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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红利低波指数发起(005279)

华泰紫金红利低波指数发起: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泰紫金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华泰紫金 中证 红 利 低 波动 指 数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华 泰 证券 ( 上海 ) 资产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3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5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 6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 13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14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7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20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23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8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29 十 一 、 基金 费 用............................................................................................................................... 31 十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33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34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35 十 五 、 禁止 行 为............................................................................................................................... 38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39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41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43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44 二 十 、 其他 事 项............................................................................................................................... 45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46 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鉴于华 泰 证 券 ( 上 海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效存 续的有 限责 任公 司,拟 募集 华 泰紫 金中证 红利 低波动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 泰证 券(上 海) 资产 管 理有 限公司 拟担 任 华泰 紫金 中证红 利 低 波动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华泰 紫金中证红利 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华泰 紫金中 证红 利 低波 动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华泰 紫金 中证 红利 低 波动 指数 型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中 定义 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2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E 栋 21 楼 法定代表人: 崔春 成立时间: 2014 年 10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 号 经营范 围: 证券资 产管 理、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及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6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华泰 紫金 中证 红利 低波动指 数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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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成 份股 。为 更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量 投资 于非 成份股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债券回购、 资产 支持证券、 权证、 股指期 货、 货币 市场工 具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 证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包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 购)等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本基 金不符 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2)、( 10)、( 15) 、 (16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财 产不 得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名 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和 不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手的 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 自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 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 任人追 偿。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 各项规定。 6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消 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 未 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 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 法 规 要求 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包括 但 不限 于拟 发行 证 券主 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文 件 、 发行 证 券数 量、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 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 券市 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 、 资 金 划付 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 实、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 上述 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 托管 人 应对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 的 有关书 面 信 息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 管 人 认为 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 基金 投 资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前 就该 风险 的 消除 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 充书 面 说明,并 保留 查 看 基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 料 的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 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 令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投 资其他 方面 进行监 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 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 管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 现数据 印制在 宣传 推介 材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在 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权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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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 是否及 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是否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 是否 按照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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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定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 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且会计师 事务所 提交的 验资 报告 需对发 起资金 的持 有人 及其持 有份额 进行 专门 说明。 验 资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到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规 定计息 。本基 金 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制作、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 用交通 银行企 业网 上银 行(简 称“交 通银 行网 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 行账户 结算 管理 办法》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实施细 则》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 通过后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及银 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的清 算。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金 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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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身 份的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加盖 公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授权通 知后, 以电 话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授权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开始 生效, 在此 后三 个工作 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 话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指令 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 不足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保证 在当日 完成 划付 。 对基 金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金 的情况 下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可不 予执 行 ,并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因 为不执 行该 指令 而造成 损失的 责任 。 如 基金管理 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与基金 托管人 电话 确认 。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传输 不及时 或账户 资金 不足 , 未能留 出足够 的执行 时间 ,致 使指令 未能及 时执 行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导致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银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加盖预 留印鉴 后传 真给 基金托管 人。 对 于被授 权人 发出 的指令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否认 其效力 。基 金托 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仅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授权文件 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约 定形 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三个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工作日 ,使用 传真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公章 的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 注明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自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日期 起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自 启用日 期起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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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 、期 货 买 卖的证 券经 营机构 、期 货 买卖 的 经 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 金交易 单元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 择代 理本基 金期 货交易 的期 货经纪 机构 ,并与 其签 订期 货经纪 合同, 其他 事宜 根据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规定 执行 ,若无明 确规定 的,可 参照 有关 证券买 卖、证 券经 纪机 构选择 的规则 执行 。基 金管理人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 在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场外 证券投 资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通 过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 本基金 场内证 券投 资的 清算交 割,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双 方签订 的《托 管银 行证 券资金 结算协 议》 约定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办 理。但本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 T+0 日非担保、RTGS 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T+0 日 15:00 前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 交割成 功。 如 因基 金托 管人的 自身原 因在 清算 上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应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赔偿 基金 的损失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行 证券投 资而造 成基 金投 资清算 困难和 风险 的,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后 应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金 托管 人应给 予必要 的配 合, 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按日 进行 核对。 每日 对外 披露基 金份额 净值 之前 ,必须 保证当 天所 有实 际交易 记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上的 交易记 录完全 一致 。如 果交易 记录与 会计 账簿 记录不 一致, 造成 基金 会计核算 不完整 或不真 实, 由此 导致的 损失由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承担 。基 金管 理人每一 交易日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在当 日全部 交易 结束 后,将 编制的 基金 资金 、证券账 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 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3)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 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 额交收 ”的原 则, 每日 按照托 管账户 应收 资金 与应付 资金的 差额 来确 定托管账 户净 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日 15:00 之前查 收资 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如果当 日基金 为净 应付 款,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在资 金交收日 中午 12:00 前进行划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划付。 因基金托 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 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且免责 。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并 核 对 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分发 现金 红利的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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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中国 证监会 关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见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以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取 估值 日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对应的 估值 净价 估值,具 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 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 时公 司股东 公开发 售股 份、 通过大 宗交易 取得 的带 限售期的 股票等 ,不包 括停 牌、 新发行 未上市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对银 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固定 收益品 种,按 成本 估值 。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证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摆 动定价 机制 的处 理原则 与操作 规范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 8、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 本协 议第 八章 “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 中估值方法的第 1-5 进 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没 有发 现, 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对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 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 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传 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对于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等定 期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上述监管 部门规 定的时 间内 完成 编制、 复核及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双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 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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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 下: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 相应 类别 的 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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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六)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时间 内, 将应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证 监会的 指定 媒介 披露。 根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金 托管人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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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8%。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指定账户路径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指定账户路径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三) 标的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 本基金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标的 指数 许可方 所签 订的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 中所 规定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计提方 法支付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其中 ,基 金合 同生效前 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指数许 可使 用费的 费率 、收取 下限 、具体 计算 方法及 支付 方式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如果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 约定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的计算 方法 、费率 和支 付方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式等发 生调整 ,本 基金 将采用 调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计 算指数 使用 费。 基金管理 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指数许 可使 用费的 费率 、计算 方法 及支付 方式 由基金 管理 人 于基 金成 立日 前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如费 率、计 算方 法、 支付方 式等发 生变 更, 基金管理 人应 事先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 四)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 会计师费 、 诉讼费、 仲裁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 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 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可以 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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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每年 最后一 个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 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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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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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托管 人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 时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 交手 续, 新基 金管理 人 或者 临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及 时接 收。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 或 者临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审 计,并 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 止后, 新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管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生效 后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 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 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审 计,并 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前 ,原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需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职 责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新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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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 一) 《基金法》第二 十条、第三十 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 托管协议 当事 人不得 用 基金 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七十 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 三)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运作 过 程中任何 尚未 按有关 法 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 得 在资金头 寸不 足的情 况 下,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划款 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 足 且为基金 托管 人执行 指 令留出足 够时 间的情 况 下,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 人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 令不得 拖延 或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 理 人指令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规定 的, 基金 托 管 人不 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不得 为同一 机 构,不得 相互 出资或 者 持有 股份。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行政 上、 财务上 互相独 立, 其高 级基金管 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 九) 《基金合同》投 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 十)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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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5)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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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规定或 者本托 管协 议约 定,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应当 分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 行为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 损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失, 一方承 担连带 责任 后有 权根据 另一方 过错 程度 向另一 方追偿 。但 是发 生下列情 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 理人 和/ 或 基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或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或规章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 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 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管人对存 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 证券公 司等其 他机 构负 责清算 交收的 基金 资产 及其收 益,由 于该 机构 欺诈、疏 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协 议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行 或无 法部 分履行本 协议的 任何不 可抗 力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中国人 民银 行结 算系统 故障、 计算 机系 统故障、 网络故 障、通 讯故 障、 电力故 障、计 算机 病毒 攻击及 其他非 基金 托管 人故意造 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 人 违反托管 协议 ,给另 一 方当事人 造成 损失的 ,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 发 生,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 继续履行 的, 在最大 限 度地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本 协议。 ( 五) 本协议所指损失 均为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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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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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 向 中国证监 会申 请发售 基 金份额时 提交 的基金 托 管协 议草案 ,应经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双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议当 事人双 方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 自 《基金合 同》 成立之 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生效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 自 生效之日 起对 托管协 议 当事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 约束 力。 ( 四) 基金托管协议一 式 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2 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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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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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本页为 《华泰 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