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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鼎盛债券A(004672)

华夏鼎盛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招 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夏鼎 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目录 
 
重要提示........................................................................................................................ 1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2 
二、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5 
三、清算与交割............................................................................................................ 8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8 
五、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8 
 华夏鼎 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重 要提 示 
1 、华夏 鼎盛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已 获 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5
月 3 日 证监 许可[2017]638 号文 准 予注 册。 
2 、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3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 登记机 构为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本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4 、本基 金的募 集对象 为 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其他
投资人 。 
5 、本 基金 自 2017 年 11 月 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4 日通过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公开发 售。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月,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本公 司也 可根据 基金 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 
6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包括 本公 司 的直 销机 构和 本公 司 指 定的发 售代 理机构 ,
本公司 指定的 发售代 理机 构 详见 本公告 “五( 三)2 、代销 机构 ” 。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办理
本基金 开户 、 认购等 业务 的网点 、 日期 、 时 间和 程 序等事 项参 照各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的 具体
规定。 
7 、投资 者在首 次认购 本基 金时,需 按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的规 定, 提出开 立 本 公司基金
账户和 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 的申请 。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外 , 一 个投 资者 只能 开立和 使用 一个
基金账 户, 已经 开立 本公 司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可免 予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 
投资者 应保 证用 于认 购的 资金来 源合 法, 投资 者应 有权自 行支 配, 不存 在任 何法律 上 、
合约上 或其 他方 面的 障碍 。 投资 者已 提交 的身 份证 件或身 份证 明文 件如 已过 有效期 , 请 及时
办理相 关更 新手 续, 以免 影响认 购。 
8 、本基 金根据 认购费 、申 购费、销 售服 务费收 取方 式的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
类别。在 投资 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 端认购/ 申购费的,称为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取前后 端认
购/ 申购 费, 而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称 为C 类 基金 份额 。 
9 、 本 基金 认购 以金 额申 请 。 本基 金每 份A类、C 类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均为1.00 元, 认 购
价格 均 为1.00 元。 投资 者认 购基金 份额 时, 需按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规 定的 方式 全额交 付认 购
款项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认 购本基 金份 额 , 每 次认 购 金额不 得低 于10.00 元 ( 含 认购费 ) , 累计
认购金额 不 设上 限 。 销售 机构可 调整 每次 最低 认购 金额并 进行 公告 。 认 购申 请受理 完成 后 ,华夏鼎 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者 不得 撤销 。 
10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销 售网点 受理 认购 申请 并不 表示对 该申 请的 成功 确认 , 而仅 代表
销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 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成功 应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 投 资者应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到 其办 理认 购业 务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确 认情况 和有 效认 购份 额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 不 承 担 对确 认 结 果 的 通知 义 务 , 投资 者 本 人 应 主动 查 询 认 购申 请 的 确 认结
果。 
11 、 本公 告仅 对本 基金 发 售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金 的详 细情
况,请 详细阅 读《华夏 鼎盛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及本公
告将同时 刊登 在 本公 司网 站。 投 资者 如有 疑问 , 可 拨 打本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18-6666 )
及各 发 售代 理 机 构客 户服 务电话 。 
12、风 险提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
其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 可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当基 金所投 资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之 债务 人出 现违 约, 或在交 易过 程中
发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信用 质量 降低导 致价 格下 降等 , 可 能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规 模 及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可 能无 法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进 行较 大数 量的 买入 或卖出 , 存在 一定的 流动 性风险 ,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造成影 响 。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 
13、本 公司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发 售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 本公 司拥 有对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的最终 解释 权。 
一 、本 次发售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的基 本信 息 
基金名 称: 华夏 鼎盛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华夏 鼎盛 债券 华夏鼎 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基金代 码:004672 (A 类) 、004673 (C 类) 
运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类 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存续期 限 : 不定 期 
(二)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设 置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前端认 购/ 申 购费 的,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 取前后 端认 购/ 申
购费, 而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 C 类基 金份 额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分 别计 算和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三)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发售 价格 
本基金 每 份 A 类、C 类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均 为 1.00 元人民 币 , 认购 价格 均 为 1.00 元人
民币 。 
( 四)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 人 。 
( 五) 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本公司 直销 机构 和 本 公司 指定的 发售 代理 机构 ,本 公司直 销机 构详 见本 公告 “五( 三 )
1、直 销机 构” , 本公 司 指 定的发 售代 理机 构详 见本 公告 “ 五( 三)2、 代销 机构 ”。 
( 六) 发售 时间 安排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不超 过 3 个月,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本基金 自 2017 年 11 月 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4 日进 行发售 。 如 果在 此发售 期 间 未达到 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基 金备案 条件 , 基 金可 在募 集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直到 达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认购的 情况 在募 集期 内适 当延长 或缩 短募 集时 间, 并及时 公告 。 另
外,如 遇突 发事 件, 以上 基金募 集期 的安 排也 可以 适当调 整。 
( 七) 发售 方式 
1 、本基 金认购 以金额 申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金 份额 时,需按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全 额交 付认 购款 项。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认购 本基 金份额 , 每 次认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累计 认购金额 不设 上限。 销售机 构可 调整每 次最低 认购金 额并 进行公 告。 认
购申请 受理 完成 后, 投资 者不得 撤销 。 
2 、投资 者在首 次认购 本基 金时,如 尚未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户 ,需 按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华夏鼎 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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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 提 出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交 易账 户的 申请 。 开 户和认 购申 请可
同时办 理 , 一 次性完 成 , 但认购 申请 的确 认须 以开 户确认 成功 为前 提条 件。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在原 开户 机构的 网点 购买 本基 金时 不需再 次开 立本 公司 基金 账户 , 在 新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网点 购买 本基金 时, 可办 理增 开交 易账户 业务 。 
( 八) 认购 费用 
1 、投 资者 在认 购 A 类 基 金份额 时需 交纳 前端 认购 费。认 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 以下 0.6% 
50万元 以上 (含50 万 元)-200万 元以 下 0.4% 
200 万 元以 上( 含200 万元 )-500 万元 以 下 0.2% 
500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元 ) 每笔1,000.00 元 
2 、投 资者 如认 购 C 类 基金 份额, 则认 购费 为 0 。 
3 、本基 金认 购 费由认 购人 承担,认 购费 不列入 基金 财产,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4 、投 资者 重复 认购 时, 需 按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 、当 投资 者选 择认 购A 类 基金份 额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1)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前端 认购 费率 ) 
前端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2)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前端认 购费 用 =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前 端认购 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2 、当 投资 者选 择认 购C 类 基金份 额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3 、认购 份额的 计算按 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华夏鼎 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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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 某投 资者 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假 设 这 1,000.00 元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为 0.46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 A 类基 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0.6% )=994.04 元 
前端认 购费 用=1,000.00-994.04=5.96 元 
认购份 额= (994.04+0.46 )/1.00=994.5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加上 募集 期间 利息 后一 共可以 得
到 994.5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C 类 基 金份额 ,假 设这 1,000.00 元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为 0.46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 C 类基 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1,000.00+0.46 )/1.00=1,000.46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加上 募集 期间 利息 后一 共可以 得
到 1,000.46 份 C 类 基金 份 额。 
二 、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一) 直销 机构 业务 办理 程序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公司 分公 司及 投资 理财 中心 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基 金发售 日 的 8:30 ~17 :00 (周六、
周日 及 法定 节假 日 不 受理 ) 。 
本 公司电 子 交 易 平 台业 务办 理 时 间 为 每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 日 , 发 售 末 日 截止 时间 为 当日
15 :00 。 
2 、投 资者 在 本 公司 分公 司 及投资 理财 中心 开户 要求 
(1) 个人 投资 者 请 提供 下 列资料 : 
①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身 份证、 军官 证、 士 兵证、 户口本 、 警 官 证、 文职 证 、 港澳 居民
来往内 地通 行证 、 台 胞证 、 护照 等) 原件。 委托 他 人代办 的, 需提 供双 方当 事人身 份证 件原
件和委 托人 签名 的授 权委 托书原 件。 
② 本人 的银 行卡 或储 蓄存 折 。 
③ 填妥 的《 开户 申请 单( 个人) 》 。 
④ 风险 承受 能力 调查 问卷 。 
⑤ 本公 司分 公司 及投 资理 财中心 要求 提供 的其 他有 关材料 。 
(2) 机构 投资 者 请 提供 下 列资料 : 华夏鼎 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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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填妥 的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开户 申请 表( 机构 ) 》 。 
② 营业 执照 或注 册登 记证 书正 (副 ) 本 、 组 织机 构代 码证及 税务 登记 证原 件或 加盖单 位
公章的 复印 件 。 
③ 法人 或负 责人 身份 证件 原件或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④ 银行开 户 许 可 证 或银 行出 具 的 该 机 构 投 资 者在 银行 开 立 的 存 款 账 户 开户 证明 原件或
加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⑤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 本公司 标准 文本 , 须 加盖 单位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人 章) 。 
⑥ 被授 权人 (即 业务 经办 人 )身 份证 件原 件 或 加盖 单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⑦ 《印 鉴卡》( 一式 三份 ) 。 
⑧ 开通 传真 交易 的需 要签 署《传 真交 易协 议》 (一 式 两份) 。 
⑨ 本公 司分 公司 及投 资理 财中心 要求 提供 的其 他有 关材料 。 
3 、投 资者 在本 公司 分公 司 及投资 理财 中心 办理 认购 业务 
(1)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业务请 提供 如下 资料 : 
①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② 投资 者的 付款 凭证 ,包 括刷卡 凭条 、汇 款或 存款 凭证。 
③ 填妥 的《 认购 单》 。 
(2)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业务请 提供 如下 资料 : 
① 业务 经办 人的 有效 身份 证件。 
② 汇款 凭证 。 
③ 填妥 并加 盖印 鉴章 的《 认购单 》 。 
4 、本 公司 直销 资金 划转 账 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 需 在募 集期内 ,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汇 入下列 本公 司任 一直 销资 金专 户 : 
(1 ) 交通 银行 账户 
户名: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资 金专 户 
账号:110060149018000349649 
开户银 行名 称: 交通 银行 北京分 行营 业部 
(2 ) 中国 建设 银行 账户 
户名: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资 金专 户 
账号:11001046500056001600 
开户银 行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北 京复 兴支 行 华夏鼎 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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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 工商 银行 账户 
户名: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资 金专 户 
账号:0200250119000000892 
开户银 行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北 京复 兴门 支行 
(4 ) 招商 银行 账户 
户名: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资 金专 户 
账号:866589001110001 
开户银 行名 称: 招商 银行 北京分 行金 融街 支行 
5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电 子 交易平 台办 理业 务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 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 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 后 , 即 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 基金 认购 、 信 息查 询等 各
项业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6 、注 意事 项 
(1)通过 本公 司分公 司及 投资理财 中心 办理业 务的 , 若投资 者的 认购资 金在 认购申 请
当日 17 :00 之前 未到 达本 公司指 定的 直销 资金 专户 ,则 当 日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作废, 投资 者
需 重新 提交 认购 申请 并确 保资金 在认 购申 请当 日 17 :00 之 前到 达本 公司 指定 的直销 资金 专
户 。 通过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平台办 理业 务的 , 若 投资 者 在交 易日 的 15: 00 之 前 提出认 购申 请,
但在当 日 15 :00 之前 未完 成支付 ,则 该笔 认购 申请 作废, 投资 者需 重新 提交 认购 申 请, 并
在下一 个交 易日 15:00 前 完成支 付 。 在本 基金 发行 截止日 的 截 止时 间 之 前, 若投资 者的 认
购资金 未到 达本 公司 指定 账户, 则投 资者 提交 的认 购申请 将可 被认 定为 无效 认购。 
(2)已 开立本 公司基 金账 户的投资 者无 需再次 开立 基金账户 ,但 办理业 务时 需提供 基
金账号 和相 关证 件 。 
(3)具 体业务 办理规 则和 程序以本 公司 直销机 构的 规定为准 ,投 资者填 写的 资料需 真
实、准 确, 否则 由此 引发 的错误 和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 二) 投资 者在 代销 机构 的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 各代 销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华夏鼎 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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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清 算与交 割 
(一) 本基 金的 有效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份 额类型 为投
资者认 购时 选择 的相 应类 别) ,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有 ,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利息 折算 份额 不收 取认购 费。 
(二 ) 本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
不得动 用。 
( 三) 若投 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全 部或 部分 确认 为无 效, 无 效申 请部 分对 应的 认购款 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者。 
( 四 ) 本 基金 发售结 束后 由登记 机构 完成 权益 登记 。 投 资者 应在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到
其办理 认购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询 实际 认购 份额 。 
四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 基金备 案手 续
并取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
的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以 公告 。 
如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合同 的生 效条 件,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 其
固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 务 和 费用 ;在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者
已缴纳 的认 购款 项,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 
五 、本 次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鼎 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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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李彬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联系人 :张 燕 
网址:www.cmbchina.com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募集期 间,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南 京分公 司、
杭州分 公司 、 广 州分 公司 、 成都 分公 司 , 设在 北京 、 上海 、 广 州的 投资 理财 中心以 及电 子交
易平台 进行 认购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6 层(100033 ) 华夏鼎 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29号 东环 广场B 座一 层(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9 号( 新科 祥 园小区 大门 口一 层)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6 号新 城国 际6号楼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里100 号1幢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华夏鼎 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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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第一 层101A-1单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1)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路6001 号太 平金 融大厦40层02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2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楼30层B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15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写 字楼 第50 层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5)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B 座1 栋1 单元14 层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 认购 等业 务 , 具 体业 务办 理情况 及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华夏鼎 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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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本 公司 网址 :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名称: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仲 秋玥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3 、本公 司 可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加或 者减 少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基金份 额
发售 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四)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五)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华夏鼎 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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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法定代 表人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七 年 十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