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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中证10年期国开债C(005285)

十年国开: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广 发 中证 10 年期 国 开债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宁波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发 售日 期:2017 年 11 月 3 日至2017 年12 月 1 日 
 
目录 
重要提示 ........................................................ 2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 5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 9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1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4 
五、清算与交割 ................................................. 17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 18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18 
 
 
 
 



2 重要提示 1.广发中证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634 号文 注册。


2.本 基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为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本公 司” ) , 基金托管人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宁波银行” ) , 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3.本 基金 募集对 象为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本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目前包 括 宁 波银行 、银 河 证券 等, 若本基 金的 募集期 内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5.本基金将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 日(具体时 间安排详见 本公告正文)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6、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 内两种 方式发 售,C类 基金份 额通过 场外 方式 发售。 场外将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网点及 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 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 告。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 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 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7.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 投资者 在募 集期内 可多 次认购 ,认 购一旦 被注 册登记 机构 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基金场外及场内认购均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8.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发售机 3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 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若投 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 退还投资者。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9、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在募集期内,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 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2)场内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在具有基金销 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 超过1,000 元的须是1 元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 99,999,900 元。如 有新规则,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10、投 资人 认购应 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手 续, 投资人 办理 场内认 购时 ,需具 有上海证券账户。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尚无上海证券 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 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 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 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 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 资人, 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尚无上 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 可 直接申请账户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 为其配发上海基金账户, 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相 关业务办理规则。


4 11.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其中,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 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12. 销售机构 (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对申请的受理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 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的登记确认 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7 年 10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等媒体 上 的《 广发中证 10 年期 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和本基金代销机构网站 (详见 本公告 正文 ) 。 投资者 亦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下 载基金 申请 表格 和了解 基金 募集相关事宜。 14. 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 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 构咨询。 15. 在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城市外, 各代销机构可能随时增加部 分基金销售城市。 具体城市名单、 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 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 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 增加新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 查询。 16 .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105828 或020-83936999 ) 及直销专线电话 (020-89899073) , 垂询认购事宜。 17. 本基金发起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并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8.风险提示


5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 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 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 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 额净值跌破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 同》。


一 、本 次募集 基本 情况 ( 一) 基金名 称 基金名称:广发中证10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广发中证10年期国开债(LOF)


场内简称:十年国开 A类基金代码:501106 C类基金代码:005285 ( 二) 基金类 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三)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 五) 基金份 额发 售面值


6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 六) 募集目 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 七)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八) 销售渠 道与 销售网 点 1、场外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 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17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等业务, 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7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 和投诉等。 (二)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2)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 可在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网 站查询 ) 。 尚未 取得相 应业务 资格 ,但 属于上 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九) 募集时 间安 排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8 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7年11月3日至2017 年12月1日,期间面向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募集期满, 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 本基金将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但基金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期限; 若未达到 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 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同时也可 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4.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5.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 ( 十) 基金认 购方 式与费 率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1 ) 场外认购: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 费率 按认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9 100 万元 ≤M<200 万元 0.25%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1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的场 内认 购费率 与场 外认购 费率 相同。 投资 者重复 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3)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1) 若投资者选择 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资金利 息/ 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 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4%)=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99,601.59/1.00+50/1.00=99,651.5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651.59份基金A类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 场外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场外认购本基金C 类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元。 1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1.00 +5/1.00 = 10,005 份 5、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仅A类份额可在场内认购 ,场内认购A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资金利 息/ 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场 内认购 份额 保留 到整数 位,不 足1 份基 金份额 部分的 认购 资金 零头由 交易 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 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4%)=99,601.59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99,601.59/1.00+50/1.00=99,651.59 份 因场内认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认购所得份额为99,651份, 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认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退款金额=0.59元,故返还给投资人的金额为0.59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99,651 份基金A类份额。 二 、募 集方式 及相 关规定 在募集期内, 本基金将由本公司直销机构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面 向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发售,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1)场外认购限额 在募集期内,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 11 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已在基金 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2)场内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 超过1,000 元的须是1 元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 99,999,900 元。如 有新规则,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有权 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低于50%,并于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三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机构认购。个人投资者在T+2日(T日为申请日) 可以通过原办理网点提供的服务方式查询或打印认购申请确认单。 (一)网上直销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认购时间为本基金份额发售日 (周六、 周日正常营业) , 全天24小时接受开 户及认购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 )上的《广发基金电 子交易业务规则 》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 尚未 开通广 发基 金网上 直销 的个人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借 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 平安 银行 借记卡、 交通银行借记卡、 广东发展银行理财通卡 (带银联标志) 、 兴业银行卡 或 者 第 三 方 支 付 通 联 支 付 、 汇 付 天 下 “ 天 天 盈 ” 账 户 直 接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ffunds.com.cn ) , 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 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 12 可直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广发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广发基金网上 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二)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 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 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 —15:00,业务办理时间具体以 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 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②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① 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三)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此程序仅供投资人参考, 具 体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9:3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 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 资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 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


13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 3.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 可申请认购 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 反两面) ;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投资人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 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有关注意事项 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四)特别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放式 基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广发基金管理公司的网站 www.gffunds.com.cn 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 料与下载文件中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 投资者请勿混用。 3.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 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若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 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顺延受理。 5.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注册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14 (2)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在认购期结束时仍 未补足的; (4)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的直销机构 (非网上交易) 认购。 (一)直销机构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9:30-11:30,13:00-16:30 。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或相关有效印鉴; ②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 ③ 《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④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⑤ 加盖预留印鉴的 《印鉴卡》(表格内“声明”处需加盖单位公章); ⑥ 预留同名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申购的机构投 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购/申购的资金退款等 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⑦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 或相关有效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 ; ⑧ 加盖公章/预留印鉴 的《投资者远程委托服务协议》; ⑨ 填妥的《广发基金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机构版)》; ⑩ 汇款回执复印件。 注: ①、 ②、 ③ 、 ④、 ⑥、 ⑨均需在复印件处加盖单位公章 或相关有效印鉴 。


15 (2)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 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 户: 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60200012983838382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人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机构网点开立基金账户 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 用途须注明“×× 购买广发中证10年期国开债 (LOF)”,并确保在2017年12月1日16:30前到账 (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 关闭的最后时间,即17 :00); ③ 投资人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 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投资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②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③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 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 (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最 后时间, 即17:0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的,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 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人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人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在募集期截止日即2017年12月1日17: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直销专户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 购失败资金。 (3)投资人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 16 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账户划出。 (二)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如下: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仅供投资人参考, 具 体程序 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开说明书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9:3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 2.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 定代表人章) , 已开立了资金 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 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 代表人章)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 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人还可通过电话委托、 自助/ 热自助 17 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有关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的说明为准; (2)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三)特别提示 1.请 有意 认购本 基金 的机构 投资 者尽早 向直 销机构 网点 或代销 网点 索取开 放式基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 机构投资者也可从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网 站www.gffunds.com.cn 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 材料与下载文件中的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网点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 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若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 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在认购申请有效期内顺延受理。 5.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注册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在认购期结束时仍 未补足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 内 向投资人指定账户划出。 2.基 金合 同生效 前, 投资者 的认 购款项 只能 存入专 门账 户,不 得动 用。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本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注册登记。


18 六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募 集期 截止后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的 数据, 将有 效认购 资金 (不含认购费) 及其所生利息一并划入在基金托管行的专用验资账户, 并委 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注册登记机构出 具 认购户数证明。 2.若 基金 合同达 到生 效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提交验 资报 告,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次日公告。 3.若 因本 基金未 达到 法定生 效条 件而导 致基 金合同 无法 生效, 则基 金管理 人将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 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 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七 、本 次募集 有关 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 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段西军


联系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 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103171


19 传真:0574-89103213


联系人:王海燕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八)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部分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可能增加新的代 销机构,并另行公告。投资 人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B 座15-18 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 020-66857289 经办律师:刘智、陈琛 联系人:刘智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20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 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