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建信健康民生(000547)

建信健康民生: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 一七 年 十月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 年1 月29 日证监许[2014]179 号文
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3 月 2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风险 与预期收
益 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
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7 年 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0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建信健 康民生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 书”)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建信健 康民生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健 康 民 生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合同 》或基 金合同: 指《建 信健康 民生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建信健 康民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建信健康 民生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建 信健康 民生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订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 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25 、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 文 批 准 设立。 公 司的股 权结构 如下: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65% ;美 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 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 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 ,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银行 突出贡献 奖、河 南省五 一劳动奖 章获得 者。1983 年毕业 于辽宁 财经 学院基建财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务与信用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 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 年 5 月起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 监 ,2015 年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管 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 院 EMBA 。历 任中国 建 设银行总 行筹资 部证券 处副处长 ,中国 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 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 事,现 任 中国建设 银行 个人存 款 与投资部 副总 经理。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 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 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 张维义先 生, 董事, 现 任信安北 亚地 区副总 裁 。1990 年毕 业于 伦敦 政治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 工商管理 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 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执 行官和执行董事。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 有 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1989 年毕业 于新加 坡 国立大学 。历任 新加坡 普华永道 高级审 计经理 ,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 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 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 者,湖南卫视 《听我非常道》 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 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 券 财 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MD )。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大学 财政金融 学院,1988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银行 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 理/资 金部总 经理,博 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新华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 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 裁兼首席行 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 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 、 秘 书 、 高 级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 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 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 战略 研究部 总 经理。1992 年获 北京 工业大学 工业 会计专 业 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 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 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 经理。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严 冰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 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 理兼内控 合规部 审计部 (二级部 )总经 理,英 国特许公 认会计 师公会 (ACCA)资 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 中文大学,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12 月至今任职 于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1995 年 毕业于 北 京工业大 学计算 机应用 系,获得 学士学 位。历 任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 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 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合管理 部总监 、投资 管 理部副 总监、 专户投 资部总监 和首席 战略官 ;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 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 年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锋先生,硕士,权益投资部执行投资官。2007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 研究员、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执行投资官。2011 年7 月11 日 起任建信优势动力封闭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于2013 年3 月19 日 起转型为建 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姜锋 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 21 日起任建信 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2 日起任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 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覆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核 部门, 并使它 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内部 风险控 制工作 必须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投资 管理、 基金运 作、计算 机技术 系统等 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制定,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 务 表 现 ,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合规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3 )本 公司承 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公 司的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控制制 度。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 长、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 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 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 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 张金 良先生 , 曾 任中国银 行财会 部会计 制度处副 处长、 处长、 副总经 理兼任 IT 蓝 图 实 施 办 公 室 主 任 、 总 经 理 ,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兼任 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摩根 士丹利华 鑫资源 优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 市场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 基金、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 金 通 用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农 银 汇 理 深 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益 民 核 心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数 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 、中 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建 信 信 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添 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 包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稳 定 丰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 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泰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 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金、中欧 强盈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夏恒利 6 个月 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易方达 裕景添利 6 个月 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博时安 怡 6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江 信汇福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荣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华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 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睿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荣货币 市场基 金、南 方中证 500 量化增 强 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益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洪 福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广 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77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 模 1,980.81 亿元。同 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 基金、QDII 、 银 行 理 财 、 保 险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等 资 产 的 托 管 及 信 托 公 司 资 金 信 托 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 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 和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渗透 到基金 托管业务 的各个 操作环 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 防性原 则。树 立“预防 为主” 的管理 理念,从 风险发 生的源 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 时性原 则。建 立健全各 项规章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加 强内部 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4 )独 立性原 则。 基 金托管业 务内部 控制机 构独立于 基金托 管业务 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 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 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 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风险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 等十余 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基 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基金 核算、监督稽核)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 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 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期 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 址:www.ccbfund.cn 。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3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1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2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1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15 )深圳富济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17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1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1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2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2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 张 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23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24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A 座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2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 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400-817-5666010-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2 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 刘焕志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 :010-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4 年1 月29 日证监许可[2014]179 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4 年2 月24 日至2014 年3 月19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3 月21 日正式生效。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 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向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同 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 原则和 认购限 额:认购 以金额 申请。 投资人认 购基金 份额时 ,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代 销网点每 个基 金账户 每 次认购金 额不 得低于 1,000 元人民 币, 代销 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本公 司直销柜 台每个 基金账 户首次认 购金额 不得低 于 5 万元 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单笔 追加 认购最 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 币;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 易平台认购 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 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 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 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归 投资人 所 有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 的 账 户 ,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的记录为准。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 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如果 认购期 内 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 资 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的基金 份 额,加 上认购 资金在 认 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2014 年3 月19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924,978,718.18 元。 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358,722.62 元 。本次募集 有效认购户数为14,59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募 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925,337,440.8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 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 户。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第 七部 分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资 者已 交纳 的款 项,并 加 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3 月21 日正式生效。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 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 网点 每个基 金 账户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代销 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 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申 购本基金时, 申购、定投最低金额均 为10 元人民币。 2、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销售机构 赎回 时,每 次 赎回申请 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余额 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根据实际 情况对 以上限 制进行 调整,最 迟在调 整生效 前 2 个工 作日至 少在 一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 ,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 加而递减;投资人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用 按 每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确 定 申 购费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 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 M<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N≥2 年 0 注:N 为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1 年指365 天。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 个月但小于6 个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 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 费用25%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调整 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 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 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例:某投 资者 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基 金的基 金 份额,假 设申 购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为1.1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申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15 元,则其可得到 42835.7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为赎回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3 个月,赎回适用费率 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11422.60 元 即:投 资者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份 额 ,假设 赎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并在 T+1 日内 公 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份 额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基金份 额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 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人的 合法权 益,并 最迟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 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 、5、6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 算赎回 金额。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 续暂停时 间超过 两个月 时,可对 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 上连续 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并 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有 利 于 提 升 居 民 健 康 水 平 和 促 进 国 计 民 生 的 行 业 及 公 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A 股股票 (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0%-95%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权证投资合计市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3%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 水平和促进国计民生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 策略 (一) 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方面,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 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 上,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综合股市和债市的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 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 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1、 对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的判断 宏观研究员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产出缺口、通货 膨胀率、利率水平、货币信贷数据等因素判断当前宏观经济所处的周期,并根 据具体情况推荐适合投资的资产类别。一般来说,在经济复苏阶段,投资股票 类资产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在经济过热阶段,适当降低股票投资比例可以降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低系统性风险;在滞涨阶段,最佳的资产配置策略应当是降低股票仓位持有现 金;在经济萧条阶段,债券类资产是优先选择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凭借实力雄 厚的宏观经济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做出判断,从而指导基金投 资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2、 对流动性和资金流向的分析 资产价格的长期变化是由社会发展和经济变动的内在规律决定的,但是资 产价格的短期变化受流动性和资金流向的影响。这一点在股票市场上体现得尤 其明显 。 此 外 ,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规 律 的 深 入 研 究 以 及 对 估 值 的 客 观 分 析 能 判断大类资产价格变动趋势,却无法得知资产价格变动的节奏,但资金流向分 析可以弥补这一缺点。基于以上判断,本基金将对流动性和资金的流向进行监 控,充分利用目前可得的信息,着重从货币供应量、银行信贷、储蓄存款余 额、股市成交量和成交额、银行回购利率走势等方面进行判断。 3、 对股市及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 本基金采用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相结合的方法衡量股市的估值水平及 风险。其 中,相 对估值 法主要是 通过将 A 股 当前估值 水平与 历史估 值水平,以 及与同一时期H 股和国际股市 的估值水平进行比较,再结合对A 股合理溢价波动 区间的分析,判断当前A 股市场估值水平是否合理;绝对估值法则主要采用FED 模型、DCF 模型和DDM 模型计算A 股市场的合理估值水平,并与当前市场估值进 行比较,从而判断市场的估值风险。 本 基 金 从 以 下 几 方 面 分 析 债 券 市 场 估 值 和 风 险 : 一 方 面 , 通 过 对 利 率 走 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债券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另一方面,对 宏观经济、行业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企业信用利差的 影响,从而进行信用类债券的估值和风险分析。 具体来说,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具体流程如下: (1 )根 据各项 重要的 经济指标 分析宏 观经济 发展变动 趋势, 判断当 前所处 的经济周期; (2 )进行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确定中、短期的市场变化方向; (3 )计 算股票 市场、 债券市场 估值水 平及风 险分析, 评价不 同市场 的估值 优势; (4 )对不同调整方案的风险、收益进行模拟,确定最终资产配置方案。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二) 股票投资策略 1、健康民生主题相关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含健康和民生这两大主题。健康对应的是有利于公众 建立健康体质和生活的行业或公司,如医疗及服务、健康食品、文体产业、户 外运动服装及器械等。民生对应的是符合公众消费趋势 ,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的 行 业 和公司, 如家电 、商贸 零售、旅 游、航 空、消 费电子等 。本基 金将不 低于 80% 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国计民生的公司。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在申银万国 28 个一级行业中, 与健康 民生主题相关的行业包括餐饮旅游、家用电器、医药生物、房地产、纺织服 装、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食品饮料、国防军工、汽车、商业贸易、轻工制 造、通信、传媒、计算机、建筑材料、建筑装饰、银行、非银金融、电子、化 工、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和公用事业,这些行业内的上市公司将作为本基金的 主要投资方向。对于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如果其中某些细分行业对提升 居民健康水平和对促进国计民生具有积极的作用,符合健康民生的投资主题, 本基金也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积极投资。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和产业升级,居民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导 致满足本主题投资的行业范围发生变化。本基金将通过对居民需求变化和行业 发展趋势的跟踪研究,适时调整健康民生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此外,本基 金将对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密切跟踪,若日后该标准有所调整或出现更 为科学的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将在审慎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新的行业分类标 准并重新界定健 康民生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2、行业配置策略 由 于 健 康 民 生 主 题 覆 盖 众 多 子 行 业 , 我 们 将 从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 行 业 景 气 度、行业竞争格局等多角度,综合评估各个行业的投资价值。 (1 )行业景气度分析 行业的景气度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自身基本面等多因 素的共同影响,本基金将分析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对各行业的影响,并综合考 虑国家产业政策、消费者需求变化、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判断各个行业 的景气度。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景气良好或长期增长前景看好的行业。 (2 )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本基金将分析各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重点配置处于成长期与成熟期 的行业,对处于幼稚期的行业保持积极跟踪,对处于衰退期的行业则予以回 避。部分行业从大类行业看处于衰退期,但其中某些细分行业通过创新转型获 得新的成长动力,本基金也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投资。 (3 )行业竞争格局 主要分析行业的产品研发能力和行业进入壁垒,重点关注具有较强技术研 发能力和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的行业。 3、个股精选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充 分发挥投研团队的主动选股能力,紧密围绕健康民生投资主题,精选优质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 三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首先,本基金采用主题筛选法,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进行分析,评估其 产品和服务在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与促进国计民生方面的贡献,对在同行业中表 现突出的公司予以重点关注。 其次,本基金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有机结合,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 行深入分析,从公司行业地位、发展战略、核心竞争力、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 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挖掘具有较高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最 后 ,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不 同 的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分 析,筛选出具有估值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1 )主题筛选 本基金对能够准确把握居民消费趋势,积极提供或致力于开发能满足居民 对于高层次生活需求的产品或服务的公司予以关注。在评价一个公司时,本基 金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A.公司产品和服务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或益处; B. 公司的业务构成,其中有多大比例的产品或服务能够满足居民高层次生 活需求,及其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贡献程度; C.公司对上述业务的投入及发展规划。 (2 )基本面筛选 A.行业地位评估 通过对公司在细分行业中的市场占有率、竞争优势、盈利能力综合指标等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方面的分析,重点关注在细分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以及预期经过快速成长即将成 为细分行业龙 头的企业。 B.清晰合理的发展战略 公司的战略目标及产业布局若能符合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可 以支持公司的持续高速成长。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居民需求变 化趋势、产业发展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上市公司。 C.持续领先的核心竞争优势 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技术创新、盈利模式等方面的深入研究,评估 上市公司在行业内是否具有难以超越的竞争优势,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强大 的产品研发能力和品牌运营能力以及积极进取的渠道拓展能力的上市公司。 D.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分析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层素质及其经营决策能力、投资效率等方 面,判断公司是否具备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能力。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 从制度上保证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够顺利体现为股东的收益。 (3 )估值优化 为了避免投资于估值过高的公司股票,本基金将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业务模式等特征,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 法(P/E) 、市净率法 (P/B) 、市盈率-长 期成长法 (PEG) 、企 业价值/销售收 入 (EV/SALES) 、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 (EV/EBITDA) 、自由现金流 贴现模型(FCFF,FCFE )或股利贴现模型(DDM )等。 (三) 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期限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管理、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 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 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 “ 自上而下 ” 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 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 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 或 缩 短 现 有 收 益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 增加现有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市场 中 各 种 关 联 因 素 的 变 化 , 从 而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趋 势 。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有 GDP 、 CPI/PPI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进 出 口 贸 易 ; 货 币 金 融 指 标 包 括 货 币 供 应 量 M1/2 、 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准备金率。 2、 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 合理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在确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 收 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 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资产间的配置策略主要依靠信用利差管理和信 用风险管理来实现。在信用利差管理策略方面,本基金一方面分析经济周期和 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另一方面将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 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后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 利差曲线整体及各类型信用债信用利差走势,确定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经济运行周期,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信用债发行 人所处行业发展状况、行业景气度、市场地位,并结合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债 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债券的信用级别,对 各类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地管理。 4、 套利策略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类套 利以及优化策略对收益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 超额收益。 A、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比如 运用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 等,从而 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B、跨市场套利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本基金将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 (主要是银行间市场与交易 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收益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 (四)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 定的当期收益。 (五)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 积 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 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50%-95%; (2 )本 基金持 有的 债 券等固定 收益类 资产合 计市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5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签署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相 关约定进行投资; (1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7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 中债综合全 价(总值)指数 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为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投资 范围主 要 包括 A 股 、债 券类资 产、货 币市场投资品种以及现金等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股票的基金资产占基金资产 比例为 50%-95%,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均值约为 70%,故本 基金采取 70% 作 为 复 合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衡 量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业 绩 表 现 的 权 重 , 相 应将30%作为衡量债券投资部分业绩表现的权重。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公 司编 制的, 从 上海和深 圳股 票市场 中 选取的 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 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七成左 右的流通市值和超过四分之三的总市值,是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300 指数中的 很多成份股本身即为业绩优良的蓝 筹品种,以其为标的的指数期货也已经推出,从而会为本基金带来新的投资机 会和风险 管理手 段。因 此,基金 管理人 选择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本 基 金股票部分 的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 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 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 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由 此 可 见 , 上 述 两 个 指 数 的 发 布 主 体 在 证 券 市 场 上 具 有 较 高 的 市 场 代 表 性、权威性和中立性,适合作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风险 与 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 种。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部、交易部等部门的完整 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 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 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部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跟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 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 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 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资管 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1 )研究分析 研究部及投资部 门 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走访拟投 资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 发展状况,挖掘有投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司,同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研 究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和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报 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研究部和投资部 门 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 行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 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 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 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 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 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3 )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 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 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 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报告期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3,907,955.00 53.72 其中: 股票


53,907,955.00 53.7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6,193,443.72 46.03 8 其他资 产


248,164.49 0.25 9 合计





100,349,563.2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3,380,070.00 3.47 B 采矿业 3,298,326.00 3.38 C 制造业 25,340,259.00 26.00 D 电 力 、热 力 、燃 气及 水生产 和 供应业 8,019,534.00 8.2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061,370.00 6.2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5,861,100.00 6.01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947,296.00 2.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3,907,955.00 55.32 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7 年6 月30 日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795 国电电 力 1,700,000 6,120,000.00 6.28 2 601398 工商银 行 1,116,400 5,861,100.00 6.01 3 002050 三花智 控 300,000 4,896,000.00 5.02 4 300136 信维通 信 120,000 4,802,400.00 4.93 5 002322 理工环 科 200,000 4,792,000.00 4.92 6 600963 岳阳林 纸 489,100 3,682,923.00 3.78 7 000998 隆平高 科 153,500 3,380,070.00 3.47 8 000968 蓝焰控 股 228,100 3,298,326.00 3.38 9 603808 歌力思 94,800 2,798,496.00 2.87 10 600029 南方航 空 317,900 2,765,730.00 2.8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该 报告期 内投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均 无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7,100.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477.35 5 应收申 购款 81,586.3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9 合计 248,164.4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795 国电电 力 6,120,000.00 6.28 重大资 产重 组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7 年 6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基 金 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 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2014 年12 月31日 23.60% 0.84% 47.08% 0.85% -23.48%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78.80% 2.59% 6.87% 1.74% 71.93% 0.85%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12 月31 日 -5.38% 1.51% -8.02% 0.98% 2.64% 0.53%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6月30日 4.16% 0.69% 6.78% 0.40% -2.62% 0.29%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2017 年12 月31 日 117.80% 1.72% 54.39% 1.19% 63.41% 0.53%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 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 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 2 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一种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 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 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人按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 元、从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 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产生 影 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 险等因素。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 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产生 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 和利 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 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企 业 的 信 用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财务风险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 种因素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从而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二、 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 基准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 理风险。 2、 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 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 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 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 益下降风险。 4、 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 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 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5、 道德风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 中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50% 的股票投资比 例,因此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 此外,本基金属于主题投资混合型基金,股票部分重点投资于健康民生类 主题上市公司,因此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面临目标主题股票所具有的特定风 险,或者目标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风险。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第 十八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第 十九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设立日期: 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 份额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五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会 ;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在不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四)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审议、逐项表决。 (五)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 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 份额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有 利 于 提 升 居 民 健 康 水 平 和 促 进 国 计 民 生 的 行 业 及 公 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A 股股票 (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0%-95%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权证投资合计市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3%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 水平和促进国计民生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50%-95%; (2 )本 基金持 有的 债 券等固定 收益类 资产合 计市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5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签署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相 关约定进行投资; (1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特殊情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 方法 的第 4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0 第 二十 部分


《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A 股股票 (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50%-95%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权证投资合计市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3%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有利于提升居民健康 水平和促进国计民生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50%-95%; 2、 本基 金持有 的 债券 等固定收 益类资 产合计 市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比例为 0-50%, 本基金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2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签署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相 关约定进行投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3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在与交 易对手 发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4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 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约定时 间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 (如有) :拟发行证 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 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本协议 的规定 与基金 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 容。 6、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后两个交 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5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7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设基金托 管专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以 及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8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 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9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0 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价格;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 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2、由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计算 基金净 值错误导 致该基 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当得利。 3、由于 一方当 事 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另一方 当事人在 采取了 必要合 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 责赔偿。 4、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2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基金 托管人的 计算结 果不一 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 不负赔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 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在每个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3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 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4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 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5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 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 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一 至 每 周 五 ,9 :00 ~17 :00 的 人 工 电 话 咨 询 服 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 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 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 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 预 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6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 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 预留了准确 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 查询: 客户可 通过网站 查询基 金净值 、产品信 息、建 信资讯 、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 查询: 投资人 可通过网 上“账 户查询 ”服务查 询账户 信息, 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 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 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 问题: 汇集了 客户经常 咨询的 一些热 点问题, 帮助客 户更好 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 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 言服务 ,可将 投资人的 疑问、 建议及 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 码 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 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7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 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 “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 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 号 与 基 金 账 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 户信息, 输入查 询密码 错误累计 达 6 次 账户 即被锁定 。此时 可致电 客服电话转 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 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 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8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7 年3 月 21 日至2017 年9 月20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关 于 新增 上海 基 煜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为 旗下 销售 机 构并 参加认 购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09-01 2 建 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公司 关 于增 加 北 京蛋 卷基 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为旗 下 销 售机 构并 参 加认 购申购 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06-12 3 关 于 新增 华融 证 券为 旗下部 分 开放 式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 站 2017-04-20 投资者可通过 《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9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0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 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1 本页无正文, 为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签章页。

































































建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二 〇一 七年十 月 三 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