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深300ETF(159912)

深30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深证 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





基 金管 理 人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1 年 6 月 7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86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 投资者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投资” 章节中有关 “风险收益特征” 的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 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和 其 他 销 售机 构 ) 根 据相 关 法 律 法规 对 本 基 金进 行 “ 销 售适 当 性 风 险评 价 ” , 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 “风险等级评价” 与 “基金的投资” 章节中 “风险收益特征” 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 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16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有关基金管理人的内容截 至招书公告日 。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42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4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5 十一、基金的投资 61 十二、基金的业绩 71 十三、基金的财产 7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75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8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86 十九、风险揭示 9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5 二十六、备查文件 136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基金” ) 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 为 本 身 即表 明 其 对 基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 细则》定义的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即 指经依 法募集的, 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 金, 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 赎回, 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联接基金




















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深证 300 交易型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 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 及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 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 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认购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兑换为 《基金合同》 约定的对价资产 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 制并发布的深证 300 指 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 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 达到复制指 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 数量的现金 现 金 差 额




















指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T 日收盘 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 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者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 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 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 整数倍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的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计 算 并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简 称 IOPV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在 T 日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公 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 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预先冻结 基金份额折算














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 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 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标 的 指 数 增长率差额之日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指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 观事件。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 理 人 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6 幢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21 楼-23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 2005 年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 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 任董事长。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厦 门大学会计学博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 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 行长、 副局长,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 二处副处长, 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稽核总部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肖顺喜先生,2004 年 4 月 20 日担任董事。 国籍: 中国,1963 年出生, 复 旦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大学 EMBA 。 现 任 东 航 金 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党 委 书 记 , 东 航 集 团 财 务 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东航国际控股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东航国际金融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程峰先生,2016 年 11 月 20 日担任董事。 国籍: 中国,1971 年出生, 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瑞力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团委副书记、 书记, 上海机械进 出口(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副处长, 上 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办公室、 信息中心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经理, 上 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经理, 上海 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 事长,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晖先生, 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董事, 总经理。 国籍: 中国, 1971 年出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汇添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 )先生 ,2007 年 3 月 2 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 美国,1953 年 出 生 ,哈 佛 大 学 商学 院 工 商 管理 硕 士 , 哈佛 大 学 肯 尼迪 政 府 学 院 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高级研究学者。 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 深 圳分行行长,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 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林志军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香港,1955 年出 生,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加拿大 Saskatchewan 大学工商管理理学硕士。现任 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院长、 教授、 博导, 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财务处会 计。 五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 现 为德勤) 加拿大多伦多分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所审计员, 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副教 授, 伊利诺大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 国际会计 教育与研究中心访问学者, 美国斯 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 经济 系访问学者,加拿大 Lethbridge 大 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tenured) , 香 港 大 学 商 学 院 访 问 教 授 , 香 港 浸 会 大 学 商 学 院会计与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2011 年 12 月 19 日担任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1971 年出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 中 欧 陆 家 嘴国 际 金 融 研究 院 特 邀 研究 员 , 《 第一 财 经 日 报》 创 刊 编 委之 一 , 第 一 财 经 频 道 高端 对 话 节 目《 经 济 学 人》 栏 目 创 始人 和 主 持 人, 《 波 士 堂》 栏 目 资 深 评论员。 曾任 《解放日报》 主任记者, 《第一财经日报》 编委,2002-2003 年期间 受邀成为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 2004 年 10 月 20 日担任监事,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任监事会主 席 。 国 籍 :中 国 ,1963 年 出 生 ,大 学 学 历 ,会 计 师 、 非执 业 注 册 会计 师 职 称 。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 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投资公司财务主管、 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2015 年 9 月 8 日担 任监事。国籍:中国,1973 年出生,硕士 研究生, 注册会计师。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 任。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 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金 信 证 券 规 划发 展 总 部 总经 理 助 理 、秘 书 处 副 主任 ( 主 持 工作 ) , 东 方证 券 研 究 所 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监事, 国籍: 中国,1978 年出生, 国际金融 学硕士。 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曾任职 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 国籍: 中 国,1977 年出生, 中 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监 。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 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 国籍: 中 国,1977 年出生, 华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 年 8 月 8 日担任 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 年出生,北 京大学理学博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监 。 曾任职 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 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 任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 绍) 雷继明先生,2012 年 3 月 7 日担 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 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2011 年 12 月加盟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2013 年 1 月 7 日担任 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金 融经济学硕士。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 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 负责投资银行、 证券投资研究, 以及基金产品策 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2015 年 8 月 5 日担 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2 年出生, 金融学硕士。 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专户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 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 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2005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骁先生,2017 年 3 月 3 日担任 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9 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 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 处 长, 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 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 建总行信息技术管 理部副总经理, 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任, 建总行信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 (副总经理级) 。2016 年 9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李鹏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任督察长。 国籍: 中国,1978 年出生, 上 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 融部副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2015 年 3 月加 入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赖中立先生,国籍:中国,学历: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金融学硕士, 10年证券从业经验。 从业经历: 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分析师。 2010 年8 月加 入 汇 添 富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金 融工 程 部 分 析师 、 基 金 经 理助理。 2012年11月1日至今任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2014 年3月6日至今任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QDII )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1月6日至 今任汇添富深证300ETF 基金、 汇添富深证300ETF 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5 月26 日至2016 年7 月13 日任汇添富香港优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29 日 至 今 任 汇 添 富 中 证 环 境 治 理 指 数 (LOF )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2017 年5 月18 日至今任汇添富优选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过蓓蓓女士,国籍:中国,学历:中国 科学技术大学金融工程博士研究生, 6 年证券从业经验。 从业经历: 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助理分析 师、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6 月 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任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8 月 3 日至今任中证主要消费 ETF 基 金、中证医药卫 生 ETF 基 金、 中证能源 ETF 基 金、 中证金融地产 ETF 基金、 汇添富中证主要消 费 ETF 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 18 日至今任汇添富深证 300ETF 基金、 汇添富深证 300ETF 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今任汇添富 中证生物科技指数(LOF )基 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9 日 至今任汇添富 中证中药指数(LOF ) 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吴振翔先生, 2011年9月16 日至2013年11月7日任深证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汪洋先生, 2013年9月13日至2015年1月6日任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 韩贤旺先生 (首席经济学家) 、 王栩 (权益投资总监) 、 陆文磊 (总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劳杰男(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 足额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经 理 的 承诺


1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严 格 遵 守 现行 有 效 的 相关 法 律 、 法规 、 规 章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发生。


2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法》 、 《 基 金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加 强 人 员 管理 , 强 化 职业 操 守 , 督促 和 约 束 员工 遵 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勤 勉 的 原 则为 基 金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风险 管 理 体 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 风 险 和 道 德 风 险 四 大 类 , 其 中 , 投 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 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 ) 营 造良 好 的 风 险管 理 文 化 和内 部 控 制 环境 , 使 风 险意 识 贯 穿 到每 位 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 ) 建 立完 善 的 风 险管 理 组 织 体系 , 切 实 保证 风 险 管 理部 门 的 独 立性 和 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 ) 确 保风 险 管 理 制度 的 严 肃 性, 保 证 风 险管 理 制 度 在投 资 管 理 和经 营 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 ) 运 用合 理 有 效 的风 险 指 标 和模 型 , 实 现风 险 事 前 配置 和 预 警 、事 中 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 ) 建 立和 推 进 员 工 职 业 守 则 教育 和 专 业 培训 体 系 , 确保 员 工 具 备良 好 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 ) 建 立风 险 事 件 学习 机 制 , 认真 剖 析 各 类风 险 事 件 ,汲 取 经 验 和教 训 ,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 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 添 富 风 险管 理 组 织 结构 图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1 ) 董 事会 对 公 司 风险 管 理 负 有最 终 责 任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员 会 与 督察长。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要 负 责 审 核 和 指 导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公 司 的 整 体 风 险 水 平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 督 察 长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监 督 检 查 受 托 资 产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制情况。 (2 ) 经 营管 理 层 负 责风 险 管 理 政策 、 风 险 控制 措 施 的 制定 和 落 实 ,经 营 管 理 层 下 设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主 要 负 责 审 议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流 程,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 ) 稽 核监 察 部 是 风险 管 理 的 职能 部 门 。 稽核 监 察 部 负责 投 资 组 合市 场 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 ) 各 职能 部 门 负 责从 经 营 管 理的 各 业 务 环节 上 贯 彻 落实 风 险 管 理措 施 , 执 行 风 险 识 别 、 风 险 测 量 、 风 险 控 制 、 风 险 评 价 和 风 险 报 告 等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并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 价、风险报告等内容。 (1 ) 风 险识 别 是 指 对现 实 以 及 潜在 的 各 种 风险 加 以 判 断、 归 类 和 鉴定 风 险 性质的过程。 (2 ) 风 险测 量 是 指 估计 和 预 测 风险 发 生 的 概率 和 可 能 造成 的 损 失 ,并 根 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经 营 管 理层 审计与风险管 理 委 员会 董事会 风 险 控 制委员 会 各 职 能 部门 稽 核 监 察部 督察长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3 ) 风 险控 制 是 指 采取 相 应 的 措施 , 监 控 和防 止 各 种 风险 的 发 生 ,实 现 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 ) 风 险评 价 是 指 分析 风 险 识 别、 风 险 测 量和 风 险 控 制的 执 行 情 况和 运 行 效果的过程。 (5 ) 风 险报 告 是 指 将风 险 事 件 及处 置 、 风 险评 价 情 况 以一 定 程 序 进行 报 告 的过程。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 责 任 制 、 规 范 的 岗 位 管 理 措 施 、 完 整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全 系 统 、 严 格 的 授 权 控 制 、 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适 时 性 原 则 , 制 订 了 系 统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 部 控 制 的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控 制 、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以 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不 同 阶 段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 和 岗 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 研究部制度》 ,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 汇添富基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 保 证 投 资 决 策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要 求 , 同 时 设 立 了 汇 添 富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对 于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与 防 火 墙 制 度 , 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 完 善 相 关 的 安 全 设 施 , 交 易 流 程 将 严 格 按 照 “ 审核 — 执行 — 反馈 — 复核 — 存档 ” 的 程 序 进 行 , 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 《 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 露 工 作 , 进 行 信 息 的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 并 将 定 期 对 信 息 披 露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管 理 人 的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由 先 进 的 计 算 机 系 统 构 成 , 通 过 了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程标准的 认 证 , 并 有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信 息 技 术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等 管 理 措 施 , 对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进 行 即 时 保 存 和 备 份 , 重 要 数 据 实 行 异 地 备 份 并 且 长 期 保 存 , 确 保 了 系 统 可 靠 、 稳 定 、 安 全 地 运 行 。 在 人 员 控 制 方 面 , 对 信 息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有 关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的 统一培训和考核;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金管理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通 过 事 前 防 范 、 事 中 检 查 、 事 后 监 督 的 方 式 发 现 、 堵 截 、 杜 绝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中 存 在 的 各 种 风 险 。 具 体 措 施 包 括 : 采 用 了 目 前 最 先 进 的 基 金 核 算 软 件 ; 基 金 会 计 严 格 执 行 复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采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托 管 银 行 双 人 同 步 独 立 核 算 、 相 互 核 对 的 方 式 ; 每 日 制 作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估 值 系 统 电 子 数 据 的 备 份 , 同 时 打 印 保 存 书面的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 有 效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开 的 任 何 会 议 , 调 阅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 并制订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监察制度》 ,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工 作 流 程 , 监 督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有 关 情 况 ; 检 查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执 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险控制制度。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8 人,平均 年龄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745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财资》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清 算 、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 复 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SAS70)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 行 托 管 服 务在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方 面 的 健 全性 和 有 效 性的 全 面 认 可, 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 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 部 门 ( 内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资 产 托管 部 内 设 风险 控 制 处 及资 产 托 管 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 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性 原 则 。 托管 业 务 的 各项 经 营 管 理活 动 都 必 须有 相 应 的 规范 程 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性 原 则 。 托管 业 务 经 营活 动 必 须 在发 生 时 能 准确 及 时 地 记录 ; 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 审 慎性 原 则 。 各项 业 务 经 营活 动 必 须 防范 风 险 , 审慎 经 营 , 保证 基 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性 原 则 。 内控 制 度 应 根据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及 经营 管 理 的 需要 适 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性 原 则 。 设立 专 门 履 行托 管 人 职 责的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操 作人 员 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的 隔 离 制 度。 资 产 托 管业 务 与 传 统业 务 实 行 严格 分 离 , 建立 了 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检 查 。 主 管行 领 导 与 部门 高 级 管 理层 作 为 工 行托 管 业 务 政策 和 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控 制 。 资 产托 管 部 严 格落 实 岗 位 责任 制 , 建 立“ 自 控 防 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控 制 。 资 产托 管 部 通 过制 定 计 划 、编 制 预 算 等方 法 开 展 各种 业 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风 险 管 理 。资 产 托 管 部通 过 稽 核 监察 、 风 险 评估 等 方 式 加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安 全 控 制 。我 们 通 过 业务 操 作 区 相对 独 立 、 数据 和 传 真 加密 、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 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准 备 与 响 应。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建 立 专门 的 灾 难 恢复 中 心 , 制定 了 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 间 演 练 发展 到 现 在 的“ 随 机 演 练” 。 从 演 练结 果 看 , 资产 托 管 部 完全 有 能 力 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1 ) 资 产托 管 部 内 部设 置 专 职 稽核 监 察 部 门, 配 备 专 职稽 核 监 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组 织 结 构 ,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 完善 的 风 险 管理 体 系 需 要从 上 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健 全 规 章 制度 。 资 产 托管 部 十 分 重视 内 控 制 度的 建 设 , 一贯 坚 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 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 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和 有 关基 金 法 规 的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违 反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议 或 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电 话:0755-83516089 传 真:0755-83515567 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 )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5)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9)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 话:0871-3577398 传 真:0871-3578827 10)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 -889-5618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网址:www.e5618.com


11) 齐鲁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客服电话:95562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传真:021-38565955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 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74078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7) 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要 求 , 选择 其 他 符 合要 求 的 机 构代 理 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 记结 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严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 三 ) 律 师事 务 所 和 经办 律 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陈颖华 ( 四 )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和经 办 注 册 会计 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陈露、蔺育化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2011年6月7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886号文件核准募集。 ( 一 ) 基 金的 类 型 及 存续 期 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 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 二 ) 募 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


( 三 )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 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 ( 五 ) 发 售方 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网 上 系 统 以 现 金 进 行 的 认 购 ;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是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现 金 进 行 认 购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是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以 股 票 进 行 认 购 。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和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的 具 体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确 认结果为准。 (六)募 集场 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场 所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章节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 部分和本基金发售公告 。 (七)基 金份 额 面 值 和认 购 价 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 元。 ( 八 )认购 开户


1 、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需 具 有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1 )已有深圳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不 必 再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2 ) 尚 无 深 圳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需 在 认 购 前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到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深 圳 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户 手 续 。 有 关 开 设 深 圳A 股 账 户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账户 只 能 进 行基 金 的 现 金认 购 及 二 级市 场 交 易 ,如 投 资 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深圳A 股账户。 (2 ) 已 购买 过 由 汇 添富 基 金 管 理股 份 有 限 公司 担 任 注 册登 记 机 构 的基 金 的 投 资 者 , 其 拥 有 的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不 能 用 于 认 购 本基金。 (九)认 购费 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份额的0.8% , 认购费率如 下表所示: 购买份额(M ) 认购费率 M <50 万 0.8% 50 万≤M<100 万 0.4% M≥100 万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认购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时 可 参 照 上 述 费 率 结 构 , 按 照 不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高于0.8% 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十 ) 网 上现 金 认 购 1 、 认 购 时间 详 见 本 基金 《 发 售 公告 》 。 个 人投 资 者 和 机构 投 资 者 在认 购 期 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随到随得。 2 、 认 购 限额 : 网 上 现金 认 购 以 基金 份 额 申 请。 单 一 账 户每 笔 认 购 份额 需 为 1,000 份 或 其 整 数 倍 , 最 高 不 得 超 过99,999,000 份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累计认 购份额不设上限。 3 、 认 购 申请 : 投 资 者在 认 购 本 基金 时 , 需 按发 售 代 理 机构 的 规 定 备足 认 购 资金,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报 , 不 可 撤 单 , 申 报 一 经 确 认 , 认 购 资 金 即被冻结。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 间 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有 。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计 入 基金财产。利息与具体份额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 份本基金 , 假 设 该 发 售 代 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 ,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 1,000× (1+0.8%) =1,008 元 认购佣金=1× 1,000× 0.8% =8 元 净认购金额=1× 1000=1000 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 元资金 ,方可认购到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 十 一 ) 网下 现 金 认 购 1 、 认 购 时间 详 见 本 基金 《 发 售 公告 》 。 个 人投 资 者 和 机构 投 资 者 在认 购 期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内通过网下现金认购,随到随得。 2 、 认 购 限额 : 网 下 现金 认 购 以 基金 份 额 申 请。 投 资 者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办 理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的 , 每 笔 认 购 份 额 须 在5 万 份 以 上( 含5 万份)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 认 购 手 续 :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认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款 项 利 息 数 额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记 录 为 准 。 利 息 折 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认购价格 例 : 某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购10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则 需 准 备 的 资 金 金 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 100,000× (1+0.8%) =100,800 元 认购费用=1× 100,000× 0.8% =800 元 净认购金额=1× 100,000=100,000 元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 份,需准备100,800 元资 金。


5 、T 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交 的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申 请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T +1 日 进 行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的 清 算 交 收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预 先 开 设 的 基 金 募 集专户。 ( 十 二 ) 网下 股 票 认 购 1 、 认 购 时间 详 见 本 基金 《 发 售 公告 》 ,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间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 、 认 购 限 额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以 单 只 股 票 股 数 申 报, 用 以 认 购 的 股 票 必 须 是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深证300 指数 成 份 股 和已 公 告 的 备选 成 份 股 。单 只 股 票 最低 认 购 申 报股 数 为1000 股, 超过1000 股 的 部 分 须 为100 股 的 整 数 倍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累计 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 、 认 购 手 续 :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需按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的 规定, 到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发 售 代 理 机构 网 点 办 理认 购 手 续,并 备 足 认 购股 票 。 网 下股 票 认 购 申 请 提 交 后 不 得 撤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对 投 资 者 申 报 的 股 票 进行冻结。 4、特殊情形 (1) 已公告 的将被调出深证300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 限 制 个 股 认 购 规 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日 前3 个 月 个 股 的 交 易 量 、 价格 波 动 及 其他 异 常 情 况, 决 定 是 否对 个 股 认 购规 模 进 行 限制, 并 在 网下 股 票 认 购 日前3 个 工 作日 公 告 限 制认 购 规 模 的个 股 名 单 。认 购 规 模 受限 的 指数成 份股除上述情形(1) 之外 一般不超过50只。 (3) 临 时 拒 绝 个 股 认 购 : 对 于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间 价 格 波 动 异 常 或 认 购 申 报 数 量 异 常 的 个 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 经 公 告 ,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该 股 票 的 认 购 申 报。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 账 户 汇 总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T 日 日 终 (T 日 为 本 基 金 发 售 期 最 后 一 日 ) , 基 金 管 理 人 初 步 确 认 各 成 份 股 的 有 效 认 购 数 量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确认数据, 将 投 资 者 申 请 认 购 的 股 票 过 户 至 本 基 金 组 合 证 券 认 购 专 户 , 完 成 验 资 后 划 入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计 算 认 购 份 额 , 并 根 据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数 据 计 算 投 资 者 应 以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支 付 的 佣 金, 从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份 额 中扣除, 为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投 资 者 净 认 购 份 额 明 细 数 据 进 行 投 资 者 认 购 份 额 的 初 始 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00 / T i 1 ? ? ? ? n i 有效认购数量 日的均价 只股票在 第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其中: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1)i 代表 投资者 提交 认购申 请的 第i 只股 票 ,n代 表投 资者提 交的 股票总 只 数,n≦300。 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 “ 第i 只股票在T 日的均价 ”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T 日行情 数据, 以 该股 票 的 总 成交 金 额 除 以总 成 交 股 数计 算, 以 四舍 五 入 的 方法 保 留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若 该 股 票 在T 日 停 牌 或 无 成 交, 则 以 同 样 方 法 计 算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均 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 在T 日至登 记结算机构 进行股票过 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除 息、送 股( 转增) 、 配 股 等 权 益 变 动, 则 由 于 投 资 者 获 得 了 相 应 的 权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如 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 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1 +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1 +每股配股比例) ④ 送 股 且 配 股 : 调 整 后 价 格 =(T 日 均 价 + 配 股 价× 配 股 比 例)/(1 +每股送股 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 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 每 股 现 金股利或股息)/(1 +每 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 ) “ 有 效 认 购 数 量 ” 是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的 并 由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完 成 清 算 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 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 为: ? ? ? ? ? ? n j j j p w q p Cash q 1 max / % 105 ) ( max q 为 限 制 认 购 规 模 的 单 只 个 股 最 高 可 确 认 的 认 购 数 量 , Cash 为 网 上 现 金 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j j q p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 理 人 全 部 或 部 分 临 时 拒 绝 的 个 股 以 外 的 其 他 个 股 当 日 均 价 和 认 购 申 报 数 量 乘 积, w 为 该 股 按 均 价 计 算 的 其 在T 日 深证300 指 数 中 的 权 重( 认 购 期 间 如 有 深证 300 指 数 调 整 公 告,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公 告 调 整 后 的 成 份 股 名 单 以 及 深 证300 指数 编 制 规 则 计 算 调 整 后 的 深 证300 指数构成权重, 并 以 其 作 为 计 算 依 据),p 为该股在T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 限, 则 根 据 认 购 日 期 的 先 后 按 照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式 确 认 。 如 同 一 天 申 报 的 个 股 认 购 数量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 间 发 生 司 法 执 行,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确 认 的 实 际 过 户 数 据 对 投 资 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认购费用(佣金)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投资者只可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 费 用 ; 通 过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 在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若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费用(佣金)比率; 若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支付认购佣金,则: 认购佣金= 认购份额/(1+ 佣金比率)× 佣金比率。 8、特别提示 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 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 十 三)募集 资 金 利 息与 募 集 股 票权 益 的 处 理方 式 募集期间现金认购资金全部存入本基金募集专户,投资者现金认购款项在 募 集 期 间 前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后 ,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投 资 者 的 账 户 。 募 集 股 票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日 至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股 票 过 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四)募集 期 间 的 资金 、 股 票 与费 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过户至本基金组 合证券认购专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金财产中列支。 ( 十 五 ) 基金 募 集 情 况 本 基 金 募 集期 限 为2011年8 月15 日至2011 年9月9 日 。 经会 计 师 事 务所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521,487,312.00 份 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61,679.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6,755户。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备 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 面 确 认 之日 起 ,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予以冻结。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时 募 集 资金 的 处 理 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发售代理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 三 ) 基 金存 续 期 间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四 ) 本 基金 基 金 合 同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正式生效。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八 、 基 金 份额 折 算 和 变更 登 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 一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的时 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 二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的原 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 三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的方 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 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九 、 基 金 份额 的 交 易 ( 一 ) 基 金上 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基 金上 市 日 前 至少 3 个 工作 日 发 布 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1 月 24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二 ) 基 金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 三 ) 暂 停上 市 交 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 四 ) 终 止上 市 交 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收 到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终 止 基金 上 市 的 决定 之 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4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以深证 300 指 数为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 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 五 ) 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IOPV) 的 计 算 与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 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 赎 回清单 中可 以用现 金替 代成份 证券 的数量 与最 新成交 价相 乘之和+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 禁 止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的 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十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一 ) 申 购与 赎 回 场 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予以公告。 ( 二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开 始 办理 申 购 赎 回的 具 体 日 期前 2 日 在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 体 及 基 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公告。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 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基金 可暂停办理申购。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投 资 者应 当 在 开 放日 办 理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开 放 日 的具 体 业 务 办 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 对申购、 赎回开放日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1 月 24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 三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 本 基 金的 申 购 对 价、 赎 回 对 价包 括 组 合 证券 、 现 金 替代 、 现 金 差额 及 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 申 购 、赎 回 应 遵 守《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基 金 业 务实 施 细 则》的规定。 5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基 金 运 作 的实 际 情 况 并在 不 影 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实 质 利 益 、 不 违 背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则 的 情 况 下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四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 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 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投资者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销售网点 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清算和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 赎回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 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 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 现金替代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 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 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 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 ( 五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数额 限 制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 160 万份,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对价 、 费 用 及其 用 途 1 、 申 购 对价 是 指 投 资者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应 交付 的 组 合 证券 、 现 金 替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是 指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交 付 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 投 资 者在 申 购 或 赎回 基 金 份 额时 ,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可 按 照 一 定的 标 准 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3、申购赎 回清单 由基 金管理人编 制。T 日的 申购赎回清 单 在当日深 圳证 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 殊 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 格式参见招募说明书。 (七)申 购赎 回 清 单 的内 容 与 格 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 回清单 公告 内容包括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所对 应的组合证 券、现 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 基 金 运 作 的 效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制 定 具 体 的 现 金 替 代 方 法 时 遵 循 公 平 及 公 开 的 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1) 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 (标志为 “ 禁止 ” ) 、可以现金替 代(标志为“ 允许”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 “ 必须” )。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 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 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 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 代 金 额 =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T-1 日 收 盘 价× (1 + 现 金 替 代 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 买 入 价 格 加 上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后 与 申 购 时 的 最 新 价 格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保 证 金 率 , 并 据 此 收 取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 管理人在 申 购赎回清单 中公布现金 替代保证金 率,并据此 收取替 代金额。 在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 (简称为T+2日) 内,基 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2 日日终,若已购入 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 与交易费用)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加上按照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若自T 日起 ,深圳证券 交易所正常 交易日已达 到20日而该 证券正 常 交 易 日 低于2 日 , 则以 替 代 金 额与 所 购 入 的部 分 被 替 代证 券 实 际 购入 成 本 加 上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 日起第21 个交易日) ,基金 管 理 人 将 应 退 款 和 补 款 的 明 细 数 据 发 送 给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现 金 替 代 多 退 少 补 资 金 的 清 算 ;T +2 日 后 第2 个 工 作 日( 若 在 特 例 情 况 下, 则为T 日 起第22个交易日)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 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 投 资 者 使 用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一 定 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第 ) 现金替代比例( 1 % 100 1 日日收 盘 - 经 除 权调整的T i % n 1 i ? ? ? ? ? ? ? T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 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于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 原 则 等 原 因 认 为 有 必 要 实 行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成 份证券。 ② 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公 告 替 代 的 一 定 数 量 的 现 金 , 即 “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 额是指由基 金管理人估 计并在T 日 申购赎回清 单中公 布的 当日现 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 预 估 现 金 差 额 =T-1 日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的数量与T 日经除权 调整的前收 盘价乘积之 和+申购赎 回清单中禁 止用现金替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前 收 盘 价 由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供 。 另 外 , 若T 日为 基 金 分 红 除 息 日 , 则 计 算 公 式 中 的 “T-1 日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需 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 现 金 差 额 =T 日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数量与T 日 收 盘 价 相 乘 之 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用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T+1 日 公 告 的T 日 现 金 差 额 进 行 资 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 正 数 , 则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支 付 相 应 的 现 金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负 数 , 则 投 资 者 将 根 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 则 投 资 者 将 根 据 其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 如 现 金 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示例) 最新公告日期:2017-09-15 基金名称: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159912 标的指数代码:399007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单位:元) :2356.6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2099770.14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4125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2326.4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1600000.00 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无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是 是否允许赎回:是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50% 成份股信息内容: 交 易日期 股 票代码 股 票名称 股 票数量 现 金替代 标志 现 金替代 保证 金率 固 定替代 金额 2017/9/15 000001 平安银行


35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002 万科A


17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006 深振业A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008 神州高铁


7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009 中国宝安


8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012 南玻A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027 深圳能源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028 国药一致


0 必须


3,826.41 2017/9/15 000031 中粮地产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039 中集集团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046 泛海控股


7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050 深天马A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059 华锦股份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060 中金岭南


7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061 农产品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062 深圳华强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063 中兴通讯


10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066 中国长城


8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069 华侨城A


1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078 海王生物


7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100 TCL 集团


3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156 华数传媒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157 中联重科


20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166 申万宏源


28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333 美的集团


18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338 潍柴动力


20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400 许继电气


300 允许


15.00%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2017/9/15 000402 金融街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413 东旭光电


1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415 渤海金控


8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423 东阿阿胶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425 徐工机械


19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488 晨鸣纸业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503 海虹控股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516 国际医学


7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519 中兵红箭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538 云南白药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539 粤电力A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540 中天金融


1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547 航天发展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555 神州信息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559 万向钱潮


6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563 陕国投A


6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564 供销大集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566 海南海药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568 泸州老窖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581 威孚高科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592 平潭发展


6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598 兴蓉环境


8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617 中油资本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623 吉林敖东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625 长安汽车


9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627 天茂集团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630 铜陵有色


27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651 格力电器


20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656 金科股份


1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661 长春高新


0 必须


8,952.80 2017/9/15 000671 阳光城


7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685 中山公用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686 东北证券


6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687 华讯方舟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690 宝新能源 7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697 炼石有色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709 河钢股份 19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712 锦龙股份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718 苏宁环球 6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725 京东方A 106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728 国元证券 8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729 燕京啤酒 600 允许 15.00%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2017/9/15 000732 泰禾集团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738 航发控制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750 国海证券 1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758 中色股份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762 西藏矿业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768 中航飞机 6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776 广发证券 1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778 新兴铸管 9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783 长江证券 1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786 北新建材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792 盐湖股份 6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793 华闻传媒 8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800 一汽轿车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806 银河生物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807 云铝股份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825 太钢不锈 10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826 启迪桑德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829 天音控股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839 中信国安 1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858 五粮液 8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876 新希望 9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878 云南铜业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883 湖北能源 9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887 中鼎股份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895 双汇发展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898 鞍钢股份 6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901 航天科技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917 电广传媒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930 中粮生化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937 冀中能源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938 紫光股份 0 必须


3,693.06 2017/9/15 000957 中通客车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959 首钢股份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960 锡业股份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961 中南建设 8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963 华东医药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970 中科三环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977 浪潮信息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979 中弘股份 18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983 西山煤电 7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988 华工科技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997 新大陆 300 允许 15.00%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2017/9/15 000998 隆平高科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0999 华润三九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1979 招商蛇口 8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01 新和成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02 鸿达兴业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04 华邦健康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07 华兰生物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08 大族激光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10 传化智联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13 中航机电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18 华信国际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19 亿帆医药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24 苏宁云商 15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27 分众传媒 1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30 达安基因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38 双鹭药业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44 美年健康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49 紫光国芯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51 中工国际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65 东华软件 7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74 国轩高科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75 沙钢股份 0 必须


8,753.16 2017/9/15 002081 金螳螂 6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85 万丰奥威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092 中泰化学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108 沧州明珠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120 韵达股份 0 必须


2,073.60 2017/9/15 002129 中环股份 0 必须


6,245.92 2017/9/15 002131 利欧股份 1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138 顺络电子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142 宁波银行 10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146 荣盛发展 8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152 广电运通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153 石基信 息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155 湖南黄金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168 深圳惠程 0 必须


6,065.43 2017/9/15 002176 江特电机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179 中航光电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183 怡亚通 6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185 华天科技 7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191 劲嘉股份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195 二三四五 800 允许 15.00%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2017/9/15 002202 金风科技 9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217 合力泰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223 鱼跃医疗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230 科大讯飞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236 大华股份 7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241 歌尔股份 8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250 联化科技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252 上海莱士 0 必须


######## 2017/9/15 002268 卫士通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271 东方雨虹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273 水晶光电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276 万马股份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280 联络互动 6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292 奥飞娱乐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294 信立泰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299 圣农发展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304 洋河股份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310 东方园林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311 海大集团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326 永太科技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329 皇氏集团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340 格林美 1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343 慈文传媒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352 顺丰控股 0 必须


3,192.38 2017/9/15 002353 杰瑞股份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366 台海核电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368 太极股份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385 大北农 9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389 南洋科技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390 信邦制药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399 海普瑞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00 省广股份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05 四维图新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07 多氟多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08 齐翔腾达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10 广联达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11 必康股份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15 海康威视 1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22 科伦药业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24 贵州百灵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26 胜利精密 8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31 棕榈股份 300 允许 15.00%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2017/9/15 002437 誉衡药业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39 启明星辰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44 巨星科技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50 康得新 10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56 欧菲光 8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60 赣锋锂业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65 海格通信 7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66 天齐锂业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68 申通快递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70 金正大 6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75 立讯精密 6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77 雏鹰农牧 7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89 浙江永强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91 通鼎互联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493 荣盛石化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500 山西证券 7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501 利源精制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506 协鑫集成 7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508 老板电器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522 浙江众成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555 三七互娱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558 巨人网络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563 森马服饰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572 索菲亚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573 清新环境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583 海能达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594 比亚迪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601 龙蟒佰利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602 世纪华通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610 爱康科技 16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624 完美世界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631 德尔未来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642 荣之联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643 万润股份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657 中科金财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665 首航节能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673 西部证券 8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701 奥瑞金 6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709 天赐材料 0 必须


3,638.10 2017/9/15 002714 牧原股份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716 金贵银业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736 国信证券 800 允许 15.00%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2017/9/15 002739 万达电影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797 第一创业 900 允许 15.00%


2017/9/15 002831 裕同科技 0 必须


1,247.92 2017/9/15 300001 特锐德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02 神州泰岳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03 乐普医疗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10 立思辰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14 亿纬锂能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15 爱尔眼科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17 网宿科技 7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20 银江股份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24 机器人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26 红日药业 7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27 华谊兄弟 7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33 同花顺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55 万邦达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58 蓝色光标 6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59 东方财富 13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68 南都电源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70 碧水源 6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72 三聚环保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73 当升科技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77 国民技 术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85 银之杰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88 长信科技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090 盛运环保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104 乐视网 10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113 顺网科技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115 长盈精密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124 汇川技术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133 华策影视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134 大富科技 0 必须


3,086.16 2017/9/15 300136 信维通信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144 宋城演艺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146 汤臣倍健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156 神雾环保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159 新研股份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166 东方国信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168 万达信息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182 捷成股份 6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197 铁汉生态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199 翰宇药业 200 允许 15.00%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2017/9/15 300207 欣旺达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244 迪安诊断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251 光线传媒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253 卫宁健康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267 尔康制药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273 和佳股份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291 华录百纳 0 必须


3,007.92 2017/9/15 300292 吴通控 股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296 利亚德 3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315 掌趣科技 9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367 东方网力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376 易事特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383 光环新网 4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408 三环集团 5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418 昆仑万维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431 暴风集团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433 蓝思科技 2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459 金科文化 0 必须


2,931.12 2017/9/15 300474 景嘉微 0 必须


1,400.27 2017/9/15 300496 中科创达 100 允许 15.00%


2017/9/15 300498 温氏股份 1600 允许 15.00%


( 八)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 ) 因 特殊 原 因 ( 包括 但 不 限 于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依 法 决定 临 时 停 市或 在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购 赎 回代 理 券 商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因 异 常 情况 无 法 办理申购,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 申购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 (4)发生《基金合同》约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 申购赎回清单;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到 (6)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 九 ) 暂 停赎 回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 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在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购 赎 回代 理 券 商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因 异 常 情况 无 法 办理赎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 申购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 十 ) 其 他暂 停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的 , 可 以 经 届 时 有 效 的 合 法 程 序 宣 布 暂 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一 ) 集合 申 购 与 其他 服 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 有 的 组 合 证 券 , 共 同 构 成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或 其 整 数 倍 , 进 行 申 购 。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制 定 集 合 申 购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则。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用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 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 十 二 ) 基金 的 转 托 管和 非 交 易 过户 等 业 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 一 、 基 金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目 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板 、 创 业 板及 其 他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票 ) 、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 。 本基 金 主 要 投资 于 标 的 指 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 资理 念 中国经济增长从长期来看, 仍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态势, 这为指数投资获 取 长 期 稳 健收 益 奠 定 了良 好 的 宏 观经 济 基 础 。本 基 金 以 深证 300 指数 为 跟 踪 标 的, 力求通过指数化、 分散化的投资方式,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以较低的成本 获得与标的指数一致的投资回报。 ( 四 )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 整。 当成份股发生分红、 配股、 增发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 金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 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对冲系统 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力争 利用 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 决策; 基金经理负责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 调整决策以及每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 绩效评估、 组合维护等流程 的 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 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ETF 投资管理小组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内 外部的信息和研究成果, 开展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研究、 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 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对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分析、 对基金的跟踪误差 及时进行归因分析等工作, 并撰写相关研究报告, 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 ETF 投资管理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定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在 投资决策委 员会决议的基础上,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 ETF 投资管理小组的研究报告, 基金 经 理 以 完 全 复 制 标 的 指 数 的 方 法 构 建 组 合 。 在 跟 踪 误 差 和 偏 离 度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 交 易执 行 : 中 央交 易 室 负 责具 体 的 交 易执 行 , 同 时履 行 一 线 监控 的 职 责。 (5)风险监控:风险控制人员根据实时风险监控系统,在交易期间对 ETF 的各类风险源进行监控, 一旦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将根据风险 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应急操作方案。 (6 )投资 绩 效 评 估 :金 融 工 程 部定 期 和 不 定期 对 基 金 进行 投 资 绩 效评 估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并提供相关报告。 绩效评估将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对跟踪误差和业绩 偏离的来源进行分析,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7) 组合维护: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的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分析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 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 五 ) 投 资组 合 管 理 1、构建投资组合 制定建仓策略制定建仓策略和逐步组合调整。 本基金采取制定建仓策略和逐步组合调整。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 根据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需买入数 量建立基金的建仓策略,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 按照建仓策略将不低 于 90%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此后, 如因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 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因流动性欠佳而无法完成建仓 的某些成份股将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 可 能引 起 跟 踪 误差 各 种 因 素的 跟 踪 与 分析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对 标的 指 数 成份股的调整、股本变化、分红、停/ 复牌、市场流动性、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 变化、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进行密切跟踪,分析其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2 ) 投 资组 合 的 调 整: 利 用 数 量化 分 析 模 型, 优 选 组 合调 整 方 案 ,并 利 用 ETF 投资管 理系统适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对比指对比指数与组合的每日及累计的绩效数据,检测跟踪误差及其趋势: 分 析 由 于 组 合 每 只 股 票 构 成 与 指 数 构 成 的 差 异 导 致 的 跟 踪 误 差 的 程 度 与 趋 势 以 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 进而决定需要对组合调整的部分及调整方法, 并初步制定 下一交易日的投资组合调整方案。


(4) 制作并公布 申购赎回清单:以 T-1 日基 金持有的证券及其比例为基础,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 考虑 T 日可 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情况, 制作 T 日的 申购 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 (每月或每半年) 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 ) 定 期对 投 资 组 合的 跟 踪 误 差进 行 归 因 分析 , 制 定 改进 方 案 , 经投 资 决 策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2 ) 根 据标 的 指 数 的编 制 规 则 及调 整 公 告 ,制 定 组 合 调整 方 案 , 经投 资 决 策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3 ) 根 据基 金 合 同 中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费 等 的 支 付要 求 , 及 时检 查 组 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每月支付现金的准备。 4、投资绩效评估 (1 ) 每 日对 基 金 的 绩效 评 估 进 行, 主 要 是 对跟 踪 偏 离 度和 跟 踪 误 差进 行 评 估; (2)每月末,金融工程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 ) 每 月末 , 基 金 经理 根 据 量 化评 估 报 告 ,重 点 分 析 本基 金 的 偏 离度 和 跟 踪误差产生原因、 现金的控制情况、 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 未来成份 股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 场 情况下, 本 基金日均 跟 踪偏离度 的 绝对值不 超 过 0.1% , 年跟 踪 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 六 ) 投 资限 制 1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2、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入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买 入 返 售金 融 资 产 (不 含 质 押 式 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 总 市 值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的 成交 金 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 易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20% ;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 )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为。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对于因上述 5、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 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 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深证 300 指数。 深证 300 指数于 2009 年 11 月 4 日发布,其对深圳 A 股初步筛选后的样本 股, 根据平均流通市值及平均成交金额进行综合排 名, 选取排名靠前 300 只股票 组成样本。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深证 300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深证成份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成份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九)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预期 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 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权 利 的 处理 原 则 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代 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股 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代 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债 权人 权 利 ,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 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二 ) 基金 投 资 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投 资 组 合 报告 1.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91,318,018.48 98.39 其中:股票 91,318,018.48 98.3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90,802.92 1.61 8 其他资产 612.68 0.00 9 合计 92,809,434.08 100.00


1.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1.2.1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境 内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2,480,117.29 2.68 B 采矿业 992,215.13 1.07 C 制造业 55,477,023.86 60.05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921,829.37 1.00 E 建筑业 1,597,093.57 1.73 F 批发和零售业 1,856,502.85 2.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37,584.00 0.3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9,323,299.87 10.09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业 J 金融业 7,160,620.12 7.75 K 房地产业 5,028,952.53 5.4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98,758.03 1.6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43,866.21 1.7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59,327.50 0.8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60,024.25 2.12 S 综合 280,803.90 0.30 合计 91,318,018.48 98.84





1.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651 格力电器 85,348 3,513,777.16 3.80 2 000333 美的集团 78,707 3,387,549.28 3.67 3 000725 京东方 A 456,008 1,896,993.28 2.05 4 002415 海康威视 57,511 1,857,605.30 2.01 5 000858 五粮液 33,168 1,846,130.88 2.00 6 000002 万科 A 72,798 1,817,766.06 1.97 7 300498 温氏股份 68,164 1,597,764.16 1.73 8 000001 平安银行 151,321 1,420,904.19 1.54 9 000063 中兴通讯 42,883 1,018,042.42 1.10 10 000776 广发证券 54,292 936,537.00 1.01 1.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1.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1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中的广发证券(000776)于 2016 年 11 月 27 日公 告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128 号) 。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广发证 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 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法违规案做出行政处罚。 我司经过研究评估, 认 为此事件对广发证券经营业绩未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 对其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影响。 本基 金持有该股经过合理的投资决策授权审批,符合指数基金投资管理规定。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6.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6.3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9 合计 612.68


1.11.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 二 、 基 金的 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 -(3) (2) -(4) 2011 年 9 月 16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6.30% 0.98% -20.05% 1.58% 3.75% -0.60%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52% 1.42% 2.34% 1.44% 0.18% -0.0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85% 1.38% 4.70% 1.39% 0.15%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0.29% 1.17% 30.66% 1.17% -0.37% 0.0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2.55% 2.64% 32.63% 2.64% -0.08% 0.00%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8.93% 1.70% -19.39% 1.75% 0.46% -0.05%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6.68% 0.80% 6.58% 0.81% 0.10% -0.01% 2011 年 9 月 16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34.39% 1.65% 27.53% 1.69% 6.86% -0.04%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 三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财 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结算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十 四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 交 易所 上 市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所 上 市 未 实行 净 价 交 易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 )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股 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 国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债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固定 收 益 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券 同 时 在 两个 或 两 个 以上 市 场 交 易的 , 按 债 券所 处 的 市 场分 别 估 值。 6 、 如 有 确凿 证 据 表 明按 上 述 方 法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并 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确 认 和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当估值 错 误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已 发 生 , 但尚 未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时 , 差 错 责任 方 应 及 时协 调 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的 责 任 方 对可 能 导 致 有关 当 事 人 的直 接 损 失 负责 , 不 对 间接 损 失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错 而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损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责 任 方 拒 绝进 行 赔 偿 时, 如 果 因 基金 管 理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出 现 差 错 的当 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 自 行 或依 据 法 院 判决 、 仲 裁 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差 错 发 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 的 当 事人 , 并 根 据差 错 发 生 的原 因 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协 商 的 方 法由 差 错 的 责任 方 进 行 更正 和 赔 偿损失; (4 ) 根 据差 错 处 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 基 金 登记 结 算 机 构的 交 易 数 据的 , 由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管 理 人 及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偏差 达 到 基 金份 额 净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错误偏 差 达到基金 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 与 本 基金 投 资 有 关的 证 券 交 易场 所 遇 法 定节 假 日 或 因其 他 原 因 暂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 八 ) 特 殊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券 交 易 所 及其 登 记 结 算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不 可 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 五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是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 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 ( 二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1、当基 金 份额净值 增 长率超过 标 的指数同 期 增长率达 到 1% 以上 时,可进 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 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份额净值在扣减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 可能贴近标的;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基 金收 益 分 配 数额 的 确 定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并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 1% 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 、 根 据 前述 收 益 分 配原 则 确 定 收益 评 价 日 本基 金 的 可 分配 收 益 、 收益 分 配 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四)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评 价 日 的 基 金 可 分 配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 五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的确 定 、 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中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若 需 要 向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支 付 一 定 的 收 益 分 配 费 用, 该部分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十 六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 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 理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 提。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 管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 计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标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年 费 率÷ 当 年 天 数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签 订 的 相 应 指 数 许 可 协 议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年 费 率 为 0.03%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年人民币 30 万元, 即若不足人民币 30 万元则按 照人民币 30 万元收取。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费率 和计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 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 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不 得列 入 基 金 费用 的 项 目。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 四 )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十 七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 自保 留 完 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 人就 基 金 的 会计 核 算 、 报表 编 制 等 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的 具 有 证 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充 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 金 托 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十 八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是界 定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金 财 产 保 管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至少提前 3 个工作 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开 始 办理 申 购 赎 回的 具 体 日 期前 2 日 在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 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 。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23)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 、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十 九 、风险揭 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风 险 : 因 国家 宏 观 政 策( 如 货 币 政策 、 财 政 政策 、 行 业 政策 、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周 期 风 险 :随 经 济 运 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 的 收 益 水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再 投资 风 险 : 市场 利 率 下 降将 影 响 固 定收 益 类 证 券利 息 收 入 的再 投 资 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ETF 特有风险 (1) 指数化投资的风险:ETF 作为股票指数基金, 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 持 90% 的股票投资比例, 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不能规避市场下跌的风 险和个股风险。 (2 ) 跟 踪误 差 的 风 险: 跟 踪 误 差反 映 的 是 投资 组 合 与 跟踪 基 准 之 间的 偏 离 程度, 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 跟踪误差的大小是 衡量 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 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误差扩大, 与业 绩基准产生偏离: ①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②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③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④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⑤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⑥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 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所带来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的偏差。 (3)二级市场折溢价风险 ETF 二级 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 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 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 (4)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ETF 可 在 二 级 市 场 进 行 买 卖 , 因 此 也 可 能 面 临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而 造 成 的 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5 ) 套 利风 险 : 由 于证 券 市 场 的交 易 机 制 和技 术 约 束 ,完 成 套 利 需要 一 定 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险。 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 存 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 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 另外, 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 涨停或临时停牌的情况 时,也会由于买不到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股而影响折价套利。 (6)参考 IOPV 决策 和 IOPV 计 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 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 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IOPV 与 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 算可能出现 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 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 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 作或 技 术 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 机构等。 (五)合 规性 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六)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0)终止《基金合同》 ; (11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五)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剩 余 资 产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 一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款 项 和 认 购 股 票 、 应 付 申 购 对 价 和 赎 回 对 价 及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结构相关业务规则 和 《基金 合同》 的前提下,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 》 、 基 金销 售 与 服 务代 理 协 议 及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价 格 、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申 购 的 应 付 份 额 和 现 金及赎回对价;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 能达 到 基 金 的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权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对价;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对价;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 代理人 参 加 会 议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 “ 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以下简称 “ 联 接 基 金 ” ) 的 相 关 性 , 本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凭 所 持 有 的 联 接 基 金 的 份 额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本 基 金 的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 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 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 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 高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要 求 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 更基 金 投 资 目标 、 范 围 或策 略 ( 法 律法 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 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9 ) 终 止基 金 上 市 ,但 因 基 金 不再 具 备 上 市条 件 而 被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终 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或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况 可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调 整 本 基金 的 申 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 (4 ) 因 相应 的 法 律 法规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或者 登 记 结 算机 构 的 相 关业 务 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 ) 除 按照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应当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 ) 会 议召 集 人 及 召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外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会议 的 召 集 人负 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 三 )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通 知 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 托 书 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 不 限 于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项。 2 、 采 取 通讯 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 表 决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方 式 和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 四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出 席 会 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会 。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 书委 派 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 示 的在 权 利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 讯 开会 。 通 讯 开会 系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对 表 决事 项 的 投 票以 召集 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 定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 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 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 托书 符 合 法 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3 、 在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的情 况 下 , 经会 议 通 知 载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五 ) 议 事内 容 与 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 终止 《 基 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 、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 联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 于 提案 涉 及 事 项与 基 金 有 直接 关 系 , 并且 不 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 序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 以 对提 案 涉 及 的程 序 性 问 题做 出 决 定 。如 将 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 名称 ) 、 身 份证 号 码 、 住所 地 址 、 持有 或 代 表 有表 决 权 的 基金 份 额 、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议 ,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并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会 议 主 持 人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代理 人 对 于 提交 的 表 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 效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自 生 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 在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 体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0)终止《基金合同》 ; (11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者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二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 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8932888 传真: (021)28932998 联系人:李鹏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清 算 业 务( 银 证 转 账) ; 保 险 代理 业 务 ;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 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金 管 理 人 之间 的 业 务 监督 、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板 、 创 业 板及 其 他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票 ) 、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 。 本基 金 主 要 投资 于 标 的 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本 基 金的 投 资 资 产配 置 比 例为: 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 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本 基金 投 资 组 合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a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 管理 且 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b、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买 入 返 售金 融 资 产 (不 含 质 押 式 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 总 市 值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的 成交 金 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 易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20% ;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d、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e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合理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 金 托管 人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托 管 人 按 以下 方 式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的 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更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评估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应遵 守 《 关 于规 范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行 证 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受 限 证 券 ,包 括 由 《 上市 公 司 证 券发 行 管 理 办法 》 规 范 的非 公 开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符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 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对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 守 法律 法 规 、 投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时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 ) 基 金财 产 保 管 的原 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 人 的正 当 指 令 ,不 得 自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所 托管 的 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 户 ,与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对 于 因 基 金认 ( 申 ) 购、 基 金 投 资过 程 中 产 生的 应 收 财 产, 应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 二 ) 募 集资 金 的 验 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预先开立的认购专户, 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并在募集结束后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深圳分公司预先开立的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 股票应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股票解冻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 ) 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的 开 立 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四 ) 基 金证 券 账 户 与证 券 交 易 资金 账 户 的 开设 和 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 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五 ) 债 券托 管 账 户 的开 立 和 管 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一起 负 责 为 基金 对 外 签 订全 国 银 行 间国 债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六 ) 其 他账 户 的 开 设和 管 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 八 ) 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的 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与 复 核


( 一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 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值。 ( 二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市 的 有 价 证券 ( 包 括 股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有 股 票 而 享有 的 配 股 权,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 国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等固 定 收 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债 券 同 时 在两 个 或 两 个以 上 市 场 交易 的 , 按 债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值。 (6 )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 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三 ) 估 值差 错 处 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 四 ) 基 金账 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五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的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 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日 、 《 基金 合 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利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权利 登 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六>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与 终 止 ( 一 ) 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与 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二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基金清算。 2 、 在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接 管 基 金财 产 之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二十三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变化, 增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 一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电话 服 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9918 (国内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如 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 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基金净值、 基金产品、最新公告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坐席服务: 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12 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 (法定 节假日除外) 。 ( 二 ) 网 上客 户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99fund.com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账 户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公司公告、 理财刊物等信息资讯服务。 同时, 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 (客户服 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 )和 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 三 ) 客 户投 诉 建 议 受理 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客服热线、 网站在线栏目、 电子邮 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或建议, 原则 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或建议,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完成回复。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二十 四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 进行 公开披露, 并已报送相关监 管部门 备案。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汇添富旗 下公 募基金2016 年年度 报告及摘 要 中证报, 上交 所, 证券 时 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深 交所 2017-03-29 2 汇添富旗 下公 募基金2017 年一季 报 中证报, 上交 所, 证券 时 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深 交所 2017-04-24 3 深证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 书(2017 年第1 号) 中证报, 证券 时报,上证 报, 公司 网站, 深交所 2017-04-28 4 汇添富基 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 深证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增加 华泰证券 为申 购赎回 代理券商 的公 告 中证报, 证券 时报,上证 报, 公司 网站 2017-06-02 5 723 汇添富 基 金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加 东亚 银行开 展的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_20170620 中证报, 证券 时报,上证 报, 公司 网站 2017-06-23 6 汇添富基 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2017 年上半 年 年度资产 净值的公 告 公司网站 2017-07-03 7 汇添富旗 下公 募基金2017 年二季 报 中证报, 上交 所, 证券 时 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深 交所 2017-07-20 8 汇添富旗 下公 募基金2017 年半年 报 中证报, 上交 所, 证券 时 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站, 深 交所 2017-08-26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二十五、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机 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99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二十六 、 备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