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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价值轮动A(005282)

中金价值轮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 金 价值轮 动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中 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中金价值 轮动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的募集 申请 于 2017 年 7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7]1160 号文 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收益及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 及期货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及期货市场 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 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 理风险、 估值风险、 操作及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 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其 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 为 A 、C 两类,其中 A 类 基金份额收取认/ 申购费, 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申购费, 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 、C 两类 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 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绪言........................................................................................................ 4 第二部分释义........................................................................................................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5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6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78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 财产的清算.................................. 8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6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7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8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 项.......................................................................... 90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1 第二十 三部分备查文件...................................................................................... 92 附件 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 附件 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0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 分绪言 《中 金价值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 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及 《中金价 值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或 “ 本 基 金 ”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 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指 《中金价 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金价 值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中金价值轮 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中 金价值 轮动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6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金基金管理有招募说明书 7 限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中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招募说明书 8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招募说明书 9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10 第三部 分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林寿康 成立时间: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 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林寿康先生, 董事长, 货币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部经济 学家; 香港金融管理局货币管理部高级经理; 德意志摩根建富公司新兴市场部经 济学家;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国际部副主任。 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委员会成员、投资管理业务负责人、董事总经理。 孙菁女士, 董事, 管理学硕士。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 副总经理、 公司管理部副总经理、 运营支持部执行总经理及负责人等职务。 现任招募说明书 11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劲峰先生, 董事, 机械工程专业学士。 历任英国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英 国及香港) 审计、 核算见习 生、 副经理, 经理等职务; 香港汇丰银行资本市场财 务经理、 货币及 外汇市 场财务经 理职务 ;高盛 (亚洲) ,高盛 集团( 日本东京) 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 权益类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 日 本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 香港财务控制负责人、 执行董事等职务; 北京高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后台协调、 风险管理岗位; 高盛 (亚洲)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 部亚太区首席营运官、 亚太除日本首席营运官、 产品研发主管和董事总经理职务。 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刚先生, 董事, 法学博士。 历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 人员; 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合规律师、 中国国际金 融香港有限公司合规律师、 中金美国证券有限公司法律部负责人; 厚朴香港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事务负责人。 陈刚先生是纽约州执业律师并具有中国法律 职业资格。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董事总经理。 赵璧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经理助理; 中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李永先生 ,董事 ,工商 管理硕士 。历任 中国人 保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交 易员、 风险监控员、 投资经理; 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业务部投资经 理、 固定收益团队负责人、 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一级团队负责 人;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委员会委员、 自有资金投资委员会 委员。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龙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内蒙康隆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宝 睿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设银行独立董事 。 张春 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和决策科学博士。 历任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卡尔 森管理学院金融系终身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和会计系讲席教授、 系主任、 副教务长。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执行院长。 颜羽女士,独立 董 事 ,经 济 法 硕 士 、EMBA 硕 士 研 究 生 。历 任 云 南政 法 干招募说明书 12 部管理学院教师; 四通集团条法部法律咨询副主任; 海问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律 师;嘉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嘉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夏静 女士, 执行监事 , 数学系理学硕士。 历任普华永道 (深圳) 咨询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服务部经理;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 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负责人。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 林寿康先生,董事长,货币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孙菁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永先生 ,副总经理 。简历同上。 李虹女士 ,督察 长,法 学硕士。 历任美 国众达 律师事务 所北京 代表处 律师;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 李虹女士是美国纽约州执业律 师并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郭党钰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宁波镇海炼化投资经理; 华泰证券项目经 理; 德恒证券高级经理; 华策投资有限公司投资 副总经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石玉女士, 管理学硕士。 历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 固定 收益研究员;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投资经理助理、 投资经理 ; 现任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郭党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简历同上 。 魏孛先生,2010 年 8 月至 2014 年 10 月,在 北京尊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 事 A 股量化策略开发, 参与管理数十亿人民币的量化投资组合, 投资标的包括 A 股及股指期货。 2014 年 11 月, 加入中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职量化专户 产品的投资经理,现任量化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招募说明书 13 三 、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 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14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 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 基 金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 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 公司内部控制的 总体目标 (1 )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 监管规 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率,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招募说明书 15 2、 公司内部控制 遵守以下原则 (1 )首 要性原 则:公 司将内部 控制工 作作为 公司经营 中的首 要任务 ,以保 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工 作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有 业务部 门和岗 位,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 (3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必须在 精简的 基础上 设立能充 分满足 公司经 营运作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5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各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 )防 火墙原 则:基 金资产与 公司资 产、不 同基金的 资产和 其他委 托资产 实行独立运作,严格分离,分别核算; (7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基 金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 (8 )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 规、规 章和各 项规定; (9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 涵盖公 司经营管 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0 )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11 )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 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3、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 (1 )组织架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织 架构, 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 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 强调各部门之招募说明书 16 间合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 理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分别负责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 产品相关 的重大决 策。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 相互衔接原则, 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 经营运作 需要的 机构、 部门和岗 位。各 机构、 各部门必 须在分 工合作 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 作标准, 使各项工作规 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 (2 )内控流程 内部控制流程分为事前防范、事中 监控 与事后完善三个步骤。 1) 事前 防范主 要是指 内部控制 的相关 责任部 门与责任 人依照 内部控 制的原 则,针对本部门和岗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2) 事中 监控主 要指内 部控制的 相关职 能部门 依照适用 的制度 和防范 措施进 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 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事中监控的重点在 于实施例行和 突击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 以及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 等; 3)事后 完善主 要通过 风险事件 的分析 与总结 ,使相关 部门和 岗位对 自身的 业务 流程 进行完善。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公司对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一定的控制 措施,充分控制相应业务风险。主要包括 如下方面: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2 )市场推广及销售业务控制; (3 )信息披露控制; (4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5 )会计系统控制; (6 )监察稽核控制等。 招募说明书 17 5、 内部控制的监督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时性等进行持续的监 督。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 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 出 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告报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必要时, 公司股东、 董事会、 执行监事、 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公司聘请 外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 并出具专题报告。 外部专家可 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 新的金融工具、 新技术、 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有可 能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 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 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 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查, 审查其合法、 合规和有效性。 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 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 基金管 理人 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18 第四部 分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浦发银行)是 1992 年 8 月 28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1993 年 1 月 9 日开业、1999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股票 交易代 码:600000) 的全国 性 股份制商 业银行 ,总行 设在上海。招募说明书 19 浦发银行连续多年被《亚洲周刊》评为“中国上市公司 100 强” 。美 国《财富》 杂志发布 2016 年世界 500 强企业排行榜,浦发银行位列榜单第 227 位,较上年 提升 69 位, 居上榜中资企业第 48 位、 中资银行第 9 位; 根据美国 《福布斯》 杂 志发布的“2016 年全球企业 2000 强”榜单,浦发银行排名全球企业第 57 位; 国际权威财经媒体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2016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榜单, 浦发银行按照核心资本,排名跃升至全球第 29 位,较上年(第 35 位)上升 6 位; 成本收入比为全球银行最低, 排名第 1。 浦发银行也是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 同时获得三大国际评级机构投资级评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 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2013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 管与养老金业务部, 2016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 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 管部管理及运行良好, 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秉承 “五星 托管、全 心服务 ”为理 念,全力 打造面 向各类 客户,联 接各类 市场, 横跨境内、 境外, 专业服务资产管理与交易的托管平台。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 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 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 男,1955 年 出生,工 商管 理硕士 , 高级经济 师。 曾任中 国 工商银 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副行长、 党委副书 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上海市金 融工作党委副书记、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第十届、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 出生,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经济师 。曾 任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招募说明书 20 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 男,1966 年 出生,硕 士研 究生, 经 济师。历 任工 商银行 总 行教育 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 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 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2376 亿元,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一十三只, 分别为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 长 盛盛泰灵 活配置 混合、 鹏华丰康 债券、 汇安丰 恒混合、 银河 犇 利灵活 配置混合、 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 国泰润利纯债、 长安鑫 富领先混 合、万 家现金 增利货币 、南方 和利定 开债券、 汇安丰 泰灵活 配置混合、 华富天益 货币、 工银瑞 信瑞盈半 年定开 债券、 易方达瑞 弘混合 、汇安 丰华混合、 博时鑫惠混合、 兴业安润货币、 兴业裕丰债券、 鑫元合丰纯债、 汇添富鑫瑞债券、 国泰普益混合、 汇安丰融灵活配置、 汇安嘉源纯债、 招 商招华纯债、 中欧骏泰货 币、 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 国联安鑫利混合、 易方达瑞程混合、 国泰景益灵活 配置混合、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 招商招祥纯债、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 兴业裕华 债券、招 商兴福 灵活配 置、南方 宣利定 开债券 、鹏华普 泰债券 、汇安 嘉汇纯债、 国联安鑫 盛混合 、广发 汇瑞一年 定开债 券、长 安泓泽纯 债、银 河君耀 灵活配置、 中加丰享纯债、招商招怡纯债、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 定开债、 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 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 金、 鹏华兴锐定期开放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博时富发纯债基金、 银河君信 混合基金、 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 鹏华兴盛定期 开放基金 、中银 尊享半 年定开基 金、国 泰添益 混合基金 、鑫元 得利债 券型基金、 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工银瑞信恒享纯债、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 富安达长 盈保本 、华富 诚鑫灵活 配置、 银华远 景债券、 南方转 型驱动 灵活配置、招募说明书 21 国联安安稳保本、 鑫元汇利债券、 华夏新活力混合、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 国 联安鑫悦混合、 国联安鑫禧混合、 易方达裕祥回报、 博时产业债纯债、 安信动态 策略灵活配置、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 东方红稳健精选、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 、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 鑫元 合丰分级债券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 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 汇添富和 聚宝货币、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天弘新价值混合、 华富健康 文娱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 国投瑞银新成长、 金鹰改革红利、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 中海 安鑫保本、 易方达裕丰回报、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 长信利众 分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泰 金龙行 业精选 、国泰金 龙债券 、天治 财富增长、 广发小盘成长、汇添富货币、长信金利趋 势、嘉实优质企业、博时安丰 18 个月 LOF 、 华 富 保 本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银 华 永泰 债 券 型基 金 、国 联 安货 币 基 金 、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等。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本行 内部控 制目标 为:确保 经营活 动中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 内部控 制组织 架构为: 总行法 律合规 部是全行 内部控 制的牵 头管理 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 盖 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招募说明书 22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 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 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 查风险隐患。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监督 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务 人员, 在授权 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 护基金投资招募说明书 23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量化 的监督 指标, 由核算监 督岗通 过托管 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 人提供 的各种报 表和报 告等, 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监 督结果, 采取定 期和不 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 规违法 操作,以 电话、 邮件、 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对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 况的检 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招募说明书 24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中心 (1 )直销柜台 名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林寿康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9121 联系人: 张显 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 网站:www.ciccfund.com (2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 :中金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 :trade.cicc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 销售 机构的公告。 二 、 登 记机构 名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林寿康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5573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白娜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程海良、李砾 联系人: 程海良


招募说明书 26 第六部 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17 年 7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160 号文注册 。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与 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三、 基 金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销售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招募说明书 27 四 、 发 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 、 发 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六 、募 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及其他 销售机构进行募集。 投资人 还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www.ciccfund.com ) , 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 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目 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 人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 销售机构的, 基金管理人将会刊登关于 本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 七 、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 、 基 金份额 的发售 面值 与 认 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九 、认 购费用 与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一)认购费用 招募说明书 28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0% M<100 万 1.00% 100 万≤M<200 万 0.60% 200 万≤M<500 万 0.40% 500 万≤M 500 元/ 笔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 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5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 ,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 (1+1.00% )=198,019.80 元 招募说明书 29 认购费用=200,000 -198,019.80=1,980.20 元 认购份额=(198,019.80+15 )/1.00 =198,034.8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 15 元,则其可得到 198,034.8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10)/1.00=100,01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1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十 、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 投 资人 认 购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 的手续 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 的方式 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2 )投资人认购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基 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可 多次认 购, 认 购费用按 每笔认 购申请 单独计 算 ,已受理 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4 )基 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 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 (5 )若 投资 人 的认购 申请被确 认为无 效,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将 投资 人 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 人。 3、认购 的限额 (1 )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柜 台进行 认购, 单个基金 账户首 次认购 最低金 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认购费) ; (2 )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销 进行认 购,单 个基金账 户 首次 认购最低 金额招募说明书 30 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含认购费) , 网上直销单 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3 )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募 集期内 ,如本 基金单个 投资人 累计认 购的基金 份额数 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 总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 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 一 、 募集期 间认 购资金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 的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


招募说明书 31 第七部 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提前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 。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超过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招募说明书 3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3 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 、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招募说明书 34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5、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招募说明书 35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遇证券 、 期货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 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 下,对上 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 、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量限制 1、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柜台 进行申 购,单 个基金账 户首次 申购最 低金额 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含申购费) 。 2、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 上直销进 行申购 ,单个 基金账户 首次申 购 最低 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 , 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含申购费) , 网上直销单 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3、 通过本基金 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单笔 500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4、投资 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当 期分配 的基金 收益转为 基金份 额时, 不受最招募说明书 36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 份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导致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则 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 投资人 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 6、本基 金 可以 对单个 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进行 限制, 具体数 额 请参 见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7、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8、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 相应的 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 行 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 , 在指定媒 介 公告。 七、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 具体 申购费率见下表: 招募说明书 37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0.00% 100 万≤M<200 万 1.00% 200 万≤M<500 万 0.60% 500 万≤M 500 元/ 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承担, 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等各项费用 。 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类别的不同及持有该部分 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T )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1.50% 7 日≤T<30 日 0.75% 0.50% 30 日≤T<90 日 0.50% 0.00% 90 日≤T<180 日 0.50% T ≥180 日 0.00%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少于 90 日 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日少 于 180 日的 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 入基金财产比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 基金合同 约定范 围内 调 整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招募说明书 38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等。 5、当本 基金各 类份额 发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 万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50%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1.50% )=394,088.67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5,911.33 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0=373,190.03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份额 的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3,190.0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 假定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 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40 万元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1.0520 =380,228.1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 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可得到 380,228.14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8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7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0.75%=93.7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93.75=12,406.25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8 天 , 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06.25 元。 例 6: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为 28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 ,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600=12,600.00 元 招募说明书 40 赎回费用=12,600.00× 0.50%=63.00 元 净赎回金额=12,600.00-63.00=12,537.0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8 天 , 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37.00 元。 3、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 算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8、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招募说明书 41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基金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被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 。 6、 基金组合资产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足支付当日净赎 回申请所需资金的 (7 个工作日可 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 易的股票、 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 支取的逆 回购、 银行存 款,7 个 工作日 内能够 确认收到 的各类 应收款 项等) 。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比例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招募说明书 42 8、 基金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招募说明书 43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在 出现巨 额赎回 时,对于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超过 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 25% 以上的赎回申请, 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此类持有人未超过 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 “ (1) 全部赎回” 或 “ (2 ) 部分延期 赎回” 的方式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招募说明书 44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招募说明书 45 十 七、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 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 八 、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九 、 其他业 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二十、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且 对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 赎 回等 安排进 行补 充和调 整并 提前公 告 。


招募说明书 46 第九部 分基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实 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次级债 ( 含二级资本债券, 仅限 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 、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 等) 、债 券回购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 银行存款、 同 业 存 单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为: 股 票 资 产 占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在每 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 、投 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分析方法, 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周期与形势、 货 币政策、 财政政策、 利 率走势、 资金供求、 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 因素, 分析 比较债券市场、 股票市场、 及现金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特征, 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招募说明书 47 的投资比例,控制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二)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 、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 通过研 究国民 经济运行 状况、 货币市 场及资本 市场资 金供求 关系, 分析 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融和中期票据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 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 整。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在给定组合久 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 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 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 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3 、利率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运行状况,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可能情景的判研, 预测财政 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 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 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 化趋势的预期, 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 本基金将增加 组合的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反之, 本基金将缩短组合 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4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 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精选个券, 结合 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并优化投资组合。 (1 )买入并持有策略 买入并持有策略是指选择信用风险可承担, 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类 产品持有到期,获取票息收益。选择买入并持有策略时, 基 金 选 券 的 原 则 包 括 : 1 )债券的信用风险可 承担。通过对债券 的信 用风险和收益进行 分析 ,选择 收益率较高、信用风险可承担的债券品种。 2 )债券的信用利差合 理。债券信用利差 有明 显的周期性变化, 本基 金可在招募说明书 48 信用利差较高并有减小趋势的情况下,加大买入并持有策略的力度。 3 )债券的期限合理。 根据利率市场的波 动性 ,在相对高利率环 境下 ,选择 期限较长的品种,在相对低利率环境下,选择期限较短的品种。 (2 )行业配置策 略 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 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 本基金将运用定性 定量模型 ,在自 下而上 的个债精 选策略 基础上 ,采取适 度分散 的行业 配置策略, 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 )利差轮动策略 信用债券的利差受到经济周期、 行业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特 征, 本基金将结合对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的判断, 在预期利差将变大的情况下卖 出此类债券,在预期利差缩小的情况下买入此类债券,以获取利差收益。 5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本基金将 适当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6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 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 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三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 在此基础上重 点分析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研究中小企业私 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 情况, 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其次, 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发展前景、 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 最后, 结合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票面利率、 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四)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 49 在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并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 本基金对可 转债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 从行业选择和个券选择两方面进行全方 位的评估 ,对盈 利能力 或成长性 较好的 行业和 上市公司 的可转 债进行 重点关注, 对可转债投资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五)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 债券价值和内嵌期价值, 本基金 管理人将对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 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 行投资。 此外, 本基金 还将根据 新发可 交换债 券的预计 中签率 、模型 定价结果, 积极参与可交 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 将通过宏观经 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 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 在具体投资过程中, 重点关注 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基础资产的类型,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 收益率的影响, 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分析。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总量规模,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实现资产支持证券对 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 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的。 结合国债交易 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 流动性等情况, 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八) 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价值轮动策略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核心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围绕对相关行业属性及景气周期的判断, 形成以不同阶段 的行业配置策略。 1 、价值投资策略: 在个股投资的层面,本基金将通过对公司经营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 选 取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公司;通过分析公司基本面,成长趋势,PE 和 PB 等招募说明书 50 指标来衡量公司当前的价值; 重点投资于各行业中具备内生性增长基础的价值型 企业, 并重点关注相关个股的安全边际及绝对收益机会。 通过市占率、 盈利能力、 成长能力等核心指标, 选出相关行业中具备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买入并持有。 价值型企业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 )上市公司的现有估值水平,能够为股票投资提供价值保障 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 按各行业上市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或预期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当年净利润计算相应的 P/B 或 P/E 指标,按指标由低到高 进行排序,初步选取各行业排名前 50% 的股 票。 2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持 续稳定或增长较快 在符合条件的公司中选取各行业具备内生性增长基础的股票。 2 、行业轮动策略: 按照对经济周期波动敏感程度的高低, 本基金将各个细分行业区分为周期性 行业和稳定类行业。 在股票投资组合构建的过程之中, 通过对不同经济周期阶段 的判断,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两种轮动策略进行配置: 周期性行业内的轮动策略以 及周期性行业与稳定类行业的轮动策略。 1 )周期性行业内的轮动策略 周期性行业通常与经济活动中的投资支出关系密切, 但由于不同产业在产业 链上的位 置不同 ,诸行 业之间的 表现也 是不同 步的。在 不同的 经济景 气阶段中, 有可能通过 轮动的操作来获取持续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主要通过观测各个行业的 价格、库存、开工率、资本开支等数据来把握这些周期性行业的轮动规律。 2 )周期性行业与稳定类行业的轮动策略 稳定类行业对经济周期波动的敏感程度较低。 这类行业通常与经济活动中的 消费活动密切相关。 通常在经济上升到后期或者经济下降到后期, 稳定型行业是 较好选择。 同时长期看由于市场空间足够大, 竞争格局稳定后, 稳定类行业较容 易出现体量大的公司。 3 、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 挑选 出相关上市公司标的。 招募说明书 51 (1 )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 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 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 公司的竞争优势: 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 包括市场地位、 市场 份额、 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 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在营 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等; 资源优势, 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 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 比如市场资源、 专利技术等; 产品优势, 包括是否拥有独 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 2 )公司的盈利模式: 对企业盈利模式的 考察 重点关注企业盈利 模式 的属性 以及成熟程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3 )公司治理方面:考 察上市公司是否有 清晰 、合理、可执行的 发展 战略, 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等。 (2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 财务指标和估值指 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1 )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2 )财务指标:毛利率 、营业利润率、净 利率 、净资产收 益率、 经营 活动净 收益/ 利润总额等; 3 ) 估值指标: 市盈率 (PE )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 ) 、 市销率 (PS ) 和总市值。 (九)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定量化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并与现货资产 进行匹配,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 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招募说明书 52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十)权证投资策略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辅助 运用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 灵 活性等特性, 通过限量投资、 趋势投资、 优化组合、 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 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0%+ 中债综合财富( 总值) 指数收益率× 50%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 代表性强、流 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 中债综合 财富( 总值) 指数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的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债 券 市 场 指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 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 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 或今后法律规发生变化或更改指数 名称、 或有更适当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管理 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履行适当程序,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 、投 资决策 流程 1、决策 和交易 机制: 本基金实 行投资 决策委 员会下的 基金经 理负责 制。投招募说明书 53 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审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策 略、 大类资产配置以及重大单项投资。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 批准的大 类资产 配置范 围内构建 和调整 投资组 合。基金 经理负 责下达 投资指令,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并保证交易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 配置策 略的形 成:研究 部提供 宏观经 济分析报 告、利 率走势 分析报 告、 信用评级报告和债券市场运行报告。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 结合研究 部的相关 研究结 果,以 及外部研 究机构 的资料 ,进行资 产配置 方案的 制定工作, 根据 基金 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 , 拟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 债券配置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 投资策略报告。基金投资策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开始执行。 3、组合 构建: 研究员 根据自己 的研究 独立构 建债券投 资品种 的备选 库。基 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从研究部建立的债券备选库中甄选进行投资 的债券品种。 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 需由 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的项目,提交 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 操作和 执行: 交易部依 据基金 经理的 指令,制 定交易 策略并 执行交 易, 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 任何情况, 交易部负有监控、 处置的职责。 交易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 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 评估和 绩效分 析: 风险 管理部 负责对 基金 运作 进行监 控,对 组合的 风险进行评估, 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研究 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绩效分析, 帮助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 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 6、投资 决策委 员会在 确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有权 根据环 境变化 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招募说明书 54 七、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 –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 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招募说明书 55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7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8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9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7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招募说明书 56 (18 ) 如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 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第(12) 和第 (19 )- (21 ) 项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或上述各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无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提前公告。 招募说明书 57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 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分之二以 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 机构取消上述禁止行为的,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八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 和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5、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部 分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 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一 部分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证、 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市 的 非固 定 收 益 类 有 价证 券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非 固定收 益类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本 基金在 对银行 间和交易 所市场 的固定 收益品种 估值时 ,主要 依据由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招募说明书 60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固 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 本估值 ; (6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市 场参与 者普遍 认同,且 被以往 市场实 际交易 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招募说明书 61 5、本基 金投资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 该类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 基金合 同约定 公告。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招募说明书 62 公告。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招募说明书 63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本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招募说明书 64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证 券 、期 货 经纪 机构 或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不可抗 力等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二 部分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3、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均 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某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类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5、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 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则, 此项 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招募说明书 66 介公告 。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三 部分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68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6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 等,支 付日期顺 延。费 用自动 扣划后, 基金管 理人应 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招募说明书 69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四 部分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五部 分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招募说明书 72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73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招募说明书 74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招募说明书 75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9、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 的信息披露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招募说明书 76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 基金 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六 部分风险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 区域发展政策 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周 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 而 对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 (3 )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 升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招募说明书 79 (7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 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8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 好坏受 多种因素 影响, 如管理 能力、财 务状况 、市场 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财产投 资收益 下降。 虽然本基 金可以 通过投 资多样化 来分散 这种非 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 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 违约, 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 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 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 波动等 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个券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 地转变为现金, 从 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导致没有足 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 融资工 具、股 票等) , 同时本 基金基 于分散投资招募说明书 80 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 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 进行监 测和评 估,使用 前经过 内部审 批程序并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 应影响 ,基金 管理人将 严格依 照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如 基金管理人判断有 误、 获取信息不全、 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会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产生风 险 。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基金资产净招募说明书 81 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 操作及技术 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 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7、 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因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 监管部门的规定 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 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 风险 。 8、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股 票等权益类产品出现市场性整体下跌时将可能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2 )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 性风险 :基金 在期货市 场成交 不活跃 时,可能 在建仓 和平仓 期货时 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 风险: 在使用 期货对冲 市场风 险的过 程中,基 金财产 可能因 为现货 价格与 期货 合约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 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3) 合约展期风险: 本基 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 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 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 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 展期过 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到期 日风险 : 期货 合约到期 时,基 金财产 如持有 未 平仓合 约, 交 易所 将 按照交割结算价将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导致基金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 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5) 期货 保证金 不足风 险:由于 期货价 格朝不 利方向变 动,导 致期货 账户的 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最低保证金要求, 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招募说明书 82 金, 期货 头寸将被强行平仓, 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 直接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6)杠杆 风险: 期货作 为金融衍 生品, 其投资 收益与风 险具有 杠杆效 应。若 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 基 金 资 产 本 金的损失。 7)对手 方风险 :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 财产投 资于 期货 时,会 尽力选 择资信 状况优良 、风险 控制能 力强的期 货公司 作为经 纪商,但 不能杜 绝在极 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 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财 产遭受损失。 8)平仓 风险: 期货经 纪公司或 其客户 保证金 不足,又 未能在 规定的 时间内 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 交易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 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9)连带风险 为基金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 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 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交易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 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10)基金资产投资特定投资对象的其他风险 如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 结算等规则, 可能会导致基金 财产受到损失。 由于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的变化、 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 紧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 基金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 基金财产 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3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 且仅在特定机构 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 因此,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 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由非上市公司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招募说明书 83 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9、 其他风险 (1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素 的出现 ,将会严 重影响 证券市 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金 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 商违约 、基金托 管人违 约 等超 出 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 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 )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 、声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 保。基金 投资人 自愿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基 金 销售 机构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 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 销售 机构担保 收益, 销售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 84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明书 85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86 第十八 部分基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1。


招募说明书 87 第十九 部分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2。


招募说明书 88 第二十 部分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对 账单 的 寄送 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 人 可在 T+2 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 交易确认单,或在 T+2 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 管理人不向投资 人寄送交易确认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寄送 纸质 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 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纸质年度对账单。 二 、定 期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 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 、网 上理财 服务 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 、 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ciccfund.com ) 办理开立基金账 户、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等各类业务。 2、 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人 和机构投资 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3、信息资讯服务 招募说明书 89 投资 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 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临时公告 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 相关资料。 四 、电 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 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金 份额净 值 查询等服务。 五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投资 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 统一客服电话 400-868-1166 (免长 途话费) 可享有如下服务 :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 服务, 投资 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 人工电话服务: 客服 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资料 修改、 投诉受理等服务。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 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投资 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 网站和电子信箱 基金管理人 网址:www.cicc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ciccfund.com 六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 联系基金 管理 人 客服 电话并 转人 工电话 服务 进行咨 询。


招募说明书 90 第二十 一 部分 其他应披露 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91 第二十 二部分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 住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iccfund.com )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92 第二十 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文 件 (二)《 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 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 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 批复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复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 11 月 1 日


招募说明书 93 附件 1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 作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招募说明书 94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 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 构和登记机构的相 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95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期 货 经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 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招募说明书 96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招募说明书 97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招募说明书 98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招募说明书 99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 准或提高销售服务 费, 但法律招募说明书 100 法规、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 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 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 内且在对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 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招募说明书 101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招募说明书 102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招募说明书 103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招募说明书 104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3 、在 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 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招募说明书 105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招募说明书 106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招募说明书 107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招募说明书 108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对于 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招募说明书 109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 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 、基 金合同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110 附件 2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寿康 成立时间: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 号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9121 联系人:张显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6.53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招募说明书 111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次级债 ( 含二级资本债券, 仅限 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 、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 等) 、债 券回购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为: 股 票 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 的比 例 范 围 为 0-95% ;在 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 在扣 除 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招募说明书 112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 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招募说明书 113 A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C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D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E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F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G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H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I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经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可 对以上 比例进 行调整;因 流通受限证券价格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 上市 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 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券并在 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尽快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招募说明书 114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公 募基金 是否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 之日起 开始。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 第 9 ) 和 第 16 )-17 )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或上述各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应提前公告。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 投资限制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招募说明书 115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 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基金托管人仅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招募说明书 116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 下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 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 制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定 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书 117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 管理 人应至少于执行投 资指 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 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 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招募说明书 118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 据本协议第二条第 (一) 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外, 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 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 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等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托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招募说明书 120 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本 协议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托 管 财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为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募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招募说明书 121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 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 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 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 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 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 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而需要 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 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招募说明书 123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 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 当 约 定 提 前 支 取 条 款 。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 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124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予以公布,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期货合约、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 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非固定 收益 类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本基金在 对银行间 和交易所市场的固 定收 益品种估值时,主 要依 据由第招募说明书 125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固定收益 品种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固定收 益品 种按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固定收 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5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本 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 遍认 同,且被以往市场 实际 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明书 126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证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 易的,按证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本基金投资期货 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 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 )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招募说明书 127 2. 当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 担任,与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 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 )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 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 在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按照各自 收取的 管理费 和托管费 的比例 承担相 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虽 然 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的 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 赎回金 额等) ,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而 引起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按 估值 方 法 的 第 (8 ) 项进 行 估值 时 , 所造 成 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 期货经纪机 构或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 致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仍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128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致 使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招募说明书 129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 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 构 的 保 管 期 限 自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20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 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 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招募说明书 130 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 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 、 争 议的解 决方 式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本协议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本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加 盖公章 或合同 专用章以 及双方 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代理 人签字 (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 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 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 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招募说明书 131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职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在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 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招募说明书 132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