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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红利(000279)

华商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新 )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人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十月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华 商 红利 优 选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要 提示 】 
 
华商红利 优选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于 2012 年 11 月 9 日经中国 证监会 证 监许可 【2012 】1475 号 文核 准募
集,本基 金基金 合 同于 2013 年 09 月 17 日正式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勉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 不预示未 来表现 。








本基金主 要 投 资 于 红 利 股 票 , 通 过 严 格 执 行 投 资 策 略 来 明 晰 基 金 的风格特征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 风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认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亦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 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 由 于 对 红 利 股 票 的 严 格 界 定 以及运作中的品种 选择结果可能带来 的业绩偏离风险等 特定风险,等 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 合 同。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 内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9 月 17 日, 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 数据未 经 审计)。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5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59 九、基 金的 投资 ............................................................. 68 十、基 金的 财产 ............................................................. 81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82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87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88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90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90 十六、 风险 揭示 ............................................................. 96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99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22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39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40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43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43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一、绪


言 《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其他有关规定及 《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 出 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对该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华商红利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 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 为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商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指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46%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 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 (免长途费) 11. 管 理 基 金 情况 : 目前 管 理 华 商领 先 企业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华商 盛 世 成长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华 商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华 商 动 态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产 业 升 级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商稳 健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价 值 精 选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商主 题精选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华 商 价 值 共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大 盘 量 化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商 双 债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创 新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新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商 稳 固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健 康 生 活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量 化 进 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新 趋 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双 翼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新 常 态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双 驱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智 能 生 活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保本 1 号 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万 众 创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瑞 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丰 利 增 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润 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元 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商瑞 丰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 民 营 活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商研 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华商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 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董事长。男, 清华大学 EMBA 。现 任 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董事长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 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 监事长; 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天水市财政局副局长、 局长、党组书记。 金 树 成 : 董 事 。 男 ,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党 委 副 书 记 ; 曾 就 职 于 华 鑫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 任 党 组 书 记 、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 历 任 资 产 部 风 险 管 理 处 处 长 、 审 计 部 主 任 师 、 财 务 与 风险管理部副主任; 中 央企业工委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副处级 专 职监事; 武警水电指挥部后勤部企业管理局,会计师。 徐 亮 天 : 董 事 。 男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济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 历 任 济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处 处 长 、 副 处 长 , 济 南 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科员等职务。 韩 鹏 : 董 事 。 男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甘 肃 经 济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 兰 州 信 托 上 海 武 昌 路 营 业 部 、 闽 发 证 券 公 司 , 历任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 董事。 男, 工 商管理硕士。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 就 职 于 招 商 银 行 兰 州 分 行 、 甘 肃 省 国 税 局 、 中 国 化 工 集 团 , 历 任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 晖 : 董 事 。 男 , 大 专 学 历 ,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副总经理、 党组成员; 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 历任团委干事、 团 委 副 书 记 、 宣 传 副 部 长 、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党 总 支 书 记 ; 黑 龙 江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任 金 融 产 业 部 经 理 ; 黑 龙 江 龙 电 典 当 公 司 , 任 总 经 理 ; 华 信 保 险 经 纪 有 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梁 永 强 : 董 事 。 男 , 经 济 学 博 士 。 现 任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副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曲 飞 : 独 立 董 事 。 男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工 程 师 。 现 任 北 京 亿 路 特 通 新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北 京 亿 阳 汇 智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南 京 长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江 第 三 大 桥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亿 阳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裁 ; 曾 就 职 于江苏盐城悦达集团、 亿阳集团经贸公司; 亿阳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任副总裁、 总裁;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 光 远 : 独 立 董 事 。 男 , 经 济 学 博 士 。 现 任 北 京 中 视 旭 晨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高 级 战 略 顾 问 , 中 央 电 视 台 财 经 评 论 员 。 曾 就 职 于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乡 镇企业局、北京市境 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 向 东 : 独 立 董 事 。 男 , 本 科 学 历 , 研 究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已 退 休 , 曾 就 职 于 河 北 省 宣 化 钢 铁 公 司 , 任 管 理 干 部 ; 河 北 省 冶 金 工 业 厅 , 任 经 济 研 究 室 主任; 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 任副司长; 国 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 任副司长;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陈星辉:独立董事。男 ,北京大学 EMBA 。 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合 伙人; 曾就职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任副主任会计师; 湖北省体改委上市中心, 任副主任;三峡建行房地产公司,任财务经理。 2.监事会成员 苏 金 奎 : 监 事 。 男 , 本 科 学 历 。 现 任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总 会 计 师 ; 曾 就 职 于 金 昌 市 农 业 银 行 、 化 工 部 化 工 机 械 研 究 院 、 上 海 恒 科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华 龙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职 员 、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 副 总 经理、总经理。 李 亦 军 : 监 事 。 女 ,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与 战 略 研 究 部 部 门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北 京 北 奥 有 限 公 司 、 中 进 会 计 师事务所 (后并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 中瑞华恒会计师事务所; 历任华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部 门 经 理 ,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融 资 部部门经理。 张新福 : 监 事 。 男 , 法 律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济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部 长 , 历 任 济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部 长 、 法 律 事 务 部 副 部 长 、 处 长 助理、 科长。 曾任山东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销售管理部副部长。3.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梁永强:董事、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2004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公 司 筹 备 组 , 公 司 成 立 后 历 任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商 动 态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新 锐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未 来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华 龙 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周亚红:督察长。女,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TA 主管、 产 品 设 计 师 、 渠 道 主 管 、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筹 )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陆涛:副总经理。男,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 保 障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运 营 总 监 。 曾 任 裕 翔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系 统 管理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 高敏: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女,2007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07 年 7 月至 2017 年 7 月担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曾任 兰州百货大楼股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总 部 主 管 会 计 , 甘 肃 金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主 管 , 兰州金瑞 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部 副主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马国江, 男, 中国籍, 工学 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 就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任研究员; 2010 年 6 月至 2011 年 4 月, 就职于中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11 年 4 月加入华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行业研究员 ; 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4 月 7 日担任华商主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4 月 8 日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担任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13 日起 至今担任华 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5 日起至今担 任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 至今担任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申艳丽,女,经济学硕士,自 2013 年 9 月 17 日至 2015 年 4 月 27 日 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吴鹏飞, 男, 经济学博 士, 自 2015 年 4 月 9 日至 2016 年 8 月 29 日担任本 基金的基金经理。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 永 强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华 商 动 态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新 锐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未 来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梁 伟 泓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理、 华 商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双 债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双 翼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保 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周 海 栋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商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新 趋 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李 双 全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双 驱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邓 默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投资 部 总 经 理 、 华 商 新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量 化 进 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 。 蔡 建 军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商 健 康 生 活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价 值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高兵: 华 商 乐 享 互 联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新 常 态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创 新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他人泄露; 15.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依 据《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19.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基金 合 同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6.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 股东 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不从事 违 反 《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称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 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 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 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 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制度 ,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 极 执 行 , 牢 固 树 立 诚 实 信 用 和 内 控 优 先 的 思 想 , 自 觉 形 成 风 险 管 理 观 念 ; 通 过 营 造 公 司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增 进 员 工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使 其 贯 穿 于 公 司 各 部 分 、 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 董 事 会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内 控 工 作 的 评 估 审 查 , 对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同 时 , 通 过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避 免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反馈系统。 ⑤ 建 立 科 学 的 聘 用 、 培 训 、 轮 岗 、 考 评 、 晋 升 、 淘 汰 等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严 格 制 定 单 位 业 绩 和 个 人 工 作 表 现 挂 钩 的 薪 酬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职 员 具 备 和 保 持 正 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可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 董 事 会 层 面 设 立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经 营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固 有 资 金 投 资 等 方 面 的 合 法 、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面 的 分 析 检 查 , 对 各 种 风 险 预 测报告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作 为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 二 层 次 风 险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经 营 层 层 面 的 风 险 控 制 , 具 体 为 在 风 险 管 理 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究 、 分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研 究 并 制 定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策 略 , 对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情 况 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 察 稽 核 部 独 立 于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第 三 层 次 风 险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各 部 门 对 自 身 业 务 工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的 自 我 检 查和控制。 公 司 各 部 门 根 据 经 营 计 划 、 业 务 规 则 及 本 部 门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流程及风险 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 部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及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行 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 立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 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 平 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 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 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有 研究 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 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 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 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 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 香港 《亚洲货币》 、 英 国 《全球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 美国 《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 与资产托管 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利通过评 估组织 内部控 制和安全 措施是 否充分 的最权威 的 SAS70 (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5 年、 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已第十 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 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 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章制度。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 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并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融 资、基 金 的禁 止投 资行 为、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有 关基 金法 律法规 规 定的 行为,基 金托管 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 规定 的 期 限 内进 行整 改, 并且有 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对基金 实 际投 资 是 否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约 定存 在疑 义, 应及时 向 基金 管 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五 、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联系电话:021 —58781234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1)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 96699 ,上海地区 962699 公司网址:www.wzbank.com.cn (12)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 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电话:0991-4525212 联系人:余戈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3)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服电话:400-88-96575 公司网址:www.zjtlcb.com (1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15)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6)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杨瑞 客服电话:9510-5588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1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客服热线: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服电话:400-8888-666 、95521 网址:www.gtja.com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6078823 联系人:李珊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5548 (2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08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王叔胤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825551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红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郑慧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3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刘晓明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宇 客服电话:021-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何耀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人:祁昊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李婷 客服热线: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6) 平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3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3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00155 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网址:www.guodu.com (4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 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联系人: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48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zq.com (4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叔胤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4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4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 、1103、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 、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章力彬 联系电话:0571-8782510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4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9)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100031 )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客服电话:010-83991716 网址: www.rxzq.com.cn (5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 (021)68778790 传真: (021)68777992 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3)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法定代表人:王勇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om.cn (54)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梁微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5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联系人:王逍 客服电话:4001099918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5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联系人:方晓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5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5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联系电话:010-6604518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 www.jjm.com.cn (59)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黄辉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徐诚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4)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fund.com (6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联系人:黄妮娟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7)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ascffund.com (6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 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网址:www.yixinfund.com (7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1)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人代表: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19-9868 (7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7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7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75)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new-rand.cn (7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 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 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 京奥体中心现 代五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南 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 京奥体中心现 代五项 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7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8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8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号楼 6 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郭兆英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8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84)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325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8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86)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 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陈广浩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87)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8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8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0)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91) 深圳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92)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联系电话:010-85594745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9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 www.520fund.com.cn (9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95)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范泽杰 电话 021-20530186 、13917243813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6)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3 楼 法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7)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9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http://www.citicsf.com (9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00)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 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层 4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泛海国际 SOHO 城 7 栋 2301、2304


法人代表: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0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02)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103)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联系电话: (0411 )3902 7828 传真: (0411) 3902 7888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04)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 技 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 综 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 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61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105)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联系人:朱翔宇 电话:15921710500 传真:010-87723200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客服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0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108)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付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 (11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12)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13)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 宾 大 道 1988 号 滨 海 浙 商 大 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邵玉磊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14)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付江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 .cn (二)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 基 金的募集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1475 号文核准募集,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基金部函[2013]632 号文确 认,自 2013 年 8 月 19 日至 2013 年 9 月 13 日 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至 2013 年 9 月 13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30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 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539,922,984.82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为 47,824.14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539,970,808.96 份基金份额。 其中,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未 运 用 固 有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员工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47,055.57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占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为 0.05%。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情 况 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3 年 9 月 17 日得到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 认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自 该 日 起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 3 年后 年度对 日止, 若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 于 2 亿元的, 基 金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同 时 不 得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方 式 延 续 。 若 届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 上 述 终 止 规 定 被 取 消 、 更 改 或 补 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请即为有效。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将赎回款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申 购 采用 前端 收 费模 式, 投 资人 缴纳 申 购 费 用时, 按单 次认 购 金额 采用 比 例 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2%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 务。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 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 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 费率如下: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含)以上 0%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范围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最 新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示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有 关 规 定 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超过部分不设 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超过 10 元 的部分不设最 低 级 差 限 制 ;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有 认 购 基 金 记 录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但 受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在 代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首 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超过 10 元 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超过 1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 份;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 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 3 个工作 日内基金管 理人必须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上刊登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赎回总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25 %=2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4.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本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每两周 需要刊登暂 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所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以 获 取 中 国 股 票 市 场 红 利 回 报 及 长 期 资 产 增 值 为 投 资 目 标 ,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80% ,权证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 , 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并保持 现金 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 金投资于基本面健康的、 盈利能力 较 高 、 分 红 稳 定 或 分 红 潜 力 大 的 快 速 及 长 期 稳 定 增 长 的 上 市 公 司 配 置 比 例 不 低 于权益类资产的 80% 。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 自上而下 ” 为主、 “ 自下而上 ” 为辅 的投资视角, 重点投资于基本 面 健 康 的 、 盈 利 能 力 较 高 、 分 红 稳 定 或 分 红 潜 力 大 的 快 速 及 长 期 稳 定 增 长 的 上 市公司。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量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前 景 、 国 内 股 票 市 场 的 估 值 、 国 内 债 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 与 PPI 变动 趋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 资 本 市 场 的 运 行 状 况 等 因 素 , 分 析 研 判 货 币 市 场 、 债 券 市 场 与 股 票 市 场 的 预 期 收益与风险, 并据此进 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 合理确定本基 金在股票、 债 券 、 现 金 等 金 融 工 具 上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随 着 各 类 金 融 工 具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相 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中 将 以 红 利 股 票 投 资 为 主 导 , 以 分 红 能 力 作 为 选 择 投 资 对 象 的 核 心 标 准 , 本 基 金 备 选 股 票 库 由 定 量 筛 选 股 票 池 和 定 性 筛 选 股 票 池 两 部 分组成 。 (1)定量筛选 本基金主要根据过去 5 年上市公司的历史分 红状况建立 定量筛选股票池。 定量筛选股票池 包括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股票: 1)在过去 5 年进行过 2 次以上分红的个股。 2) 根据华商分红预测 模型预期将会推出较优厚红利分配方案的个股。 华商 分 红 预 测 模 型 主 要 包 括 分 红 能 力 评 价 及 红 利 政 策 评 价 两 大 因 子 。 其 中 分 红 能 力 评 价 因 子 主 要 从 盈 利 能 力 、 资 产 累 计 状 况 、 盈 利 质 量 、 现 金 流 状 况 筛 选 出 具 有 较 强 的 分 红 能 力 的 个 股 , 主 要 应 用 的 财 务 指 标 有 近 三 年 净 资 产 增 长 率 、 每 股 未 分 配 利 润 、 每 股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每 股 现 金 流 含 量 等 。 红 利 政 策 评 价 因 子 主 要 从 上 市 公 司 股 利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进 行 评 价 , 主 要 应 用 的 评 价 指 标 有 上 一 年 度 的 现 金 股 息 率 、 最 近 三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累 计 分 配 的 利 润 占 最 近 三 年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的比例等。 在 上 述 初 选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按 照 预 期 股 息 率 对 初 选 股 票 进 行 排 序 , 选 取 排名前 70% 的股票 构 成最终的 红利风格 股票 池。其中 ,预期股 息 率 采用一致预 期净利润增长率和前三年上市公司历史平均现金股利发放率作为测算依据。 (2)定性筛选 作为定量筛选的重要补充 ,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定性研究分析, 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备选股票池。 定性筛选的股票一般具有如下标准: 1) 行业竞争优势明显, 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增长中的重点支柱行业, 或受国 家政策鼓励扶持的优势行业,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优势; 2) 行业发展状况良好 , 企业经营在相对稳健 的同时能够保持较高的持续成 长能力;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息税前收益保持较高的成长性; 3) 企业盈利能力较强, 主营业务盈利水平 较高, 现金流创造能力强, 资产 盈 利 水 平 较 高 。 企 业 的 盈 利 能 力 是 企 业 进 行 红 利 分 配 的 基 础 , 盈 利 能 力 强 的 公 司分红的潜力也越强 ; 4) 企业盈利稳定, 财 务状况良好, 各项指标健康。 公司的现金红利政策很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大 程 度 上 受 其 盈 利 稳 定 性 的 影 响 , 一 般 情 况 下 , 企 业 盈 利 越 稳 定 , 其 现 金 红 利 支付率就越高且红利政策也会越稳定。 5) 企业分红派息率较高, 企业历年的分红派息率较高, 特别是现金分红能 力强且分红频率较高。 此 外 , 研 究 团 队 还 将 关 注 上 市 公 司 的 红 利 分 配 计 划 , 了 解 上 市 公 司 的 红 利 分 配 意 愿 。 对 于 具 备 良 好 红 利 分 配 能 力 且 具 有 红 利 分 配 意 愿 的 上 市 公 司 , 本 基 金将 予 以 重 点 关 注 。 未 来 , 在 政 策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还 将 关 注 将 采 取 回 购 股 票 、 股 权 分 红 等 创 新 方 式 , 作 为 现 金 分 红 的 替 代 措 施 , 以 提 高 股 东 回 报 的 上 市公司股票。 (3)投资组合管理 基 金 经 理 将 综 合 考 虑 研 究 团 队 的 建 议 、 把 握 市 场 时 机 和 个 股 流 动 性 情 况 , 建立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节奏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变化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以 降 低 组 合 总 体 波 动 性 从 而 改 善 组 合 风 险 构 成 为 目 的 , 采 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深入研究和分析, 把 握 货 币 政 策 和 财 政 政 策 取 向 , 对 未 来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和 债 券 市 场 投 资 环境做出 科学、 合理判断; 主要 关注指标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固定资产投资、 物价指数、 货币供应量、信贷投放和汇率变动等宏观经济指标。 本基金债券投资采用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 括久期管理、 期限结构 配置、 个 券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等 策 略 , 通 过 持 有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可转债 (含分离债 ) 、 短期融资券、 回购 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其他固定收 益 类 证 券 , 确 定 和 构 造 能 够 提 供 稳 定 收 益 、 流 动 性 较 高 的 债 券 组 合 , 在 获 取 较 高的利息收入的同时兼顾资本利得。具体策略如下: (1) 久期管理是根据 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债券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地控制整体债券资产利率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是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 理 的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 包 括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 两 端 策 略 和 梯 形 策 略 等 , 在 长 期 、 中 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得收益。 (3) 个券信用风险管 理是指本基金将依靠公司的行业与企业研究力量, 根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据 发 债 主 体 的 各 方 面 经 营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 确 定 发 行 人 信 用 状 况 , 以 此 作 为 品 种 选择的基本依据。 4.其他投资品种投资策略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 基 金 权 证 投 资 将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 础 上 , 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从 五 个 方 面 综 合 定 价 , 选 择 低 估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五 个 方 面 包 括 信 用 因 素 、 流 动 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5. 投资程序 本基金投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分析与研究; 投资策略的制定; 资产 配 置 方 案 和 投 资 计 划 的 制 定 ; 投 资 对 象 的 选 择 、 论 证 、 审 批 ; 投 资 授 权 、 方 案 的 实 施 ; 投 资 执 行 情 况 的 反 馈 与 投 资 计 划 的 调 整 ; 投 资 评 估 和 风 险 管 理 。 以 上 内容可以归纳为 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四个部分。 (1).投资研究 1) 研 究 部 通 过 自 身 研 究 及 借 助 外 部 研 究 报 告 形 成 有 关 宏 观 经 济 、 投 资 策 略 、 债 券 市 场 、 行 业 发 展 、 上 市 公 司 分 析 等 的 各 类 报 告 , 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提供决策依据; 2)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部与研究部的业务联席会议, 定期或不定期地 召 开 , 在 对 宏 观 经 济 、 投 资 策 略 、 债 券 市 场 、 行 业 发 展 、 上 市 公 司 深 入 研 究 的 基础上充分讨论,协助基金经理制订投资计划。 (2) 投资决策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可以授予基金经理 一定范围内的决策权;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依据基金合同 、 研究报告以及基金经 理 制 订 的 投 资 计 划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重 点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限 制 等 进 行 讨 论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遇 重 大 事 项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及 时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做 出 决 策。


(3) 投资执行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1)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授权, 具体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的 构建工作, 通过电子系统、 书面指令、OA 指 令或录音电话向证券交易部发出交 易委托指令,并每日以交易日志形式予以确认; 2) 证券交易部在审核基金经理交易指令的合规性后, 按基金经理交易委托 确 定 的 种 类 、 价 格 、 数 量 、 时 间 , 执 行 交 易 指 令 , 实 施 投 资 操 作 ; 将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给 基 金 经 理 ; 若 发 现 基 金 经 理 指 令 涉 嫌 违 规 , 及 时 与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或 监 察 稽 核 部 沟 通 。 证 券 交 易 部 每 日 需 将 当 天 交 易 记 录 汇 总 基 金 经 理 处 予 以确认。 3)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构建、 优化和调 整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管 理 , 包 括 基 金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管 理 ; 如 果 出 现 重 大 政 策 变 动 、 市 场 突 发 事 件 或 资 金流动异常等重大情况, 基金经理及时报告投 资决策委员会, 并提出 相应对策, 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化解投资风险。 (4) 投资评估 1) 投资管理的评估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投资 业绩归因分析; 与业绩 基 准 及 同 类 基 金 的 比 较 ; 对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 选 股 策 略 、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管 理 等 进 行评估; 2)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月度评估, 出具 简洁的评估报告; 基金 业 绩 评 价 小 组 就 投 资 管 理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 并 按 月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 将 结 果 及 时 反 馈 给基金经理,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针对 基金业绩与业绩基准、 同 类 基 金 平 均 业 绩 偏 离 较 大 的 情 况 , 制 订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案 , 并 授 权 基 金 经 理 实 施 执行; 4) 风险管理小组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 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5)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 整。 (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 本 基 金 股票 投 资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 为 30%~80% , 权 证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0%~3% , 债券、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7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16)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5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45%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 为 30%-80% ,因此在 业绩比 较基准中 股票投资 部分 权重为 55% ,其余 为 债券投资 部分。本 基金 主要通过投 资 市 场 中 现 金 股 息 率 高 、 分 红 比 较 稳 定 的 上 市 公 司 为 投 资 者 谋 取 高 于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的 回 报 , 中 证 红 利 指 数 挑 选 了 上 海 、 深 圳 交 易 所 中 现 金 股 息 率 高 、 分 红 比 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较好的 100 只股票作为样本,以反映 A 股市场 高 红 利 股 票 的 整 体 状 况 和 走 势 , 因 此 作 为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具 有 较 好 的 代 表 性 。 同 时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以 国 债 为 样 本 , 按 照 发 行 量 加 权 而 成 , 反 映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变 动 情 况 , 具 有 良 好 的 债 券 市 场 代 表 性 , 因 此 选 取 上 证 国 债 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中 出 现 更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指 数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高 风 险 和 中 高 预 期 收益产品。 (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有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 基 金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其 他 规 定 中 关 于 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华商红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 452,241,545.49 元,份额净值为 0.978 元,累计份额净值为 1.841 元。 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34,049,944.40 51.40 其中: 股票


234,049,944.40 51.4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50,000,000.00 32.9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1,024,328.42 9.01 8 其他资 产


30,314,210.41 6.66 9 合计





455,388,483.2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017 年 06 月 30 日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0,342,955.51 33.24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0,964,512.84 6.8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47,501,185.44 10.50 J 金融业 187,943.49 0.0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1,847.12 0.0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011,500.00 1.11 S 综合 - - 合计 234,049,944.40 51.75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股票。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7 年 06 月 30 日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699 均胜电 子 899,906 28,877,983.54 6.39 2 000411 英特集 团 1,226,943 26,845,512.84 5.94 3 000901 航天科 技 899,965 24,443,049.40 5.40 4 300360 炬华科 技 1,199,934 18,059,006.70 3.99 5 300418 昆仑万 维 699,983 16,008,611.21 3.54 6 300078 思创医 惠 1,399,968 15,021,656.64 3.32 7 002353 杰瑞股 份 899,913 14,236,623.66 3.15 8 300603 立昂技 术 399,839 13,106,722.42 2.90 9 300588 熙菱信 息 360,000 12,524,400.00 2.77 10 600316 洪都航 空 599,977 9,641,630.39 2.13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9.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昆仑万 维副 总经 理方 汉 于2016 年 8 月 18 日收 到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纪 律处 分委 员会的 处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方 汉 于2016 年 2 月 22 日、23 日 分别卖 出公 司股 票 10 万股、40 万股 , 交易金 额累 计 为1,766.3 万元, 上述 减持 行为 发生 在业绩 快报 公告 前十 日内 ,此行 为违 反 了本所 《创 业板 股票 上市 规则(2014 年 修订) 》第1.4 条 、第3.1.11 条 规定 及本所 《创 业 板上市 公司 规范 运作 指引 (2015 年 修订) 》第3.8.1 条、 第3.8.17 条 规定 。 对北京 昆仑 万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维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时任 副总经 理方 汉给 予通 报批 评的处 分。 并且 对于 方汉 的上述 违规 行 为 及给 予的 处分 ,将 记入 上市公 司诚 信档 案, 并向 社会公 布。 昆仑万 维 于2016 年10 月10 日 收到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纪律处 分委 员会 的处 分,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将 持有 的 SourceCodeQFQLinkageL.P. 的60% 股权 以30,186,801.49 美 元 ( 约合 196,226,284 元 )转 让给kunlunkemilimited , 取得 投资收 益 113,310,672.88 元,此 投资 收益占 昆仑 万 维2014 年 度 经审计 净利 润的 比例 为34.72% 。 昆 仑万 维对 上述 事项 未履行 临时 报告信 息披 露义 务 , 仅 在2015 年度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此 行为 违反 了本 所 《创 业板股 票上 市 规则 (2014 年 修订) 》第 2.1 条 、 第2.6 条、 第7.3 条、 第9.2 条 的规 定。 昆 仑万维 董事 长、 总经理 兼时 任董 事会 秘书 周亚辉 未能 恪尽 职守 、履 行诚信 勤勉 义务 ,违 反了 本所《 创业 板 股票上 市规 则 (2014 年修 订) 》 第 2.2 条、 第 2.6 条 、 第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 定, 对 昆仑万 维违 规行 为负 有重 要责任 。因 此对 北京 昆仑 万维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予 以通报 批评 的 处分; 以及 对北 京昆 仑万 维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总 经理 兼时 任董 事会 秘书周 亚辉 予 以通报 批评 的处 分, 并将 记入上 市公 司诚 信档 案, 向社会 公布 。 洪都航 空 于2016 年9 月12 日收 到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江 西监 管局 《关 于对江 西 洪都航 空工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采取 责令 改正 措施 的决 定》 ([2016]6 号) , 指出 公司主 要存 在 : 重大交 易未 作临 时公 告; 部分信 息披 露不 及时 、不 完整、 不准 确; 关联 交易 管理不 规范 ; 资产权 属不 清晰 ;财 务核 算不规 范等 五方 面问 题, 对公司 提出 相应 的整 改要 求。 洪都航 空 于2017 年6 月28 日收 到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关于 对江 西洪 都航 空工 业股份 有 限公司 及有 关责 任人 予以 通报批 评的 决定 》 ([2017]29 号) ,指 出公 司未 及时 履行 2015 年 12 月 28 日 与南 昌市 青 云 谱区住 房保 障和 房产 管理 局签订 《房 屋征 收补 偿协 议》 和 2015 年 6 月 23-26 日期 间出 售 80 万股中 航电 测股 票的 信息 披露义 务 。 对 公司 及时 任董 事长宋 承志 , 时任总 会计 师胡 焰辉 及时 任董事 会秘 书邓 峰予 以通 报批评 。 本 公司对 以上证 券的 投资决 策程序 符合法 律法 规及公 司制度 的相关 规定 ,不存 在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行 为。 除 此之 外,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未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且 在本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未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2017 年 06 月 30 日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1 存出保 证金 156,524.4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0,124,054.5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3,850.75 5 应收申 购款 87,482.1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314,210.41 注 :根据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发 布的《关 于调整 债券质押 式回购交 易购回 价格 计算公 式的 通知 》( 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起 开始 实施),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场内债 券质 押 式回购 在资金实 际占款日 内计息 ,导致回 购到期日 为节假 日前一日 的应收回 购利息 余额 可能出 现负 值, 未提 利息 将于节 假日 期间 完成 计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 成 立日 至 2013/12/31 -1.80% 0.74% -4.25% 0.61% 2.45% 0.13% 2014/01/01 至 2014/12/31 34.75% 1.43% 28.73% 0.63% 6.02% 0.80% 2015/01/01 至 2015/12/31 66.48% 1.89% 19.59% 1.46% 46.89% 0.43% 2016/01/01 至 2016/12/31 -5.21% 0.99% -2.22% 0.78% -2.99% 0.21% 2017/01/01 至 2017/06/30 -0.07% 0.73% 6.70% 0.34% -6.77% 0.39%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 来基 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增 长率 变 动及 其与 同 期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注:①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3 年09 月 17 日。 ② 根据《 华商红 利优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基 金主 要 投 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30%-80% , 权 证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债 券、 现 金、 货 币市 场工 具 和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的 20%-70% , 并保 持现 金 和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基本 面健康 的、 盈 利 能力较 高、分红 稳定或分 红潜力 大的快速 及长期稳 定增长 的上市公 司配置比 例不低 于权 益类资 产 的 80% 。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基 金 各项资 产配 置 比 例需符 合基金合 同要求。 本基金 在建仓期 结束时, 各项资 产配置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有关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十、 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当本基金在连续十个交易日, 每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基金份额面值的 5%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确 定 第 十 个 交 易 日为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届 时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告。 2.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不 超 过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收益 的 90 % ; 年度 分红 12 次 后 , 如 本 基 金 再 次 达 到 分 红 条 件 , 则 可 分 配 收 益 滚 存 到 下 一 年 度 实 施 ; 若 《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规 模 等 因 素 协 商 一 致 ,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提 高 上 述 费 率 需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 五)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 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十六、 风险揭示 基 金 风 险 表 现 为 基 金 收 益 的 波 动 , 基 金 管 理 过 程 中 任 何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的 因 素 都 是 基 金 风 险 的 来 源 。 作 为 代 理 基 金 投 资 人 进 行 投 资 的 工 具 , 科 学 严 谨 的 风 险 管 理 对 于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成 功 与 否 至 关 重 要 。 因 此 在 基 金 管 理 过 程 中 , 对 风 险 的 识 别 、 评 估 和 控 制 应 贯 穿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全 过 程 。 基 金 的 风 险 按 来 源 可 以 分 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金 融 资 产 价 格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和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 2、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价 格 及 利 息 收 益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者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不 真 实 、 不 完 整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大额赎回风险 本 基 金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持 有 投 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可 能 会 遇 到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中 将 以 红 利 股 票 投 资 为 主 导 , 以 分 红 能 力 作 为 选 择 投 资 对 象 的 核 心 标 准 , 由 于 本 基 金 对 红 利 股 票 的 严 格 界 定 以 及 运 作 中 的 品 种 选 择 结 果可能带来的业绩 偏离风险是本基金产品的一个特定投资策略风险来源。 另外, 在 精 选 个 股 的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限 于 知 识 、 技 术 、 经 验 等 因 素 而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其 精 选 出 的 个 股 的 业 绩 表 现 不 一 定 持 续 优 于 其 他 股 票 。 此 外 , 由 于 本 基 金 还 可 以 投 资 其 它 品 种 , 这 些 品 种 的 价 格 也 可 能 因 市 场 中 的 变 化 而 出 现 一 定 幅 度 的 波 动 , 并 影 响 到 基 金 的 整体投资收益。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算系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险。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融市场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损。 十七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1 )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 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 管理 费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 律规 定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 金托 管 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 或委 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 机构 担 任基 金登 记 机构 办理 基 金登 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的义 务 包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 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 人员 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事 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 分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 条 件,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2 ) 依《 基金 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 金托 管 费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 监管 部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 开设 证 券账 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 券交 易资 金 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事 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5 ) 出席 或者 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 合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 基金 认 购、 申购 、 赎回 款项 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 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 亏损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终止 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 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 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 影 响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以 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3 )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 集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 委托 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 理 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 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 表决 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 人 决定 在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本 人出 席或 以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 出席 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会 议者 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相符;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 在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对 表决 事 项的 投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 经参 加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1)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 人应 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表 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点 并由 大 会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当 本基 金 在连 续十 个 交易 日, 每 份额 可分 配 收益 超过 基 金份 额面 值 的 5% 时, 本基金管 理人 将确定第十 个交易 日为 收益分配基 准日, 届时 见基金管理 人公告。 (2 )在 符合 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 的前 提 下, 本基 金 每年 收益 分 配次 数最 多 不 超过 12 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收益的 90 % ;年度分红 12 次后, 如本基金再次达到分红条件, 则可分配收益滚存到下一年度实施;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 金收 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 净值 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 当年天数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 、基金费用 的种 类中第(3)-(8)项 费用 ”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规 模 等 因 素 协 商 一 致 ,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提 高 上 述 费 率 需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以 获 取 中 国 股 票 市 场 红 利 回 报 及 长 期 资 产 增 值 为 投 资 目 标 , 在 严 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2、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80% ,权证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 , 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并保持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 金投资于基本面健康的、 盈利能力 较 高 、 分 红 稳 定 或 分 红 潜 力 大 的 快 速 及 长 期 稳 定 增 长 的 上 市 公 司 配 置 比 例 不 低 于权益类资产的 80% 。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 , 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 债 券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20%-7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14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的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 所上 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 所上 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等固 定 收益 品种 , 采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 持有 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 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 一债 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券 所 处的 市场 分 别 估值。 (6 )如 有确 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法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 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本 合同 约 定应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十九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58573600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 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 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资工具。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将红利股票库提供给托管人, 由其对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权证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债券、 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并保 持现金和到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 于 基 本 面 健 康 的 、 盈 利 能 力 较 高 、 分 红 稳 定 或 分 红 潜 力 大 的 快 速 及 长 期 稳 定 增 长的上市公司配置比例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 80%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权证的 10%;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30%-80% , 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债 券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20%-7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和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或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基 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的关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 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成交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交 易 对 手 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券,不 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临 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 上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9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 基 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 的损失。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0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1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与 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2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3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4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5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 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6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双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 赔 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双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7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 度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8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双 方 均 有 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9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 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 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其 成 功 定 制 的 对 账 单 形 式 , 通 过 书 面 或 电 子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发 送 对 账 单 , 但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详 实 填 写 或 更 新 客 户 资 料 ( 含 姓 名 、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等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发 送 ,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定制或主动取消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 息资料。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0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普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和 网 上 直 销 智 能 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客服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在 线 交 流 咨 询 与 留 言 服 务 。 本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因 相 关 方 技 术 系 统 原 因 , 小 灵 通 用 户 暂 不 享有短信服务) 、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 认 信 息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月 度 短 信 对 账 单 提 示 信 息 、 月 度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五)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 (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80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一 )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 职 能 划 分 可 能 会发生变 化 , 职 能 也 会 相 应 地 做 出 调 整 , 但 不 会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遵 守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上 述 规 则 的 任 何 修 订 和 补 充) 。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 性 地 修 改 了 基 金 合 同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达 成 决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1 议。 本基金托管人不受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限定。 ( 三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将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进 行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 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度 报 告摘要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3-29 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度 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3-29 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3-31 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银 行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4-13 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河 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通基 金转 换、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4-13 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4-18 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4-22 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4-24 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4-26 1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 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4-26 1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5-02 1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 更新 )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5-02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2 1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5-18 1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6-21 1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2017 年6 月30 日半年 末华 商基 金旗 下最 后一日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6-30 1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7-01 1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7-01 1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挖 财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7-13 1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挖 财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并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7-13 2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7-19 2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7-20 22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8-01 23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8-02 24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8-04 25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一 路财 富 ( 北京 ) 信 息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8-10 26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天 津 万 家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8-11 27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半 年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8-25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3 度报告 摘要 28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半 年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8-25 29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金最 低申 购金 额、 追加 申购最 低金 额、 赎 回最低 份额 和持 有最 低限 额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8-30 30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大 智 慧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开通 基金 转换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的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9-15 31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大 智 慧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7-9-15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件 (二)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