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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汇利(501051)

圆信汇利: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圆 信 永 丰 汇 利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圆信 永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发 售时 间:2017 年 11 月 6 日-2017 年11 月 24 日 
 
重 要提 示 
 
1、 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
已获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 可〔2017〕1847 号 文 注册。中 国证 监会对 本 基金的注册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是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公
司 ”) , 基金托 管人为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本基金 登记机 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4、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为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将自2017 年11 月6
日-2017 年11 月24 日 (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
客服电话咨询 ) 分别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电子直销及本公司指定的其他
销售机构 的销售 网点( 以下统称 “销售 网点” )公开发 售(见 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
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服电话咨询) 场外基金份额 。 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 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
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具体名单
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相关公告。 
鉴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按照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完成系统改造,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2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则, 本基金在前述系统改造完成前暂不开放场内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场内赎回业务开放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投资 者欲购 买本基 金,须开 立本公 司基金 账户。投 资者不 得非法 利用他
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如果投资者
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则需要在该销售网
点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7、有效 认购款 项在募 集期间产 生的利 息将折 算为基金 份额归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投资 者认购 基金份 额采用全 额缴款 的认购 方式。投 资者认 购时, 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对单一
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份额不设上限,但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9、投资者在当日(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 T+2 日后
(包括T+2 日) 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
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
的成功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认购
申请提交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 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结果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介的 《圆信永丰汇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本
公 告 将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www.gtsfund.com.cn)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相 关 信 息
披露媒介,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
宜。 
11、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 认购等具体事 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公告。 
12、在募 集期间 ,各销 售机构可 能还将 适时调 整或增加 部分基 金销售 城市。
具体城市名单、 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
告, 或拨打本公司及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本公司在 
3 
 
募集期内还可能调整或增加新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3、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070088 或021-60366818 咨询
认购事宜,也可拨打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 务 电 话 咨 询 认 购 事 宜 。 
14 、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070088 或021-60366818 咨询认购事宜。 
15、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并可根据基金销售
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 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
基金 、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
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
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
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生 的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定风
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如下: (1 )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 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 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 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 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终止 上市的可能。 (2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 品种,其 流动性 风险和 信用风险 均高于 一般债 券品种, 会影响 组合的 风险特征。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由于不 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 类债券的认可度 ,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 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同时, 各类材料 (包括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 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3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 工具, 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 资产风险来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价 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包括信用评 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等 。 (4 )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①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 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具有杠杆性 风险; ②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 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 交易所将按照 5 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 具有 到期日风险; ③持仓组合品种变现时, 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 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④股指期货设置了涨跌停板限制, 本基金的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可能无法平 仓,存在流动性风险; ⑤交易所设置了持仓限制, 本基金的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超过限制比例, 会 被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⑥交易所设置了强制减仓限制, 本基金的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 制减仓范围的,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6 一 、基 金募集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简称:圆信汇利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代码 501051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八)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九)销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 金大厦 19 楼 电话:021-60366073 ;传真:021-60366001 厦门直销中心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 号金融中心大厦21 楼2102 7 室 电话:0592-3016513 ;传真:0592-3016501 网址:www.gtsfund.com.cn (2 )电子直销 1)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gts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070088 ;021-60366818 2)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系统之微信交易端口 圆信永丰基金微信公众号:gtsfund4006070088 客服电话:4006070088 ;021-60366818 2、其他销售机构 (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电话:95588 联系人:刘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 (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10 层 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电话:4008210203 (1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办公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0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6 、7 楼 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1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服电话:4000-188-288


网址:stock.pingan.com


(19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11 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鉴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按照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完成系统改造,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 本基金在前述系统改造完成前暂不开放场内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场内赎回业务开放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 调整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整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 本基金的募集 期为2017 年11 月6 日-2017 年11 月24 日。 在募集期内, 本基金向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时间, 但最长不超过法定 募集期。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或决定提前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12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5、若募 集期限 届满, 基金募集 未达到 备案条 件,则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募集资金 存放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与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6、如遇 突发事 件,以 上基金募 集期的 安排可 以依法适 当调整 并按规 定予以 公告。 (十一)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2、认购费率 1)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率 (1 )场外认购费用 认购金 额M (元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 元≤M<200 万 1.00% 200 万 元≤M<500 万 0.60% M ≥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为认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 由投资者承担, 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场内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3 本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 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使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上述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 金所有。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 1.20% ,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 5.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0 ×1.20%/(1+1.20% )=118.58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8.58=9,881.42 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 份 利息转份额=5.50/1.00=5.50 份 总认购份额=9,881.42+5.50=9,886.92 份 即如果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1.20%, 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50 元,则其可得到 9,886.92 份基金份额。 2) 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使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4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上述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 采用截位 方式保 留到整 数位,整 数位后 小数部 分的份额 对应的 资金返 还投资者; 认购利息 折算的 基金份 额按截位 方式保 留到整 数位,小 数部分 舍去归 基金资产。 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 1.20% ,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 5.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0 ×1.20%/(1+1.20% )=118.58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8.58=9,881.42 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 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9,881 份(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 利息转份额=5.50/1.00=5 份(按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 购份额=9,881+5=9,886 份 投资者可获取的退还资金=0.42 元 即如果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1.20%, 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 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50 元,则其可得到 9,886 份基金份额,获得退还资金 0.42 元。 二 、发 售方式 及有 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场外销售机 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每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每次认 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00.00 元(含认购费) 。 募集期间 不设置 投资者 单个账户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和 累计认 购金额 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15 在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 元, 且须为 1 元的整数倍。 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 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相关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认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场外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场内提交的认购申报,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 个 人投资 者 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直销中心 1、注意事项 (1 ) 个人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金额在人民币 1,000.00 元 (含) 以上, 可 选择 到本公司 直销中心 认购。 (2 )投资者可以选择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3 )在 直销中 心开立 基金及交 易账户 的投资 者应指定 一个银 行账户 作为其 资金结算账户, 进行赎回、 分红及无效认 (申) 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 资金 结算账户的户名必须与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4 )营业时间:工作日 9:00~17:00(节假日不受理) 。 (5 )请 有意在 本公司 直销中心 认购基 金的个 人投资者 尽早向 直销中 心索 取 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 (www.gtsfund.com.cn) 上下载有关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 式一致。 (6 )直 销中心 与本公 司指定的 其他销 售机构 的申请表 不同, 投资者 请勿混 用。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


16 ①投资者可到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 准确, 否 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②选择在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③开户提交下列材料: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 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及正反面复印件; ? 预留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 填妥、本人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 ; ? 填妥、本人签章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 填妥、本人签章的《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人权益须知》 ; ?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不时更新的法律、 法规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要求投 资者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④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 可在自申请日 (T 日) 起第二个工作 日到直 销中心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结果,如确认成功可查询基金账号。 (2 )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 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预留银行账户存入本公 司直销中心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结算账户。 户名: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001244319025806611 ①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投资者应在 “汇款人” 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 的名称。 B.投资者应在 “汇款备注栏” 或 “用途栏” 中 准确填写其欲购买的本公司募 集基金的名称或代码,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由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资金 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 则以资金足额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 在募集 期结束 前) ,投 资人须 对其申 请表中的 申请日 期进行 修改(即有 17 效申请日) ③以下情 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C.投资者划来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最后一日下午 17:00 之前未足额 划到指 定基金直销资金结算账户的; E.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3 )认购 汇款已经到账并完成开户的投资者, 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填妥并签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 ?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划款账户须与预留银行账户一 致) ; ? 不与开户手续同时办理的认购交易, 需提供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 印件。若 投资者 身份证 明文件已 过有效 期,须 补充提供 其在有 效期内 的身份证明 文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不时更新的法律法规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要求投资 者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4 )认购确认结果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 可在自申请日 (T 日) 起第二个工作日到本公 司直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确认与否, 待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查询到基金认购份额。 (二)电子直销 1、开户与认购时间 电子直销在本基金募集期全天 24 小时接受开 户及认购业务;基金发售日每 天 17:00 后客户提交 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正 常受理客户申请,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 2、开户与交易网站:www.gtsfund.com.cn 。 3、开户及认购程序 (1 ) 从 未 开 通 过 本 公 司 电 子 直 销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可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18 (www.gtsfund.com.cn )选择 “网 上交易 —— 开户” ,根据 页面 提示 ,进行 网上 开户 操作 ;在网 上 开户 申请提交 成功后 ,即可 登录“网 上交易 ” ,通 过本公司网 站 进行网上 认购; (2 )已 开通本 公司电 子直销的 个人投 资者 , 可直接登 录本公 司网站 “网上 交易” 进行网上认购 。 4、认购确认结果查询 认购申请提交成功后, 投资者可于 T+2 个工作日起 (T 为申请日) 登 陆本公 司网站, 查询确认的认购金额; 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查询到确认的基金认 购份额。 5、注意事项 电子直销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放。 (三)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新增销售机构的 开户与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四、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 本 公司直销中心及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的 基金销售 网点认购 。 (一)直销中心 1、注意事项 (1 )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金额在人民币 1,000.00 元 (含) 以 上可选择 到本公司 直销中心认购。 (2 )投资者可以选择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3 )在 直销中 心开立 基金及交 易账户 的基金 投资者应 指定一 个银行 账户作 为其资金交收账户, 以便进行赎回、 分红及无效认 (申) 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 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基金投资者的名称一致。 (4 )营业时间:工作日 9:00~17:00(节假日不受理) 。 (5 )请 有意在 直销中 心认购基 金的机 构投资 者尽早向 直销中 心索取 开户和 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gtsfund.com.cn)上下 19 载有关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 致。 (6 )直 销中心 与本公 司指定的 其他销 售机构 的申请表 不同, 投资者 请勿混 用。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 ①投资者可到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 准确, 否 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②选择在直销中心认购 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③机构投资者需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机构) ; ? 填妥、加盖机构公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 ?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正反面复印件; ? 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书 原 件 及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 预留银行账户的银行 《开户许可证》 或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原件及加 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 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预留印鉴卡》 ; ? 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授权委托书》 ; ? 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不时更新的法律、 法规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要求投 资者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④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 可在自申请日 (T 日) 起第二个工作 日到直 销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与否, 如果开户确认成 功则可以得到基金账号。 (2 )缴款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 基金, 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预留银行账户存入本公 20 司直销中心在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结算账户。 户名: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001244319025806611 ①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投资者应在 “汇款人” 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 的名称。 B.投资者应在 “汇款备注栏” 或 “用途栏” 中 准确填写其欲购买的本公司募 集基金的名称或代码,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由投资者承担。 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 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 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如果机构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 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 在募集 期结束 前) ,投 资人须 对其申 请表中的 申请日 期进行 修改(即有 效申请日) ③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款项将退往机构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机构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B.机构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C.投资者划来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划来得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最后一日下午 17:00 之前未足额 划到指 定基金直 销专户的。 E.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3 )认购 汇款办理完毕并完成开户的机构投资者, 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 材料: ?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付款账户须与预留银行账户一致) 。 (4 )认购受理查询 认购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 可在自申请日 (T 日) 起第二个工作日到直销 21 中心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或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确认与否, 待基金合 同生效后可查询到基金认购份额。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新增销售机构的 开户与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 清 算与交 割 (一) 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将于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 由各销售机构及时 将无效认购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 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 、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一) 募集期截止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 将有效认购资 金 (不含认购费) 及有 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一并划入其在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 并应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 认购份 额、利息等的证明。 (二)若 基金合 同达到 生效条件 ,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提 交验资 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 (三) 若因本基 金未达到募集备案条件而导致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管 理人将承担因基金募集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的资金并 加计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返还认 购本基金的投资人。


22 七 、本 次基金 募集 当事人 及 中 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 福建)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厦门片 区 (保税港 区)海 景南 二 路 45 号4 楼 02 单元之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成立时间:2014 年1 月2 日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14 号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电话:021-60366000 传真:021-60366009 客服电话:4006070088 网址:www.gtsfund.com.cn 联系人:严晓波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成立时间:2000 年05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0〕5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69667.167400 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2000 年05 月19 日至2050 年 05 月19 日 基金托 管资格 批文及 文 号: 证 监许可 〔2014〕1170 号《 关于核 准兴 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三)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本基金的 份额发售 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 : 一、 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九) 销售 机构 。


23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 楼 负责人:吴明德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联系人:李鹏飞 经办律师:李鹏飞、詹磊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逦迆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逦迆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