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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50(165312)

建信5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 央 视 财 经 50 指 数 分 级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于2012 年12 月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650 号文核准 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3 月28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各类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均不保本,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亏损。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资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包 括指数 投 资 风险、 杠 杆 机制风 险 、 折/溢 价 交 易风险 、 以 及份额 配 对 转 换 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2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2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第九部分 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第十部分 建信央视5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8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 10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1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8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8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1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2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 153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 前言 《 建 信 央视财 经 50 指数 分 级 发起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 简 称 “ 招 募 说明书 ” 或 “ 本招 募 说 明书” ) 依 照《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投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 集证券 投 资 基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建信央视财经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 建信央视财经50 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建 信央视 财 经 50 指 数 分级 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托 管 协 议》及 对 该 托管协 议 的 任何有 效 修 订 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建信央视财经50 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 建信央视财经50 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 、 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6、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7、标的指数:指央视财经 50 指数; 18、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份额包括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 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 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 额。其中,建信央视财 经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与建信央视财经50 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19、建信央视50 份额 :指建信央视财经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基础份额; 20 、 建 信 央视 50A 份额 : 指 在 符合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时 间及 条 件 时 获取 稳 健 收益的基金 份额,即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21 、 建 信 央视 50B 份额 : 指 在 符合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时 间及 条 件 时 获取 进 取 收益的基金份额,即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22 、 建 信 央视 50A 份额 约 定 年 基准 收 益 率 :指 “ 同 期 银行 人 民 币 一年 期 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4.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的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 后)+4.5%”。每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年基 准收益均以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建信央视 50A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该 等 收 益 , 如 在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 , 建信央 视 50A 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能 会 面临无 法 取 得约定 应 得 收 益 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3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24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5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2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 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中 国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7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发 起 资 金 的 提 供 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称; 28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9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业务;。 30、 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31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32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建信央视50A 份额 、建信央视50B 份额 上市交易、建 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3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36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37、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8、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9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40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41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和 场 外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需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登 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42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和 场 内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需 持 有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3 、 基 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认的日期 ; 44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45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4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48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 49、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5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5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52、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54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55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56、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与 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50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 方 面; 57 、 分 拆:指 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其持 有 的 每 2 份建 信央视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 份建 信央视50A 份额与1 份 建信央视50B 份额的行为; 58 、 合 并:指 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其持 有 的 每 1 份建 信央视 50A 份额与 1 份建信央视 50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9、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行为; 61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62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3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5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购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66 、 巨 额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日 , 建 信央视 50 份额 净 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包 括 建 信 央 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总和)的 10%; 67、 元:指人民币元; 68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69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7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7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72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 74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 《运作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 关于增设发起 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 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 76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 员的资金 。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 文 批 准 设 立 。 公司的 股 权 结构如 下 : 中国建 设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65% ; 美国 信 安 金 融 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 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 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 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 名 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银行 突 出 贡 献奖、 河 南 省五一 劳 动 奖章获 得 者 。1983 年 毕 业于 辽 宁 财经学 院 基 建 财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务 与 信 用 专 业 , 获 学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储 备 部 副 主 任 , 零 售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 年 5 月起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 监,2015 年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管 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 院 EMBA 。历 任 中 国建设 银 行 总行筹 资 部 证券处 副 处 长,中 国 建 设银行 总 行 筹 资 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 先 生 ,董 事 , 现 任中 国 建 设 银行 个 人 存 款与 投 资 部 副总 经 理 。1990 年 获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中 文 系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储 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理。 张 维 义 先 生, 董 事 , 现任 信 安 北 亚地 区 副 总 裁。1990 年毕 业 于 伦 敦政 治 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 工商管理 学 硕 士 。 历 任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务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 新 加 坡 电 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 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执 行官和执行董事。 郑 树 明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信 安 国 际( 亚洲) 有 限 公 司 北 亚 地 区 首 席 营 运 官 。 1989 年 毕业 于 新 加坡国 立 大 学。历 任 新 加坡普 华 永 道高级 审 计 经理, 新 加 坡 法 兴 资 产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 营 运 总 监 、 执 行 长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市 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 业 于 吉 林 大 学 , 获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历 任 《 长 春 日 报 》 新 闻 中 心 农 村 工 作 部 记 者,湖南卫视 《听我非常道》 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锦 辉 精 细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吉 林 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业 务 七 部 副 总 经 理 、 理 财 中 心 总 经 理 、 财 富 管 理 总 监 兼 理 财 中 心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光 大 证 券 财 富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 毕 业 于中国 人 民 大学财 政 金 融学院 ,1988 年 毕 业 于中国 人 民 银行研 究 生 部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和 中 国 农 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正 大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 资 金 部总经 理 , 博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副总经 理 , 新华资 产 管 理 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美 国 国 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 政员等。1989 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法 专 业 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 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 ; 零 售 业 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个 人 存 款 处 副 经 理 、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 室 秘 书 一 处 高 级 副 经 理 级 秘 书 、 秘 书 、 高 级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 总 裁 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 机 构 与战略 研 究 部总经 理 。1992 年 获 北京工 业 大 学工业 会 计 专业学 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助 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融 资 部 经理。 严 冰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 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 理 兼 内 控合规 部 审 计部( 二 级 部)总 经 理,英国 特 许 公认会 计 师 公会(ACCA)资 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 中文大学,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控合规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1995 年 毕 业 于北京 工 业 大学计 算 机 应用系 , 获 得学士 学 位 。历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信 息 技 术 部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北 京 开 发 中 心 项 目 经 理 、 代 处 长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 部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 合 管 理部总 监 、 投资管 理 部 副总监 、 专 户投资 部 总 监和首 席 战 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2015 年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 总裁,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 年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叶 乐 天 先 生 , 金 融 工 程 及 指 数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硕 士 。2008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就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历任市 场风险管理分析员、量化分 析经理,从事风险模型、量化研究与投资。2011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2012 年3 月21 日至2016 年7 月20 日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28 日 起任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 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 月27 日起任建信中证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8 月26 日起任建信精工制造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9 日起 任建信 多因子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18 日起任建信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7 年5 月22 日起任建信鑫荣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 副总 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 及相关 法 律 法规, 并 建 立健全 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 则 为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 务 之便为 自 己 及其代 理 人 、代表 人 、 受雇人 或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利益; (3 ) 不泄漏 在 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制度覆 盖 公 司的各 项 业 务、各 个 部 门和各 级 人 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性 原 则 。公司 设 立 独立的 督 察 长与监 察 稽 核部门 , 并 使它们 保 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互制 约 原 则。公 司 部 门和岗 位 的 设置权 责 分 明、相 互 牵 制,并 通 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效性 原 则 。公司 的 内 部风险 控 制 工作必 须 从 实际出 发 , 主要通 过 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火墙 原 则 。公司 的 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作 、 计 算机技 术 系 统等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 处罚措施。 (6 ) 适时性 原 则 。公司 内 部 风险控 制 制 度的制 定 , 应具有 前 瞻 性,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会 下 设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 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公司 确 知 建立、 实 施 和维持 内 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公司 董 事 会及管 理 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本公司 承 诺 将根据 市 场 环境的 变 化 及公司 的 发 展不断 完 善 内部控 制 制 度。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 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 钞 行 之一。1987 年重 新 组 建后的 交 通 银行正 式 对 外营业 , 成 为中国 第 一 家 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6 年 英国 《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 较上年上升 4 位;根据2016 年美国 《财富》 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上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9308.38 亿元。2017 年1-6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389.75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现有员工具 有 多 年 基 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 专 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 勉 、 积 极 进 取 、 开 拓 创 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至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 毕 业 于哈尔 滨 工 业大学 管 理 学院技 术 经 济专业 , 获 硕士学 位 ,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 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98 只。此外,交通 银 行 还 托 管 了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信 托 计 划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养 老 保 障 管 理 基 金、 企 业 年 金基 金 、QFII 证 券 投 资资 产 、RQFII 证 券 投 资资 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 管 理 , 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管 控 , 确 保 业 务 稳 健 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 合 法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制 定的各 项 制 度符合 国 家 法律法 规 及 监管机 构 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全 面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建 立各二 级 部 自我监 控 和 风险合 规 部 风险管 控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 独 立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独 立负责 受 托 基金资 产 的 保管, 保 证 基金资 产 与 交 通 银 行 的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分账管理。 4 、 制 衡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贯 彻适当 授 权 、相互 制 约 的原则 , 从 组织结 构 的 设 置 上 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 有 效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在 岗位、 业 务 二级部 和 风 险合规 部 三 级内控 管 理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 、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保 障 内 控 管 理 的 有 效执行。 6 、 效 益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内 部控制 与 基 金托管 规 模 、业务 范 围 和业务 运 作 环 节 的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实 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托 管 中 心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 通银行资产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 行 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 施 实 现 全 流 程 、 全 链 条 的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托 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交 通 银 行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 购 、 赎回、定期投资 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司网 址 : www.ccbfund.cn。 2、场外销售 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 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bankcomm.com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1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3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 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1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1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 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1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2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 路277 号 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23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2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2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27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28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A 座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29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 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400-817-5666010-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场内发售机构 具 有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的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会员单 位( 具体名 单 详 见基金 份 额 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 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类 与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三种: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 数分 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建信央视 50A 份额” )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 数 分 级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 收 益 类 份 额( 简称 “ 建 信 央 视 50B 份 额”) 。其中,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 、 本 基金通 过 场 外、场 内 两 种方式 公 开 发售。 基 金 发售结 束 后 ,场外 认 购 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建信央视50 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率确 认为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 2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建 信 央 视 50 份 额 接受场 外 与 场内申 购 和 赎 回; 建 信 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50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和赎回; 3 、 投 资者可 在 场 内申购 和 赎 回建信 央 视 50 份 额 , 投资者 可 选 择将其 场 内 申购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投资者可按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建信央视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50B 份额 申请合并为建信央视 50 份额后赎回。 4、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外申购的建信央视 50 份 额 不 进 行 分 拆 , 但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场 外 建 信 央视 50 份 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 拆成建信央视 50A 份 额和建信央 视50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建信央视50A 份额和 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合并为建信央视 50 份额后赎回。 5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基 金 管 理人按 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 在基金 份 额 折算日 对 相 应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建信央视50A 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 配比不变。 6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按 1:1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的比例分拆为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 三、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概要 1、基金份额配比 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 率不变。 2、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建信央视50A 份额 和建信央视50B 份额 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 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建信央视50A 份额 和建信央视50B 份额 具有不同的净 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 规则对建信央视50A 份 额和建信央视50B 份额 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建信央视 50A 份 额 为低 风 险 且预期 收 益 相对稳 定 的 基金份 额 , 本基金 净 资 产 优 先确保建信央视50A 份 额的本金及建信央视5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建信央 视 50B 份额 为 高 风险且 预 期 收益相 对 较 高的基 金 份 额,本 基 金 在优先 确 保 建 信 央视 50A 份 额 的 本金及 累 计 约定应 得 收 益后, 将 剩 余净资 产 计 为建信 央 视 50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建信央视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50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建信央视5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 税后) +4.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1 日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的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5%”。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0 元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50B 份额进行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建信央视50A 份额 和建信央视50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计算 时 , 本基金 净 资 产优先 确 保 建信央 视 50A 份 额 的 本金及 建 信 央 视 50A 份 额 累计 约 定 应得收 益 , 之后的 剩 余 净资产 计 为 建信央 视 50B 份额 的 净 资 产。建信央视50A 份额 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建信央视50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建信央视 50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 建信央视 5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 建信央视 50A 份额 和1 份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 内 , 若 未发生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不定期 份 额 折算, 则 建 信央视 50A 份额 在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按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计 算 日 或 该 会 计 年 度 年 初 至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数计 算 ; 若发生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不定期 份 额 折算, 则 建 信央视 50A 份 额 在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该 会 计 年 度 内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 金 管 理 人并 不 承 诺 或保 证 建 信 央视 50A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本 金 及 其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如 在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 , 建 信 央视 50A 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能 会 面临无 法 取 得约定 应 得 收益甚 至 损 失 本 金的风险。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T 日各 基金份 额 的 单 位 净 值 和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建 信 央 视 50A 、建信 央视 50B 基 金 份 额价值 的 一 个估算 , 并 不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获得 的 实 际 价 值。 (1)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建信央视5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建信央视 50 份 额、建信央视 50A 份 额和建信 央视50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A 50 R 1 NAV ? ? ? 央视 5 . 0 NAV 5 . 0 NAV B 50 A 50 50 NAV 央视 央视 = 央视 ? ?


设 T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日 ,T=1,2,3 ??N ;N 为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t=min{自年初至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 算日至 T 日} ; 50 NAV 央视 为 T 日 每 份 建 信 央 视 财 经 5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A 50 NAV 央视 为 T 日建信 央视 50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 50 NAV 央视 为 T 日建 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建信央视 5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 益 率。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 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公告。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第七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650 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期间,本基金以同 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 外 将 通过基 金 管 理人的 直 销 机构及 基 金 代销机 构 的 代销网 点( 具体名 单 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 理 公 开 发 售 。 场 内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单位 发 售(具体 名 单 详见基 金 份 额发售 公 告 或相关 业 务 公告) 。 本 基 金 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 售 。 尚 未 取 得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 但 属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 构 , 可 在 本 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 户 下 ;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证券账户下。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2013 年2 月25 日至2013 年3 月22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 时 未 达到本 招 募 说明书 第 八 章第( 一 ) 条规 定 的 基 金备案 条 件 ,基金 可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 年3 月28 日正式生 效。 六、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 万元人民 币 , 其 中, 发 起 资 金的提 供 方 通过场 内 认 购的总 份 额 不少于 2000 万份( 基 金 发 售结束后,该部分基金份额将 按照1:1 的比 例 自动分离成建信央视50A 份额 和建 信央视 50B 份额)且持有期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 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一)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销 售 机 构办理 本 基 金场外 认 购 业务的 城 市(网点 ) 的 具体情 况 和 联系方 法 ,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 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金额下限、认购费用 1、发售 面值:人民币1.00 元 2、 认购价格:人民币1.00 元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认 购 费 率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最 高 认 购 费 率 不 超 过 1.0%,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6%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建信央视 50 份额。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时: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1)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 位 ; 场 外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余 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 : 某 投 资人 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 基 金 ,如 果 认 购 期内 认 购 资 金获 得 的 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 )/1.00=99,059.90 份 即 投 资 人 投资 100,000 元 通 过 场外 认 购 本 基金 , 加 上 有效 认 购 款 项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投 资 人 经 确 认 的 建 信 央 视 50 份额为 99,059.90 份。 (三)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 、 本 基金的 认 购 时间安 排 、 认购者 认 购 应提交 的 文 件和办 理 的 手续请 详 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 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 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购申 请的确认情况。


(4)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认购限制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 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 ) 在 募集期 内 , 除基金 份 额 发售公 告 另 有规定, 每 一基金 投 资 者通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和 销 售 机 构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直 销 机 构 每个基 金 账 户首次 认 购 金额不 得 低 于 5 万 元 人民币 , 已 在直销 机 构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上 述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单 笔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 限制。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 基 金 的场内 认 购 通 过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内 具有相 应 业 务资格 的 会 员单位( 具 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进行。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也 可 代 理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尚 未 取 得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 但 属于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会 员的其 他 机 构,可 在 建 信央视 50A 份额 、 建 信 央 视50B 份额 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下限、认购费用 (1 ) 本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挂 牌 价 格 为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2)认购份 额下限:单笔认购份额不得低于 50,000 份。 (3)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费用。 (4)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5)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 利息折 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 部 分 舍 去 ,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场 内 认 购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 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6)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 照1:1 的比 例分离 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建信央视50A 份额 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建信央视 50A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建信央视 50B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建信央视50A 份 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 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 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 : 某 投 资人 通 过 场 内认 购 本 基金 100,000 份 , 若 会员 单 位 设 定发 售 费 率 为1.0%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 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0=100,000 元 认购费用= 挂 牌 价 格 ×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费 率=1.00 ×100,000 ×1.0% =1,000 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0+1,000=101,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0/1.00=50 份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00+50=100,050 份 经 确 认 的 建 信 央 视 50A 份额= 经 确 认 的 建 信 央 视 50B 份额=100,050 × 0.5=50,025 份 即投资者认购10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 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 为 50 份, 则总共可得到 100,050 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 认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50,025 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场内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人 可在募 集 期 内前往 具 有 基金代 销 资 格的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会 员单位( 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 体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代 销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 投 资者认 购 前 ,需按 办 理 场内认 购 业 务相关 机 构 规定的 方 式 备足认 购 的 金额。 2 ) 投 资者在 募 集 期内可 以 多 次认购 基 金 份额, 但 已 申请的 认 购 一旦被 登 记 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投资者在 T 日规定 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 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 办 理 场 内 认 购 业 务 相 关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办 理 场 内 认 购 业 务 相 关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人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担。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 份,超过50,000 份的须为1,000 份的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最 高 累 计 认 购 份 额 不 设 限 制 。 如 发 生 末 日 比 例 确 认 , 认 购 申 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其 中 , 场 外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场 内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位(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二、募集结果 截至2013 年3 月22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617,005,094.17 元 。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468,282.73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2,55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人民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1,617,473,376.90 份 , 已 全 部 计入 投 资 者 基金 账 户 , 归投 资 者 所 有。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资 金 已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建 信 央 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第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 件下, 其中 发 起 资 金的提 供 方 通过场 内 认 购的总 份 额 不少于 2000 万份( 基 金 发 售结束后,该部分基金份额将 按照1:1 的比 例 自动分离成建信央视50A 份额 和建 信央视 50B 份额) 且其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金募 集 期 限届满 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者 已 缴 纳的款 项 , 并加计 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2000 万 元的,或者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 生效满3 年之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 元,本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28 日正式生效。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第九部分 建 信 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 额的 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建信央视50A 份额 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 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50B 份 额开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 确 定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后 , 基 金管理 人 最 迟在上 市 前 3 个 工 作 日在至 少 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上市首日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 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 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建信央视 50A 份额 与建信央行 50B 份额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 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 行 情 通 过 行情发 布 系 统揭示 , 行 情发布 系 统 同时揭 示 前 一交易 日 建 信央视 50A 与 建信央视 50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 照 《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第十部分 建 信 央视 50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 对建信央视 50 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建信央视 50A 份 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 只 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 金场外 销 售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和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会 员 单 位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及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建 信 央 视 50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具 体 办法由 基 金 管理人 另 行 公告。 本 基 金的销 售 机 构 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机 构; (2) 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的营业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 2、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建 信 央 视 50 份额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 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 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 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5 月2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4、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者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5、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办理建信央 视 50 份额 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 含申购费),具体 的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投 资 金 额 级 差 详 见 各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公 告 。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申 购本基金时, 申购、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场外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 义务。 (2)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 投 资 者 其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以 份 额 实 际 持 有 期 限 为 准 ; 从 场 内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 从 场 外 赎 回 时 , 其 持 有 期 限 从 转 托 管 转 入 确 认 日 开 始 计 算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购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Y<2 年 0.25% Y≥2 年 0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注: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申购费率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建信央 视50 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25 =96,404.13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申购建信央视50 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2% , 假设申购当日建信央视50 份额净值为1.0250 元,则可得到96,404.13 份建信央 视50 份额。 (2)建信央视 5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建 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 万份建信央视50 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 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148 =114,800.00 元 赎回费用 =114,800.00×0.5% = 574.0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0.00 -574.00=114,226.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建信央视 50 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未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满1 年) ,假设赎回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是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114,226.00 元。 (3)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的计算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当 天 收市后 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 告 。遇特 殊 情 况,经 中 国 证监会 同 意 ,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9、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额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建信央 视50 份额。 投资者赎回建信央视 50 份额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 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 整 , 但不得 实 质 影响投 资 者 的合法 权 益 ,并最 迟 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1、场内申购、赎回的场所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 关业务公告)。 2、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 司 开 立的人 民 币 普通股 票 账 户或证 券 投 资基金 账 户(账户 开 立 的具体 事 项 参 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3、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 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 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4、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前撤销,当日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5、场内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50,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7、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内申购费率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申购的申购费用。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部 分 基 金 持 有 人 费 用 的 减 免 不 构 成 对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同 等 义 务。 (2)场内赎回费 率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场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注: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申购费率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 购 份 额计算 结 果 保留到 整 数 位,不 足 1 份额 对 应 的申购 资 金 返还至 投 资 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 投资 100,000 元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额,对应的申 购 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 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申购手续 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250=96,404.13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404 份,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4×1.0250=98,814.1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4.10 -1,185.77=0.13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从场内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建 信央视50 份额净值为1.0250 元,则其可得到建信央视50 份额96,404 份,退款 0.13 元。 (2)建信央视 5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金 额计算 结 果 保留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两位 以 后 的部分 四 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 10 万份 建信央视 50 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 设赎回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480 =114,8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5% = 574.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574.00=114,226.00 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 万 份建信央视50 份额 ,假设赎回 当 日 建 信 央 视 50 份 额 净 值 是 1.148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226.00 元。 9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10、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1、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4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接受 某 笔 或某些 申 购 申请可 能 会 影响或 损 害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第 1 、2、3、5 、6 项暂 停 申 购情形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第 4 项 所述 情 形 ,按基 金 合 同的相 关 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建信央视 50 份额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上述情况的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若 本 基 金单个 开 放 日内的 建 信 央视 50 份 额净 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建信央视 50 份额、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在当日 接 受 赎回比 例 不 低于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 总 份额( 包括建信 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 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总和) 的 10%的前提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应 规 则 进 行 处 理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届 时 开 展 转 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赎回:建信央视 50 份额 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 募 说 明书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内通 知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说 明 有 关 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建信央视 50 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建信 央视50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建信央 视50 份额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建信央视 50 份 额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公告最 近1 个工作日 的建信央视50 份额 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建信央视 50 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 在 指定媒 体 上 连续刊 登 建 信央视 50 份额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 始 办理申 购 赎 回业务 的 开 放日 公告最近 1 个 工 作日 的 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建 信 央 视 50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第十一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 转 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建信央视 50 份 额 登 记在注 册 登 记系统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开放式 基 金 账户下 ; 建 信央视 50A 份 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 以及场内认购、申购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 、 登 记在证 券 登 记结算 系 统 中的建 信 央 视 50 份 额 可以申 请 场 内赎回 ; 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 只 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 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内转 托 管 是指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在 注 册 登记系 统 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建 信 央 视 50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3 、 基 金份额 登 记 在证券 登 记 结算系 统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在 变 更 办理建 信 央 视 50A 份额 、建信央视 50B 份额 上市交易或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 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 系统转 托 管 是指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持有的 建 信 央视 50 份 额在 注 册 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建 信央视 50 份 额跨 系 统 转托管 的 具 体业务 按 照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形 而 产 生的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 法规的 其 它 非交易 过 户( 可 补 充 其 他情况) 。 无论在 上 述 何种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六、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本 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的相关规则将相应调整。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在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 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A 份 额、建 信央视 50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场内分拆和场内合并两个方面。 1 、 场 内份 额 的 分 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其持有 的 每 两份建 信 央 视 50 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建信央视50A 份额 与一份建信央视50B 份 额的行为。 2、场内份额的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 与一份建信央视 50B 份 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场内份额 的行为。 3、场外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前 在 指 定 媒 体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 申请。 2、申请进行 “分拆”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 、 申 请 进行 “ 合并”的 建 信 央视 50A 份额 与 建 信 央视 50B 份额 必 须 同 时 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1:1。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4 、 建 信央视 50 份 额的 场 外 份额如 需 申 请进行 “ 分拆 ” , 须 跨 系统转 托 管 为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 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继续 接 受 份额配 对 转 换可能 损 害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时 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 、 其 他基金 管 理 人出于 保 护 投资者 利 益 的角度 , 决 定暂停 份 额 配对转 换 的 情形。 3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登 记 机 构、份 额 配 对转换 业 务 办理机 构 因 异常情 况 无 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 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 手段,力争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实现对央视财经 50 指数的有效 跟踪。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央 视 财 经 50 指 数 成份股 、 备 选成份 股 、 一级市 场 初 次发行 或 增 发 的 新 股 ) 、债券( 包 括国债 、 金 融债、 企 业 债、公 司 债 、央行 票 据 、可转 换 债 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 ,其中投资于央视财 经 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应 当 保 持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到期 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权 证 投资比 例 不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3%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其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关规定。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原则上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来 拟 合 、 复 制 标 的 指 数 , 并 原 则 上 根 据 标 的 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力争使得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 年 化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4 %。 如 因 指 数 编 制 规 则 调 整 或 其 他 因 素 导 致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超 过 上 述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避 免 跟 踪 偏 离 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投资于央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 ; 每个 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股指 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 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股票停牌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基金申购或 赎回等各种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进 行 适当的 处理和调整。 (二) 股票投资组合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以央视财经 50 指数为标的指数,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 的 方 法 , 即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并 通 过 事 先 设 置 目 标 跟 踪 误 差 、 事 中 监 控 、 事 后 调 整 等 手 段 , 严 格 将 跟 踪 误 差 控 制 在 规 定范围内,控制与标的指数主动偏离的风险。 2、投资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 调整,达到有效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目的。 (2)不定期调整 A.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各类限售股获得流 通 权 等 原 因 而 需 要 进 行 成 份 股 权 重 调 整 时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最 新 权 重 比 例,进行相应调整。 B.限制性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标的 指 数 权 重 投 资 的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或 个 股 比 例 超 过 规 定 限 制 时 , 本 基 金 将 对 其 进 行 实 时 的 被 动 性 卖 出 调 整 , 并 相 应 地 对 其 他 资 产 或 个 股 进 行 微 调 , 以 保 证 基 金 合 法规范运行。 C.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调整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制定交易策略 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D.其他调 整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 殊 原 因 发 生 相 应 变 化 的 , 本 基 金 可 以 对 该 部 分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适 当 变 通 和 调 整,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3、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控制策略 指数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 : 对受限成份股的替代投资、成份股调整时 的 交 易 策 略 以 及 基 金 每 日 现 金 流 入 或 流 出 的 建 仓 或 变 现 策 略 、 成 份 股 股 息 的 再 投资策略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上述因素的有效管理,追求跟踪 误 差 最 小 化。 同时,本基金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定期分析 基 金 组 合 与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的 累 积 偏 离 度 、 跟 踪 误 差 变 化 情 况 及 其 原 因 , 并 优 化 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实现有效控制跟踪误差。 (三)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达到有效控制跟踪误差 。 1、 确定套期保值目标现货组合、期限以及交易方向 套期保值的目标现货组合是指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股票资产,这部分资产 可 以 是 基 金 持 有 或 者 将 要 持 有 的 所 有 股 票 资 产 , 也 可 以 是 部 分 股 票 资 产 。 本 基 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财政以及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供需状 况 、 股 票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收 益 水 平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结 合 对 股 票 头 寸 的 流 动 性 、 风 险 程 度 等 因 素 的 测 评 , 以 确 定 需 要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的 股 票 组 合和套期保值期限。 根据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向不同,套期保值分为两类:买入套期保值 、 卖出 套期保值 。买 入 套 期保值( 又称 多头 套 期 保值 ) 是 在 期货市 场 买 入期货 合 约 , 用 期 货 市 场 多 头 对 冲 现 货 市 场 上 行 风 险 , 主 要 用 于 降 低 基 金 建 仓 期 股 票 价 格 大 幅 上 涨 的 风 险 ; 卖 出 套 期 保 值( 又 称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 是 在 期 货 市 场 中 卖 出 期 货 合 约,用 期 货 市 场 空 头 对 冲 现 货 市 场 的 下 行 风 险 , 以 规 避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股 票 价 格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下跌的风险。本基金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交易方向。 2、 选择股指期货合约开仓种类 在期货合约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遵循品种相同或相近以及月份相同或相近 的 原 则 。 如 果 市 场 上 存 在 以 不 同 指 数 为 标 的 的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 则 将 选 择 与 目 标 现 货 组 合 相 关 性 较 强 的 指 数 为 标 的 的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权 衡 所 承 担 的 基 差 风 险 、 合 约 的 流 动 性 以 及 展 期 成 本 等 因 素 , 确 定 最 有 利 的 合约或者合约组合进行开仓。 3、 根据最优套期保值比例确定期货头寸 本基金将通过最优套期保值比例来确定期货头寸, 以 当前投资组合和目标 投资组合 的差与期货标的指数之间的 β 系数作为最优套期保值比例。 4、 初始套期保值组合的构建及调整 计算得到最优的套期保值比例后,本基金将其转换为具体的期货合约数, 计 算 得 到 合 约 数 量 后 , 本 基 金 根 据 选 择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开 仓 种 类 构 建 套 期 保 值 组 合。 5、 合约的展期 当标的指数期货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近月合约时,本基金将利用各类近期 合 约 的 择 机 转 换 策 略 从 而 获 取 一定的 套 保 收 益 , 原 则 上 本 基 金 将 以 基差 的 大小 程度作为合约转换的主要依据。 6、 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基于现货组合市值、股票组合 β 值的变动情况,动态确定 套期保 值过程中的最优套期保值比例,并适时对组合中的期货头寸进行调整。 因此本基金将根据目标资产 β 值的稳定性和调整成本,设定一定的阀值, 当 套 期 保 值 比 例 变 化 率 超 过 该 阀 值 时 , 调 整 期 货 合 约 数 , 以 达 到 较 好 的 套 期 保 值效果。 四、标的指数与 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央视财经 50 指数。 央视财经 50 指数是一只基于 基本面因素选股的创新型指数 ,由中央电视台 财经频道与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合作开发,于 2012 年 6 月 6 日正式发布。央视财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经 50 指数是以“成长、创新、回报、公司治理、社会责任”五个维度为考察基 础,从财务与 资信评级两个角度进行评定,在 A 股市场 上遴选出 50 家优质上市 公司组成其样本股,再对五个维度进行权重优化后编制出的跨市场股票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 ×央视财经 50 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 本基金以央视财经 50 指数为标的指数,但由于相关法规的要求,本基金投 资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且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此,选用“95%×央视财经 50 指数收益率 +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央视财经 50 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央 视财经 5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央 视财经 5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 出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作 相 应 调 整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和 基 金 名 称 。 其 中 , 若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且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若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无实质 性 影 响(包 括 但 不限于 指 数 编制单 位 变 更、指 数 更 名等事 项 )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收 益 品种。 从 本 基 金 所 分 离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来 看 , 建 信 央 视 50A 份 额 将 表 现 出 低 风 险 、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特 征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要 低 于 普 通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份 额 ; 建 信央视 50B 份额 则 表 现出高 风 险 、高收 益 的 显著特 征 , 其预期 收 益 和 预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 ,其中投资于央视 财经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5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占 基 金资产 的 比 例为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85% ; 持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其 中, 有 价 证券指 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支持 证 券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 式 回购) 等 ; 在任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在任何 交 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 货 合约的 成 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情况 等;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其 他 权 证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 金 持 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的 10%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基 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 持 有 的全部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其市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本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将在 评 级 报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9)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变更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承销证券;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或 债 权 人 权 利 时 应 遵 守 以 下原则: 1 、 不 谋求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不参 与 所 投资上 市 公 司或发 债 公 司的经 营 管 理;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有 利 于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 年7 月17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 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66,998,768.30 90.15 其中:股票 266,998,768.30 90.1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980,500.00 1.68 其中:债券 4,980,500.00 1.6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9,798,163.00 6.68 8 其他资产 4,387,403.27 1.48 9 合计 296,164,834.5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185,798.25 1.11 C 制造业 156,483,118.84 54.6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53,434.27 0.2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21,942,760.39 7.67 J 金融业 68,178,597.01 23.82 K 房地产业 7,240,475.99 2.5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7,203,690.05 2.5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95,266.00 0.2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86,955.73 0.34 S 综合 - - 合计 266,670,096.53 93.16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2017 年6 月30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325,912.92 0.1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510.24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833.49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15.12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28,671.77 0.11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2017 年6 月30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 港股通 股票。


3 、 报 告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十 名 股票投 资 明 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415 海康威视 617,664 19,950,547.20 6.97 2 601318 中国平安 358,845 17,802,300.45 6.22 3 600519 贵州茅台 36,220 17,090,407.00 5.97 4 600887 伊利股份 711,813 15,368,042.67 5.37 5 000651 格力电器 345,830 14,237,821.10 4.97 6 000333 美的集团 323,579 13,926,840.16 4.87 7 601166 兴业银行 775,407 13,073,362.02 4.57 8 600016 民生银行 1,411,179 11,599,891.38 4.05 9 601398 工商银行 2,000,587 10,503,081.75 3.67 10 000423 东阿阿胶 126,841 9,118,599.49 3.19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3043 广州酒家 1,810 45,738.70 0.02 2 300666 江丰电子 2,276 43,448.84 0.02 3 603335 迪生力 2,230 24,864.50 0.01 4 002879 长缆科技 1,313 23,660.26 0.01 5 002881 美格智能 989 22,608.54 0.0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4,980,500.00 1.7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980,500.00 1.74 5 、 报 告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名的前 五 名 债券投 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9557 17 国债03 50,000 4,980,500.00 1.74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6 、 报 告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名的前 十 名 资产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五 名 贵金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名的前 五 名 权证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 该 报 告期内 投 资 前十名 证 券 的发行 主 体 均无被 监 管 部门立 案 调 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63,898.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8,213.48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5 应收申购款 4,265,291.1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87,403.2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A.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B.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2879 长缆科技 23,660.26 0.01 新发未上市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7 年 6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 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基金净 值 收益 率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62% 1.12% -1.80% 1.20% 1.18% -0.08%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6.05% 1.07% 25.29% 1.08% 0.76% -0.01% 2015 年1 月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17.57% 2.33% 15.19% 2.30% 2.38% 0.03% 2016 年1 月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2.73% 1.38% -2.23% 1.24% -0.50% 0.14% 2017 年1 月1 日-2017 年 6 月30 日 28.05% 0.66% 23.78% 0.67% 4.27% -0.0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83.43% 1.50% 71.51% 1.48% 11.92% 0.02%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第十六部分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 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所上 市 的 有价证 券( 包括股 票 、 权证等 ) , 以其估 值 日 在证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 估 值当日 结 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价估值。 6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主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等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四、 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错 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包括建信央视50 份额、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 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费和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 费 率 计提 。 管 理 费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每 日 计 算,逐 日 累 计至每 月 月 末,按 月 支 付,于 次 月 前 5 个工 作 日 内 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 性 支 付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 日 、公休 假 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每 日 计 算,逐 日 累 计至每 月 月 末,按 月 支 付,于 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 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合同生效之日算起 ,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H=E×0.05%/当年天数 H=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 许可 费;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 , 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自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下 一 季 度 起 ,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收 取 下 限 为 每 季 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5 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根据基金管理人出具的付款指令 按 季支付。 4、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第十九部分 基 金份 额 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 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 度的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式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 进 行净值计算,对建信央视50A 份额 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 份建信 央 视50 份额将按1 份建信央视50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 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建信央视50A 份额 和建信央视50B 份额 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建信央视50A 份额 期末的约定 应得收益,即建信央视50A 份额 每个会计 年度 12 月 31 日份 额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分配给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建信央视 50 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建 信央视 50 份额将按 1 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获得新增建信央视财经 50 份额的 分 配。持有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 外建信央视50 份额 的分配;持有场内建信央视50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建信央 视50A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 个 会 计 年度 第 一 个 工作 日 进 行 建信 央 视 50A 份 额 上 一年 度 应 得 收益 的 定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建信央视50A 份额 定 期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前 央视 ) - 份额期 末资产 参考净 值 信央视 的资产 净值- (每份 建 折算前 建信央 视 后 央视 50 50 NUM NUM 2 0000 . 1 A 50 50 50 NAV ? ? 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央视 前 央视 ) - 份额期末资产参考净值 (每份建信央视 50 A 50 NAV 0000 . 1 A 50 NUM ? 其中:


后 央视 5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前 央视 5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A 5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2 )建信央视50B 份额


每 个 会 计 年度 的 定 期 份额 折 算 不 改变 建 信 央视 50B 份额 参 考 净 值及 其 份 额 数。 (3 )建信央视50 份额


前 央视 前 央视 ) - 份额期 末资产 参考净 值 份建信 央视 份额的 资产净 值-( 每 折算前 建信央 视 后 央视 = 50 50 NUM NUM 2 0000 . 1 A 50 50 50 NAV ? 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后 央视 前 央视 - 份额 期末 资产 参考 净值 每份 建信 央视 50 50 NAV 0000 . 1 A 50 2 NUM ? 建信央视50 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建信央视50 份额 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份额数 + 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 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后 央视 5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前 央视 5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 设 本 基金成 立 后 第 5 个 会 计年度 第 一 个工作 日 为 定期份 额 折 算基准 日 , 建信央视50 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12,690,000,000 元。当天场外建信央 视 50 份额、场内建信央视50 份额、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50B 份额的份额 数分别为100 亿份、10 亿份、30 亿份、30 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建信央 视50A 份额资产净值为 1.0775 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即 30 亿份和110 亿份。


2)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建信央视 50A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50A 份额=30 亿份 前 央视 前 央视 ) - 份额期 末资产 参考净 值 份建信 央视 份额的 资产净 值-( 每 折算前 建信央 视 后 央视 = 50 50 NUM NUM 2 0000 . 1 A 50 50 50 NAV ? =[12,690,000,000-(1.0775-1.0000)/2 × 11,000,000,000]/11,000,000,000 =1.1149 元 新增的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央视 前 央视 ) - 份额期末资产参考净值 (每份建信央视 50 A 50 NAV 0000 . 1 A 50 NUM ? =3,000,000,000 ×(1.0775-1.0000)/1.1149=208,538,882.41 份


建信央视50A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建信央视50 份额 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新增建信央视50 份额 为208,538,882 份;持有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为 30 亿份。


3)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


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 后 央视 前 央视 - 份额 期末 资产 参考 净值 每份 建信 央视 50 50 NAV 0000 . 1 A 50 2 NUM ?


=10,000,000,000/2 ×(1.0775-1.0000)/1.1149=347,564,804.02 份 场外建信央视50 份额 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建信央视50 份 额的份额 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建信央视50 份额 的份额数+场外建信央视50 份额 持有人 新 增 的 建 信 央 视 5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10,000,000,000+347,564,804.02=10,347,564,804.02 份 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 后 央视 前 央视 - 份额 期末 资产 参考 净值 每份 建信 央视 50 50 NAV 0000 . 1 A 50 2 NUM ? =1,000,000,000/2 ×(1.0775-1.0000)/1.1149=34,756,480.40 , 取 整 后 为 34,756,480 份 场内建信央视50 份额 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建信央视50 份 额的份额 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 建信央视50 份额 的份额数+场内建信央视50 份额 持有人 新 增 的 建 信 央 视 5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1,000,000,000+34,756,480=1,034,756,480 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相关 业 务 规定暂 停 建 信央视 50A 份 额 与 建 信央视 50B 份额 的 上 市交易 和 建 信央视 50 份 额的 申 购 或赎回 等 相 关 业 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本 着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按 照 定 期 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 当建信央视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0 元;当建信央视5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


1、当建信央视财经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0 元,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建信央视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 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50B 份 额和建 信央视 5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建信央视5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 对建信央视 50A 份额 、建信央视 50B 份额 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份 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比例为 1:1 ,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建信央视 5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额三类份额按照 如 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建信央视 5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50A 份额 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50A 份额的 份额数相等; B.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 超出 1.0000 元以上的参考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


前 央视 后 央视 = A 50 A 50 NUM NUM 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0000 . 1 0000 . 1 NAV NUM A 50 A 50 ) - ( 前 央视 前 央视 ? 其中:


后 央视A 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A 50 NUM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A 50 NAV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参考净值


2)建信央视 5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与建信央视50A 份额保持 1:1 配比; B.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50B 的资 产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50B 的资 产及其新 增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50B 的持 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建信央视50B 份额 与新增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 后 央视 后 央视 = A 50 B 50 NUM NUM 建信央视 50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0000 . 1 0000 . 1 NAV NUM B 50 B 50 ) - ( 前 央视 前 央视 ? 其中:


后 央视B 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央视A 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B 50 NUM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B 50 NAV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 3)建信央视 5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建信央视50 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建信央视50 份额,场 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


0000 . 1 NUM NAV 50 50 50 NUM 前 央视 前 央视 = 后 央视 ? 其中: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后 央视 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50 NAV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前 央视 50 NUM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央视50A 份额参考净值、建信央视50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 、建信央视 50A 份额 、建信央视 50B 份额 各 10,000 份, 在 本 基金的 不 定 期份额 折 算 日,三 类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如 下 表 所 示,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 、建信央视 50A 份额 、建信央视 50B 份额 三类基 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份额结构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建信央视50 份额


2.03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0,300 份建 信央视 50 份 额 建信央视 50A 份额


1.02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建 信央视 50A 份 额+新增 200 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 内份额 建信央视 50B 份额 3.04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建 信央视 50B 份 额+新增20,400 份建信央 视 50 份额的 场内份额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相关 业 务 规定暂 停 建 信央视 50A 份 额 与 建 信央视 50B 份额 的 上 市交易 和 建 信央视 50 份 额的 申 购 或赎回 等 相 关 业 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2、当建信央视50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 元,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基金管理 人 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50B 份 额、建 信央视 5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建信央视 5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后,本基金 将分别对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 额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 进行份额折 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 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额三类份额按照 如 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建信央视 5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5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50B 份额 的 资产净值相等。


其中: 0000 . 1 NUM NAV B 50 B 50 B 50 NUM 前 央视 前 央视 = 后 央视 ? 后 央视B 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B 50 NUM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B 50 NAV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 2)建信央视 50A 份额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始终保持 1:1 配 比; B.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50A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50A 份额 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50A 的持 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建信央视50A 份额 与新增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


后 央视 后 央视 = B 50 A 50 NUM NUM 0000 . 1 0000 . 1 NUM NAV NUM 50 A 50 A 50 A 50 NUM ? ? 后 央视 前 央视 前 央视 - 场内新增 = 其中: 后 央视A 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央视B 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新增 50 NUM :份额折算 前建信央 视 50A 份 额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后 所持有的 新增的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A 50 NUM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A 50 NAV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参考净值


3)建信央视 5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50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50 的资产净 值相等。


0000 . 1 NUM NAV 50 50 50 NUM 前 央视 前 央视 = 后 央视 ? 其中:


后 央视 50 NUM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央视 50 NAV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前 央视 50 NUM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央视50A 份额参考净值、建信央视50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建信央 视 50 份额 、建信央视 50A 份额 、建信央视 50B 份额 各 10,000 份, 在 本 基金的 不 定 期份额 折 算 日,三 类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如 下 表 所 示,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 、建信央视 50A 份额 、建信央视 50B 份额 基金份 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份额结构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建信央视 50 份额


0.6141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6,141 份建信 央视 50 份额 建信央视 50A 份额


1.0271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010 份建信 央视 50A 份额+新 增 8,261 份建信 央视 50 份额的场 内份额 建信央视 50B 份额 0.201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010 份建信 央视 50B 份额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 暂 停 建 信 央 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 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第二十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 计 年 度按如 下 原 则:如 果 基 金合同 生 效 少于 2 个 月, 可 以 并入下 一 个 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的 互联网 网 站(以下 简 称 “网站 ” ) 等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 基 金 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服 务 等 内容。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基金 管 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 ) 基金托 管 协 议是界 定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财 产 保管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50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 基 金 份额上 市 交 易 3 个 工 作日前 , 将 基 金份 额 上 市交易 公 告 书 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0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建信央视 50A 份 额、建信央视 50B 份 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 额 基金 份 额 申购或 者 赎 回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每个 开 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建信央视 50 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建信央视50A 份额 和建信央视5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建 信央视50 份额净值、建信央视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50B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建信 央视 50 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 、建信央视50 份额 净值、建信央视50A 和建信央视50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以及建信央视 50 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 合 同生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不 编 制当期 季 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报告 在 公 开披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8、 临时报告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 本 基 金 发生重 大 事 件,有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应当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编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的 主 要 业务人 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 人 及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级 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建信央视5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2 (22 )建信央视5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 本基金暂停接受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 )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 (30 )建信央视 50A 份额 、建信央视 50B 份额 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交易 或终止上市; (31 )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终止运作; (3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分 别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投 资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持 有 基 金 的 份 额 、 期 限 及 期 间 的 变 动 情 况。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和 建 信 央视 50B 的基 金 份 额参考 净 值 、 基金 定 期 报告和 定 期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双 方 约 定 方 式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4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 揭 示 基金风险即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所有可能影响基金业绩的因素都属于风 险 的 来 源 , 而 风 险 管 理 本 质 上 就 是 在 一 定 约 束 条 件 下 对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的 平 衡 。 科 学 严 谨 的 风 险 管 理 对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绩 效 至 关 重 要 , 与 投 资 者 利 益 休 戚 相关,因此对风险的 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本基金将通过专业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系统,通过量化的归因分析和严 格的风险预算进行动态风险控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优化配比。 本基金所涉及的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 理风险和本基金特定风险。 一、 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产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购 买 力 风 险等因素。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 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产生 变 动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以 及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融 资 成 本 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 下降。 5、 汇率风险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5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 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 非系统性风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企 业 的 信 用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 财 务 风 险 及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风 险 等 。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到 多 种因素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 新 、 研 究 开 发 、 人 员 素 质 等 都 会 导 致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将 导 致 其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或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 从 而 使 基 金 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以 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 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 业 绩 基 准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也 可 能 产 生 管 理风险。 2、 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 执 行 产 生 偏 差 或 错 误 , 或 者 由 于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未 能 及 时 准 确 执 行 交 易 指 令 ,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 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 要 求 , 在 管 理 现 金 头 寸 时 , 有 可 能 存 在 现 金 不 足 的 风 险 或 现 金 过 多 所 导 致 的 收 益下降风险。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 4、 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 况 而 无 法 正 常 完 成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交 收 等 指 令 而 产 生 的 操 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5、 道德风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 中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建信央视50A 与建信央视50B 份 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 间 可 能 因信息 披 露 导致基 金 停 牌,投 资 者 在停牌 期 间 不能买 卖 建 信央视 50A 份 额 与 建 信央视 50B 份额 , 产 生风险 ; 同 时,可 能 因 上市后 交 易 对手 不 足 导 致 建 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 征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 从 本 基 金 所分离 的 两 类基金 份 额 来看, 建 信 央视 50A 份额 具 有 低风险 、 收 益相 对 稳定的特征;建信央视 50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建信央视50B 份额 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建信央视50B 份额参考净值的 变 动 幅 度将大 于 建 信央视 50 份 额净 值 和 建信央 视 50A 份 额 参 考净值 的 变 动 幅 度,即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 系 的 影 响 ,基金 份 额 的交易 价 格 与基金 份 额 参考净 值 可 能出现 偏 离 并出现 折/ 溢价 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建信央视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50B 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建信央视 50 份 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0 元 后 , 本 基金将 进 行 份额不 定 期 份额折 算 。 原建信 央 视 50B 份额 持有人 将 会 获 得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7 一定比例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因此原建信央视 50B 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 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 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因此,原建信央视 50A 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 于 对 建 信央 视 50A 基 金 份 额 在会 计 年 度 初, 把 约 定 收益 折 算 为 场内 建 信 央视 50 份 额的设计,使原建信央视 50A 份额 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 的建信央 视 50 份额 ,因此,原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 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场 内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计 算 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 基 金 财 产 。 因 此 ,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程 中 由 于 尾 差 处 理 而 可 能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损 失。


(2)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 增 份 额 可能 面 临 无 法赎 回 的 风 险是 指 在 场 内购 买 建 信 央视 50A 份额 或 建 信央视 50B 份 额 的一部 分 投 资者可 能 面 临的风 险 。 由于在 二 级 市场可 以 做 交 易 的 证 券 公 司 并 不 全 部 具 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 而 只 有 具 备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才 可 以 允 许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如 果 投 资 者 通过不 具 备 基金代 销 资 格的证 券 公 司购买 建 信 央视 50A 份额 或 建 信央 视 50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 额 并 不 能 被 赎 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建信央视 50A 份额或建信央视 50B 份额卖 出,或者将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 额通过转托管 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8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建信央视财经 50 份额 与建信央视50A 份额 、建信央视50B 份额 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建信央视 50A 份 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 额的市场供求关 系 , 从 而 可 能 影 响 其 交 易 价 格 ; 另 一 方 面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可 能 出 现 暂 停 办 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 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建信央视50 份额 、建信央视50A 份额 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 每 个 会计年 度( 除成立 当 年 外)的 第 一 个工作 日 , 基金管 理 人 将根据 《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建信央视 50 份额 和建信央视 50A 份额 实施定期份额折 算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如 果 出 现 新 增 份 额 的 情 形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卖 出 或 赎 回 折 算 后 新 增 份 额 的 方 式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 但 是 , 投 资 者 通 过 变 现 折 算 后 的 新 增 份 额 以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的 方 式 并 不 等 同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投 资 者 不 仅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交 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8、 本基金在套期保值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基差的存在主要归因于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与标的股票指数价格的不同。 影 响 股 指 期 货 理 论 价 格 的 因 素 有 三 个 : 标 的 股 票 指 数 价 格 、 无 风 险 收 益 率 和 股 票 指 数 的 股 息 率 。 在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中 因 基 差 波 动 的 不 确 定 性 而 导 致 的 风 险 被 称 为基差风险。 (2)股指期货的 流动性风险 股指期货的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种:一种可称作流动量风险;另一种可称 为资金量风险。 流动量 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这 种 风 险 通 常 在 市 场 出 现 某 种 极 端 行 情 时 容 易 发 生 。 通 常 以 市 场 的 广 度 和 深 度 来 衡 量 股 指 期 货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 市 场 的 广 度 是 指 市 场 参 与 者 的 类 型 复 杂 程 度 。 如 果 买 卖 双 方 在 既 定 价 格 水 平 下 均 要 受 到 成 交 量 的 限 制 , 那 么 市 场 就 是 狭 窄 的 。 深 度 是 指 市 场 对 大 额 交 易 需 求 的 承 接 能 力 , 如 果 追 加 数 量 很 小 的 需 求 , 可 以 使 价 格 大 幅 度 上 涨 , 那 么 市 场 就 缺 乏 深 度 ; 如 果 数 量 很 大 的 追 加 需 求 对 价 格 没 有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9 太 大 的 影 响 , 那 么 市 场 就 是 有 深 度 的 。 较 高 流 动 性 的 市 场 , 稳 定 性 也 比 较 高 , 市场价格更加合理。 资金量风险即是当投资者的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时,其持有的头寸面 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 不完全套期保值策略风险 不完全套期保值是指不完全对冲现货资产的风险头寸,而是适当地调整现 货 资 产 的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在 这 种 策 略 下 , 期 货 合 约 市 值 通 常 会 超 过 或 低 于 现 货 市 值 。 当 期 货 价 格 走 势 与 投 资 者 预 期 相 反 时 , 亏 损 会 成 倍 放 大 , 从而导致不完全套期保值策略风险。 (4) 模型风险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中需要计算套期保值比率,套期保值比率计算方法依据 不 同 的 理 论 有 许 多 计 算 模 型 , 各 种 模 型 有 不 同 的 假 设 前 提 和 取 样 差 异 。 本 基 金 将利用模型计算的结果采用动态保值策略,如果市场的变化有别于模型的假 设,套期保值效果可能不够理想并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损 失。 (5) 展期风险 股指期货和现货指数的价格存在差异,不同月份的股指期货价格也存在差 异 。 如 果 下 一 个 月 的 合 约 价 格 低 于 交 割 月 合 约 的 价 格 , 由 于 空 单 展 期 需 要 买 回 交 割 月 合 约 平 仓 、 卖 出 近 月 或 者 远 月 合 约 开 仓 , 在 此 过 程 中 不 仅 可 能 由 于 买 高 卖 低 而 出 现 基差损 失 , 同 时 还 需 要 承 担 买 卖 期 货 合 约 时 所 产 生 的 交 易 成 本 。 整 个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基差损失和交易成本统称为展期风险。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 自 出 现基金 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其持有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依法 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 建信央视50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法 律 法 规为基 金 的 利益对 被 投 资公司 行 使 股东权 利 , 为基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利益行 使 诉 讼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更 换 律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 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商 或 其 他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 额参考净值、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确定基 金 收 益分配 方 案 ,及时 向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定 保 存 基金财 产 管 理业务 活 动 的会计 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 基金投 资 者 提供的 各 项 文件或 资 料 在规定 时 间 发出, 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 依法被 撤 销 或者被 依 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 金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或 损 害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 管人按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金 管 理 人将其 义 务 委托第 三 方 处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 方 处理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金 管 理 人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行使诉 讼 权 利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建信 央视5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 度和年 度 基 金报告 出 具 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 存基 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录 、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基 金 管 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 规 定 向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支 付 基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法被 撤 销 或者被 依 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反 《 基 金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 产 损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 责 任,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按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自己 的 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合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 央视50A 份 额、建信央视5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的 份 额 级 别 内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但 基 金 管 理人不 能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提 出 议 案 , 对 涉 及 本 公 司 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 (二)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终 止基 金 上 市,但 因 本 基金不 再 具 备上市 条 件 而被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终 止上市的除外; (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三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 表 和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管 理人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建 信央视50 份额、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有权自 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 应 于会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指定 媒 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4 ) 授 权委托 证 明 的内容 要 求(包括 但 不 限于代 理 人 身份, 代 理 权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建信央视 50A 份额 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 不少于在权益登 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 机 关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建信央 视50 份额 、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 明 文件号 码 、 持有或 代 表 有表决 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 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 止 日 期后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公证 机 关 监督下 由 召 集人统 计 全 部有效 表 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大 会 的 建 信央 视 50 份额 、 建 信 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建信央视50 份额、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过程 应 由 公证机 关 予 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拒不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若由 基 金 托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 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决 议 , 召集人 应 当 自通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中国 证 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自 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之日,若基金资 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 议 ,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上 海 分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和 本 协 议的约 定 ,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央 视 财 经 50 指 数 成份股 、 备 选成份 股 、 一级市 场 初 次发行 或 增 发 的 新 股 ) 、债券( 包 括国债 、 金 融债、 企 业 债、公 司 债 、央行 票 据 、可转 换 债 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 ,其中投资于央视财 经 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应 当 保 持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到期 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权 证 投资比 例 不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3%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其 投 资 比 例 遵 循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和 本 协 议的约 定 ,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 ,其中投资于央视 财经5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5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占 基 金资产 的 比 例为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85% ; 持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其 中, 有 价 证券指 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支持 证 券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 式 回购) 等 ; 在任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在任何 交 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 货 合约的 成 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其 他 权 证 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 金 持 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的 10%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 持 有 的全部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其市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本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将在 评 级 报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9)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三个月以上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四 ; 本 基 金 持 有 所有上市 公 司 发 行 证 券 时 明 确 规 定 的 锁 定 期 在 三 个 月 以 上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六 ; 本 基 金 持 有 所有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证 券 时 明 确 规 定 的 锁 定 期 在 三个月 以 内(含三 个 月 )的流 通 受 限证券 , 其 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五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对 以 上 比 例 进行调整;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变更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上述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本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和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 定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日内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相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 以 上 名 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和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 手 的 名单。 基 金 托管人 在 收 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电话 或 回 函确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日内 电 话 或书面 回 函 确认,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和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应遵守 《 关 于规范 基 金 投资非 公 开 发行证 券 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 ) 流 通受限 证 券,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 证 券发行 管 理 办法》 规 范 的非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券, 不包括 由 于 发布重 大 消 息或其 他 原 因而临 时 停 牌的证 券 、 已发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基金 首 次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提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金投 资 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基 金 管 理人还 应 提 供基金 管 理 人董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在收到 上 述 资料后 两 个 工作日 内, 以书面 或 其 他双方 认 可 的 方 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 金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前,基金 管 理 人应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 符合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有关 书 面 信息, 包 括 但不限 于 拟 发行证 券 主 体的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数量 、 发 行价格 、 锁 定期, 基 金 拟认购 的 数 量、价 格 、 总成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付 时 间 等。基 金 管 理人应 保 证 上述信 息 的 真实、 完 整,并应 至 少 于拟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工作 日 将 上述信 息 书 面发至 基 金 托管人, 保 证基金 托 管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认 为 上 述资料 可 能 导致基 金 投资 出现 风 险 的,有 权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在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就该 风 险 的消除 或 防 范措施 进 行 补充书 面 说 明,并 保 留 查看基 金 管 理 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拒 绝执行 有 关 指令。 因 拒 绝执行 该 指 令造成 基 金 财 产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基金 合 同 和本协 议 的 约定对 于 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对 方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于 2 个 工作 日 内 电话或 回 函 确认已 知 名 单的变 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 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以及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基金投资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托 管 基 金 拟 购 买 中 期 票 据 的 数 量 和 价 格 、 应 划 付 的 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料可 能 导 致基金 投资 出现风 险 的,有权 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在投资 中期票据 前 就 该 风险的 消 除 或防范 措 施 进行补 充 书 面说明, 并 保留查 看 基 金管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基金 投 资 中期票 据 出 具的风 险 评 估报告 等 备 查资料 的 权 利。否 则,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拒 绝 执 行有关 指 令 。因拒 绝 执 行该指 令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和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应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数据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应积极 配 合 和协助 基 金 托管人 的 监 督和核 查 ,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基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金 托 管 人 反 馈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及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是 否 及 时 、 准 确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 行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 不得自 行 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规定 开 立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 债券托 管 账 户。 4 、 基 金托管 人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确 保 基 金财产 的 完 整和独立。 5 、 对 于因为 基 金 投资产 生 的 应收资 产 和 基金申 购 过 程中产 生 的 应收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 金托管 人 以 本基金 的 名 义在其 营 业 机构开 立 基 金的银 行 存 款账户 , 并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计 息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制 作 、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 基金银 行 存 款账户 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于满 足 开 展本基 金 业 务的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托管 人 可 以通过 申 请 开通本 基 金 银行账 户 的 企业网 上 银 行业务 进 行 资 金 支 付,并 使 用 交通银 行 企 业网上 银 行(简称 “ 交 通银行 网 银 ”)办 理 托 管 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 基 金银行 存 款 账户的 管 理 应符合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票据 法 》 、《人 民 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 币利率管理 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即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的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募 集资金 经 验 资后, 基 金 托管人 负 责 在中央 国 债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人 民 银 行 进 行 报 备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2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共同代 表 基 金签订 全 国 银行间 债 券 市场债 券 回 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 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以 约 定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所上 市 的 有价证 券( 包括股 票 、 权证等 ) , 以其估 值 日 在证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 估 值当日 结 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价估值。 6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主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等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错 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确 保 核 对 一 致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 制 , 应于每 月 终 了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完成。 定 期 报告文 件 应 按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 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半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 报 表 提 供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托 管人在 2 个 工作 日 内 进行复 核 , 并将复 核 结 果 及 时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以 约 定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 人在 5 个 工作 日 内 进行复 核 , 并将复 核 结 果反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15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报 表 、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可 以出具 复 核 确认书( 盖 章)或 以 其 他双方 约 定 的方式 确 认 ,以备 有 权 机 构 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编 制 和 保 管 , 并 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四 ) 除上述 约 定 时间外 , 如 果确因 业 务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 与 基 金管理 人 商 议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 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上 海 分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 仲 裁 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托管 人 解 散、依 法 被 撤销、 破 产 ,被依 法 取 消基金 托 管 资格或 因 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管理 人 解 散、依 法 被 撤销、 破 产 ,被依 法 取 消基金 管 理 资格或 因 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 生《基 金 法 》、《 销 售 办法》 、 《 运作办 法 》 或其他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 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 限不少于 15 年。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 、 周 到 的 全 方 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 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一 至 每 周 五 ,9 :00 ~17 :00 的 人 工 电 话 咨 询 服 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 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 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查询 : 客 户可通 过 网 站查询 基 金 净值、 产 品 信息、 建 信 资讯、 公 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查询 : 投 资人可 通 过 网上“ 账 户 查询” 服 务 查询账 户 信 息,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人 还 可 通 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问题 : 汇 集了客 户 经 常咨询 的 一 些热点 问 题 ,帮助 客 户 更好地 了 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留言 : 通 过网上 客 户 留言服 务 , 可将投 资 人 的疑问 、 建 议及联 系 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 投 资 人准确 完 整 地预留 了 手 机 号码( 小 灵通用 户 除 外), 可 获 得免费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 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 “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 理 财 资 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 号 与 基 金 账 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 户 信 息 ,输入 查 询 密码错 误 累 计达 6 次 账户 即 被 锁定。 此 时 可致电 客 服 电话转 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 在 两 个 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自 2017 年3 月28 日至2017 年9 月27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 于 新 增 华 融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4-20 2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4-24 3 建信央视财经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 施 的 风 险提示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4-26 4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提示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4-27 5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管理指引》 实施的 风险 提示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4-28 6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管理指引》 实施的 风险 提示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4-29 7 关 于 凤 凰 金 信 增 加 代 销 建 信 基 金 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6-05 8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06-12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2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 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3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 文 件 1 、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建信 央 视 财经 50 指 数分 级 发 起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募 集 的 文件 2、《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央视 财经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关 于申请 募 集 建信央 视 财 经 50 指 数 分级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之法 律 意 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二 〇 一 七 年十 一 月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