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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鑫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A(004668)

建信鑫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建 信 基金管 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建信鑫泽 回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宁 波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七年 十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5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7]644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 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 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6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0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2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6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8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9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4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9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0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7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2 第十八 部分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4 第十九 部分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75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76 第二十 一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79 第二十 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 80 附件一 : 《 基金 合同 》内 容 摘要 ................................................................................................... 81 附件二 : 《 托管 协议 》内 容 摘要 ................................................................................................. 105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建信鑫泽 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集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以 及《建 信 鑫泽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鑫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 鑫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建 信 鑫泽回 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建信 鑫泽 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建信鑫泽 回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建 信 鑫泽 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订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建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4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 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 别 56 、C 类基 金份 额: 指从 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 售服 务费 而不 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7、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的费用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 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 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 ; 美国 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25% ;中国华电 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 行使 《公司 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 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6 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 董事长, 高级经济师,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中国建设银行突 出贡献奖 、河南 省五一 劳动奖章 获得者 。1983 年毕业 于辽宁 财经学 院基建财务 与信用专业, 获学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 总经理,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 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 部总经理,2006 年 5 月起任中国 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 3 月出任 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 董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兼建信资本管理 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 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 事,现 任 中国建设 银行 个人存 款 与投资部 副总 经理。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 学中文系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 理、 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 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 生, 董事, 现 任信安北 亚地 区副总 裁 。1990 年毕 业于 伦敦 政治经 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 学位,2012 年获得华 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 理学硕士。 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 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 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 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 宏利金融全 球副总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执 行官和执行董事。 郑树明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 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 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 新加坡法兴资产 管理董事总经理、 营运总监、 执行长, 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 监。





华淑蕊女士,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毕业 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者, 湖南卫视 《听我非常道》 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 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锦辉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 理,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 理财中 心总经理、 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 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 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财政金融 学院,1988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银行 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银保诚 退休金信托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 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 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 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 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 监事会主席。 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 获博士研究 生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 主 任科员; 零 售业务部主任科员; 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 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 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 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 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 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 监事, 高级会计 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 年 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 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 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副经 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 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 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 资深会员。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 系, 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 年毕业 于北京 工 业大学计 算机应 用系, 获得学士 学位。 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 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 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 代 处长,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信息技术部执行总 经理、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学士学位;1999 年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 科员; 团委主任科 员; 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投资管 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公司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今,任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 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 管理工 作,历 任市场营 销部副 总监( 主持工作 ) 、总 监、公 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 副总裁, 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 先后在总行营业部、 金融机构部、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 历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机构 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 我公司副 总裁。 吴灵玲女士, 副总裁, 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东杰 ,2003 年 7 月 毕业于清华大学金融学专业获学士学位,2008 年 6 月 毕业于清华大学金融学 专业获博士学位, 具有丰富的金融和经济知识。 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5 月在高 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分析员、经理;2012 年 5 月加入我公司研究部, 历任研究员、 研究组长。2015 年 5 月 13 日起任建信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29 日起任建信大安全战略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30 日起任建信鑫盛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并拟任新产品建信鑫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 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 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 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核 部门, 并使它 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 效性原 则 。公 司的内部 风险控 制工作 必须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投资 管理、 基金运 作、计算 机技术 系统等 相关部 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制定,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另外, 在公司高级 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4 负责对 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 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 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5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6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叁拾捌亿玖仟玖佰柒拾玖万肆仟零捌拾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 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62 人, 平均年龄 29 岁, 100 %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科以 上学历 ,高管 人员均拥 有研究 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资 产托管的资格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 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 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 宁波银行共托管 44 只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规模 705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 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 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 法性原 则:必 须符合国 家及监 管部门 的法律法 规和各 项制度 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8 (2 )完 整性原 则:一 切业务、 管理活 动的发 生都必须 有相应 的规范 程序和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基金 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必 须实现防 范风险 、审慎 经营,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与 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必 须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 及宁波银 行经营 管理的 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 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基金 托管人 职责的管 理部门 ;直接 的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开; 基 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 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基金 投资监 督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法 规以及 基金合 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 比例控 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9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0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 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定 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cb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1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 沈兆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2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募 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5】月【 5】 日证监许可 【2017】 644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 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但不 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的,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七、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八、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认购安排 1、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向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同时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 人认购 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 手续: 详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 原则和 认购限 额:认购 以金额 申请。 投资人认 购基金 份额时 ,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其他 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其他 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4、募集 期内, 基金管 理人可设 置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限制,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如本 基金单 个投资 人累计认 购的基 金份额 数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4 十一 、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A 类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认购费率 0 基金认购费用 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十二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 )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5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1.2% )=49,407.11 元 认购费用=50,000 -49,407.11=592.89 元 认购 份额=(49,407.11+5)/1.0000=49,412.11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5 万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 49,412.11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十四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五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6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同期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 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7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8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9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 立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0 为准。 对于申购 、 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其他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 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 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 期定额投资 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用 (1 )A 类基金 份额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 申购本基金。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1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为 0。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 适 用不同的费率 。 (1 )A 类基金 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 关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N ) 费率 赎回费率 N < 7日 1.5% 7日≤N <30 日 0.75% 30日≤N <1 年 0.50% 1年≤N < 2 年 0.25% N ≥ 2 年 0 注: 一个月为 30 日,一年为 365 日。 对于持有期少于 2 年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进入基金财 产 。 (2 )C 类基金 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N ) 费率 赎回费率 N < 7 日 1.5% 7日≤N <30日 0.5%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2 N ≥ 30日 0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进入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 、赎回费率。 5、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本基金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 。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 )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3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净赎回金额 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赎回总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持有期 不少于 30 天 但小于 1 年,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0%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11,422.6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例二: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持有期 不少于 60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4 天, 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 则其 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 =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480 元, 持有期大于 30 天,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 (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全部或部分 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因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投资 组合内 某个或 某些证券 即将上 市等原 因,使 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结 算机构 因技术 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8、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 或 基金转换 入申请 有可能 导致单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5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 、6、7、9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6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 前段 “ (1) 全部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 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7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8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在指 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八 、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9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 在股票、 债券等大类资产 中充分挖掘和利用潜在的投资机会,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 的持续稳定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准上 市的股 票 ) 、 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 、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 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权证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灵活配置大类资产, 动态控制组合风险, 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 首先,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策 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而后, 进行各大类 资产中的个 股、 个券精选。 具体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投 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 策略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和权证投资策略六部分组成。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市场环 境的深入剖析, 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0 1、宏观经济指标:年度/ 季度 GDP 增速、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消费价格指 数、采购经理人指数、进出口数据、工业用电量、客运量及货运量等; 2、政策 因素: 税收、 政府购买 总量以 及转移 支付水平 等财政 政策, 利率水 平、货币净投放等货币政策; 3、市场 指标: 市场整 体估 值水 平、市 场资金 的供需以 及市场 的参与 情绪等 因素。 结合对全球宏观经济的研判,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力图规避市场风险, 提高配置效 率。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和投资团队 “ 自下而上” 的主动选股 能力, 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 具体从公司基 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1 )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 产品研发能力、 公司治理等多方面 的运营管理能力, 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 与成长能力, 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 市公司股票。


经营模式方面, 选择主营业务鲜明、 行业地位突出、 产品与服务符合行业发 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产品研发能力方面, 选择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 展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公司治理方面, 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管理水平较高 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现金流管 理水平, 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盈利能力方面, 主要考察销售毛利 率、 净资产收益率 (ROE ) 等指标; 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面, 主要考察主营业 务收入增速、 净资产增速、 净 利润增速、 每股收益 (EPS ) 增速、 每股现金流净 额增速等指标;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考察每股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2 )股票估值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 相对价值、 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 考察 市盈率(P/E ) 、市净率 (P/B ) 、企业价值/ 息 税前利润(EV/EBIT ) 、自由现金流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1 贴现 (DCF ) 等一系列估值指标, 给出股票综合评级, 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 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 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 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 组建并动态调整股票库。 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 决 策程序, 审慎精选, 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 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 进行动态调整。 (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 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 资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选择合 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全面 研究 GDP 、 物价、就 业以及 国际 收 支等主要 经济变 量, 分 析宏观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 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 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 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 等财务 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 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 分析同 一市场 不同板块 之间( 比如国 债与金融 债) 、 不同市 场的同 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2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 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 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 ,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 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 换期权价值, 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 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 行业的景气度、 成长性、 核心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发行 公司的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 合以上因 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遵循有效管理原则 经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对 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五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国 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3 (六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策略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通过分析流通受限证券的内在价值、 成长 价值、 流动性风险等方面, 充分考虑锁定期时长, 在保证本基金流动性的基础上, 精选流通受限证券。 在流通受限证券锁定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根据对流通受限证 券投资价值的判断,结合具体的市场环境,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七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 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 具: 1、运用 权证与 标的资 产可能形 成的风 险对冲 功能,构 建权证 与标的 股票的 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 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 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 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 不同的 市场环 境,构建 骑墙组 合、扼 制组合、 蝶式组 合等权 证投资 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 格风险 监控的 前提下, 通过对 标的股 票、波动 率等影 响权证 价值因 素的深入研究, 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4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5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18 )、(19 )项 外,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6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 当 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或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 中债综合指数 (全价)收益率×50% 沪深 300 指 数选 样科 学客观, 流动 性高, 是 目前市场 上较 有影响 力 的股票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 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 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基于本基 金的特征,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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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8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9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 合约、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 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0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 价 值 的 方 法 估 值。 9、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本基金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各类 别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3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三、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期 货 交易 所 或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 错误 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 一 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 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 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 延 。 4、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0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1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 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2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 ,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3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4 26、 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 三)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5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6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7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 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投 资人按 1.00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00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8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 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 上述变化 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 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9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五)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 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性 影响。 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货币市场 工具等 ) ,同 时本基金 基于分 散投资 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 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管理风险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0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十)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 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 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 投资于股 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 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股指期 货定价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 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 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损 失。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1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 杂, 涉及面广, 主 要包括: 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 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 系统风险、 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 制度性风险等 。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公司将本 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流通受限证券指由 《 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公司将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及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流通受限证可 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十一)其他风险 (1 )在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型投 资工具 出现和发 展后,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 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2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自 决议 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3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4 第 十八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5 第 十九 部分


《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6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 “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 的经营宗旨, 不断完 善客户服务体 系。 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 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 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 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9 :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信件等方式订制对 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每位预留 了有效电子 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 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 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 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7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 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 留了准确邮寄 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 查询: 客户可 通过网站 查询基 金净值 、产品信 息、建 信资讯 、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 查询: 投资人 可通过网 上“账 户查询 ”服务查 询账户 信息, 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 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 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 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 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 咨询的 一些热 点问题, 帮助客 户更好 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 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 言服务 ,可将 投资人的 疑问、 建议及 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 准确完 整地预 留了手机 号码( 小灵通 用户除外 ) ,可 获得免 费手机 短信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 投资人可 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 产品信息、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 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 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8 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投资者可在微信、 易信中搜索 “建信基金” 或者 “ccbfund ”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 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 产品信息、 分红信息、 理 财资讯等内容。 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 资者, 将微信、 易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 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 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 信息, 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 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 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 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9 第 二十 一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 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0 第 二十 二部 分


备 查 文件 1、中国 证监会 准予建 信 鑫泽回 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集 注册的 文件 2、 《建信 鑫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 鑫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 申请募 集注册 建信 鑫泽 回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之 法律意 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1 附 件一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2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 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3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4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 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5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6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7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8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且 在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 服务费或变 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构、 登记机 构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9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6、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0 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 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1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2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3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 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 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4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5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 方式, 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 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 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6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等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7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 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 延。 4、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8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 在股票、 债券等大类资产 中充分挖掘和利用潜在的投资机会,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 的持续稳定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上 市的股 票 ) 、 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 可转换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 、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 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权证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9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0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18) 、(19)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1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2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3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4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 合同 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 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 合同 的 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 合同 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成 册,供投 资人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5 附 件二 :《 托管 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邮政编码:3150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87 年 04 月 1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从 事银行卡服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 汇存、 贷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6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 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其中权 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7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8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 、 (18)、(19)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9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约定、 基金管理人书面提供的关联方 名单(若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对其他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四)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 应提前就账户开立、 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 要基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 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0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本基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 证券须为 经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如适用) 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 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 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 人投 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应 制订流 动 性风险处 置预 案并经 其 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1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3. 本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基 金管 理人应 于 投资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 有关书面资料,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 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 行股 票发行 人 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 人应 在本基 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后 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 国 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管理工 作方 面有关 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 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2 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 《制度》 ”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本协 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首次投资中期票据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的投资签署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 期 票 据 属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 和解决 措施 。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所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3、如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 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 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3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4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 立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固有财产 。基 金财产 的 债 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 基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 其 它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外,基 金 托管人不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 基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 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 管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5 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7. 对于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8. 除依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 本基金 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应至 少 包 含基 金名称,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本基金托 管期 间,本 基 金的银行 账户 预留印 鉴 为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业 务 专用章 1 枚以及监管人名章 1 枚。 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基金托管人 《单位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 4. 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6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6. 在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账 户 资产的管 理和 运用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7 2. 法律法规 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 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 定的方式将复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8 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 责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 该 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各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履行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9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 基金管理 人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建信鑫 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0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