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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景丰A(000701)

景顺景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景顺长城 景丰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 景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6 月 12 日证监许可 【2014 】594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正 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级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
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 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债券基金、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16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4 第 三 部 分、 基 金管 理 人 .......................................................................................................................... 9 第 四 部 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1 第 五 部 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3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分 类 ................................................................................................................ 43 第 七 部 分、 基 金的 募 集 ........................................................................................................................ 45 第 八 部 分、 基 金备 案 ............................................................................................................................ 48 第 九 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及其 他登 记 业务 ............................................................ 49 第 十 部 分、 基 金的 投 资 ........................................................................................................................ 58 第 十 一 部分 、 基金 的 业绩 .................................................................................................................... 70 第 十 二 部分 、 基金 的 财产 .................................................................................................................... 73 第 十 三 部分 、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 74 第 十 四 部分 、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 77 第 十 五 部分 、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 80 第 十 六 部分 、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82 第 十 七 部分 、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83 第 十 八 部分 、 风险 揭 示 ........................................................................................................................ 88 第 十 九 部分 、 基金 的 终止 与清 算 ........................................................................................................ 91 第 二 十 部分 、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 93 第 二 十 一部 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 容摘 要 ...................................................................................... 108 第 二 十 二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 121 第 二 十 三部 分 、其 它 应披 露事 项 ...................................................................................................... 123 第 二 十 四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 124 第 二 十 五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24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 景丰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风 险、 费率、 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 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景 顺长城 景丰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该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景 顺长 城 景丰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指《景 顺长 城 景丰 货币 市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景顺长城 景丰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指 《 景顺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 券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 票据 投资 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债券投资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 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升级: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 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户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降级: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 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 类 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59、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0、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6 月12 日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光裕先生, 董事长 , 工商管理硕士。 曾担任江西财经大学教师, 江西省审 计厅办公室主任, 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6 年7 月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 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 1996 年间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 任公会主席。 1997 至2000 年间, 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 并在 1997 至2001 年间担任香 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2 年 9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会计、 工程管理部员工、 人力资源部干部, 新江南投资公司 副总经 理。2005 年 5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许义明先生, 董事, 总经理, 金融工程学硕士。 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银 行香港、 台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 汇丰银行中国区财资部; 也曾担任台湾景顺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业 务拓展总监等职务。2009 年3 月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伍同明 先生 ,独 立董 事 ,文学 学士 (1972 年 毕业) 。香 港会 计师 公 会会 员 (HKICPA) 、英 国特 许 公认会 计师 (ACCA )、 香港执 业会 计师 (CPA )、加 拿大 公认管 理会计 师(CMA )。拥 有超过 二十 年以 上的会 计、审 核、 管治 税务的 专业 经验 及知 识,1972-1977 受 训于 国际 知名 会计 师楼 “毕 马威 会计 师行 ”[KPMG]。 现为 “伍同明会计师行 ”所有者。 靳庆军 先生 ,独立 董事 ,法学 硕士 。曾担 任中 信律师 事务 所涉外 专职 律师, 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 英国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 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 现任北京 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翔先生,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事部副总经理、 人事监察部总经理、 营业部总经理、 公司营销总监、 营销管理 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 监事, 管理理学硕士。 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历 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 业务发展部副经理、 企业发展部经理、 亚太 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邵媛媛女士, 监事, 管 理学硕士。 曾任职于 深圳市天健 (信德) 会计 师事务 所、 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 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 总监。 杨波先生, 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 现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伟达 先生 ,副总 经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担 任联博 香港 有限公 司分 析员、 中国研究总监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亚洲 (除 日本外) 增长型股票投 资负责人、 高级副总裁,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2014 年 4 月 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 际业务部,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康乐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 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 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 景顺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 副总经理。2011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奇伟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 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业 部高级项目经理, 长盛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05 年1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与金融系博士。 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 长、武 汉大学 成人 教育 学院讲 师, 《 证券 时报 》社编 辑记者 ,长 城证 券研发 中心 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 ,现 任公司 副总经理。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杨皞阳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监 察稽核 经理、 监察 稽核 高级经 理、 总监助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 4、本基金现任 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 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 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 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成念良先生, 管理学硕士。 曾担任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公司评级部高级信 用分析 师, 平安大 华基 金投研 部信 用研究 员、 专户业 务部 投资经 理。2015 年 9 月加入本公司, 自2015 年12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具有 8 年证券、 基 金行业从业经验。 陈威霖女士, 管理学硕士。 曾担任平安利顺货币经纪公司债券市场部债券经 纪人。2013 年 6 月加 入本公司,先后担任交易管理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信用 研究员;自2016 年 4 月起担任基金经理。具有 6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无。 6、本基金现任 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成念良先生兼任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 景顺长 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 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陈威霖女士兼任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毛从容女士 2014 年 9 月 16 日-2016 年 4 月 19 日 成念良先生 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今 陈威霖女士 2016 年 4 月 20 日- 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各投资总监、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余广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陈文鹏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黎海威先生,量化及 ETF 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研究部总监; 杨鹏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承 诺严格 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公 司风险 管理 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 计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 墙原则 :基 金财产 、公 司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 董事 会审计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负 责对 公司经 营管 理和基 金投 资业务 进行合规性控制, 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 该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 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的实施; 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审 议公司 的关联 交易 ;对 公司的 风险及 管理 状况 及风险 管理能 力及 水平 进行评 价, 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 制定公司日常经营、 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 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 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 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 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 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 监督和指导经理层 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 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ii)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 是公 司日 常经营 中整 体风险 控制 的决策 机构 ,该委 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 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 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 险的评估和控制, 由总经理、 副总经理、 督察长、 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 关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各机构、 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 以及 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 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 审议基金 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 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 需要时指导业务 方向;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 负责协调处 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负责界定业务 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 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 需要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公司 投资 领域的 最高决 策机 构,以 定期 或不定 期会议 的形式 讨论 和决 定公司 投资的 重大 问题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 司总经 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 其主要职 责包括: 依照基金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确立各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 审定基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 包括基 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 债券、 现 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制定基金、 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 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 考 核包括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 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 督察长: 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 对基金运 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每月独立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 法律 、监察 稽核 部: 公 司设 立法律 、监 察稽核 部, 开展公 司的 监察稽 核工作, 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法律、 监察稽 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级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 合理性、 有效性进 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法律、 监察稽核部协助 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 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 并对公 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 解决方案, 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讨论、 研究, 提出解决方案, 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i)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ii)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iii)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法律、 监察稽 核部 ,法律 、监 察稽核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iv)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v)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 合法 合规性 原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各 项规定; (ii)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 或漏洞; (iii)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应当 以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为出发点; (iv)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 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 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 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 公司已初步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 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 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 预警、 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而 确认、 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 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 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 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 交易系 统,对 投资比 例进 行限 制,在 “股票 黑名 单” 、交叉 交易以 及防 范操 守风险 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用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 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 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22 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赵欣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 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 相伴成长” 的经营 理念, 致力 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兴业银 行资产总额达 6.09 万 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70.60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538.50 亿元。在 2016 年英 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 排名中,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第 33 位,按 一级资本排名第 32 位 ;在 2016 年 《财富》世界 500 强中 ,兴业银行排名第 195 位;在 2016 年《福布 斯》全球 上 市企业 2000 强排名中 ,兴业银行位居第 59 位,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全球上 市 企业100 强、 世界企业 500 强。 品牌价值同步提升, 根据英国 《银行 家》 杂志联 合世界知名品牌评估机构 Brand Finance 发布 的“2017 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 榜单, 兴业银行排名第 21 位, 大幅上升15 位 , 品牌价值突破百亿美 元达 105.67 亿美元 ,同 比增 长 63.70% 。在 国内 外权 威机 构组织 的评 奖中, 兴业 银行连 续六 年蝉联 中国银 行业 “年 度最具 社会责 任金 融机 构奖” ,并先 后获 得“ 亚洲卓 越商 业银行” 、 “杰出中资银行奖” 、 “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 、 “卓越竞争力金融控股集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团” 、 “卓越创新银行奖” 、 “年度优秀绿色金融机构” 、 “最佳责任企业” 等多项殊 荣。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 养老金管理中 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 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 ,兴业银行已 托管开放式基金18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5741.64 亿元。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 销机 构包括 本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及 直销 网上交 易系 统/电 子交 易直销 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2、 其他销售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陈丹 电话:(0591)878442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葛晓亮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 (010)8515639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柯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0)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1 )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2)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胡创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 56437013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3 )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新 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君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4 )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5)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周雪晴 电话:010-6083477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6)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7)中信期货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8)中国民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五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真:010-5643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19 )深圳众禄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20)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 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1)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2)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3)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24)和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25)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东方财 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6 )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27 )众升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28 )宜信普泽投资顾 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29 )北京增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0)厦门市鑫鼎盛控 股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袁艳艳 电话:0592- 3122703 传真: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31)北京晟视天下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32)嘉实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4606-10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3)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 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4)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5)北京恒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 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36)北京钱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电话:010-57418813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75-9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37 )深圳腾元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 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4026 号田 面城市大厦 18A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38 )北京创金启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39 )上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号 2 号楼 B 座 6 楼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13636316950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0)上海汇付金融服 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41)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42)北京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欢行 联系人: 李昭琛 电话:010-82244185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43)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4)上海陆金所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5)深圳富济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46)北京虹点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7 )珠海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 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49)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0)和耕传承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河南 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西广场路南升龙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裴小龙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51)深圳市金斧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茹、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52)武汉市伯嘉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18672739925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53)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54) 北京汇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5)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 025-66996699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56)上海大智慧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5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58)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 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59)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291 网址:www.cmiwm.com (60)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61)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 0618 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62)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3)北京微动利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551 传真:010-51957430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64) 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 1 号楼美盛中心 2405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 1 号楼美盛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石磊 联系人:付俊峰 电话:0371-61777528 传真:0371-61777560 客户服务电话:0371-61777552 网址:http://www.hexinsec.com/ (65)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6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网址:www.fund.jd.com (67)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上封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法定代表人:廖 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87172 网址: www.998fund.com (68)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 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王峰 电话:028-84252474 传真:028-842524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69)上海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0)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陆 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朱学勇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1)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 、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 、02 、03 室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 义雪辉 电话:021 - 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72)深圳秋实惠智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 2309 法定代表人: 张秋林 联系人: 张秋林 电话:010-64108876 传真:010-64108875 客户服务电话: 网址:http://fund.qiushicaifu.com (73)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82370388-1902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曹竞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朱宏宇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数 量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划 分 ,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 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A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代码为 000701,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707。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 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 的限制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 申 )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别 , 但 投 资 者 最 终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等级将由登记机构依据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余额而定。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 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 (申) 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 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1.00 元 1.00 元 首次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0.01 元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自 2016 年 3 月 23 日 起,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代码: 000701(A 级)/000707(B 级) ) 首 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限额调整为 0.01 元, 最低持 有份额数额调整为不限。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调 整 认 ( 申 ) 购各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及时 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 须先按基金合同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后方 可公告实施。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 基金份额, 未结转收益将不结转, 一并带入 B 类份额, 并于升级当日适用 B 类 的相关费率。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 金份额, 未结转收益将不结转, 一并带入 A 类 份额, 并于降级当日适用 A 级的相 关费率。 3、 根据上述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 登记机构将在确认投资者的各项交易申 请后, 根据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进行升降级判定。 对当日 持有A 类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 (包含500 万份) 的, 登记机构将自动升级其基 金账户内持有的 A 类 基 金份额为 B 类基金份额 ;对当日持有 B 类基金 份额低于 500 万份 (不含500 万份) 的, 登记机构将自动降级其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B 类基 金份额为A 类基金份额。 4、 在开放日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升降级确认的投资者, 其在当日提交的本 基金在途赎回、 转换转出、 转托管转出等申请, 登记机构将在下一开放日做失败 确 认处理。 第 七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6 月12 日证监许可[2014]594 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为认购期、首发期或募集期)为自2014年9月9 日起到2014年9月12 日止,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 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基金发售募集期若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其他 销 售 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五、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 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 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网点)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当地 销售 机构的公告、 通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 任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 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 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 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时间。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九、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撤销。 3、 认购以金额申请, 认 购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 元,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 金额没有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的 收费 模式。 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 履行适当 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十一、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 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认购期利息 为1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 +100)/ 1.00=100,100.00份 2、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尾数舍去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 基金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十四、募集期间费用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 八部 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正式生效。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 其他 登记 业务 一、申购、赎回 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二、申购、赎回 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或转换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 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根据 《景顺长城 景丰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已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 起开始办理本 基金的日常申购及赎回业务 ,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起开始办理本 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赎回 与转换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与转换 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 的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 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 转换 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或转换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该赎回 份额对 应的 未结转 收益 将与 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6、 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登记机构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 7、基 金转 换转 出后剩 余份额 不产 生强 制赎回 ;基金 转换 转入金 额不 受转 入基金 首次申 购及 追加 数额限 制,基 金转 换转 出后, 原持有 时间 将不 延续计 算, 若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8、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赎回 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 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2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 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 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 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 赎回或转换的 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 认 情 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 申购 、 赎回或转换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首次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 追加申购 的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0.01元;A 类 基金 份 额当期 基金 收益 结转 基 金份额 或采 用定期定额投资时 ,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首次申购B 类 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 登记机构每日将 根 据 投 资 者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进 行 升 降 级判定 。对当 日持 有A 类基金 份额超 过500 万 份(包 含500万 份) 的 ,登记 机构将 自动升 级其基 金账 户内 持有的A类基 金份额 为B 类基金 份额; 对当日 持 有B类 基金 份额低于500万份 (不含500万份) 的, 登记机构将自动降级其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B类 基金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 。 2、本基金A/B 类 不设最 低赎回份额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 不产生强制赎回。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赎回 与转换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 与转换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均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00 元 ,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用, 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 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申购 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 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七、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 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尾数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申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例一: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可获得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例二:某投资者 T 日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 1 万份,账户内剩余 2 万份,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赎回金额=10,000 ×1.00=10,000.00(元) 即: 投资者部分 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 1 万份,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0.00 元。 投资者全额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 该赎回份额 对应 的累计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赎回金额按如下公 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该赎回份额对应的 累计未付收益 例三:某投资者 T 日全额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 1 万份,该赎回份额对应的 当前累计收益为 4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43.00=10,043.00 (元) 即: 投资者全额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 1 万份,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3.00 元。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 额= 转出份 额× 转出基 金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 转收益 (全 额转出 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 申购 补差 费= MAX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基 金中对 应的 申购费 用- 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A 级份额 10,000 份全额转出,转换为景顺 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当日投资者所持有本基金 A 级份额对 应的待结转收益 (全额转出) 为 456.00 元, 对 应赎回费为 0, 申购费为 0, 内需 增长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3 元,申购费为 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 的内需增长基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 ×1.000+456.00=10,456.00 元 赎回费用=0.00 元 转出净额=10,456 -0.00= 10,456.00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456/1.015=10,301.48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456-10,301.48=154.52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456.00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456.00-10,456.00=0.00 元 净转入金额=10,456.00 -MAX 【154.52 -0.00,0】=10,301.48 元 转入份额=10,301.48 / 1.163 =8,857.67 份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述 第3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者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保 持基 金资产 安全性 和高 流动 性的基 础上, 通过 运用 各 种投 资工 具 及投资策略,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下简称“ 央行 票据”); 10、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或其他品种, 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或其他品种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合理预判,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 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 包 括全球经济发展形势、 国内经济情况、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物价水平变动趋势、 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 通货膨胀率、 货币供应量等, 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 断, 同时分析央行公开市场操作、 主流资金的短期投资倾向、 债券供给、 货币市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 并根据动态预期决定和调整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预 期市场利率水平上升, 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以降低组合下跌风险;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下降, 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以分享债券价格上 升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 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 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实现基金流动性需求并获得投资收益。 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 税收政策、 信用等级、 收益率水平、 资金 供求、 流动性 等因 素的 研究判 断,来 确定 并动 态调整 投资组 合国 债、 央行票 据、 债券回购、 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 以满足投资人 对基金流动性的需求,并达到获取投资收益的目的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将首先考虑安全 性因素,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信 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 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 并 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 平,则 该券种 价格 出现 低估, 本基金 将对 此类 低估值 品种进 行重 点关 注。此 外, 鉴于收 益率曲 线可 以判 断出定 价偏高 或偏 低的 期限段 ,从而 指导 相对 价值投 资,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 交易市场分割、 市场参与者差异、 资金 供求失衡、 流动 性等因素造成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出现定价差异现象, 从而使债券市场 上存在套利机会。 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在充分验证这种套 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 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以 获取安全的超额收益。 5.回购策略 (1) 息差 放大策 略: 该策略 是指 利用回 购利 率低于 债券 收益率 的机 会通过 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 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 行正回购, 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 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 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 ,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 (2) 逆回 购策略 :基 金管理 人将 密切关 注由 于新股 申购 等原因 导致 短期资 金需求激增的机会, 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 机会。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 将建立流动性预警指标,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 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同时, 密切关注本基金申购/ 赎回、 季节性资金流动等情况, 日历效应等, 适时通过现金留存、 提高流动性券种比例 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 金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有存款 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本 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5)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 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4)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 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 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 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 (12) 、 (13) 、 (14)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及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行。 五、决策依据与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 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 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 审定基 金财产的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 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 分析, 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 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一旦做出决议, 即 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研究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除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 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研究部的日常 运作。 投资研究联席 会议是投资研究部常设议事机构, 负责讨论行业信息、 个股 信息、 回顾行业表现、 行业配置、 模拟组合表现、 近期研究计划及成果、 市场热 点、 当日投资决策、 代行表决权、 投资备选库调整等问题。 投资研究部主要负责 宏观经 济研究 、行 业研 究和投 资品种 研究 ,负 责编制 、维护 投资 备选 库,建 立、 完善、 管理并维护股票研究数据库与债券研究资料库, 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研究联席会议、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基金投资决 策依据 。投资 研究 部负 责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决议, 负责基 金投 资组 合的构 造、 优化、 风险管理及头寸管理等日常工作; 拟订 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方 案、 重大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组织 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的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 投资决定; 依据自主的研究积极把握市场动态, 积极提出基金投资组合优化方案, 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负责。 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 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 该委员会是对 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 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 由总经理、 副总经理、 督察长、 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 或相关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各机构、 部 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 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 并负责审定风 险控制政策和策略; 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 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 略提出质疑, 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 负责协调处理突 发性重大事件; 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 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状况的评价报告; 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绩 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人员负责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 并负责对基金历史业 绩进行分解和分析。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 运作的合规控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1、 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 股市政策、 市场趋势分析, 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2、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核基金 经理 提交的 资产 配置建 议, 并最终 决定 资产配 置方案。 3、研 究部 按流程 筛选 出可投 资品 种,由 基金 经理依 据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投资限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核投资 组合方 案, 如无 异议, 由基金 经理 具体 执行投 资计 划。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 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 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 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 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 再适用, 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长期的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 (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 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 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 合报告,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数 据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5,504,616,971.98 28.44 其中: 债券 5,504,616,971.98 28.4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741,508,816.50 4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584,699,145.79 28.85 4 其他资 产 523,553,278.74 2.71 5 合计 19,354,378,213.01 100.00 注: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中包含定期存款 5,574,500,000.00 元。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2.报 告 期债券 回购 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5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序号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基 金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3.1 投 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4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6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3.2 报 告 期末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51.05


0.03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0.16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33.58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0.36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2.25 -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7.40 0.03


4.报 告 期内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期 超过 240 天 情 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240 天。 5.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728,823,458.07 3.7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50,064,383.28 1.2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50,064,383.28 1.2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809,939,142.52 4.19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3,715,789,988.11 19.22 8 其他 - - 9 合计 5,504,616,971.98 28.47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6.报 告 期末按 摊余 成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1711245 17 平 安银 行CD245 5,000,000 495,300,718.07 2.56 2 111708079 17 中 信银 行CD079 4,000,000 396,174,560.16 2.05 3 111717129 17 光 大银 行CD129 3,000,000 297,096,059.16 1.54 4 111707145 17 招 商银 行CD145 3,000,000 296,975,959.76 1.54 5 111711259 17 平 安银 行CD259 3,000,000 296,840,318.23 1.54 6 179917 17 贴 现国 债17 2,800,000 279,632,285.39 1.45 7 011759042 17 华电 SCP006 2,000,000 199,962,052.97 1.03 8 111715191 17 民 生银 行CD191 2,000,000 198,066,670.67 1.02 9 111720125 17 广 发银 行CD125 2,000,000 197,948,724.56 1.02 10 111708186 17 中 信银 行CD186 2,000,000 197,893,545.51 1.02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7.“ 影 子定 价 ” 与 “ 摊 余成本 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27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337%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10%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基金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基金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0%的情况。 8.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 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9.1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存续 期 内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收 益 。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9.2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9.3 其 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4,565,098.10 4 应收申 购款 498,988,180.64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23,553,278.74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9.4 投 资 组合 报告 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无。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30 日。 1. 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表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 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4 年 9 月 16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078% 0.0036% 0.3958% 0.0000% 0.8120% 0.0036% 2015 年 3.6463% 0.0053% 1.3500% 0.0000% 2.2963% 0.0053% 2016 年 2.5514% 0.0010% 1.3500% 0.0000% 1.2014% 0.0010%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1.6214% 0.0015% 0.6695% 0.0000% 0.9519% 0.0015% 2014 年 9 月 16 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9.3177% 0.0038% 3.7652% 0.0000% 5.5525% 0.0038% 注:本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为 每日分 配, 按月 结转 份额 。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 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2014 年 9 月 16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789% 0.0037% 0.3958% 0.0000% 0.8831% 0.0037% 2015 年 3.8938% 0.0052% 1.3500% 0.0000% 2.5438% 0.0052% 2016 年 2.7965% 0.0010% 1.3500% 0.0000% 1.4465% 0.0010%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1.7420% 0.0015% 0.6695% 0.0000% 1.0725% 0.0015% 2014 年 9 月 16 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10.0483% 0.0038% 3.7652% 0.0000% 6.2831% 0.0038% 注:本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为 每日分 配, 按月 结转 份额 。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基 金累 计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注: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2014 年9 月16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 建仓期结束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 基 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债 券 投 资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 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 其中,对于偏离程度 达 到或超过 0.5%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进行调整,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 产价值。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月结转份 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三项第 2、3 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4%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E 为前一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基金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 额= 转出份 额× 转出基 金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 转收益 (全 额转出 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 申购 补差 费= MAX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基 金中对 应的 申购费 用- 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每 日分 配、按 月支 付” 。 本基 金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 况,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 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 对应收益将立 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 15 日 以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例 行 对 上 月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将于结转后下一工作日可用, 每月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 金各 类 基金 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计算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部分。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信息类型、 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 若适用 于本基金,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按月结转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当日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日该 类 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结转份额,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年收益率 。计算公式为: % =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100 ] 10000 / ) 365 ) 7 / [(( (%) 7 7 1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7、当 “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 金, 此时债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 在我国, 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 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 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 业集团的财务公司, 它们都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 信用等级较 高; 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 也会由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 况产生变化, 由 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 需要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 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 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 殊要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回 要求。 在管 理现 金头寸 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下降的风 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3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不影 响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本数)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本数)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本数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本数)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 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含本数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人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本数) ;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书 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本数)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 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本数)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本数)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 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3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方式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10、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或其他品种, 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 益特征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或其他品种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及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 金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有存款 期限, 但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行 存款, 可不 受此 限制) 。本 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4) 本基 金存放 在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期;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 融资 券及短 期企 业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 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4)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 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 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 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 (12) 、 (13) 、 (14)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或基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款 银行 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照有关 法规 规定, 与基 金托管 人、 存款机 构签 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基金在 投资 中期票 据前 ,基金 管理 人须根 据法 律、法 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 未来 有关监 管部 门发布 的法 律法规 对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 金托 管人有 权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时 的法 律法规 遵守情 况,有 关制 度、 信用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的完 善情 况, 有关额 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 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 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如 有特 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用) 。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2、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银 行账 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期 存款 在存款 机构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包括 实体或 虚拟 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 , 该协 议作 为 划款 指令 附 件。 该协 议 中必 须有 如 下明 确条 款 :“ 存款 证 实书 不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 有款项 必须 划至 资产托 管专户 (明 确户 名、开 户行、 账号 等) ,不得 划入 其 他 任何 账户” 。如 定期 存 款协 议中 未 体现 前述 条 款,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拒 绝定 期 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 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 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 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 利息和 提前支 取时 收到 的资金 利息差 额) ,该 息差的 处理方 法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及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3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二十 二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记录;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2、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 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定 制电子对账 单服务且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并留有完整信息的投资者以 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提供对账单。 3、由 于投 资者提 供的 邮寄地 址、 手机号 码、 电子邮 箱不 详、错 误、 未及时 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 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igwfmc.com) ,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8-606) 查询、 核对、 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 (www.igwfmc.com ) 定 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 管理人 信息、 基金 产品 信息、 账户查 询、 投资 策略分 析报告 、热 点问 答等服 务。 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 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 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 自动语音 留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 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 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投诉, 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解 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五、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通 过上 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它 应披 露事 项 2017 年9 月15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7 年 8 月 26 日发布 《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 》 及《摘要》 2017 年8 月14 日发布 《 关于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限制壹亿元以上申 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 2017 年7 月20 日发布 《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第2 季度 报告》 2017 年6 月28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景丰货币 市场基金新增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 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7 年6 月22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 顺长城景丰货币 市场基 金新增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等 6 家 公司为 销售机 构并 开通 基金转 换业 务的公告 》 2017 年 6 月 2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和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7 年5 月11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深圳秋实惠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7 年 5 月 8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 2017 年 5 月 4 日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直销网上交易 系统建行直联渠道(含建行网银、建行快捷)基金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 《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 1 号 更新招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募说明书 》及《摘要》 2017 年4 月24 日发布 《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第1 季度 报告》 2017 年4 月21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和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7 年4 月17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和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 2017 年4 月17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7 年 3 月 29 日发布 《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年度报 告 》及 《摘要》 2017 年3 月24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2017 年3 月22 日发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 和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 第 二十 四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 二十 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 景丰货币市场基 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二)景顺长城 景丰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 景丰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月 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