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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优势(165313)

建信优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 重 要 提 示】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由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成 。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 日证监许可[2013]204 号文核准的
《 关 于 核 准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有 关 转 型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决 议 的 批
复》,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调 整 基 金投资 比 例 、修订 基 金 合同, 并 更 名为“ 建 信 优势动 力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自 2013 年 3 月 19 日起,由《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修 订 而 成的《 建 信 优势动 力 股 票型证 券 基 金(LOF) 基 金 合
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暂
时 未 达 到 上 市 条 件 而 不 能 上 市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属 于 中 高收益/ 风 险特征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在进行 投 资 决策前 , 请 仔 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3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09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一部分 前 言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集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 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和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以及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书 阐 述 了 建信 优 势 动 力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的 投 资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 、 原 建信优 势 动 力基金 : 指 建信优 势 动 力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该基 金 为 封闭式基金;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订而成;


6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建 信优势 动 力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 ) 托 管协 议 》 及其任 何 有 效修订 和 补 充,托 管 协 议 由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8 、 法 律法规 : 指 中国现 行 有 效并公 布 实 施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司法解 释 、 部 门 规 章 、 地 方 性 法 规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 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基 金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 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 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其 中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指 《 建 信 优势 动 力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LOF)基金合 同 》 生 效起始 日 。 基金合 同 自 原建信 优 势 动力基 金 存 续期届 满 日 次日( 即 2013 年 3 月 19 日)起生效,原《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 日起终止;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终 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1 、基金转型:指原建信优势动力基金的存续期届满后,变更基金的运作 方 式 , 基金更 名 为 “建信 优 势 动力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 ” , 并相 应 修 订 基 金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2、存续期:指原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至 《建 信 优 势 动力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 基 金 合同 》 终 止且基 金 财 产清算 结 果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日:指公历日;


35、月:指公历月;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7、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8 、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4 、 销 售 场 所 : 指 场 外 销 售 场 所 和 场 内 交 易 场 所 , 分 别 简 称 为 场 外 和 场 内;


45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


46 、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7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48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49 、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位) 之间进 行 转托管的行为;


50 、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1 、深圳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证 券 的 账 户 , 包 括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2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53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4、元:指人民币元;


5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5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值;


5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61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经中国证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 文 批 准 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 美 国 信 安 金 融 服 务 公 司 ,25%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 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 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 名 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银行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突 出 贡 献奖、 河 南 省五一 劳 动 奖章获 得 者 。1983 年 毕 业于 辽 宁 财经学 院 基 建 财 务 与 信 用 专 业 , 获 学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储 备 部 副 主 任 , 零 售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业 部 主 要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 年 5 月起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 ,2011 年 3 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 监,2015 年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管 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 院 EMBA 。历 任 中 国建设 银 行 总行筹 资 部 证券处 副 处 长,中 国 建 设银行 总 行 筹 资 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 伟 先 生 ,董 事 , 现 任中 国 建 设 银行 个 人 存 款与 投 资 部 副总 经 理 。1990 年 获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中 文 系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储 蓄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分 行 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朝 阳 支 行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个 人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理。 张 维 义 先 生, 董 事 , 现任 信 安 北 亚地 区 副 总 裁。1990 年毕 业 于 伦 敦政 治 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 工商管理 学 硕 士 。 历 任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务 委 员 会 副 处 长 , 新 加 坡 电 信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发 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执 行官和执行董事 。 郑 树 明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信 安 国 际( 亚洲) 有 限 公 司 北 亚 地 区 首 席 营 运 官 。 1989 年 毕业 于 新 加坡国 立 大 学。历 任 新 加坡普 华 永 道高级 审 计 经理, 新 加 坡 法 兴 资 产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 营 运 总 监 、 执 行 长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市 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 业 于 吉 林 大 学 , 获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历 任 《 长 春 日 报 》 新 闻 中 心 农 村 工 作 部 记 者,湖南卫视 《听我非常道》 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锦 辉 精 细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吉 林 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业 务 七 部 副 总 经 理 、 理 财 中 心 总 经 理 、 财 富 管 理 总 监 兼 理 财 中 心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光 大 证 券 财 富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 毕 业 于中国 人 民 大学财 政 金 融学院 ,1988 年 毕 业 于中国 人 民 银行研 究 生 部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和 中 国 农 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正 大 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 资 金 部总经 理 , 博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副总经 理 , 新华资 产 管 理 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 诚 退 休 金 信 托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美 国 国 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 政员等。1989 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法 专 业 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 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 ; 零 售 业 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个 人 存 款 处 副 经 理 、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 室 秘 书 一 处 高 级 副 经 理 级 秘 书 、 秘 书 、 高 级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 总 裁 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 机 构 与战略 研 究 部总经 理 。1992 年 获 北京工 业 大 学工业 会 计 专业学 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 所 , 中 瑞 华 恒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助 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融 资 部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经理。 严 冰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 理 兼 内 控合规 部 审 计部( 二 级 部)总 经 理,英国 特 许 公认会 计 师 公会(ACCA)资 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香港 中文大学, 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 晔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1995 年 毕 业 于北京 工 业 大学计 算 机 应用系 , 获 得学士 学 位 。历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信 息 技 术 部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部 北 京 开 发 中 心 项 目 经 理 、 代 处 长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 部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团 委 主 任 科 员 、 重 组 改 制 办 公 室 高 级 副 经 理 、 行 长 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 合 管 理部总 监 、 投资管 理 部 副总监 、 专 户投资 部 总 监和首 席 战 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 作)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 官等职务。2015 年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 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 年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锋先生,硕士,权益投资部执行投资官。2007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 研究员、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执行投资官。2011 年7 月11 日 起任建信优势动力 封闭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于2013 年3 月19 日起转型为建 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姜锋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 21 日起任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2 日起任建信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万志勇:2011 年7 月11 日至 2015 年9 月28 日; 姜锋:2011 年7 月11 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 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 副总 经理。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 及相关 法 律 法规, 并 建 立健全 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 则 为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 务 之便为 自 己 及其代 理 人 、代表 人 、 受雇人 或 任 何第三 人 谋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取利益; (3 ) 不泄漏 在 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制度覆 盖 公 司的各 项 业 务、各 个 部 门和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性 原 则 。公司 设 立 独立的 督 察 长与监 察 稽 核部门 , 并 使它们 保 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互制 约 原 则。公 司 部 门和岗 位 的 设置权 责 分 明、相 互 牵 制,并 通 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效性 原 则 。公司 的 内 部风险 控 制 工作必 须 从 实际出 发 , 主要通 过 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 风险的控制。 (5 ) 防火墙 原 则 。公司 的 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作 、 计 算机技 术 系 统等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制 定 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 适时性 原 则 。公司 内 部 风险控 制 制 度的制 定 , 应具有 前 瞻 性,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 下 设 立 了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 司 的 财 务 表 现 ,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 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 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 有 效 的 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合规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公司 确 知 建立、 实 施 和维持 内 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公司 董 事 会及管 理 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本公司 承 诺 将根据 市 场 环境的 变 化 及公司 的 发 展不断 完 善 内部控 制 制 度。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 钞 行 之一。1987 年重 新 组 建后的 交 通 银行正 式 对 外营业 , 成 为中国 第 一 家 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6 年 英国 《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 较上年上升 4 位;根据2016 年美国 《财富》 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上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9308.38 亿元。2017 年1-6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389.75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现有员工具 有 多 年 基 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 专 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 勉 、 积 极 进 取 、 开 拓 创 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 年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至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 毕 业 于哈尔 滨 工 业大学 管 理 学院技 术 经 济专业 , 获 硕士学 位 ,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起任本 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 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 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 任 本 行资产 托 管 部总经 理 助 理、副 总 经 理,本 行 资 产托管 业 务 中 心 副总裁;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 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 国 石 油 大 学 计 算 机 科 学 系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2005 年 于 新 疆 财 经 学 院 获 硕 士 学 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98 只。此外,交通 银 行 还 托 管 了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信 托 计 划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养 老 保 障 管 理 基 金、 企 业 年 金基 金 、QFII 证 券 投 资资 产 、RQFII 证 券 投 资资 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 管 理 , 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管 控 , 确 保 业 务 稳 健 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 合 法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制 定的各 项 制 度符合 国 家 法律法 规 及 监管机 构 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全 面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建 立各二 级 部 自我监 控 和 风险合 规 部 风险管 控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 独 立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独 立负责 受 托 基金资 产 的 保管, 保 证 基金资 产 与 交 通 银 行 的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分账管理。 4 、 制 衡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贯 彻适当 授 权 、相 互 制 约 的原则 , 从 组织结 构 的 设 置 上 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 有 效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在 岗位、 业 务 二级部 和 风 险合规 部 三 级内控 管 理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 、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保 障 内 控 管 理 的 有 效执行。 6 、 效 益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内 部控制 与 基 金托管 规 模 、业务 范 围 和业务 运 作 环 节 的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实 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托 管 中 心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 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 行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 施 实 现 全 流 程 、 全 链 条 的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托 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交 通 银 行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 赎回、定期投资 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司网 址 : www.ccbfund.cn。 2、场内 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zse.cn) 。 3、场外 代销机构 (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0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1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1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 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16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1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18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1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24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25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A 座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2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400-817-5666010-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电话:(010) 58598839 传真:(010) 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历 史 沿 革 建 信 优 势动力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LOF ) 由建 信 优 势动力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转型而成。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遵照《基金法》于 2008 年 2 月 1 日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216 号文批准募集 。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08 年3 月19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基 金 募 集 规模 46.43 亿 份 。 建信优 势 动 力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 存续期为五年。 2013 年1 月28 日建 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 大 会 讨 论 建 信 优 势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议 案 , 内 容 包 括 建 信 优势动 力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在 存 续期届 满 前 变更运 作 方 式(即变更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调整基金投资比例,基金更名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 日证 监许可[2013]204 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 根 据 建 信 优势 动 力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自 2013 年 3 月 19 日起《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建信优 势 动 力 股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基 金 合 同》生 效 。 基金转 型 为 上市开 放 式 基 金 后,存续期为不定期,同时基金更名为“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 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相关 规定,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5 年7 月开始更名为建信优 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第七部分 基 金 的存 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是指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取 得 终 止 上 市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更 名 以 及 必 要 的 信 息 变 更 之 后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 存 续期 内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基 金 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 确 定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后 , 基 金管理 人 最 迟在上 市 前 3 个 工 作 日在指 定 媒 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按 照 新 规 定 执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行,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单位。 具体销售机构和会员单位见招募说明书第五章“相关服务机构”第 (一) 节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即下午 3:00) 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 格 为 当 日 的 价 格 ;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后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即 申 购 、赎回 价 格 以申请 当 日 收市后 计 算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场 外的基 金 份 额赎回 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则 , 即 按照基 金 投 资者申 购 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投 资人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 统 办理本 基 金 的场内 申 购 、赎回 时 ,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 、 投 资者通 过 场 外申购 、 赎 回应使 用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 立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及时到 销 售 网点柜 台 或 以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其 他 方式查 询 申 请的确 认 情 况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是否成功,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和数量限制 1 、 代 销网点 每 个 基金账 户 单 笔申购 最 低 金额为 10 元 人民 币 , 代销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申 购本基金时,申购 、定投最低金额均 为10 元人民币。 2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销 售 机 构赎回 时 , 每次赎 回 申 请不得 低 于 1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市 场 情况, 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整上 述 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申 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0% 。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基金,申购费用按 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 场外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费率 Y<1 年 0.50% 0.50% 1 年≤Y<2 年 0.25% 0.50% Y ≥2 年 0% 0.50% 注: Y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365 天。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 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 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 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 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 5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2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48 元 , 则 其 可 得 净 赎 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50000×1.148 =57400 元 赎回费用=57400×0.25% =143.5 元 净赎回金额=57400-143.5 =57256.5 元 即 : 投 资 人赎 回 本 基金 5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赎 回当 日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57256.5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临 时 停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 人 无法计 算 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接受 某 笔 或某些 申 购 申请可 能 会 影响或 损 害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注 册 登记机 构 的 技术保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发 生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除第 4 项 以外 的 暂 停申购 情 形 且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暂 停 申购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2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临 时 停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 人 无法计 算 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3 、 连 续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开 放 日发生 巨 额 赎回, 导 致 本基金 的 现 金支付 出 现 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款 项 的 场 内 处 理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个 开 放 日内的 基 金 份额净 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 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对场外赎回申请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在当 日 接 受赎回 比 例 不低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 额的 10 %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申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 认 成 功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 募 说 明书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内通 知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暂 停结束 , 基 金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应 提 前 在指定 媒 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受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的 销 售 机 构 可 按 规 定 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四、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内转 托 管 是指持 有 人 将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在 注 册登记 系 统 内不同 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 托管的行为。 2 、 本 基金系 统 内 转托管 按 照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公司的 相 关 规定办 理 。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十五、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 系统转 托 管 是指持 有 人 将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在 注 册登记 系 统 和证券 登 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 基金跨 系 统 转托管 的 具 体业务 按 照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公司的 相 关 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 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寻找具有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 力 、 而 且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优 势 上 市 公 司 , 通 过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动 态 调 整 来 分 散 和 控 制风险,在注重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来获取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票投资 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 例 为 60%-95% , 权证 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比例不 超 过 3% , 现金或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三、投资理念 通过深入研究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环境、行业特征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精 选 具 有 良 好 内 生 性 成 长 或 外 延 式 扩 张 动 力 、 而 且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优 势 上 市 公 司 , 以此为基础进行积极投资管理,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5%×中国债券总 指数收益率。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环 境 、 市 场 状 况 、 行 业 特 性 等 宏 观 层 面 信 息 和 个 股 、 个 券 的 微 观 层 面 信 息 进 行 综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合分析,作出投资决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资组 合 比 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此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综 合 运 用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手段,对大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风险水平和它们之间的相关性 为 出 发 点 , 对 于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预 期 风 险 、 收 益 率 和 相 关 性 的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动 态 跟 踪 , 据 此 制 定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 则 和 调 整 范 围 , 并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调 整 , 以 达 到 控 制 风 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进行资产配置时所参考的主要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GDP) 增长率、 货币供应量及其变化、利率水平及其预期变化、通货膨胀率、货币与财政政 策、汇率政策等。 除基本面因素以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与风 险 水 平 的 因 素 , 观 察 市 场 信 心 指 标 、 行 业 动 量 指 标 等 , 力 争 捕 捉 市 场 由 于 低 效 或失衡而产生的投资机会。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前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评 估 并 作 必 要 调 整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亦 可 针 对 市 场 突 发 事 件 等 在 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各类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进行及时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可以分为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两个层面。 (1 )行业配置 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行业景气程度、拟投资上市公司代表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研 究 , 以 此 为 基 础 , 以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各 个 行 业 的 权 重 为 参 照,进行行业配置决策。 各行业之间的预期收益、风险及其相关性仍然是制定行业配置决策时的根 本 因 素 , 因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将 围 绕 着 对 它 们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因 素 或 指 标 展 开 , 主 要 包 括 各 行 业 竞 争 结 构 、 行 业 成 长 空 间 、 行 业 周 期 性 及 景 气 程 度 、 行 业 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供需情况、拟投资上市公司代表性、行业整体估值水平等 等。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通过对上述因素或指标的综合评估,基金管理人定期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水 平 , 并 据 此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的 行 业 配 置 进 行 调 整 。 如 果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基 金 管 理人亦可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对行业配置进行及时调整。 (2 )股票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行业、子行业、上市公司的详细分析来选 择具备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力、而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上市公司。 内生性成长动力方面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供需情况、竞争结 构 以 及 公 司 的 管 理 和 治 理 水 平 等 因 素 , 所 依 据 的 指 标 主 要 是 上 市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收益率(ROE)。 外延式扩张动力方面主要考虑上市公司整体上市、大股东资产注入的可能 性 以 及 公 司 的 并 购 价 值 和 整 合 前 景 等 , 将 重 点 关 注 上 市 公 司 和 关 联 方 的 优 质 资 产 状 况 和扩张 战 略 等因素 , 所 依据的 指 标 主要是 上 市 公司每 股 收 益(EPS ) 的 预 期增长幅度。 在 具 备 良 好 内 生 性 成 长 或 外 延 式 扩 张 动 力 的 备 选 股 票 构 成 的 股 票 池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绝 对 估 值 与 相 对 估 值 , 结 合 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对 其 股 票 的 内 在 价 值 进 行 判 断 并 与 当 前 股 价 进 行 比 较 , 对 股 票 的 投 资 价 值 做 出 判 断 。 所依据的指标包括上市公司未来预期利润水平、 预期市盈率水平等。 本基金奉行“成长与价值相结合”的选股原则,即选择具有良好内生性成 长 或 外 延 式 扩 张 动 力 、 而 且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优 势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同 时 , 投 资 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股票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 性 投 资 策 略 , 并 本 着 风 险 收 益 配 比 最 优 、 兼 顾 流 动 性 的 原 则 确 定 债 券 各 类 属 资 产的配置比例。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 形变预测、信用利差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2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A.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B.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 券; C.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D.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综 合 运 用 杠 杆 策 略 、 价 值 挖 掘 策 略 、 获 利 保 护 策 略 、 价 差 策 略 、 双 向 权 证 策 略 、 卖 空 保 护 性 的 认 购 权 证 策 略 、 买 入 保 护 性 的 认 沽 权 证 策 略 等 策 略获取权证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仔细研究资产支持证券池中资产的情况以及发行主体的资信,认 真分析相关证券的结构,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 析 、 流 动 性 评 估 等 方 法 来 评 估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风 险 收 益 。 重 点 关 注 具 有 以 下 一 项或多项特征的产品: (1 )有较高信用等级; (2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收益率较高; (3 )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 保护。 六、 投资管理体制及流程 1、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 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公 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跟 踪 和 调 整 , 以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研 究 部 提 供 相 关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和 证 券 选 择 建 议 , 并 负 责 构 建 和 维 护 股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票 池 。 交 易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的 日 常 交 易 , 对 交 易 情 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资管 理流程包括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和投资回顾 。 (1 )研究分析 研究部及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走访拟 投 资 公 司 或 其 他 机 构 , 进 行 深 入 细 致 的 调 查 研 究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挖 掘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 同 时 , 建 立 相 关 研 究 模 型 。 研 究 部 撰 写 宏 观 策 略 报 告 、 行 业 策 略 报 告 和 拟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等 报 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 究 部 和 投 资 管 理 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举 行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 讨 论 宏 观 经 济、行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范 围 , 审 批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以 及 重 大 投 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 等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并 结 合 研 究 人 员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 自 己 的 研 究 与 分 析 判 断 、 以 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和 市 场 整 体 情 况 , 构 建 并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 对 于 超 出 权 限 范 围 的 投 资 , 按 照 公 司 权 限 审 批 流 程 , 提 交 主 管 投 资 领 导 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议。 (3 )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 予 以 审 核 , 然 后 再 具 体 执 行 。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不 明 确 、 不 规 范 或 者 不 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 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回 顾 前 期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 并 提 出 下 期 的 操 作 思 路 , 作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策 的 参考。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 八、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本基 金 的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出资 或 者 买卖本 基 金 的基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 本 基 金 的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有 控 股关系 的 股 东或者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 (2 ) 持有现 金 或 者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的 比例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修 改 或取消 上 述 限制规 定 时 ,本基 金 不 受上述 投 资 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股东权 利 , 保护基 金 投 资者的利益; 4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债权人 权 利 ,保护 基 金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 年7 月17 日 复核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42,913,495.16 61.48 其中:股票


342,913,495.16 61.4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4,502,471.08 38.46 8 其他资产


341,583.22 0.06 9 合计





557,757,549.4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6,515,000.00 3.10 B 采矿业 11,325,072.00 2.12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C 制造业 203,187,679.16 38.1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39,413,600.00 7.40 E 建筑业 10,898,304.00 2.04 F 批发和零售业 30,108,160.00 5.6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173,780.00 1.9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21,291,900.00 4.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2,913,495.16 64.34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2017 年6 月30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沪港通股票。 3 、 报 告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十 名 股票投 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600795 国电电力 9,500,000 34,200,000.00 6.42 2 002050 三花智控 1,999,952 32,639,216.64 6.12 3 000651 格力电器 764,200 31,462,114.00 5.90 4 002322 理工环科 1,099,912 26,353,891.52 4.94 5 600146 商赢环球 732,500 23,703,700.00 4.45 6 300285 国瓷材料 1,156,100 22,775,170.00 4.27 7 601398 工商银行 4,055,600 21,291,900.00 4.00 8 600963 岳阳林纸 2,399,700 18,069,741.00 3.39 9 600872 中炬高新 950,500 17,394,150.00 3.26 10 000998 隆平高科 750,000 16,515,000.00 3.1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 告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名的前 五 名 债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6 、 报 告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名的前 十 名 资产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五 名 贵金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期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五 名 权证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该基金 该 报 告期内 投 资 前十名 证 券 的发行 主 体 均无被 监 管 部门立 案 调 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该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4,216.0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5,888.19 5 应收申购款 1,479.01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1,583.2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795 国电电力 34,200,000.00 6.42 重大资产重组 2 600146 商赢环球 23,703,700.00 4.45 重大资产重组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2013 年12 月 31 日 0.75% 1.00% -5.64% 1.02% 6.39% -0.02% 2014 年 1 月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4.86% 1.02% 40.83% 0.91% -5.97% 0.11% 2015 年 1 月1 日 -2015 年12 月 31 日 18.68% 2.07% 7.73% 1.86% 10.95% 0.21% 2016 年 1 月1 日 -2016 年12 月 31 日 -8.76% 1.50% -7.87% 1.05% -0.89% 0.45% 2017 年 1 月1 日 -2017 年6 月 30 日 5.09% 0.66% 7.84% 0.43% -2.75% 0.2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2017 年6 月 30 日 54.60% 1.42% 42.24% 1.21% 12.36% 0.21%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 券的应计利息、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 本 基金财 产 独 立于基 金 管 理人及 基 金 托管人 的 固 有财产 , 并 由基金 托 管 人保管。基金 投 资 形成的 存 放 或存管 在 基 金托管 人 以 外机构, 由 基金托 管 人 以 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基金托管人的保管职责仅限于保管权利行使依据。 2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因基金 财 产 的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 他 情形而 取 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因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 撤 销或者 被 依 法宣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本 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 市 的有价 证 券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 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5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数量 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 四位四 舍 五 入。国 家 另 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登记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 交 易数据 的 , 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差 达 到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托 管 人 无法准 确 评 估基金 财 产 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合有 关 基 金分红 条 件 的前提 下 , 本基金 每 年 收益分 配 次 数最多 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 资 。 登 记 在注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规定; 3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 基 金收益 分 配 方案由 基 金 管理人 拟 订 ,由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 依照《 信 息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 金红利 发 放 日距离 收 益 分配基 准 日 (即可 供 分 配利润 计 算 截止日 )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 、 在 收益分 配 方 案公布 后 , 基金管 理 人 依据具 体 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 付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1.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逐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章第一节中第 3 至第 8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最迟 于 新 的费率 实 施 日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 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 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各自 保 留 完整的 会 计 账目、 凭 证 并进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独 立的、 具 有 从事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等 机 构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项进行审计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经通 报 基 金托管 人 ,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可 以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更 换会计 师 事 务所后 在 2 日 内公告。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 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二、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 金年度 报 告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每 年结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 金半年 度 报 告: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上半年 结 束 之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 合 同生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不 编 制当期 季 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深 交 所 行 情 系 统 、 以 及 其 他 方 式 , 披 露 交 易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 金 发 生重大 事 件 ,有关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当在 2 日 内编 制 临 时报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十八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动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 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险等。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市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能 力 、 技 术 更 新 、 研 究 开 发 、 人 员 素 质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 从 而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本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多 样 化 投 资 来 分 散 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 因 违 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 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 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5、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暂时未达到上市条件而不能上市交易造成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 的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 具 有 对 股 票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虽 然 通 过 规 范 的 价 值 分 析 手 段 投 资 于 价 值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被 低 估 的 股 票 , 但 并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市 场 下 跌 的 风 险 和 个 股 风 险 , 在 市 场 大 幅 上 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五、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交易风险 本 基 金 属于在 交 易 所挂 牌 交 易 的上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 基 金 价格受 到 供 求 关 系 的 影 响 。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正 处 于 成 长 阶 段 , 市 场 仍 存 在 较 多 投 机 行 为 , 投 资 者 心 理 不 稳 定 , 因 此 可 能 能 使 本 基 金 份 额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某 些时候出现较大背离,从而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基 金合同 变 更 涉及本 基 金 基金合 同 第 九条第 ( 二 )款规 定 的 对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自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进 行 变 更,该 等 变 更应当 在 2 日内 由 基 金管理 人 进 行公告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职责终 止 , 在六个 月 内 没有新 基 金 管理人 、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合同 终 止 ,应当 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有 关规定 对 基 金财产 进 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 产 清 算组负 责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小 组成立 后 2 日内 应 就 清算小 组 的 成立进 行 公 告;清 算 过 程中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二十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 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基金 管 理 人依照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管 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4 、 在 符合有 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 提下, 决 定 本基金 的 相 关费率 结 构 和收费方式; 5 、 根 据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之规定 销 售 基金份 额 , 收取 申购费 及其它 法 律 法规规定的 费用; 6 、 依 据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 根 据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选 择 适当的 基 金 代销机 构 并 有权依 照 代 销协议 对 基 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利益依 法 为 基金进 行 融 资融券; 10、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它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 法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 责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等业务; 6 、 配 备足够 的 专 业人员 和 相 应的技 术 设 施进行 基 金 的注册 登 记 或委托 其 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得 以 基 金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分红款项;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的财务会计报告; 19、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 ;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2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4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托 管 人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告;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如 认 为 基金管 理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控制 、 监 察与稽 核 、 财务管 理 及 人事管 理 等 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本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以 基金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按照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的 投 资 指令, 及 时 办理清 算 、 交割事宜; (8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施; (12 )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款 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取 得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为必要条件。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份额发 售 机 构损害 其 合 法权益 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申购、赎回 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 在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范 围 内,承 担 基 金亏损 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 止的有 限 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还在 基 金 交易过 程 中 因任何 原 因 ,自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等的投票权。 (二)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5 、 提 高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准, 但 根 据本基 金 合 同相关 规 定 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三)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 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变更 基 金 的申购 费 率 、调低 赎 回 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除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合 同 规 定应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以 外的其 它 情 形。 (四)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由基金 管 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有 权自行 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但 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依法 自 行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 式 1 、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 必 须于会 议 召 开日前 30 天 在指 定 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用通讯 方 式 开会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召 集 人决定 通 讯 方式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 方 式 及截止时间。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 通讯方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开会。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B.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 集 人按本 基 金 合同规 定 公 布会议 通 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 内 连续公 布 相 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D.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 容 为 本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事 由所涉 及 的 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单 独 或 合并持 有 权 益登记 日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 以在大 会 召 集人发 出 会 议通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 ) 对于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交的提 案( 包括临 时 提 案), 大 会 召集人 应 当 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单独或 合 并 持有 权 利 登 记日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召集人 发 出 召开会 议 的 通知后 , 如 果需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行修 改 或 增加新 的 提 案,应 当 最 迟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日 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在 公 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当制 作 出 席会议 人 员 的签名 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会 议 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身 份 证号码 、 住 所地址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法 报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各项提 案 或 同一项 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由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人召 集 , 则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中 推 举 3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会议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决 结 果 有怀疑 , 可 以对投 票 数 进行重 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参 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通 过 的一般 决 议 和特别 决 议 ,召集 人 应 当自通 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定的 事 项 自 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 效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对 全 体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票投资 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 例 为 60%-95% , 权证 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比例不 超 过 3% , 现金或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比例限制 1、 投资禁止行为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5 ) 向本基 金 的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出资 或 者 买卖本 基 金 的基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 本 基 金的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有 控 股关系 的 股 东或者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 (2 ) 持有现 金 或 者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的 比例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 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3、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四、 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职责终 止 , 在六个 月 内 没有新 基 金 管理人 、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合同 终 止 ,应当 按 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规 定 对 基金财 产 进 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 清 算组负 责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 基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小 组成立 后 2 日内 应 就 清算小 组 的 成立进 行 公 告;清 算 过 程中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 争议的处理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本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人 之 间 因本基 金 合 同产生 的 或 与本基 金 合 同有关 的 争 议 可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调 解 解 决 。 自 一 方 书 面 要 求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六 十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日 内 如 果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或 调 解 方 式 解 决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 除 争议所 涉 内 容之外 , 本 基金合 同 的 其他部 分 应 当由本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继续履行。 六、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18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 法 发行上 市 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 他 经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 、 银行存 款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 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2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 (2 ) 持有现 金 或 者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的 比例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 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 作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 3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本基 金 的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出资 或 者 买卖本 基 金 的基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 本 基 金的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有 控 股关系 的 股 东或者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 以 上 名 单 发 生 变 化 的 , 应 及 时 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4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 管 人 依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对于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对 手 的 名单。 基 金 托管人 在 收 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电话 或 回 函确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金托 管 人 于收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日内 电 话 或回函 确 认 收到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电 话 或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负 责 向 相 关 责 任 人 追 偿。 5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与 存 款银行 建 立 定期对 账 机 制,确 保 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应根 据 相 关规定 , 就 本基金 银 行 存款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托 管 人 应加强 对 基 金银行 存 款 业务的 监 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4 )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在开 展 基 金存款 业 务 时,应 严 格 遵守《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算。 6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 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7 、 基 金托管 人 应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对 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8 、 基 金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和 协助基 金 托 管人的 监 督 和核查 , 在 规定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反 馈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9 、 基 金管理 人 无 正当理 由 , 拒绝、 阻 挠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本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 管 人 按照规 定 开 立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证券 账 户 和债券 托 管 账户。 (4 ) 基金托 管 人 对所托 管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 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对存放或存管在第三方机构并 处 在 第 三 方 实 际 控 制 下 的 托 管 资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仅 限 于 保 管 托 管 资 产 的 行 使 依 据 或 权 利 证 明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2、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 更名 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建信优势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银行存款 账户的更名 和管理。 (2 ) 基金托 管 人 应以基 金 的 名义在 其 营 业机构 开 立 基金的 资 金 账户或 依 据 监 管 部 门 批 复 对 原 资 金 账 户 进 行 更 名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托 管 人 可以通 过 申 请开通 本 基 金银行 账 户 的企 业 网 上 银行业 务 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 基金银 行 存 款账户 的 管 理应符 合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票 据 法 》、《 人 民 币银行账 5 户结算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人民币利率 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6 ) 基金托 管 人 应严格 管 理 基金在 基 金 托管人 处 开 立的银 行 存 款账户 、 及 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3、 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 更名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监管部门批复对 原 证 券 账户进行更名。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 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4、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在 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司以 本 基 金的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共同 代 表 基金签 订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债 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5、 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0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6、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正本,并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以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按 照 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总数的数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盖 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盖 章 后 , 将 复 核 结 果 以 加 密 传 真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待 条 件 成 熟 后 , 双 方 可 协 商 采 用 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 市 的有价 证 券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2 5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 责。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 决方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 决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 仲 裁 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3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被 依 法 取消基 金 托 管资格 或 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 理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被 依 法 取消基 金 管 理资格 或 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生《 基 金 法》、 《 销 售办法 》 、 《运作 办 法 》或其 他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终止事项。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 、 周 到 的 全 方 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 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 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一 至 每 周 五 ,9 :00 ~17 :00 的 人 工 电 话 咨 询 服 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 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5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 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查询 : 客 户可通 过 网 站查询 基 金 净值、 产 品 信息、 建 信 资讯、 公 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查询 : 投 资人可 通 过 网上“ 账 户 查询” 服 务 查询账 户 信 息,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人 还 可 通 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问题 : 汇 集了客 户 经 常咨询 的 一 些热点 问 题 ,帮助 客 户 更好地 了 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留言 : 通 过网上 客 户 留言服 务 , 可将投 资 人 的疑问 、 建 议及联 系 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 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 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 ” 或 者 “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 理 财 资 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 号 与 基 金 账 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 户 信 息 ,输入 查 询 密码错 误 累 计达 6 次 账户 即 被 锁定。 此 时 可致电 客 服 电话转 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 在 两 个 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自 2017 年3 月19 日至2017 年9 月18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6-12 2 关 于 凤 凰 金 信 增 加 代 销 建 信 基 金 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6-05 3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4-24 4 关 于 新 增 华 融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4-20 5 关 于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03-31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 文 件 1、《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4、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优势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0 本 页 无 正文, 为 《 建信优 势 动 力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 招 募说明 书 》 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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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 一 七 年 十月 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