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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中证10年期国开债C(005285)

十年国开: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广发中证 10 年 期 国 开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广 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宁 波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 议


























1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22 十、基金信息披露...................................................................................................... 23 十一、基金费用.......................................................................................................... 2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7 十五、禁止行为.......................................................................................................... 3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1 十七、违约责任.......................................................................................................... 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5 二十、其他事项.......................................................................................................... 3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6 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 议


























2 鉴 于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责任公司, 拟募集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 的基金管理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中 定义的 相应术语具 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 议


























3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设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666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9103213


联系人: 王海燕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1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249,828,40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从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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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银行卡服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 贷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 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国家开发银行债券, 为 更好实现投资目标, 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等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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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标的指数成 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每个 交易日 日终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5)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④本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 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7)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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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持一致;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 2)、 5)、 7)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 限制规定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 (不含本数)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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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 的规定执行。 (4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 期和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 场现券 及回购交 易对手 的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基 金管理 人应当负 责向相 关责任 人追偿 。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 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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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于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 交 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 仅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中流通受限的债券部分。 3)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基金 管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资料书 面发至 基金托 管人,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审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上述 资料后 两个工作 日内, 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 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证 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文件 、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市 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 划 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 金管 理 人提 供的 有关 书 面信 息 进行 审核 ,基 金 托管人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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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 理 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 风险 评估 报告 等备查 资 料 的 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 现 后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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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负责, 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等外部 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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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另 有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本基金 开立的 基金备 付金账户 。基 金 募集期 满或基金 提前结 束募集 之日起 10 日内,由 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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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 1 枚以及监 管人名 章1 枚。 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宁波银行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的相关 规定。


(5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 《 人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进 行 报 备 , 并 在 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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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 复印件 ,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 签字样本、 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 注明相应的权限, 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 身份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 基 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 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是否收妥, 授权通知自 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 若该日期早 于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妥日期的, 授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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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妥时生效。 授权通知应以原件 形 式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 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 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 账户、 大 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规 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 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 指令正 本与传真 件不一 致的, 以基金托 管人收 到的传 真件为准。 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 在当日完成划付 。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 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必须至少 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基金管 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 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未能 及时执行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 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 其效力 。基金 托管人依 照“授 权通知 ”规定的 方法确 认指令 的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 费用发票 (如有) 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但基金托管人仅对管理人提交的划 款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管理人发送 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 真实、 完整和有效。 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 不合法、 不真实、 不完 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 给任何第三人带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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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指令 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 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视情况暂缓执行或者拒绝执行, 并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易 未生效, 则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交易已生效, 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的规定, 应 暂缓执行指令, 通知基 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 应在 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的 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 使用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 注明启用日期,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 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 若该日期早于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妥日期的, 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妥时生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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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正本与之前发送的变更通知内容不一致的, 以托管人收到的基金管理人之前发送 的变更通知内容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 )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拨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 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 安全、 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 )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 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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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如因基 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 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按照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 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 将编制的基金资金、 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 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 )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每个开放 日的申 购、赎 回、转换 开放式 基金的 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 金托管 账户与 “基金清 算账户 ”间的 资 金结算 遵循“ 全额清 算、净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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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额交收” 的原则, 每日 (T 日: 资金交收日, 下同 )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 (T-2 日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 T-2 日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 ) 与应付资金 (T-3 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T-2 日基金 转换转出申 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 )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 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6:00 之 前从基 金 清算账户 划往基 金托管 账户 。如 申购净 额未能 如期到账,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的, 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 )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将划款指 令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 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 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并 核 对 后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依据 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下 达 分 红 款 支 付 指 令 时 , 应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留 出 必 需 的 划款时间。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关 于证券投资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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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在交易所上 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4、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国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日的结 算价估 值。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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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3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为 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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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四)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五)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六)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 七)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 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度报 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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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盖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 人在对 财务报 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 度报告 复核完 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益 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下: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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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应依据相关 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 益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 指定账户, 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 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 、基 金信 息披 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信息披露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 基金信息、 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 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原因导 致保密信 息被披 露、泄 露或公 开;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为遵守 和服从 法院判决 、仲裁 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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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包括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基 金资产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 (七) 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 基金 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 必须在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和 《证券 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 三)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 人报告 说明该 半年度/ 年度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履行《 基金合同》 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 费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05%。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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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如下: H=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三)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费用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支付方式另 有约定的,从其最新约定。 ( 四)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 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 五) 由于本基金为开 放式基金, 规模随时可变, 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 市场发生变化时,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认可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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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六)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 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 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 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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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 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任基金 管理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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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 合计持有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 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 )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 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 向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求, 本基金应按其 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名称字样。 (3 )原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任 基金管 理人或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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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任基金 托管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 合计持有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 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 )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 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 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6 )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业务资料, 及时 向临时基金托管 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或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接受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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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职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 )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 五、 禁止 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 《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 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 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 《基金 法》及 其他有关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 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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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六) 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 行。 (七) 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 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不得为 同一机 构,不得 相互出 资或者 持有股份。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 财务上互相独立, 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或 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 《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 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 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基 金法》 、《销售 办法》 、《运 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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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在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的客观因素影 响情形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 并提前 公告。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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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 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 清 算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规定 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一方承担连 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免 责: (1 )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 金管理 人由于 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 则投资 或不投 资而造 成的损失等; 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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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 )当 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抗 拒、无 法避免 且在本协 议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 议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 停止交 易、中 国人民银 行结算 系统故 障、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故意造 成的意外事故; (4 )基 金托管 人对于 存放在基 金托管 人之外 的委托财 产的任 何损失 及非因 基金托管人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5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对由于 第三方 (包括但 不限于 交易所 、中登 公司、 保证金监控中心等) 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给 本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 ( “违约方” ) 的 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 资者造成损失, 而另一方当事人 ( “守约方” ) 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 的 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 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 责任。 (四)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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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 商或者 调解解 决。托管 协议当 事人不 愿通过协 商、调 解解决 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的,任 何一方 当事人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的有关规定 )管辖。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公章 (托管人可加盖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 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生效。 《基金合同》 是 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 与《基金 合同》 有冲突 ,均 以《 基金合 同》为 准。但关 于托管 运营操 作的条款, 若 《基金合同》 与基金托管协议不一致的, 以基金托管协议为准。 基金托管协议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一式 6 份, 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 1 份外,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广发中 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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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二 十、 其他 事项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文件、 文本, 如开展业务时仅发送传真件的,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将相关原件寄送给基金托管人, 并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保持一致。 在原件 未寄达基 金托管 人之前 ,传真件 效力等 同于原 件, 如 其与原 件不一 致,以传真 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传真号码:020- 89899173 基金托管人传真号码:0574-89103213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 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 基金托管 协议上 加 盖公章 (基金 托管人可 加盖托 管业务 合同专用 章) , 并由各 自的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为《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 协议》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