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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现金A(000785)

华融现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1 
 
A 
 
 
 
 
华 融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2017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2014 年8 月19 日已在中国证监会注 册 (证监 许可[2014]867 号文 ) , 
2014 年 9 月 16 日基 金合同生效。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
投资 , 降低投资单一 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 蓄和债券等 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 投资人购 买 基金 , 既可能按其持 有 份额分享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但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 不 是 替 代 储蓄
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 既 包括市场风险 , 也包括 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 、 技术风险 和合规风险等 。 巨额赎 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 特有的一种风
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 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 之 十时, 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 但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 基 金管理人不保
证 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 最低 收益 。投 资者应 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基 金法 律文件 ,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 征,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自 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并 通 过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考 虑 到本 基金 在 申赎 、结 算 、投 资者 教 育等 方面 存 在的 差异 性 ,本 基金 的 费 率
结构与一般货币市场基金存在一定差异 。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行为
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 机构签署的相关增值服 务协议 , 并接受相关费 率安排及由基
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 
 
 
根 据 登 记 机 构 及 本 基 金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本 基 金 每 日 将 设 定 可 接 受 的 净 申 购 、 累
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 赎回申请上限,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每日净申购 、累计申购、
净赎回 、 累计赎回 、 申 购次数 、 赎回次数申请 上限 , 以及单笔申购 、 赎回申请上限,
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 绩及其净值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注 意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16 日,有 关财 务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
止日为2017 年 6 月3 0


日(未经审计) 。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4 第二部分释义 ........................................................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3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4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四部分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 5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6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1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12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绪言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募说明书 ” ) 依 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关于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华 融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 融 现金 增利 货 币市 场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或 “本 基金 ” )是 根据 本 招 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 。 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 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审 查。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 、义 务 的 法律文件 。 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 并 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华融现 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2015 年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十四次 会议再 一次进 行修正 。) 10、《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14、《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05 年3 月 25 日 颁 布 、同 年4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 市场 基金 信息披 露特别 规 定> 》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 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其他组织 20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 》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法人 22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 销售 机构: 指华 融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 登记机 构:指 办理登 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的 登记机 构为华 融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或接受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1、基金合 同终 止日:指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基 金财 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 得超过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 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 业 务 细 则 》 :指《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管理业务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 则》及《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业务 货币市场基金业务细则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共同遵守 40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 销 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 定 每期申购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 ,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 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 票 据 投 资收 益 、 银 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摊 余 成本 法: 指估值 对 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 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1、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益 率 52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本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用 , 该 笔 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增 值 服务 费: 指本基 金 销售 机构 在销 售基金 产 品的 过程 中, 因向投 资 者 提 供增值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54、 基金份额 分类: 本 基金分 设三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份额、B 类 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 。 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 、 增 值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5、A 类基金份额:指 投资人使用非证券资金账户资金认、申购本基金,按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56、B 类基 金份 额:指 投资人 使用非 证券 资金 账户资 金认、 申购 本基 金,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57、C 类基 金份额 :指 投资人 使用证 券资 金账 户资金 认、申 购本 基金 ,并按 照 0.35% 年 费 率计 提增 值服 务 费( 仅向 选 择接 受增 值 服务 并与 销 售机 构签 署 增值 服务 协议的 投资人 收取 )、0.25%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58、 升级: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 的 最 低 份 额要 求 时 , 基金 的 登 记 机构 自 动 将投资 人 在 该 基金 账 户 保留的 A 类基金份 额全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 59、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 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60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4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 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 联 网网 站 及 其他媒介 65、 不 可 抗 力 :指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的 客 观 事 件 第 三部 分基金 管理 人 一、概况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设立日期:2007 年9 月7 日 办公地 址:北 京市 朝阳 区朝阳 门北大 街 18 号 中国人 保寿险 大厦 批准设 立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号 :证监 机构 字[2007]2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245.3886 元 存续期限:长期 联系电话:95390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司"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由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华 融" ) 作 为 主 发 起 人 , 联 合 中 国 葛 洲 坝 集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 立的全国性证券公司。 其中:中国华融出资 42.04 亿元,中 国 葛 洲 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葛 洲 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科 铭 实 业 有限公司、 北 京 纽 森 特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九 江 和 汇 进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 星 星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金 财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南 雅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吉 林 昊 融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双 融 福 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张 家 港 市 中 达 针 织 服 饰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立 磐 国 际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宁 波 翰 鹏 瑞 诠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 君 豪 实 业 发 展 ( 深 圳)有限公司等14 家股东共出资9.38 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祝 献 忠 先 生 , 董 事 长 , 曾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清 算 中 心 副 主 任 ( 主 持 工 作 ) 、 基金 托 管 部 负 责 人 , 企 业 年 金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胡 援 成 先 生 ,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职 于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金 融 学 首 席 教 授 、 财 政 金 融 学 院 副 院 长 。 现 任 现 在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 金 融 学 资 深 教 授 、 博 导 , 金 融 发 展 与 风 险 防 范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独立董事。 张 连 起 先 生 ,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职 北 京 商 业 网 点 建 筑 公 司 会 计 主 管 、 经 济 日 报 财 务 处 长 、 岳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合 伙 人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 长 辉 先 生 ,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助 教 、 讲 师 、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副 教 授 。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曹 力 女 士 , 公 司 董 事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一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股 权 管 理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审 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副总经理。 杨 林 波 先 生 , 公 司 董 事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债 权 部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二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业 务 审 查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高 级 经 理 级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分 公 司 风 险 总 监 、 纪 委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理。现任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司颖女士,公司董事 , 曾任职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高级副经理、资本市场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合规审查部总经理 ,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杨 铭 海 先 生 , 公 司 董 事 , 曾 任 职 于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支 行 行 长 、 招 商 银 行 天 津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 庞 月 英 女 士 , 公 司 董 事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执 行 评 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主 任 委 员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专职董事。 高 洁 女 士 , 公 司 董事,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业 务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 华 融 融 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门 、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总 经 理 、 风 险 总 监 。 现任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职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王 水 洋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本 科 学 历 、 经 济 师 , 历 任 工 商 银 行 支 行 副 行 长 , 赣 州 分 行 信 贷 科 副 科 长 、 办 公 室 主 任 、 人 事 处 处 长 , 江 西 省 分 行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信 贷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广 发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自 助 中 心 主 任 、 电 子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级 行 员 、 天 津 分 行 筹 备 组 成 员 , 中 国 华 融 第 二 重 组 办 公 室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 主 任 , 华 融 湘 江 银 行 副 监 事 长 ,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经 理,副行长、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书记。 令 强 华 先 生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工 程 师 , 武 汉 水 利 电 力 学 院 水 利 水 电 动 力 工 程 学 士 , 华 北 电 力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葛 洲 坝 机 电 公 司 办 公 室 总 经 理 助 理 , 葛 洲 坝 机 电 公 司 紫 阳 金 结 厂 厂 长 , 湖 北 南 河 水 电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葛 洲 坝 水 泥 厂 副 厂 长 、 党 委 书 记 , 葛 洲 坝 集 团 水 泥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中国葛洲坝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黄 芳 女 士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公 司 经 纪 业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曾 在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工 作 , 先 后 任 副 经理、经理、高级副经理职务。 王 劭 斐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中 级 会 计 师 , 曾 在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投资银行部第一重组办公室、总裁办公室先后任经理、高级副经理职务。 王娜,女,汉族,现年 34 岁,中共 党员,硕士研究生,2002 年 9 月毕业于华中 农业大学植物科学与技术学院,2006 年 9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 院,2008 年 6 月在华安保险资产管理中心任风控专员,2010 年 1 月在平安证券研究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所任研究员,2013 年6 月在深圳键桥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于 2014 年8 月 至今担任深圳科铭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张 建 军 先 生 ,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金 融 学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深 圳 同 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昆 仑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行部副总经理及董事总经理,现任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罗 农 平 先 生 ,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工 学 硕 士 , 经 济 师 , 曾 任 职 于 珠 海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上 海 证 券 营 业 部 经 理 , 远 都 集 团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招 商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招 商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下 属 二 十 一 世 纪 科 技 投 资 公 司 总 裁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副 董 事 长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 杨 铭 海 先 生 ,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国 家 农 业 投 资 公 司 , 海 南 汇 通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双 榆 树 支 行 行 长 、 亚 运 村支 行 行 长 , 招 商 银 行 天 津 分 行 党 委 委 员 、 行 长 助 理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员、副总经理。 杜 向 杰 先 生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会 计 学 学 士 , 保 荐 代 表 人 , 律 师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 第 一 重 组 办 公 室 、 证 券 业 务 部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高 鹤 先 生 ,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博 士 , 金 融 学 博 士 后 , 曾 任 职 于 清 华 紫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工 艺 美 术 集 团 公 司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博士后工 作 站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华 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杨 金 亮 先 生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 风 险 官 , 经 济 学 硕 士 , 会 计 师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政 集 团 新 沥 青 混 凝 土 有 限 公 司 、 联 想 集 团 、 中 国 证 监 会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刘月平先生,公司合规总监、总经理助理,会计学硕士,曾任职巨田证券、奥 瑞安能源国际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副处长,现任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总监、总经理助理。 王晓天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 招商银行总行 战略发展部战略管理主管、经理,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同业金融部总经理,平安银行 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现任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4、基金经理 桑劲乔, 男 , 汉 族 , 硕 士研究生 。2012 年 11 月 进 入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来先后从事证券研究分析、证券交易的工作, 曾先后担任固定收益投资部交易员、投 资经理 , 自2016 年12 月 开始担任 华 融 现 金 增 利 基 金 经 理 。 历任基金经理: 胡 忠 俊 , 男 , 自 2014 年 9 月 16 日至 2015 年 8 月 28 日担任华融 现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轩 玉 婷 , 女 , 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至 2016 年 2 月 25 日担任华融 现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赵亮,女,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5 日担任华融现金增 利货币 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罗农平 (公司副总经理) 委员:贺文哲、范贵龙 (基金经理) 秘书:杜骐臻 (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及 限 制 进 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 基 金 资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 为自 己、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 泄 漏在 任职 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根据各级监管要求 , 建立了较完备 的风险管理机制 。 公司 章程规定了董事会 层面 的风险管理职责; 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 总体规 定了风 险管 理的 目标、 原 则及 内容; 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及流程, 规定 了各 项 业 务的具 体风险 管理措施 。公 司 风险 管理 机制 覆盖了 公司 所有 业务 、 各部门 和分支 机 构 以 及 全体 员 工 , 将风 险 管 理原则贯彻 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 等各个环节, 形成风险可识别、 可控 制、可 承受的全方位、 多层次的风险管理架构。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控 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合规审计制度、信息技 术管理 制 度 、 财务管理制度 、 档案管理制度、 保密制度 、 授权管理制度 、 员工行为管理制度、 离任审计制度、报告制 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 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第 四部 分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 立文号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务 批准 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 、售汇业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 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 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 行,并以屡 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 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经济 的 快 速 发展 , 中 信 实 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同年,成功 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 洲领先的西 班牙对外银行(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中 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 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简称:中信国 金)70.32% 股权。经过二十多年的 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 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 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 快速增长并 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本行 行长。孙先生同时担任 中信银行(国际)董事 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 年 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银行北 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 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数据中心(北 京)等单位工作,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国工商 银行北京分行行长 助理、副行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 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 经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 人民银行。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 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 先生,中信银行 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此前,张 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期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间,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生 2000 年 1 月 至 2006 年4 月任本行 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先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 年 9 月至今,张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在 中 国 银 行 业 拥 有 近 三 十 年 从 业 经 历 。 张 先 生 为 高 级 经 济 师 , 先 后 于 中 南 财 经 大 学 (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金融学硕士学 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 经济师、教授级注册 咨 询师。1983 年 参 加 工作 , 先 后 任 职 于 中 国人民 银 行 四 川 分 行 、 工商银行四川分行。1997 年进入中信银行工 作,历任成都分行西月 城支行行长、党 支 部 书 记 , 分 行 信 贷 部 总 经 理 、 零 售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总 行 零 售 银 行 部 市 场 营 销 部 总 经 理 , 零 售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贵 阳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总 行 行 政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2016 年3 月任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 理 委员 会批 准, 取 得基 金 托管 人资 格。 中 信银 行 本着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 ”的 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中信银行已托管 136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托管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产品、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QDII 等其 他 托 管 资 产 , 总托管规模逾7.4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强 化 内 部 管 理 , 确 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建 立 完 善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务 持 续 、 稳 健 发展 ;加 强 稽 核 监 察 , 建 立 高效 的 风 险 监 控 体 系 , 及时 有 效 地 发 现、分 析、控制和避免 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全行的风 险 控 制 和 风 险 防 范 工 作 ; 托 管 部 内 设 内 控 合 规 岗 , 专 门 负 责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中 信 银 行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规定,以控制和防范 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 线,制定了《中信银行 基金托管业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务管 理 办 法 》 、 《 中 信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和 《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业务内 控 检 查实 施 细 则》 等 一 整 套 规 章 制 度,涵 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的 各 个 环节,保 证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了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流 程 、 岗 位 职 责 、 行 为 规 范 等 , 从 制 度上 、 人 员上 保证基 金 托管 业务 稳健 发展 ; 建 立了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 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 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 密区,安装了 录像、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 线和业务授权 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 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 环境,开展多 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 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 行为或违规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五部 分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597 联系人:李茜茜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网址:http://fund.hrsec.com.cn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 金,并及时公告。 3、销售机构 (1)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法 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 客 服 电 话 : 0731- 96599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网址:www.hrxjbank.com.cn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61 联 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218022 网址:www.cib.com.cn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丁姗姗 电话:18611705311 网址:fund.eastmoney.com (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法定 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18205712248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211847-3847 网址:http://www.howbuy.com/ (7)深圳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15813808579 网址:http://www.jfz.com (8)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 3333 号绿地新都会 38 栋 2107 室 法定代表人:陆雯 客户服务电话:0791-86692502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网址:http://www.jxzrzg.com.cn/ (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设立日期:2007 年 9 月 7 日 联系电 话:010-85556722 联系人:王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负 责人:张学兵 电话:010 -59572288 传真:010-65681838 经办律师:姚启明 联系人:姚启明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所(特殊 普通 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联系人:秦俊 电话:010-85207335 传真: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燕、秦俊 第 六部 分基金 的募 集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867 号文核准,于 2014 年 9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9 日 向全社会公开 募集。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1,28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02,182,170.31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为 3,729.13 份基金 份额 , 两项合计共 202,185,899.44 份基金份额 , 已全部记入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第 七部 分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 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 本基金于 2014 年 9 月 16 日得到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 , 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 连续二十 个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 满二百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 出现 前述情形 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并提出 解决 方 案,如 转换运 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者终 止基金 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部 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本基金的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交 易 日的 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 :00 )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 为 当 日 的 交 易 申 请 ; 如 果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后 ,A 、B 份 额 客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视为下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C 份额客户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无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或者转换 。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 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投资人使用非 证券资金账户资金申请 申购和赎回,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基金投资人使用证券资 金账户资金申 请申购和赎回 , 同一交 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人 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 申报 , 当日申 购的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 4、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 基金的总 规 模 限额 ,但 应最 迟在新 的 限额 实施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方式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基 金 投 资 人 使 用 非 证 券 资 金 账 户 资 金 申 请 申 购 和 赎 回 , 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将指 示基 金托管 人 按有关规 定将 赎回款 项 于 T+1 日从基 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基金投 资人使 用证 券资 金账户 资金申 请申 购和 赎回,T 日申 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资金实时冻结 。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 基金 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内支 付赎回款项 , 正常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2 日内(包括该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如 遇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投 资 人 使 用 非 证 券 资 金 账 户 资 金 申 请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结束 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申 请日 (T 日),在正常情 况下 ,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 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 金 投 资 人 使 用 证 券 资 金 账 户 资 金 申 请 申 购 和 赎 回 , 销 售 机 构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判断投资者申购、赎 回申请是否有效,申购 、赎回申请确认后,投 资人可在提 交 申 报 的 销 售 机 构 处 T+2 日 内 查 询 该 交 易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情 况 。T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T+2 日起可以赎回。开 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后, 登记机构根据销售机构 发送的有效申 购、赎回数据进行清算 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 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 应变更登记 。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最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单 日 申 购/ 净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募说明书。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每 日 申 购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明书。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7、 经基金管理人公 告 ,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 供基金份额快速赎回业 务时 , 基 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日 累计净赎回份额数量限 制 、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赎回次数 、 单 次净赎回及单日累计净赎回份额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00 元 。 具 体 的 计 算 公 式 按 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4、 本基金申购份额 、 余 额的处理方式为 :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对投资人收取的登记业务服务费用根据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 登记机构 保留按申购或赎回金额向投资人收取登记业务服务费用的权利。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等 异 常 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 基金每 日累 计申 购金额/净申 购金 额达 到基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9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 购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人 所 设 定 的 上限。 10、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申购次数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2、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对于上述第 8、9 、10、11、12 项暂 停申购情形 , 本公司将每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布申购上限 。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并依 照 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 为 保 护 持 有 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本 基金每 日累 计赎 回份额/净赎 回份 额达 到基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7 、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每 日 累 计 赎 回 份 额/ 净 赎 回 份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限。 8、单笔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赎回次数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投资人赎回后基金交易账户份额余额低于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要求。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4 、5 、11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 暂停 赎回公告 ,并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对于上述 第 6 、7 、8 、9 项暂 停 赎回 情形 , 在 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本 公司 将每 一交易 日 设定 并在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上 公布 赎回上限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 户 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支 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 合 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将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 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 过前 一开 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入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部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优先权,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受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 、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第 1 、2 、3 、5 、6 、7 项情形或赎 回第 1 、2、3 、4 、5 项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2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 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停公告1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指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服务 。 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 ,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 基金管理人 推出该项业务时应提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 并进行 相应准备工作。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 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 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第 九部 分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 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投 资于 法律 法规及 监 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现金 , 通 知 存款 , 短期融资券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与 大额存 单 , 剩 余期 限在 一年以 内(含 一年)的 中 央银行 票据 与债 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 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 有良好流动性 的 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 , 以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分析为 基础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 合 理构 建并 及时调 整投 资组 合 , 力 争获得 稳健 的、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将以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基本原则 , 力求在对国内外宏 观经济 走势 、 货币 财政 政策变 动等 因素 充分 评 估的基 础上 , 科学 预计 未来利 率走 势, 择优筛选并优化配置投资范围内的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利率分析和根据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两方面。 (1)利率分析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指标 、 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观察分 析 , 预 测 政 府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和 资 金 市 场 供 求 变 化 趋 势 , 以 此 为 依 据 预 测 金 融 市 场利率变化趋势。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2)平均剩余期限调整 在对利率变动趋势做出 充分评估的基础上 , 合 理运用量化模型 , 动态 调整投资 组 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具体 而 言, 在预 期市 场利率 水 平将 会出 现上 升时, 适 度缩 短 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 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 将下降时 , 适度延长投 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指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 、 国债、 企业短期融 资券以及 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配 置的比例 。 本基金通过 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 倾向 、 信用等 级 、 收益 率水 平、 供求关 系 、流 动性 等因 素的研 究 判断 ,采 用相 对价值 和 信用 利 差 策 略 ,挖 掘不 同类 别金融 工 具的 结构 性投 资价值 , 制定 并调 整类 属配置 , 形成 合 理 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选择个券 时 , 本 基金 将首 先 考 虑 安 全 性 ,优 先配 置 央 票 、 短 期 国债 等高 信 用 等 级的债券品种。此外, 本基金也将配置外部信 用评级等级较高(符 合 法规规定的级别) 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除安全性因素之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 上 , 本 基 金 将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 在 此 基 础 上 , 找 出 收 益 率 出 现 明 显 偏 高 的 券 种 , 并 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高的原因 。 若 出 现 因 市 场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收 益 率 高 于 公 允 水 平, 则 该 券 种 价 格 出 现 低 估 , 本 基 金 将 对 此 类 低 估 品 种 进 行 重 点 关 注 。 此 外 , 鉴 于 收益 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阶段 , 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 这也可以 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 的投资 群体 、交 易方 式 等要素 不同 ,使 得两 个 市场的 资金 面、 短期 利 率期限 结构、 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 差别 。 本 基 金 将 在 充 分 论 证 套 利 机 会 可 行 性 的 基 础 上 , 寻找 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 )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 同样可 能因 为存 在流 动 性、税 收等 市场 因素 的 影响出 现内 在价 值明 显 偏离的 情况。 本基金 将在 保证 高流 动 性的基 础上 进行 跨品 种 套利操 作, 以期 获得 安 全的超 额收 益。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 具 , 必须具备较高的流 动性 。 基金管理人将在 遵循流动 性 优 先 的 原 则 下 , 综 合 平 衡 基 金 资 产 在 流 动 性 资 产 和 收 益 性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通 过 现金 留存 、持 有高流 动 性债 券种 、正 向回购 、 降低 组合 久期 等 方式 提 高基 金 资 产 整 体 的 流 动 性 。 同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 投 资 者 大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需 求 变 化 , 根据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3 ) 投资 于 定期 存款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30%,但如果基 金投 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利息没有损失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 制; (4 ) 存 款 银 行 仅 限 于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以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其中 ,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的存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在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 的债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投 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 的短 期融 资券 及短期 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 合计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同一 发 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 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 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本基 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20 个交 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 ;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12 )、(13 )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 基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 监督 与检 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更 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 不 约 定 存 期 , 支 取 时 需 提 前 通 知 银 行 , 约 定 支 取 日 期 和 金 额 方 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 为本基 金 的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其他代 表 性更强 、 更科 学客观 的 业绩比较 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 时 ,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 本基 金可以在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 银 行 存 款、 清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 期限 在一 年以内(含一 年) 的 逆回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 摊余 成本 法 ” 计算 的附 息债 券成 本包 括债 券的 面值 和折 溢价 ;贴 现 式 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 易保证 金的 剩余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 、 大额 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包括正回购 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 ) 对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基金托 管人中信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9 月2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 摘自华融现金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 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85,749,866.50 44.92 其中:债券 385,749,866.50 44.9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9,400,194.10 5.75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20,223,985.10 48.94 4 其他各项资产 3,343,565.50 0.39 5 合计 858,717,611. 20 100.00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9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 值 9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 值 3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 告期内 本货币 市 场基金 不存在 投资组 合 平均剩 余期限 超过 120 天的情 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1 30 天以内 34.9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23.28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17.4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8.09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含) 16.0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69 -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有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 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9,978,636.18 1.1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9,965,712.34 4.6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9,965,712.34 4.6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9,988,694.22 6.99 6 中期票据


7 同业存单 275,816,823.7 6 32.15 8 其他


9 合计 385,749,866.50 44.9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011698599 16 鲁 晨鸣 SCP01 1 200,000 19,998,662.50 2.33 2 170301 17 进 出01 200,000 19,938,127.72 2.32 3 111709168 17 浦 发银 行 CD168 200,000 19,934,926.07 2.32 4 111791403 17 湖北 银行 CD014 200,000 19,896,236.38 2.32 5 111780122 17 龙江 银行 CD150 200,000 19,786,403.53 2.31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6 111780099 17 景德 镇农商 行CD003 200,000 19,781,959.6 1 2.31 7 111796139 17 南京 银行 CD081 200,000 19,726,410.6 7 2.30 8 111796032 17 华融 湘江银 行 CD030 200,000 19,721,471.6 5 2.30 9 111797054 17 阜新 银行 CD099 200,000 19,196,840.5 8 2.24 10 111796973 17 济宁 银行 CD012 200,000 19,189,085.8 6 2.24 7、“影子定价 ”与“摊余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 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 平均值 0.03% 报 告 期 内 负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情 况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 有负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到0.25% 的情况。 报 告 期 内 正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情 况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有正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0.5% 的情况。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鉴于货币市场基 金的特性,本基金采用 摊余成本法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即本基金 按持有债 券投 资的票面 利率或商 定利 率每日计 提应收利 息 , 并按实际 利率 法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摊 销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或 折 价 , 以 摊 余 的 成 本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市场利率或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 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 人的利益产生稀释或不 公平的结 果, 基金管理人采用 “ 影 子定 价 ” , 即 于 每 一计 价日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交 易价 格 对 基 金持 有 的 计 价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当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其 他 可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产 生 重 大 偏离的 , 应 按 其 他 公 允 价 值 指 标 对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差 额 确 认 为 “ 公 允价值变动损益 ” , 并按 其 他 公 允 价 值 指标 进行 后 续 计 量 。 如 基金 份额 净 值 恢 复至 1.00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不 存 在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280,765.50 4 应收申购款 62,8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无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数据截至 2017 年6 月 30 日): (1)华融现金增利 A: 阶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 月 0.94% 0.00% 0.34% 0.00% 0.61% 0.00% 过去六个 月 1.71% 0.00% 0.67% 0.00% 1.04% 0.00% 过去一年 3.05% 0.01% 1.35% 0.00% 1.70% 0.01%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8.60% 0.01% 3.77% 0.00% 4.84% 0.01% (2)华融现金增利 B: 阶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 月 1.01% 0.00% 0.34% 0.00% 0.67% 0.00% 过去六个 月 1.83% 0.00% 0.67% 0.00% 1.16% 0.00% 过去一年 3.30% 0.01% 1.35% 0.00% 1.95% 0.01%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9.33% 0.01% 3.77% 0.00% 5.57% 0.01% (3)华融现金增利 C: 阶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 月 0.95% 0.00% 0.34% 0.00% 0.61% 0.00% 过去六个 月 1.71% 0.00% 0.67% 0.00% 1.04% 0.00% 过去一年 3.05% 0.01% 1.35% 0.00% 1.70% 0.01% 自基金合 8.60% 0.01% 3.77% 0.00% 4.83% 0.01%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同生效起 至今 第 十部 分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 并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 十一 部分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对 外披 露基 金资产 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非 交 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 证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票据 投资收益、应收款 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日计 提损益。本基金不 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 易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 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 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 进 行重新评估,即 “ 影 子定 价 ” 。当“ 摊 余 成 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 “ 影 子定 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风险控制的 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 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 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 值重估,使 基 金资产 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 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 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 点后 第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四舍五入。本基 金的 收益分配是按 日 结 转 份 额 的, 七 日 年化 收 益 率 是 以最 近 7 日(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资 产收 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 将 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 百分号 内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估值错误。当估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因 基金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抗拒 ,则属 不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造成 投资人 的 交 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成 其他差错 , 因 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 差错 的当事人 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 但因该差 错取得 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仍 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 。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 进行确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 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第 十二 部分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 益为 基准 ,为投 资 人每 日计 算当 日收益 并 分配 ,每 日进 行支付 。 投资 人 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 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 利再投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人 在当 日 收益 支付 时 ,其当 日 净收 益大 于零 , 则为 投 资人 增加 相应 的 基金 份 额, 其 当 日 净收益为零 , 则保持 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尽量避免 基金 净收 益 小于 零, 若当 日 净收 益小 于 零, 则不 缩 减投 资人 基 金份 额, 待 其后 累 计 净 收益大于零时,即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5 、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下一 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 的收益分 配权益 ; 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 下一个工作日起 , 不享 有基金的收益 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 节 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以及节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每 日 例 行 对 当 天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 每 日 例 行 的 收 益 结 转 不 再 另 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第十六部分。 第 十三 部分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30% 】年费 率计 提。 管 理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3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 计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年销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售服务费率为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年 销售服务费率 应 自 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工 作 日起 适用 A 类 基金 份 额的 费率 。 B 类基金 份 额的 年 销 售服务费率为0.01%, 对于由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年 销售服务费率 应 自 其升 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 日起 享 受 B 类基金 份 额的 费 率 。 两 类基金 份 额的 销 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的年费率计提。 H =E × 年销售 服务费率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管 理 人 与 代 销 机 构 的 约 定 时 间 定 期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营 销 广 告 费 、 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规执行。 第 十四 部分代 理收 取增值 服务 费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正在升级 C 类基金份额的柜台销售系统 , 以在基金上线后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尽 快 具备 高效 的申 赎和结 算 功能 , 拟 为投 资人提 供 增值 服务 。 华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增 值服 务是 指基金 销 售机 构根 据投 资者的 指 令 ( 自助 指令或者 自动 指令 ) 为 其提供 T 日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券账户内证券交易或取现 、T 日申购的货币市场 基金份额 T+1 日可以 赎回等系列增值服务。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 时 , 须 签 署 《 增 值 服 务 协 议 》, 《 增 值 服 务 协 议 》 作 为 提 供 增 值 服 务 的 有 效 法 律 文 件 , 如 与 《 华 融现 金 增利 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约 定不一 致 的 , 以 《增 值服务协议 》 为准 。 在不能提供上述增值服务前 , 基金销售机构不收取增值服务费; 在获准且提供上述增值 服务后,基金销售机构 将按照《增值服务协议 》相关条款收 取 增 值服 务费 。 基金 销售 机 构将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公 告的 方式 对 增值服务费 开始 收取 的 具 体时 间予 以通 知 。 基 金 管理 人未 公告 增值服 务 费收 取起 始时间前 , 基 金销 售机 构不得收取增值服务费 。 在基金管理人上述公告日前认购 、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 者 自 公 告 的 缴 费 起 始 日 起 须 缴 纳 增 值 服 务 费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上 述 公 告 日 后 认 购 、 申购C 类基金份额的客户自认购日起须缴纳增值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 C 份额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 C 类份额投资 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对于接受增值服务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 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 0.35% 的年费率、按其持有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 , 定期 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增值服务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 人收到后支付 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 支付 日期顺延。 第 十五 部分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 一个会 计年度 披露,否则即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同年 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第 十六 部分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 和方 式 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 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 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 明 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 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当 日基金 份额 的已 实现收 益/ 当 日基 金份 额总额 *10000 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化收 益率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申购、赎回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每日可接受的净申购 、 累计申购、 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 请上限 ,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每 日 净 申 购 、 累 计 申 购 、 净 赎 回 、 累 计 赎 回 、 申 购 次 数 、 赎回次数 申请上 限,以 及单笔申 购、赎 回申请 上限进行 限制, 并于当 日开放时 间之 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上 半年 结 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 完成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季 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 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报 告在 公 开披露 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 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 时报 告 书 , 予以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 成本 法 ”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 “影子 定价 ” 确定的 基 金资产净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 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现 的或 者 在 市 场上流传 的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第 八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自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 露信息 , 并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 十七 部分风 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 相 对 较 不 活 跃 , 可 能 增 大 银 行 间 债 券 变 现 难 度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的 风 险 。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 术风险 :是指 公司管理 信息系 统设置 不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损失。3、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 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 过程 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 (1)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2 ) 选 券 方 法 、 选 券 模 型 风 险;(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的 系 统性 风险 。 货 币市场 利 率的 波动 会 影响 基金 的 再投 资收 益 , 并影响 到 基金 资 产 公 允 价值 的变 动 。 同时为 应 对赎 回进 行 资产 变现 时 , 可能 会由 于 货币市 场 工具 交 易 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 十八 部分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 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 ,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 续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 基金注册后 , 如需对 原 注 册 事 项 进 行实 质性 调 整 , 应 当 依照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履行相关手续;继 续公开募集资金的,应 当在公开募集前按照《 行政许可法》 的 规 定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提出 变 更 注 册 事项 的 申 请 。 未经注册, 不 得 公开或 者 变 相 公 开 募集基金。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 90 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 第 十九 部分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销 售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行 监督 和 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制 订 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 申购、赎 回 、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细则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 整除调高 托管费 、管理 费、销售 服务费 、增值 服务费之 外的基 金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 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 ,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 资 料 在规 定时 间 发出 ,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 管理 人将其 义 务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时 , 应 当对 第 三方 处理有 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 管理 人名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 能达 到 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 不 能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全部 募 集费 用 , 将 已 募集资 金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 金 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 金托 管 人的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 措施; (11) 保 存 基 金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 时,应 承担赔 偿责任 ,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据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份额 , 即 成 为 本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 至其不再 持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增值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金合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在 不违 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以及 对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率、增值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增加、减 少 或 调整 基金 份 额类 别设 置 及对 基金 份 额分 类办 法 、 规则 进行 调 整 , 在 未 来系 统 条 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 按照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现不设基 金 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 未来如需要, 本基金将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设立基金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2、 本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 人 决 定不 召集 ,基 金托管 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自行 召集 ,并自 出 具书 面 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 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 该 日 常 机 构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该 日 常 机 构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可 以按 照《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第八十 四 条第 二 款 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 应当至少提前三十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者 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 定的方式 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按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第 八十 七条 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9、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 、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日常机构 ,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现 场 开会 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 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为基金管理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 述 第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非 现 场 方式 或 者 以现 场 方 式 与 非现 场 方 式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 会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 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 会 议 并表 决的 ,授 权方式 可 以采 用纸 质、 网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 , 具体 方 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法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 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 持人 宣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进 行表 决 , 并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 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 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 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 ,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 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 ,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 ,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 怀疑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第八 十七 条的 规定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召集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本 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 件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 , 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实现 收益为 基准 ,为 投资人 每日计 算当 日收 益并分 配,每 日进 行支 付。投 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数 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 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 即红 利转基 金份 额)方式 ,投 资人可 通过 赎回基 金份 额获得 现金 收益; 若投 资人 在 当日收 益支付 时, 其当 日净收 益大于 零, 则为 投资人 增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其当日 净收益为零 ,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 金净收 益小于 零, 若当 日净收 益小于 零, 则不 缩减投 资人基 金份 额, 待其后 累计净 收益大于零时,即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5、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 益 ; 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 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 转 , 每日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 公告。 (五) 本基金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 金合同第十 九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 费 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30%】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3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10%】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 末,按月 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 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25% 】 。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年 销售服务费率为【0.25% 】,对于由B 类降级 为 A 类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年 销售 服务 费 率 应自 其降 级后 的下一 个 工作 日起 适用 A 类 基 金份 额的 费率 。 B 类 基 金份 额 的年 销售服务费率为【0.01% 】,对于由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年 销 售服务 费 率 应自 其升 级 后的 下一 个 工作 日起 享 受 B 类 基 金份 额的 费 率 。 两类 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的年费率计提。 H=E × 年销售服 务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管 理 人 与 代 销 机 构 的 约 定 时 间 定 期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销售 服务 费主 要用 于支 付销 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营销 广告 费、 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9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 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的 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 法 规 执行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在充分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 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 追 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 包括 现金 , 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 一 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与 大 额 存 单 ,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行票据与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 证券,以 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 其 他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本基金的投资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 , 以宏观经济和 货币政 策分 析为 基础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 下 , 合理 构建 并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 力 争获得稳健的、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但 如 果 基 金 投 资有固 定期 限但 协议 中 约定可 以提 前支 取且 利 息没有 损失 的存 款, 不 受该比 例限 制;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4 )存款银行仅限于 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 业银行 。 其中 , 存 放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 ,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有基 金托 管资格 的 同一商业 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 证券投资 基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3 年 的 信 用 评 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 (同一 发行 人同 时 具有 国内 信用 评 级和 国际 信 用评 级的 , 以国 内信 用 级别 为准 ) ;本 基 金 持 有 短期 融资 券期 间,如 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 级报 告 发 布 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 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标 准,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 基 金法 》 及 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 制的 ,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 上 述 (12 ) 、 (13 ) 项 外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 即 估 值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 销 , 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 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 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 “ 影 子定 价 ” 。当“ 摊 余 成 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 “ 影子定 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偏离 达到或 超过0.2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险 控制的 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 过 0.5%的 情 形,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 后, 参考 成 交价 、市 场 利率 等信 息 对投 资组 合 进行 价值 重 估, 使 基金 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 程序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份额的 已实现 收益/当 日基金 份额总 额 *10000 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日年化收 益率采用四舍五 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 在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 次日 ,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上述市场 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 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 ,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基金注册后,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履行 相关 手续 ; 继续公 开募 集资 金的 , 应当在 公开 募集 前按 照 《行政 许可 法》 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 。 未经注册, 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 募集基金。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 90 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第 二十 部分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 忠 成立时间:2007 年9 月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准设 立文号 :证 监机 构字[2007]2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74,463,539 元 经 营 范围 :证 券 经纪 ;证 券 投资 咨询 ; 与证 券交 易 、证 券投 资 活动 有关 的 财 务 顾 问 ;证 券承 销与 保荐; 证 券自 营; 证券 资产管 理 ;融 资融 券; 代销金 融 产品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 立文号 :国 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务 批准 文号 :证监 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围 :吸 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 理 国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 政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行业拆借;买 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银 行卡业务;提 供 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代 理 收付 款项 ;提 供保管 箱 服务 ;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 国 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一年以内(含 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和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含 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及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和股指期货; ②可转换债券; ③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及中期票据; ④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⑤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⑥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⑦流通受限证券; ⑧权证; ⑨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2)组合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②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 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 融资券的比例 , 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③本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④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 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⑤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⑥本基金 投资 于定期 存 款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0%, 根 据 协议可提 前支取且利息没有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⑦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指具有基金代销 资格以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⑧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⑨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⑩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 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 基金销售资格以及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比例限制。 除 上述 第? 外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 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 券 ,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90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i)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 ,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 低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个 级别的 为 BBB+ 级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 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 评级 应不低于国内信用 评级 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 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 更 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投 资比 例 限制 规定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⑥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则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禁 止 投 资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91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重 大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及 行业标 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 知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对 名单 进 行 更 新 。 基金管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双 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与不在 名单内 的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进 行交易 ,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 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交易对 手在基 金管理 人确定的 时间内 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责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 间债券 市场成交 单对合 同履行 情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92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 的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 ,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 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 和流动性 风 险处置预案 ,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遵 守 情 况 , 有 关 制 度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完 善 情 况 , 有 关 额 度 、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相 关 托 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 并 及 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如果基金管 理人违规 事 项未能在 限 期内纠正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切 实 履 行 监 督职责,导致基金 出现 风险,基金托 管人应承 担相应责任。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行、 资金 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 件保 管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 的开 立 、传 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 务和 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93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 行托管 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 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 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的 监 督 应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执 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 在启用新名 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基金托管人应 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 净值计算、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及其他运作违反《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3 )在限期内,基 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合 理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4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 基金资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或 未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确 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5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95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 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 财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投 资 所 需 的 其他账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构 或在其他银 行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 户 ” , 该账 户由基金管 理人委托 的 登记机构开 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资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聘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 若基 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 未能 达 到基 金备案 条 件 ,由 基 金管 理人按 规 定 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 令办 理 资金 收付 。 本 基 金的 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 金托 管 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96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银 行账 户的开 立 和 管理 应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 托 管人 以基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的 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 基金 托 管人 以基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 司 开立基 金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证 券清 算。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 借和 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国 银 行 间同 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以基 金 的 名 义在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 户 , 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开立有关账户 。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基 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 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 银 行 间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保 管 库。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 金 托 管人 控 制下的 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期间 的 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 的 责任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 效控 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7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 由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原件 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正 本 原 件 , 以 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 有一 份正 本 的 原件 。 基 金 管理人 在 合 同签 署 后 30 个工 作 日 内 通 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各 自文件保 管部门 15 年 以上。对 于无法 取得二 份以上的正 本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或未在合同约 定范 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 移,由基金 管理人保管 。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 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 4 位 ,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 日( 含 节 假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百 分 号 内 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会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人复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 人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 。 98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子定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风险控 制的 需要调整组 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考 成 交 价 、 市 场 利 率 等 信 息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值重估,使 基金资产 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估值差错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 估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 据 、 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99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时 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 正已 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 由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 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 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应当 承担 相应赔偿 责 任 。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 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 当 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 估 值错误已 得 到更正。 2 ) 估 值错 误 的责 任方对 有 关 当事 人 的直 接损失 负 责 ,不 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仍应 对估 值 错误 负 责 。 如 果 由于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则 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估 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方法 对 因 估值 错 误造 成的损 失 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10 0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管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 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 第 “8.2.2 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但 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基金账册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 ) 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每 六 个月 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对 招 募 说明书进行更新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全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 ; 在收到报10 1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 告的复 核;在收 到报告 之日 起 3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 度报告的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 时 提示。 (6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 及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 致使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无 法准 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4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 2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1 、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 合 同 之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和 台 湾 法 律 ) , 并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解 释。 2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费用、律师费 用由 败诉方承担。 3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包 括 初 始 登 记 , 申 购 赎 回 变 更 登记 、 收 益 结 转 基 金 份 额 变 更 登 记 、 非 交 易 过 户 变 更 登 记 )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等。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 记机构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配 备 安 全 、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 准确、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10 3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 2 个 工 作 日 后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信 息 , 或 者 通 过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及 网 站 进行查询。 2 、 基 金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自 主 选 择 对 账 单 的 发 送 方 式 , 如 纸 制 对 账 单 、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或短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 、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服务热 线 、 手 机 短 信 等 通 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主 要 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 对 账 单 服 务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方式和内容。 三、信息查询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提 供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查 询 密 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凭 基 金 账 号 和 该 密 码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查 询 客 户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通 信 地 址 、 电话 、 电 子 邮 件 等 信 息 ; 另 外 还 可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客户服务热线、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热线电话:95390;传真:010-85556592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 址:http://fund.hrsec.com.cn/ 电子信箱:95390@hrsec.com.cn 10 4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 披露办法》等相关法 律 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 式 进行披露。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 国 证 券 报 、 公 司网站 2017 年8 月24 日 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公 司网站 2017 年8 月24 日 3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公 司网站 2017 年7 月18 日 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北 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公 司网站 2017 年7 月18 日 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公 司网站 2017 年7 月13 日 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上 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 构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公 司网站 2017 年7 月10 日 7 关于华融新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展申购费及 赎回费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公 司网站 2017 年6 月26 日 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深圳惠程” 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公 司网站 2017 年6 月8 日 9 关于解聘华融新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公 司网站 2017 年6 月5 日 10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江 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 构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公 司网站 2017 年5 月25 日 1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海伦哲”“ 吉艾科技” 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公 司网站 2017 年5 月23 日 12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公 司网站 2017 年5 月9 日 1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万盛股份”“扬子新 材”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公 司网站 2017 年5 月9 日 14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第1 季度报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公 司网站 2017 年4 月25 日 15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中 国 证 券 报 、 公 2017 年4 月15 日 10 5 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司网站 16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国 证 券 报 、 公 司网站 2017 年4 月15 日 17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 年度报告摘要 中 国 证 券 报 、 公 司网站 2017 年3 月29 日 18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 年度报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公 司网站 2017 年3 月29 日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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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