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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优势行业A(000538)

诺安优势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 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 重要提 示 (一)诺 安优势行 业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 金” )经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 2014 年 1 月 21 日证 监许 可 【2014 】120 号 核准 公开 募集 , 本 基 金的基 金合 同于 2014 年 3 月 13 日正 式生效 。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 人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及 《 基金 合同 》 、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示 的《 风险 说明书 》 、基 金产 品风 险等 级划分 方法 及说 明 等,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 考虑投 资人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并对 于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须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包 括 : 市场风 险、 管 理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及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等。 (四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投 资者适 当性 管理 办法 , 对 投资者 进行 分类 。 投资 者 应当如 实提 供个人 信息 及证 明材 料 , 并对所 提供 的信 息和 证明 材料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整性 负责 。 投 资者应 当知 晓并 确认 当个 人信息 发生 重要 变化 、 可 能影响 投资 者分 类和 适当 性匹配 的 , 应 及 时主动 进行 更新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已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13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5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8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9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1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40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 第一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诺安优势 行业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涵 盖 诺 安 优 势行 业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投资 理念、投 资策略、 风险以 及认购、 申购和赎 回的程 序及费率 等 与 投资本 基金 有关 的所 有相 关事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 并 注 意基金 管理 人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披 露的 更新 信息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 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 《 诺 安优 势 行业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 》 、 《 诺安 优 势行业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中 ,除 非文 意另 有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 下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诺 安 优势行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诺 安 优势行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诺 安优 势行 业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三 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 指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 据 基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 承 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 者 :指 依 法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境 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 合 格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指 符 合《 合 格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境内 证 券投 资 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 业 务: 指 基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机 构 宣 传推 介 基 金, 发 售基 金 份 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 22 、 销 售机 构 : 指 诺安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销 售 办法 》 和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注册 登 记 业 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 容包 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 结算机 构: 指 办理 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 记 机构 为 诺安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或接 受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 指登 记 机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 有 的、 基 金管 理 人 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 基 金交 易 账 户: 指 销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人 通 过该 销 售 机构 买 卖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 、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指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律 法 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 指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 合 同终 止 事 由出 现 后, 基 金 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 则》 :指 《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 购: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赎 回: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条 件 要 求将 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0 、 基 金转 换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 照 本基 金 合 同和 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 有 效 公告 规 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某 一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 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的 变 更 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 、 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请 , 约定 每 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 投资 所 得 红利 、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 券价 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 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 值 总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 49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 债 的价 值 , 以确 定 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 、 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披 露 的 报刊 、 互联 网 网 站及 其 他媒 体 51、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52 、 基 金份 额 分 类: 本 基金 根 据 认购 费 、申 购 费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 售 服务 费 收取 方式的 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类 别 , 各 基金 份 额类别 分别 设置 代码 , 分 别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53、A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 资人认 购/ 申 购基 金时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并不 再从 本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 基 金份额 54、C 类 基金 份额 :在 投 资人认 购/ 申 购基 金时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且从 本类 基金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55、其 他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 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13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五十 三只开 放式 基金 : 诺安 平 衡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价值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成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中 小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主 题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全 球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新 兴产 业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诺安 行 业轮 动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多 策略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 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诺安新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 动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创 业 成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汇鑫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双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小 板等 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研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纯 债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信 用债 券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稳 固收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泰鑫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诺安 中证 5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优 势行 业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天 天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 诺安 理财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 诺 安永 鑫收 益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聚 鑫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稳 健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新 经济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低 碳 经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诺安 创 新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先进 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利鑫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景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益 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安 鑫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精选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和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进取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高端 制造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及诺 安改 革趋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事 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北京 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昌 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新纪 元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伊力扎提? 艾合买提 江先生 , 副董事 长,历任 吉通网 络通信股 份 有限公 司人力 资源部 副 总经理 , 中化 国际 石油 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对外 经 济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 , 现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赵忆波 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 南方航空公司规 划发展部 项目经理,泰信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翰 伦投 资 咨询公 司 (马 丁可 利基 金 ) 投 资经 理, 纽银 西部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现任 大恒 科技 副董事 长 。 齐斌先 生,董事,硕士 。历任中 国国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会秘书,中国中 化集团公司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战 略规 划部副 总经 理。 现担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 李清章 先生, 董事,硕 士。历任 天津电视台总编 室副主任 ,天津广播电视 台宣传管理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 部副主 任。 现任 上海 钟表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上 海摩 士达钟 表进 出口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奥成文 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 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经营部 副经理 , 中国 对外 经济 贸 易信托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总 经理 , 诺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现 任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汤小青 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国家计委财 政金融司 处长,中国农业 银行市场开 发部副 主任 , 中国 人民 银 行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中 国人民 银行 合作 司副 司长 , 中 国银 监会 合 作金融 监管 部副 主任 , 内 蒙古银 监局 、 山西 银监 局 局长 , 中 国银 监会 监管 一 部主任 , 招商 银 行副行 长。 史其禄 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外汇业 务管理处处长, 中国工商银 行伦敦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 中国工 商银 行新 加坡 分行 总经理 ,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 人金融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机 构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金融 业务 部资 深专家 。 赵玲华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空军 总医 院新 闻干 事 , 全国妇 女联 合会宣 传部 负责 人 , 中 国人 民银行 人事 司综 合处 副处 长,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政 策法 规司副 处长 , 中国外 汇管 理杂 志社 社长 兼主编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国际收 支司 巡视 员。 2. 监 事会 成员 李京先 生 , 监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历任 中国 中化 集 团总裁 办公 室部 门经 理 , 中化集 团香 港立丰 实业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化 汇富 资产 管理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化 欧洲 资 本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世盈 (厦 门) 创业 投资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中 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赵星 明先生, 监事,金融学硕 士。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特 区分行证券管理 处副 处长、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理 事会秘 书长 、君 安证 券香 港公司 副总 经理 等职 。 戴宏明 先生 ,监 事。 历任 浙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主管、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部门主 管 , 现任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易 中心 总监 兼首 席交 易师( 总助 级 ) 。 梅律吾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数 投 资组副 总监 ,现 任指 数组 负责人 。 3. 经 理层 成员 奥成文 先生 ,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 始参 加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 企 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 融 工程 研究员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2003 年 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CFA 。 曾任 平 安证券 公司 综合 研究 所研 究员 、 西北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研究 员。 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权益事 业部 总经 理、 投资 一部总 监、 诺安 先锋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勇先生 ,副总经 理, 经 济学硕士 ,注册会 计师。 曾任国泰 君安证券 公司固 定收益 部 业务董 事、 资产 管理 部基 金经理 , 民 生证 券公 司证 券投资 总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研 究部 总监 、 合规 与 风险控 制部 总监 、 督察 长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 固定 收益 事业 部总 经理 。 曹园先 生, 副总 经理 ,本 科。曾 任职 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从 事于 TA 交易 中 心交易 员、 销售 部北 方区 副总经 理、 北京 公司 副总 经理的 工作 。2010 年 5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华 北 营销中 心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 营 销事 业 部总经 理 。 马宏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 曾 任中 国新 兴 ( 集团 ) 总公司 职员 、 中化 财务 公 司证券 部职 员、 中化 国际 贸易 股份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 信 托投 资有限 公司 证券 部投资 总监 、资 产管 理二 部副总 经理 、投 资发 展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现任 基金 经理 吴博俊 先生 , 硕 士,2008 年加入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 经理助 理。 2014 年 6 月 起任 诺安 优势 行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 6 月 起任 诺 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及诺安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裴禹翔 先生 , 硕士 , 曾 先 后任职 于华 融湘 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浙江 浙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任投资 经理。2015 年 12 月加 入诺安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 任基金 经理助理, 从 事债券 投资 工作 。2016 年2 月至2017 年4 月 任诺 安 裕鑫收 益两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2 月起任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及诺 安天天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起任 诺安 稳固 收益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6 年 8 月起 任诺 安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9 月 起任诺 安进 取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起 任 诺安双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诺安永 鑫收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5.历任 基金 经理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 周心鹏 先生 , 于2014 年3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 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6.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 体如 下: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 成 文先生 担任 , 委 员包 括: 杨 谷先生 , 副总经 理 、 权 益事 业部 总 经理 、 投 资一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 韩 冬燕 女士 , 投 资二 部执行 总监 、 基金经 理; 王创 练先 生, 首席策 略师 (总 助级 )兼 研究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 司总 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 委 员 包括 : 杨谷 先生, 副总 经理 、 权 益事 业部总 经理 、 投 资一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谢志 华先 生,基 金经 理 、 总裁助 理、 固定 收益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王 创练 先生 ,首席 策略 师( 总助 级) 兼研究 部总 监 、 基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4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5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规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 禁 止性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及基金 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 险管 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 稳 健运 作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 在 充 分 考虑 内外 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 通 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效 、 持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6 续健康 发展 的资 产管 理实 体, 在充 分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 护公司 的良 好声 誉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目 标 为 : 1) 确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符 合现 代 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 机制和 监督 机制 ; 3) 不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最 大化 ; 4)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和管理 措施 , 保 障公 司发 展战略 的顺 利实 施和 经 营 目 标的全 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立高 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 科学 合理 、 切 实有 效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及时 查 错 防 弊、堵 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 务稳健 运行 ; 6) 借鉴和 引用 国际 上成 熟、 先进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技 术, 不 断提 升公 司国 际 化 经 营水准 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公 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首要性 原则:公 司经营 管理层将 始终把风 险管理 置于公司 经营中的 战略层 面并作 为 首要任 务; 2)全面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审慎性 原则:公 司组织 体系的构 成、内部 管理制 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 范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4)独立性 原则: 合 规审查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 风险 控制办公 会 、督察 长和 监 察稽核 部 应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5)有效性 原则:风 险管理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的规 章,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适时性 原则:风 险控制 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 有前瞻 性。同时 ,随时对 各项制 度进行 适 时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 势和最 新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7 7)防火墙 原则: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应当在空 间上和 制度上适 当分离, 以达到 风险防 范 的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确 立加 强风 险控 制的 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建 立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 立定 性和 定 量 相结 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建 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5)制 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a . 董 事 会 下设 合 规审 查 与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负 责 对公司 经 营 管理 和 基金 投 资管理 中 的 合 法、 合 规性 进 行全面 、 重 点的 检 查分 析 评价, 对 公 司经 营 和基 金 投资管 理 中 的 风险 进 行合 规 检查和 风 险 控制 评 估。 并 出具相 应 的 工作 报 告和 专 业意见 提交董 事会 。 b . 公 司 设 督察 长 。督 察 长对董 事 会 负责 ,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 的 规定 和 督察 长 的职责 进行工 作。 c . 公 司设风险 控 制办 公 会 ,在 总 经 理的 领 导下 制 定公司 风 险 管理 制 度和 政 策,对 公司研 究部 风 险管 理 组 提交 的 风 险评 估 报告 作 出全面 的 讨 论和 决 定, 从 而使风 险政策 得到 有力 的执 行。 d . 公司设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核部 直接 对总 经理 负责 , 同时 协助 督察 长开 展工 作。 监 察 稽 核部 在 各部 门 自我监 察 的 基础 上 依照 所 规定的 职 责 权限 、 工作 程 序进行 独 立 的 再监 督 工作 , 对公司 经 营 的法 律 法规 风 险进行 管 理 和监 察 ,与 公 司各部 门保持 相对 独立 的关 系。 e . 公 司 设 风险 控 制部 , 负责根 据 公 司各 类 业务 的 特点和 需 求 ,制 定 各个 风 险领域 ( 投 资 、运 作 、信 用 等)的 风 险 管理 和 绩效 评 估方法 , 并 监督 其 执行 ; 定期向 管理层 提交 风险 评估 报告 2) 为最 大限 度地 实现 风险 管理的 目标 , 公司 以上 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 建了科 学 严密,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面: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b .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 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监 察稽核 部、 风险 控制 部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8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 3) 数量 化的 投资 风险 控 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 中风 险和 事后 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化 风险控 制 体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 细 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来实 现 。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是 在交 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 基金 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令 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技 术上 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 为的发 生 。 第 二是 高频 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随 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 集中度 、 流动 性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为在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基础 上, 实现 持续 、 稳 定 、 健 康发 展的 经营 目标, 公 司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为 : 1 )使 公司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地 为投资 者服 务,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不 受侵犯 ; 2 )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 )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誉; 4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理 结构, 建立 符合现 代管 理要 求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5 )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 )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 效性 原则 :一方 面,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护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9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另 一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 理制 度的高 度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 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立 性; 内 部控制 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 执 行部 门,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约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 )成 本效 益原 则: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 ) 环境 控制: 指与 内部 控制 相关 的环 境因 素相 互作用 的综 合效 果及 其对 业务、 员工 的影响 力, 环境 控制 构成 公司内 部 控 制的 基础 。 公 司致力 于从 治理 结构 、 组 织机构 、 企 业文化 、员 工素 质控 制等 方面实 现良 好的 环境 控制 。 2 )业 务控 制: 包括投 资管理 业务 控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会 计系 统控制 、监 察稽 核控 制及 其它方 面的 内部 控制 等。 a . 投资 管理 业务 控制 : 涉 及到 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资 决策业 务控 制、 基金 交易 业务控 制 和 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公 司 的 研究 工 作应 保 持 独立 、 客 观 , 为 公司 基 金投资 运 作 以及 公 司业 务 的全局 发展提 供全 方位 的支 持; 建立科 学的 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和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价 体系 。 II) 投资决策业 务控 制主 要 包括: 严 格 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所 规 定的投 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 投资 组 合和 投 资 限制 等 要 求; 健 全投 资 决策授 权 制 度, 实 行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领 导下 的 基金 经 理 负责 制 ; 投资 决 策应 当 有充分 的 投 资依 据 ,重 要 投资要 有 详 细 的研 究 报告 和 风 险分 析 支 持, 并 保留 决 策记录 ; 建 立投 资 风险 评 估与管 理 制 度 ;建 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 理 业 绩评 价 体系 ; 督察长 和 监 察稽 核 部 对 投 资决策 和 投 资 执行 的 过程 进 行 合规 性 监 督检 查 ;相 关 业务人 员 应 遵循 良 好的 职 业道德 规范, 严禁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事件 的发 生。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0 III) 基金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实 行 集 中交 易 制度 ; 投 资决 策 和 交易 执 行实 行 严格的 人 员 和空 间 分离 制 度,建 立 交 易 执行 的 权限 控 制 体系 和 交 易操 作 规则 ; 建立完 善 的 交易 监 测、 预 警和反 馈系统;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 分配制 度 , 确 保不 同投 资 者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对 待; 建 立 完 善的 交 易记 录 制 度, 及 时 核对 并 存档 保 管每日 投 资 组合 列 表等 文 件;制 定 相 应 的特 殊 交易 的 流 程和 规 则 ;建 立 科学 的 交易绩 效 评 价体 系 ; 建 立 关联方 交易的 监控 制度 。 b. 信 息披 露控 制: 公司 按 照法律 、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 建 立完 善 的信息 披 露 制度,保 证公开 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按照 程序进 行信息的 组 织 、审核和 发布。 公司制定 了严格的 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 信息的 人员在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 其内 容。 c. 信 息技 术系统 控制 : 公 司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 性 、 可 操作 性 原则,制 定了信 息系统的 管理制度 。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 及软件 的设计、 开 发 均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软 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 业务电 子化;公 司 实 行严格的 授权制 度、岗位 责任制度 、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 制 度、 信息数据 的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 信 息技 术系统 的稽 核检 查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 行 。 d. 会 计系 统控 制 : 公 司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 、 《 企业财务 通则》等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制定 了基金会 计 制度、公 司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操 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 针对各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明 确职责 划分与 岗位分 工; 对所管 理的基 金以基 金为 会计核 算主体 ,独立建 账 、独立核 算,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 记、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 、账簿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 立 ; 基 金会 计核算 独立 于公 司会 计核 算; 采 取适 当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 建 立凭证制 度,确 保正确记 载经济业 务,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 账务组 织和账务 处 理 体系,有 效控制 会计记账 程序;建 立复核 制度;采 取合理的 计价方 法和科学 的 计 价程序, 公允反 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 在计价时 点的价值 ;规范 基金清算 交 割 工作,确 保基金 资产的安 全;建立 严格的 成本控制 和业绩考 核制度 ,强化会 计 的 事前、事 中和事 后监督; 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管 和财物交 接制度 ,严格会 计 资 料的调阅 手续, 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 损、散 失和泄密 ;自觉遵 守国家 财税制度 和 财经纪 律。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1 e. 监 察稽 核控制 : 公司 设 立督察 长 , 督 察长 直接 对 董事会 负责 , 经董 事会 聘 任,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公 司设 立监察 稽核 部, 对公 司经 营层负 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保证 监察 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 ,确 保公 司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f. 其他 内部 控制 机制: 其 他内部 控制 包括 对销 售和 客户服 务的 控制 、 对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等 合作 方的 控制、 授权 控制 、危 机处 理控制 、持 续的 控制 检验 等。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2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工商 银行 ”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8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 2017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745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 责的 内容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3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按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4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年 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 的最权威的SAS70 (审 计标准 第70 号) 审阅 后,2015年、2016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 产托管 部均 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 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 可, 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 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 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 ,达到 国际先进水 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 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 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 、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组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 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法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法 律法 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管 要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整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时性 原则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在 发生 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录 ;按 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慎性 原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5 (5 ) 有效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要 适时 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 独立性 原则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责 的管 理 部门; 直接 操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统 业务 实 行严格 分离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 高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理 层作 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策 和策 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 内 控文化 ,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 经营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种 业务 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 内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强 内部 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 数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 应急准 备与 响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专 门的 灾 难恢复 中心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 况 (1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门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 ) 完善组 织结 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从 上至 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6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 建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重 视内 控 制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 ) 内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之 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等 地位 。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 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和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 基 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 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或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7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A 类基金份额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 北 京 、 上 海 、 广州 、 成都 开设 五个 直销 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 、 申购 和 赎回 业 务: (1) 深圳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 —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 祁 冬灵 (2) 北京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甲 14 号 诺安 基金 大厦 8-9 层 邮政编 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佳 (3) 上海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 210 号 21 世 纪 中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 王 惠如 (4) 广州 直销 网点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908 邮政编 码:510623 电话:020 -38928980 传真:020 -38928980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8 联系人 : 黄 怡珊





(5) 西部 营销 中心


办 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 区府城 大道 西段399 号天 府 新谷9 栋1单元1802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 :裴 兰 (6)个人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 直销交 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的开户 、申购 和 赎回 手 续, 具体 交易 细节 请参阅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基金代销机构 (排名不 分先后)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010 -66107900 传真:010 -66107914 联系人 :田 耕 客户服 务热 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兰 奇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29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842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0755 -82088888 传真:0755 -82080714 联系人 :周 勤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7)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8)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贺 坚 联系电 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9)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客户服 务热 线: 400-888-8811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0)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中融 ?碧 玉 蓝天大 厦 16 至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 翼 光恒 联系人 :周 睿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1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东宁 联系人 :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汤 嘉惠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3)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98 (全 国) 、96198 ( 北京 ) 网址:www.bjrcb.com (14)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包头 市青 山区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镇 西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2 (15) 江苏常 熟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 道 5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 道 5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62000 、0512-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6)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c (17)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 1 号 信合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 1 号 信合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18)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东吴北 路 14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19)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3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0)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州 宁 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州 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钱 庚旺 电话:021-63586189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21)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299(全 国) 或 96299 (广 西专线 )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22) 江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大 街 13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梦都大 街 1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小军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8 网址:www.zjrcbank.com (23) 中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 科金 座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 科金 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4 (24)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广 州市越 秀区 东风 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联系人 :江 璐、 罗环 宇 电话:020-38323704 、38322730 、38323206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中信 建投 证券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6)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5 传真: 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2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6 网址:www.sw2000.com.cn


(31)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 北京 西城 区 太 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韩 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尤 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999 或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3)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 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4)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7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张 治国 联系电 话:0351 -8686703 传真:0351 -868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6) 长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邵崇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网址:www.cgws.com (37)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电话:021-63231111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8 联系人 :王 伟力 客服服 务热 线: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8)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 表: 田德 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恺 客户服 务热 线:95399 网址:www.xsdzq.cn (39)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曹 实凡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 :袁 月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40) 国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静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1)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39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客户服 务热 线:95335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3)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亚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4)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45)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0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46)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47)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第 28 层 A01 、B01(b)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3 ( 全 国) 4001099918 ( 全国 ) 021-32109999 (上 海) 029-68918888(西 安) 网址:www.cfsc.com.cn (4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4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东 北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福春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60 网址:www.nesc.cn (50) 华西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1)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 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5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区 江东 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 : 庞 晓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3)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 联金 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袁 丽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5288、95570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2 网址:www.glsc.com.cn (54)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5)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迎宾 街 15 号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1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6)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李 颖 联系电 话: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57)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200120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2222 联系人 :楼 斯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8)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3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9)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联系电 话: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60)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1)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62)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4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3)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 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4)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5)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66)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单 丙烨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5 (67)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8)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城 市大 厦 18 层 b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4026 号田 面城 市 大厦 18 楼 ABC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志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69)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0)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网址:www.niuji.net (71) 北京 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联系人 :徐 长征 、林 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72)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52855713 网址: www.yixinfund.com (73)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查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联系人 :陈 莹莹 电话:010-68998820-8306 网址:www.bzfunds.com (74)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网址:fund.bundtrade.com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7 (75)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 赵沛 然 联系人 电话 :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53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76)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 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 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徐 黎云 联系人 : 周立 枫 联系人 电话 : 0571-88337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77)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胡 学勤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 :www.lufunds.com (78)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 话:021-385097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8 网址:www.noah-fund.com (79)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法人代 表人 :马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money.jrj.com.cn


(80)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余 永键 联系电 话:010-850975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1)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业务联 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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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薛 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3)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0 号 二十 一世 纪大 厦 A 座3 层 3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 冠宇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84)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电 话:0592-3128888 、0592-8060888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85)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86)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联系电 话:020-896290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87)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0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代 表: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88)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人代 表: 钱昊 旻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 www.jnlc.com (89)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代 表: TAN YIK KUA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 www.ifastps.com.cn (90)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人代 表: 王 兴吉 联系人 :高 雪超 联系电 话:186012077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公司网 址: www.qiandaojr.com (91)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联系人 :曹 庆展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1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92)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原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齐 剑辉 联系人 : 王 永霞


联系电 话:1520158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3-6060 公司网 址:www.niuniufund.com (93)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 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翠 联系电 话:1891044968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94) 泰信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原 泰信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石景 山 区实兴 大 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西四环 北 路 69 号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静 联系人 :周栋


联系电 话:010-88499161-80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87575 公司网 址 :www.taixincf.com (88) 凤凰金 信 (银 川)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原 凤 凰金 信 (银 川)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2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凤凰 金融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89)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138183066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90)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91)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F 座 12 层 B 区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92) 和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外大 街 6 号安 邦保 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联系电 话:010-85256214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公司网 站: www.hx-sales.com (93)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 31 号院 盛景 国 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国投 尚科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王 芳芳 电话:18519215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94)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5)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18 或 400 098 8511 ( 个人 业 务) 、 400 088 8816 (企 业 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96)通华财 富( 上海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原 上海 通华 财富资 产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庄 洁茹 联系电 话:021-608182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56-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4 (97)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 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 518 号 北美 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蓝 杰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2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8)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邵 玉磊 电话:1851129087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99)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高淳区 砖墙 镇 7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龙华东 路 868 号 绿地 海外 滩办 公 A 座 1605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联系人 :李 跃 电话:021-53086966 客户服 务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二)C 类基金份额 诺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直 销柜台。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5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7 号光 华长 安大 厦 2 座1908-1911 室 法定代 表人/负 责人 :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 师: 虞荣 方 、 高平 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 E2 座8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邹 俊 电话:010 85085000 传真:010 85185111 联系人 :左 艳霞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左 艳霞 、张品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6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销售 机构 和相 关费用 的不 同, 分别 设置 A 类和 C 类两 类基 金份 额 , 每类 基 金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 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申 购费用 、 赎回 费用 、 管 理 费、 托管 费和 销 售服务 费用 。具 体内 容见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0538 ;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2053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实 际运作 情况 ,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情 况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 类别 , 或 取消 某基 金份 额 类别 , 或 对基 金 份额类 别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并 公告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7 第 七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1 月 12 日证 监许 可 【2014 】120 号 文核 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于 2014 年 2 月 19 日到 2014 年 3 月 11 日 向 全社会 公开 募集 , 基金 募集 工作已 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 结束 。 本基金 募集 的有 效认 购总 户数为 11,722 户。 按照 每 份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1.00 元人民 币 计算, 募集 期募 集金 额及 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共 计 1,685,443,136.07 份。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14 年 3 月 13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5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场 外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具体 信息详 见本 公告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或 其他 相关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 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将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每 一 个交易 日设 为开 放日 , 为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办 理时 间为上 午 9:30 — 下午 3 :00。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3 月13 日生 效 , 于 2014 年5 月 28 日 开始 办理 日 常申购 、 赎 回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价 格为 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未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0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成立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遇证 券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时,赎 回款 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划 出 。 在发生 巨额 赎 回 或本 基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 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 其他销 售机 构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 000 元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1 人民币 (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通 过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统 (目前仅 对个人 投资者开 通)每个 基金账 户首次申 购的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追加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 ) 。 2、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 其他销 售机 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 份基金 份额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直 销平 台赎 回上 述基 金,单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 份额不 作限 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 某笔赎 回导 致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一 个 网点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相应的 最低 赎回 限额 时, 余额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各代销 机构对上 述最低 申购限额 、交易级 差、最 低赎回份 额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的 申购的 金 额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在调 整 生效 2 日内 至少 在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费 用,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 金额的 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费 率 (1)A 类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在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应交 纳赎 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少于 7 日 (不 含7 日 )的 投资 人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对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 7 日但 少于30 日( 不含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7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 少于 30 日 但少 于3 个月 ( 不含 3 个月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2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0.5% 的赎回 费 , 并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 有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 少于3 个月 但少 于6 个月 ( 不含 6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 取 不低 于 0.5% 的赎回 费 , 并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长 于不少 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应 当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未 计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具体 费率如 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 30 日≤ T < 1 年 0.5 % 1 年≤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注: 1 年指 365 天。 (2)C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持 续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收 取 0.5% 的赎 回费用 , 并将 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 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和赎回金额 的 数 额和价格 1、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赎 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及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 该 类基 金份额的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法 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3 (2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法 ,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1+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 假 定 T 日的 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450 元。 某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则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450=6794.63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 其 对应费 率 为 1.5 %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 金 A 类 份额 份额 净值 为 1.4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6794.63 份 基金 份额 。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三: 假定 T 日的 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450 元。 某 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A 类份额 10,000 份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 一 年六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25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 ×1.450=14,500 元 赎回费 用=14,500 ×0.25 %=36.25 元 赎回金 额=10,500-26.25=14463.75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A 类份 额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赎 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4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14463.75 元。 4、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4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T 日基 金 份额总 数。 本基金分 为 A 类和 C 类 两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 金 份额单独 设置基 金代码 , 分别计 算和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T 日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均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1、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含 该日 ) 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 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金 管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1 、2、3、5 、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某 些 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 购款 项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5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时 , 应当 依法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法 公告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3、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 限 内在制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4、暂停申 购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 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各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基金的转换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诺安平衡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01 )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A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320002 ,B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 :320019 ) 、 诺 安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金 代码 :320003 ) 、 诺 安优 化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320004 ) 、 诺 安价值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代码 :320005 ) 、 诺 安新 动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320018 ) 、 诺安 灵 活配置 混合 性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320006 ) 、 诺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代 码:320007 ) 诺 安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 :320008 ,B 级 基金 份额 代 码:320009 ) 、 诺安 中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代码 :320010 ) 、 诺安 中小盘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320011 ) 、诺 安主 题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代 码 : 320012 ) 、 诺 安上 证新 兴产 业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基金 代 码: 320014)、 诺安 行 业轮 动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320015 ) 、 诺安 多策 略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320016 ) 、 诺安 汇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320020)、诺 安双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320021 ) 、 诺安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代 码:320022 ) 、诺安鸿鑫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代码:000066 ) 、 诺安 天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A 类基金 代码 :000559 ,E 类基金 代码 :000560 ) 、 诺 安稳健 回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 类 基金代 码:000714 ;C 类基 金代 码:002052 ) 、诺 安聚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基金 代码 :000736 ,C 类基金 代码 :000737 ) 、 诺 安新经 济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000971 ) 、 诺 安 聚 鑫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A 级 基 金 份 额 代 码 : 000771 ) 、 诺安 低碳 经济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代码 :001208 ) 、 诺安 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基金代码 :001351 ) 、诺安创 新驱动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A 类基 金代 码 :001411 ;C 类基 金代 码 :002051 ) 、诺 安先 进制 造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金 代码 :001528 ) 、 诺安 利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2137 ) 、诺 安景鑫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代码 :002145 ) 、诺安安 鑫保 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002291 ) 、 诺安益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002292 ) 、 诺安 和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2560)、 诺安积 极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 001706 ) 、 诺安优 选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1743)、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7 诺安进 取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代码 :001744 ) 、 诺安 高端 制造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001707 ) 等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 (一) 、基 金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金 的 A 类份 额 少 于 30 日 (不 含 30 日)的 ,将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金 的 A 类份 额 不 少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 ( 不含 3 个月 )的 ,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续持 有本 基金 不少 于 3 个月但 少 于 6 个 月 ( 不含 6 个月) 的,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本基 金 的 A 类 份额 长于 不少 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将不低 于赎 回 费总额 的 25%计入 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收 取 0.5% 的赎 回费 用,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 金持有 人 承 担 。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 补 差 , 即 “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 当转入 基金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等 于或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二) 、转 换份 额计 算公 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 ,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 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G 为申 购费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 (仅限转 出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金) 。 具体份 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转 入份额的 计 算 结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1: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 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优势 行 业混 合 A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份 诺安 优化 收益债 券, 至 T 日 其持 有 期未满 31 个自 然 日, 现拟 在 T 日 全 部转换 为诺 安优 势行 业混 合 A 。 T 日 , 诺 安优 化收 益债 券 的净值 为 1.1000 , 赎回 费 率为 0.5% ,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0; 诺安 优势行 业混 合 A 的净值 为 1.2000 ,T 日 该代销 机构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 为 1.5% 。则 计算如 下: 1.5% >0 ,收 取申 购费 补差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1.5% -0=1.5% 转入诺 安优 势行 业混 合 A 的基金 份额 =转 出诺 安优 化收益 债券 的基 金份 额×T 日诺 安 优化收 益债 券的 净值 × (1 -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 的赎 回费率 ) ÷ (1+ 申 购费 补 差费率 ) ÷ T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8 日诺安 优势 行业 混 合 A 的 净值=50000 ×1.1000×( 1 -0.5% ) ÷ (1 +1.5%)÷ 1.2000 =44930.21 份 例 2: 诺安 优势 行业 混合 A50000 份转 换为 诺安 货币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份 诺安 优势 行业混 合 A,至 T 日其 持有 期未 满 一 年,现 拟 在 T 日全 部转 换 为诺安 货币 。 T 日 ,诺 安优 势行 业混 合 A 的 净值 为 1.2000 ,赎 回 费率 为 0.5% ,T 日该 代销 机构的 适 用申购 费率 为 1.5% 。 则计 算如下 : 因诺安 货币 的申 购费 率 为 0, 低于 1.5% , 故本 次转 换 不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即 申 购费补 差 费率 为 0) ;而 诺安 货币 的 面值( 即净 值) 为 1.0000 。 转入诺 安货 币的 基金 份额 =转出 诺安 优势 行业 混 合 A 的基 金份 额×T 日诺 安 优势行 业 混合 A 的净 值× (1 -诺 安优势 行业 混 合 A 的 赎回 费率) ÷(1+ 申购 费补 差 费率) ÷T 日 诺安货 币的 净值 =50000 ×1.20×(1 -0.5% )÷ (1 +0)÷1=59700.00 份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相应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69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可 补充 其他 情 况)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 标 准收费 。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0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积极 大类 资产 配置及 全面 深入 的研 究 , 发掘优 势行 业 , 精 选行 业 个股 , 力 图 在不同 的市 场环 境下 均可 突破局 限, 在长 期内 获得 超过比 较基 准的 超额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 行并上 市的股票) 、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 企 业债 、 可 转债 、 可 分离 债 、 央 票、 中期 票据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债券 类品 种 , 短期融 资券 、 正 回购 、 逆 回购 、 定 期存 款、 协议存 款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除股 票外 的 其他资 产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5%-100%, 其中权 证投资比 例 不高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金 现 金以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实 施积 极主 动的 投资策 略 , 具 体由 大类 资 产配置 策略 , 股票 投资 策 略, 债券 投 资策略 、权 证投 资策 略四 部分组 成。 1、大类资 产配置策 略方面 ,本基金 将采取战 略性资 产配置和 战术性资 产配置 相结合 的 资产配 置策 略 , 根 据市 场 环境的 变 化 , 在长 期资 产 配置保 持稳 定的 前提 下 , 积极进 行短 期资 产灵活 配置 ,力 图通 过时 机选择 构建 在承 受一 定风 险前提 下获 取较 高收 益的 资产组 合。 本基金 实施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过 程中 还将 根据 各类 证券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相 对变化 , 动 态优化 投资 组合 ,以 规避 或控制 市场 风险 ,提 高基 金收益 率。 2、股票投 资策略方 面,本 基金的股 票投资策 略由行 业配置策 略、个股 筛选策 略两部 分 组成。 (1)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进行 行业 配置时 , 将 采用 自上 而下 与 自下而 上相 结合 的方 式发 掘优势 行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2 业确定 行业 权重 。 在投 资 组合管 理过 程中 , 基金 管 理人也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形 势以及 各个 行业 的基本 面特 征对 行业 配置 进行持 续动 态地 调整 ,以 把握行 业景 气轮 动带 来的 投资机 会。 (2) 个股 筛选 策略 本基金 构建 股票 组合 的步 骤是 : 根 据定 量与 定性 分 析确定 股票 初选 库 ; 基 于 公司基 本面 全面考 量 、 筛 选优 势企 业 , 运 用现 金流 贴现 模型 等 估值方 法 , 分 析股 票内 在 价值 ; 结 合风 险 管理, 构建 股票 组合 并对 其进行 动态 调整 。 3、债券投 资策略方 面,本 基金的债 券投资部 分采用 积极管理 的投资策 略,具 体包括 利 率预测 策略 、收 益率 曲线 预测策 略、 溢价 分析 策略 以及个 券估 值策 略。 4、权证投 资策略方 面,本 基金将主 要 运用价 值发现 策略和套 利交易策 略等。 作为辅 助 性投资 工具 ,我 们将 结合 自身资 产状 况审 慎投 资, 力图获 得最 佳风 险调 整收 益。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除股 票以 外的 其他 资 产投资 比 例范围 为基 金资 产 的5 %-100%;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3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定 , 并履 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4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 数与 中证 全债 指数的 混合 指数 ,即 : 60%沪深 300 指数+40% 中 证 全债指 数 沪深 300 指数 为中 证指 数 公司 于 2005 年 4 月 8 日发 布的综 合反 映沪 深证 券市 场整体 状 况的指 数 , 指 数基 期为2004 年 12 月 31 日 , 基点 为 1000 点 。 其选 样方 法是 对样 本空间 股票 在最近 一年 (新 股为 上市 以来) 的日 均成 交金 额由 高到低 排名 , 剔 除排 名后50% 的 股票, 然 后对剩 余股 票按 照日 均总 市值由 高到 低进 行排 名, 选取排 名在 前300 名 的股 票作为 样 本 股 。 同时, 中证 全债 指数 是中 证 指数公 司编 制的 综合 反映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债 券 市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也是中 证指 数公 司编 制并 发布的 首只 债券 类指 数 。 该指数 的样 本由 银行间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的 国债 、 金融 债券 及 企业债 券组 成 , 中 证指 数 公司每 日计 算并 发布中 证全 债的 收盘 指数 及相应 的债 券属 性指 标, 为 债券投 资者 提供 投资 分析 工具和 业绩 评 价基准 。 该指 数的 一个 重 要特点 在于 对异 常价 格和 无价情 况下 使用 了模 型价 , 能 更为 真实 地 反映债 券的 实际 价值 和收 益率特 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属于 中高 风险 、中 高收益 的基 金品 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一)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情 况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5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5,838,611.38 18.42 其中: 股票


115,838,611.38 18.4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94,581,743.40 62.75 其中: 债券


394,581,743.40 62.7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0,000.00 15.9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325,290.24 1.32 8 其他资 产


10,040,965.05 1.60 9 合计





628,786,610.07





100.00 (二)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的境内 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7,323,070.00 1.17 B 采矿业 2,010,270.00 0.32 C 制造业 55,935,726.57 8.9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6,872,875.40 1.1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032,494.00 0.6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465,282.00 0.2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681,433.42 0.59 J 金融业 12,871,614.00 2.06 K 房地产 业 6,790,388.00 1.0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680,128.00 0.9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133,568.00 0.18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01,685.00 0.0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540,076.99 1.20 S 综合 - - 合计 115,838,611.38 18.51 (三)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6 1 002027 分众传 媒 412,800 5,680,128.00 0.91 2 000895 双汇发 展 205,800 4,887,750.00 0.78 3 600176 中国巨 石 339,000 3,722,220.00 0.59 4 600502 安徽水 利 482,500 3,710,425.00 0.59 5 601166 兴业银 行 218,300 3,680,538.00 0.59 6 600664 哈药股 份 603,100 3,504,011.00 0.56 7 600030 中信证 券 186,300 3,170,826.00 0.51 8 603515 欧普照 明 85,000 3,070,200.00 0.49 9 601636 旗滨集 团 663,400 2,991,934.00 0.48 10 002234 民和股 份 238,200 2,963,208.00 0.47 (四)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39,956,000.00 6.3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29,133,000.00 4.6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30,414,000.00 36.82 6 中期票 据 91,023,000.00 14.54 7 可转债 4,055,743.40 0.65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94,581,743.40 63.05 (五)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9546 16 国债 18 400,000 39,956,000.00 6.38 2 1382012 13 陕 高速MTN1 300,000 30,396,000.00 4.86 3 1382023 13 陕 交建MTN1 300,000 30,375,000.00 4.85 4 1282313 12 中 节能MTN1 300,000 30,252,000.00 4.83 5 011698714 16 粤 珠江SCP004 300,000 30,090,000.00 4.81 (六)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7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 本报告 期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 调查的 情形 ,也 没有 出现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3,528.8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288,606.7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628,829.4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040,965.05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8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 代表 未来表 现。 一、 诺 安优 势行 业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报告 期基 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诺安优势行业混合 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2017 - ③ ②-④ 2014.3.13 ~2014.12.31 16.40% 0.35% 40.89% 0.73% -24.49% -0.38% 2015.1.1 ~2015.12.31 11.68% 0.19% 8.82% 1.49% 2.86% -1.30% 2016.1.1 ~2016.12.31 -0.62% 0.24% -5.64% 0.84% 5.02% -0.60% 2017.1.1 ~2017.6.30 0.70% 0.15% 6.30% 0.35% -5.60% -0.20% 2014.3.13 ~2017.6.30 30.10% 0.25% 53.78% 1.02% -23.68% -0.77% 诺安优势行业混合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1.18 ~2015.12.31 1.01% 0.18% 1.11% 1.00% -0.10% -0.82% 2016.1.1 ~2016.12.31 -0.62% 0.24% -5.64% 0.84% 5.02% -0.60% 2017.1.1 ~2017.6.30 0.62% 0.15% 6.30% 0.35% -5.68% -0.20% 2015.11.18 ~2017.6.30 1.01% 0.21% 1.41% 0.74% -0.40% -0.53% 注: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60% 沪深 300 指数+40% 中证全 债指 数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 变动的 比较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79 诺安优势行业混合 A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0 诺安优势行业混合 C 注: 本 基金 建仓 期 为6 个 月,建 仓期 结束 时各 项资 产配置 比例 符合 合同 约定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3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5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别的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 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份 额之 间由 于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而 C 类 基金 份额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将导 致在 可供 分配利 润上 有所 不同 ; 本 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7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8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89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 , 按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 务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 划出 , 经登 记 结 算机 构分 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销 售机 构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费 用,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 金额的 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0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赎 回费 (1)A 类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应交 纳赎 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少于 7 日 (不 含7 日 )的 投资 人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对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 7 日但 少于30 日( 不含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7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 少于 30 日 但少 于3 个月 ( 不含 3 个月 )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0.5% 的赎回 费 , 并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 有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 少于3 个月 但少 于6 个月 ( 不含 6 个月 ) 的 投资 人收 取 不低 于 0.5% 的赎回 费 , 并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长 于不少 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应 当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未 计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具体 费率如 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 30 日≤ T < 1 年 0.5 % 1 年≤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注: 1 年指 365 天。 (2)C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持 续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收 取 0.5% 的赎 回费用 , 并将 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3、转 换费 (1) 基金 转换 费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 每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1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金 的 A 类份 额 少 于 30 日 (不 含 30 日)的 ,将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本 基金 的 A 类份 额 不 少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 ( 不含 3 个月 )的 ,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续持 有本 基金 不少 于 3 个月但 少 于 6 个 月 ( 不含 6 个月) 的,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 本基 金 的 A 类 份额 长于 不少 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将不低 于赎 回 费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收 取 0.5% 的赎 回费 用,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 金持有 人 承 担 。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补 差 , 即 “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 当转入 基金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等 于或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2) 转换 份额 计算 公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G 为申 购费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 (仅限转 出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金) 。 具体份 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转 入份额的 计 算 结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2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3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4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5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各类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6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7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8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99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基金风 险表 现为 基金 收益 的波动 , 基 金管 理过 程中 任 何影响 基金 收益 的因 素都 是基金 风 险的来 源 。 作 为代 理基 金 投资人 进行 投资 的工 具 , 科学严 谨的 风险 管理 对于 基金投 资管 理成 功与否 至关 重要 。 因此 在 基金管 理过 程中 , 对风 险 的识别 、 评估 和控 制应 贯 穿基金 投资 管理 的全过 程 。 基 金的 风险 按 来源可 以分 为市 场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策 略风 险和 其他风 险。 1、市 场风 险 金融资 产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资产 价 格的变 化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化 ,产 生风 险。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价 格及 利息 收益 的变动 , 同 时直 接影 响企 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和债 券,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4) 通货 膨胀 风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 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 固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以 前 少的收 益率 。 (6) 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管 理风 险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0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可 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3、流 动性 风险 (1) 大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 大量 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 人被 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 以应 付基金赎回的 现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2) 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4、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存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 风险 , 有 可能 受到 经济 周 期、 市场 环 境或管 理人 对市 场所 处的 经济周 期和 产业 周期 的判 断不足 等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的 大类 资 产配置 比例 偏离 最优 化水 平, 给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绩 效带来 风险 。 本基 金在 股 票选择 估具 有一 定的主 观性 ,将 在个 股投 资决策 中给 基金 带来 一定 的不确 定性 ,因 而存 在个 股选择 风险 。 5、其 他风 险 (1) 技术 风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统 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 示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 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2)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将会 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3)金融 市场危机 、行业 竞争、代 理机构违 约、托 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受损 。 二、声明 1、本基金 未经任何 一级政 府、机构 及部门担 保。投 资者自愿 投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 管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构销 售,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销 机 构并 不 能保 证其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1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2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完 成备 案手 续后 生效 , 自 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3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同 一类别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基金 财产 清算 后剩 余资 产具有 同等 的分 配权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4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5 2、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6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7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8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 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 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09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收 费标 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 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0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 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理 人 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 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1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2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参 加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 额低 于 上述规定 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 上 (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3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4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 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 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完成 备案 手续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5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完 成备 案手 续后 生效 , 自 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6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 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7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住所,投资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8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 大厦 19-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 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成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19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并上 市的股 票) 、国 债、 金融 债 、公司 债、 企 业债 、 可 转债 、 可 分离 债 、 央 票、 中期 票据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债券 类品 种 , 短期融 资券 、 正 回购 、 逆 回购 、 定 期存 款、 协议存 款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除 股票 外的 其他资 产 投资比例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 5%-100%, 其中权 证投 资比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 金现金 以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理 的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0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 范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除 股票 以外 的其 他资 产投资 比 例范围 为基 金资 产 的5 %-100%;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4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人按 以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 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2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 开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 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的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 银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 行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基 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 先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后 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基金 管理 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 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 核核 心 存款银 行是 否在 名单内 列明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3 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于 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 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 带 责任 。 (二)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4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 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 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应 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 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5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 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6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 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7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负债 后的 价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8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 工作 日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 合《 基金 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 计 责任 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证 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29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 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 错误 给投 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 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率 和托 管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 事人 提供 的 信息 错 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 合理 的措 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 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以 及 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0 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1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 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2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3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 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剩余 资产具 有同 等的 分配 权。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4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对账服务 1、对 账信 息; 2、其 他 资 料。 三、查询服务 1、账 户信 息查 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了 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 户服 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基金 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解 账 户信息 , 包括 本人 的基 本 资料 、 基 金品 种 、 基 金份 额、 基金 投资 收 益率等 。 2、客 户账 户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 如 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 供相 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信 息定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 、 市场行 情、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求 将定 期 或 不定 期 向 客户发 送信 息 ,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 果客 户不 需要 或需 要 调整 , 也 可以 直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5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 费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2、定期定 额计划服 务: 基 金管理人 通过直销 网上交 易系统以 及中国银 行、中 国工商 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 招 商 银行 、 平 安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南京 银行 、 渤 海 银行 、 上 海农 村 商业银 行 、 北 京银 行 、 交 通银行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 苏 州银 行、 宁波 银行 、 桂林 银行 、 紫 金农 商行 、 中原 银行 、广 发银 行、 中信建 投证 券 、 中信 证券 (山东) 、天相投 资顾问、 中信证券 、中国 银河证券 、 申万宏 源证券 、 申万宏 源 西 部证券 、 长 江证 券、 渤海 证券、 山西 证券 、信 达证 券、长 城证 券、 上海 证券 、新时 代证 券 、 平安证 券 、 国 都证 券、 东 海证券 、 中航 证券 、 中 国 民族证 券 、 爱 建证 券、 西 南证券 、 首创 证 券、 华 鑫证 券、 安 信证 券 、 东北 证券、 国 联 证券、 华泰证 券、 华西 证券、 华 安证券 、 第 一创 业证券 、 大 同证 券 、 华 信 证券、 华宝 证券、 方正 证 券、 联 储证 券、 华 安证 券 、 中信 期货 、 天 天基金 、 同 花顺 、 好买 基 金、 增 财基 金、 众 禄基 金 、 长量 基金、 蚂蚁 基金、 腾元基 金、 一路 财富、 钱景 财富、 晟视 天 下、 宜 信普 泽 、 中 经北 证 、 汇付 金融、 利得 基金、 浙江金 观诚 、 诺 亚正行 、唐 鼎耀 华 、 凯石 财富 、 泰诚 财富 、厦 门鑫 鼎盛、 汇成 基金 、盈 米财 富、联 泰资 产 、 中证金 牛 、 奕 丰金 融 、 陆 金所资 管 、 乾 道金 融 、 格 上富信 、 广源 信达 、 新浪 仓石 、 泰 信财 富 、 凤凰金 信 、 万 得投 顾、 天 津国美 、 北京 电盈 、 和 谐 保险 、 懒 猫金 融 、 肯特 瑞 、 江 苏汇 林保 大 基金 等 代销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 体开放 时间 和规 则请 查阅 本基金 管理 人 相关公 告。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 营销 服务 部 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全 国统一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6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3-29 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通 定投 、 转换 业 务及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3-29 3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3-30 4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上海 证券 报》、 《中国 证券 报》 2017-3-30 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 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3-31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4-18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 申 购 及 定 投 申 购 手 续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4-22 8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4-24 9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1 期- 正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4-27 10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1 期- 摘要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4-27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4-29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 转换 业务 及开 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6-8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通 华 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6-8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江苏银行基金定投及电子银行渠道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6-12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7 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煜基金为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开 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6-15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手续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6-30 1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7-1 1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7-3 1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7-10 2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 牌股票 云内 动力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7-18 21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7-20 2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华西证券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7-21 2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华泰 证券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8-1 24 诺安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天 津 万 家 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8-15 2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华安证 券开 通转 换 、 定 投 业务并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8-22 26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8-28 27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8-28 2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汇林保 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 通定 投、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8-29 2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网上直销平台单笔定投申请最低金额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8-31 3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2017-9-8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8 定投、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39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 对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7 年第 2 期 140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诺安 优势行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 件 二、 《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