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鑫锐混合: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等同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财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修改 财通资 管鑫锐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财通资管鑫锐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 年 9 月
9 日起暂停募集, 并修改 《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 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本公司
已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三、重要提示
1、本次修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 修改后, 基金的投资目标、 风险收益特征不发生改变。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
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
在本公告发布当日, 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登载于本公司
网站。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修改详见附件《< 财通资管鑫锐回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修订对照表》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
明书 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
3、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
销售机构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95336 )或登录本
公司网站(www.ctzg.com )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投资者投资基
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 : 《 财通资 管鑫锐 回报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等法 律 文件 》修订对照
表
一、《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后 文 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 原文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 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 订 立本
基 金 合 同
的目的 、 依
据和原 则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53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平对待”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
量限制
-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请 参 见 相 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 回 的 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途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由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由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本基
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回金额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新增:
“8、 当本基金各 类份额发 生大额申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规 则
的规定。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新增:
“(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 下,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具体办
理 方 法 如 下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全 部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上 述 比 例 的 部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前 段 “ (1 ) 全 部 赎 回 ” 或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但 是 , 如 该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 则 其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4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 证、期 货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4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类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等, 权 证 、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 投 资限
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保证 金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保证 金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类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新增:
“(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3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除第 (2 ) 、 (12)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第(2) 、 (12)、(19)、( 20) 项外,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 估 值方
法
(4)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允价 值。
(4) 流通受限的股票 , 包 括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取 得
的 带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等 ( 不 包 括 停 牌 、
新 发 行 未 上 市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流通受限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 值。
新增: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 回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确认后; ”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20%
的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的特有风险。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的。 ”
“29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
二 、 《托 管协 议》修 改前 后文 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 原文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 条款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4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 证、期 货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保证 金后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4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类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权 证 、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保证 金后 ,的 下 列 投
资 运 作 进
行监督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除第(2)、( 9 ) 项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类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新增:
“(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本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15%;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托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除第 (2) 、 (9)、 (16) 项 外, 因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
三 、 《招 募说 明书》 修改 前后 文对照 表
章节 《招募说明书》 原文 条款 《招募说明书》修改 后条 款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但 同时 也需 承担 相应 的投资 风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市 场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风 险 ;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的 特 定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其 他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理 论 上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但 同时 也需 承担 相应 的投资 风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市 场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由
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 基 金 、 管
理 人 运 用 流 动 性 管 理 工 具 产生的流动
性 风 险 ;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风 险 ;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的 特 定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其 他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理 论 上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 基金
的 申 购 费
和赎回 费
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持有期 限(Y) 赎回费 率
Y<30 日
0.50%
Y≥30 日 0
对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持有期 限(Y) 赎回费 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Y≥30 日 0
对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十六、 风险
揭示
(三) 流动
性风险
- 新增:
“ 本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以下内容: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 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章节。
2、 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 产的流动性
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 包括 A 股市场、
银 行 间 和 交 易 所 的 债 券 市 场 等 , 从 投
资 品 种 来 看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都 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或 是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这 些
标 的 均 存 在 公 开 交 易 市 场 、 具 有 活 跃
的 交 易 特 性 、 估 值 政 策 清 晰 , 因 此 ,
从 投 资 标 的 的 挑 选 上 , 流 动 性 有 一 定
的保障。
3、 巨额赎回情形 下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
措施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章节。
4、 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 ,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可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 措 施 。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4 )
收取短期赎回费; (5 ) 暂 停基金估值;
(6 )摆动定价(7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措施。 具 体处理程 序详见基金
合同相关约定。
以 上 流 动 性 管 理 工 具 的 运 用 将 使 投 资
者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及 时 全 部 或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获 得 赎 回 款 项 , 在 赎 回 时
需支付短期赎回费等 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