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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管鑫锐混合A(004900)

财通资管鑫锐混合: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等同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财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修改 财通资 管鑫锐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财通资管鑫锐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 年 9 月
9 日起暂停募集, 并修改 《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 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本公司
已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三、重要提示 
1、本次修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 修改后, 基金的投资目标、 风险收益特征不发生改变。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
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 
在本公告发布当日, 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登载于本公司
网站。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修改详见附件《< 财通资管鑫锐回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修订对照表》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
明书 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 
3、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
销售机构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95336 )或登录本
公司网站(www.ctzg.com )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投资者投资基
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 : 《 财通资 管鑫锐 回报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等法 律 文件 》修订对照 表 一、《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后 文 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 原文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 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 订 立本 基 金 合 同 的目的 、 依 据和原 则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53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平对待”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 量限制 -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请 参 见 相 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 回 的 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途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由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由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本基 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回金额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新增: “8、 当本基金各 类份额发 生大额申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规 则 的规定。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新增: “(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 下,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具体办 理 方 法 如 下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全 部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上 述 比 例 的 部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前 段 “ (1 ) 全 部 赎 回 ” 或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但 是 , 如 该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 则 其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4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 证、期 货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4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类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等, 权 证 、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 投 资限 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保证 金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保证 金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类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新增: “(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3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除第 (2 ) 、 (12)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第(2) 、 (12)、(19)、( 20) 项外,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 估 值方 法 (4)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允价 值。 (4) 流通受限的股票 , 包 括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取 得 的 带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等 ( 不 包 括 停 牌 、 新 发 行 未 上 市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流通受限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 值。 新增: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 回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确认后; ”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20% 的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的特有风险。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的。 ” “29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 二 、 《托 管协 议》修 改前 后文 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 原文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 条款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4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 证、期 货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保证 金后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4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类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权 证 、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保证 金后 ,的 下 列 投 资 运 作 进 行监督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除第(2)、( 9 ) 项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类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新增: “(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本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15%;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托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除第 (2) 、 (9)、 (16) 项 外, 因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


三 、 《招 募说 明书》 修改 前后 文对照 表 章节 《招募说明书》 原文 条款 《招募说明书》修改 后条 款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但 同时 也需 承担 相应 的投资 风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市 场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风 险 ;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的 特 定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其 他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理 论 上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但 同时 也需 承担 相应 的投资 风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市 场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由 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 基 金 、 管 理 人 运 用 流 动 性 管 理 工 具 产生的流动 性 风 险 ; 交 易 对 手 违 约 风 险 ;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的 特 定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其 他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理 论 上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 基金 的 申 购 费 和赎回 费 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持有期 限(Y) 赎回费 率 Y<30 日


























0.50% Y≥30 日 0 对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持有期 限(Y) 赎回费 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Y≥30 日 0 对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十六、 风险 揭示 (三) 流动 性风险


- 新增: “ 本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以下内容: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 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章节。 2、 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 产的流动性 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 包括 A 股市场、 银 行 间 和 交 易 所 的 债 券 市 场 等 , 从 投 资 品 种 来 看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都 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或 是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这 些 标 的 均 存 在 公 开 交 易 市 场 、 具 有 活 跃 的 交 易 特 性 、 估 值 政 策 清 晰 , 因 此 , 从 投 资 标 的 的 挑 选 上 , 流 动 性 有 一 定 的保障。 3、 巨额赎回情形 下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 措施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章节。 4、 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 ,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可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 措 施 。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4 ) 收取短期赎回费; (5 ) 暂 停基金估值; (6 )摆动定价(7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措施。 具 体处理程 序详见基金 合同相关约定。 以 上 流 动 性 管 理 工 具 的 运 用 将 使 投 资 者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及 时 全 部 或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获 得 赎 回 款 项 , 在 赎 回 时 需支付短期赎回费等 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