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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证500ETF联接(LOF)C(004348)

南方5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LOF)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7 年09 月25 日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20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 6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62 § 7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64 § 8 基 金的 投资 .............................................................................................................................. 75 § 9 基 金的 财产 .............................................................................................................................. 84 § 10 基金 资产 估值 ........................................................................................................................ 85 § 11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1 § 12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3 § 13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5 § 14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6 § 15 风险 揭示 .............................................................................................................................. 101 § 16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4 § 17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7 § 18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125 § 19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服 务 .......................................................................................................... 140 § 20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42 § 21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43 § 22 备查 文件 .............................................................................................................................. 144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09 年8 月7 日 证监 许可[2009]755 号文 核准募 集, 并 于2009 年 9 月 25 日 成立 。根 据 《 南 方中 证 5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约 定, 基 金管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将 本基金 变更 为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的联 接基 金,本 基金 的名称相 应变 更为“ 南方 中证 5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LOF ) ”。 修 改事项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 2013 年 2 月 22 日 起生效 。投 资 者可访 问本 公司 网站(www.nffund.com) 查 阅修 订后 的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全文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核 准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做 出 实 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 资者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能 力 ,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对 认购 基 金 的 意 愿、 时 机 、 数量 等 投 资 行 为作 出 独 立 决策 , 获 得 基金 投 资 收 益 , 亦承 担 基 金 投资 中 出 现 的 各类 风 险 , 包括 : 因 整 体 政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 的 非系 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赎 回 基 金 产生 的 流 动 性 风险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 施 过 程中 产 生 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 金为 目标ETF 的联接 基金 ,通 过投 资目 标ETF 紧密 跟踪 中证500 指 数的 表现 ,与 目标ETF 在 投资 方法 、交 易方式 等方 面存 在着 联系 和区别 等。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9 月25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 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为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南方 中 证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LOF ) 基金 合 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南方 中证 5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LOF), 本基金 由南 方中 证5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通 过基金 合同 修订 变更 而来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南方 中证 5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LOF ) 基金 合同 》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南 方 中 证 5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LOF )托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南 方 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LOF)招 募说明 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南方 中证 5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部 门规章 、 地 方 性 法 规 、地 方 政 府 规章 及 其 他 对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有 约 束 力 的规 范 性 文 件及 对 该 等 法律 法规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9 、 《基 金法》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 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3 、中国: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就本基金合同 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 共和国注 册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他 组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可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基 金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2 、目 标ETF : 指南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管 理的 中证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简 称中 证500ETF ) 23 、ETF 联 接基 金: 是指 将其绝 大部 分基 金财 产投 资于目 标 ETF , 紧密 跟踪 标的指 数表 现,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最小 化, 采用 开放 式运作 方式 的基 金, 简称 联接基 金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办 理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5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6 、直 销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7 、代销机构:指接 受基 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 理本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其 中可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系 统办 理 本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机构 必 须 是 具 有基 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 并经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28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网 点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9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 金登记、存管、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 注 册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30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 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金A 类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本 基金C 类份 额的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 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 定的备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收 到其 书面 确认 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按 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 过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36 、日 :指 公历 日 37 、月 :指 公历 月 38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39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0 、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发 售: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 、赎回:指在基金 存续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 卖出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6 、上市交易:指基 金存 续期内,投资者通过 场内 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 式买卖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公告 在本基金 份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48 、销 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 所, 分别简 称为 场外 和场 内 49 、场外:指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 构进 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 赎回的场 所 50 、场内:通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 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的 场所 51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 司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系 统或 南 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理 注册 登记业 务使 用的 系统 52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53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4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55 、证券 账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给 投资 者开立 的用 于记录投 资者 持有证 券的 账户,包括 人民币 普通股 票账户 和证 券投资 基金账 户,记 录在该 账户下 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机构 的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56 、基金账户:指注 册登 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额 余 额 及 其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 记 录 在该 账 户 下 的 基金 份 额 登 记在 注 册 登 记机 构的注 册登 记系 统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5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基金投资者 通过 该销售机 构买卖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58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指 注册 登 记 业 务 办 理 机 构为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不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59 、C 类 基 金 份 额 :指 注册 登 记 业 务 办 理 机 构为 南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本 类 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60 、元 :指 人民 币元 61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6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6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4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6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66 、指定媒体: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体 67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 本基金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签 署 之 日后 发 生 的 ,使 本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无 法全 部 或 部 分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政府 征 用、 没 收 、 法律 法 规 变 化 、突 发 停 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 件、 证 券 交 易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 法规 、业务规则的内容, 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修订 后, 如适用本 基金, 相关 内容 以修 订后 法律法 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广 西信 托投资 公司 共同发起 设立 。2000 年, 经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 行了 增资 扩股 ,注 册资本 达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 行增资 扩股,注 册资本 达 1.5 亿 元人民币 。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 文核 准深 圳市 机 场(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 持有 的 30% 股 权转让 给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2014 年 公司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目 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 海 波 先 生 , 董 事 长 ,1963 年 出 生 , 籍 贯 安 徽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十 九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曾 任 职 中 共江 苏 省 委 农 工部 至 助 理 调研 员 , 江 苏 省人 民 政 府 办公 厅 调 研 员。 1998 年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曾任 总裁 助理 、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 资银 行业 务总监 兼投 资 银 行 业 务 管 理总 部 总 经 理, 华 泰 证 券 副总 裁 兼 华 泰紫 金 投 资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事 长 、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 券 ( 上海 )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等职 务, 曾分 管 投 资 银 行 、固 定 收 益 投资 、 资 产 管 理、 直 接 投 资、 海 外 业 务 、计 划 财 务 、人 力 资 源 等工 作。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王 连 芬 女 士 ,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天 津 ,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 二 十 四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历 任 赛 格 集团 销 售 , 深 圳投 资 基 金 管理 公 司 投 资 一部 研 究 室 主任 , 大 鹏 证券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经 纪 业 务 部 副总 经 理 、 深圳 福 虹 路 营 业部 总 经 理 、南 方 总 部 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第 一 证券 总 裁 助 理 , 华泰 联 合 证 券深 圳 华 强 北 路营 业 部 总 经理 、 渠 道 服 务部 总 经 理 、运 营 中 心 总经 理 、 零 售 客 户部 总 经 理 、执 行 办 主 任 、总 裁 助 理 。现 任 华 泰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总 裁 助 理兼 深圳分 公司 总经 理。 张辉先生 ,董 事,1975 年 出生,籍 贯浙 江,管 理学 博士,十 九年 证券从 业经 历,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北 京 东 城 区人 才 交 流 服 务中 心 、 华 晨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京联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2003 年 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先后 担任 华泰 证券 资产管 理总 部 高 级 经 理 、 证券 投 资 部 投资 策 划 员 、 南通 姚 港 路 营业 部 副 总 经 理、 上 海 瑞 金一 路 营 业 部总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 党委组 织部 长。 冯青山 先生 ,董 事,1966 年出生 ,籍 贯江 西, 工学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 陆军 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 连副 连职 排长 、代政 治指 导员 、师 政治 部组织 科正 连职 干事 、陆 军第 42 集团 军 政 治 部 组 织 处副 营 职 干 事、 驻 香 港 部 队政 治 部 组 织处 正 营 职 干 事、 驻 澳 门 部队 政 治 部 正营 职干事、 陆军 第 163 师政 治部宣传 科副 科长(正 营职)、深圳 市纪委 教育调 研室 主任科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深 圳 市 纪委 办 公 厅 副 主任 、 深 圳 市纪 委 党 风 廉 政建 设 室 主 任。 现 任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党委副 书记 、纪 委书 记、 深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 监事。 李平先生 ,董 事,1981 年 出生,籍 贯四 川,工 商管 理硕士, 中国 籍。历 任深 圳市城 建 集团办 公室 文秘 、董 办文 秘、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信 访办) 高级 主管。 现任 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企 业三部 高级 主管 。 李自成先 生, 董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近现 代史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工会 主 席 、 党总 支 副 书 记。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总 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 出生,籍 贯安 徽,临 床医 学博士, 中国 籍。历 任安 徽泗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生 、 瑞 金 医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 研究 所 医 药 行 业研 究 员 、 总经 理 助 理 、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券 研究 所总 经理 。 杨 小 松 先 生 , 董 事 ,1970 年 出 生 , 籍 贯 四 川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 行会计 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券 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 会 处 长 、副 主 任 、 南方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督 察长 。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 裁、 党委副 书记 。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1950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经济学硕 士, 中国籍 。历 任国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业 部 政 策 研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 司处 长 、 副 司 长、 中 国 国 际贸 易 促 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政 府副 秘 书 长 、 安徽 省 阜 阳 市政 府 市 长 、 安徽 省 统 计 局局 长 、 党 组书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记、国 家统 计局 总经 济师 兼新闻 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济 50 人论 坛成员 、中 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李 心 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湖 南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国 务 院 学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全 国 金融 硕 士 专 业学 位 教 学 指 导委 员 会 委 员, 中 国 籍 。历 任东南 大学经 济管理 学院 教授、 南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院 长。现 任南京 大学- 牛津大 学金融 创 新 研 究 院 院长 、 金 融 工程 研 究 中 心 主任 、 南 京 大学 创 业 投 资 研究 与 发 展 中心 执 行 主 任、 教 授 、 博 士 生导 师 、 江 苏省 省 委 决 策 咨询 专 家 、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委 员 会委 员 及 公 司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通 银 行 等单 位 的 博 士后 指 导 导 师、 中 国 金 融 学 年会 常 务 理 事、 国 家 留 学 基金 会 评 审 专家 、 江 苏 省 资本 市 场 研 究会 会 长 、 江苏 省科技 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 周锦涛先 生, 独立董 事,1951 年 出生, 中国香 港籍 ,工商管 理博 士,法 学硕 士,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学 会 杰 出资 深会 员 。 历 任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事 处 证 券 主任 、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事 务监 察 委 员 会 法规 执 行 部 总监 。 现 任 香港 金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北 京, 经济学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中 国 籍 。 历任 北 京 市 财 政局 干 部 、 深圳 蛇 口 中 华 会计 师 事 务 所经 理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 任。 现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管理 合伙 人、 中国证 监会 第三 届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 周蕊女士 ,独 立董事 ,1971 年出生 ,籍 贯广东 ,法 学硕士, 中国 籍。历 任北 京市万 商 天勤( 深圳 )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北京 市中 伦(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北京 市信利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 、 合 伙 人。 现 任 金 杜 律师 事 务 所 合伙 人 、 全 联 并购 公 会 广 东分 会 会 长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深 圳 市 中小 企 业 改 制 专家 服 务 团 专家 、 深 圳 市女 企业家 协会 理事 。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 ,1969 年 出 生 ,籍 贯 江 苏,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历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法 规 处 副 处长 、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并 购监 管 处 副 处 长 、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公 司治 理 监 督 处 处 长、 发 行 监 管部 发 审 委 处 长、 华 泰 证 券合 规 总 监 、 华泰 联 合 证 券党 委 书 记 、副 总裁、 董事 长。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大学 本科学历 ,十 九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熊 猫 电 子 集团 公 司 财 务 处处 长 、 华 泰证 券 计 划 资 金部 副 总 经 理、 稽 查 监 察部 副 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华 泰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财 务 总监 、 华 泰 联合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监 事 会主 席 、 华 泰 长城 期 货 有 限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华 泰 瑞 通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姜丽花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 贯 浙江, 大学 本科学历 ,高 级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 任 浙 江 兰 溪马 涧 米 厂 主管 会 计 、 浙 江兰 溪 纺 织 机械 厂 主 管 会 计、 深 圳 市 建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 深 圳市 建 设 集 团计 划 财 务 部 助理 会 计 师 、深 圳 市 建 设 投资 控 股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 经理 助 理 、 深圳 市 投 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 计划 财 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预 算部 副 部 长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核 分配 部部 长、 深圳 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深 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国际招 标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深投 物 业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克力先 生, 监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船舶 工程专 业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厦 门 汽 车工 业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有限 公 司 国 际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 任 、 厦 信 置业 发 展 公 司总 经 理 、 投 资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 理部 副 经 理 职务 。 现 任 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总 经理 。 林红珍女 士, 监事,1969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厦门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计 、 厦 门 中友 贸 易 联 合 公司 财 务 部 副经 理 、 厦 门 外供 房 地 产 开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 业 证券 计 财 部 财务 综 合 组 负 责人 、 直 属 营业 部 财 务 部 经理 、 计 划 财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审计 部 经 理 、 风险 管 理 部 副总 监 、 稽 核 审计 部 副 总 监、 风 险 管 理部 副 总 经 理 ( 主持 工 作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经 理 。 现 任兴 业 证 券 财 务部 、 资 金 运营 管 理 部 总经 理、兴 证期 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苏民先生 ,职 工监事 ,1969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计 算机硕士 研究 生,中 国籍 。历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券 营 业 部 电脑 工 程 师 、 华夏 证 券 深 圳分 公 司 电 脑 部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保 障 部 副 总监 、 市 场 服 务部 总 监 、 电子 商 务 部 总 监。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先 生, 职工监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企业管理 硕士 学历, 中国 籍。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副 教 授 、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司 处 长 、 汉唐 证 券 人 力 资源 管 理 总 部总 经 理 、 海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总 监 、 华 信惠 悦 咨 询 公 司副 总 经 理 、首 席 顾 问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人力资 源总 监、 党委 组织 部部长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林斯彬先 生, 职工监 事,1977 年 出生, 籍贯广 东, 民商法专 业硕 士,中 国籍 。历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证 券 业 务 部实 习 律 师 、 上海 浦 东 发 展银 行 深 圳 分 行资 产 保 全 部职 员 、 银 华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法 务 主 管 、民 生 加 银 基 金监 察 稽 核 部职 员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监察 稽核部 执行 总监 。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 经济师,中国籍。历 任江 苏省投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江苏 国信 高科技 创业 投资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总 经理。2003 年加入 南方基 金,曾任 南方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经济学学士 ,中 国籍。曾任职于财政 部地 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 、中 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资 公司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经 理、 产 品 开 发 部 总监 、 总 裁 助理 、 首 席 市 场执 行 官 , 现任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 籍。 历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方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 资业 务 部 总 经理 、 沈 阳 分 公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华 泰联合证 券董 事会秘 书、 合规总监 等职 务;2011 年 加入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 会秘书、 纪委 书 记 、 南 方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董事 会 秘 书 、纪 委书记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 理 、 全 国 社保 及 国 际 业务 部 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业 务 部 总 监 、固 定 收 益 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首 席投 资官 (固定 收益) 、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经 济学 硕士,中国籍。历任 财政 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师,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1998 年加入 南方 基 金 , 历 任 运作 保 障 部 总监 、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人 、 总 经 理 助理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2 月 ,张原 ;2011 年 2 月至 2013 年 4 月,张 原、 潘海 宁;2013 年4 月 至今 ,罗 文杰 。 罗文杰女士,美国南 加州 大学数学金融硕士、 美国 加州大学计算机科学 硕士 ,具有中 国基 金 从业 资格 。曾 先后 任职于 美 国 Open Link Financial 公 司、 摩根 斯坦 利 公司, 从事 量 化分析 工作 。2008 年 9 月 加入南 方基 金, 曾任 南方 基金数 量化 投资 部基 金经 理助理 ,现 任 指数投 资部 、数 量化 投资 部负责 人;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 南方 策略基 金经 理; 2013 年4 月 至今 ,任 南方500 基 金经 理;2013 年4 月至今 ,任 南方500ETF 基 金经理 ;2013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年5 月 至今 ,任 南方300 基金经 理;2013 年5 月至 今,任 南方 开元 沪深300ETF 基 金经 理; 2014 年 10 月 至今 , 任 500 医 药基 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至今 , 任南 方恒 生 ETF 基 金经 理; 2016 年12 月 至今 ,任 南方 安享绝 对收 益、 南方 卓享 绝对收 益基 金经 理;2017 年7 月至 今, 任恒生 联接 基金 经理 ;2017 年8 月至 今, 任南 方房 地产联 接、 南方 房地 产 ETF 基金 经理 。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固 定收益 ) 、 南方 东英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香港 ) 董 事李海 鹏先 生,总 裁助 理兼 首席 投资 官 (权 益) 史 博先 生, 权益 专户投 资部 负责 人蒋 峰先 生,权 益研 究 部 负 责 人 茅 炜先 生 , 交 易管 理 部 负 责 人王 珂 女 士 ,权 益 投 资 部 负责 人 张 原 先生 , 指 数 投资 部 兼 数 量 化 投资 部 负 责 人罗 文 杰 女 士 ,现 金 投 资 部负 责 人 夏 晨 曦先 生 , 固 定收 益 投 资 部负 责 人 李 璇 女 士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乔 羽 夫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负 责 人 陶 铄 先 生。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由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的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 基 金 财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1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3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 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义 务。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除 目标ETF 外的 其 他基金 份额 ,但 是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得 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 可不受上 述规定 限制 。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组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 信息 技 术 管 理制 度 、 资 料 档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 机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和 各级 人 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 上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 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会 计 工 作操 作 流 程 和 会计 岗 位 职 责, 并 针 对 各 个风 险 控 制 点建 立 严 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 括凭 证制度、复核制度、 账务 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基 金 财 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度 、 财 务 收支 审 批 制 度 和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 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的机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 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系 统 风 险控 制 制 度 以 及岗 位 分 离 制度 、 防 火 墙 制度 、 反 馈 制度 、 保 密 制度 等程序 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 责监 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 作的 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 部风 险 控 制 情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 名,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 体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除应 当回 避的情况外,督察长 享有 充分的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调 查 权 。 督察 长 根 据 履 行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参 加 或者 列 席 公 司董 事 会 以 及公 司 业 务 、 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 等 相 关 会议 , 有 权 调阅 公 司 相 关 文件 、 档 案 。督 察 长 应 当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向 全 体 董 事报 送 工 作 报 告, 并 在 董 事会 及 董 事 会 下设 的 相 关 专门 委 员 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 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 的监 察稽核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 4 基金托管人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 中 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承 继 原中 国 农 业 银行 全 部 资 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 点和 员 工 。 中 国 农业 银 行 网 点遍 布 中 国 城 乡, 成 为 国 内网 点 最 多 、 业务 辐 射 范 围最 广 , 服 务领 域 最 广 , 服 务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 能 齐 全的 大 型 国 有商 业 银 行 之 一。 在 海 外 ,中 国 农 业 银行 同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作 为一 家 城 乡 并 举 、 联通 国 际 、 功能 齐 备 的 大 型国 有 商 业 银行 , 中 国 农 业银 行 一 贯 秉承 以 客 户 为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坚 持 审 慎稳 健 经 营 、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 和 城市 两 大 市 场, 实 施 差 异化 竞 争 策 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 长 ” 服 务品 牌 , 依 托覆 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 庞大 的 电 子 化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金 融 产 品 ,致 力 为 广 大 客户 提 供 优 质的 金 融 服 务 ,与 广 大 客 户共 创 价 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 第一 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 内商 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业 绩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 中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 国 SAS70 内部 控 制审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2010 年起 中国 农业银 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际 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方 对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服 务 运 作 流程 的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的 健 全 有 效 性的 全 面 认 可。 中 国 农 业银 行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 牌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 奖盛 典”中 成绩 突出 ,获 “最 佳托管 银行 ”奖 。2010 年 再次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杂 志颁发 的“ 最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佳资产 托管 奖” 。2012 年 荣获第 十届 中国 财经 风云 榜“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称号;2013 年 至 2016 年连 续荣 获上 海清 算所授 予的 “托 管银 行优 秀奖” 和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称 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老 金 业务最 佳发 展奖 ”称 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 内 设 综 合 管 理 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处 、 委 托 资 产托 管 处 、 境外 资 产 托 管 处、 保 险 资 产托 管 处 、 风 险管 理 处 、 技术 保 障 处 、营 运 中 心 、 市 场营 销 处 、 内控 监 管 处 、 账户 管 理 处 ,拥 有 先 进 的 安全 防 范 设 施和 基 金 托 管业 务系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1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2017 年6 月30 日,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372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规 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 度控 制体系,建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 流 程 , 可 以 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 作 和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 员 具 备从 业 资 格 ;业 务 管 理 实行 严 格 的 复 核 、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 中控 制 , 业 务 印章 按 规 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 理,实施 音像 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 密;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投 资 品 种 输入 监 控 系 统 ,每 日 登 录 监控 系 统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的投 资 运 作 ,并 通过基 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 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场 外销 售机 构 5.1.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1.2 代 销机 构 南方 500A 代 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联系人: 吴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庆萍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明生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表 人:高建 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联系电话 :021-50979384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下城 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 市下城 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震山 联系人: 金超龙 联系电话 :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16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煜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www.bosc.cn 17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东宁 联系人: 赵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冀 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9 江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0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吴照群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1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 王 者凡 联系电话 :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址:www.hxb.com.cn 22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3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 市江汉 区 建设大道933 号汉 口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 武汉 市江汉 区 建设大道933 号汉 口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周田 联系方式 :027-82656785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4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仁康 联系人: 唐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5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甘 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6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drcbank.com 27 乌鲁木齐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8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30 号广 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30 号广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9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0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31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32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傅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33 南洋商业 银行 (中 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 纪大道 800 号三 层、 六层 至九层 (不含 六层 A 座)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 纪大道 800 号三 层、 六层 至九层 (不含 六层 A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孝周 联系人: 宋雯 电话:021-38566409 传真:021-20337790 客服电话 :8008302066 ,4008302066 网址: 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南方 500A 代 销券 商及 其 他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长柳路36 号兴 业 证券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乔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刘畅 联系电话 :010-6560823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黄埔区 中新广州 知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会 广场 5、7、8 、17、18 、19、38-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 电 各地营业 网点 网址:广 发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 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 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 处荣超商 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 、13、15 、16、18 、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心A 栋第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16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韩 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958 号 华能联合 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李欣 联系电话 :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东 海西路28 号龙翔广 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 人:宁 敏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21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 中心 A 座16-18 层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冯 鹤年 联系人: 韩秀萍 联系电话 :010-85127609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3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 寿险大 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4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5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尤 习贵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址 :www.95579.com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26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王雯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7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8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四川中路213 号 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四川中路213 号 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29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 龙江省 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 省哈尔 滨市松北 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0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姚志 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网址:www.glsc.com.cn 31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2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 津市经 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3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曹 实凡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4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35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6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中 心主塔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中 心主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梁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7 华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 治区拉 萨市柳梧 新区察 古大 道1-1 号 君泰国 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6 楼 法人代表 :林立 联系人: 郑琢 联系电话 :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8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歩 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9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财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40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1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大 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42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 州杭大 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3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4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 际贸易中 心东塔 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 际贸易中 心东塔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45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学 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6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 州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7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高 新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8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光 大银行大 厦 3F 法定代表 人:何 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9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50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坚 联系人: 张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1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普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 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2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 昌市红 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 融大厦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 尚6 号楼3 层中 航证券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3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梅山路 18 号安徽 国 际金融中 心 A 座 国元证 券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人: 米硕 联系电话 :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4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 际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 际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徐丽 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55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甲6 号SK 大 厦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6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 太原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7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 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 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高 利 联系人: 丁敏 联系电话 :010-59355997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8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201 、501、502、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201 、501、502、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59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0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1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叶 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www.xsdzq.cn 62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3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64 万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3 号高 德 置地广场E 栋12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5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6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 际财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 际财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7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 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浩 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熊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8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 兰州 财富中心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19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69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0 国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 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中心 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虞 哲维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71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 十、三十 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 十、三十 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王晓静 联系电话 :0755-83007336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2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 A 座-大连期货 大厦 38 、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 沙河口 区会展路129 号 大连 期货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玺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73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谭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74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 惠州广播 电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 惠州广播 电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5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www.dxzq.net 76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 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 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77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 信息大厦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珠市口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丁 奇文 联系人: 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8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9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 昆明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企 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马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0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玉明 联系人: 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81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关 东园路 2 号高科 大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99 号 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夏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95391 网址:www.tfzq.com 82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 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9-B、 C 办公地址 : 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9-B、C 法定代表 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83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4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 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弘 业大 厦2-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周 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85 诺亚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 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6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7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03 ~906 室; 上海市 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法兰 桥 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8 蚂蚁 ( 杭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 州市余 杭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89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0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 88 号金 座 大楼(东 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91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顺义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罗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2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五常街道 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93 众升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4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5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 北京 )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戎 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6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5 号(锦 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 团(锦昌 大厦)13 楼 法人:徐 黎云 联系人: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97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成华区锦 江区东 大街 99 号平安 金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98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9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00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经 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周 斌 联系人: 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101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2 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 路鲤 鱼门街 1 号 前海深 港合作 区管理局 综合办 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嘉里建设 广场 2 座 15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凤潮 联系人: 梁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03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白纸坊东 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综合 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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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5irich.com 104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银 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105 上海大智 慧财富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浦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6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长宁区 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07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杜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08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浦东 新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109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 浦区中 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金 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10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 思明区 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 思明区 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11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2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工人体育 馆北路 甲 2 号盈科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表 人:胡 伟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113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昭琛 联系人: 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4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 横琴新 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 海珠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广场 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5 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 粤海街道 科苑南 路高 新南七道 惠恒集 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高新南七 道 12 号惠 恒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系人: 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6 北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延庆县 延庆经济 开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朝阳区 亮 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 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 人:张 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117 上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继武 联系人: 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8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 建邺区 江东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中心 现代五 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峨山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9 济安财富 (北 京)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 4 号 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20 中证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 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宣武门外 大街甲 1 号 新华社第 三工作 区 5F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121 深圳前 海微 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 路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沙河西路 1819 号深 圳湾科技 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 人:顾 敏 客服电话 :4009998877 122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23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4 北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5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6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戴 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7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崇明 县 长兴镇路 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泰和 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昆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8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 大兴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 科创 十一街 18 号院京 东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江 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129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3 号通 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0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南方 500C 代 销机 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 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 路 18 号黄 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宛平南路88 号金座大 楼(东 方财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3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 号元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五常街道 同 顺街 18 号 同花 顺大楼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 格科技园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 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5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 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8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5.1.2 场 内销 售机 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 有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经相 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以交 易所 网站 刊载 内容为 准。 5.2 登记 机构 5.2.1 A 类 份额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982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程 爽 5.2.2C 类 份额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33 层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广东华 瀚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 6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份 额 为A 类基 金份 额。 一、基 金上 市 1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2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在确定上 市交 易的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 最迟在 上市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报 刊 和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3 、基 金上 市条 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具备 下列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 规则》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请 上市 : (1)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低 于 2 亿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 于 1000 人; (3)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 理人 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签订 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3 个工 作日 发布 基金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二、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照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等有关 规定 。 三、暂 停上 市交 易 A 类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期 间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可 暂停 基金A 类份 额 的上市 交易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不 再具 备本 章第 (一 ) 款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2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 、严 重违 反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暂停 上市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收 到深 圳证券交 易所 暂停基 金 A 类份额 上 市的决 定之 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发布基 金 A 类份 额暂 停上 市公告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 证券 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 ,经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核准 后可 恢复 本基金A 类 份额 上市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发布 基金A 类份 额恢 复上市 公告 。 四、终 止上 市交 易 基金A 类份 额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A 类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A 类份额 上市 的决 定之 日起2 个工 作日 内发布 基 金A 类 份额 终止 上市公 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 相关规定 进 行 调 整 的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相 应 予 以修 改 , 且 此项 修 改 无 须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并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的 新 功 能,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的 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能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 7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7.1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A 类 基金 份额 , 可以办 理场 内及 场外 的申 购与赎 回,C 类 基金 份额 仅 能办理 场 外申购 与赎 回。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和 赎 回 场 所为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内 具 有相 应 业 务 资 格的 会 员 单 位, 具 体 销 售网 点 和 会 员 单 位的 名 单 将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在招 募 说 明 书或 其 他 公 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减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投 资 者 可以 在 销 售 机 构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 7.2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 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的 正常 交 易 日 的 交易 时 间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A 类份 额申 购、 赎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内开 始办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C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 理申 购、赎回业务的时间 具体 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 他相 关公 告 中 载 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基 金 投资 者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的 日 期 和 时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申 请 的 ,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本基 金A 类 份额 已 于 2009 年11 月 11 日开 放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7.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 外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 出”原 则, 即按 照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投资 者通过 场外申 购、 赎回应使 用注 册登记 机构 开立的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通过场 内 申购、 赎回 应使 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的证 券账 户 ( 人民 币普 通 股票账 户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6 、本基 金的申 购、赎 回等 业务,按 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等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按 新规 定执 行; 7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予 以公告 。 7.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 销售 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 销售机构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基 金投 资者应 在T+2 日 后 到 销 售 网点 柜 台 或 以销 售 机 构 规 定的 其 他 方 式查 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 况 , 否则 , 如 因 申请 未得到 基金 管理 人或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 到该 申请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投资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账 户 。 在发 生 巨 额 赎 回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 本 基金 合 同 的 有关 条款处 理。 7.5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 元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情 况 调 高 首次 申 购 和 追 加申 购 的 最 低金 额 , 具 体 以销 售 机 构 公布 的 为 准 ,投 资人需遵 循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定。 本基 金单笔 赎回 申请不得 低于 1 份 ,投资 人全额赎 回时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在 符 合 上述 规 定 的 前提 下 , 可 根 据自 己 的 情 况调 高 单 笔 最低 赎 回 申 请 份 额要 求 限 制 ,具 体 以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公 布的 为 准 , 投 资人 需 遵 循 销售 机 构 的 相关 规定。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基 金不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但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至少 在 一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7.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场外 申购 时 投资 者可 以选 择支 付前端 申购 费用 或后 端申购 费用 ; 场内申购 时 投资 者只 能选 择支付 前端 申购 费用 。 本 基金 C 类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 本基 金 A 类份 额 前 端申 购 费率最 高不 高 于 1.2%, 且 随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后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不高 于1.4% , 且随持 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如 下表 所示 : A 类份 额 前 端收 费: 购买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500 万 0.7% 500 万 ≤M <1000 万 0.2% M≥100 0 万 每笔 1000 元 A 类份 额 后 端收 费( 其中1 年为365 天): 持有期限 (N ) 申 购费率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N<1 年 1.4% 1 年≤N <2 年 1.2% 2 年≤N <3 年 1.0% 3 年≤N <4 年 0.7% 4 年≤N <5 年 0.4% N≥5 年 0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 本基 金A 类份 额 场 外 赎回费 率不 高 于0.5% , 随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其 中1 年 为365 天 )。 具体 如下表 所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2 年 0 本基 金A 类 份额 场内 赎回 费率 为 0.5%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 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 赎回本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扣 除 用 于市 场 推 广 、 注册 登 记 费 和其 他 手 续 费 后的 余 额 归 基金 财 产 , 赎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25% 。 本基金C 类 份额 赎回 费率 最高不 超过 0.5% ,随 申请 份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如 下表所 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30 日 0.5% N≥30 日 0 对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3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基 金 合 同 的 相关 约 定 调 整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 形 下 , 对 基金 销 售 费 用实 行 一 定 的 优惠 , 费 率 优惠 的 相 关 规 则和 流 程 详 见基 金 管 理 人或 其他基 金销 售机 构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或 通知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7.7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若投 资者 选择 A 类份 额缴纳 前端 申购 费用 (适 用于场 外、 场内 ), 则申 购份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 基金 A 类 份额, 选择缴纳 前端 申购费 ,对 应费率 为 1.2%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160 元 ,若 投资者 选择 场外 申购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2%) =98,814.23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98,814.23/1.0160 = 97,258.10 份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7,258 份 ,整 数位 后小 数 部分的 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还 投资 者。 退款 金额 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7,258 ×1.0160 =98,814.13 元 退款金 额=100,000 -98,814.13 -1,185.77=0.1 元 (2) 若投 资者 选择 A 类份 额缴纳 后端 申购 费用 (适 用于场 外)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 式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投资 者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场外申 购南 方中 证 500 指 数基金 ,选 择缴 纳后 端申 购费,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160 =98,425.20 份 (3) 若投 资者 选择C 类 份 额,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申 购 C 类 份 额 , 假 设 申购 当 日 基 金 C 类 份 额 份 额净 值 为 1.01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1.0160 =98,425.19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1) 若投 资者 认/ 申 购时 选择 A 类 份额 缴纳 前端 认/ 申购费 用( 适用 于场 外、 场内) ,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0 万份A 类份 额基 金份 额 ,赎回 费率 为0.5% , 假设 赎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0 ×0.5% =50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2) 若投 资者 认/ 申 购时 选择 A 类 份额 缴纳 后端 认/ 申购费 用( 适用 于场 外) ,则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后端认 (申) 购费用 =赎 回份额 ×认 ( 申) 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后端 认 ( 申) 购 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 端认( 申) 购费 用- 赎回 费用 例、某 投资 者场 外赎 回100,050 份A 类份 额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在一 年内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为0.5% ,对 应的 后端 认购费 率是1.2%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36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后端认 购费 用=100,050 ×1.00 ×1.2%=1200.60 元 赎回费 用=100,050 ×1.0360 ×0.5%=518.26 元 赎回金 额=100,050 ×1.0360 -1200.60 -518.26=101,932.94 元 例、某 投资 者场 外赎 回 10 万份 A 类份 额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在 一年 内,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为0.5% , 对应 的后 端申 购费率 是1.4%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360 元,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16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0 ×1.0160 ×1.4%=1,422.4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360 ×0.5%=51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360 -1,422.40 -518.00=101,659.60 元 (3) 若投 资者 认/ 申 购时 选择C 类份 额则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用 例、若 该投 资者 赎 回 100,050 份C 类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 间 30 天 以上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为0% , 假设 赎回 当日C 类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是1.03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50 ×1.0360 ×0%=0 元 赎回金 额=100,050 ×1.0360 -0=103,651.8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告 。本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 数 点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基 准 计 算 。场 外 申 购 涉及 金 额 、 份 额的 计 算 结 果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小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 的 误 差 计入 基 金 财 产。 场 内 申 购 涉及 金 额 的 计算 结 果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两 位 以 后 的 部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场内 申 购 涉 及 份 额的 计 算 结 果采 用 截 尾 法 保留 到 整 数 位, 整 数 位 后 小数 部 分 的 份额 对 应 的 资金 返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计 算 结 果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 两 位 以 后的 部 分 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6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与 过 户登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 记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场 外赎 回基金 成功 后,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的 注 册登记 手续 。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并 最迟 于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7.8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目 标ETF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6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 、暂 停上市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本 基金申 购的 情形 ; 7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进行 权益 分派等 原因 ,使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9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述 1-8 项暂 停申购 的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上 刊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在 暂 停申 购 的 情 况 消除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发生 上述 第 9 项拒绝 申购的情 形时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者 。 7.9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 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目 标ETF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6 、目 标 ETF 暂停 赎回 、暂 停上市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本 基金赎 回的 情形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已接受的赎 回申 请,基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时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 可支 付 部 分 按 单个 账 户 申 请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按 照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及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则 办理 ,若 出现上 述 第3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发生暂停赎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 复赎 回 业 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7.10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当 时基 金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和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选择下 述处 理方 式: (1)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全 额赎回 。 (2)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基金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认 为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 在 当日 接 受 赎 回比 例 不 低 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的相关 规则 ,决 定是 否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而基 金管 理人不能按照正常赎 回程 序办理赎回时,基金 管理 人应在 2 日 内 通 过 至 少一 家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或 代 销机 构 网 点 刊登 公 告 , 在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并通 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 数) 发 生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进 行公 告。 7.11 其 他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 募说 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的 ,可 以 经 届 时 有效 的 合 法 程序 宣 布 暂 停 接受 投 资 者 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 7.12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 媒 体和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上 刊 登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告 ;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 停 公 告 中明 确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 时 间 , 届时 不 再 另 行发 布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7.13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 ,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相 关 法 律 法规 及 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制定 并 公 告 , 并及 时 告 知 基金 托 管 人 与相 关机构 。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之间 不能互 相转 换。 7.14 基 金的转 托管 一、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 、基金 的份额 采用分 系统 登记的原 则。 场外认 购或 申购买入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开放 式 基 金 账 户下 ; 场 内 认购 、 申 购 或 上市 交 易 买 入的 基 金 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2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 额既可 以在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也可 以 通过具 有代 销资 格的 会员 单位申 请场 内赎 回。 3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可以 申请 场外 赎回。 二、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本基 金系统 内转托 管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或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的 相 关规定 办理 。处 于募 集期 内的基 金份 额不 能办 理系 统内转 托管 。 三、跨 系统 转登 记 1 、跨系 统转登 记是指 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之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 、本基 金跨系 统转登 记的 具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处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场外 采用 后端 收费 模式 认购/ 申购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 额不能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 7.15 定 投计划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09 年 11 月 11 日 起开 通原 基金 在部分 代销 机构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相 关规 定详 见2009 年11 月11 日发 布的 《关 于南方 中 证 500 指数 基金 (LOF ) 开 通基 金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和 其他 有关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业务 公告。 变更后 的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不受 影响 。 7.16 其 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 其业 务规则,受理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过户、冻结与 解冻 、质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 8 基金的投资 8.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最 小化。 8.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中 证 500ETF 、 标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成份 股。 为更好 地实 现投资 目 标,本 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新股 ( 一级 市场 初次 发行 或增发 ) 、 债券 、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其 中投资 于中 证 500ETF 的 比例不 少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已申 购 但尚未 确认 的目 标ETF 份 额可计 入在 内 )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及 其它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8.3 投资 理念 本 基 金 遵 循 指 数 化 投 资 理 念 , 通 过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等,力求 获得 与目 标 ETF 所跟踪的 标的 指数相 近的 平均收益 率, 满足基 金投 资者的投 资需 求。 8.4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完 全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以中 证 500ETF 作为 其主要 投资 标的 。本 基金 并不参 与 中证500ETF 的 管理 。 (一) 资产配 置策 略 为实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将以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90%的 资产 投资 于目 标 ETF 。其余 资 产 可 投 资 于 标的 指 数 成 份股 、 备 选 成 份股 、 新 股 、债 券 及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其目 的是 为了 使本基 金在 应付 申 购 赎回 的前提 下, 更好 地跟 踪标 的指数 。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 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 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 跟踪 偏离度不 超过 0.3%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4% 。如 因指 数编 制规 则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 差 超 过 上 述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避 免 跟 踪 偏 离 度 、 跟 踪 误 差 进 一 步 扩 大。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二) 目 标ETF 投资 策略 1 、特 殊申 购 在目标 ETF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开放 日常 申购之 前, 将向本基 金开 通特殊 申购 ,特殊 申 购仅开通 一日 ,本基 金以 股票或现 金特 殊申购 目标 ETF 基 金份额 ,申购 价格 以特殊申 购日 的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9 位) 为 基准计 算, 特殊 申购 过程 中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和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缴 纳的 费用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 2 、投 资组 合的 日常 投资 方式 在目 标ETF 上市 交易 、开 放申购 赎回 后, 本基 金通 过两种 方式 投资 目 标 ETF : (1) 申购 和赎 回: 目标ETF 开 放申 购赎 回后 ,根 据 申购赎 回清 单进 行申 购赎 回。 (2) 二 级市 场方 式: 目标ETF 上市 交易 后, 在二 级市 场进行 目标ETF 基金 份额 的交易 。 当目标 ETF 申购、 赎回或 交易模式 进行 了变更 或调 整,本基 金也 将作相 应的 变更或 调 整,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本基金 将在 目标ETF 上市 交易、 开放 申购 赎回3 个 月内, 使得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ETF 的比 例满足 基金 合同 有关 投资 比例的 要求 。 (三)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投资 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 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 。因 此 对 可 投 资 于成 份 股 、 备选 成 份 股 的 资金 头 寸 , 主要 采 取 完 全 复制 法 , 即 完全 按 照 标 的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成 及 其 权 重构 建 基 金 股 票投 资 组 合 ,并 根 据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及其 权 重 的 变动 而进行 相应 调整 。但 在因 特殊情 况 ( 如流 动性 不足 等) 导 致无 法获 得足 够数 量的股 票时 ,基 金管理 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方 法进 行适 当的 替代 。 (四)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 将采 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 略, 根据宏观经济分析、 资金 面动向分 析 等 判 断 未 来利 率 变 化 ,并 利 用 债 券 定价 技 术 , 进行 个 券 选 择 ,同 时 着 重 考虑 基 金 的 流动 性 管 理 需 要 ,选 取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中 央 银 行 票据 、 国 家 债 券、 政 策 性 金融 债 等 进 行配 置。 8.5 投资 决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一) 决策 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 规定 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 产的决策 依据。 (二) 投资 管理 体制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 资决 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 金经 理团队制。投资决策 委员 会负责制 定 有 关 指 数 重大 调 整 的 应对 决 策 、 其 他重 大 组 合 调整 决 策 以 及 重大 的 单 项 投资 决 策 ; 基金 经理负 责日 常指 数跟 踪维 护过程 中的 组合 构建 、调 整决策 。 (三) 投资 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 、组 合构建、交易执行、 绩效 评估、组合维护等流 程的 有机配合 共 同 构 成 了 本基 金 的 投 资管 理 程 序 。 严格 的 投 资 管理 程 序 可 以 保证 投 资 理 念的 正 确 执 行, 避免重 大风 险的 发生 。 1 、研究 支持: 指数化 投资 团队依托 基金 管理人 整体 研究平台 ,整 合外部 信息 以及券 商 等 外 部 研 究 力量 的 研 究 成果 , 开 展 指 数跟 踪 、 成 份股 公 司 行 为 等相 关 信 息 的搜 集 与 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误 差及 其归 因分析 等工 作, 撰写 研究 报告, 作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要 依据 。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依据 指数 化投资 团队 提供的研 究报 告,定 期或 遇重大 事 项 时 召 开 投 资决 策 会 议 ,决 定 相 关 事 项。 基 金 经 理根 据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的 决议 , 进 行 基金 投资管 理的 日常 决策 。 3 、组合 构建: 根据标 的指 数,结合 研究 报告, 基金 经理以复 制标 的指数 成份 股权重 的 方 法 构 建 组 合。 在 追 求 跟踪 误 差 和 偏 离度 最 小 化 的前 提 下 , 基 金经 理 将 采 取适 当 的 方 法, 降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4 、交 易执 行: 中央 交易 室 负责具 体的 交易 执行 ,同 时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 责。 5 、投资 绩效评 估:金 融工 程小组定 期和 不定期 对基 金进行投 资绩 效评估 ,并 提供相 关 报 告 。 绩 效 评 估 能 够 确 认 组 合 是 否 实 现 了 投 资 预 期 、 跟 踪 误 差 的 来 源 及 投 资 策 略 成 功 与 否,基 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视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6 、组合 维护: 基金经 理将 跟踪标的 指数 变动, 结合 成份股基 本面 情况、 流动 性状况 、 基 金 申 购 和 赎回 的 现 金 流量 情 况 以 及 组合 投 资 绩 效评 估 的 结 果 ,对 投 资 组 合进 行 监 控 和调 整,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体 制和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在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8.6 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3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在 符合 相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前提 下 , 因 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非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 述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制,履行适 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可 不受 上述规定 限制。 (二)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除 目标ETF 外的 其 他基金 份额 ,但 是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 性 规 定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投 资可 不 受 上 述规定 限制 。 8.7 标的 指数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中 证500 指 数。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证 500 指数 收益 率×95% + 银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5% 。 如果中 证 500 指数 被停止 编制及发 布, 或中证 500 指数由其 他指 数替代( 单纯 更名除 外),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 等重大 变更 导致 中证 500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或证 券市 场 上 有 其 他 代 表性 更 强 、 更合 适 作 为 投 资的 指 数 作 为本 基 金 的 标 的指 数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依 据 审 慎 性 原则 和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合 法 权 益 的原 则 更 换 本 基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和 业 绩 比较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基 准 ; 并 依 据市 场 代 表 性、 流 动 性 、 与原 指 数 的 相关 性 等 诸 多 因素 选 择 确 定新 的 标 的 指数 和 业 绩 比 较 基准 。 本 基 金由 于 上 述 原 因变 更 标 的 指数 和 业 绩 比 较基 准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履行 适当程 序,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予以 公告 。 8.8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 风险 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 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本基金为 指数型 基金 ,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8.9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8.10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8.11 目标ETF 的 变更 目标ETF 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本基 金将 由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联接 基金 变更 为直接 投资 该 标 的 指 数 的指 数 基 金 ;若 届 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已 有以 该 指 数 作 为标 的 指 数 的指 数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将 本 着维 护 投 资 者合 法 权 益 的 原则 , 履 行 适当 的 程 序 后 选取 其 他 合 适的 指 数 作 为标 的 指 数 。 相 应 地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中 将 去 掉 关 于 目 标 ETF 的 表 述 部 分 , 或 将 变 更 标 的 指 数,届 时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1 、目 标ETF 交 易方 式变 更 ; 2 、目 标ETF 终 止上 市; 3 、目 标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 。 若目标 ETF 变更标 的指数 ,本基金 将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相应 变更 标的指 数且 继续投 资 于该目 标ETF 。 8.12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 了 本 报 告中 的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 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93,190,740.32 4.39 其中: 股票


193,190,740.32 4.39 2


基金投 资


3,965,840,491.39 90.02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 行 存款 和结 算备 付 金合计


240,903,832.07 5.47 8 其他资 产


5,695,473.60 0.13 - 合计


4,405,630,537.38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432,846.00 0.06 B


采矿业


6,220,634.56 0.14 C


制造业


120,773,183.06 2.75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6,683,410.41 0.15 E


建筑业


4,422,288.13 0.1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150,048.98 0.2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032,155.84 0.1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205,960.00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3,364,759.00 0.30 J


金融业


2,624,601.12 0.06 K


房地产 业


12,779,689.66 0.2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637,750.59 0.08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45,049.00 0.0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716,794.02 0.0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214,263.00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518,366.42 0.01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111,435.83 0.05 S


综合


857,504.70 0.02 合计


193,190,740.32 4.4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股票 投资 。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300136 信维通 信 39,400 1,576,788.00 0.04 2 002168 深圳惠 程 84,400 1,433,956.00 0.03 3 000656


金科股 份 219,100 1,432,914.00 0.03 4 002460


赣锋锂 业 26,600 1,230,250.00 0.03 5 600487


亨通光 电 40,300 1,130,415.00 0.03 6 002572


索菲亚 27,500 1,127,500.00 0.03 7 600201


生物股 份 28,650 1,019,080.50 0.02 8 300156 神雾环 保 30,300 992,628.00 0.02 9 002271


东方雨 虹 26,712 991,015.20 0.02 10 601012


隆基股 份 55,877 955,496.70 0.02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南 方 中 证 500ETF 股票型 ETF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965,840,49 1.39 90.28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2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377,493.6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78,733.21 3


应收股 利


1,691.14 4


应收利 息


43,773.13 5


应收申 购款


3,902,206.99 6


其他应 收款


691,575.5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95,473.6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168 深圳惠 程 1,433,956.00 0.03 重大资 产重 组 2 000656 金科股 份 1,432,914.00 0.03 重大资 产重 组 8.13 基 金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南方中 证500ETF 联接(LOF)A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 (3) (2) - (4 ) 2009.11.11-2009.12.31 17.60% 1.65% 25.40% 1.90% -7.80% -0.25% 2010.01.01-2010.12.31 9.40% 1.71% 9.77% 1.72% -0.37% -0.01% 2011.01.01-2011.12.31 -32.72% 1.45% -32.34% 1.45% -0.38% 0.00% 2012.01.01-2012.12.31 -0.17% 1.46% 0.42% 1.46% -0.59% 0.00%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2013.01.01-2013.12.31 16.05% 1.37% 16.14% 1.37% -0.09% 0.00% 2014.01.01-2014.12.31 36.29% 1.18% 36.88% 1.18% -0.59% 0.00% 2015.01.01-2015.12.31 44.14% 2.70% 41.26% 2.68% 2.88% 0.02% 2016.01.01-2016.12.31 -15.19% 1.82% -16.77% 1.81% 1.58% 0.01% 2017.01.01-2017.06.30 -1.36%


0.85%


-1.87%


0.85%


0.51%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64.81%


1.69%


71.54%


1.69%


-6.73%


0.00% 南方中 证500ETF 联接(LOF)C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 (3) (2) - (4 ) 2017.02.28-2017.06.30 -3.65%


0.87%


-4.59%


0.88%


0.94%


-0.01%


自 2017.02.28 至今 -3.65%


0.87%


-4.59%


0.88%


0.94%


-0.01%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 9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 款以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 义开 立银行存款账户,以 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 券交 易清算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和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开 立 基金 证 券 账 户, 以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账 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代 销机 构的固有财产,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 金 财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 者 其 他情 形 而 取 得的 财 产 和 收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收 取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以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其 他费 用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其 自有 财 产 承 担法 律 责 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消;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消 。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 10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 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相关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 额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股票 、债 券、 权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估 值方 法 1 、目 标ETF 份 额的 估值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其 估值 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估值 。 2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以 最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果 估 值 日无 交 易 ,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 如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将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如 果 估 值日 无 交 易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近 交 易 日 收 盘价 , 确 定 公允 价 值 进 行估 值。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 动 性、 收 益 率 曲线 等 多 种 因 素基 础 上 形 成的 债 券 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 该权 证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价 格。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3 )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 人进行。基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 将估值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报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估值 方 法 、 时间 、 程 序 进行 复 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签 章 返 回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本基 金 合 同 和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六、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 销机构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损 失 的 , 差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 担 ;若 差 错 责 任 方已 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 有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人 有 足 够 的时 间 进 行 更 正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则 差 错责 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 的 不当 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行 为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追 偿。 基 金 管 理 人和 托 管 人 之外 的 第 三 方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自 行 或 依 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 对 受损 方 承 担 了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向 有 责 任的 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 的 费 用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出 现错 误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 并采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大;当错误达 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 理公司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 通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 当发 生 净 值 计算 错 误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处 理 , 由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基金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先 行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 达 成一 致 时 , 按基 金 会 计 责 任方 的 建 议 执行 , 由 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书 面 说明 , 份 额 净 值出 错 且 造 成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损 失 的 , 应根 据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对 投资 者 或 基 金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 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50%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50%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成 一 致 时 ,为 避 免 不 能 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情形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将 当 日的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发 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封闭 式基 金为 每周五 )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九、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 (4 ) 项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值 方法的 第 (2) 项 进行 估值 时,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而 造成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错误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 11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 收益 是指基金利润。基金 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 益、公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和 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 的 余 额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 金 利润 减 去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 用期 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 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为期 末余 额, 不是 当期发 生数 )。 二、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同一 类别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2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位 基 金 份 额收 益 分 配 金 额后 不 能 低 于面 值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基 准日 即 期 末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4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多 6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5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 下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选 择 现 金红 利 或 将 现 金红 利 按 除 权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 额 进行 再 投 资 ; 若投 资 者 不 选择 , 本 基 金 默认 的 收 益 分配 方 式 是 现金 分 红 。 登 记 在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深圳 证 券 账 户 下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选 择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具 体 权 益分 配 程 序 等 有关 事 项 遵 循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及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由 基金 托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依 据具体方 案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就 支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五、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金 红 利 不 足支 付 前 述 银 行转 账 等 手 续费 用 , 注 册 登记 机 构 自 动将 该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额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 12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5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 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10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费 用;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 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 场价 格确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扣 除所持 有 ETF 基金份 额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后的 余 额(若 为负 数, 则 取0)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一日 所持 有ETF 基金 份 额部分 的基 金资 产, 若为 负数, 则 E 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扣 除所持 有 ETF 基金份 额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后的 余 额(若 为负 数, 则 取0)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一日 所持 有ETF 基金 份 额部分 的基 金资 产, 若为 负数, 则 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各销售机 构, 或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 管 理人 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 付 给各 基 金 销 售 机构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日, 支 付 日期 顺延 。 4 、上 述(一)中4 到11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 以 及 处 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 项 发生 的 费 用 等不 列 入 基 金 费用 。 基 金 募集 期 内 所 发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基 金 收 取 认 购 费 的,可 以从 认购 费中 列支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 和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率 。 降低 基 金 管 理 费率 、 基 金 托管 费 率 和 基 金销 售 服 务 费率 , 无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 行 审计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 充足 理 由 更 换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经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同 意,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可以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依 据有 关规定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至 少 一 家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金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时间 和 方 式 查 阅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 露 的 信息 资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3 日 前,将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 在至 少 一 家 指 定媒 体 和 基 金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1)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排 、 基 金 投资 、 基 金 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 披露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服务 等 内容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将 更 新后 的 招 募 说 明书 摘 要 登 载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 体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上;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3)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 律 文件。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登 载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5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6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 体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上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 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销售 代理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6)A 类基 金份 额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8) 目标ETF 变更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9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 履 行信 息 披 露 义务 的 , 召 集 人应 当 履 行 相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 但是 其 他 公 共 媒体 不 得 早 于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 15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随经 济 运 行 的 周期 性 变 化 ,证 券 市 场 的 收益 水 平 也 呈周 期 性 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 动会 导 致 证 券市 场 价 格 和 收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的 价 格 和 收益 率 , 影 响 着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国 债 和 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如 管 理 能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景 、 行 业 竞争 、 人 员 素 质等 , 这 些 都会 导 致 企 业 的盈 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公 司 经 营 不善 , 其 股 票 价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于 分 配 的 利润 减 少 , 使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5 、


购 买 力 风 险 。基 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通 过 现 金 形式 来 分 配 , 而现 金 可 能 因为 通 货 膨 胀的影 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降 。 二、管 理风 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知 识、 经 验 、 判 断、 决 策 、 技能 等 ,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的 管 理手 段 和 管 理技 术 等 因 素 的变 化 也 会 影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 。 三、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 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 受投 资者的申 购 和 赎 回 。 由 于 国 内 股 票 市 场 波 动 性 较 大 , 在 市 场 下 跌 时 经 常 出 现 交 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况 , 如 果 在 这时 出 现 较 大数 额 的 基 金 赎回 申 请 , 则使 基 金 资 产 变现 困 难 , 基金 面 临 流 动性 风险。 四、基 金交 易价 格与 基金 份额净 值发 生偏 离的 风险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本基金在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 价格可 能不 同于基 金份 额净值, 从而产 生折价 或者 溢价的 情 况,虽然 基金份 额净 值反映 基金投 资组合 的资产 状况, 但是交 易价格 受到很 多因 素的影 响,比 如中国 的经 济情 况、 投资 人对于 中国 股市 的信 心以 及本基 金的 供需 情况 等。 五、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 代表 整个股票市场。标的 指数 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 个股票市 场的平 均回 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 格可 能受到政治因素、经 济因 素、上市公司经营状 况、 投资者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 波 动, 导 致 指 数波 动 , 从 而 使基 金 收 益 水平 发 生 变 化, 产生风 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 的证 券交易成本、基金管 理费 和托管费的存在以及 其它 因素,使 基金投 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4 、投 资于 目标ETF 基金 带 来的风 险 由于主 要投 资于 中证500ETF ,所 以本 基金 会面 临诸 如 中证500ETF 的管 理风 险与 操作风 险、中 证 500ETF 基 金份 额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 折溢 价的风 险、 中证 500ETF 的技术 风险 等风 险。 六、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 章节 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 例、证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等 做 出 的 概述 性 描 述 , 代表 了 一 般 市场 情 况 下 本 基金 的 长 期 风险 收 益 特 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不 同 的 销售 机 构 采 用的 评 价 方 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 机 构 的 风险 等 级 评 价与 基 金 法 律文 件 中 风 险 收 益特 征 的 表 述可 能 存 在 不 同, 投 资 人 在购 买 本 基 金 时需 按 照 销 售机 构 的 要 求完 成风险 承受 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间 的匹 配检 验。 七、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衍 生品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股指 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者 带来 的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于股 指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变现 所带 来的 风险 。 (3)基差风险:是 指股 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 数价 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 动所 造成的风 险。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4 ) 保 证金 风险 :是 指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经纪 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风 险。 (6 ) 操 作风 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八、其 他风 险 如因技 术因 素、 人为 因素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等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 16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终止 基金上 市交 易,但 因下述原 因致 使基金 终止 上市交易 的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自 暂停 上 市 之 日起 半 年 内 未 能消 除 暂 停 上市 原 因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认为 应当 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形 ; (4)变 更基 金类 别; (5)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 由 于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 式 变更、 终 止上市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而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的情 况除 外; (6)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7)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8)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和 提高 销售服务 费收 费标准 。但 根据法 律 法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基 金合同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费、 销售 服务费 和其 他应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的费用 ;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 方式; (3)因自 暂停上 市之 日起半 年内未能 消除 暂停上 市原 因、基金 合同 终止、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认为 应当 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形 而终 止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4)由 于目 标 ETF 基金 交易 方式变 更、 终止 上市 或基 金合同 终止 而变 更基 金投 资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5)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6)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8)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9)因当 事人名 称、 住所、 法定代表 人变 更,当 事人 分立、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 金合同 内 容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10)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 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上 述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生效 后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 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 17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 说明 书、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 直至 其 不 再 持有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 其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 完 全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对 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 使表 决权。 本基 金参会份 额和 票数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所持有 的目 标 ETF 份额 占 本基金 资产 的比 例折 算; (7)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8)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9)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代 销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10)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 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结 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整 有 关 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等业 务 的 规 则, 决定基 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管理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之 外的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 金 财产 、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 并采 取 必 要 措 施保 护 基 金 及相 关 基 金 当事 人的利 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更 换注 册登记机 构, 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并从 注册 登记 机构 获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8)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律 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2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3 ) 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 金融资 、 融券; (14)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由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1)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基 金 财 产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金 之 间 在 名册 登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18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履行 其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 同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终止 基金上 市交 易,但 因下述原 因致 使基金 终止 上市交易 的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自 暂停 上 市 之 日起 半 年 内 未 能消 除 暂 停 上市 原 因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认为 应当 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形 ; (4)变 更基 金类 别; (5)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由 于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 式 变更、 终 止上市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而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的情 况除 外; (6)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7)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8)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和 提高 销售服务 费收 费标准 。但 根据法 律 法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费、 销售 服务费 和其 他应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的费用 ;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 方式; (3) 因自暂停上市之日 起 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 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 圳证券交 易所认 为应 当终 止上 市的 其他情 形而 终止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 (4)由 于目 标 ETF 基金 交易 方式变 更、 终止 上市 或基 金合同 终止 而变 更基 金投 资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5)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6)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8)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9)因当 事人名 称、 住所、 法定代表 人变 更,当 事人 分立、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 金合同 内 容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10)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以上含 本数 ,下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应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 召 集 的, 代 表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授权 委托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表 决方 式,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 本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所 采 取 的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 机 关 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表 达意 见的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托 管 人 , 则 应另 行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如召 集 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 派代 表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1 、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出 席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以 召 集 人 约 定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 上( 含50% , 下同 ) ;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 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至 少 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公 证 机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 取 和 统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表 决意 见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统 计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4)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 出具意见的代表,同 时提 交的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授 权委 托 等 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为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会 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 也 可 以在 会 议 通 知发 出 后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临 时 提 案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35 日 提交 召集 人。 召集 人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前30 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 少与临时提案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3)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提案(包括 临时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涉及 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的 , 不 提 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 人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 可以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 定。如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 同 意; 原 提 案 人 不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问 题 提 请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作 出 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经 合 法 执 业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 表主持。在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 况下,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 会 ,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以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50% 以上 多 数 选 举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拒 不 出 席或 主 持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身 份证号 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六)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 有 效 ; 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管 人 、 转 换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终 止 基 金合 同 必 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表 决 意 见 即 视为 有 效 的 表决 , 表 决 意 见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未 出席 大 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人和代理 人中 推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担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效 力及 表决效 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会 议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代 理 人 对会 议 主 持 人宣 布 的 表 决结 果 有 异 议 , 其有 权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 新清 点 , 会 议 主持 人 应 当 立即 重 新 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 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如 果 基 金托 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的 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 监督 计 票 的 ,不 影响计 票效 力及 表决 效力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或 者 备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定 的 事 项 自中 国 证 监 会依 法 核 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并 在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九 ) 鉴 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 基金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的 本 基金份额 直接 参加或 者委 派代表参 加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并表 决。 在计算参 会份 额 和 票 数 时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享 有表 决 权 的 参 会份 额 数 和 表决 票 数 为 :在 目标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本基 金持有 目标ETF 基金 份额 的总数 乘以 该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本 基 金 份 额占 本 基 金 总 份额 的 比 例 ,计 算 结 果 按 照四 舍 五 入 的方 法 , 保 留到 整数位 。本 基金 份额 折算 为目标ETF 后的 每一 参会 份额和 目标ETF 的每 一参 会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 则、 执行方 式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一)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同一 类别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2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位 基 金 份 额收 益 分 配 金 额后 不 能 低 于面 值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基 准日 即 期 末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4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多 6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 于 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5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 下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选 择 现 金红 利 或 将 现 金红 利 按 除 权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 额 进行 再 投 资 ; 若投 资 者 不 选择 , 本 基 金 默认 的 收 益 分配 方 式 是 现金 分 红 。 登 记 在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深圳 证 券 账 户 下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选 择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具 体 权 益分 配 程 序 等 有关 事 项 遵 循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及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由 基金 托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依 据具体方 案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就 支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金 红 利 不 足支 付 前 述 银 行转 账 等 手 续费 用 , 注 册 登记 机 构 自 动将 该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额 。 四、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本基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扣 除所持 有 ETF 基金份 额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后的 余 额(若 为负 数, 则 取0)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一日 所持 有ETF 基金 份 额部分 的基 金资 产, 若为 负数, 则 E 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扣 除所持 有 ETF 基金份 额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后的 余 额(若 为负 数, 则 取0)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一日 所持 有ETF 基金 份 额部分 的基 金资 产, 若为 负数, 则 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三)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各销售机 构, 或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 管 理人 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 付 给各 基 金 销 售 机构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最 小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中 证 500ETF 、 标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成份 股。 为更好 地实 现投资 目 标,本 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新股 ( 一级 市场 初次 发行 或增发 ) 、 债券 、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其 中投资 于中 证 500ETF 的 比例不 少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已申 购 但尚未 确认 的目 标ETF 份 额可计 入在 内 )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及 其它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 资 限制 和禁 止行 为 一)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3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在 符合 相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前提 下 , 因 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非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 述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制,履行适 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可 不受 上述规定 限制。 二)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除 目标ETF 外的 其 他基金 份额 ,但 是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 可不受上 述规定 限制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终止 基金上 市交 易,但 因下述原 因致 使基金 终止 上市交易 的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自 暂停 上 市 之 日起 半 年 内 未 能消 除 暂 停 上市 原 因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认为 应当 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形 ; (4)变 更基 金类 别; (5)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由 于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 式 变更、 终 止上市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而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的情 况除 外; (6)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7)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8)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和 提高 销售服务 费收 费标准 。但 根据法 律 法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费、 销售 服务费 和其 他应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的费用 ;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 方式; (3)因自 暂停上 市之 日起半 年内未能 消除 暂停上 市原 因、基金 合同 终止、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认为 应当 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形 而终 止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4)由 于目 标 ETF 基金 交易 方式变 更、 终止 上市 或基 金合同 终止 而变 更基 金投 资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5)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6)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7)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8)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9)因当 事人名 称、 住所、 法定代表 人变 更,当 事人 分立、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 金合同 内 容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10)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上 述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生效 后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 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 立、 内容、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 。 不愿 或 者 不 能通 过 协 商 、 调解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加 盖 公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表 人 或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人 签 字 , 在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基 金 备 案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并 获 中 国证 监 会 书 面确 认 后 生 效 。 基金 合 同 的 有效 期 自 其 生 效之 日 起 至 该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结 果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并 公告之 日止 。 ( 二) 本 基 金 合 同 自 生效 之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 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 三)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一 式六 份 , 除 上 报 相 关监 管 部门 两 份 外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各持 有两 份。 每份 均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 四)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代销 机 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 18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 文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 邮政编 码:100048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金:2600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 汇、 售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证 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项 ; 提 供 保 管箱 服 务 ; 代理 资 金 清 算 ;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 政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外 汇 汇 款; 外 汇 借 款 ;发 行 、 代 理发 行 、 买 卖 或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币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有 价 证 券 ; 外 币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 企业 、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 ;证 券 公 司 客 户交 易 结 算 资金 存 管 业 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 业 务 ;企 业 年 金 托 管业 务 ; 产 业投 资 基 金 托 管业 务 ; 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资 托 管 业 务; 代 理 开 放 式基 金 业 务 ;电 话 银 行 、 手机 银 行 、 网上 银 行 业 务; 金 融 衍 生 产 品交 易 业 务 ;经 国 务 院 银 行业 监 督 管 理机 构 等 监 管 部门 批 准 的 其他 业 务 ; 保险 兼业代 理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合 同明 确 约 定 基 金投 资 风 格 或证 券 选 择 标 准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 提 供投 资 品 种 池 和交 易 对 手 库, 以 便 基 金 托管 人 运 用 相关 技 术 系 统, 对 基 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 金 合 同 关 于证 券 选 择 标准 的 约 定 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 义 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中 证 500ETF 、 标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成份 股。 为更好 地实 现投资 目 标,本 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新股 ( 一级 市场 初次 发行 或增发 ) 、 债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其 中投资 于中 证 500ETF 的 比例不 少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已申 购 但尚未 确认 的目 标ETF 份 额可计 入在 内 )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及 其它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3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 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 规定,则当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上述 规定 限制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出现 可预 见资产规 模大 幅变动 的情 况下,至 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 项 基 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进 行监 督 。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有 关基 金 从 事 的 关联 交 易 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系 的 股 东 或 与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提 交 ,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 基金 管 理 人 有 责任 保 管 真 实、 完 整 、 全 面的 关 联 交 易名 单 , 并 负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单 。 名 单 变更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发送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确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更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在 运作 中 严 格 遵循 了 监 督 流 程, 基 金 管 理人 仍 违 规 进行 关 联 交 易 , 并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 的 ,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责 任 , 基金 托 管 人 并有 权 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 易 结 算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每 半年 对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进 行更 新 , 如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临 时 调 整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 应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说 明理 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管人 书面 确 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 的 名单 开 始 生 效 ,新 名 单 生 效前 已 与 本 次 剔除 的 交 易 对手 所 进 行 但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协 议 进 行 结 算。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 则 进行 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则 根据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成 交 单对 合 同 履 行情 况 进 行 监 督 ,但 不 承 担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合 同 造 成 的损 失 。 如 基 金托 管 人 事 后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 易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8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原 因 而 临 时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 上市 证 券 、 回 购交 易 中 的 质押 券 等 流 通受 限证券 。 3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险 控 制 预 案等 规 章 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 基 金的 投 资 风 格和 流 动 性 的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通 受 限 证 券的 投 资 比 例 ,并 在 风 险 控制 制 度 中 明 确具 体 比 例 ,避 免 基 金 出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将 上述 规 章 制 度 以及 董 事 会 批准 上 述 规 章 制度 的 决 议 提交 给 基 金 托管 人。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提 前两个交 易日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 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 文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订 的 销 售 协 议 复印 件 、 缴 款通 知 书 、 基 金拟 认 购 的 数量 、 价 格 、 总成 本 、 划 款账 号 、 划 款金 额、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完 整。 5 、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过程中 ,如 认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具体 投 资 行 为 可能 对 基 金 财产 造 成 较 大 风险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要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该 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 和整 改 , 并 做 出书 面 说 明 。否 则 , 基 金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面 告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有 权拒 绝 执 行 其有 关 指 令 。 因拒 绝 执 行 该指 令 造 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投资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并确 保证 基金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询 。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原 因 产生 的 受 限 证券 登 记 存 管 问题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9 7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 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 据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 据 或 者 出 现其 他 影 响 基金 托 管 人 履 行托 管 人 监 督职 责 的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托管 人 不 能 履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承 担 相 应法 律 后 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承 担 基 金 托管 人 可 能 遭受 的 监 管 部 门 罚款 以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承 担 的 赔 偿 。因 投 资 流 动受 限 证 券 产生 的 损 失 , 除 依据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以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应 当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承 担 的 之 外,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上 述 损 失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人 未 遵 守 相关 制 度 、 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 方案 以 及 投 资额 度 和 比 例 限制 要 求 的 原因 导 致 本 基 金出 现 风 险 损失 致 使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赔 偿 责 任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赔 偿 基 金托 管 人 由 此 遭受 的 损 失 。法 律 法 规 及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 在下 一 工 作 日前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 就基 金 托 管 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投 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和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行 核 查 。 对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 对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 、 相关 信 息 披 露和 监 督 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0 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 工作 日 前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人 改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提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 理人 核 查 托 管 财产 的 完 整 性和 真 实 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认( 申) 购、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产 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 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到的 全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基 金开 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 同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1 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 效。基 金托 管人在收 到资 金和股 票当 日出具确 认文 件。 3 、若基 金募 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本 基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机 构 开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户 ,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 付 。本 基 金 的 银行 预 留 印 鉴 由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和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一 切货 币 收 支 活动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支 付 基 金收 益 、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资金账 户进 行。 3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 何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借 或 未 经 对方 同 意 擅 自 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身 法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 一 级 法 人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 按 照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规定 执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 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使 用 的 , 按有 关 规 定 开 设、 使 用 并 管理 ; 若 无 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中 国 人民 银 行 、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2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 市 场 债 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同 时代 表 基 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妥善 保 管 , 保 管 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 实物 证 券 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此 产 生 的 责任 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托 管 人 对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 有 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 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除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 , 基金 管 理 人 在代 表 基 金 签 署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至 少 各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原件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股票 、债 券、 权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2 、估 值方 法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3 (1) 目标ETF 份额 的估 值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其 估值 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估值 。 (2)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以 最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果 估 值 日无 交 易 ,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 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 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 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债券 估值 办法 : 1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将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 交易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估 值 ;如 果 估 值 日无 交 易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4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的公 允价 值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 1 )-6 ) 小项规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 、 收 益率 曲 线 等 多种 因 素 基 础 上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挂 牌 的 该 权证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以 及停 止交易 、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3 )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 第 1)-3)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股 票指数 期货 合约 估值 方法 的第 2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或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0%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处理 , 由 此 给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 应由 基 金 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 达 成一 致 时 , 按基 金 会 计 责 任方 的 建 议 执行 , 由 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书 面 说明 , 份 额 净 值出 错 且 造 成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损 失 的 , 应根 据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对 投资 者 或 基 金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 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50%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50%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成 一 致 时 ,为 避 免 不 能 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情形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基金 托管 人 在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后 仍不 能 发 现 该 错误 , 进 而 导致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 误而 引 起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而 造 成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6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发生 暂停 估值 、暂 停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 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 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 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 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会 计处 理 方 法 存在 分 歧 , 应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处 理 方 法 为准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 账 的 原 因而 影 响 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编制 并对外提供真实、完 整的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 制,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后5 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6 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10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会 计年 度 半年终 了后4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 度结束 后60 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于会 计年 度终 了后90 日 内予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应在 3 日 内进行 复核,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在季 度报 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 成 复 核 , 并 将复 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半 年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20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7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账 务 处 理为 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专 用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周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的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 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包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 金 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权 益登 记 日 、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要 求基 金 管 理 人 提供 任 意 一 个交 易 日 或 全 部交 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下 月 前 十个 工 作 日 内提 交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保 管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 以 外的 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保 密 义 务 。 若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由于 自 身 原 因无 法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8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 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 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9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0 §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金 包含 在中国 香港 特别行政 区销 售的 H 类份 额,则该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 人 向本 季度 有场外 交易 (本 基金 是否 支持场 外 交 易 , 请 以 本基 金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 相 关 条 款为 准 ) 且 有 定制 的 投 资 人寄 送 纸 质 对账 单,资 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不 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 交易 电子邮件对账单、场 外交 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 及场 外交易微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或 微 信 形 式 向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发 送,资 料( 含电 子邮 件地 址及手 机号 码等 )不 详的 、微信 未绑 定的 除外 。 3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 账单 服务 ( 含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 户端, 投资 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 站、微信公众号或客 户端 ,可享有场外基金交 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 基金 信息 查询 服务 。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1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 信公 众号或 客户 端办理开 户、 认购/申 购、 赎回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有 关 基 金管 理 人 电 子 直销 具 体 业 务规 则 请 参 见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相 关 公 告和 业务规 则。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及客 户端 的“在 线客 服” , 根据提 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 题的关 键词 ,便 可自 助进 行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获得投资咨询、业 务咨 询、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微客服 、书 信、电子 邮 件 、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渠 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网 点 所 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2 § 20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LOF)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2017-08-28 南方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LOF)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摘 要 2017-08-28 南方基 金关 于继 续开 展直 销柜台 部分 指数 型基 金赎 回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31 南方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LOF)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7-07-20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7-07-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0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0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浦发 银行 基金 定投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6-30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最低 申购金 额限 制的 公告 2017-06-12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7-05-24 南方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LOF)2017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7-04-2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4-2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苏宁 基金 、大 泰金 石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的 公告 2017-04-1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4-01 南方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LOF)2016 年度 报告 (摘要 ) 2017-03-30 南方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LOF)2016 年年 度报 告 2017-03-30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3 § 21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机 构的办公 场 所 , 投 资 者可 在 办 公 时间 免 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 本费 购 买 本 招 募说 明 书 复 制件 或 复 印 件, 但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 500 (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4 § 22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南方 中证 5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设立 的文 件 二、《 南方 中 证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LOF ) 基金 合 同》 三、《 南方 中 证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LOF ) 托管 协 议》 四、《 南方 中 证5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登 记 结算服 务协 议》 五、《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六、法 律意 见书 七、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八、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