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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国企改革混合(001623)

兴业国企改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兴业 国企改 革 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 管理人 :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人 : 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 年 6 月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139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5 年 9 月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 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 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 9 月16 日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17 年 6 月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中 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47 十、基金的业绩


.............................................................................................................................. 6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2 十二、基金资产的 估值 ................................................................................................................... 63 十三、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68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72 十六、基金的信息 披露 ................................................................................................................... 73 十七、风险揭示


.............................................................................................................................. 79 十八、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 算


.........................................................................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85 二十、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一、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 122 二十二、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24 二十三、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2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7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 一、 绪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24 日证监许 可【2015】1394 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5 年 9 月17 日正式生 效。


本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兴 业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兴业国 企改革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兴业国企改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 明书:指《 兴业国 企改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指 《兴业国企 改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 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 (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 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 构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不包 含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兴 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 号信和 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 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卓新章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曾任兴业银 行宁德分行副行长、 行长, 兴 业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行 长,兴业银行基金业务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兴业银行总行基金金融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兴业 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 明东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曾先后在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远洋运 输 (集团) 总公司资产经营中心、 总裁事务部 、 资本运营部工作, 历任中国远洋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总公司/中国远 洋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 事务 部总经理。现任 中远海运发展 股份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夕生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建设银行 浦东分行办公室负责人, 兴业 银行上海分行南市支行行长,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等职。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利民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国家 体改委试点司主任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国家体改委下属中华股份制咨询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副 局长、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主任、 兼投资者教育办公室主任,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监事会主席等职。 黄泽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 第十届、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 现任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 博导、 国际金融研究所 所长, 兼任上海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 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 中国国际金融学 会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常务理事, 全国日本经济学会副会长, 第十二届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曹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曾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村 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研究室副主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云南大学副校长, 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都市经济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等职。 现任北京大学经 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 , 北京大学环境、 资源与发展经 济学 系主任, 兼任北京大学数字中国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副会长, 中 国西部促进会副会长,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金融分会主任, 中央电视台财经频 道评论员, 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顾问, 互联 网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 广州市、 西安市、 哈尔滨市、 厦门市和青岛市金融咨询决策专家委员, 云南省政府经济顾 问。 2、监事会成员 顾卫平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农学院农业经济系金融教研 室主任、 系副主任,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 , 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 兴业银 行广州分行行长等职。 现任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 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 杜海英女士, 监事, 硕士学位。 曾任中海 (海 南) 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发 展部科长、发展 部副主任(主 持工作) 、 发展 部主任,中共中 国海运(集团 )总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 公司党校副校长, 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等职。 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骏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学位。 曾任渣打银 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主任, 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经理。 赵正义女士, 职工监事, 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助理总经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稽核经理、 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 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富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薏女士, 督察长, 本科学历。 历任兴业银行 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 经理,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信用审查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小企业 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风险总监、 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 集美支行行长, 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兴 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 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兴业 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 理。 张顺国先生, 副总经理, 本科学历。 历任泰阳证 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 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深圳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 静安支行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兴晟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上 海分公司总经理,兼任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庄孝强先生, 总经理助理, 本科学历。 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 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 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 长,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 兼任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刘方旭先生,硕士学位,8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3 年 4 月至 2007 年 6 月, 先后就职于上海济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英代科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上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担任研 究员;2007 年7 月至2009 年6 月, 在瑞穗投资咨询 (上海) 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 ;2009 年6 月至2012 年 5 月, 在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其中 2010 年担任中欧中小 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2011 年担任中欧新蓝 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5 月至2015 年5 月 , 在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担任投资经理;2015 年 5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5 年 12 月 15 日起担任兴业国企改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兴业成长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WEIDONG WU(吴卫东) ,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9 日期间 担任兴业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策略委员会成员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冯烜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 杨志清先生,研究部研究总监。 刘方旭先生,基金经理。 吴列伟先生,投资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3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事 违反《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事 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 务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4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5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 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 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 风险控制监控体系、 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 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 其中, 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 监控、 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 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 如图1 所示: 图 1、 风险 控制体系示 意图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6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总部负责, 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 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 屏蔽 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 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①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 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 对此, 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 策风 险主要 是指 因投资 决策 失误 所导 致的可 能使投 资遭 受损 失的风 险。 对此, 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制度, 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 如 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 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险评估等。 ③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公司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 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 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7 性,交易部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④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 并按月、 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 以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风险管理总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报 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 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 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 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 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 并提交相关 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 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8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 部稽 核人员 定期 评估公 司及 基金 的风 险状况 ,包括 所有 能对 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 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 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9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 部设在上海 。2005 年6月交通银行 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 挂牌 上市。根据2015年 英国《银行 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 千家大银行报 告,交通银 行一 级资本位列第17 位,较上年上 升2 位;根据2015年美 国《财富》 杂志发布的 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 营业 收入位列第190位,较上年上升27位。 截至2016年9月30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0,918.10亿元。 2016年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25.78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 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0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 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 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2009年12 月至2013年5月任本 行副董事长 、执 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 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起 任本 行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2013年10月起任 本行 行 长; 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 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 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 行行长。 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 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 任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总 裁;2007 年12 月至2015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 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年9月30日 ,交 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206 只。 此外 ,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 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 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 基金、企业年 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 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 、QDII证券 投资 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1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 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 则:托管中 心制定的各 项制度 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 则:托管中 心建立各二 级部自 我监控和风险合 规部风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 则:托管中 心独立负责 受托基 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 则:托管中 心贯彻适当 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 则:托管中 心在岗位、 业务二 级部和风险合规 部三级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 执行。 (6)效益性原 则:托管中 心内部控制 与基金 托管规模、业务 范围和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2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 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代销机构 (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8 号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电话:95568 联系人:徐野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4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在地图中查看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邮政编码:100004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 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邮政编码:31001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6)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幢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7F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26 层 邮政编码:200235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5 联系人:朱玉 电话:4001818188 网站: 网站: http://www.1234567.com.cn (8)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邮政编码:518028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4006-788-887 http://www.zlfund.cn (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邮政编码:510308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www.yingmi.cn (1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 号裙 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400-618-0707 网站:https://www.hongdianfund.com/ (1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6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程晨 电话:4008219031 网址: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http://www.lufunds.com (1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 场B 座12 楼 邮政编码:200082 网址: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1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 厦4 楼 邮政编码:200001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4006-433-389 www.vstonewealth.com (1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7 栋23 层01 、0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7 栋23 层01、04 号 邮政编码:430000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7006003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7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903~906 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茹 电话:400-700-9665 网址: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1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座 3 层 邮政编码:200335 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0-466-788 网站: http://www.66zichan.com (1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400-820-2899 http://www.erichfund.com (1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室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8 邮政编码:100190 联系人:马怡 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1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 10 层10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 富卓大厦7 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文雯 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2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9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400-821-0203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2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4 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22)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9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 号 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京东A 座4 层 邮政编码:100176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23)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 金融中心9 楼 邮政编码:200003 联系人: 徐璐 电话:400-820-5999 网址:http://www.shhxzq.com (2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 大厦B 座 8 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www.amcfortune.com (2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 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蓝杰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0 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26)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法定代表人:兰奇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 号 3 号楼 9 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杨徐霞 电话:021-60818249 网址: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27)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邮政编码:200002


联系人:唐苑 电话:95528 www.spdb.com.cn (2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人:于波涛 电话:0574-87050038


网址:www.nbcb.com.cn (29)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1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邮政编码:610015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30)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邮编:100033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 号 法定代表人:旃绍平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 号 邮政编码:653100 联系人:倪源 电话:0877-2791676 网址:www.ynhtbank.com 客服电话:0877-96522 (3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14 、16、17 楼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2 传真:0755-83513882 网址:www.cgws.com (3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34)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 商务外 环路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邮政编码:450000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赵栋一 电话:0371-85519823 传真:0371-85519869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 号信和 广场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金融 广场7 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咨询电话:021-22211975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3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 号信和 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 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金晨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北京财富 中心写字楼A 座40 层 办公场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999 号上海环 贸广场写字楼一期16-18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21-24126017 传真:021-24126350 联系人:傅轶 经办律师:傅轶、张明远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外滩中 心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4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 吴凌志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5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5 年 6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394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进行募集。 本基金于2015 年 8 月24 日起公开募集,并于 2015 年9 月14 日结束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389,134,845.56 份基金 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7,363 户。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2015 年9 月1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7 八、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日 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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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8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申购 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及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除外)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及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首次申购单笔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9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除外) 赎回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 不得低于500 份基金份额, 个人投资者每次赎 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赎回时,每次赎回份额申 请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额。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 (蚂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除外) 保留的基金 份额最低余额为500 份, 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 构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除外) 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00 份 , 投资者在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 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0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表所示 (其中1 年指365天)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 于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 回费, 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50%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 个月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此处1 个月按30 天计算) 3、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1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 方式: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7=96,875.29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 3 个月赎回10 万份, 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5%=508.5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7-508.5=101,191.50 元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2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 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达到总规模限额(如适用)且基金管理人未调整基金规模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3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 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4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5 4、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 过两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6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7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基金 资产 长期稳 健增 值的 基础 上,合 理配置 股票 与债 券等资 产, 并精选国企改革主题的相关证券进行投资, 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权证、 银行 存款、 债券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 短期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等 ) 、货币市 场工 具、资产支持证 券、国债期货 、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投资于国企 改革主题方 向的 相关证券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 货、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持有 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为 :中证国有 企业改革 指数收益率*55%+上 证国债指 数收益率*45%。 本基金为国企改革主题基金,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运用广泛, 具有较强代 表性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 上证国债指数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8 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具有 较强的债券市场代表性。 因此, 本 基金采用中证国 有企业改革 指数收益 率*55%+ 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45%作为 业绩 比较基准,与本基金追求的预期收益水平相符。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 适用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投 资于国企改 革主题方向 的相关 证券投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9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须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3)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5)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0 6)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9)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 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3) 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1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多样化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其中, 股票投资采取 “自上而下” 与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分析方 法, 基于对国企改革相关政策的分 析以及对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所指的国企改革主题证券主要包括已经实施改革方案或者具有改革 预期的上市国有企业股票、 债券等证券。 另外 , 受益于国企改革政策, 如行业准 入、 提升市场化程度等相关主题的非国有企业股票、 债券等证券也属于国企改革 主题投资范围。 1、资产配置策略 用全球化的视角分析中国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和阶段特征, 通过宏观基本面定 性和定量研究, 结合政策因素、 市场情绪与估值因素等对比分析大类资产风险收 益比,合理分配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具体包括: (1) 宏观因素: 分析主要宏观经济数据、 金融 数据变化路径, 主要包括GDP 增速、 工业增速、 投资增速、 物价指数、 货币 供应量和利率水平等, 遵循客观的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2 经济发展规律和现实约束,据此合理推断对各大类资产的可能变化和影响。 (2)政策因素 :紧密跟踪 经济体制改 革政策 、产业发展政策 、区域规划发 展政策、货币财政政策等,尤其注意涉及国企改革的政策动向。 (3)市场情绪 与估值因素 :不仅要横 向、纵 向比较相对估值 水平和绝对估 值水平高低, 同时关注成交量、 新开户数、 基金仓位水平等情绪变化对估值的影 响,在大类资产配置间寻找相对的估值洼地。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 基于对国企改革主题的深入研究, 筛选受益行业中的优质企业, 分析其对于改革 的受益程度及持续时间,把握投资机会。 (1)行业分析与配置 在行业分析中, 采用 “自上而下” 的分析方法 , 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各个 行业在经济中作用及其基本面特征进行研究, 重点把握受国企改革影响程度较大 的行业,给予其较大的配置权重。 本基金将从以下三个角度对国企改革相关股票进行行业分类分析: (1) 对于 国企占比较高, 政府管制较多的行业, 重点关 注相关行业的管制放松、 情况, 具 体涉及如能源、 电信、 军工等行业;( 2 ) 对于 国企占比较高但本身属于竞争性的 行业, 重点关注其产业整合以及转型方面的空间, 具体涉及如原材料、 战略新兴 产业的行业;( 3) 对于国企占比较低, 政府管 制相对较少的行业, 重点关注其长 期激励以及约束机制的建立情况, 具体涉及如 食品饮料、 商贸零售、 医药等行业。 (2)股票选择与组合 本基金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 筛选受益于国企改革程度高、 经营效益好、 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定性分析层面, 本基金重点关注战略清晰、 核心竞争力强、 公司治理结构完 善且符合本基金国企改革主题定义的上市公司, 这要求公司商业模式良好, 在技 术、营销、管理等方面具有持续竞争力。 定量分析方面, 本基金通过EPS、ROC、EVA 等 指标的增长情况判断其盈利能 力与成长性;通过相对价值指标 P/E、P/CF、EV/EBITDA 等指标判断其估值水平 是否合理,以选择估值相对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3 3、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在利率走势分析、 债券供求分析基础上, 灵活采用类属 配置、 久期配置、 信用配置、 回购等投资策略 , 选择流动性好、 风险溢价水平合 理、到期收益率和信用质量较高的品种,实现组合稳健增值。 (1)类属配置 从当前宏观经济所处环境和现实条件出发, 深入分析财政货币政策取向、 流 动性供求关系和利率走势等, 比较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 税收和信用风险等方面 的差异,在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债、地方债、 央票等债券品种间选择定价合理或低估的品种配置, 其中也包括浮动利率债券和 固定利率债券间的比例分配等,以分散风险提高收益。 (2)久期配置 及时跟踪影响市场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关键经济变量, 分析并预测收益率曲线 变化趋势, 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 如子弹型组合、 哑 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在利率水平上升时缩短久期、 在利率水平下降时拉 长久期,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配置 从ROE、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等 分析债券主体盈利能力和偿债 能力, 结合担保条款与担保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 独立、 客观地评估主体违约风 险和债项违约风险, 在承担适当风险的条件下积极参与有较高收益率的信用债投 资。 同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 建立信用评级预警制度, 及时跟踪影响信用评级主 要因素的变化。 (4)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情况下, 通过合理质押组合中持仓的债券进行正回购, 用融 回的资金做加杠杆操作, 提高组合收益。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适当时点和相 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融券回购,以增加组合收益率。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 本基金将拆分可转换债券发行 条款, 结合基础证券的估值与波动率水平,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 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估算, 重点投资那些正股盈利能力好、 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4 可转换债券,同时充分利用转股价格或回售条款等产生的套利机会。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将在基础资产类型和资产池现金流研究基础 上,分析不同档 次证券的风险 收益特征, 本着 风险调整后收益 最大化的原则,确 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 同时注意流动性风险, 严格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的总量规模,对部分高质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 以求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增厚。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 估值指标的跟踪 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 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 流动性等因素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 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对 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B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 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 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 理论上, 不同交割时 间的期货合约价差是一个确定值; 现实中, 价差是不断波动的。 本基金将动态的 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仓。 (4)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 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 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用股指期货的现货替代功能和其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 可以作 为管理现货流动性风险的工具, 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的 风险。 在基金建仓期或面临大规模赎回时, 大规模的股票现货买进或卖出交易会 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产生较大的冲击成本, 此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运用股指期货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5 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 普遍具有较高收益。 本 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 况,尽力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 证, 或者本基金在进行套利交易、 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 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隐含 波动率、 剩余期限、 标的证券价格走势等参数 ,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 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 收益。 8、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的目标是追求相对稳定的绝对回报, 风险管理是实现基金目标的重要 保障。 本基金将参照多因素风险预算模型技术,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动态调整 仓位和投资品种, 锁定收益、 减少损失, 并在实际投资操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投资 流程和操作权限,在投资的各个环节监测、控制和管理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观经济 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 行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 政策指向 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6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股票投资, 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分析和评估上市公司的成 长性, 依托内部自主研发的定量投资模型构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定期分析和动态 调整评估结果;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 析判断,采用利 率模型、信 用风险模型 及期权 调整利差(OAS) 对普通债券 和含 权债券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会议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交易部发 出交易指令。 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 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 责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汇报 基金投 资执行情况 ,风险管 理总部对 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风险管理员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 基金 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 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7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115,650,432.70 71.20 其中:股票 115,650,432.70 71.2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000,000.00 7.3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872,393.17 18.39 8 其他资产 4,905,687.84 3.02 9 合计 162,428,513.71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8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2,132,373.95 50.9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2,307,000.00 1.4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7,012,360.00 4.3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5,233,225.00 3.25 J 金融业 18,965,473.75 11.7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5,650,432.70 71.77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104 上汽集团 320,000 9,936,000.00 6.17 2 000858 五 粮 液 155,500 8,655,130.00 5.37 3 601398 工商银行 1,521,900 7,989,975.00 4.96 4 000661 长春高新 58,776 7,588,569.36 4.71 5 600036 招商银行 313,200 7,488,612.00 4.65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9 6 600309 万华化学 259,600 7,434,944.00 4.61 7 000651 格力电器 172,000 7,081,240.00 4.39 8 000028 国药一致 66,700 5,396,030.00 3.35 9 600406 国电南瑞 296,500 5,233,225.00 3.25 10 600332 白云山 172,400 5,006,496.00 3.11 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9.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 投资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 险收益特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适度参与国 债期货投资。 10.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0.3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 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 未发现本基 金 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本期出现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 日 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 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股 票未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 11.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2,691.5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313,487.1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81.64 5 应收申购款 486,827.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05,687.84 11.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7 年 6 月30 日。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1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5 年9 月17 日)起 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止期间 3.20% 0.48% 6.31% 1.08% -3.11% -0.60% 2016 年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1.26% 1.32% -6.70% 0.97% 5.44% 0.35% 2017 年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6 月 30 日 11.19% 0.57% 5.54% 0.39% 5.65% 0.18% 注: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为: 中证国有 企业改革 指 数收益率*55%+ 上证国债 指数收益 率*45% 。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2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结算账户 (如有)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3 十二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 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 所市场发行 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固 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4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 值。 6、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5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 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6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 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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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7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8 十三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9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0 十四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1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2 十五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3 十六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刊 (以下简称 “指 定报刊” )和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人能 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4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 介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5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6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 个交 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 、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13、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8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9 十七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证券 市场 的价 格可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环 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 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 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 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影响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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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0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 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因为中国加入WTO 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 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新股价格波 动风险。本 基金可投资 于新股 申购,本基金所 投资新股价格 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 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 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 利率期货带来的 期货投资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 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 动性相对不 足。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到市场行 情、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 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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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1 2、证券市场中 流动性不均 匀,存在个 券和个 股流动性风险。 由于流动性存 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 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股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不能完全规避市场 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 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 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五)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 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3、大额赎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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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2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3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 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4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5 十九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基 金管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 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 托、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6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7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8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 (如有)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期货结算 账户(如有)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9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0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等服务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 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1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 规法律以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2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3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4 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 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 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 则召集人对 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5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6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 视同为通讯方式表决; 或 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 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7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8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 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9 3)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0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1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 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合理配置股票与债券等资 产, 并精选国企改革主题的相关证券进行投资, 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权证、 银行 存款、 债券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 短期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等 ) 、货币市 场工 具、资产支持证 券、国债期货 、股 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投资于国企 改革主题方 向的 相关证券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持有 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2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 本基金投资 于国企 改革主 题方向 的相关证 券投资 比例不低 于非现 金 基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3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须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3)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5)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9)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 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4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3) 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5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 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进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 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3、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4、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7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8 二十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 号 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 金融广场7 号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成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日期:1987 年3 月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9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权证、 银行 存款、 债券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 短期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等 ) 、货币市 场工 具、资产支持证 券、国债期货 、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投资于国企 改革主题方 向的 相关证券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 货、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持有 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 本基金投资 于国企改革 主题方向 的相关 证券投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0 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1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须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3)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5)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9)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 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3) 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2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 金托管人在 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 回函确认收 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 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 通知》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 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关 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3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 人还 应提供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 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 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基金 管理人 应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 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息 的真 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 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 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出现风 险的,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 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关 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4 (1)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应 遵守《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 人应将经董 事会批准的 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应遵 守《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在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前 ,基金 管理人须根据法 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5 (3)如未来有 关监管部门 对基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另有 规定或托管协 议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9、基金托管人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10、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 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及债券 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6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立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 依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的,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7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 申请开通本 基金银 行账户的企业网 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的 管理 应符 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票据 法》 、《 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负 责向人 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8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 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投资基 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9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被 依法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 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被 依法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 金法》、《 销售办法》 、《运 作办法》或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0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1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本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2 二十 一、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由于投资者 提供的电子 邮箱不详、 错误、 未及时变更、通 讯故障等原因 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 取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如果想了 解申购 与赎回的交易情 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00-95561。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3 电子信箱:service@cib-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 任何您/贵 机构无 法理解的内容, 可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4 二十 二、其他应披 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新增平 安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并开通定 投业务的 公 告 2017-03-28 2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新 增代销机 构 以及参加代 销机构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03-28 3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在 蚂蚁基金开 通基金转 换业务并 参加转换 申购补差 费 用优惠活劢 的公告 2017-03-29 4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03-31 5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7-03-31 6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设 立太原分 公司的公 告 2017-03-31 7 联合声明 2017-04-20 8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1 季度 报告 2017-04-21 9 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 司手机银行 渠道基金 申购(含 定期定额 投资申购 )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04-22 10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 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2017-05-03 11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 明书(更新) 摘要 (2017 年第 1 号) 2017-05-03 12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杨逸君 暂停履行 职 务的公告 2017-05-04 13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新 增通华财 富、基煜 基 金为旗下部 分基金代 销机构并 参加费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2017-06-01 14 关于兴业基 金暂停兴 业银行直 销银行兴 业宝服务 的 通知 2017-06-06 15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在宁波 银 行开通定投 业务的公 告 2017-06-15 16 兴业基金2017 年06 月30 日基 金净值( 收益) 2017-06-30 17 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 2017-07-01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5 司手机银行 渠道基金 申购(含 定期定额 投资申购 )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18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执 行《证券 期货投资 者 适当性管理 办法》 、 《 非居民金 融账户涉 税信息尽 职 调查管理办 法》的公 告 2017-07-06 19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2 季度 报告 2017-07-21 20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2017-08-11 21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新 增代销机 构 的公告 2017-08-24 22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在 直销机构开 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 公告 2017-08-29 23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 告 2017-08-29 24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2017-08-29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6 二十 三、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ib-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业国企改 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7 二十 四、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兴业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兴业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 (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