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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天富(005295)

诺德天富: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诺 德 天 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七 年十 月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 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2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 公 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 平等自 愿、诚 实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 合同有 冲突, 均以基 金合同为 准。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基金” 或 “ 本基金 ” )
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并经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诺德 天富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就本基 金签订 之《 诺德 天富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诺德 天富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诺德 天富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三十 次 会 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 括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及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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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诺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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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申 请 (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股票 、流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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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6、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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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础, 通过对市场运行规律的预判, 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证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力 求 获 取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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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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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 单笔最 低认购 金额进 行限制 ,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 间的单 个投资 人的累 计认购 金额进 行限制 ,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 份额, 认购费 用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
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允许撤销。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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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部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得请 求报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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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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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 投 资人 认 购、 申 购 的先 后 次序 进 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支 付 赎 回 款
项。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时,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 +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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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 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如因申请未得到
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述业 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 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 人首次 申购和 每次申 购的最 低金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 人每个 基金交 易账户 的最低 基金份 额余额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 具体规 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或公告。
2、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 处理方 式:本 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由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申 购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5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 赎 回 费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产 。 赎 回 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
6、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 份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8、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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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第 1 、2、3 、5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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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第 5 项情形除外)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行
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8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 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 1 日 ,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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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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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设立日期: 2006 年 06 月 0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689851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
金财产;
(3)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处
理;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1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2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3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6] 14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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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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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 1 2 )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 收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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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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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 之外,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但法 律法
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8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在 对现有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下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 表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 上 (含 百分 之十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 ( 含
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9
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 表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 上 (含 百分 之十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0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 议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 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1
(3)本 人直接 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 意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 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可采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2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含百分之五十)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 的情况 下,首 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含百分之五十)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3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5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 名:新 任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托管人 或由单 独或合 计持有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 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在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 基金管 理人产 生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 后,由 基金托 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6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 如果原 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 名:新 任基金 托管人 由基金 管理人 或由单 独或合 计持有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 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在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 基金托 管人产 生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时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有 基金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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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人 和新任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
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
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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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订立 托
管协议。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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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制定 和调整 登记业 务规则 , 对登 记业务 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称 、身份 信息及 基金份 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 金账户 信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0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招 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 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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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础, 通过对市场运行规律的预判, 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证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力 求 获 取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债券 ( 国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 短期公司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可转换 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等 ) 、债
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银行存款、 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 – 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宏观经济政策变化、 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 国
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为基础, 结合行业状况、 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
分析, 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 在充足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
基础上, 采用动态调整策略, 对基 金资产进行灵活资产配置 , 在市场上涨阶段中 ,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2
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在市场下行周期中, 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 力求
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
益水平。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 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 货币财政政策
形势、 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 主动判断市场时机, 在控制基金净值下行波动
风险的基础上, 着重分析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 确定在不同时期和阶段基金在债
券、股票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其
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 行业结
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
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力争实现组合的绝对收益。
(1)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 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 行业利润前景
和行业成功要素。 对行业增长前景, 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 、 行业的生命
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对行业利润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构,
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 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 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 。 基
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 为预测企业经营环
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 通过
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 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或未
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 就公司竞争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
有效性、 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 就核心竞争力, 分析公司的现有核
心竞争力,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在国内监管体系落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基础上,
上市公司的命运对管理团队的依赖度大大增加。 本基金将着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层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3
以及管理制度。
(3)综合研判
本基金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基础上, 结合估值分析, 严选安全边际较高
的个股,力争实现组合的绝对收益。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
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 就估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
响 力 的 关 键 估 值 方 法 ( 包 括 PE 、 PEG 、 PB 、 PS 、 EV/EBITDA 等 ) ; 就 估 值 倍 数 而
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3、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本基金资产总体配置计划, 债券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将通过 “自上而下 ”
的过 程 , 即首 先根据 对国内 外经济 形势的预 测,分 析市场 投资环 境的变 化趋势 ,
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 其次, 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时 , 全面分析宏观经济、 货
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债券市场政策趋势、 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 , 对利率走势
形成合理预期。 然后,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使用 “自下而上” 的投资策略, 考虑
债券的信用等级、 期限、 品种、 流动性、 交易市场等因素, 依据收益率曲线、 久
期、 凸性等指标和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建立以严格控制久期、 控制个券风险暴露度
和控制信用风险暴露度为核心的由不同类型、 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债券资产
投资组合, 并动态实施对投资组合的管理调整, 以获取超出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
回报。
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可 转 换 债 券 兼 具 股 性 和 债 性 的 双 重 特 征 , 其 内 在 价 值 主 要 取 决 于 其 股 权 价
值、 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 同时, 由于市场的流动性因素影响, 可转换债券
的市场交易价格相对于其内在价值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溢价。 本基金将通过对可转
换债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相对低估的可转换债券。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信用风险和
提取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其估值方法主要是以根据长期历史统计数据建立的
数量化模型为基础。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
偿付 比率, 并利用 收益率 曲线和期 权定价 模型 , 对资 产支持 证券进 行估值 。本基
金 将 严 格 控 制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总 体 投 资 规 模 并 进 行 分 散 投 资 , 以 降 低 流 动 性 风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4
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所以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
比, 整体表现出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采
取更为严谨的投资策略, 着力分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 并从多维度分析发行人
的企业性质、 所处行业、 资产负债状况 、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稳定性等关键
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
7、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 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本基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合约流
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以
价值分析为基础,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 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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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 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将遵守下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6
终, 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
(2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遵守下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 股指期货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 2) 、 (7) 、 ( 15) 、 (23) 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 因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7
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适用于本基金
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 70%*中证 全债 指数收 益率 +30%* 沪深 300 指数 收
益率。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是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和 沪 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
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
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本 基 金 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股 票 投 资 范 围 为 0%-95% , 本 基 金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8
运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严控下行风险, 以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较高收益为投资
目标, 因此通过参考未来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 本基金选取“7 0%*中证
全债指数收益率+3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更改名称、 暂停或终止发
布、 或今后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更改名称、 暂停或终止发布 、
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
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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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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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 应收款项 、 股指期货合约 、
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可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 可
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场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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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 估金融 衍生品 价值时 ,应当 采用市 场公认 或者合 理的估 值方法 确定
公允价值;
(2)股 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当发 生大额 申购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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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并 担 任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3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 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4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2、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的;
3、因 不可抗 力 或其 他情形 致 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券 、 期货 交易 场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5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0.6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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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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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 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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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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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 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 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0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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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2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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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 1 、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4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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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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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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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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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若 因本基 金所持 证券的 流动性 受到限 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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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部 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二、 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应当对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 金管理 人由于 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 则投资 或不投 资造成 的直接
损失等。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五、 本基金合同提及的任何 “ 损失” , 仅指 “直接损失” , 本基金合同提及的
任何“赔偿” ,仅指对直接损失的赔偿。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0
第二 十一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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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 金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盖 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 表 签 署 或 签 章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 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 生效之 日起至 基金财 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 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 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 构二份 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 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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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三 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
金财产;
(3)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处
理;
(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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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 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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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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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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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 1 2 )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 收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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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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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 之外,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但法 律法
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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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在 对现有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下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 表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 上 (含 百分 之十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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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 ( 含
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 表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 上 (含 百分 之十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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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 议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 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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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 意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 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可采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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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含百分之五十)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 的情况 下,首 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含百分之五十)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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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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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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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 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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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0.6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上述 “ ( 一)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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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础, 通过对市场运行规律的预判, 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证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力 求 获 取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债券 ( 国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 短期公司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可转换 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等 ) 、债
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银行存款、 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 – 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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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 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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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将遵守下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
(2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遵守下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 股指期货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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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 2) 、 (7) 、 ( 15) 、 (23) 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 因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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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适用于本基金
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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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若 因本基 金所持 证券的 流动性 受到限 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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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页为《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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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