) 周晓漫 010-63639155 13911988943 总行清 算( 非担 保交收 )李 国强 010-63639184 13601061974 跨行存 款 王


晶 010-63639140 13910587399 收据接 收 薛


冬 010-63639177 (6 ) 17090825580 指定邮 寄地 址及 邮编 指定传 真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100033 010-63639145 / 63639146 63639147 / 63639153








托 管 中国 光大 业务人 员及 其 工作职 责 办公电 话 手机





银行 北京 中心 中心副 主任 吴国平 010-66567609 13601015389 核算主 管 李 响 010-66567606 13810174168 清算主 管 王 玉屏 010-66567085 13366123978 指定邮 寄地 址及 邮编 指定传 真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内大 街 1 号托 管业 务中 心 邮编:100031 01066567016 /7049/7158 /7320 托 管 人


中国 光大 银行 上海 中心 业务人 员及 其 工作职 责 办公电 话 手机 中心主 任 王嵩峰 021-23050578 18019783598 张俊 021-23050742 13761948063 苏韧韬 021-23050748 13611808905 指定邮 寄地 址及 邮编 指定传 真 上海市浦 东世纪 大道 1118 号





























邮编:200121 021-23050747 托 管 人


中国 光大 银行 深圳 中心 业务人 员及 其 工作职 责 办公电 话 手机 杨莉莉 0755-83524031 13428969039 戴涛 0755-83053505 18948168202 指定邮 寄地 址及 邮编 指定传 真 深圳市福 田区竹 子林四 路 紫竹七道 18 号














邮编:518040 0755-83053363 托 管 人


中国 光大 银行 西安 中心 业务人 员及 其 工作职 责 办公电 话 手机 中心主 任 张津琦 029-87236261 15991652740 李琮 029-87236268 13474532855 指定邮 寄地 址及 邮编 指定传 真 西安市红 光街 33 号














邮 编: 710000 029-87236115





中国光 大银行证券类资产 托管产品账户开立 备案表 产品名称 : (资产管 理计划 ) 计划成立 日期:


办理项目 是否办 理 托管人联 系方式 投管人联 系方式 开立银行 托管账 户 √


杨跃华 010-63639136 李国强 010-63639184 开立期货 结算账 户





冬 18901392881


新增交易 单元 上海交易 单 元 杨跃华 010-63639136 周晓漫 010-63639155 深圳交易 单 元 杨跃华 010-63639136 周晓漫 010-63639155 开立证券 账户 上海股东 账 户 √





燕 021-23050392 赵广华 021-23050765 深圳股东 账 户 廖海峰 0755-83053379 、 王腾 18818799991 ; 0755-83053388-8255 开立债券 账户 中债债券 账 户 胡


燕 010-63639143 王


晶 010-63639140


中债DVP 账户





燕 010-63639143 王


晶 010-63639140


上清所债 券 账户 胡


燕 010-63639143 王


晶 010-63639140


上清所DVP 账 户 胡


燕 010-63639143 王


晶 010-63639140


备注:1、 请在 需要办 理 的项目栏 打 “√” 。2、 请将投管 人的联 系方式 填 写在相关 业务联 系人 栏处。3 、 我行相 关联系 人地址如 下: 中国光大 银行总 行托管 部 :


北京市 西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B 座8 层 邮编 : 100033





杨跃华 李 国强 周晓漫 王晶


胡燕





程婧( 负责估值 ):63639178 中国光大 银行北 京西单 支 行: 北京 市西城 区华远 北 街 2 号通 港大厦 一层














邮 编: 100032


黎冬 中国光大 银行深 圳分行 :





深圳 市福田 区竹子 林 四路紫竹 七道 18 号














邮 编: 518040


罗清华


胡承 中国光大 银行上 海分行 :





上海 市浦东 世纪大 道 1118 号





























邮编: 200121


金燕





赵广华




















表 中国光 大银 行投 资与 托管 业务部 : 根据《 鑫元 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对 投资 运作 中涉及 的 交易 参数约 定如 下: 交易单元 股东账户卡名称 股东代码 上海





深圳








股票 债券 基金 费率 最小值 费率 最小值 费率 最小值 上 海 佣金








印花税








过户费








经手费








风险结 算金








证管费








深 圳 佣金








印花税








过户费








经手费








风险结 算金








证管费








需另行 说明 的情 况如 下, 请选择 。 1、佣 金中 是否 包含 经手 费 和证管 费(





A 包括











B 不包括 2、 注 明佣 金的 计算 方法 ( 在括号 处选 择 ? ? )


(1 ) 上海按 成交 记录 明细 计算 佣金(


) ; (2 ) 上海按 申请 编号 汇总 计算 佣金(


) ; (3 ) 深圳按 成交 记录 明细 计算 佣金(


) ; (4 ) 深圳按 申请 编号 汇总 计算 佣金(


) ; (5 ) 深圳佣 金按 照汇 总金 额计 算





) ; (6 ) 当佣金包含经手费 征管费 时,计算佣金时 先 判断最 低值然后再减去( 经手费+ 征 管费) (


) ; (7 ) 当佣金 包含 经手 费征 管费 时, 计 算佣 金时 先减 去 ( 经手费+征 管费) , 然 后判 断最 低值(


) ; 3、深 圳计 算佣 金保 留位 数 : (1) (计算 佣金 过程 中)深 圳佣 金保留 位数 (


) ; (2) (佣金 在扣 除经 手费 和征 管 费时) 深圳 佣金 计算 时费 用 保留位 (


) ; 4、经 手费 、征 管费 费用 承 担方式 (


) A 券商 承担





B 产 品承 担


C 计 入成 本 5、移 动平 均加 权保 留位 数 ( ); 6、交 易所 国债 以( )计 提 佣金; A 全价





B 净价 7、交 易所 非国 债以 () 计 提佣金 ; A 全价





B 净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