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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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7年5 月15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监许可 【2017 】 715
号 文 准予募集注 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为混合 型 基 金 ,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本 招 募
说明书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包括因政策、 经济周期、 利 率 、 通 货 膨
胀和信用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市 场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以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过
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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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3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26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3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34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47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 55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56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62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64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67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68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 75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80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83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00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14
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17
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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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 中海添瑞 定 期 开 放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第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中海添
瑞 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添瑞定期开放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资者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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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中海添瑞 定 期 开 放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对该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海添瑞
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中海添瑞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中海添瑞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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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8、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2、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等
25、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海 基 金 管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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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31、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2、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3、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 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 封闭期: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至 该 封 闭 期 首 日 的
6 个月后对应日(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对 应 日 期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的 前 一 日 止 。 本 基 金 的 首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的 6 个月后 对 应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对
应 日 期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的 前 一 日 止 。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至 该 封 闭 期 首 日 的 6 个月后对应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对 应 日 期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的 前 一 日 止 , 以 此 类 推 。 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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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每 6 个月开 放 一 次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 起 进 入 开 放 期 ,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
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37、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8、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9、 《 业 务 规 则 》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开放期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开放期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工作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47、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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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49、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2、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6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件。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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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总经理:杨皓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其 他业 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 亿 肆 仟 陆 佰 陆 拾 陆 万 陆 仟 柒 佰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葛玮赓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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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国家海
洋局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经济评价处干部、
保险处保险主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 代理融资岗位经理、 资金
部副总监、代理总监、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油总公司资金部总经理。 历任渤海石油公司对外合作部计划财务部外事会
计 , 渤 海13/03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10/15、11/19 、06/17 合作区联
管会财务专业代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部干部, 中海会计审计公司第
三 业 务 处 干 部 、 审 计 业 务 三 部 经 理 ( 副 处 级 )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司) 审 计 部 审 计 三 处 处 长 、 项 目 审 计 经 理 、 审 计 监 察 部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调 查
经 理 、 内 审 岗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审 计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皓鹏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历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裁秘书、 托管部项目经理、 自有资
金及信息 管 理 部 综 合 业 务 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党 委 秘 书 、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
资产经营部经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彭焰宝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学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
董事, 兼 华 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历 任 无 锡 市 证 券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前 身 )
交 易 员 , 国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无 锡 市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锡 洲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部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期间曾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副总裁。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事会
主席。 历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经 理 、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
富管理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 。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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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ING CHEN ( 陈 末 翎 ) 女 士 , 董 事 。 澳 大 利 亚 国 籍 。 澳 洲 莫 纳 什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罗 斯 柴 尔 德 中 国 私 募 股 权 基 金I期和II期 主 管 合
伙 人 。 历 任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药 物 技 术 研 究 所 化 学 分 析 师 ,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凯
龙生物区域经理,百奥维达中国基金高级投资总监。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博士。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曾 任 中 关 村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国 务 院 发 展
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 。
WANG WEIDO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美国德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美 国 德 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张军先生,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 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 、监事会成员
张 悦 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 书 记 、 总 稽 核 兼 党 办 主 任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北 京 石 油 交
易所交易部副经理, 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计财部会计、 企管部企业管理岗,
中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
财部岗位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计划财务部经理、
稽核审计部经理、合规总监。
Pascal CHARLOT ( 夏 乐 博 )先 生 ,监 事 。法 国 国 籍 。法 国 埃 夫 里 大 学 金
融 系 硕 士 、 法 国 国 立 电 信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硕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香港)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 执 行 总 监 、 营 运 总 监 、 第1 类 和 第9类受规管
活动的负责人员,爱德蒙得洛希尔集团亚太区财务长 以 及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瑞士)商务拓展部高级副总裁 。 历 任 法 国 巴 黎 银 行 全 球IT 部 门 客 户 经 理 、
法国巴黎银行新加坡分行项目经理、 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营运总监、第1 类和第9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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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康铁祥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省 招 远 市 绣 品 厂 财 务 科 科 员 ,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部 科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助 理 风 控 经 理 、 风 控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总经理助理、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风 控 总 监 。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3 、高级管理人员
杨 皓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裁秘书、 托管部项目经理、 自有资金及信息管理部综
合业务经理、办公室主任、党委秘书、人力资源部经理、资产经营部经理。
2017年7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2017年8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2017年9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
宋宇先生, 常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
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任本
公司督察 长 、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2014年5 月至2014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5年4 月至今任本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王 莉 女 士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中 银 国 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翻译,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6年9 月
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部门负责人、
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信息披露负责人。2015年5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
察长兼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4 、 拟任基金经理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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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先生,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博 士 。 历 任 上 海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有
限公司策略研究部策略分析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与并购部高
级项目经理。2007 年 3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产品开发总监。2010 年 3
月至 2015 年 8 月 任 中 海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4
月至2017 年6 月 任 中 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2012
年 6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4
年 5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12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7 年 4 月至
今任中海添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彭海平先 生 ,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大 学 概 率 论 与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硕 士 。2009 年 7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历任金融工程助理分析师、 金融工程分析师、 金融工程
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1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上 证 5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中 证 高 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量 化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2017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添 顺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皓鹏先 生 , 主 任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研 中 心 代 理 投 资 总 监 、
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夏春晖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中心投资副总监、
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副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蒋 佳 良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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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按照规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益。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损失。
(5 )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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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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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交易活动。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 以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己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
(3 ) 最 高 管 理 层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4 )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
(5 )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
(6 )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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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 事 会 负 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
及 政 策 决 定 ; 三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四 、 各 职 能 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及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达 到
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 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具体职责
主 要 有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负 责 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审
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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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 ,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
督察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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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1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
(10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 公 司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12 ) 公 司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13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度的披露 真 实 、 准 确 。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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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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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监 复[2009]13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于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 法 成 立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 企 业 之 列 。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
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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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 务 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200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200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自 2010 年 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 通 过 托 管 业 务 国
际 内 控 标 准 (ISAE3402 ) 认 证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 首 届 “ ‘ 金 牌 理 财 ’
TOP10 颁 奖 盛 典 ” 中 成 绩 突 出 , 获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 。2010 年 再 次 荣 获 《 首
席 财 务 官 》 杂 志 颁 发 的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奖 ” 。2012 年 荣 获 第 十 届 中 国 财 经 风
云 榜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称 号 ;2013 年至2015 年 连 续 三 年 荣 获 上 海 清 算
所 授 予 的 “ 托 管 银 行 优 秀 奖 ”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授 予 的 “ 优
秀 托 管 机 构 奖 ” 称 号 ;2015 年 荣 获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授 予 的 “ 养 老 金 业 务 最
佳发展奖”称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 内 设 综 合
管 理 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处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技 术 保 障 处 、 营 运 中 心 、 市 场 营 销 处 、 内 控 监 管 处 、
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现 有 员 工 近 140 名 , 其 中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专 家
3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 务 能 力 强 , 高 级 管 理
层均有 20 年 以 上 金 融 从 业 经 验 和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精 通 国 内 外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作。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止到 2016 年 9 月 30 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的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32 只。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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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 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的处理:
1 、 电 话 提 示 。 对 媒 体 和 舆 论 反 映 集 中 的 问 题 , 电 话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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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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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郑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 其他销售机构
(1 ) 中国农业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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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周 慕 冰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om
(2 )其他销 售 机 构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 增 减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总经理:杨皓鹏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 陈 颖 华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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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58153000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汤骏、朱昀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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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募 集 的 依 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 年5 月15日
证监许可【2017 】71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 二 ) 基 金 类 型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三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即 采 用 封 闭 运 作 和 开 放 运 作 交 替 循 环 的
方式。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 后
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
日止。
本 基 金 的 首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的 6 个月后对应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对 应 日 期 ,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
括 该 日 )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至 该 封 闭 期 首 日 的 6 个月 后 对 应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对 应 日
期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的 前 一 日 止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 6 个月 开 放 一 次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自 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 包 括 该 日 ) 起 进 入 开 放 期 , 期 间 可 以 办 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且 最 长 不 超 过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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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 工 作 日 ,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开 放 期 内 ,
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具 体 规 则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如
封闭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到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具 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不定期
( 五 )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 最 长 不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为准。
( 六 ) 募 集 方 式 和 募 集 场 所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其他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点向社
会公开募集。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
( 七 )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 八 ) 募 集 目 标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2 亿份。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 在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达 到 备 案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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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 视 募 集 情 况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份额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按 初始面值发售。
(2 )认购费 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 集 期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用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
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 指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依 法 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 以 及 可
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非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的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单笔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500万元 0.40%
M ≥500万元 1000 元/ 笔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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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32%
100万元≤M<500万元 0.12%
M ≥500万元 1000 元/ 笔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 )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4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本基金有效 认 购 申 请 的 认 购费用及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统 一 采 用 外 扣 法 , 计
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 购 金 额/ (1 + 认 购 费 率 )
认购费用 = 认 购 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
例: 某 投 资 者(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
为 0.80% , 假 定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3.00 元 , 则 该 投 资 者 可 得
到的基金份额为: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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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净认购金额=10,000/ (1 +0.80%)=9,920.63 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认购份额=(9,920.63 +3.00)/1.00 =9,923.63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该笔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 3.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9,923.63 份 基 金 份 额 。
2 、认购的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人 可 在 募 集 期 内 前 往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手
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 机构相关
业务办理规则。
(2 ) 投资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 认购 的 方式及确认
1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 付认购款项。
2 ) 认购确认
对于 T 日 ( 此 处 , 特 指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的 工 作 日 )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1 日 ( 同 上 )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但 对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仅 代 表 确 实 接 受 了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
准 。 投 资 人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或 以 其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查
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结 果 。
(4 )认购数量限制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 对 单 一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期 间 累 计 认 购 份
额不设上限,但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的50%,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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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认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变 相
规避前述 50% 比 例 要 求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该 等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认 购 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含认购费); 通过其他销 售 机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各 销 售 机构对 认 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 务 规 定 为准。
( 十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当存入专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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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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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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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后对应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对 应 日 期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的 前 一 日 止 。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 个月后对应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对 应 日 期 , 则 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
该 日 )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至 该 封 闭 期 首 日 的 6 个月后对应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对 应 日 期 ,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 6 个月 开 放 一 次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自 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 包 括 该 日 ) 起 进 入 开 放 期 , 期 间 可 以 办 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且 最 长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开 放 期 内 ,
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具 体 规 则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如
封闭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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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到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具 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在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
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
请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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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请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购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款项。 遇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依法对上述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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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量 限制
1 、 通 过 本 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单 笔 申 购 及追
加申购的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单笔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含申购费),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2 、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制。
3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5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为 1 份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或转换导致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 份,
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 户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为 1 份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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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 基 金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取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 分 档 设 置 。 投 资
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是 指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依 法 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 以 及 可 以 投
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
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非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的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减,如下所示:
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金的
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0%
100万元≤M<500万元 0.18%
M ≥500万元 1000 元/ 笔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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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须 按 每 笔 申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计算。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本基金赎 回 费 率 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
比例
Y <7 日 1.50% 100%
7 日 ≤Y <30 日 0.50% 100%
Y ≥30 日 0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参 见
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申购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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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 定 金 额 ;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舍五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为 1.00%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 , 则 可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 (1 +1.00%)=9,900.99 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 =99.01 元
申购份额=9,900.99/1.0500 =9,429.51 份
即 :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10 ,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9,429.51 份 基 金 份 额 。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基金份额的 赎 回 价 格 以 赎回当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 回 份 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 舍 五 入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15 日 , 对 应 赎回
费率为 0.5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金额为: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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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10,000×1.1000 =11,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 0 0 . 0 0 ×0.50%=5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 -55.00=10,945.0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15 日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可得到 10,945.00 元 赎 回 金 额 。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舍五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在开放期内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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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 影 响 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10、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开 放 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的 , 开 放 期 将 按
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 九 ) 拒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在开放期内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绝、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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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
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
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工作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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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
比例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于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 但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出10%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 以 内 ( 含
10%)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见 相 关 公
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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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4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二 )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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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四)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 五)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制 定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并 开 展 相 关 业 务 , 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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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取 得 超 越 基 金
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其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的 0% —30%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前 述 现 金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三 ) 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和开放期投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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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财政货币政策变化 、 不 同 行 业 发 展
趋势等分析判断,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金融产
品的收益及风险特征,动态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
2 、 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变
化趋势,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
期的属性,即货币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投资组
合的久期配置。
2 )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 期 限 的 骑 乘 收 益
进行分析。通过优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
合,从而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
案。
子弹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集 中 分 布 ;
杠铃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呈 两 极 分 布 ;
梯形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在 投 资 期 内 尽 可 能 平 均 分 布 。
3 )债券类别配置/ 个 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
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个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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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等利率债
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3 、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相关特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债券和
股票之间。在进行可转换债券筛选时,本基金将首先对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内
在 债 券 价 值 ( 如 票 面 利 息 、 利 息 补 偿 及 无 条 件 回 售 价 格 ) 、 保 护 条 款 的 适 用 范
围、流动性等方面进行研究;然后对可转换债券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
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后将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
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4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
构成、利率风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 、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其
中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 结 合 投 研 团 队 的 综 合 判 断 , 构 造 股 票 投 资
组合。 其 间 , 本 基 金 也 将 积极关 注 当 前 已 经 完成 定 向 增 发 , 且 还 处 于 锁 定 期
的上市公司,当二级市场股价跌破定向增发价时,通过 深 入 研 究 增 发 新 股 的
上市公司的 基本面 , 并 结 合 当 前 股 价 在 技 术 面 的 情 况 , 在 其 二 级 市 场 股 价 达
到一定的破发幅度后择机买入,在定向增发股票解禁日逐渐临近或定向增发
股票解禁后择机卖出,以实现破 发 回 补 的 收 益 。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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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结合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
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与现货组合进行匹配,采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
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定期
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 成 交 金 额 、 持 仓 量
和基差等数据,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运作效
率,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7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投资权证,权证投资策略主要从
价值投资的角度出发,将权证作为套利和锁定风险的工具,采用包括套利投
资策略、风险锁定策略和股票替代策略进行权证投资。由于权证市场的高波
动性,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还需要重点考察权证的流动性风险,寻找流动性
与基金投资规模相匹配的、成交活跃的权证进行适量配置。
8 、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 采 用 封 闭 运 作 和 开 放 运 作 交 替 循 环 的 方
式 。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人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
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 四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30% ;
(2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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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 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前 述 现 金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总量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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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5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封 闭 期
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6 ) 本基金参与 股 指 期 货 投资, 需 遵 守 下 述 限 制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开 放 期 内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开放期内,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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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上 述 第 (2)、
(12) 、 (17) 、 (18 ) 项 约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当符合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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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全债指 数 收 益 率 ×70%+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30%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是 中 证 指 数 有限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和
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
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沪深 300 指 数 是 由 中 证 指 数 有限公司 编 制 发 布 、 表 征 A 股 市 场 走 势
的 权 威 指 数 。 该 指 数 是 由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
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 设 定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 中证全债指 数 收 益 率 ×70%+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30%”, 该 基 准 能 客 观
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致并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指
定媒介上及时公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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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基金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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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和 不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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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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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 定 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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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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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
定 予以公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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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 期货交易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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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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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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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 易 费 用 ;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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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支付日支付。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 费 率 计 提 。 销 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于次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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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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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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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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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本 基金 公 开 披 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 基金合同 》 生 效 公 告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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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封闭期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放期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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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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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进 入 开 放 期 )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基金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5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26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 值 ;
(27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10、 基金投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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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11 、基金投资 股 指 期 货 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10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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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金信息:
(1 ) 不可抗力;
(2 ) 发 生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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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主要由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和 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组成,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的各项宏观政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产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各行业和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等 , 并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
险 。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信用风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导 致 信
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 三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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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险。
( 四 )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安 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章节。
2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1 ) 投 资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等 。 上述资
产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
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正常情况下上述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控,当发生极
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启
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2 ) 投 资 行 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行业基本面及市场环
境变化的前提下灵活地进行行业配置,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不
以投资于某一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受到投资行业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影 响 较 小 。
(3 ) 投 资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 性 受限资产和非上市交易的股票 、
债券 及 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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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遵守基金合同约定的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的前提下,可在进入开
放期之前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 将
投资于 7 个 工 作 日 可 变 现 资 产 : 包 括 可 在 交 易 所 、 银 行 间 市 场 正 常 交 易 的 股
票 、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
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资产。
综上所述,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
3 、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将 运 用 多 种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对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 ) 延 缓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2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3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措 施 。
具体措施,详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的 相 关 内 容 。
4 、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
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具 体 措 施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中 “ ( 十 )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 ) 拒绝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上 述 具 体 措 施 ,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 (九)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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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的相关内容。
(3 )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 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 ) 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
成本。
(五)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1 、 本基金可投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具 有 一 定 的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
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2 、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
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
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重大损失。
3 、 定 期 开 放 机 制 的 风 险
(1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并且每
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可能不同,因此,投资人需关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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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
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2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则可能导
致本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并迫使基金管理人抛售所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本基金
赎回的现金需要,因此,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
产生的负面影响。
( 六 ) 其他风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战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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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且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工作日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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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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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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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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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 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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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请;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期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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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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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期货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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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按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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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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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且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前 提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低 基 金
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且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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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少提前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
3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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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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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 上 ( 含 1/3)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有 代 表 1/3 以 上 ( 含 1/3)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4 )上述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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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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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 项 所 规 定 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 ( 含 2/3)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 否 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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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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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且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工作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2 、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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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
4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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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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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 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 续 经 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2 、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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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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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30%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前 述 现 金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30%;
2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总量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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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5)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封 闭 期 内 ,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6) 本基金参与 股 指 期 货 投资, 需 遵 守 下 述 限 制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封闭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 放 期 内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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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上 述 第 2)、 12)、
17) 、18) 项 约 定 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十一 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
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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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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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7 、 基金托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本 条 所 指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提 及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一 致 ,
具体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
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 ( 如 有 )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整。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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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过 程 中 , 如 认 为
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
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 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
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
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 职
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9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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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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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2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设的基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提 供 充 分 协 助 。
3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金托管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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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进行。
(3 ) 基金托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托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定。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 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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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办理。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托 管 人 对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复核程序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四舍五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每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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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 对 外 公 布 。
( 六 ) 基金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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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 托管协议的 变 更 、 终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理权;
(4 ) 发生法律法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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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登 记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季度结束后2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 邮 寄 该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对于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供 电
子 对 账 单 (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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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上交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相 关 公 告 。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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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 八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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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所,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文 本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hfund.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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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中海添瑞 定 期 开 放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注册 的
文件。
2、《 中海添瑞 定 期 开 放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中海添瑞 定 期 开 放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册中海添瑞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法律意
见。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 住 所 免 费 查 阅 备 查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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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 年 十 一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