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金价值轮动A(005282)

中金价值轮动: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托管协议 
 
 
 
 
 
 
 
 
 
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中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2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5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3 八、 基金收益分配.................................................................................................... 28 九、 信息披露............................................................................................................ 28 十、 托管费用............................................................................................................ 30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1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31 十四、 禁止行为........................................................................................................ 33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4 十六、 违约责任........................................................................................................ 36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37 十九、 其他事项........................................................................................................ 37 托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中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法定代表人: 林寿康 成立时间: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 号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9121 联系人:张显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6.53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托管协议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 、 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与格 式〉 》 、 《 中金 价 值轮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 法规制 定。 (二) 目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 中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本 协议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包 括国债 、央 行 票据、 金融 债、 次级 债( 含二级 资本 债券 ,仅 限公 开发行 上市 交易 的) 、地 方 政府债 、企 业 债、公 司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换 债券 ) 、 可 交换债 券、 短托管协议 期融资 券 (含 超短 期融 资 券) 、 中 期票 据等) 、 债券 回购、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银行存 款、 同 业 存单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 合同 》 已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 0-95% ; 在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 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托管协议 9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2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3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需 遵守 下列投 资比 例限 制: A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本 基金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C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D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个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E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 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F .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5% ; G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 市值 的 30% ; H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I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14)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托管协议 15 )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 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可对以 上比 例进行 调整; 因流通 受限 证券价 格波动 、 基金规 模变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等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控 制的因 素导 致上 述比 例被 动超标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停止 主动 买入 流通受 限证 券并 在流 通受 限期结 束后 尽快 卖出 流通 受限证 券; 16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本条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7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 监督义 务 , 仅 限于 监督 由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公 募基 金是 否符 合上 述比例 限制 。 《基 金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 限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 和 检查自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3)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除 上述 第 2) 、 第 9 )和 第 16)-17)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或上 述各 项另有 约定 的 除外。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无 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但 应提 前公 告。如 本基 金增 加投 资品 种,投 资限 制以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的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施 ,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施交 易监 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托管协议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行政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基金托 管人 仅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提 供的 基金 关联 方名 单为限 ,进 行监 督。 . 基金托管 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托管协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时对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并对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 进 行评估 。 对 于基 金投 资的 银行存 款, 由于 存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 件而造 成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7.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的流 通受 限证券须 为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 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等问 题的应 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基 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的 相 关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案。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出现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受 限证 券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于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 将有关 资料书 面提交 基金 托管人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的有 关资料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有 关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进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资料 的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 有关 指 令 。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并 有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就上 述问 题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解 决 。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了本 协议 规定的 监督 职责 后,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8.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中 期 票据的 监督 责任 仅限 于依 据本协 议第 二条第 (一 ) 款 第 2 项对 投资比 例和 投资 限制 进行 事后监 督; 除此 外, 无其 它监督 责任 。 如 发现异 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因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中 期票据 导致 的信 用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基 金在 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中 期票据前 ,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期票 据的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管 理人在 此承 诺将 严格 执行 该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 托管协议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 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是否 分别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户 、 是否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托管协议 理清算 交收 、进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基金 托管人 主动 扣收的 汇划费 除外) 。 基金 托管人 不对处 于自身 实际 控制 之外 的账 户及财 产承 担责 任。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为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开设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 因基 金认 ( 申) 购 、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托管协议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中 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的 募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金 额相 一致。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有效 认购 资金 当日 以书面 形式 确认 资金 到账 情况 , 并 及时 将资 金到 账凭 证传真 给基 金 管理人 ,双 方进 行账 务处 理。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托 管专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有效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及 托管 行的 相关 要求 , 提供 开户 所需 的资料 并提 供其 他必 要协 助。 本基 金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预留 印鉴 的印 章由 基金 托管人 、 刻制 、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 金的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除因本 基金 业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以基 金名 义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专 门的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证 券 结算 保 证金 等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规 定 和基 金 托 管 人 为履 行 结 算 参与 人 的 义 务所 制定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分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 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完 成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备 案。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而需 要开 立 的其它 账户 , 可 以根 据 《 基 金合同 》 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 就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业 务签订 书 面协议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应 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 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 体合作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账户 名称 为基 金名 称, 存 款账 户开 户文 件上 加盖预 留印 鉴及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托管协议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对应 的财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送达 基金 托管 人 处 。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且 符合 本协 议相 关约 定的指 令 、 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往 来等 有 关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预留 印鉴 和被 授权 人签字 样本 , 事 先书 面通 知 (以 下 简 称 “ 授权 通知 ”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发 送指 令的 人员 名单 , 注 明相 应的 交易 权限 , 并规定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时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有权 发送人 员身 份的 方法 。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 指令授 权通 知书 应加 盖公 章。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授权 通知当 日回 函或 回电 向基 金管理 人确 认 。 划款指 令授 权书 无论 产品 成立时 或后 续更 新, 必须 提前至 少一 个交 易日 , 使 用传真 或其 他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确认 的方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基金 管理 人公 章, 同时 电话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变更 通知 应载明 生效 时间 , 并 提供 新的被 授权 人的 签字 样本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变更 通知 当日 将回 函书 面传真 基金 管理 人或 通 过 电话向 基金 管理 人确 认 。 授 权变更 于变 更 通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 起生 效。 若变 更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早 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变更通 知时 间 ,托管协议 则授权 变更 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变 更通 知时 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 密义务 ,其 内容 不得 向授 权人及 相关 操作 人员 以外 的任何 人泄 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 令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在 运用基 金财 产时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的 付款 指令 ( 含 赎回 、分 红付款 、 回购 到期付 款指 令等 ) 以 及其 它资金 划拨 的指令 等 ,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的资 金 结 算不需 要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 数据进 行资 金结 算。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付 款账 号、 付 款户 名、 开户 行、 收 款账号 、 收款户 名、 开户 行、 款 项 事由、 支付 时间、 到账 时 间、 金 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印 鉴并 有被 授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定的 有权发送人( 以下简称“ 被 授权人 ” )代表基金管理人 用传真的 方式或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确认 过的 方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 务在发 送指 令后 及时 与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确 认 。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 授权 通知 ” 规定 的方法 确认 指 令有效 后, 方可 执行 指令 。 对于 被授 权人 发出 的指 令,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力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法 》 、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在 其合法 的经 营权限 和交易 权限内 发送划 款指令 ,发 送人应 按照其 授权权 限发 送划款 指令。 基金管 理人 在发送 指令时 , 应为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执行 指令所 必需 的时 间。 由 一 般划款 指令 ( 不含银 行间 指令 、 定 期存 款 指令、 非担 保交 收指 令、 新股、 新债 、增 发等 申购 指令) 应在 15 点 (指 令截 至时间 )前 提 交 基金 托管 人, 如基金 管 理人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则 指令 需提前 2 个工 作小时( 工作 时 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 基金 托 管人 。 新股 、 新 债、 增发 等申 购 指令 , 基金 管 理人须 在申 购前 1 个工 作日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指 令, 如需 在申 购当日 下达 指令 , 基金 管 理人应 为基金 托管 人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间 , 指 令最迟 不得 晚于 上 午 11 :00 点 (指 令截 至时 间) 提 交 基金 托管 人。 如划款指 令中 给予基金 托 管人的划 拨时 间小 于 2 个 工作小时 或晚 于前述 指令 截至时 间 的, 基金托管人应 尽力在指定 时间内完成资 金划拨, 但不 承担因时间不 足导致执行 失败的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于当 天 16 :30 之后发 送划 款指 令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尽力 在指 定时 间内完 成 资金划 拨, 但不 承担 因时 间 不足导 致执 行失 败的 责任 。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 的指 令传输 不及 时、 未能 留出 足够划 款所 需时 间,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交 易结 束后 将同 业市 场债券 交易 成 交单加 盖 预 留印 鉴 后 及时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并 电话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 指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及 时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 印鉴 与被 授权人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 文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 如 发现问 题或 有疑 问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有权 附注 相应 说明 后立即 将指 令退 还给 基金 管理人 ,要 求其 重新 下达 有效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相关 托管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不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因 为不 执行 该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 任何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同业 市场 国债交 易通 知单 加盖 预留 印鉴 后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指令执 行完 毕后 , 基 金托 管人应 将执 行完 毕的 指令 回传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授 权专人 接收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预先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名 单,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收 方式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 权限 发送指令 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 模糊不清或不全, 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约 定等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错误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预留印 鉴。 (五)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除本协 议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造成 未按照 或者 未及 时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 符合 本协 议约 定的 、 按照 正常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执行 ,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的 ,应 负责 赔偿 相应 的直接 损失 。 (六)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 更 改或 终止 对被 授权 人员的 授权 范围 的, 必须 提前至 少一 个交易 日 , 使 用传 真或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书面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加 盖 基金管 理人 公章 , 同 时电 话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变更 通知应 载明 生效 时间 , 并 提供新 的被 授 权 人的签 字样 本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变 更通 知当 日将 回函 书面传 真基 金管 理人 或通 过电话 向基 金托管协议 管理人 确认 。 授 权变 更于 变更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 起生效 。 若 变更 通知 载明 的生效 时间 早于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变更 通知 时间, 则授 权变 更于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变更 通知 时生 效。 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生效 前 , 基金 托管 人仍应 按原 约定 执行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否 认其 效力 。 基 金管 理 人在此 后三 日内 将被 授权 人变更 通知 的正 本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人 员名 单 、 权限有 变化 时 , 未 能按 本协 议约定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预 留新 的印 鉴和 签字 样本而 导致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受 损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形式 的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指令的 人员 ,应 提前 通过 邮件或 传真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七) 其它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下达 违法 、 违规或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约定 的指 令所 导致 的责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按 照 正常 交 易 程 序已 经 生 效 的 指令 对 基 金 财产 造 成 的 损失 不承 担 赔偿 责任 。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期 货 买卖 的证 券 、 期货 经营 机构的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相关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 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 期 货 买 卖证券 经营 机构 , 并 承担 相应责 任 。 基 金管理 人和 被选择 的证 券 经 营机构 签订 交易 单元 使用 协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并 在法 定信 息披露 公告 中披 露有关 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基金 起始 运作前 将基 金专 用 交 易单 元 号 、 佣 金费 率等 基本 信息 以及变 更 情况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 将被 选中 证 券经营 机构 提供 的 《交 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及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确 保基金 托管 人申 请接 收结 算数据 。 基金管理 人负 责选择 代理 本基金期 货交 易的期 货经 纪机构, 并与 其签订 期货 经纪合同 , 其他事 宜根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执 行,若 无明确 规定的 ,可 参照有 关证券 买卖、 证券 经纪 机构 选择 的规则 执行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发生 的所有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资金清算 交割 ,全部 由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办 理。 2 、本基 金投资 于场内 交易 的投资品 种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另行 签署托 管托管协议 银行证 券资 金结 算协 议。 3 、本 基金 投资 于非 担保 交 收的投 资品 种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遵守 基金 托管 人提 前以告 客 户书形 式提 供的 书面 通知 。 4 、银 行间 债券 券款 对付 结 算 银行间 上清 所划 款指 令和 成交通 知单 应在 结算 日 15 点 ( 指令 截至 时间 ) 前提 交 托管人 。 银行间 中债 登划 款指 令和 成交通 知单 应在 结算 日 15: 30 分 ( 指令 截至 时间) 前 提交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中 债登 、 上 清所 提供 的查询 功能 , 实 时跟 踪交 易结算 情况 、 证 券与 资 金到账 与余 额变 动情 况, 便于监 控结 算过 程, 做好 资金与 交易 匹配 的前 端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据 中债 登 、 上清 所提 供的查 询功 能 , 实时 跟踪 交易结 算情 况 、 证券 与资 金到账 与余 额 变 动情况 ,便 于监 控结 算过 程,做 好资 金与 交易 匹配 的前端 控制 。 5 、定 期投 资 基金管 理 人 与 存 款 行签 订的 存 款 协 议 条 款 格 式应 在定 期 存 款 起 息 日 的 前一 个工 作 日 发 送给基金 托 管人 , 定 期存 款的划 款指 令及 存款 协议 盖章版 ( 传真 件或扫 描件 ) 最 迟不 得晚 于 起息 日 13 :00 (指 令截 至 时间)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 存款银 行无 法在 存入 日 17 点前向 托管 人送 达存 款证 实书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敦 促存款 银 行将存 款证 实扫 描件 发送 至 基金 托管 人。 存款 证实 书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后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存款 证实书 原件。 基金 托管人 仅对存 款证实 书进 行形式 审核, 形式审 核内 容为账 户名称 、 起息日 、到 期日 、金 额、 利率。 基金 托管 人不 对存 款证实 书真 实性 承担 审核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存 款协 议, 应包 括: (1)存 款银行 为托管 资产 办理定期 存款 业务的 存款 账户开立 、资 金存入 和支 取提供 必 要的支 持和 高效 的结 算服 务; (2)存 款银行 为托管 资产 所投资的 定期 存款的 存款 证明文件 提供 上门服 务, 即:定 期 存款资 金到 账当 日, 存 款 银行派 授权 代理 人将 “ 存 款 证实书 ” (以 下简 称 “证实书 ” ) 妥 善送 至 基金 托 管人 处。 “ 证实 书 ” 移交给 基金 托管 人之 前, 因 “ 证 实书 ” 丢失、 损毁 而 造成的 一切 损失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 (3)定 期存款 到期日 当日 或提前支 取日 当日, 存款 银行应派 授权 代理人 前往 基金托管 人处提 取 “ 证实 书 ” 。 “证实书 ” 移 交给 存款 行授 权代 理 人之后 , 因 “ 证 实书 ” 丢失 、 损 毁而 造成 的一切 损失 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行应至少提前 一个 工作日向基金托 管 人提 供对 前 述 授 权 代 理 人 办理 相关 事 务 的 书面授 权书 。授 权代 理人 提供上 门服 务时 ,应 出示 有效身 份证 或工 作证 。 托管协议 (4)存 款银行 应保证 及时 支付存款 本金 和利息 ,于 支取当日 将本 息划付 至 本 基金的 托 管账户 , 并列 明账 户的 开 户行、 账号、 户名、 大额 支付号。 存款 银行 应确 认 , 定期存 款的 本 息只能 划入 开立 在基金 托 管人的 相应 托管 账户 或经 基金 托 管人 确认 的指 定账 户。 上述 指定 收 款账户 信息 如需 变更 ,必 须经基金 托 管人 书面 同意 。 (5)存 款银行 应为定 期存 款业务提 供定 期对账 服务 。首次对 账应 不晚于 存款 资金存 入 后的一个自然 月。除首 次 对账外,对账 频率不少 于 每年一次。存 款银行 应配 合托管人对 “ 证 实书 ” 的书 面征 询。 (6) 在存款 存续 期内 , “ 证实书 ” 的 预留 印鉴 发生 变 更的, 存款 银行 应配 合办 理变更 手 续。 (三) 可用 资金 余额 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上午 9 :30 前将 托管账 户的可用 资金 余额以 双方 认可的 方 式提供 给基 金 管 理人 。 (四) 交易 记录 、资 金、 证券账 目的 核对 1 、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一致 。 2 、资 金账 目的 核对 资金账 目包 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等 会计 资料 。资 金账 目由基 金托 管人 每日 进行 账实核对 , 基金管 理人 复核 托管 人提 供的可 用头 寸表 核对 资金 余额。 银行 存款 账户 每日 核对, 做到 账账 相符、 账实 相符 。 3 、证 券账 目的 核对 证券账 目是 指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证券 交易 账户 和实 物托管 账户 中的 证券 种类 、 数量和 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每 日核 对证 券账 目余 额。 证 券账 目的 账实 核对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账目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一次 ,银行 间市 场证 券账 目每 月末核 对一次 , 确保账 实相 符。 (五) 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 、本 基金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起开 始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 以公 告为 准。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的确 认 、 清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负责 。 托管协议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个 交 易日按 本协 议第 七条 相关 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人 确认的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开 放式基 金的 有关 数据 , 并 对 上述数 据的 真实 、 准 确、 完 整性负 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及转 入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付 赎回 及 转出款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本 基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委 托)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每个 工作 日 15:00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前一 开放 日的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保 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整 。 3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与基 金 托管人 建立 的共 同约 定的 数据传 送系 统发 送申 购赎 回等有 关 数据, 如因 各种 原因 , 该 系统无 法正 常发 送, 双方 可协商 解决 处理 方式 。 由 此引起 基金 或本 协议 一 方损 失的 , 由 系统 无法正 常传 送数 据的 一方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不 可抗 力导致 的情 形除 外; 若由 双方 共同引 起 , 根据各 自过 错程 度承 担相 应责任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的 数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 定保存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其 发 送的注 册登 记数 据的 接口 规范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接口 规范保 持 一致。 5 、基 金注 册登 记清 算专 用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等 资金 汇划的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应开立 用于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资 金 清 算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清 算专 用账户 。 6 、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7 、赎 回资 金的 支付 基金托 管人 在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支 付赎 回款 时, 如托管 专户 中本 基金 有足 够的资金 ,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规定 支付 ; 如 托管 专户 中本基 金有 足额的 资金 且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合理 的时 间进行 划款 , 而 基金 托管 人未及 时执 行合 法合 规的 指令的 , 责 任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但 不可 抗力导 致的 情形 除外 。 因 托管专 户中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资 金 , 导 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支付 , 如 是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如是 除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外的 第三 方原 因造 成的 , 责 任由 第三 方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垫款义 务 , 若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负有 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向第 三方 追偿 的义务 。 8 、资 金支 付执 行和 责任 界 定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基金 账户 需双 方按 约定方 式对 账外 , 净 额划 出、 赎 回资托管协议 金支付 时, 应按 照本 协议 第五条 规定 执行 。 若 本协 议没有 规定 的按 双方 协商 一致内 容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所有 必要 措施 确保 申购和 赎回 等资 金在 本协 议第七 条 规定的 时间 内划 到指 定账 户。 但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原因、 不可 抗力 原因导 致资 金不 能按 时到 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如因 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第 三方 追偿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协助 追偿。 9 、暂 停赎 回和 巨额 赎回 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暂 停赎 回 的情形 进行 相应处 理, 并在 发生 暂停 赎回的 当日 及时 以双 方认 可的形 式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进行 相应 处理, 并在 决 定部分 延期 赎回 的当 日及 时以双 方认 可的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六) 申购 赎回 资金 结算 1 、T+1 日前 (含 T +1 日,T 日为 申请 日) ,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根 据 T 日 投资 人 申购、 赎 回基金 的确 认数 据汇 总传 输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据此 进行 申购的 基金 会 计处理 。 T 日 申购 申请 的对 应款 项 在 T +2 日进 行交收 ,T 日 赎回申 请对 应的 款项 在 T+3 日进 行 交收 。 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 基 金清算 账户 ” 间 的资 金结 算 遵循 “ 全额 清算、 净额 交收 ” 的原 则, 每 日按照 托管 账户 应收 资金 与应付 资金 的差 额来 确定 当日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或 净应付 额 , 以 此 确定资 金交 收额 。如 存在 托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交收 日 15:00 之前 从基 金 清算账 户划 到基 金托 管账 户, 基 金托 管人 在资 金到 账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将有 关书 面凭证 传真 给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账 务管 理; 如存 在托 管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前一 工作日 将划 款指 令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 托管账 户净 应 付额在 交收 日 12:00 之 前 划往基 金清 算账 户, 基金 托 管人在 资金 划出 后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将有 关 书 面凭 证交 给基 金管理 人进 行账 务管 理。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如 基金 银行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时拨付 ; 因基金 银行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原 因造 成 ,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垫 款 义 务。 (七)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办理基 金托管协议 转换。 (八) 基金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的责 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如果 发现 基金 投资 证券过 程中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 应 立即提 醒 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 由 此给基 金及 基金 托管 人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如果 非因 基 金托管 人原 因发 生超 买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于 T+1 日上 午 12 时 之前划 拨资 金, 用以 完成 清算交 收。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基金 负 债后 的价 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 计算 日 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该 计算 日 该类 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每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 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约 定对 外予 以 公布,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 法 律法 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期货 合约 、 权 证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托管协议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非 固定收 益类 有价 证券 的估 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非固 定收益 类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 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2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非固 定收 益类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2)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 ) 本基 金在 对银 行间 和交 易所市 场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估值时 , 主要 依据 由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按 估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估 值 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 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全 价减 去估 值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对 在交 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成 本估 值; 6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用 市场参 与者 普遍 认同, 且 被以往 市场 实际 交易 价格 验证具 有 可 靠性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公允价 值。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采 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托管协议 (3)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非 固定收 益类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7)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8)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2. 当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定 双方 承担 的托管协议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2)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而 且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计算过 程提 出疑 义 或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明 的,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直 接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对于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 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各 自收 取的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承 担 相 应的 责任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 计 算和 核对 ,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以基 金管 理 人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 布,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赔付 。 (4 ) 由于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 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8)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由 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证 券、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登记 结算 公司 等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仍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 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 4.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45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告 ,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 到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印 鉴 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业 务章 的 复 核 意见 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年 度 报告复 核完 毕后 , 需 盖章 确认或 出具托管协议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该 类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均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某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该类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 可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 提下并 按照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酌情 调整 以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 此 项调整 不需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九、信息披露 托管协议 (一) 保密 义务 除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 有 关规 定进 行披 露以 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方 获 得 的业 务信 息应 恪守 保密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任 何信息 ,除 法律 法 规 规定 之外 ,不 得在 其公开 披露 之前 ,先 行对 任何第 三方 披露 。但 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 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保 密义 务: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 等监管 机构 的命令 、决 定所 做出 的信 息披露 或公 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严守秘 密。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理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的与 基金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宜 , 对于本 条第 (二 ) 款 规定 的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事项, 应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接到 通知 后的 规定 时间内 予以 书面 答复 。 2 、程 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 规定 需 要披 露的 事项 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定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 相应的 信 息 披露 职责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合 、互 相督 促、 彼此 监督、 保证 其履 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根据《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要求,本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文件包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定期 报告、 临时报 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等其 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并负 责公布 。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行 政法 规、中 国证 监会的 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年度 报告 中的财 务报 告部分, 经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后 ,托管协议 方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 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 费查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出 现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十、托管费用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0% 年费 率计 提。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 人 核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 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 人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益 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托管协议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目 前相关 规则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档 的形式 。 登记机 构的 保管 期限 自基 金账户 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 度 报告和年 度 报告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 金持 有人 名册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 文件 方式 可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证 其的 真 实、 准 确、 完整。 基金 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 不得 将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 的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本 基金的 基金 账册 、 原 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交 易记 录、 公告、 重 要合同 等相 关资 料, 承担 保密义 务并 按规 定的 期限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在签署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合同文本 后, 应及时 按相 关法律 法 规及本 协议 的规 定将 合同 正本或 副本 提交 对方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 保管 就基 金资产 对外 签署 的全 部合 同的正 本 。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发生 变更 , 未变 更的 一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托管协议 (2)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情 形。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程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含 2/3)表 决通过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审 计费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 的 名称字 样。 3.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临 时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管理业 务前 ,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造 成损 失 , 并 有义 务协 助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 财产的 投资 运 作。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托管协议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其 他 情形 。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程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由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含 2/3)表 决通过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 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换基金 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应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3.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接受 基金 财 产 和基金 托 管业务 前, 原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 失 , 并 有义务 协助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尽快 交接基 金 资 产 。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时更 换程 序 1、 提 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分别 按照 上述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更换程 序 进行。 3、 公告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联 合公告 。 十四、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将 其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 他人泄漏 基金经 营过程中 任何尚未 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 方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基 金管理人 在没有 充足资金 的情况下 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投资指 令和赎 回、分红 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符 合本 协议 约定 的有效 指令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八)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 行政上、 财务上 不独立, 其高级基 金管理 人员相互 兼 职。 (九)基 金托管人 私自动 用或处分 基金资产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 指令、 基金合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十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 承 销证 券;(2 )违反 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十一)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禁止 的其他行 为,以 及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 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并 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加 盖公 章或合 同专 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 章) 确认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托管协议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各自 履行职 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6. 清算 费用 托管协议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六、违约责任 (一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者违 反本 协议 约定的 , 有过错 的一 方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给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就直 接损 失进行 赔偿 。 如 果由于 双方 的过 错,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者违 反本 协议 约定的 ,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 由 双方 分别 承 担各自 应负 的违 约责 任,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别对 各自 的行 为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 基金管理人 或/ 及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当时 有 效 的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的规 定作 为 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2.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而行使 或不 行使 其投 资权 而造成 的 损失等 ; 3. 发 生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情形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 业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托管协议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二 )在 发生一方 或多方 违约的情 况下,在 最大限 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 下, 《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行的 应当 继续 履行 。 非 违约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 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没 有采取 适当 措施致 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 的损失 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十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 本协 议 的 订立 、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与 本协 议 有关 的争 议 , 本协 议 当 事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本协 议 当 事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 为 本 协议 之 目的 ,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 法 律)管 辖并 从其 解释 。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和文 本 (一)本 协议经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双 方法定 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 人签字 (或 签章) 并加盖 公章 (或 合同 专用 章)后 成立 。本 协议 以中 国证监 会注册 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二)本 协议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生 效,有 效期自其 生效之日 起至基 金财产清 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各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四)本 协议一式 陆份, 除上报有 关监管机 构贰份 外,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分别 持 贰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十九、 其他事项 (一)双 方在此确 认,双 方均已充 分了解和 知悉各 方反对其 员工利用 职务之 便谋取任 何托管协议 形式利 益之 立场 , 并 承诺 将本着 廉洁 公平 原则 避免 此类情 形, 不向 对方 的员 工私自 提供 任何 形式的 回扣 、 礼 金、 有 价 证券、 贵重 物品、 各种 奖 励、 私 人费 用补 偿、 私 人 旅游、 高消 费娱 乐等不 当利 益。 (二 ) 本 协议 未尽 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 《基 金合 同》 以及 有关法 律 、 法 规和 规定 协 商办理 。 (以下 无正 文) 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 为 中 金价 值轮 动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签署 页, 无正 文) 本 协 议 由 下 述双 方 于_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签 署 。 双 方 确认 , 在 签 署本 协 议 时 , 双 方已 就全 部条 款进 行了详 细地 说明 和讨 论, 双方对 协议 的全 部条 款均 无疑义 ,并 对本 协 议中当事人有关权利 义务 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 款的 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 的理 解。 基金管理人(公章或 合同 专用章)

















基金托管人(公章或合 同专 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人 (签字或盖章)






































(签 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